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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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网络销售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审理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本解释适用于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网络拍卖等合同纠纷。

第三条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第四条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构成要约邀请,但具有明确购买意愿的,视为要约。

第五条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平台达成的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成立条件的,合同成立。

第六条当事人在网络销售过程中,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等形式的,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网络销售合同中,下列格式条款无效:(一)免除或者减轻一方当事人责任,加重对方当事人责任的;(二)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四)违反公序良俗的。

第八条当事人对网络销售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二)格式条款的内容不明确,按照通常理解仍不能确定的,应当作出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解释。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九条网络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第十条网络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网络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未履行的,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二条网络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对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网络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15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2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法释〔2016〕6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解决法院首封处分权与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债权冲突问题的请示》(闽高法〔2015〕26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

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

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

三、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

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

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
〔3〕 参见杨芳:《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范围之思考———隐私权救济困境下的个人信 息 保 护 法 》, 《社 会 科 学 家 》 2016年第 10期,第 113页。
〔4〕 参见杨芳:《德国一般 人 格权 中 的 隐私保护———信息自 由原则 下对 “自决” 观念的 限 制 》, 《东 方 法 学 》 2016 年第 6期,第 116页。
〔5〕 Staudinger/Hager(2017),C.DasPersnlichkeitsrecht,Rn.C173,Rn.B140. 〔6〕 [德]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 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 2013年版,第 276页,第 2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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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
体现为一种消极性的防御权,〔7〕 权利人能够对人格要素具有的支配权 能 极 其 有 限。信 息 主 体对个人信息的支配主要体现为信息的使用 (自己使用),主旨在于维护自身人格的自由发 展。至于收益权能 (许可他人使用),其实是个人信息属性中的财产属性的应用,并非信息 人格权的固有内涵。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几乎不享有什么处分权能,信息人格权益既不可 移转也不可继承。因此,信息不是物,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不享有无限制的任意支配权, 全面的信息保护不会造成信息主体对信息的恣意支配。 第二,人格权的排他性 与 支 配 权 的 排 他 性 也 有 重 大 不 同。 支 配 权 “是 一 种 全 面 的 排 他 性的权利,根据这种权利,一切他人都不得对此物施加影响”;而人格权本质上 “是一种受 尊重权,即承认并且不侵害人所固有的 ‘尊严’,以及人的身体和精神,人的存在和应然的 存在”。〔8〕 可见,与支配权的排他 性 服 务 于 其 强 大 的 支 配 效 力 不 同, 人 格 权 的 排 他 性 主 旨 在于获得他人尊重,亦即,只有当外界的介入损害到主体尊严时,这种排他性才会发挥作 用。就此而言,个人信息被他人收集或使用,只要在一般观念上没有损害到信息主体尊严, 即不构成对后者权益的侵犯。事实上,依据欧盟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GeneralDataProtec tionRegulation,下称 《数据条例》) 第 6条,获得信息主体同意仅仅是 “合法处理数据” 的 六种法定依据之一。可见,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所能享有的排他性是非常弱的。全面保护 个人信息不会引发信息交流停滞。 第三,个人信息的侵权判定原则上要进行利益衡量。在判定人格权侵权是否成立时, 或者说在判 定 处 理 他 人 信 息 的 行 为 是 否 违 法 时, 利 益 衡 量 必 不 可 少。〔9〕 梅 迪 库 斯 指 出, “一般人格权的主要问题在于它的不确定性,因为对一个人的保护,往往是以牺牲 另 一 个 人 的权利或利益为代价的。因此 在 发 生 争 议 时, 必 须 进 行 利 益 衡 量。”〔10〕 这 种 特 定 意 义 上 的 利益衡量在物权等其他领 域 并 不 存 在, 而 只 存 在 于 一 般 人 格 权 领 域 (德 国 将 名 誉 权、 隐 私 权也纳入一般人格权)。因此,若将信息主体对信息的利益界定为一般人 格 权,那 么,在 判 断个人信息是否被侵害时,就应当进行利益衡量,即比较信息主体的信息利益与信息收集 者或处理者对信息处理所具有的其他利益,只有当前者大于后者时,才可以禁止信息处理。 更一般地说,对个人信息一般性地提供保护与具体场景下提供保护不是一回事。在具体场 景下,应否保护个人信息并拒绝他 人 使 用, 须 个 案 综 合 判 断, 并 不 能 从 “一 般 性 地 全 面 保 护个人信息” 直接 推 导 出 “书 写 或 呼 叫 他 人 姓 名 即 侵 犯 他 人 信 息 权 益 ” 这 样 的 极 端 结 论。 保护范围的宽广性与保护要件设定的严格程度,是可以分离也应当分离的两个问题。 当然,信息敏感度不同,法 律 保 护 力 度 亦 不 同。 对 隐 私 信 息 (敏 感 信 息 ) 和 一 般 信 息 作区别对待是比较法上的通例,如欧盟 《数据条例》 第 9条、2018年 5月 25日生效的最新 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 (BDSG,下 称 “德 国 数 据 法”) 第 46条 第 14款、 我 国 台 湾 个 人 资 料 保护法 (2015) 第 6条等等。个人 信 息 敏 感 度 的 划 分 源 于 隐 私 领 域 的 分 类。 德 国 法 中 的 领 域理论将私领域分为诸如家 庭 住 址、电 话 号 码 等 一 般 私 人 领 域 (Privatsphaere),诸 如 书 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8.29•【文号】法释〔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已于2016年7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19号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

