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
网络侵权管辖权问题探究
网络 侵权 管 辖 权 问题 探 究
冯 晓 伟
摘 要: 介绍 了网络侵权 的特征 , 对美国等 国家的 网络 管辖权 理论 和 司法 实践进 行 简要 评析 , 并对一 些 新的网络 管辖 权理论及模式进行 了深入探 讨 , 图找 出新的管辖模式 , 试 并对 中国的现行 网络 侵权立 法做 出评 析 及 立 法 建议 。
基 础。
在 因特 网时代 ,欧盟 各 国对 于民事 司法 管辖权 , . 欧 盟 各国法院从维护社会公 共秩序和保护 电子用 户利益 的 角度 , 强化 了对 因特网的民事司法管辖 , 在欧盟 范围 内初 步形成 了统一 的规则 。按照 《 布鲁 塞 尔公 约》 《 边诺 、洛 公约》 罗马公 约》 和《 之规 定 , 欧盟 境 内的基 本 民事 司法 管辖权规则 是被告应 在其 住所地 被起 诉 , 当事 人一 般只 能在侵权方所在 国家寻求救济 。对居住 在欧盟之 外的个 ’ 体而言 , 按照 当事人之 间关 于管辖权的协议 , 管辖 权的确 立应遵循本 国法院地的传统 民事 司法管 辖权 规则 。 三 网络侵 权案件 中新管辖模式 的探 寻 1 新主权理论 。新 主权 理论以美 国的约翰逊 和波斯 . 特为代表 。他们反 对把 传统 的法 律规 则适 用于互 联 网。 该理论认为 , 网络的非 中心 化倾 向表 现在每 个 网络用 户 只服从他 的网络服 务提供商 (S ) IP 的规则 ,S IP之 间以技 术 手段 、 协议方 式来 协调 和统一 各 自的规 则 。网络成员 的冲突 由 IP以仲裁者的身份来解决 , 由 IP来执行裁 S 并 S
一
住所地法 院的绝 对管辖 权 , 主要是从 保 护消 费者这 一 这 弱势群体 的角度 出发而规定的 。对于 网络 环境下 的商业 秘密侵权案件也 可以借 鉴欧 盟该 条例 的规定 , 侧重 于 从 保 护商业秘密所有 权人 的角 度 出发 , 可设定 受 害人或原 告 的住所地作为 网络 环境 下商业秘密侵权案 件的管辖权
网络案件司法管辖权的确定
一
这 种 随 机性 和 全 球 性使 几 乎 任 何 一 次 网上 活 动 都 可能 是 跨 国的 , 而 引起 不 同 的 司法 管辖 权 间的 冲突 。 从 因此 ,
判 断 网上 活动 所 对应 的现 实 物 理 空 间里 的具 体 范 围和
地 点 从 技 术 上 说 是 很 难 的 ,将 其 对 应 到 某 一 特 定 司法 管 辖 区域 之 内则 更 难 。其 次 . 由于 网络空 间 的虚 拟性 .
在 着 一 定 的关 联 度 。 以全球 性 、 拟性 为 主要 特 征 的 而 虚
网络 空 间显 然 与 此 不 相适 应 ,因此 传 统 管辖 权 根 据 在 网络 案 件 中陷 入 困境 。
一
的 , 种 连 结 因素 在 网络案 件 中意义 不 大 。 这
三 是 对 “ 际 控制 ” 实 因素 的影 响 。在 网络 环 境下 , 被
告 可能 并 不 出现 在 诉 讼 国 , 无 财 产 在 诉讼 国 , 并 因而 法
是 动 摇 了属 地 管辖 权 制 度 的基 础 。在 网络 环 境
院 对 当事 人难 以实 际 控制 。
四是 协议 管辖 的 困境 。协 议 管 辖是 由 当事 人 协 议
下, 属地 管 辖 权 制度 遭 受 到 了严 重 的 挑 战 。首 先 , 络 网
物 理空 间- 一 对应 的关 系 。某 一 次具 体 的 网上 活 动可
能 是 多方 面 的,活 动者 分处 于 不 同 国家 和管 辖 区域 内,
中 国传 媒 大 学 法律 系[ 0 0 4 10 2 ]
中, 协议选择 的法院要求与案件有实质联 系, 但如何确
2 0 年第 1 09 2期 / 总第 9 期 O
网络侵权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模板
网络侵权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模板如下:申请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被申请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案件名称:网络侵权纠纷异议事项: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尊敬的法官:您好!我方作为本案的申请人,就网络侵权纠纷一事,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网络上侵犯了我方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为:(简要描述侵权行为,如侵犯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等)上述侵权行为给我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害。
为维护自身权益,我方已向贵院提起诉讼。
二、管辖权异议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现就本案管辖权提出以下异议:1. 侵权行为实施地:被申请人通过网络实施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为被申请人的住所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可以理解为被申请人住所地。
因此,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2. 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为申请人住所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网络侵权行为的结果地可以理解为申请人住所地。
因此,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3. 合同履行地:本案涉及的侵权行为并未涉及合同履行地,故不应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4. 被告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与侵权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一致,故应由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由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为此,我方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网络商标侵权诉讼管辖
网络商标侵权诉讼管辖网络商标侵权诉讼管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商标侵权案例呈迅速增长之势。
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全球性、无形性等特点,如何确定互联网商标侵权管辖法院就是商标权利人在实践中要面对的一个难题。
现行法律规定现行法规对商标侵权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侵权行为的”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进一步对“侵权行为地”的范围做出界定:“指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地域,包括侵权物品生产地、运输地、销售地及仓储地等。
”上述法规中关于“侵权行为地以及被告住所地”为管辖地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互联网商标侵权案件。
