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链接是否侵权的一个案例
互联网法治典型案例征文范文
互联网法治典型案例征文范文在这个信息像潮水一样汹涌的互联网时代,我们就像在一片广阔无垠的数字海洋里遨游的鱼儿。
但是这片海洋要是没有法治的规则来约束,那可就乱套了。
今天咱们就从一些互联网法治典型案例来唠唠这事儿。
先说说那个知名的网络侵权案吧。
有个小网红,辛辛苦苦拍了好多创意视频,结果被一个大账号偷偷搬运,还改了改水印就当成自己的作品发出去了。
这小网红发现后,气得就像被抢了最心爱的玩具的孩子。
他一开始还不知道该咋办,毕竟在这互联网的大世界里,感觉自己像个小蚂蚁。
但是,互联网法治就像超级英雄出现了。
根据著作权相关的法律规定,小网红的原创作品是受保护的。
经过一番法律程序,大账号被判定侵权,不仅要把视频下架,还得赔偿小网红一笔钱。
这个案例就像给那些想不劳而获的网络抄袭者一个响亮的耳光。
它告诉我们啊,在互联网上,每个人的创意成果就像自己盖的小房子,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谁要是乱闯乱占,就得付出代价。
再看那个网络诈骗案。
有一群狡猾的骗子,在网上伪装成正规的投资理财公司。
他们的网站做得那叫一个高大上,就像真的金融大厦一样,吸引了不少想赚点快钱的人。
这些骗子可会忽悠了,把那些受害者说得晕头转向,就像被施了魔法一样,纷纷把自己的血汗钱投进去。
结果呢,钱一进去就像掉进了黑洞,消失得无影无踪。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警方通过互联网上的各种线索,就像福尔摩斯破案一样,顺着网络的蛛丝马迹,把这群骗子给揪了出来。
这都得益于互联网法治的完善,法律明确规定了网络金融活动的规范,也对网络诈骗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这就好比给互联网的金融大街装上了高清摄像头,那些想搞鬼的坏蛋可就没那么容易得逞了。
还有一个网络暴力的例子也很典型。
有个普通人,就因为在网上发表了自己对某件事情的一点小看法,结果被一群键盘侠围攻。
这些键盘侠就像一群疯狗,乱咬一通,对那个人进行各种辱骂、人身攻击,甚至还把他的私人信息给曝光了。
这个人的生活一下子就被搅得一团糟,每天都活在恐惧和痛苦之中。
通信运营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通信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是我国一家知名的电信企业,提供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宽带上网、数据业务等在内的综合信息服务。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运营商在服务过程中与用户之间的纠纷逐渐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处理过程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3月,用户王某通过运营商办理了一项为期两年的宽带上网业务。
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王某发现家中宽带网络经常出现卡顿、掉线等问题,严重影响日常生活。
王某多次与运营商沟通,要求解决网络故障,但运营商以各种理由推诿,未能及时解决问题。
无奈之下,王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在接到王某的投诉后,经调查发现,王某家中的宽带网络故障并非个例,而是运营商服务存在普遍问题。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消费者协会组织了一次针对运营商的座谈会。
在座谈会上,运营商承认存在服务问题,并表示将尽快整改。
然而,在整改过程中,王某家中的宽带网络故障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2019年5月,王某将运营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部分费用并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了此案。
三、纠纷原因分析1. 运营商服务质量问题:运营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用户网络故障频发,严重影响用户体验。
2. 运营商沟通不畅:在用户反映网络故障时,运营商未能及时回应,导致用户对运营商产生不满。
3. 运营商服务态度问题:在用户与运营商沟通时,部分工作人员态度生硬,未能有效解决用户问题。
四、处理过程及法律适用1. 处理过程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运营商承认服务存在过错,同意解除合同、退还部分费用并赔偿王某损失。
王某对此表示满意,双方达成和解。
2. 法律适用(1)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Iframe嵌入式链接服务的侵权实质精品文档7页
Iframe嵌入式链接服务的侵权实质作者?介:张?h媛(1997-),汉族,江苏南京人,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2017年5月在一场关于信息网络传播纠纷的上诉案件中,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关于被告侵权身份予以纠正,认为在一审过程中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认定为是侵权影片的内容提供者缺乏事实依据,不能对其提供相关涉案影片服务的行为定性为直接侵权行为。
但对于其未尽到审查义务提供侵权视频链接构成帮助行为予以确认和采纳,认为已达到构成间接侵权的实质注意义务欠缺标准。
在网络大时代背景下,网络技术服务者与网络内容提供者的法律界限愈加模糊,在本案中iframe链接跳转服务背后涉及的网络运营商法律性质是最后判定其侵权属性的一个重要标准。
司法实践者应该剥开复杂的技术外衣,去探求嵌入式连接服务最本真的面貌,运用《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保护条例去平衡新媒体行业发展与社会效益影响之间的关系。
一、iframe嵌入式连接服务的性质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网络内容包罗万象,既为网络用户提供便利的搜索环境,也带来不少隐藏的法律争议与问题。
网络搜索引擎中的链接跳转服务的种类繁多,iframe作为一种新兴的连接服务,具有其特别性,即在涉链网站和原网站即资源网站之间,通过第三个类似于涉链网站的网页形式呈现原资源网站内容,涉链网站X链接到源网站Y时,作品呈现网站以X为一级域名,Y为二级域名共同组成(X.Y)①。
而网络用户无法通过简单直观的方式判断出该网页是否为跳转网页或者识别出源网站的相关信息。
这不仅会导致源网站客户量的流失,造成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侵犯,也会影响到网站服务行业环境的安全性。
关于Iframe连接服务技术的性质可以从形式和实质上进行分析。
(一)形式上的技术提供性质在引言的案例中,某信息公司以其客户端APP提供的是存储于第三方服务器的视频内容,并且在相关视频上留有源视频网站水印抗辩其提供的是搜索连接服务,不符合直接侵权的实质要件,并且因为其提供的是网络服务行为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以免责。
每天关注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导语:法律法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每天关注法律法规案例,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法治进步,还能提升法律意识,守护公平正义。
本文将围绕近期发生的典型案例,分析其背后的法律问题,以期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
一、案例一:网络直播侵权案【案例简介】近日,某知名主播因在直播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作品,被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主播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律分析】1.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主播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网络直播属于新兴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但主播仍需遵守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高空抛物伤人案【案例简介】某小区居民因高空抛物导致邻居受伤,受害者将抛物者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抛物者构成侵权,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二者共同赔偿受害者损失。
