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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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诉讼互联网案件中的协议管辖规则

刑法诉讼互联网案件中的协议管辖规则

刑法诉讼互联网案件中的协议管辖规则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上犯罪案件也日益增多,对于此类案件
的管辖争议也随之增多。

根据刑法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互联网案
件的管辖一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对于互联网上犯罪的主体行为人,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管
辖原则遵循地域原则。

也就是说,根据被告人的住所地或者犯罪行为的地
点来确定管辖法院,即按发生犯罪行为的地点或者被告人的住所地所在地
的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其次,对于侵权案件,根据刑法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害人通过网络
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在订立合同时与对方达成了协议管辖的约定,那么双方应当按照其约定主张合同管辖。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实体、虚拟审判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裁判。

也就是说,由于互联网的特点,被告人可能身在一些地方,而犯
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又存在跨地域的情况,为了方便审判,法院可以采取虚
拟审判的方式,通过网络视频等技术手段进行庭审,保障被告人的权益。

在协议管辖规则中,还存在一些替代管辖原则。

根据刑法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达成协议,将特定争议交给特定仲裁机构仲裁。

双方受到
仲裁裁决的约束,无须司法机关审理。

总之,刑法诉讼互联网案件中的协议管辖规则是为了解决网络犯罪案
件在管辖方面的问题,保障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
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运用地域原则、合同管辖、替代管辖等
规则,确保互联网案件得到合理和公正的审判。

网络侵权管辖权

网络侵权管辖权

⽹络侵权管辖权当今社会,⼏乎每个⼈都需要⽤到⽹络,通过⽹络四通⼋达的信息可以给⼈们带来便利。

但⼀个事物往往会有两⾯性,⽹络的兴起,也让⽹络带来了⼀系列的不良问题。

例如很多⼈在最近说到的⽹络侵权问题的管辖权是什么?今天,店铺⼩编就整理了下⾯的⽂章给⼤家参考。

⼀、⽹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纵观我国关于管辖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外乎《民事诉讼法》第⼆⼗⼆条、最⾼⼈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这些规定确⽴了对于侵权案件的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民法院和侵权⾏为地的⼈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

侵权⾏为地⼜包括侵权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地。

因为互联⽹具有全球化的特征,所以,在互联⽹中,侵权⾏为地不易确定。

终端设备是侵权⼈实施侵权⾏为、外化其侵权意志的必要⼯具,其“侵权命令”必须通过终端设备发出。

在命令到达⽬的ICP服务器后,必须通过服务器相应主机硬盘完成相应操作,才能实现其侵权的⽬的。

因此,侵权⾏为的实施要经过终端设备和⽬的ICP服务器两个环节才能完成.从⽽使得终端设备所在地和ICP服务器所在地与侵权⾏为的实施存在实质性关联。

⽽终端设备所在地与⽬的ICP服务器所在地都是⽐较确定的,因此,在⽬前的司法实践中,终端设备所在地与⽬的ICP服务器所在地被认为是⽹络侵权⾏为的实施地。

⼆、认定⽹络侵权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36条,该条规定为:⽹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络⽤户利⽤⽹络服务实施侵权⾏为的,被侵权⼈有权通知⽹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部分与⽹络⽤户承担连带责任。

⽹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络⽤户利⽤其⽹络服务侵害他⼈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络⽤户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该条⽂的解读这⼀条规定分为三款,具体体现为两部分内容:第⼀部分是⽹络⽤户利⽤⽹络实施侵权⾏为需承担责任;第⼆部分是⽹络⽤户利⽤⽹络实施侵权⾏为⽹络服务提供者需承担连带责任。

论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中心

论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中心

2021年第1期(总第162期)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FujianInstituteofFinancialAdministratorsNo.12021Serial No.162论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中心周立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在司法实务中,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确定地域管辖时存在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存在不同理解。

从该条的历史演变可见该条主要针对的案件类型应当是因信息网络侵权导致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难以确定的案件。

但“信息网络侵权%—词含义过于泛化导致对该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

同时,涉电商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其销售行为包括“信息发布%与“交付行为%两部分,虽两部分侵犯了不同权利,但在管辖确定之时存在“捆绑效应%;此外,虽然地方法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探索,但是仍然存在不足#要使得司法审判在这一点上得到统一,可以从立法目的出发对第二十五条进行区别适用#关键词:信息网络侵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地域管辖;原告住所地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768(2021)01-0056-09为解决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浮现的诸多问题给审判带来的挑战,201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发布了《涉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以《审理指南》)。

这是自《中华人民和国电子》(以)生效后发布的第一个涉及平台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指导,浙江为电子大省,势他的司法实。

该指南第六条认为'平产品的行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民)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应以被侵权人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

”该规定试图回应民诉法解释中特殊地域管辖条款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案的适用,类案件的情分,《审理指南》的尝试仍然存在不足%本i 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适用问题、原因以及其在涉案件适用的进行分析,以期为统一该条在用提的思路%一、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历史变革与适用现状(!)第二十五条+-史变革民第二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进行规范。

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纠纷时有发生。

当我们面临纠纷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首先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确定管辖法院。

管辖法院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诉讼的便利性、成本以及最终的结果。

那么,究竟如何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基本的管辖原则。

其中,最常见的是“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通常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住所地来确定。