但在实践中,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无形性等特点,侵权行为地以及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较为困难。
如果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确定管辖,我们应如何选择合适的管辖地以解决网络商标侵权纠纷呢?如何确定管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队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网络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可按以下方式确定管辖。
被告住所地“原告就被告”是中国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
但在互联网侵权案件中,要确定被告的企业名称、住所地较为困难。
原告往往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信息、工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或者被告在网站上的地址、电话等联系信息用以判断侵权行为人,但实际中仍困难重重。
因此,经常发生原告由于无法确定适格的被告而主动撤诉的情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网络侵权管辖权
⽹络侵权管辖权当今社会,⼏乎每个⼈都需要⽤到⽹络,通过⽹络四通⼋达的信息可以给⼈们带来便利。
但⼀个事物往往会有两⾯性,⽹络的兴起,也让⽹络带来了⼀系列的不良问题。
例如很多⼈在最近说到的⽹络侵权问题的管辖权是什么?今天,店铺⼩编就整理了下⾯的⽂章给⼤家参考。
⼀、⽹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纵观我国关于管辖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外乎《民事诉讼法》第⼆⼗⼆条、最⾼⼈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这些规定确⽴了对于侵权案件的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民法院和侵权⾏为地的⼈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
侵权⾏为地⼜包括侵权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地。
因为互联⽹具有全球化的特征,所以,在互联⽹中,侵权⾏为地不易确定。
终端设备是侵权⼈实施侵权⾏为、外化其侵权意志的必要⼯具,其“侵权命令”必须通过终端设备发出。
在命令到达⽬的ICP服务器后,必须通过服务器相应主机硬盘完成相应操作,才能实现其侵权的⽬的。
因此,侵权⾏为的实施要经过终端设备和⽬的ICP服务器两个环节才能完成.从⽽使得终端设备所在地和ICP服务器所在地与侵权⾏为的实施存在实质性关联。
⽽终端设备所在地与⽬的ICP服务器所在地都是⽐较确定的,因此,在⽬前的司法实践中,终端设备所在地与⽬的ICP服务器所在地被认为是⽹络侵权⾏为的实施地。
⼆、认定⽹络侵权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36条,该条规定为:⽹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络⽤户利⽤⽹络服务实施侵权⾏为的,被侵权⼈有权通知⽹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部分与⽹络⽤户承担连带责任。
⽹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络⽤户利⽤其⽹络服务侵害他⼈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络⽤户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该条⽂的解读这⼀条规定分为三款,具体体现为两部分内容:第⼀部分是⽹络⽤户利⽤⽹络实施侵权⾏为需承担责任;第⼆部分是⽹络⽤户利⽤⽹络实施侵权⾏为⽹络服务提供者需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规则完善
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规则完善互联网具有无国界性、虚拟性、开放性等特点,打破了司法管辖的现实区域界限,使传统知识产权法确立的具有地域性、专有性特点的管辖原则对网络知识产权案件难以适用。
有确定的连接点是确定涉外案件管辖权的基础,也是保证国际私法诉讼公平、公正进行的基础。
确定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涉外管辖法院,最核心的问题是减小相关连接点的不确定性。
我国要立足于现行《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管辖原则,同时借鉴国际私法诉讼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协议管辖原则,灵活、高效地处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涉外管辖问题。
标签: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涉外管辖;规则完善网络的全球性、开放性对传统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规则的地域性、专有性提出了挑战,如何判断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成了诉讼中的难点。
如果以侵权行为发生地作为判断管辖法院的依据,则一个网络侵权行为可能是持续的,相关数据传输可能横跨多个国家,这就导致判断困难。
如果以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來确定侵权行为发生地,则可能出现使用技术手段所追踪到的某个地址只是一个虚拟的节点,具体的侵权行为发生地仍然难以定位的情况。
可见,网络的特性使得针对现实环境中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权规则变得难以适用。
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涉外管辖规则。
一、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案件涉外管辖的现状为了解决网络知识产权案件涉外管辖权的归属问题,各国都在努力寻找确定、稳定、有效的连接点。
连接点是冲突规范中据以确定应适用何地法律的一种事实因素。
在诉讼法理论上,最为直接的管辖原则有两个: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
无论采用哪一种原则,都需要据以判定管辖权的连接点具有确定性、稳定性,而不能是模糊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8条的规定,我国在民事案件管辖权法院的选择上采用属地原则,主要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必要时侵权行为地法院也可以管辖。
该原则中的连接点包括当事人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它们都属于物理空间上的连接点。
网络侵权管辖司法解释
⽹络侵权管辖司法解释近年来随着互联⽹科技的发展,⽹络已经进⼊到千家万户,此时⽹络上的侵权⾏为也在不断的发⽣。