【法律分析】1. 高空抛物属于侵权行为,抛物者需承担侵权责任。
2.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方,有责任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3. 此案提醒人们,高空抛物行为危害极大,需引起高度重视。
三、案例三:食品安全生产案【案例简介】某食品生产企业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消费者投诉。
经调查,该企业存在违规使用添加剂、生产环境脏乱等问题。
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法律分析】1.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保证生产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 违规使用添加剂、生产环境脏乱等问题,均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处罚。
3. 此案警示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
四、案例四:劳动争议案【案例简介】某公司员工因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存在拖欠加班费行为,判决公司支付员工加班费及赔偿金。
【法律分析】1.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网络安全法律案例解析与指导
网络安全法律案例解析与指导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网络环境的安全和稳定,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网络安全法律案例不仅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还能够为我们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借鉴。
下面,我们就来对一些典型的网络安全法律案例进行解析与指导。
案例一:个人信息泄露案某公司的员工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客户信息,随后将这些信息出售给其他公司,引发了广泛关注和争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信息的泄露属于违法行为,该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这个案例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首先,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被进一步凸显。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处理他人的个人信息时,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保护信息的安全;其次,在员工管理方面,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意识培养和监管,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此外,对于个人信息泄露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在侦查、起诉及判罚方面应该更加迅速和严厉,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案例二:网络侵权案一位作家的小说在网络上广泛流传,但他的版权没有得到保护,多个网站将其小说转载并盈利,给该作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该作家依据著作权法提起了侵权诉讼,并最终获得了合理的赔偿。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要保护自己的网络版权,不仅要依法注册,还要加强对盗版的监测和打击。
同时,对于盗版行为,要依法维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网络诈骗案一名犯罪分子利用电信网络进行了一系列的电话诈骗活动,骗取了许多人的财产。
警方通过技术手段成功追踪犯罪分子并将其抓获,维护了社会的安全。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网络诈骗犯罪不仅涉及个人经济损失,还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加强对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是非常必要的。
相关部门应加强技术手段的研发和运用,提高对网络犯罪的侦查和定罪率。
案例四:网络谣言案一条虚假信息在网络上疯传,引发了社会的恐慌和不安。
警方成功追查到信息发布者,依法处理了该案件,并呼吁广大市民不信谣、不传谣。
“‘人肉搜索’构成网络侵权责任第一案”
“‘人肉搜索’构成网络侵权责任第一案”【案情介绍】王某与死者姜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
2007年12月29日晚,姜某从自己住宅所在的24层跳楼自杀。
在自杀前,姜某在自己的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某与某女性的合影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
在姜某自杀后,其博客被打开。
姜某的大学同学张某得知信息,注册了非经营性的“北飞的候鸟”网站,张某、姜某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某的文章。
张某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链接。
姜某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网的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
张某的网站开办后,该网站上有关姜某的文章也被不断转载、传播。
一些网民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某的“人肉搜索”,使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某进行谩骂;部分网民到王某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王某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隐私,包含侮辱和诽谤的内容,要求其承担侵害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网络服务提供者张某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问题】1.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和责任人2.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法理分析】一、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和责任人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在互联网上,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他人故意或者过失借助电脑网络和电信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特殊侵权行为。
作为网络侵权责任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依照其提供的服务形式有能力采取必要措施的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等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包括在自己的网站上发表作品的网络内容提供者。
主要有网络经营服务商(ISP)、网络内容服务商(ICP)、电子认证机构(CA)、网络电子市场营运商(包括EDI网路连接中介商、网上电子商场营运商、网上大批发商、网上专卖专营店营运商、网上外包资源营运商、网上拍卖行等),以及其他参与网络活动的各种主体。
通信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知名通信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发现,其内部员工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并泄露了公司核心通信技术秘密。
