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侵权纠纷中的民事司法管辖权
网络案件司法管辖权的确定
一
这 种 随 机性 和 全 球 性使 几 乎 任 何 一 次 网上 活 动 都 可能 是 跨 国的 , 而 引起 不 同 的 司法 管辖 权 间的 冲突 。 从 因此 ,
判 断 网上 活动 所 对应 的现 实 物 理 空 间里 的具 体 范 围和
地 点 从 技 术 上 说 是 很 难 的 ,将 其 对 应 到 某 一 特 定 司法 管 辖 区域 之 内则 更 难 。其 次 . 由于 网络空 间 的虚 拟性 .
在 着 一 定 的关 联 度 。 以全球 性 、 拟性 为 主要 特 征 的 而 虚
网络 空 间显 然 与 此 不 相适 应 ,因此 传 统 管辖 权 根 据 在 网络 案 件 中陷 入 困境 。
一
的 , 种 连 结 因素 在 网络案 件 中意义 不 大 。 这
三 是 对 “ 际 控制 ” 实 因素 的影 响 。在 网络 环 境下 , 被
告 可能 并 不 出现 在 诉 讼 国 , 无 财 产 在 诉讼 国 , 并 因而 法
是 动 摇 了属 地 管辖 权 制 度 的基 础 。在 网络 环 境
院 对 当事 人难 以实 际 控制 。
四是 协议 管辖 的 困境 。协 议 管 辖是 由 当事 人 协 议
下, 属地 管 辖 权 制度 遭 受 到 了严 重 的 挑 战 。首 先 , 络 网
物 理空 间- 一 对应 的关 系 。某 一 次具 体 的 网上 活 动可
能 是 多方 面 的,活 动者 分处 于 不 同 国家 和管 辖 区域 内,
中 国传 媒 大 学 法律 系[ 0 0 4 10 2 ]
中, 协议选择 的法院要求与案件有实质联 系, 但如何确
2 0 年第 1 09 2期 / 总第 9 期 O
网络商标侵权诉讼管辖
网络商标侵权诉讼管辖网络商标侵权诉讼管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商标侵权案例呈迅速增长之势。
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全球性、无形性等特点,如何确定互联网商标侵权管辖法院就是商标权利人在实践中要面对的一个难题。
现行法律规定现行法规对商标侵权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侵权行为的”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进一步对“侵权行为地”的范围做出界定:“指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地域,包括侵权物品生产地、运输地、销售地及仓储地等。
”上述法规中关于“侵权行为地以及被告住所地”为管辖地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互联网商标侵权案件。
但在实践中,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无形性等特点,侵权行为地以及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较为困难。
如果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确定管辖,我们应如何选择合适的管辖地以解决网络商标侵权纠纷呢?如何确定管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队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网络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可按以下方式确定管辖。
被告住所地“原告就被告”是中国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
但在互联网侵权案件中,要确定被告的企业名称、住所地较为困难。
原告往往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信息、工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或者被告在网站上的地址、电话等联系信息用以判断侵权行为人,但实际中仍困难重重。
因此,经常发生原告由于无法确定适格的被告而主动撤诉的情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网络侵权管辖权
⽹络侵权管辖权当今社会,⼏乎每个⼈都需要⽤到⽹络,通过⽹络四通⼋达的信息可以给⼈们带来便利。
但⼀个事物往往会有两⾯性,⽹络的兴起,也让⽹络带来了⼀系列的不良问题。
例如很多⼈在最近说到的⽹络侵权问题的管辖权是什么?今天,店铺⼩编就整理了下⾯的⽂章给⼤家参考。
⼀、⽹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纵观我国关于管辖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外乎《民事诉讼法》第⼆⼗⼆条、最⾼⼈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这些规定确⽴了对于侵权案件的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民法院和侵权⾏为地的⼈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
侵权⾏为地⼜包括侵权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地。
因为互联⽹具有全球化的特征,所以,在互联⽹中,侵权⾏为地不易确定。
终端设备是侵权⼈实施侵权⾏为、外化其侵权意志的必要⼯具,其“侵权命令”必须通过终端设备发出。
在命令到达⽬的ICP服务器后,必须通过服务器相应主机硬盘完成相应操作,才能实现其侵权的⽬的。
因此,侵权⾏为的实施要经过终端设备和⽬的ICP服务器两个环节才能完成.从⽽使得终端设备所在地和ICP服务器所在地与侵权⾏为的实施存在实质性关联。
⽽终端设备所在地与⽬的ICP服务器所在地都是⽐较确定的,因此,在⽬前的司法实践中,终端设备所在地与⽬的ICP服务器所在地被认为是⽹络侵权⾏为的实施地。
⼆、认定⽹络侵权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36条,该条规定为:⽹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络⽤户利⽤⽹络服务实施侵权⾏为的,被侵权⼈有权通知⽹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部分与⽹络⽤户承担连带责任。
⽹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络⽤户利⽤其⽹络服务侵害他⼈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络⽤户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该条⽂的解读这⼀条规定分为三款,具体体现为两部分内容:第⼀部分是⽹络⽤户利⽤⽹络实施侵权⾏为需承担责任;第⼆部分是⽹络⽤户利⽤⽹络实施侵权⾏为⽹络服务提供者需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