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电信诈骗司法解释一

电信诈骗司法解释一

电信诈骗司法解释⼀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 【颁布单位】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字号】法发〔2016〕32号 【颁布时间】2016-12-19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来源于⽹络,如有侵权,请告知 【全⽂】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 法发〔2016〕32号 为依法惩治电信⽹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总体要求 近年来,利⽤通讯⼯具、互联⽹等技术⼿段实施的电信⽹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发,侵犯公民个⼈信息,扰乱⽆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

此类犯罪严重侵害⼈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扰电信⽹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民群众反映强烈。

⼈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度最⼤限度追赃挽损,进⼀步健全⼯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度统⼀。

⼆、依法严惩电信⽹络诈骗犯罪 (⼀)根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利⽤电信⽹络技术⼿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实施电信⽹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或其近亲属⾃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作⼈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年内曾因电信⽹络诈骗受过⾏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年⼈、未成年⼈、在校学⽣、丧失劳动能⼒⼈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段严重⼲扰公安机关等部门⼯作的; 10.利⽤“钓鱼⽹站”链接、“⽊马”程序链接、⽹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段实施诈骗的。

李宜才、王汉国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宜才、王汉国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宜才、王汉国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0【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46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阳杨玲王丹红【审理法官】王阳杨玲王丹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宜才;王汉国;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李宜才王汉国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宜才王汉国【当事人-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望开雄、郭丽娜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望开雄、郭丽娜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望开雄、郭丽娜【代理律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宜才【被告】王汉国;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名誉是社会对于一个人的能力、才干、品质、思想、信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合同约定回避质证诉讼请求撤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名誉是社会对于一个人的能力、才干、品质、思想、信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以口头、书面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及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虽然王汉国发帖的内容有过激言辞和不当之处,但是,该过激言论和不当的行为还达不到侵犯李宜才名誉权的程度,且李宜才也未举证证明这些过激言伦和不当的行为对其人格尊严、名誉权造成社会评价降低,更没有侵权的损害后果。

因此,李宜才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侵权责任法》第三⼗六条 ⼀、互联⽹专条概述 2010年7⽉1⽇起正式施⾏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六条 [1]被称为互联⽹专条,旨在规制⽹络侵权⾏为。

该条款从制定以来就受到⼴泛的关注,部分学者肯定了其制定的积极意义,更多的学者表达了对其负⾯效果的担忧。

[2] 最终通过的法条与之前的三读草案相⽐,增加了⼀款,“⽹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的增加吸收了部分学者的批评和建议,⾸先根据对⾃⼰⾏为承担责任和还是对他⼈⾏为承担责任将⽹络侵权进⾏了划分,该款仅针对⾃⾝提供内容的侵权⾏为,⽆论是⽹络⽤户还是⽹络服务提供者,因⾃⾝提供内容导致侵害他⼈⼈格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原则上应承担侵权责任。

