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倾销中替代国制度以及对我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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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问题

论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问题

论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问题内容摘要:反倾销的替代国制度是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的倾销及幅度的确定所制定和实施的特殊制度。

只有充分了解反倾销的替代国制度,才能真正解决好我国的反倾销问题。

本文阐述了替代国制度的含义、分析了替代国制度的法律沿革、总结了对替代国制度的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探求我国在替代国制度上的对策。

关键词: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制度法律沿革替代国制度的含义所谓替代国制度是指当一个国家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时,采用实行市场经济的他国价格来确定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一种制度。

而该制度被采用的市场经济国家则被称为“替代国”。

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是由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比较而得出的。

其中,出口价格比较容易确定,并且弹性较小,而正常价值则比较复杂,弹性较大,因而正常价值对倾销及其幅度的确定影响较大。

正常价值是指产品在一个成熟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的推定价格和正常交易过程中的成交价格。

《反倾销协议》第2条规定,依次采用出口国价格、第三国价格和结构价格三种方法确定正常价值。

这三种方法的适用必须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

正常贸易过程指自由的不受限制的市场条件下发生作用的情况,以下三种情况的销售不认为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双方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或有补偿销售,低于生产成本的销售,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销售。

西方国家将所有国家分为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两种,非市场经济国家通常是指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和产品价格由政府决定,货币不能自由兑换的国家。

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控制生产、销售、定价等,企业没有自主性,所以其国内产品的价值不能正确地反映出产品的市场价格;国家垄断国际贸易出口价格不能够反映产品的生产成本和供求关系;货币不能自由兑换,不能对产品的国内价格与出口价格进行可靠的比较。

因此,在反倾销制度中不能国内价格用来与出口价格作比较,而替代国制度就是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一种制度。

替代国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影响

替代国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影响

2004年2月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Feb.2004第6卷 第1期 Journal of Shanxi Finance and Tax College Vol.6 No.1【经济理论与实践】替代国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影响董京波(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北京102249)摘 要:替代国制度是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计算正常价值的一种方法。

我国由于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在反倾销调查中,产品的价值要以替代国的产品来计算,这是导致我国企业屡屡被认定具有倾销行为的原因。

面对替代国制度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政府和企业要积极应对。

关键词:替代国;非市场经济;反倾销中图分类号:F75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306(2004)01-0064-04 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中国出口产品也频繁遭受反倾销调查。

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被其他WTO成员国定位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从而被以替代国的价格来计算产品的正常价值。

一、WTO协议中关于替代国制度的规定实施反倾销措施最重要的前提和依据就是倾销的确定,即通过对产品正常价值(normal value)和出口价格的比较来确定倾销的存在及其幅度。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了正常价值的3种基本确定方法,即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出口国国内价格、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

但是上述3种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适用于价格在市场机制下产生的情形。

对于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品正常价值,G A TT和①WTO《反倾销协议》则规定了例外的方法———替代国法,即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选用一个第三国的类似产品的价格来计算。

WTO现行反倾销机制下的替代国制度由G A TT第6条第1款第2项、《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7款构成。

G A TT第6条首次以具有普遍规范性的反倾销国际立法的形式,将倾销行为纳入国际贸易多边规则的范畴。

在其附件Ⅰ中,G A TT就对于非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价格的确定方法,对第6条第1款第2项进行了补充性规定:在进口产品来自贸易被完全或实质性垄断的国家,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的情况下,在确定第1款种的价格可比性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在此种情况下,进口缔约方可能认为有必要考虑与此类国家的国内价格进行严格比较不一定适当的可能性。

简述反倾销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简述反倾销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简述反倾销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策略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贸易保护主义也逐渐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峰。

新贸易保护主义已经悄然间改变了先前的保护策略以及手段,并以更加隐蔽的方式实现其贸易保护主义的根本目的。

在所有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中,反倾销更是成为某些西方国家所经常采用的主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

关键词:反倾销;出口国;市场萎缩;公平竞争1前言反倾销一般是指一个国家或者的确针对某种或某几种境外商品或服务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反倾销策略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统一的进口税外,再增加征收其他的附加税,从而使其在国内市场中不能以廉价出售,而这种附加税也因此被称为“反倾销税”。

例如美国政府规定:若外国商品的到岸价低于其出厂价格,被认作该商品倾销,可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

虽然《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已对反倾销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各国依然在实施上依然自行其是,依旧将反倾销作为国际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2反倾销的成因与影响经济全球化与贸易保护主义原本是对立的,前者要求取消包括关税在内的所有贸易壁垒,实现各国经济主权独立的同时实现经济完全自由化,而后者则主张对进出口贸易进行强制干预,基本目标是保护本国产品以及国内市场的协调。

不过,西方发达国家在全球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以及其资本国际扩张的本质,决定了当今世界范围内所推行的所谓经济全球化只是发达国家意志群体的集中体现,并不能真正实现理论上“经济全球化”的高度自由化。

西方发达国家利用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来进一步推广其自己的经济制度,并将其上升为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加入国际经济贸易和合作体系的重要准则,从而实现其将发展中国家或者地区变为生产和盈利环节中的一环,进而掠夺他国资源和财富的最终目的。

