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资源税现状及改革内容分析报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为切实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以下简称《改革通知》)有效实施,现就资源税(不包括水资源税,下同)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浅谈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
浅谈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背景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利用所产生的经济价值进行征税的一种税种。
在资源型国家中,它是非常重要的税种,不仅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还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我国已经建立了资源税制度多年,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
问题税率不合理现行的资源税税率较低,与当前国内外市场价格脱节。
以煤炭资源为例,目前煤炭资源税率为3%~10%,实际上在市场价值上,这个税率并不高。
由于税率过低,导致了资源的大量浪费和环境的恶化。
征收难度大由于资源税的征收方式复杂,导致了征收难度大。
一些企业通过虚报数据、合理避税等方式,从而逃避资源税的征收和缴纳。
这种情况不仅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同时也损害了国家利益。
分配机制不合理目前的资源税分配机制并不合理。
资源税的大部分收入都归属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只能获得很少的收入。
由于地方政府并未从资源的开发中获得足够收益,因此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导致了一些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
改革和完善调整税率应当提高资源税税率,尤其是对于一些大力开采的资源,如煤炭、沙石等,应当逐步提高其资源税税率,以引导资源的有效利用。
同时,税率的调整应当以市场价格为标准,以实现税收与资源价值的匹配。
改善征收方式在征收资源税时,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同时建立完善的征收机制,确保资源税能够得到有效的征收和缴纳。
对于违反税收制度、拒不缴纳资源税的企业,应当采取强制措施。
完善分配机制应当修改现行的资源税分配机制,加强地方政府对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实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同时,应当加强地方政府的环保工作,加大环保投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结论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是必要的,它不仅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还可以改善环境,提高政府财政收入。
当前,我国正处于资源优势型国家转向资源转型型国家的重要阶段,加强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已成为当前的重要工作。
税收财务数据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报告概述本报告旨在通过对税收财务数据的深入分析,揭示我国税收收入的结构、发展趋势以及存在的问题,为政府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报告数据来源于我国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官方机构发布的统计数据。
二、税收收入概况1.税收收入总量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总量持续增长,表明我国经济发展态势良好。
以下为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总量情况:年份税收收入(万亿元)2015年 11.062016年 11.662017年 12.202018年 13.312019年 13.902.税收收入结构我国税收收入主要由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关税等组成。
以下为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结构情况:年份增值税占比企业所得税占比个人所得税占比消费税占比关税占比2015年 49.3% 22.5% 14.7% 4.5% 4.3%2016年 49.5% 22.3% 15.0% 4.5% 4.1%2017年 50.0% 21.8% 14.8% 4.5% 4.0%2018年 50.1% 21.5% 15.0% 4.5% 3.8%2019年 50.3% 21.3% 15.1% 4.5% 3.7%三、税收收入发展趋势1.税收收入增长趋势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税收收入总量逐年增长,其中增值税占比最大,表明我国经济结构持续优化,产业结构不断升级。
2.税收收入结构变化趋势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结构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增值税占比逐渐上升,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占比相对稳定。
这表明我国税收政策逐步向增值税转型,减轻企业税负。
(2)消费税和关税占比逐年下降,表明我国对外贸易结构不断优化,对外贸易依存度降低。
四、税收收入存在的问题1.税收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不匹配虽然我国税收收入总量持续增长,但税收收入增长速度与经济增长速度不完全匹配。
部分原因是税收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变化等因素的影响。
2.税收收入结构不合理我国税收收入结构仍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如增值税占比过高,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占比相对较低。
资源税全面改革培训
第一部分 资源税改革背景资料
• (六)国际资源税费制度 • 1、在出让和保有环节,分别征收权益金和 地面租金。 • 2、在开采环节,主要征收资源税(采矿税) 和资源租金税。
第一部分 资源税改革背景资料
• (七)国际资源税费制度对我国资源税改 革的借鉴和启示 • 1、资源税征收方式以从价定率为主,从量 定额为辅。 • 2、资源税征收范围包括矿产品和其他自然 资源。 • 3、在资源税管理中赋予地方较大的自 (十二)我省测算拟定税目税率的依据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要求,测算年度选 取2012年-2015年的企业财务数据,铁矿石 资源税全部按照原规定税额标准的40%计 算,以应征资源税和实际缴纳的矿产资源 补偿费占矿产品销售收入比重,分品目测 算税费负担率。
