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侵权管辖规定
网络侵权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我要纠错】【字体:大默认小】【打印】【关闭】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发布时间:2014-10-09 13:57:51为正确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三条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网络商标侵权诉讼管辖
网络商标侵权诉讼管辖网络商标侵权诉讼管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商标侵权案例呈迅速增长之势。
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全球性、无形性等特点,如何确定互联网商标侵权管辖法院就是商标权利人在实践中要面对的一个难题。
现行法律规定现行法规对商标侵权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侵权行为的”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进一步对“侵权行为地”的范围做出界定:“指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地域,包括侵权物品生产地、运输地、销售地及仓储地等。
”上述法规中关于“侵权行为地以及被告住所地”为管辖地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互联网商标侵权案件。
但在实践中,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无形性等特点,侵权行为地以及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较为困难。
如果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确定管辖,我们应如何选择合适的管辖地以解决网络商标侵权纠纷呢?如何确定管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队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网络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可按以下方式确定管辖。
被告住所地“原告就被告”是中国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
但在互联网侵权案件中,要确定被告的企业名称、住所地较为困难。
原告往往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信息、工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或者被告在网站上的地址、电话等联系信息用以判断侵权行为人,但实际中仍困难重重。
因此,经常发生原告由于无法确定适格的被告而主动撤诉的情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网络侵权管辖权
⽹络侵权管辖权当今社会,⼏乎每个⼈都需要⽤到⽹络,通过⽹络四通⼋达的信息可以给⼈们带来便利。
但⼀个事物往往会有两⾯性,⽹络的兴起,也让⽹络带来了⼀系列的不良问题。
例如很多⼈在最近说到的⽹络侵权问题的管辖权是什么?今天,店铺⼩编就整理了下⾯的⽂章给⼤家参考。
⼀、⽹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纵观我国关于管辖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外乎《民事诉讼法》第⼆⼗⼆条、最⾼⼈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这些规定确⽴了对于侵权案件的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民法院和侵权⾏为地的⼈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
侵权⾏为地⼜包括侵权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地。
因为互联⽹具有全球化的特征,所以,在互联⽹中,侵权⾏为地不易确定。
终端设备是侵权⼈实施侵权⾏为、外化其侵权意志的必要⼯具,其“侵权命令”必须通过终端设备发出。
在命令到达⽬的ICP服务器后,必须通过服务器相应主机硬盘完成相应操作,才能实现其侵权的⽬的。
因此,侵权⾏为的实施要经过终端设备和⽬的ICP服务器两个环节才能完成.从⽽使得终端设备所在地和ICP服务器所在地与侵权⾏为的实施存在实质性关联。
⽽终端设备所在地与⽬的ICP服务器所在地都是⽐较确定的,因此,在⽬前的司法实践中,终端设备所在地与⽬的ICP服务器所在地被认为是⽹络侵权⾏为的实施地。
⼆、认定⽹络侵权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36条,该条规定为:⽹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络⽤户利⽤⽹络服务实施侵权⾏为的,被侵权⼈有权通知⽹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部分与⽹络⽤户承担连带责任。
⽹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络⽤户利⽤其⽹络服务侵害他⼈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络⽤户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该条⽂的解读这⼀条规定分为三款,具体体现为两部分内容:第⼀部分是⽹络⽤户利⽤⽹络实施侵权⾏为需承担责任;第⼆部分是⽹络⽤户利⽤⽹络实施侵权⾏为⽹络服务提供者需承担连带责任。
论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中心
2021年第1期(总第162期)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FujianInstituteofFinancialAdministratorsNo.12021Serial No.162论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中心周立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在司法实务中,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确定地域管辖时存在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存在不同理解。
从该条的历史演变可见该条主要针对的案件类型应当是因信息网络侵权导致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难以确定的案件。
但“信息网络侵权%—词含义过于泛化导致对该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