除此之外,发达国家还利用经济和政治制度上的优越性,以各种所谓合法的理由作为借口,通过更加隐蔽的方式设置种种贸易障碍,以此来保护其本国的自身经济利益。

因此,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被推进,发达国家既掠夺了其他发展中国家又保护了自己,而在这其中,反倾销则扮演了新兴而更加重要的角色。

WTO贸易体制下的反倾销制度及其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WTO贸易体制下的反倾销制度及其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WTO贸易体制下的反倾销制度及其对我国企业的影响随着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越来越重要。

WTO作为全球最大的贸易组织,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WTO贸易体制下,许多国家都采用了反倾销制度,旨在保护本国产业不受侵害。

然而,反倾销制度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并不尽相同,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反倾销制度?反倾销制度是一种贸易保护措施,旨在防止进口商品在价格方面对本国产业带来负面影响。

当进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时,该制度可以使国家采取临时性关税措施,以抵消低价产品对本国市场的冲击。

二、反倾销制度的目的和原理反倾销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本国产业,防止进口低价产品对本国市场的冲击。

其正常价值是根据进口货物的市场价格确定的。

当进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时,就有可能造成本国相关产业的负面影响。

因此,反倾销制度可以对低价进口商品采取临时性关税措施,以保护本国产业。

三、反倾销制度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反倾销制度对我国企业的影响是双方面的。

一方面,反倾销措施可以保护国内产业,使得其在市场竞争中保持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反倾销制度也会使得我国企业的出口遭受损失。

在当前的全球化形势下,我国企业正逐步走向国际市场,反倾销制度对其出口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受到关注。

一些专业人士认为,反倾销制度可能会使我国企业的出口市场受到限制。

四、如何应对反倾销制度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对于我国企业来说,应对反倾销制度的影响,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1.积极应对,提高产品质量。

在出口产品的质量方面下足功夫,提高产品品质,避免被认为是垂直倾销的产品,从而在反倾销制度的约束下保持稳定的出口业务。

2.加强与进口国企业的联系。

了解进口国市场的具体条件,与当地企业建立合作关系,降低准入门槛,提高我国企业的出口竞争力。

3.加强与国内政府的沟通协调。

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获取政府的支持和帮助,应对反倾销制度的风险和挑战。

四、反倾销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反倾销制度是各国运用的一种贸易保护手段,其未来的发展趋势,需要在全球化、国际贸易条例和贸易保护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简述反倾销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简述反倾销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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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反倾销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策略李志远(南京财经大学,江苏南京215128)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贸易保护主义也逐渐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峰。

新贸易保护主义已经悄然间改变了先前的保护策略以及手段,并以更加隐蔽的方式实现其贸易保护主义的根本目的。

在所有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中,反倾销更是成为某些西方国家所经常采用的主要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

关键词:反倾销;出13国;市场萎缩;公平竞争1前言反倾销一般是指一个国家或者的确针对某种或某几种境外商品或服务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反倾销策略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统一的进口税外,再增加征收其他的附加税,从而使其在国内市场中不能以廉价出售,而这种附加税也因此被称为“反倾销税”。

例如美国政府规定:若外国商品的到岸价低于其出厂价格,被认作该商品倾销。

可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

虽然《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已对反倾销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各国依然在实施上依然自行其是,依旧将反倾销作为国际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2反倾销的成因与影响经济全球化与贸易保护主义原本是对立的,前者要求取消包括关税在内的所有贸易壁垒,实现各国经济主权独立的同时实现经济完全自由化,而后者则主张对进出口贸易进行强制干预,基本目标是保护本国产品以及国内市场的协调。

不过,西方发达国家在全球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以及其资本国际扩张的本质。

决定了当今世界范围内所推行的所谓经济全球化只是发达国家意志群体的集中体现,并不能真正实现理论上“经济全球化”的高度自由化。

西方发达国家利用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来进一步推广其自己的经济制度,并将其上升为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加入围际经济贸易和合作体系的重要准则,从而实现其将发展中国家或者地区变为生产和盈利环节中的一环,进而掠夺他国资源和财富的最终目的。

除此之外,发达国家还利用经济和政治制度上的优越性,以各种所谓合法的理由作为借口,通过更加隐蔽的方式设置种种贸易障碍,以此来保护其本国的自身经济利益。

浅析欧美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制度

浅析欧美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制度

浅析欧美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制度内容摘要:一直以来,西方国家都利用其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或经济体制转型国家实施歧视性的不公平措施,在反倾销的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制度,中国是其受害国之一。

本文拟从欧美对华进行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制度概况及其原因,欧美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的标准,分析替代国制度的不合理性,提出中国对替代国问题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替代国非市场经济正常价值反倾销是世贸组织允许采取的、也是各国公认的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合法手段。

一些西方国家利用某些贸易纠纷案件,把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人为的夸大对方国家所谓的倾销幅度。

众所周知,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常用的重要概念。

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即替代国)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施以对应的征税措施。

尤其是欧美国家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随意选择替代国,从而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损害了我国的对外贸易。

一、欧美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制度的概况及其原因近年来,欧美经常把一些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与这些国家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这些国家的正常价值,而不按照这些国家产品的实际成本和价格进行计算。