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管辖法院,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很好理解,就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而合同履行地则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类型和履行情况来判断。

以买卖合同为例,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那么就以约定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相对复杂一些。

一般来说,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比如,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除了地域管辖,还有“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由哪一级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通常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则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在一些特殊类型的纠纷中,还有专门的管辖规定。

例如,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权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权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权在民事纠纷中,侵权纠纷是⼀个⼤类,如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产品质量侵权等等。

出现侵权纠纷诉讼时,就需要确定侵权纠纷管辖的法院,这样向法院起诉才会受理,那么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权是如何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权1、对于侵权⾏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侵权⾏为地,包括侵权⾏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地。

《民事诉讼法》第⼆⼗⼋条因侵权⾏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侵权⾏为地,包括侵权⾏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地。

⼆、侵权纠纷怎样解决1、协商。

双⽅依靠⾃⾝⼒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

该⽅法快捷简便、⼼平⽓和,但应以书⾯⽅式记载协商内容。

2、调解。

由第三⽅介⼊促使争议各⽅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盾。

当争议各⽅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调解实为⾼明选择。

3、仲裁。

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

仲裁⼀裁终局制,⼀⽅不履⾏仲裁裁决,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

4、诉讼。

⼀⽅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

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三、民事侵权纠纷的特点侵权是⼀种违法⾏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别⼈的⼈⾝权和财产权。

违法有两种性质,⼀种是违反刑事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者违反⾏政法规,构成治安关管理违法⾏为;另⼀种是违反民事法律、法规,构成民事违法⾏为。

作为⼈民调解⼯作对象的侵权纠纷,主要指由于民事⽅⾯侵权⾏为⽽引起的纠纷。

刑事犯罪和违法乱纪、违反治安管理,不属于⼈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

为了正确解决民事侵权纠纷,先要明确什么是侵权⾏为。

侵权⾏为是⾮法侵犯他⼈财产权利、⼈⾝权利以及名誉权利等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违法⾏为。

从这个定义看,民事侵权⾏为,⾸先是民事违法⾏为,是民事法所禁⽌的⾏为;其次是给他⼈的⼈⾝、财产和名誉造成了损失的⾏为,这些损失,都属于民事权利的损失;再次是依法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为,因为违法⾏为侵犯的各种权利,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违法⾏为的责任⼈,就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担负民事赔偿责任。

网络侵权司法管辖之探析

网络侵权司法管辖之探析

而 由于 网 络 空 间 的虚 拟 性 , 定 了 其不 确 定 性 , 使 人 们 很 难 认 定 决 这
其 与 物 理空 间有 联 系 , 种联 系 的不 确 定 性 , 接 导 致 了 管辖 权 根 这 直
据 的难 以适 用 性 。
经 实 施 立 即 就产 生 侵 权 结 果 , 体 现 了 网络 运 转 的 高 速 性 和 有 这 间后 产 生 。 比如 , 传统 的光 盘 盗 版 , 首先 要 进 行 制 作 , 后 , 然 通过 多
有 机 器 是平 等 的 , 作 机 器 的 人 也 是 平 等 的 。 国 家 作 为 治 理 社 会 操 的 工具 , 网络 空 间 中 也 具 有 平 等 性 , 存 在 主 次 之分 , 在 不 因此 国 家 之 间 只 能 协 调 管 理 互 联 网 外 的 人 与 物 , 确 保 对 网络 空 间 的有 效 以
效 性 。而 一般 侵 权 行 为 则 不 同 , 实 施 侵 权行 为 , 果 则 在 一 段 时 先 结 种 渠 道发 行 , 最后 到达 消 费 者 手 中 , 有 结 果 的 出 现 。虽 然 这 种 盗 才
( ) 三 网络 空 间的 非 中心 化 使 国家 想彻 底 控 制 和 有 效 管 理 互联
( ) 二 网络 空 间的 虚 拟 性使 传 统 的确 定 管 辖 权 的根 据 变得 难 以
【 键 词 】 络 侵 权 ; 辖 ; 辖 权 关 网 管 管


网络 侵 权 的特 征
网 络侵 权 是 指 在 网 络 环 境 下 发 生 的侵 权 行 为 , 一 种 新 的 侵 是 权类 型 。它 与 一般 侵 权 行 为 既 有 共 性 又 有 一 定 的 差 异 , 者 本 质 二 是相 同 的 , 不 同之 处 在 于 二 者侵 权 的手 段 , 其 方式 不 同 。 因此 网 络 侵权 除具 有 一 般 侵权 行 为 的特 点 外 , 具 有 自己的 独有 特征 。 还 ( ) 一 侵权 结果 的产 生 具 有 即 时 性 。所 渭 即时 性 是 指 侵 权 行 为

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界定

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界定

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界定作者:李争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4期摘要网络侵权案件使用侵权案件管辖规则,即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然而这一规则相云南于复杂的网络侵权案件管辖实践来说显得比较抽象,因此,本文将对网络侵权管辖进行整理、反思、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网络侵权管辖侵权结果地作者简介:李争争,太原科技大学诉讼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133-01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在享受网上冲浪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了随之产生的大量网络纠纷。

网络侵权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侵害知识产权案件包括分割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技术秘密等。