该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依法将李某逮捕,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二、案件事实李某,男,28岁,该公司技术部门工程师。
2017年,李某入职该公司,负责公司通信技术的研发工作。
在任职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了公司多项核心通信技术秘密,包括通信协议、加密算法、软件源代码等。
李某获取这些技术秘密后,并未将其用于个人工作或公司项目,而是将其泄露给了竞争对手。
根据调查,李某通过邮件、社交软件等方式,将公司核心通信技术秘密泄露给了多家竞争对手,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侵犯通信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或者通信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李某非法获取并泄露公司核心通信技术秘密,属于侵犯通信秘密罪。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通信秘密罪。
同时,李某泄露公司核心通信技术秘密,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应从重处罚。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李某犯侵犯通信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同时,李某泄露的公司核心通信技术秘密,依法予以没收。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信相关法律案例,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和侵犯通信秘密罪两个罪名。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通信秘密的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某泄露的通信技术秘密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网络安全小案例分析
网络安全小案例分析案例一:社交工程攻击某公司的员工小明收到一封电子邮件,邮件称他需要在系统中更新个人登录密码以提升安全性,并提供了一个链接。
小明点击链接后,进入一个与公司系统界面相似的页面,被要求输入个人账户和密码进行验证。
小明没有怀疑,按照要求输入了自己的账户和密码后,页面显示验证成功并自动跳转到公司正式系统界面。
当小明再次登陆系统时,发现账户被入侵并遭到不当使用。
分析:这是一种典型的社交工程攻击方式,骗取个人账户和密码信息,进而入侵系统或者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攻击者通过仿制公司系统界面以欺骗用户,使用户掉入陷阱。
要避免成为社交工程攻击的受害者,用户应该始终警惕来自不明邮件的链接,尤其是涉及个人账户和密码的验证信息。
在接到这类邮件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如电话)与公司或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确保链接的真实性。
案例二:Wi-Fi劫持某咖啡馆的顾客小李连接上了该咖啡馆提供的免费Wi-Fi,开始浏览网页和使用社交媒体。
无意中,他接收到一个来自未知源的弹窗广告,广告内容涉及到各种引人注意的优惠活动。
小李无法关闭该广告,而且发现自己的浏览器和应用开始变慢,偶尔还会出现其他奇怪的弹窗。
他意识到自己极有可能遭到了Wi-Fi劫持。
分析:Wi-Fi劫持是指黑客通过篡改或劫持公共Wi-Fi网络,监控用户活动或者进行恶意操作。
顾客在使用公共Wi-Fi时,应注意确认连接的网络是否可信,并避免在使用公共Wi-Fi进行涉及个人信息和账户登录等敏感操作。
同时,安装防火墙和反间谍软件等安全工具,定期更新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可以提高对Wi-Fi劫持的防范。
案例三:钓鱼邮件某用户收到一封看起来来自银行的电子邮件,称用户的账户遭到风险,需要点击链接进行验证。
邮件还宣称,如果用户不及时操作,可能导致账户被冻结或遭到盗用。
用户点击链接并输入账户和密码后,被引导进入一个假冒银行系统的页面,此时用户账户和密码信息被黑客窃取。
分析:这种钓鱼邮件的目的是通过虚假信息欺骗用户,骗取其个人账户和密码等敏感信息。
网络安全法律案例分析
网络安全法律案例分析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网络安全法律。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典型的网络安全法律案例,来深入了解网络安全法律的应用和效果。
案例一:个人信息泄露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日益严重。
某电商平台因为违反了相关的网络安全法律规定,导致了大量用户的个人信息被泄露。
在该国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中,明确规定了电商平台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然而,该平台未能履行其应尽的安全保护义务。
结果,平台被罚款并被要求改正安全漏洞,同时还需要向用户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体现了网络安全法律的重要作用。
法律的规定为用户提供了保护,确保其个人信息的安全。
同时,对于那些未能履行安全保护责任的企业,法律也提供了惩罚措施,以切实保护公民的权益。
案例二:网络诈骗网络诈骗行为屡禁不止,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针对这一问题,一些国家制定了相关的网络安全法律,严厉打击网络诈骗活动。
以某国为例,该国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中明确规定了网络诈骗者将受到刑事处罚。
近年来,该国警方成功破获了几起网络诈骗案件,对相关犯罪分子进行了起诉并判处重刑。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网络安全法律的严惩态度。
网络诈骗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其犯罪后果严重,法律对其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并采取了刑事打击措施。
这不仅能维护公民的权益,还能起到威慑犯罪分子的作用。
案例三:网络版权侵权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版权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原创作者和版权方的权益,许多国家在网络安全法律中对此进行了规定。
例如,某国制定了网络版权保护法,规定了各方应当尊重他人的版权,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一家未经授权在其平台上发布盗版音乐的网站被侵权方起诉,并被判赔偿巨额的经济损失,同时网站被关闭。
这个案例展示了网络安全法律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合理保护原创作品和版权方的权益,不仅能鼓励创作和创新,也能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法律上侵权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智慧办公”的手机应用程序(以下简称“APP”),该APP主要提供文档编辑、办公协同、日程管理等功能。
在APP开发过程中,科技公司从网络上获取了一篇名为《高效办公技巧》的文章,未经原作者许可,将该文章中的部分内容直接嵌入到APP中,作为用户使用该APP时的辅助说明。
不久,原作者发现科技公司在其APP中使用了其作品,且未支付任何报酬,遂向科技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损失。
科技公司收到律师函后,认为其使用该文章内容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科技公司是否构成对原作者著作权的侵犯?三、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作品具有独创性;(2)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3)侵权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4)侵权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2. 本案中,科技公司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1)作品具有独创性《高效办公技巧》一文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2)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字、口述、音乐、戏剧、舞蹈、曲艺、美术、摄影、电影、电视、录像等。