这就不能真实反映出口国经济的现实,导致误判。

在欧美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一些西方国家把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替代国价格作为基础,而在第三国参考价格选取上又别有用心。

如在欧盟对华彩电的“反倾销”调查中,常用新加坡作为替代国,而新加坡人力成本是我国的20倍,所以很容易得出反倾销结论[①].这种歧视性的做法,不公正待遇,使我国出口产品本来没有倾销而被裁定为“倾销”,本来倾销幅度轻微而被裁定为高度倾销,给我国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给国际贸易公平秩序造成过度的摩擦和动荡。

反倾销对我国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反倾销对我国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反倾销对我国的影响及应对策略摘要: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对外贸易取得了迅猛发展。

但同时,国外对华出口产品反倾销的案件也迅速增加,中国成为国际反倾销的主要目标,出口贸易面临严重威胁,造成的损失不可低估。

本文对此问题进行分析,从中国遭遇反倾销的现状分析入手,分析出反倾销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影响,并给出一系列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反倾销;影响:应诉策略一、倾销与反倾销概述(一)倾销“倾销”一词,原意指低价抛售商品,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者带来损害,是一种不正当的贸易行为。

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倾销很早就产生于商品的市场交易之中。

现代意义上的倾销概念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

(二)反倾销反倾销是指进口国政府对倾销商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对倾销产品采取价格承诺或征收反倾销税的一种法律制度;传统上是“抵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贸易”的重要手段。

现代意义上的反倾销已演化为WTO体系内的一种“特殊保护工具”和“国家间的战略行为”。

二、中国面临反倾销的形势分析(一)中国面临的反倾销占世界的比重逐渐上升,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我国从1996年起就成为全世界出口产品被反倾销最多的国家。

1995年至2005年,中国遭受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数量是同期世界反倾销立案调查总量的16.5%。

从1998年开始,中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占世界的比重基本上是逐年上升,且这一趋势在最近几年仍在加剧。

(二)诉倾销的产品品种多、范围大近年来,西方国家对我国反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涉及的品种越来越多,且科技含量高的商品也遭到倾销指控,对我国调整出口商品结构产生不利的影响。

目前对华反倾销所涉商品已达四千余种,涉及到五金矿、化工、机械、家电、工业、纺织等多种产品,其中又较明显的集中于化工、钢铁、其他金属和纺织产品,这些商品正是我国出口最多、具有竞争优势的商品。

反倾销对我国的影响及其对策

反倾销对我国的影响及其对策

反倾销对我国的影响及其对策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以及我国商品的低成本导致的底价位,使得一些国家将我国的出口产品作为反倾销的主要目标。

反倾销措施导致我国的损失巨大,对于这一现象积极应对及研究反倾销的策略将是我国贸易界的重要任务。

标签: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国家对策2006年6月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正式立案对原产于或出口自美国、韩国和中国的铜制件进行反倾销调查。

同时,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铜制管件进行反补贴调查。

这是加拿大第4次对中国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一、我国被“反倾销”状况根据WTO《1994年反倾销守则》第四条规定:“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而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在出口国旨在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反倾销制定的初衷是创造公平的竞争秩序,但反倾销成立至今,运行结果却事与愿违。

常被一些国家以维护公平竞争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滥用,成为限制国外产品同本国产品竞争的非关税贸易壁垒。

在这场反倾销的浪潮中,中国成为了众矢之的,也就必然成为了最大的受害国。

自1999年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国外共发起707起针对或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措施调查案件,每7起反倾销案件中就有1起涉及中国,这使中国已经连续10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每年约有400亿至500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影响。

2006年5月8日,WTO秘书处公布了《20005年下半年反倾销调查及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报告》在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地区)中,中国仍居首位,为33起,2004年同期为24起。

仅从欧盟来看,近十年来欧盟对我国反倾销的高峰在1999年,共对我国发起了12起反倾销调查,这是由于1999年欧盟仍然处于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的期间。

从下图可以看出,事实上这一年也是欧盟近十年来发起反倾销总数最多的一年,全年共发起反倾销案件86起。

反倾销对我国外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反倾销对我国外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反倾销对我国外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摘要:反倾销是世界性“困局”按照目前主流的国际贸易理论,倾销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对进口国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

无论发达国家或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的遭受反倾销。

而在世界反倾销行动中,中国首当其冲,成为最主要的反倾销对象。

根据WTO的统计显示中国出口受到国外反倾销损害的频率大大高于一般国家,与其占世界出口总额的比重非常不相称,造成了很严重的损失,针对这种情况,我国企业该如何面对,减轻或防止其损害,发挥出更好的优势。

总结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建议帮助企业发展和稳定对外贸易环境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反倾销、对外贸易、应对措施反倾销是政府采取的为了保护自己的幼稚产业或者主要支柱产业而对外来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通过这些手段使其进口价格与国际市场拉平,以保护自己国内的产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速了与其它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往来,对外贸易更是飞速发展。

至2000年,我国对外贸易已跃居世界第七,成为世界贸易大国。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些国家对中国的贸易抵抗。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逐步取消了一些国家对中国的高关税贸易壁垒,取而代之的是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