其中最常见的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是那些未经授权发布他人作品的行为,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大多数为著作权侵权案件,主要是那些未经授权发布他人作品的行为。

由于网络具有传统物理空间确定管辖权的地域概念变得模糊,对传统的地域管辖制度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如何构建网络环境下的侵权管辖规则,和谐地衔接网络虚拟世界与传统管辖规则,是互联网带给学办新的课题。

一、我国目前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从现行规则看,我国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很不完整,并且这两个司法解释本身也存在着缺陷。

1.这两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

《解释一》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以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而《解释二》规定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这反遇了最高人民法院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是否应当作为确定侵权行为地的标准举棋不定。

2.《解释一》把制作、存放侵权作品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定为侵权行为地,在实践中虽然具有容易识别、便于操作的优点,然而,由于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以及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往往位于大城市与权利人相距遥远,这样限定侵权行为地对权利人行使权利是非常不利的。

网络侵权管辖确定

网络侵权管辖确定

浅议网络侵权管辖的确定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在人们分享资讯的同时,也对逐渐发现有越来越多的网络侵权问题的发生。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传统侵权之诉的地域管辖中的原稿就被告原则如何适用?笔者试图从分析网络对传统地域管辖原则的冲击入手,传统的地域管辖规则在经过变通之后,结合中国的立法、司法实践,试图寻找确立网络侵权地域管辖规定的最有效可行的方案,以期用统一明确和合理的立法规定指导我国网络侵权案件关于管辖权认定的司法实践。

关键词:网络侵权;地域管辖一、网络侵权的地域管辖确定实践之困境(一)网络侵权的界定网络侵权主要包括侵犯隐私权、侵犯著作权、商标标识、域名、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该侵权人主观上之出于故意或过失,该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而该侵权行为和受害人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该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二)网络侵权地域管辖实践之困境谈起网络就使我们想到”网络空间”,它是目前国际社会对网络所带来的为人们提供各种信、息的活动场所,对相对独立的信息传播与存储的称谓。

在传统的”实在世界”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某一特定的法院的管辖区域能够通过地理上的界限加以界定。

但网络空间是一个开放性的全球性系统,没有明确的边界。

要在这样一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空间中划定界线,这是传统司法管辖权面临的困境。

而某一特定法院对于数字传输的管辖究竟是涉及其全过程或者仅仅涉及其中一个或数个环节,即某一法院到底对网络空间的哪一部分享有管辖权,或者是否对网络空间的全部享有管辖权,也是划定管辖区域需要考虑的问题。

首先,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不能明确化。

就某一特定的法院而言,它的管辖区域是确定的,有着明确的地理边界、国界,或称物理空间。

网络空间本身则无边界而言,它是一个全球性的系统,无法将它像物理空间那样分割成许多领域,分割也毫无意义,它与物理空间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

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管辖问题的思考

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管辖问题的思考

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管辖问题的思考蔡毓斌摘要网络的发展给著作权带来的冲击无疑是巨大的。

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信息来源的复杂性,使得侵权之源,有迹亦难寻。

传统以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为基础的司法管辖权标准在互联网世界的适用遭遇瓶颈。

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例判决的反思,提出了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确定侵权行为地的具体方法。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著作权侵权管辖侵权行为地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52-02网络的发展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巨大的冲击。

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开放性)、虚拟性、信息来源的复杂性,给按照传统物理空间构建的管辖权规则产生了极大的挑战。

传统的管辖权多以侵权行为发生的地点来确定,因为侵权行为发生地是确定的,但是互联网具有无国界性的特点,难以确定与之对应的物理空间,而且会产生大量的管辖权冲突。

如何确定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管辖地已为学界所重视,实务界和理论界虽已进行了相当多的讨论与研究,并已作出诸多贡献,但目前并无一致或令人信服的结论,还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讨。

一、从典型案例看我国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目前典型的网络著作权管辖异议是发生在瑞德公司与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网站主页著作权上诉案中。

瑞德公司发现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东方公司”)网站的主页在内容结构、色彩、图案、版式、文字描述等方面均与其主页相同或类似,遂以东方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后东方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北京市海淀区既非侵权行为地又非被告住所在地,对该案无管辖权。

海淀区法院裁定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东方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特网上的网页及其他信息是能够被复制的,而在因特网上进行访问或复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使用终端计算机;(2)通过因特网进入存有相关内容的服务器。