本案中,《高效办公技巧》一文属于文字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3)侵权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本案中,科技公司未经原作者许可,将《高效办公技巧》一文的内容嵌入到其APP 中,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的行为。
(4)侵权行为人有主观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侵权行为人有主观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科技公司明知原作者享有著作权,仍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具有主观过错。
综上所述,科技公司使用《高效办公技巧》一文的行为,符合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构成对原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铃声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铃声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8【案件字号】(2020)浙01民辖终3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刚【审理法官】陈刚【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铃声;北京烽火创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八方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欧凯联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欧科互动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杭州链习科技有限公司;徐明星;李广鹏;罗敏【当事人】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铃声北京烽火创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八方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欧凯联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欧科互动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杭州链习科技有限公司徐明星李广鹏罗敏【当事人-个人】王铃声徐明星李广鹏罗敏【当事人-公司】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烽火创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八方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欧凯联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欧科互动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杭州链习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时光远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易梦圆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时光远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易梦圆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时光远易梦圆【代理律所】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铃声;北京烽火创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八方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欧凯联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欧科互【本院观点】本案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诚实信用原则选择管辖被告住所地公司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直接证据证据不足自认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又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及案例分析
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及案例分析第一章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概述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为了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各国政府开始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国也不例外。
2016年6月1日,中国国务院正式施行了《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安全的概念、保障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以及相关机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实施条例》等。
第二章《网络安全法》案例分析1.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案例在《网络安全法》实施前,滴滴出行曾因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受到了广泛关注。
2018年8月24日,滴滴宣布,公司已经发现了服务器上存在的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事件。
在此事件中,涉及到的用户数量达到了4000多万人。
同时,滴滴公司在处理该事件的过程中存在不当的处理方式,导致了事件的进一步扩大。
最终,滴滴公司因泄露用户信息被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2亿元。
2.网络侵权案例2019年2月,某公司因侵犯了互联网直播平台的版权而被判赔偿80万元。
由于该公司未经版权人同意,将其作品在互联网上公开传播,侵犯了版权人的著作权。
对此,法院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版上网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网络攻击案例2016年12月,南昌市一名学生因不满学校管理而通过黑客手段攻击了学校网站,造成网站瘫痪,影响了全校正常的信息化教育活动。
对此,该学生因涉嫌犯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第三章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中相关条款1.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是涉及到个人隐私的重要内容,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网络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含义以及应当保护的范围。
同时,在该法中还明确规定了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双重保证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2.网络侵权网络侵权问题已经成为了网络行业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网络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网络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案例一:微信侵权事件在微信普及的今天,社交媒体上的侵权事件时有发生。