为了能够⽐较好的解决这类纠纷,防⽌更⼤问题的产⽣,我国制定了⽹络侵权管辖司法解释。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络侵权管辖司法解释第⼀条⼈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播电视⽹、固定通信⽹、移动通信⽹等信息⽹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络。
第三条⽹络⽤户、⽹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络提供权利⼈享有信息⽹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录像制品,除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络传播权⾏为。
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以分⼯合作等⽅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为的,⼈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动接⼊、⾃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件分享技术等⽹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为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五条⽹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页快照、缩略图等⽅式实质替代其他⽹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为。
第六条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录像制品,但⽹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络服务,且⽆过错的,⼈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第七条⽹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络⽤户实施侵害信息⽹络传播权⾏为的,⼈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条⼈民法院应当根据⽹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
⽹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络⽤户侵害信息⽹络传播权⾏为的明知或者应知。
第九条⼈民法院应当根据⽹络⽤户侵害信息⽹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基于⽹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传播的作品、表演、录⾳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三)⽹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录像制品进⾏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四)⽹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五)⽹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六)⽹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络⽤户的重复侵权⾏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七)其他相关因素。
网络侵权管辖确定
浅议网络侵权管辖的确定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在人们分享资讯的同时,也对逐渐发现有越来越多的网络侵权问题的发生。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传统侵权之诉的地域管辖中的原稿就被告原则如何适用?笔者试图从分析网络对传统地域管辖原则的冲击入手,传统的地域管辖规则在经过变通之后,结合中国的立法、司法实践,试图寻找确立网络侵权地域管辖规定的最有效可行的方案,以期用统一明确和合理的立法规定指导我国网络侵权案件关于管辖权认定的司法实践。
关键词:网络侵权;地域管辖一、网络侵权的地域管辖确定实践之困境(一)网络侵权的界定网络侵权主要包括侵犯隐私权、侵犯著作权、商标标识、域名、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该侵权人主观上之出于故意或过失,该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而该侵权行为和受害人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该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二)网络侵权地域管辖实践之困境谈起网络就使我们想到”网络空间”,它是目前国际社会对网络所带来的为人们提供各种信、息的活动场所,对相对独立的信息传播与存储的称谓。
在传统的”实在世界”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某一特定的法院的管辖区域能够通过地理上的界限加以界定。
但网络空间是一个开放性的全球性系统,没有明确的边界。
要在这样一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空间中划定界线,这是传统司法管辖权面临的困境。
而某一特定法院对于数字传输的管辖究竟是涉及其全过程或者仅仅涉及其中一个或数个环节,即某一法院到底对网络空间的哪一部分享有管辖权,或者是否对网络空间的全部享有管辖权,也是划定管辖区域需要考虑的问题。
首先,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不能明确化。
就某一特定的法院而言,它的管辖区域是确定的,有着明确的地理边界、国界,或称物理空间。
网络空间本身则无边界而言,它是一个全球性的系统,无法将它像物理空间那样分割成许多领域,分割也毫无意义,它与物理空间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
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管辖问题的思考
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管辖问题的思考蔡毓斌摘要网络的发展给著作权带来的冲击无疑是巨大的。
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信息来源的复杂性,使得侵权之源,有迹亦难寻。
传统以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为基础的司法管辖权标准在互联网世界的适用遭遇瓶颈。
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例判决的反思,提出了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确定侵权行为地的具体方法。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著作权侵权管辖侵权行为地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52-02网络的发展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巨大的冲击。