 与三读草案相⽐,原第⼆款内容未变,但位置前置。

该条款的前置体现了⽴法者对中⽴信息传播技术的保护,对⽹络信息中介服务⾏业意义重⼤。

由于侵权内容并⾮服务提供者提供,其对侵权⾏为不具有预见、识别和控制能⼒,加之信息的动态性和海量性,⼀般⽽⾔,只有向服务提供者发送通知,他才可能知晓侵权⾏为的存在,才可能采取措施帮助被侵权⼈维权。

因此,原则上不要求服务提供者对内容进⾏主动审查,⽽是要求他按照被侵权⼈通知进⾏处理。

 第三款内容未变,但顺序后置,应理解为通知规则的例外。

该条款体现了⽴法者对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设定。

对于明显存在的侵权内容,服务提供者虽未收到通知,但对侵权⾏为存在明确知晓的,也应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损害的发⽣,否则就应与直接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互联⽹专条存在的问题分析 总体来说,互联⽹专条三款条⽂的设定区分了内容提供⾏为和服务提供⾏为,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模式,对界定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意义重⼤。

但该条款由于未能充分考虑侵权⾏为不同类型的特点和服务提供者在中介服务中的⾓⾊,也存在较多问题。

 (⼀)通知适⽤范围问题 ⾸先从服务类型来讲,服务提供者的中介技术服务可以分为接⼈、传输通道、缓存、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类型。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2016・8(中)◆理论新探(二)安全保障义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尚未有统一的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是这样定义的,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馆、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

除此之外,我国《侵权责任法》也对相应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规定。

一旦发生了侵权行为,相对于网络用户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管理者和组织者,可以凭借自己的优势,即人员和技术,更为有效和迅速地调查和控制风险。

可见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都是可行的。

(二)安全保障义务不会阻碍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有观点认为,给网络服务提供者施加安全保障义务,会迟滞互联网产业的发展。

因为互联网空间每天产生的信息量是十分巨大的,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每一条信息进行审查和筛选是不切实际的,而且这势必会增大他们的工作量,浪费大量的财力和精力,这与推动互联网信息自由的发展方向是背道而驰的,势必会阻碍互联网产业的发展。

首先,必须要说明的是,网络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没有要求服务提供者不加区分地对每一条信息进行审查,也不会要求他们对发生在其管理的网络空间内的一切行为承担责任,为即便在现实空间中这也是极不合理的。

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实际上是一种合理的注意,这个会在后文加以论述。

其次,以现有的技术对信息进行审查是可行的,而且其成本不大。

正如我们看到的,在现实生活中,众多网络商家其实也无时无刻不在收集各种用户信息,以期建立自己的信息数据库。

另外,有的已经初步建立了信息审查制度,屏蔽敏感事项和词汇。

可见,即使让网络服务者提供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让其审查侵权信息,他们也是依赖于现有技术,这样产生的成本不会很高。

更为重要的是,相信每一个网络用户都希望在安全健康的网络世界中畅游,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为大家创造这样一个环境,那么势必会吸引大量用户群,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2016最新中华人民共及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16最新中华人民共及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15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022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全文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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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络侵权司法解释全⽂内容有哪些⽹络侵权的现象在⽣活中还是时有发⽣,⽹络侵权其实也就是指的在⽹络的环境下所发⽣的侵权的⾏为。

那么2022⽹络侵权司法解释全⽂有哪些?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络侵权司法解释全⽂内容有哪些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播电视⽹、固定通信⽹、移动通信⽹等信息⽹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络。

第三条⽹络⽤户、⽹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络提供权利⼈享有信息⽹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录像制品,除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络传播权⾏为。

通过上传到⽹络服务器、设置共享⽂件或者利⽤⽂件分享软件等⽅式,将作品、表演、录⾳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式获得的,⼈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为。