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浅析摘要:互联网络在给予我们方便和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由于其全球性、虚拟性,使得网络侵权与传统的侵权行为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本文将对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进行分析关键词:网络侵权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发生地“不方便法院”原则一网络侵权的概念和特征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通常网络侵权被定义为:在互联网络环境中,利用网络因过错或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一切发生于互联网络中的侵权行为,都可简称为”网络侵权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的具有网络性、非身体性和复杂性。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是侵权行为得以实施的媒介,在侵害他人人身权时,只会对被害人造成精神、名誉等方面的侵害,一般不会对受害人的身体造成直接威胁。
而且,网络具有虚拟性、超时空性、快速性、全球性等特点,这使得网络侵权行为复杂多变。
由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性,司法机关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必须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从管辖上看,如何确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地;二是,从侵权主体看,有些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主体难以确定。
二各国有关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欧盟。
欧盟在2002年3月1日,正式生效《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例》,该条例的基本内容与1968年的《布鲁塞尔公约》相同,主要是从保护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出发,对电子商务新形式下的消费合同纠纷案件设置了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
对于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也可借鉴欧盟该条的规定,从侧重于保护商业秘密所有权人的角度出发,可设定受害人或原告住所地作为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基础。
美国。
美国则把长臂管辖权扩张至网络侵权案件。
长臂管辖权是指,当被告住所不在法院所在的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联系,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和这种联系有关时,就该项权利要求而言,该州对于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虽然被告不住在该州)。
论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中心
2021年第1期(总第162期)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FujianInstituteofFinancialAdministratorsNo.12021Serial No.162论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中心周立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在司法实务中,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确定地域管辖时存在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存在不同理解。
从该条的历史演变可见该条主要针对的案件类型应当是因信息网络侵权导致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难以确定的案件。
但“信息网络侵权%—词含义过于泛化导致对该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
同时,涉电商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其销售行为包括“信息发布%与“交付行为%两部分,虽两部分侵犯了不同权利,但在管辖确定之时存在“捆绑效应%;此外,虽然地方法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探索,但是仍然存在不足#要使得司法审判在这一点上得到统一,可以从立法目的出发对第二十五条进行区别适用#关键词:信息网络侵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地域管辖;原告住所地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768(2021)01-0056-09为解决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浮现的诸多问题给审判带来的挑战,201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发布了《涉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以《审理指南》)。
这是自《中华人民和国电子》(以)生效后发布的第一个涉及平台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指导,浙江为电子大省,势他的司法实。
该指南第六条认为'平产品的行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民)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应以被侵权人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
”该规定试图回应民诉法解释中特殊地域管辖条款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案的适用,类案件的情分,《审理指南》的尝试仍然存在不足%本i 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适用问题、原因以及其在涉案件适用的进行分析,以期为统一该条在用提的思路%一、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历史变革与适用现状(!)第二十五条+-史变革民第二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进行规范。
论网络侵权纠纷中的民事司法管辖权
童焦盒私
主蔓三
论 网络侵权 纠纷 中的 民事司法管辖权
刘 宇晖
( 中科技 大学法 学院 华 硕 士研 究生 武汉 407) 3 0 4
[ 提 要 】技术革命引发法律变革 ,网络 的全 球性 、虚拟性 、无 中心 性动摇 了建立 在地域
结 果 发 生 地 确 定 某 一事 件 与该 国 有 利 益 关 系 ,受 该 国 管 辖
我 国 民 事 案 件 的 司 法 管 辖 也
是 如 此 , 侵 权 行 为 发 生 地 ,幔 权 结 果 发 生 地 的 法 院 对 侵 权 案 件 享 有 管 辖 权 、 行 为 的 发 生
1 28