浅析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之确定

浅析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之确定
辖 权 理 论 的 基 础
首先 . 司法 管 辖 区域 界 限模 糊 。传 统 的 物 理 世 界 中人 们 依 靠
主 权 、 制 等 不 同 的 手 段 划 定 了 国界 、 界 , 世 界 划 分 成 不 同 强 边 将
的 国家 和 区域 . 以此 确 定 了各 自行 使 管 辖 权 的基 础 。但 是 网络 并 空 间 是 一 个 开 放 性 的 虚 拟 世 界 . 那 里 没 有 国 家 和 区域 的 概 念 。 在
因 素 自身 在 时 间 上 和 空 间 上 的相 对 稳 定 性 .至 少是 可 以 确 定 的 : 二 是 该 因素 与 管 辖 区域 之 间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关 联 度 。但 是 网 络 空
间具有虚拟性 和不 确定性 .发 生在网络空 间的侵权 案件的侵权 者 很 难 同上 述 因素 之 间 产 生 稳 定 的联 系 .这 就 动 摇 了 传 统 的管
民事 责 任 的行 为 ( ) 络侵 权 行 为 的 特 点 二 网
没有 接 触 该 条 信 息 . 以 , 确 判 断 侵 权 后 果 的 范 围和 程 度 也 变 所 准 得十分困难。 四 、网络 的发 展 对 传 统 管 辖 权 制 度 的 挑 战
传 统 的管 辖 权 理 论 通 常 认 为 . 与 当 事 人 有 关 的任 何 因 素 如 果 能 够 成 为 法 院 行 使 管 辖 权 的 根 据 . 须 具 备 两 个 条 件 : 是 该 必 一
当 网络 侵 权 案 件 发 生 时 . 网络 空 间 的 不 可 视 性 使 得 司 法 管 辖 的 区域 界 限 变 得 模 糊 其 次 , 统 的 管辖 权 根 据 难 以适 用 。传 统 的 管 辖权 根据 如侵 传

浅析网络侵权管辖

浅析网络侵权管辖
了巨 大 的挑 战 。
பைடு நூலகம்
( ) 一 网络空间的全球性打破 了司法管辖区域的领土边界性 就某一特定的法院而言 , 它的管辖 区域有着 明确 的地理边 界。而网络空 间是一个全球性的 系统 , 无边界 而言的。任何 网 络使用 者只要联上互联网 , 就可以很容 易跨 越 国界 实施 侵权行 为。在 网络侵权案件 中, 被告人 本身可 能从 来没有 到过法院地 国, 在法 院地 国也没有财产和住所 , 因此传统 的地域管辖 规则在 网络侵权案件 中变得不适用。
二 、 外 网 络 侵权 管辖 的理 论和 实践 国
平。
( ) 三 网址管辖基础论 此理论认为网址存在 于网络空间中 , 它在网络 中的位置是 可以确定 的,且在一定时间 内也具有相对 的稳定性 。网址受制 于其 I S P所在的管辖 区域 , 其转化为地理上的空 间有 比较充分 关联 因 素 。 因此 ,网址 应 当 成 为 新 的管 辖 基 础 。本 文 认 为 , 网 址 具有 相 对 的稳 定 性 , 网址 和 管 辖 区 域 有 一定 的联 系 , 以作 为 可 地域 管 辖 确 定 的重 要 参考 , 是 不 能 构 成 新 的管 辖 的 绝 对 基础 , 但 因 为 网址 和 现 实 中 的 行为 人 的行 为 没 有 必 然 的联 系 , 行 为 人 如 在外地 网吧上网发表了侵权 的文章 , 就不能通过 网址 来确定该 行为。 《 美国对网络管辖 的实证分析 四J 美 国对于网络管辖 的原则之一体 现为长臂管辖权 , 典型案 例是 Mai c r s n.Vs y eg l n.案。Mai tI .C b rodIc rs公司是一家加 t 利福 尼 亚 的 公 司 , 并在 该 州 有 网址 。它 在 网 上 提 供 了 一 项 新 服 务 的广告 , 希望网络用户成为其潜在 的顾客。随后有 3 1名密 1 苏里州 的用户访问了该 网址 , 中多数 是密州 的莫里 茨公 司职 其 员 。莫里茨公司于 19 9 6年 4月 向法院起诉 , 告 Mai 控 r s公司 t 侵犯其商标权并进行不正 当竞争 。Mai r s公司认 为, t 密州法院 的管辖缺乏足够的事实 , 要求法 院拒 绝受理 。密州法 院最 后作 出的 判 决 认 为 , 告 与 密 州 的 联 系 方式 满 足 了密 州 的 长臂 法 案 , 被 并以“ 最低限度 的接触” 由, 为 对案件行使 了管辖权。