2018年,一起有关微信侵权的案件被列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之一。
这次案件涉及到了微信公众号的使用权和侵权责任的界定,给互联网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案例二:饭否网著作权争议饭否网是中国自主研发的长微博平台,曾因涉嫌侵犯用户的著作权而引发争议。
此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之一,因其对于网络平台的版权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司法解释和指导。
案例三:新浪微博“蹭热点”在2015年,新浪微博因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独家新闻报道,被指责为“蹭热点”。
这一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之一,为新闻报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护和规范。
案例四:小米专利侵权纠纷作为中国知名的科技公司,小米也曾卷入一起专利侵权纠纷。
此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之一,为专利权益的保护和法律适用提供了参考和警示。
案例五:盗版游戏销售盗版游戏销售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领域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曾审理一起盗版游戏销售案,将其列为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之一。
此案例对盗版行为的打击和维权提供了积极的法律支持。
案例六:被动光纤技术纠纷光纤技术作为现代通信领域的重要突破和应用,也引发了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此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之一,为技术创新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司法指引。
案例七:苹果商标争议苹果作为全球知名的科技巨头,其商标权利被侵犯的案件也备受关注。
一起涉及苹果商标争议的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之一,为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持。
案例八:音乐网站未经许可播放网络音乐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也得到了相应的规定和执法。
最高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一起涉及音乐网站未经许可播放他人作品的案件,将其列为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之一,为音乐版权的保护和利益分配提供了法律指引。
案例九:节目直播侵权纠纷在互联网时代,节目直播成为了一种新兴的娱乐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第27号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第27号指导案例相关案例分析1. 背景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第27号指导案例是中国最高法院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对于网络侵权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该指导案例主要涉及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举证责任以及赔偿标准等方面内容。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指导案例,我们将结合一个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2. 案例背景某电商平台上有一家店铺“XX旗舰店”销售手机配件产品,而另一家店铺“YY手机配件专卖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店铺中销售与“XX旗舰店”相同的产品,并冒用“XX旗舰店”的商标。
由于两家店铺销售的产品相似度极高且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因此引发了纠纷。
3. 案件过程3.1 原告起诉XX旗舰店作为原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YY手机配件专卖店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3.2 被告辩护YY手机配件专卖店作为被告,辩称其销售的产品并非侵权行为,且商标使用与XX 旗舰店并无实质性冲突。
3.3 证据调查法院根据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证据,对商品相似度、商标使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取证。
3.4 法院判决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第27号指导案例的规定,法院判定YY手机配件专卖店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并判令其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同时,法院还要求YY手机配件专卖店赔偿XX旗舰店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 案件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27号指导案例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1. 被告YY手机配件专卖店需要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删除与XX旗舰店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2. 被告需要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包括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利润以及原告因此遭受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3. 被告需要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5. 启示和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第27号指导案例的发布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赔偿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和影响:5.1 网络侵权责任认定最高人民法院第27号指导案例明确了网络侵权责任认定的原则,即要求证明被告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并且该行为与原告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互联网抄袭经典案例
互联网抄袭经典案例下面来看看—则关于抄袭网站侵权的案例。
原告上海Y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委托他人建设网站,并约定网站的全部著作权归原告所有。
同年12月20日,原告网站建成,该网站由“首页”、“公司简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用户指南”、“招聘启事”、“网上订购”“联系我们”等八个频道组成,均配以图案、色彩和相应的文字内容组合。
原告网站还设置了相应的英文内容,以满足涉外客户的需求。
被告上海B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11日,该公司使用两个网站宣传其经营业务,其上述两网站内除将公司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少数内容改变外,其网站内网标、频道名称、频道条的位置、结构布局、排列组合,以及各频道内页面的文字、图片、色彩组合运用等表现形式与原告Y公司网站几乎完全一致,甚至连原告在网站内标注的具体服务价格数据,被告也照抄不误。