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以分⼯合作等⽅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为的,⼈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动接⼊、⾃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件分享技术等⽹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为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五条⽹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页快照、缩略图等⽅式实质替代其他⽹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为。

最新高考语文现代文阅读训练经典题目(附答案)

最新高考语文现代文阅读训练经典题目(附答案)

最新高考语文现代文阅读训练经典题目(附答案)一、高中现代文阅读1.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小题。

材料一:2016年7月,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在京联合召开“剑网2016”专项行动新闻通气会,下发《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6”专项行动的通知》,启动“剑网2016”专项行动。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通报了“剑网2016”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

专项行动从2016年7月开始利用5个月的时间突出整治未经授权非法传播网络文学、新闻、影视等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保障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查处通过智能移动终端第三方应用程序、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广告联盟、私人影院等平台的侵权盗版行为,维护网络版权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网络音乐、网络云存储空间、网络转载新闻作品的版权秩序。

(选自《中国知识产权》)材料二:2017年8月—11月,青海省版权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厅、通信管理局联合组织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7”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聚焦新闻出版影视行业的网络版权保护及电子商务平台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领城的版权整治,以规范影视和新闻作品网络版权秩序为重点,以查办大案要案为抓手,严厉打击各类网站、移动客户端、自媒体传播侵权盗版作品行为,集中整治电子商务平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商店版权秩序,巩固网络文学、冈络音乐、网络云存储空间、网络广告联盟版权治理成果,强化互联网企业的主体责任,维护良好的网络版权秩序。

(选自《中国防伪报道》材料三:昨天,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启动“剑网2018”专项行动,旨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

作为第14次“剑网”专项行动,本次专项行动自7月上旬开始,将持续4个多月。

“洗稿”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互联网侵权行为,是一种变相的侵犯知识产权方式。

“洗稿”行为需要严格监管和整治,否则可能就没有网络原创了。

此次行动将坚决整治自媒体通过“洗稿”方式抄袭、剽窃、篡改、删减原创作品的侵权行为,并规范搜索引、浏览器、应用商店、微博、微信等涉及网络转载的行为。

最高院司法解释20166号公告全文

最高院司法解释20166号公告全文

最高院司法解释20166号公告全文【案由】根据宪法的规定,为统一法律适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解释。

【解释一】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适用一、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自行负责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二、法院可以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能够更容易获取证据的一方。

三、法院在对证据进行审查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合法取得和证据链的完整性。

【解释二】关于商标纠纷案件的审理标准一、商标纠纷案件中,商标的注册人享有商标的排他使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标识,造成混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三、商标的知名度可以作为认定侵权的要件之一。

【解释三】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认定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网络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合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合理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向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释四】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应当与刑事审判同时进行,减少重复审理的次数。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结果对民事诉讼具有法律效力。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护,刑事赔偿或民事赔偿应当充分补偿被害人的损失。

【解释五】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的程序一、债务人在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前,可以提供足够的财产担保来解除该措施。

二、法院对保全申请的审查应当及时,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三、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并提供充分的证据。