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确定问题研究

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确定问题研究

国《 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地域管辖 3 有三种 , ] 即一般地域管辖 、 特殊地域管辖 和专属管辖 。 ]一般地域 管辖 的基本 [ 4
原则是“ 原告就被告” 的原则 , 即由被告住所 地法 院管辖。这是从 “ 方便他们进行诉讼 和人 民法 院尽 审判 之责 , 也为 了方便对判决 的执行”5 ( [ ] 即所谓的“ 两便原则 ” 角度出发 。而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 标 的之特殊性与特定管辖 )
[ ] 本文所称网络即指 It t中文译名为“ 1 n me, e 国际互联网” 。它是一个 建立 在现代计算 机技术基 础上 的成 千上万 相互协作 的 网络以及网 络所承载的信息结合 而成的集合体 , 它是计算机数字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的产物 , 是正在到来 的信息社会 的基础 。也就是说 , 当本文 以下 谈到 网络这个 概念的时候 , 不是简单地把它作 为一个有形 的用各种缆线连接 的计算机网 络, 而是 作 为一个 当今 世界上规模 最大 、 盖面最 广 、 覆 资源 最丰富 、 使用最 为迅捷 的网络信息库。从表现形式上看 , 互联 网不仅是一张 网络 , 还包括 网上 的信息 。从 功能上讲 , 互联 网是 电话 系统 、 邮政服 务、 新闻媒体 、 购物中心 、 信息集散地 、 音像传播系统等功能结合而成的一个整体 , 但从互联 网 的技 术背景 和发展前 景看 , 又绝不是 其中的任 它 何一个。参 见王德全 :试论 It t 件的司法管辖权” 载《 “ n me案 e , 中外法学》 9 8年第 2期 , 2 19 第 5页。 [ ] 参见卓 翔 :对 网络侵权 案件 的司法管辖权” 载《 2 “ , 法学论坛) 0 1 2 0 年第 3 , 5 期 第 3页。 [ ] 按 照《 3 民事诉讼法 》 的体例 , 诉讼 管辖 的种类 可分为 : 级别管辖 、 域管辖 、 地 移送管辖 和指定管辖 。参见常怡 ( 主编 ) 《 : 民事诉 讼法学》 , 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 年 l 9 6 O月第 l , 4 版 第 0页 。 [ ]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 只能 由特定 的人 民法 院管辖 , 4 其他法 院无 管辖权 , 当事人也 不得协议 变更管辖 法院 。专属 管辖 与 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无 关。参见常怡( 主编 ) 《 : 民事诉讼法 学》 中国政法 大学 出版社 19 年 l , 9 6 0月第 l , 5 。 版 第 2页 [ ] 参见谭兵 ( 5 主编) 《 : 民事诉讼法学 》 法律 出版社 19 , 97年 9月第 l 第 16 。 版, 3 页

论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管辖权确定

论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管辖权确定
《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审 理 涉 及 计算 机 网络 域 名 民 事纠 纷 案 件运 用 最
域国家之间制定统一适用的规 范, 如欧盟等 。最后 , 例 几个 国家之间
为 , 决 纠 纷 、 障 国家 利 益 , 行这 方 面 立 法 具 有 必 要 性 。 者 认 为 解 保 进 笔


我国关于互联网上侵权行为 管辖权 的相 关立法及评价
所谓 互 联 网上 的侵权 行 为 就 是 指 以互 联 网为 平 台 或工 具 , 发生 在
互联网上 的各种侵害他人 民事权 益的行为。我 国目前还没有 国国际私法示范法》( 以下简称 《 示范
)其 值得欣 关于互联网侵权案件管辖权的法律。 目前对于互联网侵权案件管辖 法》 , 中关于管辖权 的规定十分全面值得立法机关 的借鉴 。 权做出规定的主要是《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 网络著作权 慰 的是 2 0 0 2年 1 2月 ,第 九 届 全 国人 民 代表 大 会 常务 委 员会 讨 论 的 纠纷案件运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和《
侵 权行 为管辖 权提 出 自己的建议 。 关 键词 互联 网 侵权 行 为 管辖权
中图 分类号 : 9 6 D 2.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90 -6 — 1 t0 ・5 22 0 )6 1 70
我国的互联 网发展速度极其迅速, 为了更好的规制互联网上的侵权行
用 就 给 确 定 “ 施 被 诉侵 权 行 为 的 网络 服 务 器 、 算 机 终端 等 设 备 所 实 计
( ) 强对境 外判 决承认与执行中请 的审查 三 加 目前各 国法院争相扩大 自己的管辖权 , 这就会给其他国家带来很 大的风险。 一旦我国公 民或企业败诉 , 如果我国公民或 公司在该 国境 内有足够 的财产 , 那么该国判 决可 以很轻易的被加 以执行 ; 果在该 如

论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确定

论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确定

权 侵权纠 纷案件 由侵权 行 为地或 者被 告住所地 人民法 院管辖。
侵权 行为地包括 实施被诉侵 权行 为的网络服 务器、 计算机终端等 设备 所在地 。 对难 以确定 侵权行 为地 和被告住所 地的 , 告发现 原
( ) 管辖权 的人 民法院 多 一 拥有
由于 网络 的特殊 性 , 涉讼 当事 人往往是遍 布全 国各地甚 至世 侵权 内容的 计 机终端 等设 备所 在地可 以视为侵权行 为地 。 该 ”
辖, 经常会导致一 方或 双方长途 跋涉参 加到诉讼 活动 中去 , J 增J 【 J
了参与诉讼 的难度 , 使得诉讼 权利 的实现 , 在客观上 障碍重重 。
三、 网络 侵权案 件地域 管辖 需不 断完善 由于互联 网的全面普 及是大势所 趋, 电子商 务的空前繁荣和
发展 , 迫切需要及 时立法 来调整 网络 侵权案件 , 也 化解 矛盾, 以法
网络侵权案件地 域管辖 的确 定, 在立法 及司法解释 中应 当秉 的法律保 护就无法落 到实 处, 这无疑 更是亟待 司法 部门解决的一
大 问题 。 在国际 司法协 作方面 , 目前在 理论 界, 关于网络侵 权案件 的
辖法 院 。在立 法上及 司法解释 中 , 当综合考量 客观 因素 , 应 更加 地域 管辖 问题 , 说法 不一 。 网络 空间之 全球性 和跨地域 性、被侵权 人住 所地都 可 以确 定管辖法 规定至 少在一 定程度 上弥 补 了我 国现 行法律 中关于 网络侵权管
院。 而且产生 管辖争议 的机率 高, 易出现 司法权 的推 诿和 司法 辖的空 白。 容 随着 理论研 究 的深 入与 司法实 践的发展 , 网络侵权地 管辖权 的争夺现 象,最 为重 要的是 无论 确定哪 个地 域的 法院管 域 管辖 问题 最终 会得到科 学合 理的解 决。

