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批准改变容积率如何补交土地出让金

合集下载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处理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处理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处理意见补充规定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1.10
•【字号】萍府办发[2008]1号
•【施行日期】2008.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处理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政策,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关于市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处理意见》(萍府办发〔2007〕41号)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单一使用性质”和“商住综合使用性质”的界定
根据《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的有关解释,“单一使用性质”是指整个项目的使用用途相对单一,除此用途外,其它用途的房屋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应不超过10%。

“商住综合使用性质”是指同一项目中既有商业用途,又有住宅用途,其中,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10%以上。

二、关于商住综合使用性质土地超容积率的计算方法
对商住综合使用性质的土地,在计算超容积率时,为方便计算,应将原规划设计条件下的建筑设计方案,原则上统一确定为底层为商业用途,二层以上均为住宅用途。

其楼面地价的计算相应调整为:
商业楼面地价=(土地成交价×70%)/原批准商业建筑面积
住宅楼面地价=(土地成交价×30%)/原批准住宅建筑面积
其它计算公式不变。

二OO八年一月十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房屋改变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房屋改变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房屋改变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江府[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区房屋改变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的通知(江府[2006]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区房屋改变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二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江门市区房屋改变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特制定江门市区(以下简称市区)房屋改变用途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一、凡改变房屋或土地使用功能和用途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二、因交易、抵债过户、处置资产、自行使用、经营等将工业、仓储或其他用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改为住宅、商业用途的,经批准后,按照市区现行地价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房屋改变用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二)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要求,改变用途后使用功能与周边房屋功能相匹配,并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书面批准;(三)不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和居住环境;(四)不影响交通、市容、卫生、绿化、消防、市政设施功能和公共环境安全;(五)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不危及房屋安全使用;(六)不影响文物、公共建筑景观;(七)房屋所在地不属于城市近期规划改造范围,拟改变用途的房屋不属于危险房屋;(八)工业生产与居住用途不混合使用;(九)不侵害其他公共利益。

四、工业厂区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原则上由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规划后公开出让,一般不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方式整体改变土地用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洛阳市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洛阳市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洛阳市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洛政[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洛阳市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洛政〔2013〕26号)洛阳新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及补缴土地出让金行为,提出如下意见:一、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应严格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土地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二、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因城市建设需要等原因,经市政府研究,要求调整容积率的;(四)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市城乡规划部门自受理建设单位调整容积率申请后,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市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意见。

具有以下情形的,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由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建设条件而不按期开工,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应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二)因政府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受让人提出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三)政策明确要求收回或纳入土地储备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四、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的,应当依照程序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洛阳新区范围内报新区主任办公会)研究。

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

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

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土地出让金是指政府依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收取的一种经济补偿。

土地出让金的补交标准是指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因各种原因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补交的具体金额标准。

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的确定对于土地使用者和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明确具体的补交标准。

首先,对于土地出让金的补交标准,需要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具体内容来确定。

土地出让合同是土地出让双方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中包含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土地出让金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时间等条款。

当土地使用者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时,应当首先参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相关规定,确定应当补交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其次,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还应当考虑到当地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

不同地区的土地市场行情不同,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因此,在确定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当地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避免因为标准过高或者过低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另外,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还应当考虑到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

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通常包括按土地面积计算和按土地估价计算两种方式。

在确定补交标准时,需要明确采用哪种计算方法,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算,确保补交的金额准确合理。

最后,对于土地出让金的补交标准,需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补交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土地使用者和政府双方的利益,避免出现任何一方因为补交标准不合理而受到损失。

因此,在确定补交标准时,需要充分协商,尊重双方意见,确保补交标准公平合理。

综上所述,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的确定需要参照土地出让合同、考虑当地土地市场情况、遵循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以及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只有在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补交标准,才能有效避免纠纷,维护土地使用者和政府双方的权益,促进土地出让市场的健康发展。

补交容积率差额款的标准

补交容积率差额款的标准

补交容积率差额款的标准为进一步强化土地市场管理,加强土地出让监管,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现对土地出让后因改变土地用途、建筑容积率的土地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具体标准如下:一、经依法批准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建设过程中,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面积和界线的,属违法占地行为,必须依法查处。

查处后可以补办用地手续的,超过部分应补缴土地出让金。

基准地价未调整的,参照原士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单位面积的地价标准予以补缴;基准地价已调整的,按新的基准地价,结合土地市场价格确定补缴标准。

