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市场误导消费的行为(doc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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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市场误导消费的行为(doc 5)

论保险市场误导消费的行为

2、个人代理人队伍构成复杂、综合素质较低等原因使误导行为找到了依附的客体。一是个人代理人队伍构成复杂。在武汉市保险市场上,寿险业从业人员95%以上都是个人代理人,代理人分布较为分散。二是个人代理人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整体水平不高。1999年6月,全国仅87万人取得了保险代理资格证书,代理人持证率远未达到100%的标准(注:孙祁祥等.中国保险业:矛盾、挑战与对策[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1),第1版:140.)。三是代理人追求佣金最大的单一目标极易产生道德风险。四是保险业的迅猛发展给代理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剧了代理人素质与保险市场需求不对称的结构失衡问题。

3、我国保险代理佣金制度的不完善为误导行为的产生提供了条件。目的我国的寿险个人代理人佣金的提取在保险期限内分布极不均匀,首期佣金在佣金总额和首期保费中占比过高,大多占该笔业务全部佣金的80%以上,且在首期保费的占比达到30%-40%,这种“虎头蛇尾”的佣金制度促使个人代理人千方百计地追逐新单保费,而忽视了后期的服务,有的甚至诱哄保户退掉老险种,购买新险种。

4、保险消费主体保险意识淡薄、保险知识缺乏使误导消费行为有机可乘。国内商业保险发展历程短、发展程度低,社会公众的风险、保险意识相对滞后。据北京未来之路市场研究有限公司1997年度的调查,在被访的居民中,对保险“非常了解”和“比较了解”的人分别只有1.7%和18.6%,而44.6%的人还处于“不太了解”状态,另有8.2%的人对保险一无所知(注:该问卷调查在北京东城、西城、崇文、朝阳、海淀、丰台等区进行,共完成问卷355份,参阅《中国保险报》1998年4月.)。

(二)客观原因

1、一些个人代理人存在机会主义行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个人代理人为了获得自身利益,错误解释保险条款,隐瞒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提供虚假信息加剧了保险市场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2、统一的社会信用系统尚未建立。目前我国没有一个“公共信息中心”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功能,使人们(包括保险消费者)能够随时随地查询到某一

个具体经济单位(含保险公司和个人代理人)的经营、委托代理和信用等情况。因此,即使保险消费者有了维权意识,主动要求了解保险人、保险代理人资信情况时,却又出现查找无门的尴尬局面。

3、保险条款、保险术语过于晦涩难懂,使大多数保户不能直观地获取完全信息。有关保监办前不久公布一项调查,由于保险条款过于晦涩和专业,致使高达74.8%的寿险客户无法明白其中的确切含义(注:严振华.诚信是最好的竞争手段[N].中国保险报,“行业内外”第2版,2002-1-17.),只得听凭营销员的口头解释,恶意误导因此有了方便之门。一些客户对保险专业知识理解有偏差,如将分红产品的“现金价值”当作是所交保费加上银行活期利息的总和;认为缴费前两年收纳较高的“退保手续费”不合理等。

二、误导消费的后果

(一)损害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在误导前提下,投保方往往作出错误的投保选择,无法获得最佳的保险效用而蒙受损失。如作出超出自身保险费负担能力的购买决定、出于投机偏好购买保险产品、在不自觉的情况下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引诱购买指定的保单等。

(二)妨碍了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

误导消费行为如果得不到妥善的处理,将随时可能导致退保风潮,形成现实的风险,最终带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秩序的规范化发展

如果误导消费现象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必然会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使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趋于恶化,进而影响保险市场的整体发展。

(四)影响了从业人员的心态

误导消费行为的普遍存在,使一小部分素质较低的个人代理人误认为保险营销是以”坑蒙拐骗”为主要手段。2002年4月8日《中国青年报》上登载的一篇文章《欺瞒是我们追求业绩的手段——一位保险业务员自曝行业内幕》,就暴露了这部分代理人的掘金心态。在一次调查中,被访问的代理人“视保险代理为一项神圣事业”者只有3.33%(注:刘冬姣.保险中介制度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12),第1版:116、112.),更多的代理人是将其作为过渡性

以了解,而这些资料是否与保监会核准的版本一致则无法确定。三是监管部门的内部职能有待协调统一。条款、精算、产品宣传、财务管理等分别归口多个职能部门管理,部门之间的横向信息流不充分,缺乏统筹安排。

(三)查处误导消费行为的法律法规不完备

1、保险监管基本法律法规的内容不能适应市场变化现行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中,针对误导消费行为的条款少而又少;约束代理人行为的仅有较笼统的《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其可操作性不强,急需配套的管理规则。

2、我国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较差

由于我国民事、商事立法较晚,至今没有民法典或商法典,加之立法部门、执法执罚部门较多,保险监管部门运用《保险法》、工商行政部门套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协会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别部门甚至基于本部门利益行事,保险公司为此交了不少的罚款,但误导消费现象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多头监管造成资源浪费和监管不力。

3、目前我国的保险立法在结构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保险立法不仅显得过于原则化和简单,而且欠缺某些保险特别法规,如《保险合同法》、《保险会计法》、《保险公司破产法》、《保单持有人保护法》等;欠缺保险法规的操作实施细则。

四、保险误导消费的监管对策

(一)制订和完善系统的法律法规

在目前形势下,我们要在立法上充分体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不仅要对不详细履行说明义务的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进行处罚,还要对欺骗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前可结合实际制定一些过渡性制度条例,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二)加强对保险个人代理人的管理

一是严把从业资格关,对老的无证代理人要求在限期内必须通过代理人资格考试,对新发展的代理人,则必须100%持证上岗;确保个人代理人每年至少有60个小时的培训时间。二是实行分层次、分等级的代理人管理机制,对业务素质低的代理人,实行定期淘汰制度。三是建立全国统一的黑名单制度。以行业协会为依托,定期公布代理人违规违法信息,将严重违规的人员永远清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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