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的确定

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的确定

浅析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的确定【摘要】随着现今网络世界的发展,网络上的法律问题也渐渐多起来,尤其是网络侵权问题更是多有发生,与现实中的侵权问题相比,网络侵权案件在地域管辖的确定方面较为复杂,这是因为网络世界的范围更广,遍及全球,而且主要是靠数字传输,而侵权案件需要特定的法院处理,两者之间存在矛盾,故需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

【关键词】网络侵权;地域管辖;侵权行为地一、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点(一)网络侵权的概念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即网络通信协议、信息交换方式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

”而侵权行为的究竟该如何定义,各个国家均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学者们也各执其词,但其基本的含义顾名思义就是侵犯了他人权益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就这方面来说,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网络侵权,即在网络世界中因为侵犯了他人的权益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从侵权与网络侵权的定义可以看出,两者在实质上是相同的,都是侵犯他人权益而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从辩证角度来说,两者也是有不同点的,网络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有其自身的特点,并由此产生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行为的特点。

(二)网络空间的特点传统意义上的空间指客观存在的物理性空间;建立在物理空间之上的理性空间成为法律空间;相对的,网络发展至今也产生了属于自己的网络空间,这个空间是虚拟的,技术性的,同样也是客观存在的独立空间,这个空间有自己的规则。

它不同于传统物理空间的特点有:1、几乎没有时间差,在传统物理空间中,无论是信件还是电报等的传输都是存在时间上的差距的,不在同一地点的人们要交流信息就要忍受这种时间上的等待。

而在网络空间中,这几乎是不存在的,世界上不同国家的人们在网络上分享或交流资料和信息可以同步进行,如同两人坐在一起畅谈,既方便又快捷。

2、网络空间具有很明显的虚拟性,尤其是与物理空间相比。

关于完善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思考

关于完善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思考

为下的定义是: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 由于过错 , 或者在法律特别 规定的场合无过错 , 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 , 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 式, 侵害他 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 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 律后果的行为。l 以简单概括为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 【可 权利, 并造成损害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行为。在传统 民法中 , 侵权一般包括侵犯人身权 , 如侵犯 隐私权 、 名誉权等 , 以及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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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 年 5 06 月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un l 0 n n E o o c Ma a e n olg o ra fHu a c nmi n gme tC l e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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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卷第 3期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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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 网侵害国家、 集体 或他人的 民事权 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 【在这里要强 调指 出的是, 2 网
络中侵权行为的范围有别于传统 国际私法中侵权行 为的范 围。
必然会增大冲突产生的可能性 ; 再次, 当国外的司法实践 已对积 极存在的网址和消极存在的 网址做出区分 , 并且也 已得到世界 的广泛认同之时 , 我国的立法中却根本未涉及到此问题 , 这不得 不说是—个遗憾。最后 , 原告所 在地能否作为 网络侵权案件管
地” 视为侵权行 为地 , 时就与《 此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基本相同 了。可以看出,解释》 《 对网络案件的管辖 原则是以被告住所地
和侵权行 为实施地管 辖为一般 , 以侵权结果发 生地管辖 为例 外。 】 【 。 但是此条规定似乎存在着这样几个 问题。首 先, 互联 网是 无 国界的, —旦纠纷涉及到国外, 依照此原则我 国很可能就丧失

网络侵权纠纷的法律规定与案例分析

网络侵权纠纷的法律规定与案例分析

网络侵权纠纷的法律规定与案例分析【案例:网上音乐侵权引发的法律纠纷】事件时间:2008年案例背景:2008年,某音乐公司发现其最新推出的音乐作品在多个音乐网站上被未经授权地上传和下载,引起了该公司的关注。

这一侵权行为涉及了大量的用户以及多个音乐平台,给音乐公司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失。

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音乐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侵权纠纷诉讼。

事件经过:1.起诉阶段:音乐公司聘请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指控被告平台未经授权地传播其音乐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在起诉状中,音乐公司提供了大量证据,包括侵权网站的截图、音乐下载记录等。

2.庭审阶段:法院受理了该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庭审。

庭审期间,音乐公司的律师详细阐述了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性,并提交了已注册的音乐著作权证书和授权书等证据,证明原告确实享有著作权。

被告平台的代理律师辩称,平台对上传音乐的用户行为进行了严格审核,不存在侵权责任,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判决结果: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音乐公司经济损失,金额为每首音乐作品侵权1000元人民币。

庭审期间,法院还要求被告立即删除侵权音乐资源,以避免持续的侵权行为。

律师点评:这个案例涉及的是网络侵权纠纷中的音乐侵权问题。

在网络时代,音乐的开放共享性质为声音的自由传播提供了条件,但也给音乐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这个案例中,原告充分准备了相关证据,包括著作权证书和授权书等,有力地证明了其享有的著作权,并且能够明确指认被告平台的侵权行为。