【解释六】关于审理非法放贷纠纷案件的程序和标准一、非法放贷纠纷案件的受理应当严格审查,确保原告的诉讼请求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非法放贷行为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被告的资金来源、出借方式、利率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近5年重要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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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近5年重要司法解释一览表(2012年—2016年4月)(说明:页码代号:“综”表示“综合卷”,“刑”表示“刑事卷”,“民”表示“民事卷”,“民诉”表示“民事诉讼卷”,“商”表示“商事卷”,“知”表示“知识产权卷”,“行”表示“行政·国家赔偿卷”)2012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012年1月13日行·487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月17日刑·55法释〔20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2月27日商·742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3月26日行·435法释〔201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5月3日知·411法释〔2012〕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29日刑·389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年5月15日刑·35法释〔20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5月10日民·568法释〔201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2年6月26日商·301法释〔201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年7月17日民诉·270法释〔201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8月28日民诉·276法释〔2012〕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综·464法释〔201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综·402法释〔201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2年9月4日民·716法释〔201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日刑·828法释〔201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12年12月11日商·307法释〔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2日刑·757法释〔2012〕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7日刑·1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7日民·325法释〔2012〕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17日知·138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刑·1043法释〔2012〕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6日刑·976法释〔201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8日民诉·209法释〔2012〕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28日民·502013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3〕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1月4日综·467法释〔201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年1月14日综·413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6日刑·6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18日民·855法释〔201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年3月27日行·449法释〔2013〕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3月1日综·472法释〔201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2月26日综·449法释〔201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日刑·570法释〔201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年4月1日未收法释〔2013〕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3日刑·624法释〔2013〕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4月7日民诉·976法释〔201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日刑·307法释〔201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2013年5月2日商·5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31日商·508法释〔2013〕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17日刑·800法释〔2013〕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年6月19日商·868法释〔2013〕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6日民诉·667法释〔2013〕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7月15日刑·677法释〔201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7月26日行·496法释〔201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年8月29日民诉·680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6日刑·528法释〔2013〕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9月5日商·216法释〔2013〕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年9月12日民·896法释〔2013〕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8日刑·673法释〔2013〕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0月22日刑·559法释〔2013〕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21日综·69法释〔2013〕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12月19日行·523法释〔2013〕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23日民·3672014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月9日民诉·1060法释〔2014〕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4年2月20日商·3法释〔201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24日商·373法释〔201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3月25日知·238法释〔2014〕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4月23日刑·1154法释〔2014〕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5月16日民·385法释〔201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年6月30日行·537法释〔20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7月7日民诉·686法释〔201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18日行·338法释〔2014〕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2日行·322法释〔2014〕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8月21日民·398法释〔2014〕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10月31日知·3法释〔2014〕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10月30日刑·1293法释〔2014〕1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1月3日刑·296法释〔201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2014年12月25日刑·7582015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月6日民·919法释〔201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2015年1月12日综·457法释〔2015〕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1月28日综·195法释〔201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1月29日知·282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民诉·3法释〔201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28日商·821法释〔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16日民诉·517法释〔2015〕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5日综·136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2日行·52法释〔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5日民诉·702法释〔2015〕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29日刑·728法释〔2015〕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6月1日民·911法释〔201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民诉·849法释〔2015〕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民诉·861法释〔2015〕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2015年7月15日民诉·1072法释〔2015〕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20日刑·744法释〔2015〕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7月20日民诉·729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8月6日民·720法释〔2015〕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29日刑·27法释〔2015〕2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015年10月30日刑·183法释〔2015〕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11月26日商·519法释〔2015〕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刑·259法释〔2015〕2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30日刑·767法释〔2015〕2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28日行·5442016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6〕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3月21日知·318法释〔201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商·808法释〔2016〕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2016年2月14日民诉·743法释〔201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商·812法释〔201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2月22日民·427法释〔201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年4月12日民诉·744法释〔2016〕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年4月13日综·291法释〔2016〕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6日刑·851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刑·940法释〔2016〕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24日民诉·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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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大全[2012-2018]东方法律宝典出品2018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6日法释〔2018〕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6日法释〔2018〕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2月22日法释〔201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2月22日法释〔2018〕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2月22日2017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7〕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月4日法释〔201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月10日法释〔2017〕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月25日法释〔201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2017年2月10日法释〔2017〕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年2月22日法释〔201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