原告于是向上海市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新民晚报》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7万元(包括相关律师费、调查费)等。
上海市第—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审查相关证据,遂于2005年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设置的两个网站的部分频道页面上所使用的网标、频道名称及各个频道页面上的中英文文字、页头样式以及相关图片的内容和排列组合方式均与原告网站网页页面的表达方式基本相同,且二者给人的整体视觉印象雷同,被告未能证明这些相同部分的表达方式由其独立创作完成,或是来源于公共领域,因此,应当认定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采取复制的手法擅自使用原告经过开发和设计并具有特定内容和表达方式的网页页面,目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网站页面所享有的著作权;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并承担诉公费人民币1597元。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京04民终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石东弘胡怀松张勤缘【审理法官】石东弘胡怀松张勤缘【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丽莉;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刘丽莉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丽莉【当事人-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兴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田毅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兴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田毅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兴洲田毅【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丽莉;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刘丽莉所提供的相关时间戳存证的内容不足以证实快手公司自动推送本案侵权视频,尽管快手公司存在有偿或者根据用户习惯自动推广短视频的运行规则,但不足以证实,因此扩大了本案侵权范围,因此对刘丽莉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1.快手公司对涉案短视频是否存在有偿推送的行为,以及对该视频是否可以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予以监管?刘丽莉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快手公司有偿推广了本案所诉的涉案视频。
快手公司关于事前无法主动通过技术手段屏蔽的抗辩理由合理,而刘丽莉认为快手公司没有尽到主动审核注意义务,并应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过错赔礼道歉不可抗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冻结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快手公司存在视频有偿推送服务的事实予以认定。
关于双方争议的本案涉案视频是否被有偿推送的事实,一审期间,刘丽莉提供的第七组证据,拟证明被送上热门视频,该截图显示“发现栏目”项下点击量为1003,用户图标显示为“新说说”,随后附的头图用户放大的截图显示该用户名为“我是张桂兰十碎心石”。
网络安全相关案例简短
网络安全相关案例简短网络安全案例案例一:约翰的电子邮件账户被黑客入侵约翰是一位企业高管,他经常使用电子邮件与同事进行沟通和交流。
某天,约翰发现自己的电子邮件账户被黑客入侵。
黑客通过猜测约翰的密码和使用钓鱼技术获取了他的账户信息。
黑客利用约翰的账户发送了许多恶意链接和垃圾邮件给约翰的联系人,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和负面影响。
约翰的个人隐私遭到了侵犯,他的邮件中的敏感信息也可能会被黑客获取。
这个案例提醒人们应该采取更强的密码,定期更改密码,以及保持警惕,警惕钓鱼邮件可能的风险。
案例二:公司数据库遭到黑客攻击一家大公司的数据库包含了大量的客户和员工信息。
黑客利用漏洞进入了数据库,并窃取了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例如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社会安全号码。
黑客可以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身份盗窃和其他非法活动。
这个案例揭示了企业应该加强数据库和网络安全的重要性。
公司可以采取措施,例如加密数据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漏洞扫描,以及培训员工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黑客入侵的风险。
案例三:政府组织的电脑系统被勒索软件攻击一些政府组织的电脑系统遭到了勒索软件攻击。
黑客通过电子邮件的附件或恶意链接将勒索软件传播到组织内部的电脑上。
一旦勒索软件安装,黑客将加密组织的敏感数据,例如文件、文档和数据库,然后勒索赎金以解密数据。
政府组织需要严格控制员工对电子邮件和互联网的使用,确保安装最新的防病毒和防火墙软件,并备份重要数据以避免数据丢失。
員工也需要加强对勒索软件等网络威胁的了解和警惕,并避免点击陌生邮件和链接。
结论:网络安全案例揭示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
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我们都应该采取预防措施,保护自己的电脑,网络和数据安全。
这包括使用强密码、定期更新软件补丁、备份重要数据、加密敏感信息等。
此外,教育和提高员工的网络安全意识也是预防网络攻击的关键。
每个人都可以为创建一个更安全的网络环境做出贡献。
违反网络安全法案例
违反网络安全法案例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引起了全球各个国家的高度重视。
网络犯罪的严重性日益增加,为了维护国家的网络安全,各国都通过了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来规范网络行为。
中国也不例外,于2016年11月7日颁布了新的《网络安全法》,以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管理和保护。
然而,尽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仍然有许多人和组织对网络安全法进行违规行为,对网络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本文将结合一些典型案例,来探讨违反网络安全法的行为及其危害。
案例一:非法入侵他人网络系统张某因个人感情纠纷,对前女友的社交账号进行了非法入侵,并窃取了其个人信息以及隐私照片。
张某将这些私人信息张贴在了网络上,导致其前女友身心受到了巨大的伤害,同时也造成了社会舆论的严重负面影响。
该行为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和网络安全,违反了《网络安全法》中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网络系统,窃取、篡改、销毁网络数据等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张某因此行为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并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网络诈骗王某在网上冒充银行客服人员,通过电话或网络诈骗方式,骗取了多名用户的个人银行卡信息、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非法转账、取款,造成了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
这种网络诈骗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安全,也造成了社会不良影响,损害了网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这类网络诈骗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王某因此行为被判处了长期监禁,并需要赔偿受害人的巨额经济损失。
