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考务工作手册(试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考务工作手册(试行)

教育部考试中心制订

2006年6月

说明

本《考务手册》对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的考务工作作了具体规定,各省级考试承办机构、考点和评卷点应按本手册的规定,按时完成有关工作。

第一章考务实施机构

一、省级考试承办机构

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在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的部署,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该项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

省级考试承办机构主要职责是:

1、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的规划以及本省自考相关专业学生参加该项考试的规模,合理测算当次考试的考生规模。并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发布的考试日程安排,估算当次考试需要的机器数量,对考点进行布局,在此基础上审批、设置考点,确保考点能够满足考生报考需要。

2、按《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管理规则》规定的考点条件和审批程序审批考点,对审批合格的考点颁发《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NIT-NTET)考点资格证》,并按《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信息标准》的规定编号后,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同时,按规定的格式上报电子备案数据)。

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应于规定的日期之前(见第六章“考试工作日程”)将考点名单、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姓名等信息抄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并公告考点名单、地址、联系电话。•• 3、配置考务及技术工作人员,接受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有关培训和考核。

4、管理并指导考点工作,在考前对考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对考核合格的考务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颁发上岗证(式样见附录)。

5、具体考务环节:汇总本省各考点考生报名数据;配置省级考试专用计算机(不低于考点机器设备验收标准)用于考试期间对所属考点的考试情况进行宏观监控;审核汇总考试数据,对需要人工评卷的试卷,组织评卷、登分;负责本省考试数据的上报、存档;转发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负责本省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负责将每次考试考生原始数据集中存档半年备查(从全国统考结束之日起计算),期满后统一销毁。

6、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考风考纪;组织考试巡视、监督;负责对违纪考生成绩做出处理。

7、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该项考试的安全保密。

8、负责向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考试收费标准审批手续,完成本省考试费收取、结算。

二、考点

考点负责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考点在考前要接受省级考试承办机构组织的考务、技术培训,并通过考核验收,考务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须持证上岗。

考点的主要考务工作是:

1、做好网上报名工作。各考点应按照本《手册》第三章的要求,做好网上报名前本考点考场初始编排与动态调整,考生报名资格审核、收费、电子摄像、收取考生报名表等各项工作。

2、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提供的软件,编排考场,编排准考证号(注:各省级考试承办机构也可以决定集中统一编排)。准考证可以由考生自行通过网络打印,对于考生提出需要由考点提供准考证的,考点应该提供打印准考证服务。

3、编排上机考试时间表,并向考生公布。

4、按照本《手册》的规定,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5、负责本考点上机考试软件的安装和调试。

6、实施上机考试,报告考试情况和上报考试数据。

7、组织考试的后勤保障工作。

8、负责本考点考试期间的安全保密工作。

9、考生成绩单可以由考生通过网络打印。对于提出需要由考点打印的,考点应该按照省级考试机构下发的成绩数据库打印成绩单。

10、分发合格证书。

11、考试宣传工作、接受考生咨询。

12、负责将考生报名表存档半年(从考试结束当天计算),半年

后集中销毁;考试结束后3天内完成考试系统卸载,并将当次考试试题(光盘)交回省级考试承办机构。

13、考试收费与结算工作。

三、评卷点

评卷点由省级考试承办机构设立,对需要人工评卷的试题进行评卷、登分。

评卷点的主要工作是:

1、在统一的网上评卷平台上完成评卷、登分工作,并对数据的完整性进行核对;

2、按照《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信息标准》规定的数据库文件格式,将考生数据报送省级考试承办机构,由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审查后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四、其他

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考点中设立中心考点,协助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完成部分技术工作。中心考点的具体职责、权利和义务由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和中心考点自行协商确定。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可以委托中心考点代表本省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技术培训与考核。

第二章安全保密工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局、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本考试的试题(光盘)、答案和评分参考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

二、本考试的试题(光盘)在考前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发放给各省级考试承办机构。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在保密的情况下复制,下发给所属考点。具体时间安排见本《手册》第六章。

三、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接收试题(光盘),并负责保密工作。保密工作必须责任到人,确保安全。试题(光盘)在交接过程中,应严格履行核对数量、检查密封、双方签字的交接手续。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在收到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发的考试材料后,应签发回执。回执应有省级考试承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公章。

四、试题(光盘)存放规定

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和考点必须建立保密室。保密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报警装置,备有保险柜和防火器材;并要经当地公安、保密部门检查批准后方可使用。试题(光盘)必须存放在保密室的保险柜内。存放期间,必须有专人昼夜值守。任何情况下,现场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密室铁门及保险柜的钥匙要分别管理。保密室要有严格的责任制、交接手续和值班记录。试题(光盘)在考试前,由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在保密的条件下复制并检查,确认可以正常使用后密封,通过保密渠道下发给所属考点,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五、各考点考前软件安装调试期间的安全保密规定见《本手册》第四章第4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