同时,涉电商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其销售行为包括“信息发布%与“交付行为%两部分,虽两部分侵犯了不同权利,但在管辖确定之时存在“捆绑效应%;此外,虽然地方法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探索,但是仍然存在不足#要使得司法审判在这一点上得到统一,可以从立法目的出发对第二十五条进行区别适用#关键词:信息网络侵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地域管辖;原告住所地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768(2021)01-0056-09为解决涉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浮现的诸多问题给审判带来的挑战,201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发布了《涉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以《审理指南》)。
这是自《中华人民和国电子》(以)生效后发布的第一个涉及平台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指导,浙江为电子大省,势他的司法实。
该指南第六条认为'平产品的行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民)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应以被侵权人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
”该规定试图回应民诉法解释中特殊地域管辖条款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案的适用,类案件的情分,《审理指南》的尝试仍然存在不足%本i 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适用问题、原因以及其在涉案件适用的进行分析,以期为统一该条在用提的思路%一、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历史变革与适用现状(!)第二十五条+-史变革民第二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进行规范。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解读【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解读【网络侵权责任】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
网络侵权概述随着计算机应用及通信技术的发展,网络已快速辐射到社会各个领域,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与生产方式,上网浏览新闻、网络游戏、网络购物、网络聊天、网络下载等几乎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而与此同时,通过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如利用网络诽谤他人、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上传盗版音乐及影视作品等。
但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分散性等特点,权利人很难找到实施侵权行为的人,维权成本太高,很多权利人便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网络上存在的信息是海量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一一审查,要求其对所有侵权信息承担责任也是不公平的。
所以,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促进网络产业正常发展之间取得平衡,是我们长期以来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正是基于此,本法对网络侵权作了专条规定。
(一)网络侵权的概念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它不是指侵害某种特定权利(利益)的具体侵权行为,也不属于在构成要件方面具有某种特殊性的特殊侵权行为,而是指一切发生于互联网空间的侵权行为。
(二)网络侵权的特征没有网络,也就不存在网络侵权,网络侵权的现象正是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出现的。
相比传统侵权行为,网络侵权的特殊性也是由网络技术的特殊性决定的,而且还将不断发展变化。
1.主体的特殊性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用户不再只是网络信息的被动接收者,而是正逐渐转变为主动参与者。
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界定
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界定作者:李争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4期摘要网络侵权案件使用侵权案件管辖规则,即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然而这一规则相云南于复杂的网络侵权案件管辖实践来说显得比较抽象,因此,本文将对网络侵权管辖进行整理、反思、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网络侵权管辖侵权结果地作者简介:李争争,太原科技大学诉讼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133-01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在享受网上冲浪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了随之产生的大量网络纠纷。
网络侵权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侵害知识产权案件包括分割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技术秘密等。
其中最常见的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是那些未经授权发布他人作品的行为,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大多数为著作权侵权案件,主要是那些未经授权发布他人作品的行为。
由于网络具有传统物理空间确定管辖权的地域概念变得模糊,对传统的地域管辖制度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如何构建网络环境下的侵权管辖规则,和谐地衔接网络虚拟世界与传统管辖规则,是互联网带给学办新的课题。
一、我国目前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从现行规则看,我国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很不完整,并且这两个司法解释本身也存在着缺陷。
1.这两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
《解释一》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以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而《解释二》规定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这反遇了最高人民法院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是否应当作为确定侵权行为地的标准举棋不定。