其中,反倾销以其方便、见效快的特点倍受各国青睐。

我国也成为该贸易保护措施的最大受害国之一。

一、我国面临国外反倾销的现状及外国对华反倾销的特点〔一〕我国面临反倾销的现状1、反倾销调查数量居高不下。

2006年共有25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两反两保”调查86起,同时增长37%,涉案金额20.5亿美元,与2005年基本持平。

其中反倾销63起,反补贴2起,保障措施l6起,特保调查5起。

2、提起反倾销指控的国家增多。

20世纪90年代以后,除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外,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对我国提起反倾销指控。

据统计,1995年至2006年,这些发展中国家现如今已占我国反倾销调查案数量的60%以上,而且以后还会增加。

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及对策

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及对策
3. 起, 8 5 排全球第一。国外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为了限制中 9 国产品在其市场上的占有率, 以我国是“ 非市场经济国家” 为
倾销分为国内倾销和国外倾销。国内倾销指的是企业清
算或清仓甩卖时低价出售商品的行为 。 是较常见的贸易手
段。 国外倾销指的是以低价将国内有限市场无法容纳的商品
高。只有纳税人的素质普遍提高了. 才能对税务筹划提出更 多的要求。
机关的联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 使
税务筹划活动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 或者使税务筹
划方案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 从而避免税务筹划风
3 . 企业管理层充分重视。 作为企业管理层 , 应该高度重视 纳税风险的管理 , 这不但要体现在制度上, 更要体现在领导 者管理意识中。由于税务筹划具有特殊目的。 其风险是客观
收政策精神的同时, 时刻关注财税政策的变化。
动, 是集法律、 税收、 会计、 财务、 金融等各方面专业知识为一 体的组织策划活动。 税务筹划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素
质, 还要具备经济前景预测能力、 项目统筹谋划能力以及与
各部门合作配合的协作能力。 税务筹划人员素质的提高一方 面有赖于个人 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有赖于纳税人素质的提
口, 冲击国内市场, 恶化中国外商投资环境, 阻碍中国产业结
构调整和技术改进的进程。其应对策略:
( 政府度 一)
1 . 引导企业正确认识反倾销的本质。我国政府应引导企 业认识清楚反倾销的本质,不应总是在遇到反倾销指控时, 再临时抱“ 佛脚”平时就应该具有反倾销意识。遇到反倾销 ,
不变的, 国家的税制、 税法、 相关政策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 不断地调整或改变, 这就要求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必须保持

浅析发展中国家反倾销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影响

浅析发展中国家反倾销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影响

MARKETINGRESEARCH◇郭欣浅析发展中国家反倾销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影响一、发展中国家反倾销的背景和趋势作为WTO体系中运用最为广泛的贸易救济手段,反倾销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国际贸易中的倾销行为,但由于各个国家与地区的反倾销法存在差异,且许多国家在立法上侧重于本国贸易与经济的利益,使得其国内反倾销法带有浓重的保护主义色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倾销的公正性与有效性,成为许多发达国家采用的传统贸易保护手段。

而从另一个方面,自1990年以后,发展中国家在运用反倾销措施上有后来居上的趋势。

在反倾销措施的重要九个使用者中,除了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之外,其余五名都是发展中国家,它们是印度、阿根廷、墨西哥、南非和巴西。

发展中国家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过程中,不仅数量增长,在对象的选择上也具有一种比较明显的报复动机。

这种报复主要是针对那些曾对其国内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发达国家,对其进行报复和威慑。

发展中国家在主动采取反倾销措施上取得了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但我们也看到,从世界反倾销案件总数量的角度,反倾销的主要目标国仍是发展中国家。

二、发展中国家反倾销案件行为增加的原因分析这些发展中国家提起反倾销案件的数量增加与WTO下的关税减让和数量限制有直接的关系。

发展中国家开始运用反倾销迅速增长的时期恰恰是WTO成立前后贸易自由化取得大幅度进展的时候,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就关税减让和约束作出了重大的承诺。

关税的下降和数量的限制措施取消或削减使发展中国家国内产业所受到的保护程度大大削弱,受到进口冲击的风险大大增加。

这就使发展中国家开始转而求助于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来抵挡因关税减让和数量限制削弱而可能发生的进口冲击,这些维护国内产业的成熟和发展。

关税的削减、配额限制与反倾销措施此消彼长的关系是发展中国家反倾销案件增长的一个显而易见的原因。

倾销的实质在于进入、占有、保持、扩大国际市场,通过销量最大化来保证长期利润的最大化;而生产的目的也在于利润的最大化,倾销实际是协助生产完成其利益最大化的一个重要手段。

反倾销的对我国经济地影响

反倾销的对我国经济地影响

反倾销对我国经济的影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竞争加剧,反倾销已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

反倾销问题已成为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屏障,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严峻挑战。

一、积极影响:尽管当前愈演愈烈的贸易保护风潮会对我国出口造成一定负面效应,但不至于影响目前我国出口整体回暖的趋势。

这也促使出口企业而言,首先应当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在WTO 法律框架下通过积极应诉来保障自身权利,充分发挥“四体联动”应诉机制的作用,依靠行业、各级政府、企业的合力来维护中国产业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积极推进出口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依靠科技创新增加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实现我国出口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负面影响:随着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世界各国反倾销案越来越多。