明 对 比 ,对 人 类 现 存 的 法 律 与 管 理 秩 序 提 出 了许 多 新 的 挑 战 其 中 ,如 何 确 立 网 络 活 动
的民事司法 管辖 权 受到各 国法律 界的广泛 关 注 。
一
、
网 络 技 术 对 传 统 司 法 管 辖 的 动摇
国 际 互 联 网 是 一 个 TCP [ C ( 输 控 制 协 议 伍 连 协 议 ) 通 讯 协 议 联 结 各 个 国 /P 传
基础 上 的 传 统 民 事 司 法 管 辖理 论 基 础 ,使 原 本 就 未 统 一 的 国际 管 辖 冲 突 雪 上加 霜 。 本 文 通 过分 析 管 辖 冲突 的 原 因 、理论 与 实践 的发 展 探 讨 确 立 网 络 环 境 F 的 民 事 刮 法 管 辖 的 新 依
据。
二 、 网络 管 辖 权 模 式 的 探 讨
( )理论 界的探讨 一
】 新 主 权 理 沦 该 理 论 认 为 网 络 的 非 中 心 化 倾 向 表 现 在 每 个 网 络 用 户 只 服 从 他 的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商 (s I P) 的 规 则 , I P之 间 以 技 术 手 段 、 协 议 方 式 来 协 调 和 统 一 各 自的 S 规 则 l 成 员 的 冲突 应 由 I P以 仲 裁 者 的 身 份 来 解 决 ,并 由 I P来 执 行 裁 决 另 一方 络 s S 面 ,在 同 络 空 闽 中 正 形 成 一种 全 新 的 全 球 性市 民 社 会 ,这 一 社 会 有 其 自己 的 组 织 形 式 、 价 值 标 准 和 规 则 . 完 全 脱 离 于 政 府 而 拥 有 自治 的 权 利 , 网 络 之 外 的 法 院 管 辖 当 然 电应 被
纠纷的司 法管辖权如何确定
纠纷的司法管辖权如何确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纠纷时有发生。
当面临纠纷时,确定司法管辖权是解决争议的重要第一步。
司法管辖权指的是法院受理和审判特定案件的权力和权限。
明确了司法管辖权,才能确保案件在合适的法院得到公正、有效的处理。
首先,我们来谈谈地域管辖权。
地域管辖权通常根据案件发生的地点来确定。
例如,如果是一起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侵权行为地的法院就可能具有管辖权。
这里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假设某人在 A 市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了诽谤,而该诽谤言论在 B 市被广泛传播并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那么 A 市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B 市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两地的法院都可能有管辖权。
再比如合同纠纷,一般来说,合同履行地和合同签订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那么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那根据法律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签订地,如果双方有书面约定,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以最后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级别管辖权也是确定司法管辖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国的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则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专属管辖权是一种特殊的管辖权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比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网络侵权管辖司法解释
⽹络侵权管辖司法解释近年来随着互联⽹科技的发展,⽹络已经进⼊到千家万户,此时⽹络上的侵权⾏为也在不断的发⽣。
为了能够⽐较好的解决这类纠纷,防⽌更⼤问题的产⽣,我国制定了⽹络侵权管辖司法解释。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络侵权管辖司法解释第⼀条⼈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播电视⽹、固定通信⽹、移动通信⽹等信息⽹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络。
第三条⽹络⽤户、⽹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络提供权利⼈享有信息⽹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录像制品,除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络传播权⾏为。
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以分⼯合作等⽅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为的,⼈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动接⼊、⾃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件分享技术等⽹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为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五条⽹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页快照、缩略图等⽅式实质替代其他⽹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为。
第六条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录像制品,但⽹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络服务,且⽆过错的,⼈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第七条⽹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络⽤户实施侵害信息⽹络传播权⾏为的,⼈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条⼈民法院应当根据⽹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
⽹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络⽤户侵害信息⽹络传播权⾏为的明知或者应知。