2月27日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5月8日法释〔2017〕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6月27日法释〔2017〕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6月24日法释〔2017〕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7月21日法释〔2017〕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2017年8月1日法释〔2017〕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8月14日法释〔2017〕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7年8月25日法释〔2017〕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2017年9月22日法释〔2017〕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2017年12月1日法释〔2017〕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7年11月22日法释〔2017〕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2月13日法释〔2017〕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17年11月26日法释〔2017〕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2月26日法释〔2017〕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2月29日2016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6〕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6年3月21日法释〔201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法释〔2016〕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2016年2月14日法释〔201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法释〔201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2月22日法释〔201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年4月12日法释〔2016〕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年4月13日法释〔2016〕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6日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法释〔2016〕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24日法释〔2016〕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2016年4月27日法释〔2016〕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2016年5月23日法释〔2016〕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2016年7月11日法释〔2016〕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6年8月1日法释〔2016〕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6年8月1日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8月2日法释〔2016〕19号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8月29日法释〔2016〕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9月7日法释〔2016〕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1月7日法释〔2016〕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1月7日法释〔2016〕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11月14日法释〔2016〕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1月18日法释〔2016〕2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月28日法释〔2016〕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6年12月16日法释〔2016〕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2月23日法释〔2016〕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27日2015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月6日法释〔201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2015年1月12日法释〔2015〕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1月28日法释〔201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1月29日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28日法释〔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16日法释〔2015〕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5日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2日法释〔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5日法释〔2015〕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29日法释〔2015〕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6月1日法释〔201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法释〔2015〕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法释〔2015〕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2015年7月15日法释〔2015〕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20日法释〔2015〕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7月20日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8月6日法释〔2015〕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29日法释〔2015〕2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015年10月30日法释〔2015〕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11月26日法释〔2015〕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法释〔2015〕2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30日法释〔2015〕2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28日2014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月9日法释〔2014〕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4年2月20日法释〔201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24日法释〔201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3月25日法释〔2014〕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4月23日法释〔2014〕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5月16日法释〔201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年6月30日法释〔20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7月7日法释〔201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18日法释〔2014〕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2日法释〔2014〕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8月21日法释〔2014〕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10月31日法释〔2014〕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10月30日法释〔2014〕1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1月3日法释〔201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2014年12月25日2013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3〕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1月4日法释〔201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年1月14日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6日法释〔201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18日法释〔201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年3月27日法释〔2013〕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3月1日法释〔201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2月26日法释〔201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日法释〔201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年4月1日法释〔2013〕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3日法释〔2013〕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4月7日法释〔201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日法释〔201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2013年5月2日法释〔2013〕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31日法释〔2013〕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17日法释〔2013〕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年6月19日法释〔2013〕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6日法释〔2013〕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7月15日法释〔201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7月26日法释〔201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年8月29日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6日法释〔2013〕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9月5日法释〔2013〕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年9月12日法释〔2013〕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8日法释〔2013〕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0月22日法释〔2013〕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21日法释〔2013〕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12月19日法释〔2013〕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23日2012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012年1月13日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月17日法释〔20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2月27日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3月26日法释〔201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5月3日法释〔2012〕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29日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年5月15日法释〔20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5月10日法释〔201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2年6月26日法释〔201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年7月17日法释〔201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8月28日法释〔2012〕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法释〔201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法释〔201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2年9月4日法释〔201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日法释〔201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12年12月11日法释〔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2日法释〔2012〕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7日法释〔2012〕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7日法释〔2012〕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17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6日法释〔201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8日法释〔2012〕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28日。