对于音乐侵权这类案件,原告在诉讼前应及时保护自己的著作权,注册著作权证书,并与合作平台签订明确的授权协议。

在庭审中,他们应坚持举证责任,详细陈述被告的侵权行为,并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

同时,法院对被告平台的审核责任也应有所加强,避免因技术手段不完善而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总结: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看到在网络侵权纠纷中,保护自身权益的关键是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行动。

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地如何确定做出侵权的⾏为损害他⼈合法利益的,侵权⼈要承担侵权的责任,因侵权⾏为产⽣纠纷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地怎样确定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地如何确定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地如何确定没有进⾏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侵权⾏为由侵权⾏为发⽣地或者被告地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四条【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的民事关系。

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侵权诉讼管辖因侵权⾏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侵权⾏为地,包括侵权⾏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地。

第⼆⼗五条信息⽹络侵权⾏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地包括被侵权⼈住所地。

第⼆⼗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财产、⼈⾝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侵权纠纷案件管辖规定有两个,由侵权⾏为地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侵权⾏为地包括侵权⾏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地。

如果是信息⽹络侵权的,⾏为地是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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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评析关键词: 网络侵权属地管辖侵权行为地侵权设备所在地内容提要: 侵权行为地这一传统属地管辖依据能否适用于以及该如何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是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的重要问题。

该依据虽然受到网络的冲击,但仍能适用于此类案件。

然而,我们必须基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对其加以发展。

“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作为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具有确定性和合理性,应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主要管辖依据。

“原告发现侵权信息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一般不能作为管辖依据。

只有当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难以确定时,它才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依据而得以适用,成为网络侵权案件的辅助管辖依据。

引言对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案件时面临的首要问题。

侵权行为地是法院对侵权案件进行属地管辖的一项基本依据,已得到世界多数国家的普遍采用。

侵权行为地是指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所在地。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

)。

传统的现实物理世界中的侵权行为,其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和确定性,比较容易判定。

但是,网络的无界性使得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的侵权行为的地域性明显弱化,侵权结果的发生又体现出很强的扩散性和不确定性。

这使得传统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时受到挑战。

所以,现在我们要解决两个问题:首先,侵权行为地这一传统属地管辖依据还能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吗?这是我们必须回答的前提性问题,否则其他相关研究将成为无本之木。

其次,若该依据还能适用,那么该如何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如何适用该依据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则是依该依据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关键环节。

由此可见,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是极具理论和实践价值的工作。

本文将针对这两个问题依次进行探讨,系统论证“依网络设备所在地确定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观点,深入分析网络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及其确定方法,以期对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理论有所发展,对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更好解决有所帮助。

一、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仍可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但须发展完善第一,从本质上讲,侵权行为地是一项基本的属地管辖依据。

属地管辖权是法院依据法院地与某民商事案件的事实或当事人的地域联系而享有的管辖权。

从国际角度看,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基本权利之一,是国家主权,特别是国家领土主权在国际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权问题上的体现[1]。

从国内角度看,属地管辖权体现了在国内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管辖权力的分配与平衡,是国家的管理控制权在司法领域的有效落实。

因此,各国为了对外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和对内合理分配管辖权限,大多采用侵权行为地这一属地管辖依据来确定侵权案件的管辖权。

在网络环境下,虽然侵权行为的地域性明显弱化,但是各国及国内各地区的司法界限却并未因此而发生改变,各国维护国家主权的意志也并未发生改变,而且网络侵权行为很可能会与多个国家相联系,所以,对于依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能够被纳入本国管辖范围的涉外网络侵权案件,各国法院都会积极主张管辖,以尽量维护国家主权和本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国内网络侵权案件,各国也会依此依据在国内法院之间有效分配管辖权力。

因此,侵权行为地这一属地管辖依据仍然会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

第二,从理论上讲,侵权行为地是最适于管辖侵权案件的地方。

侵权行为地与侵权纠纷有着最为直接且密切的联系,是侵权行为人的侵权目的体现得最为集中的地方,也是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最为便利的地方。

所以,依侵权行为地确定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是合理的。

对于网络侵权行为,从性质上说,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只不过是一种借助网络实施的较为特殊的侵权行为。

网络的参与并未改变侵权法律关系的本质,也并未产生新的法律关系。

而且网络侵权行为是现实主体在网络设备实体上实施的真实行为,各种侵权信息也需要在网络设备中传输和显现,并在现实世界中产生各种影响,所以网络侵权行为仍与一定地域相联系,可以在现实世界中找到其侵权行为地。

因此,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中仍然具有重要价值。

第三,从实践上讲,侵权行为地是受到普遍推崇的管辖依据。

在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这一管辖依据早已得到明确体现,具有长期且稳固的立法和司法基础。

就网络侵权而言,尽管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在进行积极探索,但至今学术界并未提出真正具有说服力的理由来否定和推翻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各国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对相关管辖规则做出大的变革,而多是在沿用该依据的基础上尝试赋予其更具时代性、合理性的内涵和确定方法。

所以,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依然得到广泛采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虽然传统的侵权行为地管辖依据受到网络的冲击,但其深厚的根基仍未被真正动摇,这一管辖依据仍然能够在网络侵权案件中适用并发挥重要作用。