第九条⼈民法院应当根据⽹络⽤户侵害信息⽹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基于⽹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传播的作品、表演、录⾳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三)⽹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录像制品进⾏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四)⽹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五)⽹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六)⽹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络⽤户的重复侵权⾏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七)其他相关因素。
网络侵权司法管辖之探析
而 由于 网 络 空 间 的虚 拟 性 , 定 了 其不 确 定 性 , 使 人 们 很 难 认 定 决 这
其 与 物 理空 间有 联 系 , 种联 系 的不 确 定 性 , 接 导 致 了 管辖 权 根 这 直
据 的难 以适 用 性 。
经 实 施 立 即 就产 生 侵 权 结 果 , 体 现 了 网络 运 转 的 高 速 性 和 有 这 间后 产 生 。 比如 , 传统 的光 盘 盗 版 , 首先 要 进 行 制 作 , 后 , 然 通过 多
有 机 器 是平 等 的 , 作 机 器 的 人 也 是 平 等 的 。 国 家 作 为 治 理 社 会 操 的 工具 , 网络 空 间 中 也 具 有 平 等 性 , 存 在 主 次 之分 , 在 不 因此 国 家 之 间 只 能 协 调 管 理 互 联 网 外 的 人 与 物 , 确 保 对 网络 空 间 的有 效 以
效 性 。而 一般 侵 权 行 为 则 不 同 , 实 施 侵 权行 为 , 果 则 在 一 段 时 先 结 种 渠 道发 行 , 最后 到达 消 费 者 手 中 , 有 结 果 的 出 现 。虽 然 这 种 盗 才
( ) 三 网络 空 间的 非 中心 化 使 国家 想彻 底 控 制 和 有 效 管 理 互联
( ) 二 网络 空 间的 虚 拟 性使 传 统 的确 定 管 辖 权 的根 据 变得 难 以
【 键 词 】 络 侵 权 ; 辖 ; 辖 权 关 网 管 管
一
、
网络 侵 权 的特 征
网 络侵 权 是 指 在 网 络 环 境 下 发 生 的侵 权 行 为 , 一 种 新 的 侵 是 权类 型 。它 与 一般 侵 权 行 为 既 有 共 性 又 有 一 定 的 差 异 , 者 本 质 二 是相 同 的 , 不 同之 处 在 于 二 者侵 权 的手 段 , 其 方式 不 同 。 因此 网 络 侵权 除具 有 一 般 侵权 行 为 的特 点 外 , 具 有 自己的 独有 特征 。 还 ( ) 一 侵权 结果 的产 生 具 有 即 时 性 。所 渭 即时 性 是 指 侵 权 行 为
论网络侵权纠纷管辖权
那样 明确划分界 限 ,而且 由于当事人 的网上活动可 以
并且供其访 问的网站多种多样 , 网络的 3实时交互性 。不 同于其他 的传媒工具 , . 人们 不仅 随时 随地进行 , 可以从 网络获 取信息 , 而且可 以对其进行 回应 , 把新信 发达使得几乎每一次 网上活动都 可能跨越国界 ,一 旦 判断活动发生 的具体地点 和确切范围很难 , 息传递 给其他人 。在信息传播速度上 , 网络 比电视 、 报 发生纠纷 ,
解释 或 者进 行 理 论 创 新 。 关键 词 : 网络 侵 权
中 图分 类 号 :1 9 1 3 P
管辖
虚 拟
di 03 6/i n10 — 9 22 1.1 4 o: . 9 .s . 9 6 2 . 00 . 1 9 js 0 0 1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9 62 (0 00 — 0 0 10 — 9 22 1)1 5 — 3
存在 ,但是它却与实体物理空 间的客观性存在本质 的
不同。
1 .网络空间的全球性 和无界性使 司法管辖权区域
界 限模糊 。现实物理世界可 以通过利用河 流、 高山、 建
当事人 的住 所 、 财产地 、 案件发生 2全球性 。网络打破 了地理 限制 , 全球 网民都 能 筑物 等来 划分 国界 , . 使 从而构成 了属地管辖 的基础 。 够联系在一起 , 便利 了人们 的交 往 , 促进 了商业往 来 。 地等也都能够准确定位 , 并且是不可视 的, 但是 , 也正是 由于全球性 这个 特征 , 产生了很多跨 国民 然 而互 联 网是一个开放的全球 系统 , 商事 司法纷争 , 网络案件尤其是 电子商务 、 网络侵权案 可 视的只是其外 部设 备 ,人们 不仅无 法参照物理世界
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界定
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界定作者:李争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4期摘要网络侵权案件使用侵权案件管辖规则,即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然而这一规则相云南于复杂的网络侵权案件管辖实践来说显得比较抽象,因此,本文将对网络侵权管辖进行整理、反思、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网络侵权管辖侵权结果地作者简介:李争争,太原科技大学诉讼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133-01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在享受网上冲浪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了随之产生的大量网络纠纷。
网络侵权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侵害知识产权案件包括分割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技术秘密等。
其中最常见的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是那些未经授权发布他人作品的行为,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大多数为著作权侵权案件,主要是那些未经授权发布他人作品的行为。
由于网络具有传统物理空间确定管辖权的地域概念变得模糊,对传统的地域管辖制度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如何构建网络环境下的侵权管辖规则,和谐地衔接网络虚拟世界与传统管辖规则,是互联网带给学办新的课题。
一、我国目前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从现行规则看,我国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很不完整,并且这两个司法解释本身也存在着缺陷。
1.这两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
《解释一》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以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而《解释二》规定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这反遇了最高人民法院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是否应当作为确定侵权行为地的标准举棋不定。