2.《解释一》把制作、存放侵权作品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定为侵权行为地,在实践中虽然具有容易识别、便于操作的优点,然而,由于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以及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往往位于大城市与权利人相距遥远,这样限定侵权行为地对权利人行使权利是非常不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2.17•【文号】法释〔2012〕2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侵权管辖确定
浅议网络侵权管辖的确定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在人们分享资讯的同时,也对逐渐发现有越来越多的网络侵权问题的发生。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传统侵权之诉的地域管辖中的原稿就被告原则如何适用?笔者试图从分析网络对传统地域管辖原则的冲击入手,传统的地域管辖规则在经过变通之后,结合中国的立法、司法实践,试图寻找确立网络侵权地域管辖规定的最有效可行的方案,以期用统一明确和合理的立法规定指导我国网络侵权案件关于管辖权认定的司法实践。
关键词:网络侵权;地域管辖一、网络侵权的地域管辖确定实践之困境(一)网络侵权的界定网络侵权主要包括侵犯隐私权、侵犯著作权、商标标识、域名、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该侵权人主观上之出于故意或过失,该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而该侵权行为和受害人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该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二)网络侵权地域管辖实践之困境谈起网络就使我们想到”网络空间”,它是目前国际社会对网络所带来的为人们提供各种信、息的活动场所,对相对独立的信息传播与存储的称谓。
在传统的”实在世界”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某一特定的法院的管辖区域能够通过地理上的界限加以界定。
但网络空间是一个开放性的全球性系统,没有明确的边界。
要在这样一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空间中划定界线,这是传统司法管辖权面临的困境。
而某一特定法院对于数字传输的管辖究竟是涉及其全过程或者仅仅涉及其中一个或数个环节,即某一法院到底对网络空间的哪一部分享有管辖权,或者是否对网络空间的全部享有管辖权,也是划定管辖区域需要考虑的问题。
首先,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不能明确化。
就某一特定的法院而言,它的管辖区域是确定的,有着明确的地理边界、国界,或称物理空间。
网络空间本身则无边界而言,它是一个全球性的系统,无法将它像物理空间那样分割成许多领域,分割也毫无意义,它与物理空间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
浅析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之确定
首先 . 司法 管 辖 区域 界 限模 糊 。传 统 的 物 理 世 界 中人 们 依 靠
主 权 、 制 等 不 同 的 手 段 划 定 了 国界 、 界 , 世 界 划 分 成 不 同 强 边 将
的 国家 和 区域 . 以此 确 定 了各 自行 使 管 辖 权 的基 础 。但 是 网络 并 空 间 是 一 个 开 放 性 的 虚 拟 世 界 . 那 里 没 有 国 家 和 区域 的 概 念 。 在
因 素 自身 在 时 间 上 和 空 间 上 的相 对 稳 定 性 .至 少是 可 以 确 定 的 : 二 是 该 因素 与 管 辖 区域 之 间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关 联 度 。但 是 网 络 空
间具有虚拟性 和不 确定性 .发 生在网络空 间的侵权 案件的侵权 者 很 难 同上 述 因素 之 间 产 生 稳 定 的联 系 .这 就 动 摇 了 传 统 的管
民事 责 任 的行 为 ( ) 络侵 权 行 为 的 特 点 二 网
没有 接 触 该 条 信 息 . 以 , 确 判 断 侵 权 后 果 的 范 围和 程 度 也 变 所 准 得十分困难。 四 、网络 的发 展 对 传 统 管 辖 权 制 度 的 挑 战
传 统 的管 辖 权 理 论 通 常 认 为 . 与 当 事 人 有 关 的任 何 因 素 如 果 能 够 成 为 法 院 行 使 管 辖 权 的 根 据 . 须 具 备 两 个 条 件 : 是 该 必 一
当 网络 侵 权 案 件 发 生 时 . 网络 空 间 的 不 可 视 性 使 得 司 法 管 辖 的 区域 界 限 变 得 模 糊 其 次 , 统 的 管辖 权 根 据 难 以适 用 。传 统 的 管 辖权 根据 如侵 传
网络侵权法律规定有哪些
网络侵权法律规定有哪些互联网的兴起,也滋生了不少新型的侵权行为,这就是利用互联网实施侵权行为,包括对他人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等的侵犯。
对此,我国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在互联网上保护公民的权利。
那么网络侵权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三条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网络诈骗的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
Don't try too hard in your life. Making mistakes is as common and necessary as breathing, as long as you are not paranoid and make mistakes again and agai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网络诈骗的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网络诈骗的管辖权一般都是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刑法中的犯罪地除了犯罪行为发生地位,还包括犯罪结果发生地。
特别是网络平台上,有的时候也很难确认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居住地,这时候被害人也只能到自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一、网络诈骗的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1、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1)“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服务器所在地,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
