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济文明委〔2011〕12号】
济南市文明单位标准
济南市文明单位标准
一、领导班子建设
1.领导班子结构合理,能够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注重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和领导管理水平。
2.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工作作风民主,能够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决策科学、民主。
3.领导班子成员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二、思想道德教育
1.坚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积极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提高员工思想道德素质。
3.深入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尚。
三、业务工作开展
1.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成绩显著。
2.积极推进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作出贡献。
四、文化建设
1.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形成符合单位特点的文化理念和价值观。
2.积极开展文化活动,丰富员工精神文化生活。
3.培养和宣传先进典型,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五、优美环境建设
1.办公环境整洁、优美,工作秩序井然。
2.注重环保工作,推行绿色办公理念。
3.积极参与城市环境整治和绿化美化工作。
六、和谐氛围营造
1.加强内部沟通协调,形成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
2.关心员工生活,积极为员工排忧解难。
中共济南市委、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文化强市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
中共济南市委、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文化强市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文号:济发(2008)7号发文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中共济南市委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建设文化强省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文化建设的奋斗目标和指导原则(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美丽城市景观、浓厚创意氛围”文化强市的总体目标,不断繁荣文化事业,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努力推动全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全面提升济南文化软实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维护省城稳定、发展省会经济、建设美丽泉城”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二)奋斗目标今后五年,基本建成与省会城市、区域中心城市、历史文化名城相适应的文化名城、美丽泉城、创意新城,城市文化软实力明显增强,文化活力全面凸现,文化创新力、影响力和竞争力全面提升。
现代文化名城魅力彰显。
历史文化名城整体风貌得到严格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得到深度发掘,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城市文脉得到有效传承,城市文化特色更加鲜明;整合省市力量,建设一批特色鲜明、功能完备的标志性文化设施,发展一批新兴创意产业,城市现代创意氛围更加浓厚;创作生产一批具有泉城地域风格的文艺精品,争创一批体现文明程度、展现城市活力的城市荣誉,城市文化知名度和美誉度进一步提升。
形成较为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基本形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普遍均等、覆盖城乡的四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完成重大公共文化服务工程建设,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社会文化活动丰富多彩,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打造区域文化产业中心。
培育一批新兴文化产业主体,形成一批优势文化产业,建设一批文化产业基地,产业竞争力明显增强。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2011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文明单位在弘扬世博精神,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过程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是上海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基层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培育优秀文化,树立社会形象,塑造城市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加强和完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文明单位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管理先进,服务优良,内外和谐,积极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经过自愿申报,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或上级党政机关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基层单位四个文明建设综合性成果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充分体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要求。
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做好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文明单位标准第五条文明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并经过考评达到90分以上(总分100分):(一)思想教育深入,单位风气向上。
积极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宣传与普及活动,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将上海城市精神、单位(企业)精神渗透到员工队伍建设之中;广泛宣传和普及社会主义荣辱观,形成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单位风气;积极开展以环境文明、秩序文明、服务文明、礼仪文明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职工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形成团结互助、积极进取、崇尚和争当先进模范的单位风气。
文明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计划
文明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计划2011年是施行“十一五”规划最终一年,是我市稳固全国文明城市创立效果、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立作业的重要之年。
依照上级文明委和市委、市政府整体要求,精力文明建造作业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辅导,全面遵循执行科学展开观,高举旗号、环绕全局、效劳公民、变革立异,环绕“展开与惠民”两大主题,杰出“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立作业,建造公民满意的科学展开名城”主线,狠抓社会主义中心价值系统学习宣扬、展开包含品德创立与调和创立在内的五大创立活动、深化品德榜样宣扬、加强未成年思想品德建造、组织自愿效劳与关爱空巢白叟活动、推动“咱们的节日”与“全民阅览”、迎候公共文明指数测评等关键作业,为持续解放思想、深化变革开放、推动科学展开、促进社会调和,为完结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展开发明杰出社会环境。
整体作业思路是:环绕“一个方针”,即2011年公共文明指数测评总排名完结新跃升,为2011年迎候复检奠定坚实基础,为我市经济社会展开做出奉献;贯穿“一条主线”,即“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立作业,建造公民满意的科学展开名城”,施行“九大工程一百五十项专项进步”,健全完善文明城市创立长效机制,对照创立方针系统和存在问题,着力抓好整改进步作业;杰出“四个关键”,即杰出展开“四区文明区”比赛活动,进步城市公共文明指数,着力进步城市文明程度;杰出施行“天天举动,月月进步”举动和“十佳”系列评选比赛,着力推动市民文明本质教育作业常态化、项目化、载体化;杰出展开“满洲里文明季”活动,着力推动文明创立活动经常化、模式化、系列化、制度化;杰出未成年人思想品德建造,着力净化社会环境。