2.《解释一》把制作、存放侵权作品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定为侵权行为地,在实践中虽然具有容易识别、便于操作的优点,然而,由于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以及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往往位于大城市与权利人相距遥远,这样限定侵权行为地对权利人行使权利是非常不利的。
付红云、黎霞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付红云、黎霞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2【案件字号】(2021)粤06民辖终10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启明黄延丽周辉【审理法官】肖启明黄延丽周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付红云;黎霞【当事人】付红云黎霞【当事人-个人】付红云黎霞【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付红云【被告】黎霞【本院观点】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黎霞主张付红云通过信息网络的手段对其实施侵权行为,按照上述规定,黎霞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黎霞的户籍登记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在付红云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黎霞离开户籍登记地而另有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付红云的上诉理据不足,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5:38:29【二审上诉人诉称】付红云上诉称,黎霞主张其经常居住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但除了其单方陈述未提交其他居住在顺德的证据予以证明。
网络侵权管辖确定
浅议网络侵权管辖的确定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在人们分享资讯的同时,也对逐渐发现有越来越多的网络侵权问题的发生。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传统侵权之诉的地域管辖中的原稿就被告原则如何适用?笔者试图从分析网络对传统地域管辖原则的冲击入手,传统的地域管辖规则在经过变通之后,结合中国的立法、司法实践,试图寻找确立网络侵权地域管辖规定的最有效可行的方案,以期用统一明确和合理的立法规定指导我国网络侵权案件关于管辖权认定的司法实践。
关键词:网络侵权;地域管辖一、网络侵权的地域管辖确定实践之困境(一)网络侵权的界定网络侵权主要包括侵犯隐私权、侵犯著作权、商标标识、域名、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该侵权人主观上之出于故意或过失,该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而该侵权行为和受害人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该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二)网络侵权地域管辖实践之困境谈起网络就使我们想到”网络空间”,它是目前国际社会对网络所带来的为人们提供各种信、息的活动场所,对相对独立的信息传播与存储的称谓。
在传统的”实在世界”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某一特定的法院的管辖区域能够通过地理上的界限加以界定。
但网络空间是一个开放性的全球性系统,没有明确的边界。
要在这样一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空间中划定界线,这是传统司法管辖权面临的困境。
而某一特定法院对于数字传输的管辖究竟是涉及其全过程或者仅仅涉及其中一个或数个环节,即某一法院到底对网络空间的哪一部分享有管辖权,或者是否对网络空间的全部享有管辖权,也是划定管辖区域需要考虑的问题。
首先,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不能明确化。
就某一特定的法院而言,它的管辖区域是确定的,有着明确的地理边界、国界,或称物理空间。
网络空间本身则无边界而言,它是一个全球性的系统,无法将它像物理空间那样分割成许多领域,分割也毫无意义,它与物理空间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
民法典中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民法典中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现实⽣活中,侵权的现象很常见。
很多⼈遭受侵权,却往往苦于救济⽆门,有的甚⾄遭受了沉痛的精神损害。
实际上,侵权的第⼀时间,我们应当及时寻求帮助,保留好相关证据,向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呢?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
⼀、民法典中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常⽣活中⼀旦发⽣侵权纠纷,当事⼈应当及时向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中,侵权地包括侵权⾏为地和侵权结果发⽣地。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百⼆⼗条【侵权责任的承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有权请求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九⼗四条【⽹络侵权责任】⽹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条因侵权⾏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由⼈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2.因港⼝作业中发⽣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旦被侵权,要及时向侵权⾏为地或者侵权发⽣结果地、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需要进⼀步帮助,欢迎读者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浅析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之确定
首先 . 司法 管 辖 区域 界 限模 糊 。传 统 的 物 理 世 界 中人 们 依 靠
主 权 、 制 等 不 同 的 手 段 划 定 了 国界 、 界 , 世 界 划 分 成 不 同 强 边 将
的 国家 和 区域 . 以此 确 定 了各 自行 使 管 辖 权 的基 础 。但 是 网络 并 空 间 是 一 个 开 放 性 的 虚 拟 世 界 . 那 里 没 有 国 家 和 区域 的 概 念 。 在
因 素 自身 在 时 间 上 和 空 间 上 的相 对 稳 定 性 .至 少是 可 以 确 定 的 : 二 是 该 因素 与 管 辖 区域 之 间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关 联 度 。但 是 网 络 空