第二部分 资源税全面改革政策解读
• (十)有哪些税目的适用税率由各省级人 民政府确定并上报备案 • 此次改革除继续保留原由各省级人民政府 确定适用税率的税目外,还对原《资源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列举名称的30个税目, 下放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其适用税率。
第二部分 资源税全面改革政策解读
• (十一)中央对各省提出和确定具体适用 税率的要求 • 一是尽量从价计征。 • 二是慎用高税率。 • 三是尽量简并税率。 • 四是兼顾邻省税率。
第三部分 资源税全面改革征管规定
• (四)换算比、折算率的计算方法 • 选矿比计算公式: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 量; 选矿比=精矿品位÷(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 品位×选矿回收率)
第三部分 资源税全面改革征管规定
• (四)换算比、折算率的计算方法 • 成本法是通过原矿售价、原矿加加工精矿的平均 成本及利润来计算换算比或折算率的一种方法。 • 精矿的销售收入-加工精矿的成本和利润=用以加 工的原矿的销售收入 • 换算比=精矿的销售收入/用以加工的原矿的销售 收入 • 折算率=用以加工的原矿的销售收入/精矿的销售 收入
2016税收收入分析报告
2016税收收入分析报告2016年税收调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区2012年度税收调查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领导,大力提高对调查工作的理解认识税收调查工作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税收工作、财政工作乃至国家经济工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是各级财税部门掌握税源情况、完善财税政策、研判经济形势的有效手段。
2012年是“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税制改革任务更加艰巨,进一步做好税收调查工作意义重大。
各级税务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深化对税收调查工作重要性的理解和认识,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方式,创新工作方法,积极主动做好税收调查工作。
税收调查工作涉及与企业有关的所有税种,是一项对税政综合业务、财务会计业务、计算机操作、工作组织以及责任心等要求都很高的综合性工作,靠牵头部门独立完成难度较大。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税收调查的组织领导,关心爱护调查人员,坚持实行定员、定岗管理,保持调查人员的相对稳定,尽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并协调好税收调查牵头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加强联系和沟通,齐心协力把工作做好。
二、以落实范围为重点,积极探求调查企业的全面精准2012年税收调查分为企业调查与企业集团调查两项任务。
(一)企业调查范围。
企业调查的对象由抽样调查企业和重点调查企业组成。
抽样调查企业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和营业税纳税人数据库中相关数据随机抽取确定具体名单,各地要将列入名单的所有企业进行调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制改革、政策调整和税收管理的需要确定了重点调查企业的选取条件,各地可以将本地具有代表性的重点营业税行业的全部企业纳入调查范围。
重点调查企业由各地按以下要求确定:(1)各级地税机关确定的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关、停、并、转企业除外);(2)调查企业户数不少于所辖营业税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总户数的5%;(3)所有以营业税业务为主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汇总会计报表的下属单位;(4)调查的金融保险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额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60%以上;(5)调查的交通运输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20%以上;(6)当地外商投资企业全部列入调查;(7)纳入企业集团专题任务调查的全部以营业税业务为主的企业集团;(8)调查的房地产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占所辖该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50%以上;(9)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包括减税、免税、先征后退)的企业户数的50%以上;(10)调查企业2011年度营业税入库数占本地区营业税入库数的40%以上; (11)货物劳务表中所填报的货物劳务比重,不低于企业表总计税收入的80%;(12)在呼和浩特出口加工区内注册的所有企业。
资源税改革对企业的财务影响分析
资源税改革对企业的财务影响分析——以某某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摘要本文选择与企业息息相关的资源税改革对财务的影响。
先写了资源税制度的变革历程。
然后,重点分析对煤炭企业的财务影响,从中得出资源税的重要性以及企业存在的问题。
最后,应对煤炭企业的问题,给予了有针对性的建议,包括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利用从价计征契机筹划资源税、完善煤炭定价机制、完善煤炭价格传导机制以及提高资源的回采率等。
关键词:资源税改革;煤炭企业;财务影响一、资源税制度的变革历程和从价计征改革(一)资源税制度的变革历程1.第一阶段:起步阶段从建国以来一直到1983年,煤炭资源税的征收制度仍未开始,实行的是无偿开采制度。
到1984年,我国才开始对煤炭采取超率累进税率的方式征收资源税。
1986年,当时进行的是从量计征的煤炭资源税改革,同时,规定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需要缴纳的为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
2.第二阶段:初创阶段1984年,资源税的征收开始,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同时是在我国境内进行开采的,依照应税产品销售的数量定额征收,即从量定额。
我国当时拥有的矿产资源有原油、天然气和煤炭等。
1994年,我国进行财税体制改革,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被扩大了,由改革前的三大类变为改革后的七大类。