二、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用途,应按改变后新的用途重新核定土地出让金,超过部分应依法补缴。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以商住方式评估出让的,其商业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5%,以住字用地方式评估出让的,其商业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超过部分应补交士地出让金。

商业用地面积包括商业性质建筑占地及其周边为商业服务的土地。

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建筑物用作经营并产生经济效益的,属改变土地用途。

改变土地用途,按补办用地手续时,改变后的土地用途高于改变前的土地用途的差额,全额补缴土地出让金,不同用途的土地价格通过地价评估确定。

三、提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必须补缴士地出让金。

补缴士地出让金标准,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原规划设计条件下,单位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确定。

四、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建筑面积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为准。

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的征缴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做好出让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工作。

凡改变出让土地时的规划设计条件,增加建筑面积、调整建筑用途的,城市规划部门应将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通报同级国士资源部门,土地使用者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城市规划部门方可颁发《规划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出让士地后的跟踪管理,做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经依法批准改变容积率如何补交土地出让金

经依法批准改变容积率如何补交土地出让金

/zmhd/bzxx/hfhz/201111/t20111110_1024381.htm经依法批准改变容积率如何补交土地出让金2011-11-10 | 来源:部长信箱| 【大中小】【打印】【关闭】网名: 郑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邮箱地址: zhen* @*****电话: 135 ******通讯地址: 荣昌县 ************咨询:2002年旧城改造项目,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当时未约定建筑规模,2003年我县建委颁发建设工程许可可修50000平方米,为了提升城市形象,2006年经县政府同意调高容积率,中途未修改合同,现在验收时发现增加容积率,我市2009年出台政策是以规划许可的时间为准,如果协议出让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当时的市政府颁发的标准土地出让金*增加的建筑面积,而2011年出台的政策是补交土地出让金差额=现在的地段评估的市场楼面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

差额比较大,县政府要求按2009年的标准,而市主管部门要求按2011年的标准执行,请问一下我们是按哪个标准执行。

回复:你好!为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用地管理,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中明确规定:“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

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征收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严格遵循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程序,以原出让方同意调整容积率的日期为评估期日,参照市场价格水平,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评估测算新旧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并择高作为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标准。

土地市场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时点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时点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下楼面地价进行期日修正后在评估时点的楼面地价。

容积率调整程序

容积率调整程序

容积率调整程序调整经营性用地容积率指标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理由,提出具体调整方案,并附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图;(二)市规划管理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进行初审,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容积率调整的必要性和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评审,对论证不通过的,不予调整;(三)市规划管理部门对论证通过的调整方案进行社会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四)经论证、公示(听证)后,市规划管理部门认为确需调整容积率的,依法提出调整意见,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结论和市国土部门土地出让金补缴测算方案等相关材料报市经营性用地使用管理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五)容积率指标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规划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规划方案调整审查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市国土部门;(六)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及时向市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出让金补缴等手续,市国土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七)建设单位凭土地出让补充协议、补缴出让金及相应契税的缴纳凭证,方可申请办理或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容积率指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材料,应按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归档备查。

第八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国土部门应将容积率调整审批情况和土地出让金差价补缴情况,定期抄告市监察部门。

第九条市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跟踪管理,确保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进行施工。

第十条市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重点检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

因违法建设而造成总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并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参照容积率调整执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改变⽤途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地出让⾦差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城国有建设⽤地改变⽤途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地出让⾦差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城国有建设⽤地改变⽤途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地出让⾦差价管理办法》已经6-6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东营市⼈民政府办公室⼆零⼀⼀年⼗⼀⽉⼗⼀⽇中⼼城国有建设⽤地改变⽤途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地出让⾦差价管理办法第⼀条为进⼀步加强对中⼼城国有建设⽤地改变⽤途调整容积率的管理,规范⼟地利⽤⾏为,维护⼟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地使⽤者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国有建设⽤地使⽤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使⽤⼟地,不得擅⾃改变⼟地⽤途,调整容积率。

第三条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国有建设⽤地,可改变⼟地⽤途,调整容积率。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变化的;(⼆)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重⼤项⽬建设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变化,或者经市政府确定可以利⽤现有⼟地进⾏旧城旧村改造的(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国有建设⽤地,通过收回⼟地使⽤权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式改变⼟地⽤途、调整容积率。

(⼀)⼟地出让后未依法开⼯建设的;(⼆)出让的⼯业、仓储、科教⽂卫等⾮经营性⽤地改为商业、住宅等经营性⽤地且需要重新建设的;(三)《出让合同》约定改变⼟地⽤途时需收回⼟地使⽤权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除第四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国有建设⽤地,通过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式改变⼟地⽤途,调整容积率,并按以下程序办理:(⼀)⼟地使⽤者持《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部门提出书⾯申请和调整⽅案。