施行精力文明建造“五大战略”:以会促创,以赛促创,以带促创,以帮促创,以训促创。
推动创立坚持“作业六化”:工程化、模式化、项目化、载体化、系统化、常态化。
一、执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作业使命,健全完善文明城市创立长效机制,对照创立方针系统和存在问题,着力抓好整改进步作业,为下一年顺畅经过全国文明城市复检检验奠定坚实基础(一)执行市文明委[2011]12号《关于建立健全长效作业机制,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立作业的定见》精力。
德州文明委通知、《山东省文明单位(机关)考核办法(试行)》
德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山东省文明单位(机关)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文明办、市直有关单位:现将省文明办《山东省文明单位(机关)考核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文明办、市直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市文明委在今后文明单位(文明机关)的复查、推荐工作中,将按照《山东省文明单位(机关)考核办法(试行)》对各单位进行考核。
德州市文明办 2011年10月26日1山东省文明单位(机关)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文明单位推荐、评选和考核工作,加强对全省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省文明办根据《全国文明单位标准条件》和《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有关精神,充分借鉴外省(市、区)考核工作经验和做法,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供各市、有关企业、省直机关、省管企业文明委在省级文明单位复查、推荐中适用。
一、主要内容《考核办法(试行)》包含《考核细则》、《材料审核操作表》、《实地考察、整体观察操作表》、《征求部门意见操作表》、《调查问卷》等。
二、有关情况1、申报条件获得上届市级以上文明单位(机关)荣誉称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1)申报前12个月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1(2)申报前12个月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事件,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发生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事件,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其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2、《考核细则》的设计(1)结构共包括“基本指标”和“特色指标”。
基本指标反映单位文明创建的基本情况,共设置了7大项、22个考核指标,35项考核内容,共129条考核标准。
特色指标反映单位文明创建工作特色、单位整体形象,共3条考核标准。
在基本指标中设置了1个调节性考核指标,由各市级以上文明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考核内容和标准,督促申报单位完成各级文明办交办的工作任务。
文明单位创建档案整理说明
4
2
20
2
48
16
64
8
136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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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及档案整理工作说明
A类是指系统2011年省级文明单位和 2012年新申报(晋级)各级、各类文明 单位候选单位。 B类是指系统预报复查的 市级各类文明单位。
A类单位作为国资委系统文明单位动态 管理重点对象,由国资委党委全程指导、 培养、监督和检查;B类单位按照“谁推 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企业(单位)党 委按照市级文明单位管理办法,有机结合 本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考核制度进行日 常管理,国资委党委按照不低于系统文明 单位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检。
该活动与国资委党委年初提出的“创城·国企志愿者在行动” 一并开展。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广泛开展“岗位学雷锋、争做好 员工”活动。公交、交运、联通、移动、邮政、供电和烟草专卖等 窗口单位要结合行业系统要求认真开展“学雷锋、树新风”活动。 系统A类文明单位每季度至少要开展1次集中志愿服务活动,并将活 动开展情况填入《市国资委系统2012年度文明单位建设工作情况 反馈表》予以反馈。
11-12月
国资委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档案整理要点说明
《山东省级文明单位考评细则》共列有: 一级指标:6大项 二级指标:17项 三级指标:47小项
国资委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及档案整理工作说明
国资委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及档案整理工作说明
国资委系统文明单位创建及档案整理工作说明
1、基础工作: 创建工作档案要按照省级文明单位考评细则的一级指标分设6 卷,原则上每1卷装1个档案盒(若有个别档案较多,也可在该卷 增加1盒)。档案准备要坚持全而精的原则,“全”是指每个三级 指标均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证明材料(尽可能使用原件),带*号的 三级指标可以不准备档案,若有成型的档案,也可以提供。“精 ”是指不要罗列重复、无用、琐碎及其他与指标无关的材料,要 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6〕15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6〕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提升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4号文件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1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普遍建成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文化遗产保护等功能于一体,资源充足、设备齐全、服务规范、保障有力、群众满意度较高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活动中心(包括综合文化站、文化大院、文化活动室等场所),建立运行良好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打造扎根基层、综合素质高的基层文化队伍,常年开展群众喜闻乐见、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文化活动,形成较为完善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网络体系,使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成为我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阵地、建设现代泉城的重要综合公共服务平台。
(二)年度目标。
2016年底前,全市140个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全部建成并改造提升,达到规定标准;全市60%以上的村(社区)建成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2017年底前,80%以上的村(社区)建成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2018年底前,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基本达到全覆盖,并实现常态化运行。
济文明委201010号
济文明委…2010‟10号关于对济南市国家级、省级、市级文明单位(机关)、文明村镇基本情况进行统计的通知各县(市)区文明办、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市级以上文明单位(机关)、文明村镇进行管理,充分发挥各级文明单位的先进示范作用,促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做好今年省、市级文明先进的复查、评选工作,需对我市所有国家级、省级、市级文明单位(机关)、文明村镇基本情况进行一次详细统计,请各县(市)区文明办、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好所辖单位的统计工作,统计表见附件一。
统计表以县(市)区、市直部门为单位集中上报。
有关要求如下:1、上报形式:以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上报,书面统计表一式两份,统一用A4纸反正面打印,需盖同单位全称相符的公章,电子表格请各单位用U盘上报市文明办。
2、填表说明:单位全称填写单位规范化全称,地址填写详细地址,单位性质按党政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公企业填写,人数填写单位在职员工总数,法人代表和创建负责人职务填写行政职务,班子成员填写所有成员,荣誉称号填写市级以上称号。