案例三:侵犯版权张某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从网上下载了一部最新上映的电影,并通过网络进行非法传播,致使该电影的收益受到了严重损失。
这种侵犯版权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安全法》对于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不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严重损害了电影制作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侵犯版权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张某因违反版权法被判处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并需对其侵权行为进行赔偿。
法律趣味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总有一些离奇案例让人瞠目结舌。
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一桩“借种”引发的财产纠纷,看看法律是如何在这场纷争中发挥作用的。
案情简介:2018年,张先生与李女士相识,两人性格相投,很快便坠入爱河。
在交往过程中,张先生得知李女士患有不孕症,便心生怜悯,提出要用自己的精子为李女士“借种”。
李女士感激涕零,两人达成协议,张先生同意无偿提供精子,帮助李女士怀孕。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李女士终于怀孕。
然而,在孩子出生后,张先生却反悔了,认为自己的精子不应无偿提供给李女士,要求李女士支付一定的“借种费”。
李女士则认为,张先生曾承诺无偿提供精子,现反悔有违诚信原则,坚决不同意支付费用。
双方协商不成,李女士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张先生不得收取“借种费”。
法庭审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张先生和李女士分别陈述了自己的观点。
张先生表示,自己曾承诺无偿提供精子,但并未承诺无偿承担孩子出生后的抚养费用。
因此,他要求李女士支付一定的“借种费”,以弥补自己在这段感情中的付出。
李女士则认为,张先生曾明确表示无偿提供精子,且两人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故张先生不得收取“借种费”。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先生与李女士之间的“借种”行为,虽然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口头协议,应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在协议中,张先生并未明确表示要承担孩子出生后的抚养费用,因此,张先生要求李女士支付“借种费”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时,法院考虑到张先生在李女士怀孕期间,曾给予她一定的经济帮助,以及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形成的感情,判决张先生不得收取“借种费”,并要求张先生承担孩子出生后的部分抚养费用。
这起“借种”引发的财产纠纷,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和道德的思考。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借种”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道德、伦理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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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链接是否侵权的一个案例杨猛/文在互联网世界中,链接是一种非常便捷和普遍的信息共享方式,但是,如果被链的网站含有版权侵权材料,在该等纠纷中,设链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的规定,法理学界对此问题也存在很大争议。
在司法实践当中,在授权链接的情况下该设链者是否承担责任,可以分两种情形:如果设链者明知链接的作品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仍然予以链接,其行为无疑帮助了侵权人传播,扩大了侵权结果,登载该作品的网站和设链者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设链者事先不知道链接来的作品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予以链接,其主观上就没有侵权的故意,当然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该责任只能由登载作品的网站承担,在此种情形下,法院往往判定网络链接本身不构成侵权,但如果设置链接者在收到著作权人的侵权通知后仍未删除链接,则应就其未删除链接或者未及时删除链接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中,笔者列举一个曾经经办的典型案件(在该案中,我们代表被告出庭参加诉讼)与大家一起探讨。
该案中,原告为一家境外公司,2001年年初,其对中国境内某网络公司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将国内某作家的26篇作品登载在其所有和经营的中国境内某大型门户网站,侵害了原告对这些作品电子版的专有使用权。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该公司与某作家签订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文本、某作家签署的《授权书》文本、北京市公证处作出的证据保全公证书等。
笔者代理被告,通过整理案情事实、证据材料,发现该案涉及某作家的作品同时也被其他网站登载,被告网站只是链接了该网页,而这种链接是被告事先根据其与某文学网站的主管单位北京某文化事务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文化事务公司”)签订的合同设置的。
链接的内容由文化事务公司提供。
据此,笔者在答辩状里主张,被告网站本身没有登载某作家的作品,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当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包括:1、被告与文化事务公司签订的《文学频道及文化活动合作合同》文本。
用以证明设置链接的原因,并证明其已经在合同中明确要求文化事务公司保证其提供的作品不侵犯任何他人的任何权利,被告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2、长安公证处根据被告的申请,对被告涉案网站链接有关某作家作品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后出具的公证书。
公证书证明,在涉及某作家作品的网页上均标明了“本专栏内容由某文学网站提供”,同时证明点击作品名称看到有作品内容的网页时,在打印的网页每页的下端均能够显示出某文学网站的资源定位符,说明本案涉及的作品登载于某文学网站,被告网站是通过与某文学网站链接指引网络用户浏览这些网页。
诉讼中,根据被告的申请,法院要求文化事务公司就涉及本案的有关事实予以说明。
文化事务公司证明,某文学网站系该单位开办的以登载文学作品为主要内容的网站;本案涉及的某作家的作品,曾登载于某文学网站的服务器;被告网站对某文学网站上的涉案作品设置了链接;对这种链接,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
被告就某文学网站是否有权登载某作家的作品一事向文化事务公司提出质询。
文化事务公司证明,某文学网站登载某作家的作品,曾得到过某作家的授权,但现在已无法证实。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于1999年12月1日与某作家签订了《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某作家许可原告于签订合同后的6年里,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拥有被授权使用作品的电子版权。
合同开列的授权使用作品,包括了本案涉及的《我们XXXXXX》、《长XXX》两部小说集。
2000年2月6日,某作家向原告出具授权书,进一步明确了授权内容,即原告“作为全球独家的合法受许人,独家拥有并使用授权作品之电子版权,可以对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通过磁盘、光盘或因特网,以电子出版物的形式出版、复制、传输、发行、播放、展览,并可以现在已有的及将来技术发展所产生的电子的或数字方式自由使用授权作品”。
