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为止最全!

合集下载

营改增热点问题汇编(生活服务业)

营改增热点问题汇编(生活服务业)

营改增热点问题汇编(生活服务业)1.公司为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询问营改增之后是否继续享受优惠?答:提供的医疗服务若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 提供墓穴租赁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答:符合规定的墓穴租赁,即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合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墓穴租赁可以免征增值税。

3.开办养老院如何征收增值税?答:按照民政部规定设立登记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可免征增值税,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生活服务业征收增值税。

4.物业代为收取的水电费如何开具发票?答:物业代为收取的水电费,由水电公司给客户开具水电费发票;如物业有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则对收取的手续费按经纪代理服务开具发票。

5.商场除了向租户收取物业费以外,还收取了中央空调费,空调费按照每平方米10元收取,请问收取空调费应如何征税?答:收取空调费属于其他生活服务,适用税率6%。

6.我公司员工出差,在酒店住宿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公司员工因公务出差住宿发生的住宿费,可以公司名义要求酒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员工个人的住宿行为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我公司仅提供园林修剪服务,之前在地税开具的是服务业发票。

营改增后该项目应如何征税?答:仅提供园林修剪服务属于其他生活服务,按提供其他生活服务征收增值税。

8.劳务派遣服务,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是否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说普通发票也只能选择差额征税模块开具?答: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不体现差额扣除部分。

9.提供代理招生服务,向学生收取5000元,其中学费4000、代理费1000,如何开具发票?答:代理招生属于经纪代理服务,代理人应当向学生提供两张发票,一张为代理人开具的1000元经纪代理服务发票,一张为学校开具的4000元教育服务发票并通过代理人转交。

10.一般纳税人提供垃圾清运服务,是否要分别按照垃圾清理和垃圾运输适用不同的税率?答: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服务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01 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税收优惠-3.22

01 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税收优惠-3.22

增值税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
◎进项税加计15%、10%抵减
◎税率16%、10%分别降为13%、9%
◎不动产或在建工程增值税1年抵扣
◎购进国内旅客服务进项可抵扣
◎期末留抵税额可退税
根据《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的公告》等相关文件,现对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等相关文件,现对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问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问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问答(老会计人的经验)1、“营改增”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包括哪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生活服务是指生活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2、生活服务业的征税范围有哪些?一、生活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生活服务税目注释(一)生活服务税目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

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

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有哪些税收优惠项目?(二)

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有哪些税收优惠项目?(二)

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有哪些税收优惠项目?(二)作者:蔡昌张峻宁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08期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1.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2.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13.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14.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15.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热门】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为止最全!

【热门】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为止最全!

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为止最全!一、关于纳税人及税率、征收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的相关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境内购买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

(三)提供生活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含本数)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未超过的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二、关于征税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一)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

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拓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一条明确,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税率为5%

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税率为5%

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税率为5%生活服务业营改增之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税率,对于适用5%营业税的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来说,税负直接降低了40%,而另一部分规模相对较大的生活服务业,如果收入达到500万元标准,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这部分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原材料、大型不动产、房租租金、水费、电费等成本如果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进项税额中抵扣,实际的税负远会低于6%,同时,如果纳税人收入没有达到500万元,但认为采用进销项的计税方法税负更低,对纳税人更为有利,也可以主动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实施后,这些企业将不再按统一的3%税率征收营业税,而是实行差异化税率征收增值税,如,语音服务等基础电信服务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短信、彩信、互联网业务等增值电信服务,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

解读:三大运营商均表示“营改增”后短期内利润将降低。

和消费者息息相关的是电信业积分换礼品、存话费送手机等促销将大减,因为这类模式在增值税制下,税负将大幅提高。

在易观智库分析师王珺看来,在当前激烈竞争下,运营商不太可能将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而只会调整营销模式。

动作二移动4G新资费实施4G资费价格战开打6月1日起,中国移动将正式实行新的4G资费政策,门槛更低,价格更实惠。

全新推出的30元500M流量包,放低了使用门槛,而4G飞享套餐也增加了多项中低档位的套餐,最低档位套餐从88元降低到58元。

令人关注的是,移动推出了流量“季包”和“半年包”,这意味着传统运营商流量月度清零的计费方式被彻底打破,用户的手机流量使用周期更长更灵活。

解读:政策曝光后,其他运营商已开始跟进,4G的资费价格战已比所有人的预料更早来临。

而且一直受到诟病的资费透明、提升服务、保障客户权益等环节,也将成为运营商的变革重点。

在王珺看来,这是一个值得标记的事件,折射的是整个中国通信行业的大变局。

动作三170号段6月登陆湖南私人定制的170时代到来6月起,分享通信、苏宁、国美等多个虚拟运营商将在我省发售170号段的手机号码。

解答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实务中的15个问题

解答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实务中的15个问题

解答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实务中的15个问题生活服务业是指为居民提供餐饮、住宿、旅游、美容美发、娱乐休闲等服务的行业。

营改增是我国在增值税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降低税负,推动经济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生活服务业在营改增中有一些疑问和困惑,下面将解答15个与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相关的问题。

1. 营改增会对生活服务业造成哪些影响?答:营改增将增值税适用范围扩大到了生活服务业,对于部分业务收入较大的生活服务企业可能增加税负,但同时也使得企业可以抵扣输入税金,降低了全行业的整体税负。

2. 生活服务业涉及的增值税税率有哪些?答:生活服务业涉及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6%,部分项目(如餐饮等)可按照11%税率征收。

3. 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需要如何进行税控?答:生活服务业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并遵循增值税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