反倾销是由产品进口国政府针对产品出口国企业的倾销行为而采取的行政措施,如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是WTO赋予产品进口国免受不公平贸易冲击、保护本国经济和产业安全的一个手段,其宗旨是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但近年来随着世界范围内关税壁垒的降低、传统非关税壁垒的弱化和贸易保护主义1、影响我国出口。

一旦产品被进口国提起反倾销调查,就会马上影响该产品对该进口国的正常出口,而一旦裁定倾销成立,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往往会导致出口产品失去进口国市场,这对我国出口极为不利。

目前国外反倾销的一个重要对象是我国的三资企业,因为在我国目前获得进出口自营权的18万家企业中,三资企业就占了17万多家。

三资企业的产品不断被诉,严重影响了其产品的出口,也使我国某些出口企业自动退出国际市场竞争。

事实上,一旦出口商品退出国际市场,又给国内市场带来压力,连锁影响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发展速度及生产规模的萎缩,使该行业生产能力利用率下降,失业人数增加。

2、应诉费用过高导致企业亏损。

我国企业在应诉反倾销过程中要承担律师费用、应诉资料搜集费用、企业联合应诉费用等一系列高额应诉费,还要配备其工作人员。

反倾销的经济影响:对中国的分析

反倾销的经济影响:对中国的分析

反倾销的经济影响:对中国的分析伴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国家慢慢的成为了⼀个世界强国之⼀。

但是我国也是遭受别国反倾销措施最频繁的国家,同时我国也是运⽤反倾销措施保护本国产业较为频繁的国家之⼀。

那么接下来,店铺⼩编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反倾销的经济影响:对中国的分析。

全球⾦融危机爆发之后,由于国际市场需求快速萎缩,各国企业都⾯临着争夺国际、国内市场的双重压⼒。

许多国家为扶持和保护本国产业,防范国际市场萎缩导致的贸易转移,纷纷出台各种贸易保护措施。

”海关统计专家说,这使中国这个世界第三贸易实体和第⼆⼤出⼝国深受其害。

全球35%的反倾销调查和71%的反补贴调查针对中国出⼝产品。

截⾄2008年,中国已连续14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经济体,连续3年成为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经济体。

仅⾃2008年11⽉以来,中国就遭受超过100项的贸易保护主义壁垒,占同期世界各国各地区采取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三分之⼀强,名列世界第⼀。

美国、加拿⼤、印度、墨西哥等国均在对原产于我国的⽆缝钢管发起反倾销调查;欧盟、美国、印度、巴西、阿根廷等多个国家及地区分别对我国产的聚酯⾼强⼒纱、粘胶纤维等纺织原料展开反倾销调查;欧盟、阿根廷、印度等国家及地区对我国的铝合⾦轮毂、钢轮毂、前轴传动杆和转向铰链等汽车零件发起反倾销调查。

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和地区来看,印度对我国发起反倾销的宗数最多,商品涉及钢材、化学品、纺织品、机电产品等多个领域。

虽然美国和欧盟针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宗数不及印度,但由于⼆者是我国重要的出⼝市场,在我国出⼝贸易中占有40%左右的份额,因此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措施对我国出⼝的影响更⼤。

除新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外,还有多起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件作出了最终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定,其中影响较⼤的是:欧盟宣布对我国产紧固件征收最⾼达85%的反倾销税;欧盟决定对中国产⽆缝钢管征收17.7%⾄39.2%的反倾销税。

由此可以我们国家由于受到反倾销的影响,还是带来了很多的不便。

欧盟反倾销法对中国有何影响

欧盟反倾销法对中国有何影响

欧盟反倾销法对中国有何影响核心内容:欧盟反倾销法对中国有何影响?对中国初级产品的出口产品,该价格大幅度低于国际市场价格,欧盟对我国进口产品实施歧视性待遇。

具体表现为不平等使用替代国制度和征收幅度统一的反倾销税。

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欧盟反倾销法对中国的影响根据共同体理事会第384/96号规则第2条第7款,在进口商品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

其正常价值应根据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相似产品的价格或其结构价值或者该国向其他国家包括向共同体的出口价格来确定。

如果这些方法都不可行,还可以按照共同体对相似产品实际支付或可以支付的价格,必要时可以对这些价格或者结构价值进行适当调整。

这就是欧盟反倾销法对于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所采取的替代国制度。

中国被欧盟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中国对欧盟的出口产品因而就受到不同于市场经济国家的特殊待遇,中国的出口企业由此也就不断被提起反倾销诉讼。

从1979年提出第一个反倾销诉讼到1996年,欧盟对中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调查达60多项。

其中除糠醛和锤子等少数几起案件因证实共同体相关产业的损害与中国进口产品没有因果关系而撤诉外,大多数案件都以中方败诉而结束。

涉及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这些反倾销诉讼所涉及的中国出口产品大多是初级产品及初加工制成品,如氯化钡、重烧镁等,与中国出口商品的结构相一致。