探析房地产开发改变容积率的性质及相关法律责任

探析房地产开发改变容积率的性质及相关法律责任

探析房地产开发改变容积率的性质及相关法律责任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在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违法违规开发行为时有发生,开发商通过不正常手段提高开发楼盘的容积率,追逐高额利润,破坏市场经济程序,侵吞国家资产。

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

为此笔者就提高容积率现象和其社会危害进行了一些探究,以期从理论和实践上搞清其社会危害及法律责任。

一、容积率的涵义及改变容积率的目的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越大房地产得利润就越多。

譬如一幢10万平方米的地块容积率为1.5,即可以盖15万平方米的建筑;如果容积率改为2.5,则开发商可以多盖10万平方米。

所获利润是非常之大的。

这也就是为什么一些开发商在土地招拍挂时以较高的价格将土地竟得,然后想方设法提高容积率的原因。

其提高容积率的办法不外乎两种:一是从技术层面上钻法律的空子;二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擅自修改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条件。

二、我国法律对容积率及其改变的规定立法意义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对于容积率及其改变做出上述硬性规定,进行约束,笔者认为,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方式上,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出让的目的,一是为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土地市场;二是土地使用权具有稀缺性价值增值性,招拍挂可以防止土地出让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保障依法行政;三是为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的保值和增值。

第一,从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各个角度分析对擅自改变容积率应该进行禁止或规范。

从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角度看,出让条件一经设定就应该执行,容积率作为土地出让的重要条件,其具体设定是投标人主要选择因素,如果允许擅自更改,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就失去其意义,形同虚设。

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二,从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的角度看,容积率是影响地价的主要因素,它的变化可导致地价成倍上升或下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改变土地用途及土地利用条件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改变土地用途及土地利用条件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改变土地用途及土地利用条件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4.05•【字号】浙土资函[2006]76号•【施行日期】2006.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改变土地用途及土地利用条件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6]76号)泰顺县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土地差价的请示》(泰土资〔2006〕3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在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过程中,涉及土地用途改变为经营性用地情形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所规定的2002年7月1日的时点界线,分别采取不同时期的处置政策。

二、对依法申请改变土地用途行为,应视同为土地使用者重新取得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行为,相对应于政府则是供应土地行为。

为此,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有偿或划拨、协议或招标拍卖挂牌的土地供应政策和供应方式。

对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则必须在充分协商和合理补偿的基础上,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其土地使用权;而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不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则应在处置方案和结果充分公示的基础上,分别以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将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原土地使用者。

其中涉及补交出让金标准,应按现时点新用途土地评估市场价格补缴差额部分土地出让金。

即原为划拨土地的,应为现时点新用途土地评估市场价格扣除现时点原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评估价格;原为出让土地的,应为现时点新用途土地评估市场价格扣除现时点的原用途剩余出让年期土地评估市场价格。

三、对出让土地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的,应按现时点新的土地利用条件的土地评估市场价格扣除现时点的原土地利用条件的土地评估市场价格差额部分补缴土地出让金。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补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法-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补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法-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补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法正文:----------------------------------------------------------------------------------------------------------------------------------------------------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补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出让土地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土地出让价款”)征收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114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文件精神,现将出让土地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有关办法制定如下:一、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原出让合同、新的规划调整文件等相关资料提交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调整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按下列方式确定: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现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现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为经公开确定的评估库中的评估机构评估、上会集体决策、报请市政府批准确定的价格。

二、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经地价评估,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市场价格低于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市场价格的,经市政府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条件部分不再计算和退还土地出让金,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关于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意见

关于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意见

关于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意见第一篇:关于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意见关于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二○○七年四月一日)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城市规划建设,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项目开发建设中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何建设单位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土地,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

二、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得为土地使用者发放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或手续,不得对变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工程进行验收。

三、根据国家、省关于国有经营性用地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定,原出让土地使用者提出的下列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不予批准:(一)将其他用途土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包括将单位、企业自有住宅用地改变为商品房开发用地的);(二)将商业用地改变为住宅用地或商住综合用地的;(三)将住宅用地改变为商业用地或商住综合用地的。