间具有虚拟性 和不 确定性 .发 生在网络空 间的侵权 案件的侵权 者 很 难 同上 述 因素 之 间 产 生 稳 定 的联 系 .这 就 动 摇 了 传 统 的管
民事 责 任 的行 为 ( ) 络侵 权 行 为 的 特 点 二 网
没有 接 触 该 条 信 息 . 以 , 确 判 断 侵 权 后 果 的 范 围和 程 度 也 变 所 准 得十分困难。 四 、网络 的发 展 对 传 统 管 辖 权 制 度 的 挑 战
传 统 的管 辖 权 理 论 通 常 认 为 . 与 当 事 人 有 关 的任 何 因 素 如 果 能 够 成 为 法 院 行 使 管 辖 权 的 根 据 . 须 具 备 两 个 条 件 : 是 该 必 一
当 网络 侵 权 案 件 发 生 时 . 网络 空 间 的 不 可 视 性 使 得 司 法 管 辖 的 区域 界 限 变 得 模 糊 其 次 , 统 的 管辖 权 根 据 难 以适 用 。传 统 的 管 辖权 根据 如侵 传
浅析网络侵权管辖
பைடு நூலகம்
( ) 一 网络空间的全球性打破 了司法管辖区域的领土边界性 就某一特定的法院而言 , 它的管辖 区域有着 明确 的地理边 界。而网络空 间是一个全球性的 系统 , 无边界 而言的。任何 网 络使用 者只要联上互联网 , 就可以很容 易跨 越 国界 实施 侵权行 为。在 网络侵权案件 中, 被告人 本身可 能从 来没有 到过法院地 国, 在法 院地 国也没有财产和住所 , 因此传统 的地域管辖 规则在 网络侵权案件 中变得不适用。
二 、 外 网 络 侵权 管辖 的理 论和 实践 国
平。
( ) 三 网址管辖基础论 此理论认为网址存在 于网络空间中 , 它在网络 中的位置是 可以确定 的,且在一定时间 内也具有相对 的稳定性 。网址受制 于其 I S P所在的管辖 区域 , 其转化为地理上的空 间有 比较充分 关联 因 素 。 因此 ,网址 应 当 成 为 新 的管 辖 基 础 。本 文 认 为 , 网 址 具有 相 对 的稳 定 性 , 网址 和 管 辖 区 域 有 一定 的联 系 , 以作 为 可 地域 管 辖 确 定 的重 要 参考 , 是 不 能 构 成 新 的管 辖 的 绝 对 基础 , 但 因 为 网址 和 现 实 中 的 行为 人 的行 为 没 有 必 然 的联 系 , 行 为 人 如 在外地 网吧上网发表了侵权 的文章 , 就不能通过 网址 来确定该 行为。 《 美国对网络管辖 的实证分析 四J 美 国对于网络管辖 的原则之一体 现为长臂管辖权 , 典型案 例是 Mai c r s n.Vs y eg l n.案。Mai tI .C b rodIc rs公司是一家加 t 利福 尼 亚 的 公 司 , 并在 该 州 有 网址 。它 在 网 上 提 供 了 一 项 新 服 务 的广告 , 希望网络用户成为其潜在 的顾客。随后有 3 1名密 1 苏里州 的用户访问了该 网址 , 中多数 是密州 的莫里 茨公 司职 其 员 。莫里茨公司于 19 9 6年 4月 向法院起诉 , 告 Mai 控 r s公司 t 侵犯其商标权并进行不正 当竞争 。Mai r s公司认 为, t 密州法院 的管辖缺乏足够的事实 , 要求法 院拒 绝受理 。密州法 院最 后作 出的 判 决 认 为 , 告 与 密 州 的 联 系 方式 满 足 了密 州 的 长臂 法 案 , 被 并以“ 最低限度 的接触” 由, 为 对案件行使 了管辖权。
论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管辖权确定
域国家之间制定统一适用的规 范, 如欧盟等 。最后 , 例 几个 国家之间
为 , 决 纠 纷 、 障 国家 利 益 , 行这 方 面 立 法 具 有 必 要 性 。 者 认 为 解 保 进 笔
一
、
我国关于互联网上侵权行为 管辖权 的相 关立法及评价
所谓 互 联 网上 的侵权 行 为 就 是 指 以互 联 网为 平 台 或工 具 , 发生 在
互联网上 的各种侵害他人 民事权 益的行为。我 国目前还没有 国国际私法示范法》( 以下简称 《 示范
)其 值得欣 关于互联网侵权案件管辖权的法律。 目前对于互联网侵权案件管辖 法》 , 中关于管辖权 的规定十分全面值得立法机关 的借鉴 。 权做出规定的主要是《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 网络著作权 慰 的是 2 0 0 2年 1 2月 ,第 九 届 全 国人 民 代表 大 会 常务 委 员会 讨 论 的 纠纷案件运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和《
侵 权行 为管辖 权提 出 自己的建议 。 关 键词 互联 网 侵权 行 为 管辖权
中图 分类号 : 9 6 D 2.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90 -6 — 1 t0 ・5 22 0 )6 1 70
我国的互联 网发展速度极其迅速, 为了更好的规制互联网上的侵权行
用 就 给 确 定 “ 施 被 诉侵 权 行 为 的 网络 服 务 器 、 算 机 终端 等 设 备 所 实 计
( ) 强对境 外判 决承认与执行中请 的审查 三 加 目前各 国法院争相扩大 自己的管辖权 , 这就会给其他国家带来很 大的风险。 一旦我国公 民或企业败诉 , 如果我国公民或 公司在该 国境 内有足够 的财产 , 那么该国判 决可 以很轻易的被加 以执行 ; 果在该 如
论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确定
权 侵权纠 纷案件 由侵权 行 为地或 者被 告住所地 人民法 院管辖。
侵权 行为地包括 实施被诉侵 权行 为的网络服 务器、 计算机终端等 设备 所在地 。 对难 以确定 侵权行 为地 和被告住所 地的 , 告发现 原
( ) 管辖权 的人 民法院 多 一 拥有
由于 网络 的特殊 性 , 涉讼 当事 人往往是遍 布全 国各地甚 至世 侵权 内容的 计 机终端 等设 备所 在地可 以视为侵权行 为地 。 该 ”
辖, 经常会导致一 方或 双方长途 跋涉参 加到诉讼 活动 中去 , J 增J 【 J
了参与诉讼 的难度 , 使得诉讼 权利 的实现 , 在客观上 障碍重重 。
三、 网络 侵权案 件地域 管辖 需不 断完善 由于互联 网的全面普 及是大势所 趋, 电子商 务的空前繁荣和
发展 , 迫切需要及 时立法 来调整 网络 侵权案件 , 也 化解 矛盾, 以法
网络侵权案件地 域管辖 的确 定, 在立法 及司法解释 中应 当秉 的法律保 护就无法落 到实 处, 这无疑 更是亟待 司法 部门解决的一
大 问题 。 在国际 司法协 作方面 , 目前在 理论 界, 关于网络侵 权案件 的
辖法 院 。在立 法上及 司法解释 中 , 当综合考量 客观 因素 , 应 更加 地域 管辖 问题 , 说法 不一 。 网络 空间之 全球性 和跨地域 性、被侵权 人住 所地都 可 以确 定管辖法 规定至 少在一 定程度 上弥 补 了我 国现 行法律 中关于 网络侵权管
院。 而且产生 管辖争议 的机率 高, 易出现 司法权 的推 诿和 司法 辖的空 白。 容 随着 理论研 究 的深 入与 司法实 践的发展 , 网络侵权地 管辖权 的争夺现 象,最 为重 要的是 无论 确定哪 个地 域的 法院管 域 管辖 问题 最终 会得到科 学合 理的解 决。
原告住所地与网络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
收 稿 日期 : 0 9 1 9 20- - 0 0 作者简介 : 石 峰 (9 6 ) 男 , 海 市人 。 上 海 大 学 法 学 院 副教 授 , 究 方 向 : 商 法 、 15 一 , 上 研 民 民诉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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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 ・— 0 - - - —