表格中所填领导班子问题主要是指班子或成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法纪处分情况;其他重大问题主要是指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效益下降或亏损,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不讲职业道德、行风不正,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赌博、封建迷信、婚丧事大操大办得不到有效制止,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治安状况混乱,出现计划外生育,环境污染、治理不达标、卫生面貌差,弄虚作假、发生重大问题隐瞒不报、骗取荣誉等情况。
近三年来两个文明建设主要工作总结,企业主要填写近三年内生产产值、利润、利税等经济方面情况和文明创建活动开展方面情况;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主要填写近三年机关、单位建设、文明创建活动开展方面情况。
3、各单位要实事求是,认真填写统计表,确保准确无误,该统计表作为今年文明单位、文明机关、文明村镇的复查材料,将送市纪委(监察局)、市委政法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计生委等部门审核。
济南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学习规定
-------------各种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无奇不有 --------------济南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标准本市市政工程建设现场管理,提升文明施工水平,依占有关法律、法例,联合本市实质,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内市政工程以及有关的隶属工程、配套工程、市政设备的维涵保养工程和其余占用市政设备的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施工及其监察管理合用本规定。
本市规划区内除主城区外的其余地区参照履行本规定。
第三条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全市市政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的监察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经过招招标确立拥有相应市政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市政工程,并与之签署?文明施工合同?。
?文明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商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严格履行文明施工规定的职责、义务以及两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该严格依据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和?文明施工合同?的商定,拟订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等文明施工举措,并归入施工组织设计中一并实行。
第六条则明施工所需花费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应该专款专用,同时做好文明施工设备的保护利用。
第七条在施工现场醒目地点处应设置文明施工公示标牌,注明工程名称、工程概略、开完工日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及工程负责人、施工现场平面部署图和文明施工举措、监察检举等内容。
第八条施工地区与非施工地区一定设置分开设备。
依据工程文明施工要求,凡设置全关闭施工分开设备的,均应采纳高度不低于米的彩钢板;凡设置半关闭施工分开设备的,那么应采纳高度不低于1米的护栏。
分开设备应做到连续、牢固、整齐、雅观。
第九条过往行人和车辆密集的路桥施工时,要与当地交警部门协商拟订交通表示图,并做好公示与交通劝导,交通劝导距离一般许多于50米。
关闭交通施工的路段,要有特种车辆和沿线单位车辆通行的通道和人行通道。
因施工造成沿街居民出行不便的,应设置安全的便道、便桥,施工中产生的沟、井、槽、坑应设置防备装置和警告标记及夜间警告灯。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清雪除冰工作预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清雪除冰工作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06•【字号】济政办函〔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清雪除冰工作预案的通知济政办函〔2020〕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清雪除冰工作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6日济南市清雪除冰工作预案为全面做好城市清雪除冰工作,确保雪后道路畅通和市容整洁,根据《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清除冰雪工作的通告》(济政发〔2018〕2号)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确保市民群众安全出行、城市交通秩序井然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片包干相结合、专业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行业督导、属地落实、社会参与的清雪体系,坚持机械化清雪与人工清雪相结合,以融雪剂防冰为辅助作业方式,及时实施城市清雪除冰作业,努力为广大市民安全出行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
成立市清雪除冰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指挥调度全市各级各部门开展清雪除冰工作,根据天气预报情况,研判并启动全市清雪除冰应急响应。
(二)坚持以区县政府为责任主体。
各区县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莱芜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承担本辖区清雪除冰工作责任。
(三)坚持行业督导落实。
城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气象、财政、水务、园林和林业绿化、民政、教育、商务、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文明办、供电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清雪除冰相关工作。
(四)坚持社会各方参与。
山东省文明单位考核标准
山东省文明单位考核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文明单位推荐、评选和考核工作,加强对全省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试行)》和《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有关精神,借鉴外省(市、区)考核工作经验和做法,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标准,供各市、有关企业、省直机关、省管企业文明委在省级文明单位复查、推荐中使用。
1、根据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实际,考核标准共设置组织领导、道德建设、业务工作、文体活动、科学管理、环境卫生、创建活动、特色指标8个测评项目,共28条测评内容,满分为105分。
2、省级文明单位考核主要采用材料审核、实地考察等方法。
3、申报前12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单位:
(1)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2)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事件;(3)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案件;(4)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5)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6)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7)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8)发生其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20111128 市级文明单位细则(市文明办稿)
重庆市文明单位考核评审表1市级文明单位考核评审细则说明一、制订细则根据按照《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文明委〔2003〕9号)和《中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委办〔2010〕51号)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二、申报文明单位范围和条件1、市级文明单位的申报范围。
①全市区县(自治县)的局、委、办以上及相当级别独立的行政机关; 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③具有特殊意义和影响力的其它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市级文明单位评选。