近几年来有关机电产品的案件有所增长,但一般也是劳动密集型的组装产品或中国传统的初中级机电产品,如小彩电和自行车链等。

(2)中国出口产品的价格普遍大幅度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因此被测定的倾销幅度一般也比较大。

例如,1987年结案的油漆刷子的倾销幅度被定为大于100%,1991年结案的麻底鞋被定为70.3一105.3%,1996年结案的活性炭被定为69.9%,按照这么大的幅度被征收反倾销税后,这些产品就很难再进入共同体市场。

(3)随着中国对欧共体出口数量的迅速增长,欧共体对中国出口的反倾销制裁也越来越严厉。

试论国际反倾销法现状及反倾销法中替代国制度

试论国际反倾销法现状及反倾销法中替代国制度

试论国际反倾销法现状及反倾销法中替代国制度[摘要]反倾销是当前国际贸易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方使用反倾销作为贸易救济手段,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反倾销维护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同时又含有贸易保护主义的色彩。

替代国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反倾销领域对待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

本文将从世界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现状入手,分析、探讨国际反倾销实践中的替代国制度问题。

[关键词]反倾销;国际贸易;替代国;非市场经济在科学技术信息化和国际贸易全球化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的国际背景下,有关国际经济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并被更广泛地运用到各种跨国、跨地区的经济和贸易实践中。

近年来,国内外许多学者对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中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及反倾销法律制度应用中的热点问题——替代国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有关国际反倾销及替代国制度的大量学术理论和学术成果,对国际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和国际反倾销实践中贸易保护主义的遏制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三种基本形式: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WTO的其他成员的国内产业针对中国产品的进口又多了一种贸易救济手段,即特别保障措施。

这些贸易救济制度在发达国家的立法中已有近百年历史,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经济竞争的日益加剧,各项贸易救济制度被各国普遍重视,在国际贸易领域广泛采用。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国际上倾销和反倾销的矛盾愈演愈烈,反倾销措施的不正确使用,甚至滥用,不仅会变成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而且会严重影响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由于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果和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发展,我国逐渐成为世界贸易大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国际竞争中。

但是在我国国际贸易额增长的同时,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数目也在急剧增长,我国已经成为国际反倾销调查的主要目标国之一,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贸易环境。

浅析国际反倾销法现状及反倾销法中替代国制度

浅析国际反倾销法现状及反倾销法中替代国制度

浅析国际反倾销法现状及反倾销法中替代国制度一、背景介绍国际贸易的发展带来了各国企业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往往会导致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出现,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倾销。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贸易法中的反倾销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反倾销法是一种针对倾销行为的贸易救济措施。

在反倾销法的实施过程中,除金额税收和扣关税的方式外,还需要制定一种替代国制度(Substitution Country System)来进行计算。

二、反倾销法现状目前,反倾销法已经被全球大部分经济体所采用,并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其中,除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制定的《反倾销协定》之外,各国还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了相应的反倾销法规。

在实践中,反倾销法的实施面临着一些挑战。

例如,有些国家的企业可能使用了非合理的定价策略导致被指定为倾销方,从而受到反倾销法的打击。

此外,由于各国的产业结构和法律体系存在差异,会导致在实施反倾销法时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三、替代国制度替代国制度是反倾销法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是指,在确定倾销方的贸易政策时,采用第三国的价格水平来代替倾销方的价格水平。

这样一来,就可以避免因倾销方价格水平过低而导致“卖方市场效应”,从而保护被倾销方的国内市场。

替代国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选择替代国的国别存在一定的主观性。

其次,替代国的价格水平是否真实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此外,替代国制度的实施需要改变原本的计算方式,对于制造企业而言需要承担一定的成本。

四、替代国制度的优缺点在替代国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其优缺点也应该得到重视。

其优点主要包括:1.可以抑制倾销方的卖方市场效应,保护被倾销方的利益;2.可以让企业清楚地了解自己的市场定位和竞争策略;3.可以协助政府和企业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市场规划和政策。

其缺点主要包括:1.选择替代国存在主观性,可能导致误判;2.替代国价格是否真实存在无法保证的因素;3.替代国制度的执行需要成本,对于企业而言可能会影响到利润率。

论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问题

论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问题

论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问题引言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中出现了诸多争议与冲突。

其中,反倾销是一种常见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当一个国家的企业认为受到其他国家企业的倾销行为损害时,他们可以向其所在国政府申请反倾销措施来保护自身利益。

然而,反倾销措施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替代国制度”问题。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替代国制度问题进行论述。

理论分析替代国制度的概念替代国制度是指在反倾销调查中,如果申请国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责任国存在倾销行为,那么将会寻找一个“替代”的国家作为调查对象。

这个国家可能并没有倾销行为,但在调查中被视为倾销来源的替代品。

替代国制度的作用替代国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申请国的利益,避免申请国在证明倾销行为时无法提供足够证据的困境。

通过寻找一个替代国,使得申请国可以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反倾销措施。

替代国制度的问题然而,替代国制度也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寻找一个合适的替代国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如何确定一个国家是否适合成为替代国成为争议的焦点。

其次,替代国制度也可能引发新的贸易争端。

一旦被选为替代国,该国的企业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导致申请国与替代国之间的贸易摩擦。