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开放性)、虚拟性、信息来源的复杂性,给按照传统物理空间构建的管辖权规则产生了极大的挑战。
传统的管辖权多以侵权行为发生的地点来确定,因为侵权行为发生地是确定的,但是互联网具有无国界性的特点,难以确定与之对应的物理空间,而且会产生大量的管辖权冲突。
如何确定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管辖地已为学界所重视,实务界和理论界虽已进行了相当多的讨论与研究,并已作出诸多贡献,但目前并无一致或令人信服的结论,还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讨。
一、从典型案例看我国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目前典型的网络著作权管辖异议是发生在瑞德公司与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网站主页著作权上诉案中。
瑞德公司发现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东方公司”)网站的主页在内容结构、色彩、图案、版式、文字描述等方面均与其主页相同或类似,遂以东方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后东方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北京市海淀区既非侵权行为地又非被告住所在地,对该案无管辖权。
海淀区法院裁定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东方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特网上的网页及其他信息是能够被复制的,而在因特网上进行访问或复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使用终端计算机;(2)通过因特网进入存有相关内容的服务器。
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适用
服务 。掌握 了一技之能 ,无论离 土还是不离土 ,从事农业 还是 不从事农业生产 ,对他们 的整体素质 的提高都有着一定 的意义 , 素 质的整体提升就会潜移 默化 的影响到县域经济 ,我们 相信农 民培养 是农 民职业化 的最好渠 道 ,也是为县域经济发 展提供最 有 利的支撑 。在培养 中还会遇 到一 些问题和难题 ,相 信只要踏 踏 实实去培养 ,这条路一定会越走越宽 。
关的 法律 法规 不 完备 问题 尤为 突出,已经成 为制约全球 电子商务持 续发展 的 因素之 一。对 于商家来说 ,电子合 同和 管辖
权的有效性 和可执行性被认 为是 突出的 问题 ,发 达 国家和 发展 中国家电子 商务的持 续发展 部分取 决于立法机构成功 解决
了这些问题 。从 国内网络侵权 管辖权 和涉外网络侵 权管辖权 两方面探 讨 了电子商务 管辖权 问题 。
“互联 网 +”逐渐成为 了国家级 的战略 ,对 于我 国各 行各 业来说 ,都迎来 了前所未有 的发展契机 ,对黑龙江省甘南 县来 说 ,农 业经济的创新型发展迎来 了一次重要 的机遇 ,如果 能够 抓住 这次改革 的机遇 ,在实践 中探 索出一条适合 当地农 业发展 的重要 路线 ,对于未来甘南县农业 经济发展 的创新有 着重要的 作用 。
[关 键 词 】网络 侵 权 ; 管辖 权 ; 涉 外侵 权
[中 图分 类 号 】D997.3
[文 献 标 识 码 】A
电子商务 ,毫无疑 问是 当下企业发 展所关注 的热 门话题 之 一 , 并且 随着互联 网技术 的发展 ,其市场仍在不断增 长。企业 发展 电子商务业务想要获得长期 的成功 ,很大程度上取决 于相 关 的法律 法规是否完备 ,虚拟空 间监 管的实施是否适 当 ,以取 得消 费者 的信任感 ,实 现最佳 的 口碑保护 。
网络犯罪管辖权如何确定
⽹络犯罪管辖权如何确定在⽹络犯罪情况越来越猖獗之后,很多⼈在⾯对犯罪的时候也会积极的进⾏处理,及时的报警将犯罪嫌疑⼈抓拿归案,只是有些⼈在⾯对犯罪案件的时候不知道找哪个法院管辖,那么,⽹络犯罪管辖权如何确定?下⾯店铺⼩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络犯罪管辖如何确定(⼀)根据⽹址确定犯罪管辖权对利⽤互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案件,实施⽹络犯罪⾏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为地。
在侦办利⽤互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案件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络服务提供商来确定⽹址所对应服务器的物理地址,即⽹络犯罪⾏为实施地,进⽽确定地域管辖权。
(⼆)根据被发现侵权内容的⽹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权对利⽤计算机⽹络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以及损害他⼈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案件,被发现侵权内容的⽹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为地。
虽然对⽹络犯罪案件的犯罪⾏为地的确定问题,并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但最⾼⼈民法院在2000年12⽉19⽇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著作权纠纷案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1条就明确规定了管辖问题: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侵权⾏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侵权⾏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为的⽹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为地、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为地。
该解释在⼀定程度上解决了侵权⾏为地难以确定的问题。
同样,这对于此类⽹络犯罪案件地域管辖中的犯罪⾏为地较难确定的问题,也有⼀定的借鉴作⽤。
(三)根据受害单位或个⼈系统、⽹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权对⾏为⼈通过侵⼊、修改受害单位或个⼈系统程序、系统参数等⼿段实施⽹络犯罪的案件,被侵害的计算机⽹络系统、设备终端的所在地可视为⽹络犯罪的犯罪⾏为地。
对于那些利⽤远程登录等⼿段侵⼊他⼈计算机信息系统,⾮法获取商业秘密,或者修改⾦融单位的信息系统,窃取财产等⽹络犯罪案件,由于被侵害的计算机⽹络系统、设备终端的所在地是⾏为⼈实施犯罪的主要空间之⼀,故这些地点可以被视为犯罪⾏为地。
民法典中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民法典中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现实⽣活中,侵权的现象很常见。
很多⼈遭受侵权,却往往苦于救济⽆门,有的甚⾄遭受了沉痛的精神损害。