①申报前12个月单位主要领导成员有违纪违法,被双规或追究刑事责任尚未结案或从结案之日起到申报之日不足1年的;②申报前12个月内单位有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刑事案件的;③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未达到100%的;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的;⑤申报前一年度行风、政风评议或效能建设在区(县、自治县)系统内排名后三名的。
三、考核验收说明21、市级文明单位考核验收采用“材料审核”、“实地考察”、“问卷调查”、“听取汇报”四种方法进行。
2、市级文明单位考核验收实行100分制计算,其中“材料审核”60分、“实地考察15分”、“问卷调查”15分、“听取汇报”10分。
市级文明单位必须达到85分以上可认定为合格;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必须达到90分以上可认定为合格。
3、考核验收中,被考核单位不必涉及某项指标的,应书面简要说明情况。
4、被考核验收单位提供的档案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①提供的档案材料应为测评前两个年度的资料;②档案资料为电子文档或纸制文件。
5、各种荣誉称号的计算时限,从考核之年起前推两个年度;同一名称不同档次的荣誉称号,只能享受一次最高荣誉称号的奖励分。
6、本细则由市文明办负责说明和解释。
3市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资料审核表45678文明单位考核问卷调查说明文明单位考核问卷调查实行无记名。
山东省文明单位考核标准(试行)readdata
山东省文明单位考核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文明单位推荐、评选和考核工作,加强对全省各级文明单位的管理,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试行)》和《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有关精神,借鉴外省(市、区)考核工作经验和做法,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标准,供各市、有关企业、省直机关、省管企业文明委在省级文明单位复查、推荐中使用。
1、根据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实际,考核标准共设置组织领导、道德建设、业务工作、文体活动、科学管理、环境卫生、创建活动、特色指标8个测评项目,共28条测评内容,满分为105分。
2、省级文明单位考核主要采用材料审核、实地考察等方法。
3、申报前12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单位:
(1)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2)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事件;(3)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案件;(4)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5)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6)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7)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8)发生其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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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济文明委〔2011〕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各级文明单位的创建和管理,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充分发挥文明单位模范带头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实现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在1995年颁布的《济南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济文明〔1995〕11号)基础上,修订本条例。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是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显著成绩、社会认可、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经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各级党委政府或各级文明委批准命名的单位。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节约型、创新型、和谐型单位为目标,以加强班子建设、道德建设、文化建设、科学管理为重点,以提高干部职工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生产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创造优美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参与公益行动为主要内容,坚持以人为本、求实创新,不断促进单位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作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载体,作为推进文明城市创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督促检查,认真抓好落实。
第五条文明单位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第二章建设标准第六条文明单位建设标准(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领导班子团结务实,作风民主,廉洁勤政,开拓创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创建组织健全,创建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得力。
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人员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参加所在地区开展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各部门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努力为济南市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
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教育干部群众。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
广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实践活动,形成“知荣明耻、文明和谐”的良好风尚。
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自觉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积极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突出抓好诚信教育,努力推进“诚信济南”建设,共同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积极关心和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共同打造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
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不断改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群众满意率90%以上。
生产经营性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科学管理,文明生产,诚信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同级或同行业先进水平。
服务经营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同级或同行业领先水平,文明服务品牌得到社会广泛认可。
(四)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领先。
重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和心理健康水平,建立学习型单位,加强对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的良好风尚。
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移风易俗工作成效明显。
扎实做好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卫生防疫和群众保健制度,模范执行计划生育国策,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
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五)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