2007年,焦炭被规定为采取从量计征的方式,以8元/吨作为征收标准,直到2011年,标准被提高为8-20元/吨。
2010年,新疆被选为改革试点,仅对原油以及天然气,采取从价计征的方式,后续改革的范围不断扩大,2011年更是全国范围内普及了油气的资源税改革。
3.第三阶段:发展阶段从价计征的煤炭资源税改革在2014年12月1日开始,与此一并进行的是清理各项收费基金。
2%-10%被确定为资源税税率的变动幅度,不同的省份可以在变动幅度内根据本省份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所以每个省份的税率并不一样。
2016年,全面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大部分应税产品采取从价计征的方式,而从量计征的方式则被用于经营管理分散、不易控制的黏土和砂石以及大部分为现金交易之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6.06.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
•【施行日期】2016.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本篇法规中的附件2、附件3、附件4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自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
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
为落实资源税改革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原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精矿类税目适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4年第62号)同时废
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2.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
3.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精矿类税目适用)
4.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2日。
地方税务局税收收入与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吐鲁番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收入与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发布日期:2016年11月23日来源:吐鲁番市地方税务局“十三五”时期,是吐鲁番改革发展、转型升级的攻坚阶段,也是实现“五个吐鲁番”奋斗目标的关键阶段。
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乌吐区域经济一体化、乌吐机场建设运营一体化和乌吐空铁联运一体化的实施,以及吐鲁番被自治区确定为新能源基地为我们发挥独特优势、开创发展新局面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牢牢把握机遇、用好机遇,是我们争取主动、形成优势的关键。
一、税收与经济总体情况今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我局克服了宏观经济复杂多变和政策性减收等因素的影响,实现了税收平稳增长。
上半年,吐鲁番全市税务系统(包括国税、地税)税收收入完成159762万元,同比增长4.52%。
其中:我市地税系统完成税收收入99277万元,同比增长23.12%,高于全市税务系统平均水平(4.52%)18.60个百分点,增收18645万元;其他收入4641万元,下降1.63%,减收77万元。
累计完成地方一般预算税收收入83268万元,同比增长25.12%,增收16718万元,完成区局一般预算收入计划174000万元的47.86%,慢于时间进度2.14个百分点。
截止6月底,税收收入完成进度在21个地州市中处于第4位。
吐鲁番全市上下紧紧围绕夯实“一个基础”、打造“三个版本”、建设“五个吐鲁番”的发展战略,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全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稳增长,攻项目,促发展,优服务。
上半年,吐鲁番市工业投资平稳增长,大宗工业品产量增长,产品销售率持续回升,工业经济呈现出“逆势上扬和逆势增长”的态势,规模以上企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均实现两位数增长,增速居全疆前列。
1至6月,全市完成生产总值93.27亿元,同比增长9.15%,其中地方属完成75.88亿元,同比增长10.36%。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完成增加值34.05亿元,同比增长7.01%。
浅谈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
浅谈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资源税是国家对资源开采和利用行为征收的一种税费形式,目的是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调节资源供求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是当前我国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美丽中国的关键之一。
1. 资源税改革的背景和意义资源税改革的背景在于我国资源消耗过快、环境污染严重的现状,以及资源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方面,我国资源消耗过快,不利于可持续发展。
另一方面,当前资源税制度存在征收标准不合理、税率过低、税基偏窄、税收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不利于资源合理开发和环境保护。
资源税改革的意义在于通过改革和完善资源税制度,实现资源开发和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平衡,推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保护。
具体而言,资源税改革能够提高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成本,引导企业合理使用资源,促进节约型、环保型经济的发展,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同时,资源税改革还能够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2. 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制的调整和税费体系的建立。
税制的调整主要涉及资源税的税率、征收对象和征收方式等方面的改革。
税费体系的建立包括建立资源税与其他税费的衔接机制,建立资源税调节基金和资源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