4. 生活服务业在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申报如何操作?答:生活服务业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增值税申报,明确列示应税销售额、应税购进额等相关信息。

5. 生活服务业涉及的项目如何区分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答:应税劳务通常指人力资源服务和委托代理服务,而应税服务则指餐饮、旅游、美容美发等服务。

具体区分可参考相关政策文件和税务部门的解释。

6. 营改增后的生活服务业是否可以享受进项税抵扣?答:是的,生活服务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抵扣进项税,减少应缴增值税的税额。

7. 在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的非正规经营是否需要纳税?答:是的,无论是否正规经营,生活服务业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纳税。

8. 生活服务业中个体工商户如何开展营改增工作?答: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办理增值税纳税人登记,并按照规定进行税款申报。

9. 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如何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生活服务业企业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就可以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0.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前后的纳税人身份是否有变化?答:生活服务业企业在营改增前后的纳税人身份一般不会发生变化,只是纳税政策和操作方式有所调整。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要点及税收风险防范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要点及税收风险防范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要点及税收风险防范在我国的税收体制改革中,营改增是一项重要的举措,对于生活服务业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生活服务业涵盖了众多与我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如餐饮、住宿、美容美发、家政服务等。

了解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的政策要点,并做好税收风险防范,对于相关企业和从业者来说至关重要。

一、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要点1、税率和征收率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 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的征收率。

这一税率和征收率的设定,旨在平衡税收负担,促进生活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2、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通常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而小规模纳税人则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在确定销售额时,需要注意一些特殊规定,比如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4、进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对于生活服务业企业来说,常见的进项税额包括购进原材料、设备、办公用品等所支付的增值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支持生活服务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此外,对于一些特定的生活服务项目,如养老服务、医疗服务等,也可能享受税收优惠。

二、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风险防范1、发票管理风险发票是增值税管理的重要凭证,生活服务业企业在营改增后,必须加强发票管理。

要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严格按照规定开具和使用发票。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详细解读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详细解读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详细解读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一、概念和征收范围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

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

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有哪些税收优惠项目?

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有哪些税收优惠项目?

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有哪些税收优惠项目?作者:蔡昌张峻宁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07期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的税收优惠项目是该行业应重点关注的政策,用好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节约税收,降低税负。

免征增值税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最新政策解读

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最新政策解读

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最新政策解读近日,为推动生活服务企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一、政策执行期间《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起开始实施。

二、谁可享受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即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三、区分不同设立时间1、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四、确定的连续性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准确计算加计递减的基数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七、其他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12366热点问答】生活服务有关的增值税政策(一)

【12366热点问答】生活服务有关的增值税政策(一)

【12366热点问答】生活服务有关的增值税政策(一)1.生活服务的范围包括哪些?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又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3.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四大行业营改增税收指引权威发布——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指引来源:北京国税微信公众号发布时间:2016-03-30 作者:北京国税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生活服务是指生活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征税范围(1)、生活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2)、生活服务税目注释(一)生活服务税目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

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

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

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

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摘要:本文旨在为生活服务业提供增值税税收政策指引,详细介绍了生活服务业的定义、纳税人资格、应税项目、税率政策及税务申报和缴纳程序。

希望通过本指引,能够帮助生活服务业纳税人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准确履行纳税义务。

第一章:引言生活服务业是服务于居民日常生活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美容美发、洗衣服务、家政服务、托儿所、养老院等。

由于生活服务业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对其增值税税收政策的理解和运用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纳税人资格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注册登记后方可成为增值税纳税人。

具体注册登记事项及程序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登录税务网站查询相关规定。

第三章:应税项目生活服务业的应税项目主要包括服务性销售、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服务等。

其中,生活服务业涉及的主要应税项目包括美容、理发、洗衣服务等。

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应根据实际项目进行分类申报,并了解相关税率政策。

第四章:税率政策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税率根据具体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以美容美发为例,根据国家规定,目前美容服务项目的增值税税率为6%。

而洗衣服务由于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根据国家政策享受优惠税率,当前税率为3%。

第五章:税务申报及缴纳程序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流程申报纳税。

具体申报流程一般包括:填写纳税申报表、计算纳税款、办理纳税申报及缴款。

申报内容应真实准确,如有疑问可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第六章:税务合规建议为做好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税务管理,建议纳税人积极了解最新税收政策,定期关注税务机关发布的通知和公告,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税务申报方式,确保合规经营。

此外,纳税人还可以委托专业税务机构进行税务咨询和申报,以确保纳税事宜的准确处理。

结论:生活服务业作为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对增值税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正确运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税收政策的介绍,希望能够帮助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准确了解相关政策,规范纳税行为,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为止最全!一、关于纳税人及税率、征收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的相关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境内购买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

(三)提供生活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含本数)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未超过的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二、关于征税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一)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

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拓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一条明确,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

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三)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延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延伸】(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明确,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2)餐饮企业销售泔水应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

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延伸】(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五条明确,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2)财税〔2016〕140号第十条明确,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3)酒店在房间内为顾客提供的单独收费的食品饮料、计生用品等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六)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此外,现代服务中部分涉及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的经营活动,如鉴证咨询服务中为居民生活提供鉴证咨询的健康咨询,及商务辅助服务中为居民生活提供的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等。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关于视同销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延伸】顾客通过积分兑换取得的酒店服务,酒店需要缴纳增值税。

三、销售额的确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关于销售额的规定:(一)经纪代理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延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1.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旅游服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延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四、关于进项税额的抵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font>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中关于进项税额的相关规定,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购买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可按规定凭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5.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