实际上,侵权的第⼀时间,我们应当及时寻求帮助,保留好相关证据,向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呢?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
⼀、民法典中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常⽣活中⼀旦发⽣侵权纠纷,当事⼈应当及时向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中,侵权地包括侵权⾏为地和侵权结果发⽣地。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百⼆⼗条【侵权责任的承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有权请求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九⼗四条【⽹络侵权责任】⽹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条因侵权⾏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由⼈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2.因港⼝作业中发⽣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旦被侵权,要及时向侵权⾏为地或者侵权发⽣结果地、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需要进⼀步帮助,欢迎读者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浅析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之确定
首先 . 司法 管 辖 区域 界 限模 糊 。传 统 的 物 理 世 界 中人 们 依 靠
主 权 、 制 等 不 同 的 手 段 划 定 了 国界 、 界 , 世 界 划 分 成 不 同 强 边 将
的 国家 和 区域 . 以此 确 定 了各 自行 使 管 辖 权 的基 础 。但 是 网络 并 空 间 是 一 个 开 放 性 的 虚 拟 世 界 . 那 里 没 有 国 家 和 区域 的 概 念 。 在
因 素 自身 在 时 间 上 和 空 间 上 的相 对 稳 定 性 .至 少是 可 以 确 定 的 : 二 是 该 因素 与 管 辖 区域 之 间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关 联 度 。但 是 网 络 空
间具有虚拟性 和不 确定性 .发 生在网络空 间的侵权 案件的侵权 者 很 难 同上 述 因素 之 间 产 生 稳 定 的联 系 .这 就 动 摇 了 传 统 的管
民事 责 任 的行 为 ( ) 络侵 权 行 为 的 特 点 二 网
没有 接 触 该 条 信 息 . 以 , 确 判 断 侵 权 后 果 的 范 围和 程 度 也 变 所 准 得十分困难。 四 、网络 的发 展 对 传 统 管 辖 权 制 度 的 挑 战
传 统 的管 辖 权 理 论 通 常 认 为 . 与 当 事 人 有 关 的任 何 因 素 如 果 能 够 成 为 法 院 行 使 管 辖 权 的 根 据 . 须 具 备 两 个 条 件 : 是 该 必 一
当 网络 侵 权 案 件 发 生 时 . 网络 空 间 的 不 可 视 性 使 得 司 法 管 辖 的 区域 界 限 变 得 模 糊 其 次 , 统 的 管辖 权 根 据 难 以适 用 。传 统 的 管 辖权 根据 如侵 传
论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管辖权确定
域国家之间制定统一适用的规 范, 如欧盟等 。最后 , 例 几个 国家之间
为 , 决 纠 纷 、 障 国家 利 益 , 行这 方 面 立 法 具 有 必 要 性 。 者 认 为 解 保 进 笔
一
、
我国关于互联网上侵权行为 管辖权 的相 关立法及评价
所谓 互 联 网上 的侵权 行 为 就 是 指 以互 联 网为 平 台 或工 具 , 发生 在
互联网上 的各种侵害他人 民事权 益的行为。我 国目前还没有 国国际私法示范法》( 以下简称 《 示范
)其 值得欣 关于互联网侵权案件管辖权的法律。 目前对于互联网侵权案件管辖 法》 , 中关于管辖权 的规定十分全面值得立法机关 的借鉴 。 权做出规定的主要是《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 网络著作权 慰 的是 2 0 0 2年 1 2月 ,第 九 届 全 国人 民 代表 大 会 常务 委 员会 讨 论 的 纠纷案件运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和《
侵 权行 为管辖 权提 出 自己的建议 。 关 键词 互联 网 侵权 行 为 管辖权
中图 分类号 : 9 6 D 2.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90 -6 — 1 t0 ・5 22 0 )6 1 70
我国的互联 网发展速度极其迅速, 为了更好的规制互联网上的侵权行
用 就 给 确 定 “ 施 被 诉侵 权 行 为 的 网络 服 务 器 、 算 机 终端 等 设 备 所 实 计
( ) 强对境 外判 决承认与执行中请 的审查 三 加 目前各 国法院争相扩大 自己的管辖权 , 这就会给其他国家带来很 大的风险。 一旦我国公 民或企业败诉 , 如果我国公民或 公司在该 国境 内有足够 的财产 , 那么该国判 决可 以很轻易的被加 以执行 ; 果在该 如
法律热门话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文学迅速崛起,成为了一种新兴的文化现象。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网络侵权案件的高发。
本文将以某知名网络小说侵权案为例,探讨网络侵权案件的司法处理。
二、案件简介原告:某知名网络小说作者甲被告:某网络小说网站乙案件事实:甲创作的网络小说《花开花落》在乙网站连载。
乙网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该小说发布到其他网站,并修改了部分内容。
甲发现后,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乙未予理睬,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网络小说的著作权归属问题2. 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3. 网络侵权案件的赔偿标准问题四、法院判决1. 网络小说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甲创作的《花开花落》属于其个人作品,甲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乙网站未经甲同意,擅自发布甲的作品,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2. 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乙网站住所地为A市,侵权行为地为B市,故A市人民法院和 B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3. 网络侵权案件的赔偿标准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乙网站擅自发布甲的作品,给甲造成了经济损失。
