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偶及仪器仪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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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目的
2 适用范围
3 岗位职责
4 定义
5 工作程序
6 相关文件
7 质量记录
1 目的
规定本公司热电偶及仪器仪表的管理要求,保证热电偶及仪器仪表正常运行,为生产制造提供准确的监视和测量的数据。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热电偶及仪器仪表的管理。
3. 岗位职责
3.1 品质部负责本制度的拟定、修订、废止及发放实施。
3.2 品质部负责公司热电偶及仪器仪表的建帐管理。
3.3 品质部负责公司热电偶及仪器仪表的委外校验工作。
3.4 生产部负责公司热电偶及仪器仪表的选型、采购、更换及报废处理。
3.5 各职能工段负责本工段的热电偶及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工作。
4 定义
热电偶:是温度测量仪表中常用的测温元件,它直接测量温度,并把温度信号转换成热电动势信号,通过电气仪表(二次仪表)转换成被测介质的温度。
5 工作程序
5.1 热电偶的管理
5.1.1 热电偶的申购:由热处理工程师填写《请购单》,经主管部门部长及副总经理批准后交由生产部机修组负责采购。采购回来的热电偶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校准合格后才能正常使用。
5.1.2 热电偶的建帐:品质部应统计现场使用热电偶的型号、数量等信息,建立《监视和测量装置台账---热电偶》。
5.1.3 热电偶的校准
5.1.3.1 品质部应在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的热电偶校准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校准。
5.1.3.2 校准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负责,依据JJG351-1996《工作用
廉金属热电偶检定规程》进行校准。在首次使用前,热电偶应在其将被使用的温度范围内进行校准,校准温度间隔不应超过150℃。
5.1.3.3 对我司所使用的K型廉金属热电偶更换要求做如下规定:
①对于1#及2#多用炉上使用的K型廉金属热电偶使用前进行校准,每年进行更换。
②对于高温及低温回火炉上使用的K型廉金属热电偶使用前进行校准,每两年进行更换。
③在需要时热电偶应随时更换,如未通过SAT或已损坏的热电偶;但热电偶至少应按上述要求进行更换。
④廉金属热电偶不应进行再次校准。
5.1.3.4 校准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实际测试温度读书、名义测试温度、每个校准温度测试点相应的修正因子、校准数据的提供者及所使用的校准方法。
5.1.3.5 我司廉金属热电偶校准后的判定准则为:示值误差应在检定点温度×(±0.4%)范围内。如检定点温度为1000℃,则示值误差在±4℃范围内合格,否则不合格。
5.1.3.6 校准后的热电偶经品质部判定不合格,立即通知生产部机修组更换热电偶,校准费用由热电偶厂家提供。
5.1.3.7 热电偶的报废需经生产部、热处理工程师、品质部三方确认后同意报废,报废的热电偶由生产部负责处理并及时报备。
5.2 仪器/仪表的管理
5.2.1 仪器/仪表的申购:由所使用工段的工段长填写《请购单》,经主管部门部长及副总经理批准后交由生产部机修组负责采购。采购回来的
关键设备上的过程控制仪表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校准合格后才能正常使用,其余非关键设备上的控制仪表必须由厂家出具合格证。
5.2.2 仪器仪表的建帐:品质部应统计现场使用热电偶的型号、数量等信息,建立《监视和测量装置台账---仪表》。
5.2.3 仪器仪表的校准
5.2.3.1 品质部应在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的仪表校准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校准。
5.2.3.2 仪器仪表的校准周期为6个月,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负责校准。
5.2.3.3 仪器仪表的校准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仪器仪表编号、校准所使用的装置、校准方法、环境温度及湿度、每一个校准点的名义值及实测值、校准日期、下次校准的到期日、校准公司及盖章、相关人员签字。
5.2.3.4 仪器仪表校准后的判定准则为:
①数字温度仪表要求的校准准确度为±2℃,超过该范围判定为不合格。
②压力表的判定准则见下表:
③浮子流量计的判定准则见下表:
④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电阻表判定准则参考标准JJG124-2005。
5.2.3.5 仪表的报废由所在工段自行处理并及时通知生产部更换并报备。
5.3 热处理炉的准确度(SAT)及均匀性(TUS)测试
5.3.1 品质部应在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的炉温准确性及一致性测试计划,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负责测试。
5.3.2 准确度测试周期为1次/没季度,测试方法为探测法;均匀性测试周期为1次/每年(一般在热处理每年的定期维护保养后进行测试),测试方法为容积法(每炉用9只热电偶进行测试)。
5.3.3 准确度及均匀性测试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被测热处理炉名称、测试仪器及热电偶的型号、测试日期、标称温度、实测温度、校准公司及盖章、相关人员签字。
5.3.4 准确度测试的判定准则为:允许的SAT最大差值(实测温度-显示温度)在±5℃范围内。准确度测试不合格后应更换相应热电偶。5.3.5 均匀性测试的判定准则为:淬火炉炉温均匀性最大允许误差±15℃;回火炉炉温均匀性最大允许误差±10℃。
5.3.6 若炉温均匀性误差经校准后不合格,则应找出偏差的原因并记录在册,在该原因得到纠正且炉温均匀性测试合格之前,不应使用该设备进行热处理作业。
6.相关文件
CQI-9 特殊过程:热处理系统评审(第三版)
JJG351-1996 《工作用廉金属热电偶检定规程》
JJG52-2013 《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检定规程》
JJG257-2007 《浮子流量计检定规程》
JJG617-1996 《数字温度指示调节仪检定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