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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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6]88号与以前政策变化比较(续)
❖ 2、职工教育经费的变化 ❖ (1)变化前政策: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
资总额1.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变化后政策: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 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 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变化内容:强调了提取并实际使用,并明确 将比例提高到2.5%,即有限额比例的收付实现制。
❖ 财税[2006]88号与以前政策变化比较 ❖ 1、 对技术开发费扣除的变化 ❖ (1)变化前政策: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
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 企业当年应纳wenku.baidu.com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 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 均不再抵扣。
❖ (2)变化后政策: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 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 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 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 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 得超过五年。
❖(二)低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 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减免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 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
市地税局税政二科 谢宪仪
一、研发费用(技术 开发费)加计扣除的
历史沿革
适应对象由窄变宽 优惠程度由低变高 相关审批由繁变简
❖ 财税[2006]88号与以前政策变化比较(续)
❖ (3)变化内容: ❖ A 、原政策要求必须是盈利企业,且实际发
生技术开发费增长比率≥10%,才允许加计扣 除,而新政策适合所有技术创新企业;B、原 政策对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部分大于当年 应纳税所得额的,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 均不抵扣,但新政策却可以按税法规定在5年 内结转扣除。
•(一)1996年4月7日,财工字[1996]41号《关 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在比上年实际发 生额增长10%以上(含)的基础上可再按实际发 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适用范围:国有、集体工业企业 限制: 1.亏损企业不享受 2.研发人员工资按计税工资调整 3.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 额的,可准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 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抵扣
财税[2006]88号与以前政策变化比较(续)
❖ 3、设备折旧政策的变化 (1)变化前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 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 在10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 达到固定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 (2)变化后政策: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 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 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 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 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 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 随意变更。
❖ 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 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 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1、直接材料------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 燃料和动力费用。 2、直接人工------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 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 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财税[2006]88号与以前政策变化比较(续)
❖ 3、变化内容:对符合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 价值要求更为宽松,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 的,可以采用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的办法。
❖ (五)2007年9月4日,财企[2007]194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 若干意见》
❖ -----与《企业财务通则》相配套,属于通则 下面的具体财务管理指导意见
❖ 1、明确了研发费用的范围。
❖ 2、企业应单独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 3、集团公司可以在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范围 内集中使用研发费用。
❖ 4、企业可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研发费用 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
❖ 5、界定了什么是“研发人员”和“研发机 构”。
❖ 财企[2007]194号研发费用的范围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财务制度健全、 查帐征收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包括外资、私营、民营企业等)
❖ (四)2006年9月8日,财税[2006]88号《关 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通知》
❖ 对象: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 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
❖ 抵扣: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1999年3月25日,国税发[1999]49号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除重申96年规定外,强调由国 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基数 和计算抵扣应税所得额
(三)2003年11月27日,财税 [2003]2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 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 企业所得税法 鼓励政策
❖(一)税基优惠
❖1、加计扣除: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研究费用 费用化、开发费用资本化
❖2、加速折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 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 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3、投资抵免:企业用于购置环境保 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 备的投资额10%从当年的应纳税额 中抵免。
财税[2006]88号中的技术开发费项目
❖ 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 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 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 划的中间买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 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 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 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