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赔偿金额:(1)甲创作的《花开花落》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2)乙网站的侵权行为具有恶意,给甲的著作权造成了严重损害;(3)甲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乙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网络小说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本案中,法院明确认定甲创作的《花开花落》属于其个人作品,甲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这为网络文学创作者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助于激发创作热情,促进网络文学的发展。
2. 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本案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了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
最新网络侵权管辖权的规定
一、最新网络侵权管辖权的规定网络侵权案件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优先管辖,在原告住所地法院为不方便法院的情况下,可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网络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应区分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地,并可以计算机终端所在地、ICP服务器所在地及是否有意利用等作为参考因素。
根据现行有关网络侵权的两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一”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空间中一种全新的主体,对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正是因为这种不可或缺的职能,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网上的各种侵权纠纷中。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出现了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诉上法庭的案例,如《大学生》杂志社诉263首都在线案,而且,此种类型的案件随着我国网络服务业的发展还会出现,因此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问题已经摆在面前,需要法律作出回应。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标准和范围不仅直接影响版权保护的水平和质量,而且直接影响新兴的网络服务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互联网能否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无数网络用户的利益。
三、网络安全法责任主体1、网络运营者应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特别是制定和优化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实名与保护制度等),实现对有限人财物的合理配置,并精确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否则有可能承担从警告、罚款到关停、吊销直至刑事责任。
网络犯罪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络犯罪的管辖地如何确定因为互联⽹的特殊性,在刑事诉讼管辖⽅⾯,我国对⽹络犯罪案件没有具体的管辖规定,结合办案实践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具体⽹络犯罪案件地域管辖权的确定,应坚持以下⼏点:1、根据⽹址确定犯罪管辖权。
2、根据被发现侵权内容的⽹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的地如何确定根据我国《》的规定,刑事案件审判管辖,以属地管辖为主,属⼈管辖为辅。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居住地的⼈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民法院管辖。
”根据《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为发⽣地。
以⾮法占有为⽬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为发⽣地和犯罪分⼦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地。
具体⽽⾔:1、⽹络⾏为的⽬的地。
⽹络⾏为必然具有⽬的性。
因此,⾏为的⽬的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联结点。
如果⾏为⼈使⽹络上的特定⼈得到信息数据,并希望他⼈访问该⽹页,或者有意向特定的⽬标发送信息、数据,这种积极的、主动的接触⽬的与⽬标所在地构成直接故意的关联。
这种直接故意的关联,可以推定为⾏为⼈的意思表⽰是接受被指向地的法律,构成被指向地法院管辖的基础。
2、⽹络犯罪⾏为实施地。
⽹络犯罪⾏为须通过⼀定的计算机设备进⾏,应当以⾏为⼈为中⼼,以实施犯罪⾏为的设备为线索,认定犯罪⾏为地。
⾏为⼈实施犯罪的计算机终端、服务器等设备是相对固定的,因此,⾏为⼈实施⽹络犯罪的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为地。
3、⽹络犯罪⾏为结果地。
由于⽹络传输的全球性,对于任何上⽹的⾏为,受其危害影响的地点都会数不胜数,若以此作为的基础,必然会造成管辖法院的泛滥。
但⽹上侵犯商业秘密、间谍犯罪、⽹络⼊侵、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放置后门程序、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等犯罪有⼀个共性,就是必须侵⼊他⼈的计算机信息⽹络才能作案。
论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确定
权 侵权纠 纷案件 由侵权 行 为地或 者被 告住所地 人民法 院管辖。
侵权 行为地包括 实施被诉侵 权行 为的网络服 务器、 计算机终端等 设备 所在地 。 对难 以确定 侵权行 为地 和被告住所 地的 , 告发现 原
( ) 管辖权 的人 民法院 多 一 拥有
由于 网络 的特殊 性 , 涉讼 当事 人往往是遍 布全 国各地甚 至世 侵权 内容的 计 机终端 等设 备所 在地可 以视为侵权行 为地 。 该 ”
辖, 经常会导致一 方或 双方长途 跋涉参 加到诉讼 活动 中去 , J 增J 【 J
了参与诉讼 的难度 , 使得诉讼 权利 的实现 , 在客观上 障碍重重 。
三、 网络 侵权案 件地域 管辖 需不 断完善 由于互联 网的全面普 及是大势所 趋, 电子商 务的空前繁荣和
发展 , 迫切需要及 时立法 来调整 网络 侵权案件 , 也 化解 矛盾, 以法
网络侵权案件地 域管辖 的确 定, 在立法 及司法解释 中应 当秉 的法律保 护就无法落 到实 处, 这无疑 更是亟待 司法 部门解决的一
大 问题 。 在国际 司法协 作方面 , 目前在 理论 界, 关于网络侵 权案件 的