市、县(市)人民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部分调整宗地或片区的土地用途,将商业用地改变为商住综合用地或将住宅用地改变为商住综合用地的,原出让土地使用者可依据本意见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税费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或原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但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者,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符合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可向市、县(市)人民政府申请提高土地容积率,并按照本意见的规定补交土地差价和其他税费。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中府〔2019〕69号•【施行日期】2019.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9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8日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加快城乡规划实施,推动闲置土地处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市行政辖区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需调整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业、旅游、娱乐、住宅类用地;(二)符合所在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土地登记用途与控规一致;(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约定容积率低于控规指标的;(四)属于闲置土地,按规定进行处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五)本办法实施前未取得办理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业务的《建设用地缴款通知书》或未在《建设用地缴款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在2019年1月1日前已取得规划条件变更批复书但未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用地,可以直接获得本办法规定的调整容积率上网竞价资格。

“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按“三旧”改造相关规定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4•【字号】蚌政[2009]129号•【施行日期】2009.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蚌政〔2009〕1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规范我市国有出让土地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及土地出让金补缴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对调整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一、城市国有出让土地调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条件的,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不得为土地使用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等证照或手续,不得对变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条件的工程进行综合验收备案。

三、国有土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批准后重新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补缴出让金计算公式

补缴出让金计算公式

各开发建设单位:常州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关于超容积率建设项目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通知”实施后,对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不足,必须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现对超容积率建设项目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作如下调整和界定:一、凡是199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并超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必须持项目批文、经市规划局批准后变更的规划设计方案、超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联系单等材料向我局申办,按下列不同类型和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二、净地出让地块,其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建筑面积和土地出让金为基数,核算成单位建筑面积土地成本,乘以项目超建筑面积即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三、毛地出让地块,其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开发建设指标,依据出让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总地价(含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出让金等),核算成单位建筑面积土地成本,乘以项目超建筑面积即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四、部分毛地部分净地出让地块,其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以毛地部分的土地评估额(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成本)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出让金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为基数,核算成单位建筑面积土地成本,乘以项目超建筑面积即为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五、享有土地出让优惠政策项目超容积率的,其超建筑面积补交出让金一律不再享受优惠政策,按本通知二、三、四款标准执行。

六、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与常财综(2002)77号、常国土资发(2002)132号、常建(2002)316号文件在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上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容积率与土地价款的关系问题

容积率与土地价款的关系问题
律法规进行分析处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合同转让权利义务可继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范土地出让方
和受让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与土地管
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将其转让给第三人的,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房地
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
规划指标设计了项目总平面图,报审修建性详细规
划时,却被告知因控规调整要将项目容积率由 6.5
降至 4.0。项目容积率调减了 2.5,意味着房屋建设
面积将减少 2 万多平方米,造成逾 3000 万元的经
济损失。该置业公司遂立刻向转让方某市地产开发
按 4.0 容积率设计的,但直至 2019 年 2 月转让
前,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时间完成项目建设。
2019 年 7 月,该市为提升城市空间和环境质量,
对滨海景区周边区域的控规进行了调整,总体降低
控规容积率及建筑高度,也按法定程序征求了意见
并公示。调整后,滨海景区周边区域容积率要求控
情,其在转让中并未隐瞒相关信息,不存在过失。
市自然资源局认为,该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7 月取得“黄金海岸”商住小区项目的项目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是 2018 年 7
月。该公司在 2015 年 8 月所报的项目总平面图是
定。 解 决
最终,置业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在该市中级
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该市人民政府
组织法制办、住建、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对项
目容积率调整问题进行分析,确定了损失补偿核
定及补偿方式,妥善处理了纠纷。

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我国城市化发展和土地利用规划的需要,为进一步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布局,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对原有的《用途调整容积率及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一、调整容积率的条件和标准1.调整容积率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批批准。

2.调整容积率应严格限制于已经完成建设的项目,不得对未开工项目进行调整。

3.调整容积率仅适用于经济、科技、文化等特殊用途项目,不包括居住用地。

4.调整容积率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两级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二、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管理办法的调整1.原土地出让金差价为负值的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补缴。

2.原土地出让金差价为正值且超过一定金额的项目,应及时补缴差价。

3.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项目,若调整用途后需要补缴差价,应在一定期限内完成。

4.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两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开。

三、其他事项1.对已经完成的用途调整和容积率调整项目,不受本通知的限制和要求。

2.所有用途调整和容积率调整的申请,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保证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对于不符合调整条件和标准的用途调整和容积率调整,一律不予批准,并视情况追缴相关费用。

希望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规划和管理,切实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益和集约化程度。

同时,要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市民群众遵守土地利用规划,共同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