具体而言,资源税改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提高资源税税率。
当前我国资源税税率偏低,不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适当提高资源税税率,能够增加企业的成本压力,引导企业合理利用资源。
•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当前资源税征收范围窄,只针对少数几种资源。
应该扩大征收范围,覆盖更多的资源品种,确保资源开采和利用行为都能够纳入税制。
•建立资源税调节基金。
资源税调节基金可以用于支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推动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建立有效的使用和监管机制,确保资源税调节基金的使用效益和合理性。
•建立资源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水资源费改税现状、问题及对策
税务筹划浅析水资源费改税现状、问题及对策李二利(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河南郑州451100)摘要:为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推进节约用水的社会环境,2016年7月1日起,国家将河北省作为唯一的试点地区开征水资源税,随后又进行扩围。
本文围绕水资源费改税这一核心问题展开,首先介绍开征水资源税的必要性,然后描述水资源税制的设计以及试点实施的成效,最后简单分析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水资源;水资源费改税;税制设计1引言为推进绿色税收制度,建立绿色发展理念,水资源作为资源中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5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水利部印发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在历时一年零五个月之久充分总结河北省经营基础上,2017年12月1日开始,将试点扩大至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在更大地区范围内督促人们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
2我国开征水资源税的必要性2.1我国水资源短缺按照国际标准,极度缺水标准为人均水资源低于500立方米,严重缺水标准为人均水资源低于1000立方米,中度缺水标准为人均水资源低于2000立方米,轻度缺水标准为人均低于3000立方米。
2016年我国大陆人口达到13.8亿,而根据水利部统计资料同期全国水资源总量为32466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为2352立方米。
虽然我国人均水资源整体上为轻度缺水,但是仍然有宁夏、河北、山东、河南、山西、江苏等6个省为极度缺水地区,人均水资源不足500立方米,另外有16个省、区人均水资源低于1000立方米为严重缺水区。
2016年全国农田因旱受灾面积9873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84亿元。
我国因旱累计有469万城乡人口发生饮水困难。
水资源的短缺影响了GDP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2.2用水浪费现象突出据统计资料显示,农业用水占总用水量的比例最大,农田灌溉的有效利用系数为0.542,远低于发达国家的0.8。
2016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2016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李克强政府工作报告2016年3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人民日报》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国务院,向大会报告政府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一、2015年工作回顾过去一年,我国发展面临多重困难和严峻挑战。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以坚定的信心和非凡的勇气,攻坚克难,开拓进取,经济社会发展稳中有进、稳中有好,完成了全年主要目标任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新的重大成就。
——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
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7.7万亿元,增长 6.9%,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位居前列。
粮食产量实现“十二连增”,居民消费价格涨幅保持较低水平。
特别是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城镇新增就业1312万人,超过全年预期目标,成为经济运行的一大亮点。
——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
服务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上升到50.5%,首次占据“半壁江山”。
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6.4%。
高技术产业和装备制造业增速快于一般工业。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5.6%。
——发展新动能加快成长。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推进,互联网与各行业加速融合,新兴产业快速增长。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全年新登记注册企业增长21.6%,平均每天新增1.2万户。
新动能对稳就业、促升级发挥了突出作用,正在推动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革。
——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
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7.4%,快于经济增速。
去年末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增长8.5%,新增4万多亿元。
又解决6434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
扶贫攻坚力度加大,农村贫困人口减少1442万人。
科技领域一批创新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第三代核电技术取得重大进展,国产C919大型客机总装下线,屠呦呦获得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
对我国发展取得的成就,全国各族人民倍感振奋和自豪!回顾过去一年,成绩来之不易。