辖法 院 。在立 法上及 司法解释 中 , 当综合考量 客观 因素 , 应 更加 地域 管辖 问题 , 说法 不一 。 网络 空间之 全球性 和跨地域 性、被侵权 人住 所地都 可 以确 定管辖法 规定至 少在一 定程度 上弥 补 了我 国现 行法律 中关于 网络侵权管
院。 而且产生 管辖争议 的机率 高, 易出现 司法权 的推 诿和 司法 辖的空 白。 容 随着 理论研 究 的深 入与 司法实 践的发展 , 网络侵权地 管辖权 的争夺现 象,最 为重 要的是 无论 确定哪 个地 域的 法院管 域 管辖 问题 最终 会得到科 学合 理的解 决。
民法典网络名誉侵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民法典⽹络名誉侵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权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不容侵犯。
如今,⽹络⾃媒体的时代越来越发达,⼀些不怀好意的⽹友,动动⼿指可能就能在⽹上对他⼈的名誉权造成严重的损害。
那么,⽹络名誉侵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解答这⼀问题。
⼀、民法典⽹络名誉侵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通过⽹络侵犯他⼈名誉权的,被侵权⼈可以向侵权⾏为发⽣地法院提起诉讼,如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法院等。
按照《民法典》第⼀千零⼆⼗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以侮辱、诽谤等⽅式侵害他⼈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等的社会评价。
此外,我国《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侵权⾏为地,包括侵权⾏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地。
信息⽹络侵权⾏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地包括被侵权⼈住所地。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以侮辱、诽谤等⽅式侵害他⼈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等的社会评价。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侵权⾏为地,包括侵权⾏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地。
第⼆⼗五条信息⽹络侵权⾏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地包括被侵权⼈住所地。
⼆、如何认定名誉权侵权第⼀,受害⼈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般是指社会评价降低、丧失缔约机会、丧失获奖机会等客观情形。
第⼆,⾏为⼈⾏为违法。
对于认定侵害公司名誉权⾏为的违法性,通常表现为具有捏造、散布有损他⼈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的⾏为,包括对经营主体的经济实⼒、履约能⼒及态度、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经营状况、销售状况等经济能⼒的贬损、误导以及其他施加不当影响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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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浅析
摘要:互联网络在给予我们方便和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由于其全球性、虚拟性,使得网络侵权与传统的侵权行为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本文将对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进行分析
关键词:网络侵权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发生地“不方便法院”原则
一网络侵权的概念和特征
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通常网络侵权被定义为:在互联网络环境中,利用网络因过错或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一切发生于互联网络中的侵权行为,都可简称为”网络侵权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的具有网络性、非身体性和复杂性。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是侵权行为得以实施的媒介,在侵害他人人身权时,只会对被害人造成精神、名誉等方面的侵害,一般不会对受害人的身体造成直接威胁。
而且,网络具有虚拟性、超时空性、快速性、全球性等特点,这使得网络侵权行为复杂多变。
由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性,司法机关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必须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从管辖上看,如何确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地;二是,从侵权主体看,有些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主体难以确定。
二各国有关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
欧盟。
欧盟在2002年3月1日,正式生效《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例》,该条例的基本内容与1968年的《布鲁塞尔公约》相同,主要是从保护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出发,对电子商务新形式下的消费合同纠纷案件设置了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
对于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也可借鉴欧盟该条的规定,从侧重于保护商业秘密所有权人的角度出发,可设定受害人或原告住所地作为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基础。
美国。
美国则把长臂管辖权扩张至网络侵权案件。
长臂管辖权是指,当被告住所不在法院所在的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联系,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和这种联系有关时,就该项权利要求而言,该州对于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虽然被告不住在该州)。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又总结出两类审查标准:第一类是,当事方积极地利用因特网从事商业活动,这类行为都会受到法院的关系;第二类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与顾客建立某种联系,为未来招揽生意提供机会和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通过审查该网站的互动程度及该网站上所交换信息的商业性来判断是否应该行使管辖权。