最后,替代国制度可能滋生保护主义倾向。

一些国家可能滥用替代国制度,以此来限制特定国家的贸易进口。

实践探讨倾销调查中的替代国制度实践案例在实践中,替代国制度的使用并不鲜见。

例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在反倾销调查中采用了替代国制度。

它根据不同产品的出口数据,选择一个或多个替代国家作为对比,评估被调查国是否存在倾销行为。

替代国制度问题的争议替代国制度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

一方面,一些国家认为替代国制度不公平,并主张应该在倾销调查中使用原产国制度。

原产国制度要求在检查倾销行为时,关注的是产品的出口国,而不是替代国。

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国家支持替代国制度,并认为它是一种必要的手段来保护本国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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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已经到期
在我国实际运用的过程中,即在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中,我国的产品通常会因为价格比较低而遭受到反倾销调查。而在反倾销中一旦启动了替代国制度,由于我国产品价格低廉,和第三国产品相比往往差距过大,很容易就被认定为倾销。对我国来说,这是一个坎坷的过程,因为我国经济增长依赖出口拉动增长。当前我国不断推进经济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开放市场,希望能够取得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15条也规定,替代国制度的做法应当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日后15年终止。即在2016年12月11日,应当停止对中国使用替代国制度,然而欧盟依旧采用,并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对于长期遭受不公平待遇的中国来说,促使各国遵守WTO规则尤为重要。
3.政治歧视性
从替代国制度的设计原意上看,替代国制度是在出口国因为某些原因无法反映出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从而使用替代国的价格来确定出口国的正常价值的一种制度,所适用的对象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其实,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充分发挥了市场的作用。总体上,不存在产品的价格不反映价值的价值的情况。因此,在上述情况下,我方在应诉中针对替代国问题,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据理力争,进行重点抗辩,其意义不限于某一个具体反倾销案件胜诉还是败诉问题,而是关系到今后所有对华反倾销案处理结果的问题,更是影响到西方国家对社会主义国家改革开放成果持何态度的问题。
替代国制度决定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在《关贸总协定》附件中提到的“第六条注释”:“国家垄断或者实质上垄断所有贸易,国家规定进口产品在国内的售价时,想要找到与这个价格比较的价格,会有很大的难度。所种情况下的国家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也证明了原则上国内价格不能和出口价格来比较。然而,这项注释只是确认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价和国内价之间比较可能不恰当,但却并无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再进一步进行价格比较。此外,WTO国际反倾销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然而,欧盟、美国等国家一直以来在《关贸总协定》中,将其作为反倾销的依据,并且在国内作出了相对应的国内法规定。
在替代国的价格方面,欧美国家的反倾销法规定,非市场经济国的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并且适用替代国制度时,决定其倾销产品的价格的标准有如下几种,并且按顺序依次适用。以相同或相似经济发展水平的市场经济国家为替代国,并以其在国内的售价、向第三国出口售价或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构成价格为标准。但是没有满足前述要求的情况下,以市场经济国家中制造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价格为标准。假设无与之对应的替代国亦或是从其取得的相关信息站不住脚,那么应该由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生产要素所组成的合理价格,即以合理价格计算价格构成;但是以上三种要件都不满足时,那么可以将进口国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或构成价格视为标准。
(二)欧盟关于替代国制度的做法
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仍有数十个国家被欧盟要求采用替代国制度,以便欧盟区分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尽管欧盟在上世纪90年代末期,对反倾销法进行了修订,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体的名单中移除。然而还是将中国视为一个“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国的企业要想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只有先申请并且通过了欧盟的审理后,才会取得市场经济地位。以此同时,规定了相应的配套措施,即制定了以下几个标准:企业不必受到国家干预而可以自由地根据市场来决定;企业账目要进行独立的审计,并且按照国际会计行业的标准进行;国家的经济体制不能够控制或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并且易货贸易或债务补偿等因素也不能影响;《破产法》和《物权法》相应的规定,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外汇兑换率按照市场的行情行事。这五项标准决定了中国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受到极大的阻碍。欧盟实质上是以“总体承认,个别否认;抽象承认,具体否认”的方式来阻挠中国对市场经济地位的取得。自从欧盟采用了这五项标准以来,在反倾销调查的过程中,只有极少部分的中国企业取得了市场经济的地位。[3]如今在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上,欧盟对中国的态度有所缓和,然而在企业申请的具体过程中,如果中国企业想要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过程仍然十分困难。对中国进行外贸交易的企业来说,欧盟没有明确规定中国就是市场经济国家,而是采取的分别对待,能够证明他们符合市场经济条件,就按照作为市场经济情况对待,不能证明给就以非市场经济情况对待。虽然法律表面上已经作出了合理性的改变,但本质上并没有降低这一目标的难度。