这些成绩,是在极为复杂严峻的国际环境中取得的。
资源税报告分析
资源税报告分析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资源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政策工具,对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保护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资源税,简单来说,就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它的主要目的在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并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涵盖了各类重要的自然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和非金属矿等。
不同的资源品种,其税率和计税依据也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原油和天然气,通常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征;而对于煤炭等固体矿产,则可能按照销售数量或自用量来计算应纳税额。
资源税的实施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
从经济角度来看,它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
通过对资源开采和使用征税,提高了资源的使用成本,促使企业更加珍惜和高效利用资源,从而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那些依赖大量消耗资源的粗放型企业面临更高的成本压力,而注重技术创新和资源节约的企业则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大的优势。
在环境保护方面,资源税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较高的资源税负能够抑制对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浪费,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这不仅有利于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也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然而,资源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资源税的税率设置是否合理,能否准确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些资源的税率可能过低,无法充分发挥调节作用;而对于某些新兴的资源类型,可能还缺乏明确的征税规定。
另外,资源税的征管难度较大。
由于资源的分布广泛,开采和交易情况复杂,税务部门在核实资源的销售数量、品质和价格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这就容易导致税收流失,影响资源税政策的实施效果。
为了进一步完善资源税制度,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首先,优化税率结构。
根据资源的稀缺性、可再生性以及环境影响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税率水平,确保资源税能够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是清费立税。
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二是合理负担。
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适度分权。
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四是循序渐进。
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三)主要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2016年 我国税制改革
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税收公平。
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主要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这三种类型。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即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 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课税。我国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 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共计十一类。
实施在法律、管理和技术层面上为我国下一步全面开征房地产税的开征打下了基础,扫清了障碍。
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减少环境污染。
环境保护税(简称“环保税”)实质上是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通过税收手段来实现
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更为有效的利用。 我国迄今尚未明确开征独立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税之类的税种,只是在现有的一些税种规定中
场价值。(3)计征方式不合理。当前的资源税按资源的使用数量施行从量征税的计税方式。 资源税改革的主要思路:(1)扩大征收范围。现行资源税的课税范围过窄,应将对矿产资源
课税为主扩大到所有稀缺自然资源(如森林、草场、湖泊、地下水等)。(2)改革计征方式。
从量征收改从价征收的实质是提高资源税税负,促进资源综合利用。(3)提高税负水平。 (4)统筹税费关系。资源税的改革必须辅以政府行政收费与基金清理的配套措施。
消费税的改革方向:扩围、调率、调整征收环节和收入分享方式。
消费税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三高”,高耗能、高污染和高档消费品。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
是将部分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用品的消费品移出征税范围,将部分严重污染、大量消耗资源能 源产品以及奢侈消费行为纳入征收范围。
调高烟酒等限制消费品的税率和不可再生资源如汽油、柴油等商品的税率,对烟火、炮仗等
2024年资源税现状及改革内容分析报告
一、资源税的背景和意义资源税是指国家对资源类产品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