三有关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确定的概述
(一)原告住所地优先
首先,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但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这项原则面临着很大的问题。
如今互联网联通世界各地,受害人和侵权行为人很可能是两个国家的公民,
假如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原告得到被告的住所地,其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往往让原告难以承担。
管辖原则的基础应当是在方便诉讼和更好的保障当事人权利等方面找到一个良好的平衡点,而原告住所地优先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其次,从网络的特性来看,通过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其造成的影响不断扩大,而其中影响最大的无异于是在原告住所地。
(二)侵权行为地管辖的重新确立
侵权行为地管辖作为传统管辖的原则,已经在司法活动中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观念,但如何网络侵权行为地,应当需要重新考虑。
网址在”积极接触”的网络活动中可以作为认定侵权行为实施
的一种参考。
网址活动包括静态的消极活动和动态的积极活动。
对于网址的积极活动,例如在网站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签订电子合同、发送电子邮件等,由于侵权人的将侵权信息通过上传、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到他人网址上读取信息,”故意”把活动指向相关用户,因此行为人网址所对应的发送信息地和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认定
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标准。
以被侵权人为中心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
侵权结果与被侵权人联系密切,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地的确定,应当以被侵权人为中心来判断。
以被侵权人发现网络侵权行为的终端设备、icp服务器为设备和技术参考因素,以”有意利用”作为主观状态的审查标准。
因此,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地理所应当被确认为侵权行所在地。
(三)”不方便法院”原则
所谓”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原告可自由选择一国法院而提起诉讼,从而可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而对被告不利的法院。
虽然该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但审理次案件将给当事人及司法带来不便,无法保证司法的公正公平,难以使正义得到迅速有效地解决。
此时,如果存在对诉讼同样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原法院可以自身不方便为由,依职权或根据被告的请求作出自由裁量而拒绝行使管辖权。
不方便法院理论认为,被盖以原受理法院为”不方便法院”为由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有充分可替代的法院,其条件为,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且与诉讼关系密切;二,不违背公共政策。
四我国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司法解释
目前我国还没有完整系统的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立法,《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侵权行为管辖权的规定仍使用与网络侵权案件,在网络侵权案件发生最多的著作权和域名纠纷领域已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200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一),并于2003年12月23日对该《解释》作了修改,但并未对于管辖权有关的条款作改动。
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二)。
”解释一”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
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解释二”第二条第1款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
笔者认为,上述的两个司法解释为网络著作权和域名纠纷领域的管辖权的确定提供了一条可以依据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空白,但没有很好地考虑互联网络的法律性质的独特性,而是简单地将现有法律制度延伸至互联网络侵权案中。
其中不足之处包括,第一,互联网是无界的,一旦涉及国外,按照以上两个司法解释我国很可能丧失管辖权。
第二,以被告住所地位管辖标准,忽视了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住所地利用现有技术难以确定,以及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正当权益。
第三,在确定”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管辖标准的情况下,没有设定有效的防范原告滥诉的合理补救措施。
第四,在确定管辖标准多样化的情况下,没有设定合理的顺序,容易导致管辖权争议。
参考文献:
[1]王德全.试论internet案件的司法管辖权[j].中外法
学,1998,(2).
[2]李贺杰.论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权的确定
[ed/ol]..
[3]周昕.因特网民事司法管辖权探析[j].河北法学,2002
(,1):37-40.
[4]李旺.国际民事诉讼竞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2.
[5]赵萌.论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确定[j].内蒙古电大学刊,2008年第五期.
[6]王洁.传统管辖权理论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的适用[j].法制与社会,2008.01(上).
作者简介:言飞龙,男,汉族,北京工商大学08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