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省全面推行河长制信息公开与共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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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省全面推行河长制信息公开与共享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长制信息管理工作,规范和促进我省河长制信息公开、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工作,根据《中共AA省委办公厅AA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AA 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7〕4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推行河长制工作中涉及的信息采集、公开、通报、共享、应用、维护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我省河长制信息公开、信息通报、信息共享工作应遵循及时准确、真实有效、高效便捷、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信息公开

第四条河长制信息公开的对象为社会公众。

第五条河长制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河长名单、河长职责、河长制相关文件以及河湖管理保护情况等;河湖基本情况、治理方案、工作简报、进展动态、水雨情、水质情况、考核结果、执法情况、问题处置、公众热点等;以及根据相关规定需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省级河长制信息公开工作,各地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河长制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河长制信息公开主要方式有主流媒体、工作网站、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微信公众平台、APP和公示牌、宣传板等。

第八条为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各类监测信息、突发事件处置不改变已有的发布渠道。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在公众媒介定期发布河长制相关信息,畅通社会公众对河长制工作的知晓渠道,引导公众积极支持、参与河长制工作。

第九条严格保密纪律,信息公开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和信息安全规定,涉密信息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发布,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章信息通报

第十条河长制信息通报范围包括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相关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等。

第十一条河长制信息通报主要内容是各地及责任单位落实河长制工作情况、实施进展、河长巡河动态;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推进情况;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改要求;危害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督导检查工作及整改落实情况;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等。

第十二条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省级河长制信息通报工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各地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河长制信息通报工作。

第十三条河长制信息可采取会议、文件、简报、媒体、网络等方式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省级河长制信息通报原则上每月1次,在每月10日前进行通报,重要的工作调度、阶段性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

第十五条河长制信息通报中涉及的突出问题、督办事项和整改要求,责任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立即开展相关整改和处置工作,明确专人跟踪和落实工作措施,并将整改和处置情况及时报告信息通报单位。

第四章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河长制信息共享范围为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相关成员单位等。

第十七条河长制信息共享内容主要是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过程中涉及的水资源、水安全、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水域岸线、执法监管等信息资源。

包括但不限于:

(一)工作信息。河长制工作情况、实施进展、工作目标、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公众反映情况等。

(二)基础信息。河湖名录、河湖岸线信息、河段起止信息、河道水功能区信息、涉河工程信息、地理空间信息、社会经济、跨界水质监测断面信息等。

(三)业务信息。水雨情、水质、水量、河道巡查、排污口、污染源、黑臭水体、水土保持、水面监测情况、视频监控等。

第十八条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全省河长制信息共享工作的组织协调,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需共享的信息资源。

各地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本区域范围内河长制信息共享的组织协调工作。

经信部门负责提供高分系列卫星遥感影像。

国土部门负责提供地下水监测数据和地形数据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环保部门负责提供水环境质量数据、跨界水质监测断面信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排污口等信息。

住建部门负责提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生活污水处理等信息。

交通部门负责提供港口码头污染等信息。

水利部门负责提供取水量、水功能区水质水量、实时水雨情、水土保持、河湖水域岸线保护、排污口等信息。

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农业污染源等信息。

林业部门负责提供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源涵养林等信息。

海事部门负责提供水上运输污染等信息。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供河湖管理保护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河长制各相关单位根据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实际和履职要求,在职能范围内采集和更新相关信息资源,确保信息资源真实、可靠、完整、及时,保障信息数据来源唯一性。

第二十条河长制相关单位形成的涉及河湖管理保护的信息资源原则上都应予共享,并无偿提供相关信息资源和共享服务,涉及国家保密和信息安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工作信息参照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以工作简报、工作通报等方式实现信息共享。基础信息和业务信息资源按照以下途径实现共享。

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统一建设全省河长制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省河长制信息数据库,发布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数据交换规范,确定信息交换方式、内容、格式、频率、标准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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