(2)“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2、电信网络诈骗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诈骗数额当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后续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由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网络诈骗犯罪如何判刑?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确定问题研究
国《 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地域管辖 3 有三种 , ] 即一般地域管辖 、 特殊地域管辖 和专属管辖 。 ]一般地域 管辖 的基本 [ 4
原则是“ 原告就被告” 的原则 , 即由被告住所 地法 院管辖。这是从 “ 方便他们进行诉讼 和人 民法 院尽 审判 之责 , 也为 了方便对判决 的执行”5 ( [ ] 即所谓的“ 两便原则 ” 角度出发 。而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 标 的之特殊性与特定管辖 )
[ ] 本文所称网络即指 It t中文译名为“ 1 n me, e 国际互联网” 。它是一个 建立 在现代计算 机技术基 础上 的成 千上万 相互协作 的 网络以及网 络所承载的信息结合 而成的集合体 , 它是计算机数字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的产物 , 是正在到来 的信息社会 的基础 。也就是说 , 当本文 以下 谈到 网络这个 概念的时候 , 不是简单地把它作 为一个有形 的用各种缆线连接 的计算机网 络, 而是 作 为一个 当今 世界上规模 最大 、 盖面最 广 、 覆 资源 最丰富 、 使用最 为迅捷 的网络信息库。从表现形式上看 , 互联 网不仅是一张 网络 , 还包括 网上 的信息 。从 功能上讲 , 互联 网是 电话 系统 、 邮政服 务、 新闻媒体 、 购物中心 、 信息集散地 、 音像传播系统等功能结合而成的一个整体 , 但从互联 网 的技 术背景 和发展前 景看 , 又绝不是 其中的任 它 何一个。参 见王德全 :试论 It t 件的司法管辖权” 载《 “ n me案 e , 中外法学》 9 8年第 2期 , 2 19 第 5页。 [ ] 参见卓 翔 :对 网络侵权 案件 的司法管辖权” 载《 2 “ , 法学论坛) 0 1 2 0 年第 3 , 5 期 第 3页。 [ ] 按 照《 3 民事诉讼法 》 的体例 , 诉讼 管辖 的种类 可分为 : 级别管辖 、 域管辖 、 地 移送管辖 和指定管辖 。参见常怡 ( 主编 ) 《 : 民事诉 讼法学》 , 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 年 l 9 6 O月第 l , 4 版 第 0页 。 [ ]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 只能 由特定 的人 民法 院管辖 , 4 其他法 院无 管辖权 , 当事人也 不得协议 变更管辖 法院 。专属 管辖 与 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无 关。参见常怡( 主编 ) 《 : 民事诉讼法 学》 中国政法 大学 出版社 19 年 l , 9 6 0月第 l , 5 。 版 第 2页 [ ] 参见谭兵 ( 5 主编) 《 : 民事诉讼法学 》 法律 出版社 19 , 97年 9月第 l 第 16 。 版, 3 页
计算机网络犯罪管辖法院
计算机网络犯罪管辖法院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网络也慢慢地的深入到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中。
甚至可以说我们的生活不能没有网络。
正是由于网络的普及,导致了计算机犯罪也在不断的发生。
那么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管辖法院是哪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计算机网络犯罪管辖法院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管辖法院(一)根据网址确定犯罪管辖权对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案件,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
在侦办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案件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来确定网址所对应服务器的物理地址,即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进而确定地域管辖权。
(二)、根据被发现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权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以及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案件,被发现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
虽然对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行为地的确定问题,并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19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就明确规定了管辖问题: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该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的问题。
同样,这对于此类网络犯罪案件地域管辖中的犯罪行为地较难确定的问题,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三)、根据受害单位或个人系统、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权对行为人通过侵入、修改受害单位或个人系统程序、系统参数等手段实施网络犯罪的案件,被侵害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终端的所在地可视为网络犯罪的犯罪行为地。
对于那些利用远程登录等手段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或者修改金融单位的信息系统,窃取财产等网络犯罪案件,由于被侵害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终端的所在地是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主要空间之一,故这些地点可以被视为犯罪行为地。
最新网络侵权管辖权的规定
一、最新网络侵权管辖权的规定网络侵权案件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优先管辖,在原告住所地法院为不方便法院的情况下,可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网络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应区分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地,并可以计算机终端所在地、ICP服务器所在地及是否有意利用等作为参考因素。