网络侵权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网络侵权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网络侵权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热门城市:固阳县律师固原律师崇左市律师海勃湾区律师山南律师仙桃律师海南区律师七台河律师拉萨律师当今网络在不断发展,但在生活中我们也许会遇见在网上被侵权了,被谁骂了,被谁乱用信息了,或者其他情况。

在这时我们应该发起网络侵权诉讼,但是必须要弄清相应的法律法规,下面是律伴小编为您整理的法律法规。

一、司法最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新规解读:针对这个问题,《规定》在两个方面作出规定:1、是在诉讼程序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

《规定》第3条规定:“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是明确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诉。

《规定》第4条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16)京0101民初22016号•【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7.02.24裁判规则不正当竞争纠纷,应当按照侵权纠纷的规定确定管辖;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为住所地。

正文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京0101民初22016号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1号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文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宇,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岩,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8号31号楼4层、5层。

法定代表人:邵丕源,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斌,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99号舜浦大厦7层K区770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虹许路528号1号楼5楼及3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璐,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公司)诉被告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传在线公司)、被告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力世家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央视国际公司诉称,原告是中央电视台官方网站(和)及各类官方视频应用软件的运营机构,通过信息网络直接向公众转播中央电视台各频道,提供中央电视台制作、播出的大量节目内容的视频点播服务,并有权许可第三方通过信息网络转播中央电视台频道和提供中央电视台节目内容的视频点播服务。

网络安全法网络侵权和违法行为

网络安全法网络侵权和违法行为

网络安全法网络侵权和违法行为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网络空间的安全,我国在201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规定了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网络安全的保护措施以及网络侵权和违法行为的惩处等方面。

本文将针对网络侵权和违法行为进行阐述。

一、网络侵权行为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下,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作品、声音、图像等信息,或者传播侵权信息的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具有便捷性、迅速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给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损害。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盗用他人的账号密码,恶意登录他人的账户,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或控制他人的账户。

2. 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传播他人的著作权作品,如文字、音乐、电影、照片等,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利用网络平台传播有害信息,如色情、暴力、恐怖等,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4. 实施网络诈骗行为,如通过虚假网站、欺诈广告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

5. 利用网络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未经许可获取、使用、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给企业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失。

针对以上网络侵权行为,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二、网络违法行为网络违法行为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网络违法行为涉及的范围广泛,形式多样,给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带来了严重威胁。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利用互联网传播恐怖主义、极端思想等违法信息,煽动暴力、恐怖行为,扰乱社会秩序。

2. 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等违法信息,违背社会公德,污染青少年的思想道德。

3. 利用互联网实施网络赌博、传销等违法行为,欺骗他人财产,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4. 利用互联网传播谣言、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干扰社会正常秩序,损害公共利益。

署名权侵权行为的界定——以自传体作品和网络环境下署名权侵权行为为例

署名权侵权行为的界定——以自传体作品和网络环境下署名权侵权行为为例

署名权侵权行为的界定——以自传体作品和网络环境下署名权侵权行为为例朱莉萍【摘要】署名权作为作者表明身份的权利,旨在区分作品来源,是作者最重要的著作人身权.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诸多署名权的侵权行为,其中,对于自传体作品署名权侵权行为以及网络环境下署名权侵权行为的界定,学界存有较大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亦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对于自传体作品,唯有明确真正的著作权人才能界定对应的侵权行为;位于网络环境下,要在保持作品独立性的基础上对侵权行为进行区分.明确署名权侵权行为的界限,有针对性的打击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有助于警示潜在的侵权人,维护著作权管理秩序的稳定.【期刊名称】《内江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33)001【总页数】5页(P102-106)【关键词】署名权;自传体作品;网络侵权【作者】朱莉萍【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 41008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23.1在司法实践中,署名权的侵权类型复杂多样,而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署名权侵权行为的规定甚少,只有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中明确列举的三项,即“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和“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鉴于署名权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发生,而现有法律的规定难以适应现实状况的变化,我们需要在理解署名权本质含义的基础上对侵犯署名权的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引导作者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维护自身正当权利。

在众多署名权的侵权行为中,自传体作品所存在的侵权和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较为复杂,本文将对此展开深入分析。

一、署名权的基础理论(一)署名权的含义署名权,亦称姓名表示权,指作者如何在其创作的作品上标识作品来源的权利。

署名权是作者的一项基本人身权利,他人在作品上署名,若无其他相反证据,则推定其为作者。

作者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创作了作品,署名权是连接作品与作者的桥梁,作者通过在作品上标记自己的姓名来行使署名的权利,作者与作品之间便形成了一种特别的归属关系。

吕晓龙与秦丹妮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吕晓龙与秦丹妮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吕晓龙与秦丹妮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5【案件字号】(2020)京04民终3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怀松【审理法官】胡怀松【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吕晓龙;秦丹妮【当事人】吕晓龙秦丹妮【当事人-个人】吕晓龙秦丹妮【代理律师/律所】王焱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焱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焱【代理律所】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吕晓龙【被告】秦丹妮【权责关键词】侵权【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吕晓龙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吕晓龙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1:30:02【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2020年4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程建强因家庭矛盾与其岳父唐某1(视力壹级残疾,持有残疾人证)有积怨,为报复唐某1,遂在湘乡市间墙壁上的220V家用电源,趁唐某1躺在床上休息之机,持已通电的插头对唐某1头部电击1到2分钟,并声称要杀死唐某1,唐某1极力挣扎,致使家中电表自动跳闸断电。