资源税的征收目的是为了调节资源供求关系,保护资源环境,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资源税也是一种资源约束措施,通过对资源的征收与管理,实现资源价格的内部反应,引导资源配置与沉淀。
二、2024年资源税的现状1.税种范围:2024年,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煤炭资源税、石油资源税、天然气资源税和稀土资源税等。
2.税率调整:2024年,我国对资源税的税率进行了调整。
其中,煤炭资源税的税率按照销售额的3%征收,石油资源税的税率则按照销售额的5%征收。
此外,我国还对稀土资源税进行了调整,提高了稀土资源税的税率。
3.征收规范:为了规范资源税的征收,2024年,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税务部门对资源税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等。
三、2024年资源税的内容1.税制:在资源税的征收方面,2024年,我国推出了新的资源税方案。
这一方案主要包括对资源税税率的调整和,以及对资源税实施综合征收的措施等。
通过这一,实现了对资源税的科学化、规范化征收,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和资源税的征收质量。
2.政策调整:在资源税征收的政策方面,2024年,我国也进行了一系列调整。
其中,对煤炭资源税实施差别化政策,通过降低一些地区的煤炭资源税税率,保护煤炭资源丰富的地区煤炭企业的发展;对稀土资源税实施一些特殊政策,以促进稀土资源的研发和利用等。
3.取消资源税:为了精简税收体制,2024年,我国还对一些资源税进行了取消。
其中,对一些极低产出或生产周期长的煤矿、油田等资源进行了取消资源税的政策,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了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四、资源税的影响和建议资源税的对于我国的资源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适当调整资源税的税率和政策,可以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但是,资源税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税率的调整需要考虑到资源产量和环境影响等因素,避免对企业产生过大的冲击。
浅谈我国资源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资源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资源的大量投入,资源税对国民经济发挥着一定的调节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紧缺问题日益突出,而且我国资源税存在诸多问题。
文章分析了我国现行资源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
标签:资源税问题完善对策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现行资源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征收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使各个资源开发企业在较为合理的盈利水平的基础上开展公平竞争,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但是现行的资源税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不利于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不能将资源开采的可持续成本内在化。
一、我国现行资源税存在的问题第一,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过窄。
我国现行资源税税目有七大类,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以及盐。
现只对几类矿产品征收了资源税,使得那些没有纳入征税范围的资源浪费严重,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在1984年,刚征收资源税的时候,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征收,其他矿产品暂缓征收资源税,直到1994年税制改革时,扩大了矿产资源的征税范围,但仍有百种以上的非金属矿源未纳入征税范围,而且未包括森林、草原、海洋、淡水、地热、草场、滩涂等重要的自然资源。
而现行的应税产品大部分属于矿藏资源,这样就刺激了对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
第二,资源税税额过低。
目前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只是部分地反映了资源的级差收入,这也使应税资源的市场流通价格不能反映其内在价值,造成资源的过度使用。
过低的资源税单位税额限制了资源税税收调控作用的发挥空间,弱化了资源税对资源的保护作用。
应税资源品中最高税额60元/吨,最低税额0.3元/吨。
近几年国家调整了部分资源税税额后,资源税收入有了迅猛的增长。
但是我国资源税税负仍然偏低,2007年我国税收总额达到49449亿万元,资源税收入仅为261亿元,资源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0.53%,资源税占整个税收收入明显偏低,限制了其应有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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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资源税现状及改革内容分析报告
这段时间,雾霾已经困扰我国大江南北,环境污染十分严重,环境的治理更是刻不容缓。
资源税作为我国税制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对于我国环境污染、经济结构转型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我国资源税经过几次改革,已经逐渐完善,但是其作用发挥不明显,仍存在很多问题,文章通过分析我国资源税制的现状和问题,提出了一些改革资源税的改革的建议。
关键字:资源税;现状;问题;改革
(一)资源税简介
资源税是环境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从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
资源在我国的税收体制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主要表现为在调节资源极差收入,提高资源利用率,弥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的负外部性等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尤其是在大力倡导科学发展观的今天,为了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结构的转型,资源税的改革更是势在必行。