健全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政务公开、厂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集体决策,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
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落实治安保卫和交通、防火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无重大火灾等重大责任事故。
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和群防群治,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斗争得力,杜绝赌博、卖淫等社会丑恶现象,“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六)环境整洁优美,环保工作达标。
认真执行城市规划,布局合理,建设先进。
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环保标准,节能减排效果明显。
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意识,积极参与当地的环境整治和生态建设工作,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与周边环境和谐发展,无重大污染责任事故,无群众投诉环保案件。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职工工作生活环境良好。
因地制宜搞好绿化,单位净化、美化、亮化达到较高水平。
(七)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
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弘扬互助友爱精神。
参与社会公益捐助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
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在传播文明、引领风尚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申报和评选第七条申报条件符合文明单位标准条件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省文委有关文件精神,文明机关评选不再单独设定序列,并入文明单位序列。
第八条申报和评选程序(一)申报。
凡具备本条例中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自愿参加文明单位的申报,申报工作于每年3月底之前进行,申报单位应对照文明单位建设标准进行自查,认真填写文明单位申报表,同时报送创建计划,向所属县(市)区、局(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申报。
市属单位申报文明单位的,申报材料报济南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其中市直机关申报的同时报济南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
(二)推荐。
县(市)区、局(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和济南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按照文明单位建设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本着择优选取的原则,提出本县(市)区或本系统的拟推荐名单并报济南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三)评审。
济南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将推荐名单送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市安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环保局、计生委征求意见后,由济南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考评,形成拟表彰名单。
(四)公示。
拟表彰名单在市属主要媒体上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接受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五)表彰。
公示期满后,形成正式表彰名单,印发文件进行表彰。
第九条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条块结合的原则。
基层文明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由各县(市)区、局(公司)负责。
在推荐工作中,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被推荐单位主管部门的意见,充分接受群众监督。
中央、省及市属系统评选推荐市级文明单位,事先须经所在县(市)区文明委审查通过。
第十条文明单位的评选申报实行逐级晋升、提档升格的原则。
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由乡(镇)或相当于乡(镇)级的主管部门从申报单位中择优推荐,同级领导机关批准后方可评选。
文明单位原则上在连续两次获得荣誉称号后方有资格申报晋级。
对具备标准条件并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社会影响较大的单位可破格申报晋级。
第四章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分别由批准命名机关授予荣誉称号,印发文件并颁发牌匾,可由所在单位对职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继续执行《济南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济文明〔1995〕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参照省有关文件奖励标准执行,国家级文明单位一般不超过人均二个月的工资,省级文明单位一般不超过人均一个半月的工资,市级文明单位一般不超过人均一个月的工资。
第五章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奖优汰劣。
市级文明单位申报、评选每年进行一次,对已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年中进行随机抽查,年终复查,依据《济南市文明单位考核细则》进行考评。
不参加复查或者经复查考评不合格的,不再享有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的评选、复查采取自下而上、先自查后检查考评的方法进行。
各县(市)区、局(公司)和中央、省驻济单位要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由各县(市)区、局(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一是指导、监督、检查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和进展情况,组织好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复查工作。
二是建立文明单位档案。
三是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工作经验。
四是对违反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的行为及时给予批评并帮助整改,同时向命名主管机关报告。
对问题严重的单位,有权向主管机关提出直至撤销其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建议。
第十五条文明单位如遇改变单位名称和隶属关系或分解、合并等情况,要及时向命名主管机关报告。
改变单位名称和隶属关系的,经命名主管机关同意可继续保留文明单位称号。
单位分解或合并的,其荣誉称号可按自然消减处理。
凡由外地迁入本市的文明单位,经复查合格后,可继续保留其原文明单位级别,并颁发匾牌。
第十六条对已命名的文明单位,发生违反评选条件的情况或其他严重损害文明单位声誉者,命名、管理机关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一)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效益大幅下滑或严重亏损的。
(四)制销假冒伪劣商品或不讲职业道德、行风不正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
(六)非法宗教活动、赌博、封建迷信、婚丧事大操大办得不到有效制止的。
(七)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或治安状况混乱的。
(八)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九)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不达标的。
(十)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不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
(十一)工作平庸,停滞不前,失去示范性的。
(十二)弄虚作假、发生重大问题隐瞒不报、骗取荣誉的。
第十八条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由命名机关通报并收回匾牌,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文明单位评选。
经认真整改达到标准的可参加以后的评选。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条例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