特此通知。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已补缴土地差价款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已补缴土地差价款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已补缴土地差价款有哪些根据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对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收回并重新组织招拍挂出让。

对于依法经土地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适用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随着国家逐渐将土地收为国有,土地所有权早已不再属于我们普通人私有,但我们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方式来获得土地使用权。

那么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已补缴土地差价款的有哪些呢?下面就跟随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首先,根据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对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收回并重新组织招拍挂出让。

对于依法经土地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适用《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的有关规定:“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因此,测算方法为:补交土地出让金差额=市场楼面地价×改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土要有两种类型,即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

(1)原始取得土地使用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是有偿出让和行政划拨。

有偿出让是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形成的一种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土地使用权成为生产要素,其意义十分重大。

行政划拨是建国以来一直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行政划拨方式只能适用于一定范围的用地项目。

(2)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传采取得的方式包括通过转让、抵押权的实现或民事执行,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等方式。

转让方式是指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一方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转让的法律形式包括买卖、交换和赠与。

改变土地用途怎么补交土地出让金

改变土地用途怎么补交土地出让金

改变⼟地⽤途怎么补交⼟地出让⾦
交纳⼟地出让⾦是相关的政策规定,但是对于在改变了⼟地的⽤途之后关于⼟地出让⾦的补交应该怎么来进⾏?这是我们需要了解清楚的⼀点,在相关法律中有相关的规定。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改变⼟地⽤途怎么补交⼟地出让⾦
所需补交出让⾦=当前商业⽤途⼟地价格×⼟地⾯积×出让⾦缴纳⽐例-当前住宅⽤途⼟地价格×⼟地⾯积×出让⾦缴纳⽐例。

经批准改变协议出让⼟地⽤途的,应按变更时的⼟地市场价格,分别计算变更后的⼟地⽤途的⼟地使⽤权出让⾦数额和原⽤途的⼟地使⽤权出让⾦数额,以差额部分计算应当补交的⼟地使⽤权出让⾦。

《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第⼗⼆条规定:“⼟地使⽤权出让的最⾼年限按下类⽤途确定:(⼀)居住⽤地七⼗年;(⼆)⼯业⽤地五⼗年;(三)教育、科技、⽂化、卫⽣、体育⽤地五⼗年;(四)商业、旅游、娱乐⽤地四⼗年;(五)综合或者其他⽤地五⼗年。

”⼟地使⽤年限直接影响着⼟地收益年期的长短;另⼀⽅⾯,不同性质的⽤地⼟地收益也不⼀样。

⼀般情况下,商业⽤途的⼟地收益最⼤,住宅其次,⼯业最低,所以同样⾯积、相似条件、不同性质的⼟地,收益的不同使得所缴纳的⼟地出让⾦也不⼀样。

因此,⼤家可以根据本⽂的计算公式进⾏补交⼟地出让⾦的相关计算,这样就能清楚的知道了具体的补交⾦额。

这在实际中也是⽐较常见的问题,⼤家可以通过本⽂来进⾏详细的了解,才能清楚。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和《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建发[2008]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城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参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规划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国土、建设、城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中确定的容积率。

确需调整已确定容积率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城市总体(分区、专业)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国家和省上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建设项目容积率调整不得提高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

第六条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并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二)规划部门对资料齐备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

经初审容积率增加在5%以内(含5%)需要修改的,由规划部门组织专家和发改、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负责人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设计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报政府备案;经初审容积率增加在5%以上的,规划部门应当报告政府,由政府组织专家和规划、发改、财政、国土、建设、城管、监察等部门以及园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对容积率调整进行论证;(三)规划部门将论证后拟调整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公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zmhd/bzxx/hfhz/201111/t20111110_1024381.htm经依法批准改变容积率如何补交土地出让金2011-11-10 | 来源:部长信箱| 【大中小】【打印】【关闭】网名: 郑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邮箱地址: zhen* @*****电话: 135 ******通讯地址: 荣昌县************咨询:2002年旧城改造项目,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当时未约定建筑规模,2003年我县建委颁发建设工程许可可修50000平方米,为了提升城市形象,2006年经县政府同意调高容积率,中途未修改合同,现在验收时发现增加容积率,我市2009年出台政策是以规划许可的时间为准,如果协议出让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当时的市政府颁发的标准土地出让金*增加的建筑面积,而2011年出台的政策是补交土地出让金差额=现在的地段评估的市场楼面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

差额比较大,县政府要求按2009年的标准,而市主管部门要求按2011年的标准执行,请问一下我们是按哪个标准执行。

回复:你好!为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用地管理,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中明确规定:“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