上海大学学报 ( 会科学版 ) 社
在互联 网给人们 的社会生活带来更多便
利 的 同 时 , 个 不 容 忽 视 的 事 实 是 网 络 侵 权 一
空间 的侵 权案 件 比之 现实 空 间 ( 物理 空 问 )
的侵权案 件 在法 院 管辖 上 有其 相 当的特 殊 性, 网络这个无 形 的载体却 令传 统 的民事诉
讼 管辖规定 面临全 新 的挑战 , 我们 能否 在现 有 立法及司法资 源的基 础上 , 再增 加原告 住 所地法 院作为 网络侵权案件 的管辖法院?对 此本 文将从 网络 的特点分 析起 步 , 就相关 的
国际互联 网络 是连 接全球 的网络 , 球 全 性是其最主要 和基本 的特 性 。可 以看 出, 网
承载的信息结合 而成 的集合体 , 是计 算机 数 字技术和现代通 讯技术 的产物 , 正在迅 速 是 发展 的信息社会 的基 础 。组成 I e e 的计 nr t tn
算机 网络是小规 模 的局域 网( A 、 L N) 城市规 模 的区域 网 ( A , M N) 以及 大规 模 的广 域 网 ( N) WA 。这些 网络通过普通 电话 线 , 高速率 专用线路 、 卫星 、 微波和光缆把不同国家 的大 学 、 司、 公 研究 机构 、 军事 和政府 组织 以及个
和 法 学 理 论 界对 此 问题 的关 注 。
一
空间 。应该说 网络空 间这一 概念 的提 出 , 有 助于我们了解 网络 的特征 , 而分析 网络 冲 进 击传 统法律秩序 的根本原因。要探讨 网络案 件的管辖 问题 , 首先 应 当了解 网络空 间的特 性 。本文所列举的 网络空间的特性其实并未 囊括 网络所有 的特性 , 而是 侧重 于与 网络侵 权案件管辖有关 的一些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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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我国的立法建议
笔者以为网络侵权纠纷虽行为方式产生了巨变,但行为的性质未变,故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确定,应在原有的管辖确定原则上加入对网络技术特性的考虑,建立一种既适合于传统行为方式又适合于网络行为方式的管辖权模式。可行的管辖权模式如果不解决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认定就可能引发更多的国家间民事司法管辖冲突。
在传统的国际法实践中,各国总是在与其利益有关的人、物、事件方面,主张行使管辖的权力以保护自身的利益。各国的管辖权模型主要有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依属地管辖权国家凭其领土主权,对在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行使管辖的权力。在涉及行为或事实时,各国又以行为的发生地或结果发生地确定某一事件与该国有利益关系,受该国管辖。我国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也是如此,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院对侵权案件享有管辖权。行为的发生地在虚拟的非中性化的网络中难以察觉,然而又似乎与所有的网络参与者有关,行为的结果地在网络的全球性中也全球化了,侵权结果会出现在连入网络的任一角落。总之,网络建立了一个独立的、不存在地域的划分虚拟的空间,与现有的存在地域划分的物理空间格格不入,依据属地原则建立的民事管辖理论从根源上产生了动摇。
(二)司法解释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一些法律界所争议的网络法律问题做出了回答。其中第一条对司法管辖问题做出了解释,明确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网络侵权案件与一般侵权案件相比,既有共性,又有一定的差异。在管辖问题上,一方面,应考虑网络侵权案件具有网络的特性;另一方面,也应注意网络只是一种工具、手段或新的方式,在诉讼的实体和程序上要与已有的审判实践相一致。上述新理论对于解决网络案件的司法管辖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见解,但都只注重网络的特性忽视了其工具性,因而是不能真正解决目前网络侵权案件司法管辖冲突的现状。
我国应加快网络立法,尽快解决传统法律不适应网络空间之处。对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问题我国应吸取司法解释的不足,借鉴外国的司法实践,针对网络特性,坚持我国的司法管辖主权。具体可表现为坚持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网络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对侵权行为地的认定笔者赞成《解释》中的观点,“侵权行为地”是“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的认定首先应坚持禁止一定的因素作为确认管辖权的基础,如当事人国籍、从事营业活动标准、原告单方面的选择和接触管辖权[6];其次,我国应确立合乎我国国情的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因素,如被告对侵权结果地预知且故意希望侵权结果在该地实现,则这类侵权结果地的法院享有对被告的管辖权。
注释:
[1] 董功文等编著,《Internet——人类最新经纬》,电子出版社1996年版,第86页。
一、网络技术对传统司法管辖的动摇
国际互联网是一个以TCP/IPC(传输控制协议/互连协议)通讯协议联结各个国家、部门、机构的计算机网络的数据通信网。其资源共享、分散控制、分组交换、单独使用的非中心化管理机制,不仅使网络上的每一台机器都可以作为其他机器的服务器,而且彻底的改变了人们的行为模式。[1]网络空间全球化、虚拟化、非中心化等特点动摇了传统管辖的基础,使法院对网络民事侵权纠纷的管辖面临挑战。
网络环境中,美国各州法院通过确认被告的网络行为与法院地之间是否构成“最低限度的联系”来考量对外州的被告是否行使“长臂”管辖。网络上的何种行为构成“最低限度的联系”,各州法院的看法尚未形成统一的定论,甚至出现矛盾。“营业活动”标准,“有意接受”标准等在美国的各州法院中都有所运用。有趣的是美国一个叫做Can-dlestick Inc.的运动用品商店,其主要营业地在加利福尼亚的三藩市。为了扩展业务,Candlestick Inc.在网上作了一个网页,并注册了专用域名。一天,Candlestick Inc.的老板收到来自肯萨斯州和宾夕法尼亚州法院通知,告知他这两个州使用Candlestick Inc.的运动用品商店的老板正在这两个州起诉他的公司。他感到非常奇怪,因为他在上述两州从未有过业务。最后,宾夕法尼亚州法院认为,仅仅因为被告设立了一个网页,就强制他到宾州应诉,理由不够充分,违背了宪法的规定,于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但肯萨斯州法院则认为,被告经营的网站足以说明被告使法院对被告享有属人管辖权,因而强制被告到该州法院应诉符合宪法规定。
(二)美国属人管辖原则的新发展
美国是互联网的起源地,互联网引起的司法管辖问题最早在美国出现,也最早为美国学者和法官所注意并加以研究,其成果对我国的司法和立法极具借鉴价值。
美国是通过其属人管辖原则的扩张适用来解决网络引发的民事管辖制度的困惑。属人管辖权最早源于美国宪法第14条规定的合理程序条款的几个州的长臂法案。其适用首先应当看本州制定法是否已授权州法院对案件行使属人管辖权,其次,应当符合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规定的正当程序条款,只有这样,法院才有权对本州以外的被告行使管辖权。1945年联合鞋业案中,最高法院创立了“最低接触”理论,成了各州对外州当事人行使管辖权的基础。[5]它要求非本州居民的被告须与法院地有必要的“最低限度的联系”,这种联系使被告可合理预料到被诉至法院的可能。