根据现行有关网络侵权的两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一”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空间中一种全新的主体,对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正是因为这种不可或缺的职能,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网上的各种侵权纠纷中。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出现了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诉上法庭的案例,如《大学生》杂志社诉263首都在线案,而且,此种类型的案件随着我国网络服务业的发展还会出现,因此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问题已经摆在面前,需要法律作出回应。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标准和范围不仅直接影响版权保护的水平和质量,而且直接影响新兴的网络服务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互联网能否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无数网络用户的利益。
三、网络安全法责任主体1、网络运营者应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特别是制定和优化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实名与保护制度等),实现对有限人财物的合理配置,并精确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否则有可能承担从警告、罚款到关停、吊销直至刑事责任。
法发〔20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网络犯罪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络犯罪的管辖地如何确定因为互联⽹的特殊性,在刑事诉讼管辖⽅⾯,我国对⽹络犯罪案件没有具体的管辖规定,结合办案实践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具体⽹络犯罪案件地域管辖权的确定,应坚持以下⼏点:1、根据⽹址确定犯罪管辖权。
2、根据被发现侵权内容的⽹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的地如何确定根据我国《》的规定,刑事案件审判管辖,以属地管辖为主,属⼈管辖为辅。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居住地的⼈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民法院管辖。
”根据《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为发⽣地。
以⾮法占有为⽬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为发⽣地和犯罪分⼦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地。
具体⽽⾔:1、⽹络⾏为的⽬的地。
⽹络⾏为必然具有⽬的性。
因此,⾏为的⽬的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联结点。
如果⾏为⼈使⽹络上的特定⼈得到信息数据,并希望他⼈访问该⽹页,或者有意向特定的⽬标发送信息、数据,这种积极的、主动的接触⽬的与⽬标所在地构成直接故意的关联。
这种直接故意的关联,可以推定为⾏为⼈的意思表⽰是接受被指向地的法律,构成被指向地法院管辖的基础。
2、⽹络犯罪⾏为实施地。
⽹络犯罪⾏为须通过⼀定的计算机设备进⾏,应当以⾏为⼈为中⼼,以实施犯罪⾏为的设备为线索,认定犯罪⾏为地。
⾏为⼈实施犯罪的计算机终端、服务器等设备是相对固定的,因此,⾏为⼈实施⽹络犯罪的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为地。
3、⽹络犯罪⾏为结果地。
由于⽹络传输的全球性,对于任何上⽹的⾏为,受其危害影响的地点都会数不胜数,若以此作为的基础,必然会造成管辖法院的泛滥。
但⽹上侵犯商业秘密、间谍犯罪、⽹络⼊侵、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放置后门程序、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等犯罪有⼀个共性,就是必须侵⼊他⼈的计算机信息⽹络才能作案。
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的确定
浅析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的确定【摘要】随着现今网络世界的发展,网络上的法律问题也渐渐多起来,尤其是网络侵权问题更是多有发生,与现实中的侵权问题相比,网络侵权案件在地域管辖的确定方面较为复杂,这是因为网络世界的范围更广,遍及全球,而且主要是靠数字传输,而侵权案件需要特定的法院处理,两者之间存在矛盾,故需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
【关键词】网络侵权;地域管辖;侵权行为地一、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点(一)网络侵权的概念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即网络通信协议、信息交换方式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
”而侵权行为的究竟该如何定义,各个国家均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学者们也各执其词,但其基本的含义顾名思义就是侵犯了他人权益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就这方面来说,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网络侵权,即在网络世界中因为侵犯了他人的权益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从侵权与网络侵权的定义可以看出,两者在实质上是相同的,都是侵犯他人权益而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从辩证角度来说,两者也是有不同点的,网络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有其自身的特点,并由此产生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行为的特点。
(二)网络空间的特点传统意义上的空间指客观存在的物理性空间;建立在物理空间之上的理性空间成为法律空间;相对的,网络发展至今也产生了属于自己的网络空间,这个空间是虚拟的,技术性的,同样也是客观存在的独立空间,这个空间有自己的规则。
它不同于传统物理空间的特点有:1、几乎没有时间差,在传统物理空间中,无论是信件还是电报等的传输都是存在时间上的差距的,不在同一地点的人们要交流信息就要忍受这种时间上的等待。
而在网络空间中,这几乎是不存在的,世界上不同国家的人们在网络上分享或交流资料和信息可以同步进行,如同两人坐在一起畅谈,既方便又快捷。
2、网络空间具有很明显的虚拟性,尤其是与物理空间相比。
原告住所地与网络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