某作家在授权书中表示没有授权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2000年6月1日,被告与文化事务公司签订了一份《文学频道及文化活动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合作为被告的网站设计文学频道、制作有关栏目内容和开展相关文化活动。
在合同的附随义务条款中,约定被告应在其网站文学频道的显著位置显示其文学频道的合作伙伴为“某文学网站”,并制作链接。
文化事务公司保证其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对任何第三方均不构成侵权或违约,亦不会使被告或其网站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活动涉及的具体作品。
被告与文化事务公司根据合作合同的约定,合作在被告网站内的中文简体版上开设了中国文学频道,在该频道内设有某作家的专题栏目,该栏目网页上载有《我XXXXXX》和《长XXX》两部小说集的作品目录,目录页下方均标注“本专栏内容由某文学网站提供”。
在小说集《我XXXXXX》书目下,列有12部小说的书名;在小说集《长XXX》书目下,列有16部小说的书名。
访问者点击作品名称后均可阅读到作品内容(两部作品除外)。
原告通过被告网站发现上述作品在网上传播后,于2000年7月12日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汤姆网上所载相关作品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又于同年10月19日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被告网站上所载能够证明该网站权利主体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
另查明,2000年7月间,原告曾就登载某作家作品一事,通过电子邮件向某文学网站主张过权利,但被告对原告的这一举措均不知情。
得知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立即对其网站上有关某作家作品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
被告完成证据保全后,其网站立即取消了与某文学网站的链接。
原告承认起诉前没有向被告主张过权利。
通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通过签订《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取得了某作家作品电子版的专有使用权。
目前,我国法律对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如何保护,因链接而涉及著作权问题时行为人应承担何种义务,尚无具体规定。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即使在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他人的作品。
处理网络环境中发生的著作权纠纷,应当遵循合理地平衡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原则。
被告经营的网站,通过被告与文化事务公司签订的合同授权,链接了某文学网站上登载某作家作品的网页。
对这种按照授权链接而引起的著作权纠纷,设链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链接,作为一种便利访问者获取网上信息的技术手段,目前已被互联网站经营者广泛应用。
从技术角度看,链接的功能在于引导访问者的浏览器去访问上载被链接内容的网站。
在网站间设置链接的情况下,互联网的访问者虽然是通过设链者看到了在网上传播的内容,但这些被链接的内容并非由设链者“复制”上载于网络,设链者也没有把这些内容存储于自己的服务器中。
从使用作品的角度看,在网络环境中,只有将作品登载到自己的服务器并将其上载到网络中的网站,才是作品的使用人。
设置链接,既没有直接使用作品,也没有直接传播作品,只是在为访问者提供一种浏览网上既有内容的便捷手段的同时,帮助登载作品的网站传播了作品,因此设链者并非作品使用人。
原告指控被告侵犯专有使用权,其主要理由是:被告既然与文化事务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共同为被告网站提供网站内容,授权被告网站链接某文学网站,就应当对链接来的网页内容负有事先审查的义务。
他们疏于履行此项义务,造成作品被非法传播,主观上对侵权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责任。
目前,由于网站之间普遍存在链接关系,才使互联网能够快捷地传播数量巨大的各种信息。
如果要求设链者设置链接时,必须对链接来的内容承担事先审查的义务,无疑会使链接的功能受到阻碍,这对于促进互联网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同时也应看到,设链者是为了增加本网站的访问量,力图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才设置链接。
设链者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当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对设置链接是否会妨害他人行使权利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
在授权链接的情况下,设链者是否承担责任,可以分两种情形:如果设链者明知链接的作品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仍然予以链接,其行为无疑帮助了侵权人传播,扩大了侵权结果,登载该作品的网站和设链者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设链者事先不知道链接来的作品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予以链接,其主观上就没有侵权的故意,当然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该责任只能由登载作品的网站承担。
被告与文化事务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中,只约定合作为被告网站设计文学频道、制作有关栏目内容和开展相关文化活动,由被告网站与某文学网站链接以取得这些栏目内容,没有约定栏目中使用哪些作品,因此被告无法在设置链接前就知道被链接的作品存在权利瑕疵。
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到以链接的方式传播他人作品,可能涉及到作品权利人的权利保护问题,所以在订立合同时即向对方提出了明确的权利保证要求,已经尽到适当注意的义务。
被告对传播侵犯原告专有使用权的作品不存在共同的故意。
原告起诉后,被告得知链接妨害了他人行使权利后,就及时地断开了链接。
因此,被告没有实施侵权的行为,不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于2001年4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笔者认为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互联网链接技术是指:设链者服务器存储了包含被链接对象网址的HTML(超文本标记语言)指令组成的文档,当网络用户的浏览器读到这些指令,就能在链接的指引下,访问被链接材料所在的网站,把被链接对象显现在网络用户计算机屏幕上。
链接技术中,有“外链”和“内链”两种链接方式。
外链的技术名称为“HREF”,外链存储了被链接对象所在的网址,设链者在其网站或网页上直接显示外链的标志,该外链标志一般为被链接对象所在网站的网址或名称或其它标识,在网页上表现为蓝色(或绿色)的字符或者其它图形。
因此,外链实际上就是能为网络用户所见的链接。
在看到外链标志后,设链者的网络用户能够清楚地知道设链者的网站或网页同其它网站或网页建立了链接,并且能够通过点击外链标志指令浏览器访问被链接对象。
“内链”的技术名称为“IMG”,内链采用指针指向其他网站的文章、图象等信息,也就是说,设链者将被链接对象的网址“埋”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当中,设链者的网络用户并不一定知道设链者网站或网页同其它网站或网页建立了链接。
当网络用户访问设链者的网站或网页时,内链会引导该用户的浏览器访问被链接对象所在的网站或网页而自动获取信息,被链接对象自动显示在网络用户计算机屏幕上,但网络用户并不一定知道其下载行为是通过链接的方式完成的。
尽管网络用户在登陆网站通过链接方式能够浏览链接网页的内容,但不能仅凭链接的虚拟效果来判断链接的法律意义。
链接的功能在于指引网络用户的浏览器去访问被链材料所在的网站,设链者并没有把被链材料“拉进”或“登载”于自己的网站,况且,网络用户能否通过设链者的链接访问被链材料,并不取决于设链者,而取决于登载被链材料的网站的登载行为,也就是说,作品传播的控制权掌握在登载作品的网站,如本案中的某文学网站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