(二)资源税发展历程
建国初期,我国的资源税实行的是资源无偿开采制度而未开征,到了1984年,我国开始开征资源税。
在1984年的税改中开始施行《资源税条例草案》,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和铁矿石进行征税。
此时开征资源税是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的,1984年资源税开征的初衷仅是调节级差收益。
在《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明确表示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按照矿山企业的利润率实行超率累进征收,其宗旨就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
到了1994年,我国进行了一次全国性大规模的财税体制改革,在资源税方面,对1984年的资源税进行了重大修改。
财政部于1993年12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这次改革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较大调整:一是恢复和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实际征税范围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等七个类别,同时取消了盐税;二是拓宽了资源税纳税人的范围,将资源税的纳税人拓展为在中国境内开采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三是改变税额标准的确定办法,在沿用原有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客观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对税额进行了重新核定;四是以应税产品的征税数量(销售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五是规范了纳税地点,明确规定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在采掘地。
近几年来,我国在资源税方面也进行了一些调整,例如从2004年起,我国陆续调整了煤炭、原油、天然气,锰矿石等部分品目的资源税税额标准;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对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了全额征收;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3月份上调了焦煤资源税率、调整了盐资源税收政策,又在7月份下发通知,规定自8月1日起对铅、锌矿石、铜矿石以及钨矿石产品资源税率加以提高。
从这些调整上我们可以看出,资源税并没有实现根本上的变革。
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与1994年税制改革时的已经大不相同,因此作为宏观调控手段之一的资源税制应当随着
经济条件的改变进行相应的变革。
2010年,资源税改革开始升温。
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资源税改革”,发改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研究开征环境税的方案。
2010年6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源税改革率先在新疆进行,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资源税是环境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征收资源税,可以将开采、利用资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促进节能减排,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这些年的改革已经让资源税逐步获得了完善,但是还远远不够。
当前,我国可持续发展遭遇资源瓶颈制约,资源税制还需要进一步的实现改革。
(三)关于资源税的国内研究综述
国内研究资源税的专家学者很多,他们大多是从理论上分析我国现行煤炭资源税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改革建议,以对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研究为主。
下面三种观点囊括了国内大部分学者对资源税的研究意见。
1、取消资源税
鲍荣华等(1998)认为矿产资源税的实际征收违背了其开征的初衷,起不到调节矿山级差收益的目的;我国矿产资源税与其他矿业税
收发生重复,建议取消征收资源税或者仍保留此税种,而采取零税率
征收。
张举钢等(2007)认为我国的矿产资源税并没有实现其征收目的,也未体现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理论基础。
建议逐步废除资源税,采用靠市场机制和明晰产权的方法完善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实现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李显冬(2006)也明确提出取消资源税,完善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改革矿山企业增值税,降低矿产企业所得税基数等政策措施和建议。
袁怀雨等(2000)认为资源税“名不正”,矿产资源补偿费“实不符”。
因此,应取消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开征权利金,由国家矿管部门征收。
关凤峻(2001)从土地的剩余征税出发,明确指出资源税没有立税的理论依据,补偿费理论解释存在错误,也建议取消资源税
和现在的补偿费,设立权利金制度。
最初殷燚(2003)也认为,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实际上是权利金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
前者属于从价征收的权利金,后者属于从量征收的权利金,我国实际上
在重复征收权利金,建议取消“税”“费”,重新建立“权利金”制度。
而后来殷燚等(2006)认为,对采矿权持有者征收绝对地租性质的资源税可实现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对资源条件优越者征收超额利润税(即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使采矿者平等竞争,二者分开征收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2、将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
王广成(2002)认为,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对矿产资源开发后的部分超额收益的征收,资源税是对矿产资源级差收益的征收,二者都是矿
产资源价值的实现形式,所以,应将二者合一,以资源税或资源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