收 稿 日期 : 0 9 1 9 20- - 0 0 作者简介 : 石 峰 (9 6 ) 男 , 海 市人 。 上 海 大 学 法 学 院 副教 授 , 究 方 向 : 商 法 、 15 一 , 上 研 民 民诉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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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学报 ( 会科学版 ) 社
在互联 网给人们 的社会生活带来更多便
利 的 同 时 , 个 不 容 忽 视 的 事 实 是 网 络 侵 权 一
空间 的侵 权案 件 比之 现实 空 间 ( 物理 空 问 )
的侵权案 件 在法 院 管辖 上 有其 相 当的特 殊 性, 网络这个无 形 的载体却 令传 统 的民事诉
讼 管辖规定 面临全 新 的挑战 , 我们 能否 在现 有 立法及司法资 源的基 础上 , 再增 加原告 住 所地法 院作为 网络侵权案件 的管辖法院?对 此本 文将从 网络 的特点分 析起 步 , 就相关 的
国际互联 网络 是连 接全球 的网络 , 球 全 性是其最主要 和基本 的特 性 。可 以看 出, 网
承载的信息结合 而成 的集合体 , 是计 算机 数 字技术和现代通 讯技术 的产物 , 正在迅 速 是 发展 的信息社会 的基 础 。组成 I e e 的计 nr t tn
算机 网络是小规 模 的局域 网( A 、 L N) 城市规 模 的区域 网 ( A , M N) 以及 大规 模 的广 域 网 ( N) WA 。这些 网络通过普通 电话 线 , 高速率 专用线路 、 卫星 、 微波和光缆把不同国家 的大 学 、 司、 公 研究 机构 、 军事 和政府 组织 以及个
和 法 学 理 论 界对 此 问题 的关 注 。
一
空间 。应该说 网络空 间这一 概念 的提 出 , 有 助于我们了解 网络 的特征 , 而分析 网络 冲 进 击传 统法律秩序 的根本原因。要探讨 网络案 件的管辖 问题 , 首先 应 当了解 网络空 间的特 性 。本文所列举的 网络空间的特性其实并未 囊括 网络所有 的特性 , 而是 侧重 于与 网络侵 权案件管辖有关 的一些特性 。
民法典网络名誉侵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民法典⽹络名誉侵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权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不容侵犯。
如今,⽹络⾃媒体的时代越来越发达,⼀些不怀好意的⽹友,动动⼿指可能就能在⽹上对他⼈的名誉权造成严重的损害。
那么,⽹络名誉侵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解答这⼀问题。
⼀、民法典⽹络名誉侵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通过⽹络侵犯他⼈名誉权的,被侵权⼈可以向侵权⾏为发⽣地法院提起诉讼,如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法院等。
按照《民法典》第⼀千零⼆⼗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以侮辱、诽谤等⽅式侵害他⼈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等的社会评价。
此外,我国《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侵权⾏为地,包括侵权⾏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地。
信息⽹络侵权⾏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地包括被侵权⼈住所地。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以侮辱、诽谤等⽅式侵害他⼈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等的社会评价。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侵权⾏为地,包括侵权⾏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地。
第⼆⼗五条信息⽹络侵权⾏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地包括被侵权⼈住所地。
⼆、如何认定名誉权侵权第⼀,受害⼈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般是指社会评价降低、丧失缔约机会、丧失获奖机会等客观情形。
第⼆,⾏为⼈⾏为违法。
对于认定侵害公司名誉权⾏为的违法性,通常表现为具有捏造、散布有损他⼈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的⾏为,包括对经营主体的经济实⼒、履约能⼒及态度、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经营状况、销售状况等经济能⼒的贬损、误导以及其他施加不当影响的⾏为。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275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为妥善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提高审判水平,统一裁判尺度,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审理思路1.审查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及保护客体;3.审查被诉侵权行为主体;4.审查被诉侵权行为主体是否实施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5.审查被诉侵权行为主体的抗辩主张及理由;6.确定被诉侵权行为主体的民事责任。
二、管辖问题1.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3.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三、原告的主体资格及保护客体(一)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1.可以提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诉讼的原告包括: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被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利害关系人是指著作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著作权的合法继受人等。
2.审理中应对权利人主体资格、权属情况及许可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3.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表演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
4.如无相反证据,权利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取得权利的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权利主体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