程建强在无法继续使用电击方式后又用棉被对唐某1的口、鼻部进行捂压,唐某1挣脱后,程建强继续对唐某1进行拳打脚踢,因唐某1极力反抗和求饶,程建强停止对唐某1的攻击。

被害人唐某1的头面部、双手多处被电击形成条片状烧灼伤,经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1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一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程建强因家庭纠纷,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唐某1死亡的后果,仍采用电击、捂压口鼻等方式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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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全文来源:华律网发表时间:2015年12月04日浏览:25913 次人格权侵权赔偿网络侵权损害赔偿特殊侵权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7日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

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未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第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

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过错。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一)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二)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七)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对热播影视作品等以设置榜单、目录、索引、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进行推荐,且公众可以在其网页上直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十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特定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投放广告获取收益,或者获取与其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存在其他特定联系的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提供网络服务而收取一般性广告费、服务费等,不属于本款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将热播影视作品等置于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等能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显感知的位置的;(二)对热播影视作品等的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的;(三)其他可以明显感知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未经许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

第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权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准确程度,采取措施的难易程度,网络服务的性质,所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数量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十六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1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之后尚未终审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规定专家解读网络侵权案件审理司法解释三大亮点2014年10月17日 06:52 中国青年报微博我有话说收藏本文新华社北京10月16日电(记者白阳罗沙)最高人民法院10月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于10月10日正式实施后,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专家指出,继网络传播权、网络诽谤问题的司法解释陆续实施后,本次推出的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标志着我国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对建立和谐健康的互联网秩序意义重大。

“地下通道里有个行乞的小男孩可能是被拐卖的,请扩散!”“白血病女孩急需救援,善款账户……”类似这些可疑信息的“刷屏”骚扰,几乎每个网民都遇到过,有的甚至“改头换面”衍生出多个版本。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许多转发此类信息的网民都抱着“宁可信其有”的态度,有的还以“转发求证”的方式继续传谣。

针对这些问题,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信息转发者的义务。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指出,网络言论和现实生活中的言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别是网络“大V”等公众人物,其言行的影响力比普通人更大,表达权就应当更加谨慎。

“即便以‘求证’形式来传播谣言,事实上仍对谣言的传播产生了推波助澜的效果。

因此网民在传播信息前,有责任对其来源和可靠性作出一个基本判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说。

2014年8月14日,以造谣炒作闻名的网络红人“立二拆四”在北京受审,一个以网络水军、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由此浮出水面。

经查,“立二拆四”在2008年至2013年间,大量雇佣水军恶意炒作“干爹包机带嫩模看奥运”等事件,且多次提供有偿删帖服务,获利近百万元。

“有偿删帖、网络水军等互联网灰色产业已经成为网络一大公害,许多人利用这些非正常手段炒作或达到个人诉求,与互联网精神背道而驰。

”张新宝说。

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还特别指出,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张新宝表示,近年来,由雇佣“水军”、非法删帖等问题引发的案件层出不穷,甚至有人以删除负面信息为由进行敲诈勒索,这些行为不但严重扭曲了正常信息的发布和传播,而且可能被极端势力利用,进而危害到社会安全。

最高法对此类行为作出规制,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新出台的司法解释针对如何裁定服务商是否“知道”制定了详细的标准,包括是否对侵权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该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该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是否针对侵权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等等。

朱巍表示,针对网络服务商的责任问题,互联网有所谓“避风港原则”,即事先对侵权信息不知情且事后及时删除,服务商可以免责。

“但法律如何确定责任界限、避免该原则被滥用就显得非常关键,过严则妨碍互联网企业的发展,过宽则可能导致公民信息权被侵害。

”他说。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同时还对网络服务商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说明。

一方面,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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