然而,我们必须基于对网络侵权行为特殊性的认识和把握,对该依据加以发展完善,对侵权行为地的确定依据和方法进行新的探索。

二、“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评析网络侵权行为是借助网络实施的较为特殊的侵权行为。

从行为主体上看,网络侵权可分为网络用户侵权和网络服务商侵权两大类。

就网络用户而言,其侵权行为的实施过程一般可分解为发出指令、传输指令和执行指令三个步骤。

首先,网络用户通过在计算机终端设备上的操作发出侵权指令;然后,这些侵权指令和相关信息内容通过各种网络设备传输到提供相关网络内容服务的服务器;最后,这些侵权指令在该服务器上得以执行,用户的侵权操作得以完成。

由此可见,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两个关键环节在于该用户在计算机终端设备上的发出侵权指令的操作,以及相关网络服务器上的执行侵权指令的操作。

所以,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以及相关网络服务器是网络用户进行网络侵权的必要工具和关键因素,在侵权行为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其所在地是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实施地。

就网络服务商而言,不论是通过提供内容服务实施侵权,还是运用技术手段实施侵权,其侵权行为都是利用其网络服务器进行的,所以,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是网络服务商侵权行为的实施地。

综上所述,被告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以及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也即“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是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可以考虑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

对于管辖依据,在笔者看来,至少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确定性,即该依据本身是可以确定的,应当具有时空上相对的稳定性;二是合理性,即法院适用该依据对案件进行管辖应当是公平合理的。

所以,若“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要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也应当满足这两个条件。

因此,对其进行“确定性”和“合理性”的考量是判定其能否作为网络侵权案件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的关键。

(一)“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具有确定性被告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以及相关网络服务器存在于现实世界的一定地域之中,且位置相对固定,一般是可以追踪、定位的,因而具有确定性。

这就满足了第一个条件。

(二)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具有合理性第一,从联系方面看,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与侵权行为和侵权诉讼之间具有直接且密切的联系。

正如前文所述,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是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

所以,就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而言,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在该地实施的,原告提起的网络侵权诉讼的诉因也就发生在该地,而且被告在该地的侵权行为直接且集中地体现了被告的侵权意图,因此,该地与侵权行为和侵权诉讼之间存在着直接且密切的联系,由该地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是合理的。

第二,从利益方面看,被告是在侵权设备所在地实施侵权行为、获得侵权利益的同时将自身置于该地法院的管辖之下。

利益是人们进行各种活动的内在动力。

法律确认、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并通过各种实体和程序规则保障和促进利益的实现。

在网络环境下,网络行为主体享有利用网络进行各种行为的权利,可以进行商务往来、信息交换与共享、发表言论,以及提供网络服务等各种活动,并从中获得物质或精神上的利益。

但这些权利必须依法行使,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实施侵权行为,不仅滥用了其在侵权设备所在地从事网络活动的有利条件和该地相关规则对其利益给予的保护,而且在获得侵权利益的同时,还对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所以,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有权力也有责任对发生在其辖区内的网络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对违法者进行惩罚,以弥补被侵权人的利益损失。

因此,被告是在侵权设备所在地实施侵权行为、获得侵权利益的同时将自身置于该地法院的管辖之下。

第三,从秩序方面看,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恢复被损害的法院地社会秩序。

如果没有一个安全的环境能让人们放心地享受其合法权益的话,那么人类的一切活动就都失去了最起码的条件。

所以,任何社会都必须要建立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而法律正起到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的重要作用[2]。

由于在某地进行违法行为必将扰乱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危害到当地法律的权威,所以,网络侵权行为也必将损害侵权设备所在地的正常社会秩序。

该地法院对此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进行管辖,是恢复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正义秩序的程序保障,也是其作为辖区秩序维护者的基本权力。

第四,从诉权方面看,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维护原、被告双方诉讼权利的平衡。

就诉讼双方的地位而言,原告是发起诉讼的一方,在起诉前,原告就综合考虑了诉讼成本、社会关系及胜诉可能性等各种情况,充分收集和准备了各种证据材料,并在此基础上选择管辖法院,所以在诉讼中处于明显的主动和优势地位。

而被告是应诉的一方,处于相对的被动和劣势地位[3]。

而且,网络侵权行为很可能与多个法院有联系,这为原告挑选法院提供了极大便利,更不利于双方诉讼权利的平衡。

所以,在此情况下,由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可使管辖法院具有较强的明确性和可预见性,有利于防止原告滥用诉权、随意挑选法院,可以有效维护原、被告之间诉讼权利的平衡,使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更具公平合理性。

第五,从效益方面看,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

由于在网络侵权设备中,侵权行为以数据复制或存储的形式被记录,并能通过技术手段被感知,而且除非有意识地删除,否则这些数据将保留较长的时间[4],所以,在侵权设备所在地收集侵权证据和查明案件情况最为便利,由此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的审理,能够有效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而且在判决作出后,若被告败诉,在侵权设备所在地执行判决也比较方便,可以将书面判决更有效地转化为原告的实然利益。

所以,由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诉讼效益的提高。

综上所述,由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对网络侵权案件行使管辖权是合理的,这就满足了第二个条件。

论证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网络侵权案件的“被告侵权设备所在地”是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其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依据,具有确定性及合理性,应当作为网络侵权案件的主要管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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