济南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济文明委〔20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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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

济文明委〔2011〕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各级文明单位的创建和管理,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充分发挥文明单位模范带头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实现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在1995年颁布的《济南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济文明〔1995〕11号)基础上,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显著成绩、社会认可、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经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各级党委政府或各级文明委批准命名的单位。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节约型、创新型、和谐型单位为目标,以加强班子建设、道德建设、文化建设、科学管理为重点,以提高干部职工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生产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创造优美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参与公益行动为主要内

容,坚持以人为本、求实创新,不断促进单位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作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载体,作为推进文明城市创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督促检查,认真抓好落实。

第五条文明单位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第二章建设标准

第六条文明单位建设标准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班子团结务实,作风民主,廉洁勤政,开拓创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创建组织健全,创建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人员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参加所在地区开展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各部门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努力为济南市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

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教育干部群众。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广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实践活动,形成“知荣明耻、文明和谐”的良好风尚。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自觉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积极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突出抓好诚信教育,努力推进“诚信济南”建设,共同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积极关心和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共同打造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不断改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群众满意率90%以上。生产经营性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科学管理,文明生产,诚信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同级或同行业先进水平。服务经营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同级或同行业领先水平,文明服务品牌得到社会广泛认可。

(四)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领先。重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和心理健康水平,建立学习型单位,加强对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移风易俗工作成效明显。扎实做好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卫生防疫和群众保健制度,模范执行计划生育国策,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五)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政务公开、厂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集体决策,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落实治安保卫和交通、防火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无重大火灾等重大责任事故。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和群防群治,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斗争得力,杜绝赌博、卖淫等社会丑恶现象,“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六)环境整洁优美,环保工作达标。认真执行城市规划,布局合理,建设先进。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环保标准,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意识,积极参与当地的环境整治和生态建设工作,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与周边环境和谐发展,无重大污染责任事故,无群众投诉环保案件。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职工工作生活环境良好。因地制宜搞好绿化,单位净化、美化、亮化达到较高水平。

(七)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弘扬互助友爱精神。参与社会公益捐助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在传播文明、引领风尚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申报和评选

第七条申报条件

符合文明单位标准条件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省文委有关文件精神,文明机关评选不再单独设定序列,并入文明单位序列。

第八条申报和评选程序

(一)申报。凡具备本条例中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自愿参加文明单位的申报,申报工作于每年3月底之前进行,申报单位应对照文明单位建设标准进行自查,认真填写文明单位申报表,同时报送创建计划,向所属县(市)区、局(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申报。市属单位申报文明单位的,申报材料报济南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其中市直机关申报的同时报济南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二)推荐。县(市)区、局(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和济南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按照文明单位建设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本着择优选取的原则,提出本县(市)区或本系统的拟推荐名单并报济南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三)评审。济南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将推荐名单送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市安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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