然而,新主权理论在片面强调网络空间的非中心化,独立于国家主权存在的有形地理空间的同时忽略了网络的客观真实性,对地理空间的依附性。[2]该理论不可能有效解决网络案件中现实的物质利益冲突,其推出的否定法院管辖的观点也不能成立。
2 管辖相对论。网络空间应该作为一个新的管辖区域而存在,就像公海、南极洲一样,应在此领域内建立不同于传统规则的新的管辖原则。任何国家和地区都可以管辖并将其法律适用于网络空间内的任何人和任何活动,其程度和方式与该人或该活动进入该主权国家可以控制的网络空间的程度和方式相适应。在网络空间内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的联系在相关的法院“出庭”,法院的判决也可以通过网络手段予以执行。[3]
这一理论仍然夸大了网络的自由度,事实上,一个争端的产生不论其是否通过网络手段,都是现实的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争端的双方与利益仍处于现实的地理空间内,可能分别隶属于不同的主权国家或法域,受不同的法律管辖。依据管辖相对理论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任何国家的法院都有权对任何国家的国民进行管辖,而任何人也都受到任何国家法院的约束,这与国家主权理论是完全相违背的。该理论的实质是绕过固有的国家主权问题来解决网络纠纷,为技术强国张目,扩大其在网络空间的主权管辖范围。这是不可能为其他技术弱势国家所接受的。
保护性管辖权与普遍性管辖权非民事管辖权的模式,本文不予论述。面临网络对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的冲击,各国理论界和司法界都已展开了积极的行动。
二、网络管辖权模式的探讨
(一)理论界的探讨
1 新主权理论。该理论认为网络的非中心化倾向表现在每个网络用户只服从他的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规则,ISP之间以技术手段、协议方式来协调和统一各自的规则。网络成员的冲突应由ISP以仲裁者的身份来解决,并由ISP来执行裁决。另一方面,在网络空间中正形成一种全新的全球性市民社会,这一社会有其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和规则,完全脱离于政府而拥有自治的权利,网络之外的法院管辖当然也应被否定。
3 网址作为新的管辖基础论。此理论认为网址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它在网络中的位置是可以确定的,且在一定时间内也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网址受制于其ISP所在的管辖区域,其转化为地理上的空间有比较充分关联因素。因此,网址应当成为新的管辖基础。
尽管网址在网络空间的位置是可以确定的,但它的地位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居所。现实生活中的居所与行为人的行为密切相关,而网址与行为人在网上的行为就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这种不确定不具有某种最低的联系使行为人应受到由网址确定的地域的管辖。另一方面,数字传输的全球性使得网址与行为人的联系缺乏确定性。一个利用诸如电信公司网址设立电子信箱的收件人可以在任何国家,发件人往往不能准确知道收件人的真正所在地,因此,仅根据收件人的网址来确定电子邮件的管辖权,是会造成管辖权的难以确定。[4]
该解释第一条沿袭了“原告就被告”的传统民诉理论,对司法管辖问题做出了解释,填补了法律的空白。但其是否适应网络的技术特性,真正解决网络对传统管辖理论的冲击,则需要实践的检验。笔者以为该解释至少有一点不妥。该解释只确认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的连接点,规定“侵权行为地”是“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未提及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否定了因侵权结果发生地而导致管辖的可能,对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管辖联接因素的全盘否认不利于对我国公民权利的保护,也与当前国际上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侵权案件管辖联接因素的发展趋势不相符合。如果行为人是外国人并在外国实施侵犯我国公民的行为,我国公民就只能到外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国法院予以保护,如此起诉除了大大提高被侵权人的诉讼成本之外,还必然要发生准据法问题,如果在该国(地区)该行为不被视为侵权,则被侵权的我国公民的权利就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在以跨越国界、跨越时空为特点的网络法律程序中,缺乏本国法院对来自国外的侵权行为的司法管辖权,不能不说是该解释的一个极大疏漏。
论网络侵权纠Βιβλιοθήκη 中的民事司法管辖权 刘宇晖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每一次的技术革命必然动摇法律存在的物质基础,法律制度必须做出相应的改变以适应技术的变革。网络技术也不例外,网络空间的全球化与物理空间各国的地域分割鲜明对比,对人类现存的法律与管理秩序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其中,如何确立网络活动的民事司法管辖权受到各国法律界的广泛关注。
二、我国的司法实践与司法解释
(一)司法实践
有关网络侵权纠纷管辖权的案件我国也已出现,以瑞得(集团)公司诉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网站主页著作权纠纷案较为典型。该案的管辖异议使案件的审理推迟了8个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涉嫌通过原告网站接触原告主页内容,其复制原告主页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原告主页所在的网络服务器在海淀区,故侵权行为地为海淀区,海淀法院有权管辖此案。被告认为其复制行为属临时复制,非侵权行为,北京海淀区不是侵权行为发生地也不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海淀区法院不享有管辖权。二审法院驳回被告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定,最终确定海淀法院管辖此案。本案发生时我国未有关于网络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受理法院依据传统的民诉法管辖理论作出裁定,笔者极为赞成。尽管网络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管辖理论存在的基础,但传统理论对侵权行为本质的认识仍有其存在的价值。然而,法院对网络中侵权行为的发生方式存在误解,笔者赞成被告的观点,侵权行为发生在被告抄袭、上传侵权主页的过程中,行为发生地不在海淀区。侵权结果发生在网络的任意角落,能接触到网络的任意行为并不够成确定管辖的民诉意义上的侵权结果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