在反倾销法所规定的内容中,适用替代国制度的依据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第 6 条及对该条的解释中所体现,也就是说,被调查出口国明确是由国内政府制定贸易价格时,倾销幅度的确定,是以将其他第三国的相同或类似的产品销售价格或者原产地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用及利润与出口售价进行比较。《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5在经过了乌拉圭回合延续了该解释。然而,在经历了冷战后,彻底的计划经济国家逐渐消失,原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经过了经济体制改革,已经不满足《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及其解释的条件,丧失了其理论基础。接下来,转型中的原来的计划经济国家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不得不签订歧视性协议以取得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地位。歧视性协议使得 世界贸易组织的其他成员国可以在计划经济国家转型过程中,也就是过渡期,期间暂时地对其适用替代国制度,也就是说这是对转型中国家在过渡期中的额外义务。中国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例子。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过程中,为了取得这样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地位,中国和美国签了这样的双边协定。中国与美国协商后,决定继续用目前的反倾销法对待中国,作为对中国未来的反倾销措施,也就是继续保持目前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在未来的15年之内,仍可以采用替代国的方式对中国实行反倾销。
三、对替代国制度的评价
(一)替代国制度不合理之处
1.缺乏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从法律上讲。法律应该是可以预测的。行为人可以了解相关法律,预测自己的行为和行为的法律效力,然后采取一定的行动。无论从国外反倾销法的角度还是从实践中,反倾销开始之后,才能够选择是否适用替代国制度,一些国家的出口销售商对是否会被反倾销调查也不清楚,比较模糊。即使知道会被反倾销调查,也不知道替代国选择的国家,以致于没有相应的提前预防措施,无法做出积极的处理以及应对;即使可以提前预测到某个具体的国家,也无法得到类似产品的生产国的价格和成本信息。从法理上讲,这并不符合行为人在行为前合理地预测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原则。此种不确定的因素,通常会使进口商更加愿意向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进口。
二、替代国制度的表现形式
(一)各国的替代国制度的立法
一个国家一旦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将会受到很多歧视性、不公正的对待,如何将出口产品的通常价值明确下来是关键,如果一旦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其出口产品就不能以国内的价格来确定,取而代之的是选择一个第三方的国家,让其产品价格作为出口国的价格而不是依赖于出口国国内的价格。替代国制度的表达反映了替代国家的选择及其价格,直接关系到倾销和倾销幅度的存在。
一、 替代国制度概述
(一)替代国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1]根据反倾销法的一般原则,对进口产品的反倾销措施必须满足两种条件,即倾销与损害。出口售价和通常价值的之间的比较,决定了是否存在倾销。从目前的立法来看,市场经济国和非市场经济国是很多欧美国家在反倾销中划分国家的标准。如果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不是以一种正常的本身的价值的形式向外出口,那么对其应该适用替代国制度。替代国方法通常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根据GATT1附件九的“注释与补充规定”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例外,美国第一个采用替代国方法,并在1974年贸易法条款中规定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各国纷纷效仿。因此,出口产品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应由同一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市场价格来决定。替代国方法导致结果的不可预见性,非常不公平。根据《中国加入议定书》2第15条的规定,中国入世后15年内,中国产品的出口,进口成员确定倾销时,可以采取替代国方法,如果要用行业价格或成本价格,那么该产品的制造商应该要能准确地证实,生产该产品或者同类的产品在从制造到销售的整个过程中,应当处于市场经济的情况下。
(二)替代国制度的国际法依据
在世界贸易组织3《反倾销协议》4第2条规定:“… …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出口国国内的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则该产品应被认为是倾销(即一项产品低于其正常价值输入到另一国的商业领域)。”1111在商业领域中,如果一种产品在进入其他国家的过程中,没有以其正常的价值,而是以低于此种产品的本身价值进入,可以将这种行为称为倾销。出口价格指的是向进口国家进行产品销售时,按照市场规律确定的实售价。产品的正常价值主要是由以下三种方式所确定:出口国家中的本国售价、第三方国家对外的出口售价、还有出口国家的自己决定的售价。然而,如果关系到“非市场经济”的时候,特别是在决定正常价格的过程中,欧美国家并没有做到以上的标准。在欧美国家的反倾销的理论中,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的多边贸易关系是在市场经济原则的基础上形成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决定成本以及市场供求关系的理论是建立正常价值的基础。与之相反的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政府决定或者政府发布的法律所规定的,并不能体现出成本、供需之间的关系。基于此,该国家的本国国内的售出价格便不能被视为是正常的价格,所以才使用替代国家制度来纠正这种行为。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贸活动中,也就是说在实行公有制制度以及计划经济体制的非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当进口这些国家的产品时,应当考虑明确这些产品的正常价格。进行反倾销的过程中,并不可以直接用此种产品在该国国内市场的向外出售的价格,而应该参照亦或是决定使用另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同类产品的价格。
其次,欧盟关于替代国制度的立法。欧盟在反倾销法中关于替代国的抉择一直是比较谨慎而且在一定量的时间之内不会轻易变化。欧盟不关心替代国与出口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差异,不管有没有可比性。即便替代国的经济水平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水平相比,通常都是替代国要高一些,但是这并不是欧盟要考虑的要点。[2]在欧盟在确定恰当的替代国的时候,通常是按照不是不合理,并且是合适的标准来选择。这样的规则是模糊的,为了是其更具有操作性、更具体,在上个世纪90年代,欧委会在内部商议,讨论出选择替代国的一些标准。比如说,出口国产品和替代国产品是否具有可比性,替代国获得材料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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