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征收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严格遵循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程序,以原出让方同意调整容积率的日期为评估期日,参照市场价格水平,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评估测算新旧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并择高作为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标准。

土地市场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时点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评估时点的楼面地价,原容积率下楼面地价进行期日修正后在评估时点的楼面地价。

核定新增建筑面积,可以相关部门批准变更规划条件所新增的建筑面积为准,或竣工验收时实测的新增建筑面积为准。

核定楼面地价时不能以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或土地纯收益代替。

评估应遵循《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可以由政府委托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

对容积率调低引起的地价增值,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可按新旧容积率规划条件下总地价的差额确定。

(土地利用管理司)关于房地产用地调整容积率后补缴地价款有关问题的函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房地产用地调整容积率后如何补缴地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为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用地管理,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中明确规定:“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

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征收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严格遵循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程序,以原出让方同意调整容积率的日期为评估期日,参照市场价格水平,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评估测算新旧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并择高作为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标准。

评估应遵循《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可以由政府委托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

土地市场楼面地价应评估测算以下内容后择高确定:评估期日新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评估期日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楼面地价,原出让时楼面地价期日修正到评估期日的修正值。

核定新增建筑面积,可以相关部门批准变更规划条件所新增的建筑面积为准,或竣工验收时实测的新增建筑面积为准。

核定楼面地价时不能以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或土地纯收益代替。

因调低容积率造成地价增值的,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可按评估期日新旧容积率规划条件下总地价的差额确认。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深圳土地纠纷律师:从补交巨额土地出让金时间节点即补交标准,谈一起容积率改变事件(2010-10-24 13:55:39)从一起补交巨额土地出让金事件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下称“《城乡规划法》”)加强了对出让土地规划设计条件的规范和监管,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界限、开发期限等要求。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均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更不得擅自超越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建设。

但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尤其是建设单位出于利益考虑,存在着大量的“一改(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两超(超面积、超容积率)”现象。

尤其是近年来因建设单位超容积率建设,导致无法正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

此类纠纷又往往因为缺乏明确、权威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处理依据,且常常涉及众多的物业买受人,导致处理起来有很大的难度。

当前我国城市建设高速发展,各个开发区内的建设活动更是方兴未艾,开发区内的建设单位改变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建设的情况非常多,其中有合法的,也有违法的。

由于部分建设单位不重视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也未充分认识到改变规划设计条件之后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往往会导致建设单位需要承担巨额罚款和/或补交巨额土地出让金,给建设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严重影响。

本文从一起补交巨额土地出让金事件谈起,对建设单位改变规划设计条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和分析,旨在为建设单位(包括开发区内的建设单位)正确分析和防范因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提供意见和建议。

事件基本情况:2002年,某开发区管委会就某开发公司一开发项目立项批复和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批复中,核定容积为0.25;2003年开发公司与国土局之间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容积率为0.24;2005年规划局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和规划设计方案的容积率为不大于0.65;2006年规划局颁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其明确的建设规模则容积率为0.49;2008年项目建成并全部销售完毕,实际容积率为0.48;2009年国土局在项目大检查中发现,该项目容积率调整后没有办理相应的土地出让补充协议等手续,也未补交土地出让金。

随后开发公司向政府呈交《关于调整土地容积率的请示》,国土局依据上年度土地综合价评估后认定开发公司应补交的出让金为3500万元。

开发公司认为评估价的时点不对,应以规划局批准调整时的地价为准,而拒绝补交该出让金额;2010年全国土地项目大检查时,发现该项目至今未补办手续,遂以2009年度土地综合价评估后认定开发公司应补交的出让金为7000万元。

至此,开发公司向律师求助,希望能分析清楚到底该按什么时点评估土地价格,到底该补交多少土地出让金?要想解决开发公司的上述疑问就必须从我国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和地方规定入手,进行彻底研究和分析。

一、我国出让土地规划设计条件的法律规定和要求《城乡规划法》中对出让土地规划设计条件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即《城乡规划法》中明确规定了出让土地规划设计条件的确定和变更,并从土地出让、出让合同签订、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竣工验收前核实、法律责任等方面保障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能够得到切实的实施和执行。

在《城乡规划法》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的法定程序,该法第十八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但该法并未对建设单位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也未对建设单位改变土地用途之外的其他规划设计条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

国务院、原建设部发布的一些通知中则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程序和后续法律责任。

如国务院于 2001年5月3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二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原建设部于2002年12月2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第四条规定:“受让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一般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