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改革方向与效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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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方向与效应分析

作者:王明明张冬姣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4年第06期

摘要:本文对资源税的改革进行了全面分析,介绍了改革的意义以及目前资源税体制上的一些问题,并从实际出发,对探讨了资源税的改革方向和效应。

关键词:资源税改革方向效应

一、前言

社会经济的发展迅速的同时,人们对资源税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如今,资源税改革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急需解决,因此,我们要不断进行资源税改革方向与效应的探讨,使资源税的改革更加适用。

二、资源税改革的意义

去年底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将“加快资源税改革”,且提出“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这引起了业内关于资源税改革的新一轮热议。2011年,资源税改为从价计征率先在石油、天然气领域实施,税率5%。不过,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更高,涉及面更大的煤炭资源税改却进展不大。推进资源税改革将直接影响到矿业企业的利益。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的相关调研,2012年,20家煤炭企业税负占全部营业收入的6.54%,煤炭生产税负却占煤炭销售收入的21.23%,比煤炭企业税负高出14.69个百分点。加上煤炭生产行政性收费占煤炭销售收入的14.0%,煤炭生产税费负担占煤炭销售收入的比率达到35.23%。

在西方各国经济受金融危机严重影响的同时,我国的经济形势仍然一直以平稳速度持续增长。然而,旧的经济的增长模式已经跟不上现在经济的发展需求,因此必须要对目前的经济发展方进行改革。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的重要方法之一是财税政策的改变,谢部长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文章中确切传达了这一思想。

政府在今年的财政工作会议与工作报告中做出了要开始对资源税进行改革。资源税的改革,可以推动工厂积极进行节能增效与技术优化,同时也能激发资源富裕地区的发展潜力。改革对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起到推动作用,可以缓解目前资源与环境以及发展三者间的矛盾,保障中国在后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同时,能够继续保持可持续发展。

三、现行资源税的问题

(一)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不合

目前我国实行的资源税制度是调节级差和普遍征收互补执行,但在实施过程中一般都是以调节级差为主导,资源税是级差型的。这种单纯的级差性质对资源税发挥作用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一点是它不能体现政府在资源方面的权利,比如所有权、管理权等,不能很好地保护国家资源。第二个局限性表现是单一的级差性质体现不出资源说具有的价值,包括资源自身存在的内在价值与各类资源在经济中发挥的不同作用。因此,目前的资源税不可以对开采资源的成本进行内在化,不利于企业改变目前的经济增长方式,也不能够改善资源的掠夺、浪费现象。自然资源在现行的资源税下,并不能够得到科学的开发利用,自然与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不符。而局限性第三点表现是纳税者的税额通过资源的开采条件来确定,不考虑资源开采对环境的危害。因此,目前资源税的核心精神与可持续发展的观念理念不够统一。

(二)资源税课税范围狭窄

我国资源税的收取只针对矿藏资源,法律上非矿藏资源没有义务纳税。这样,造成资源税能够保护的资源类型小,范围狭窄,许多珍贵的资源都被钻了法律空子的开采者掠夺和破坏了,也使资源产品的定价不够合理。

(三)计税的依据不科学

现行资源税实行的是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不能够很好的对资源级差收入进行合理的自动调节。这种不合理的計征方式,不但削弱了资源税和应税产品价格的关联性,也使后续资源产品的价格变动失去弹性。当国家对企业通过价格变动谋取利益的手段失去调控措施时,国家公共收益被少部分人握在手里,社会不公平将产生许多不安定因素。

(四)单位税额偏低

目前我国缴纳资源税的矿产资源税额最高的是60元每吨,而最低的仅有税额0.3元每吨。单位税额的平均水平比较低,而在物价数次上涨后仍然没有怎么进行适当的调整。这种低水平的税额造成开采矿产的公司赋税压力小,应缴纳的资源税与公司收入相比九牛一毛,资源税起不到保护矿产资源的作用。

(五)资源税不能对级差收入进行平衡

资源税有平衡级差收入的作用。但我国目前的不同资源单位税额将没有明显差距,起不到很好的调节级差收入作用。

(六)征收资源税费不规范

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之间没有很好的区分开,致使两者的性质相近,关系不清。资源税与费同时存在,但又由两个不同的部门管理,各地的管理规范也不相同,没有统一约定。这种混乱的局面导致不同地区资源税费水平不同,不利于各地资源企业进行平等的竞争。

(七)征管体制存在漏洞

分析最近的税收征管状况,我们可以发现税务部门优化了征管的手段,使资源税持续上升。然而,在资源税实际执行中征管的漏洞还是大量存在,企业漏税屡禁不止。这主要有三个方面原因:第一点是纳税人素质不高,纳税的意识不强;第二是资源分布不集中;第三电视征管部门素质不高,手段落伍。

四、资源税的改革方向、效应分析

(一)加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资源税的税目制定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发达国家的税法,将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非矿产资源也纳入纳税范围内。目前实行的资源税包含资源类型还不全面,只有7种矿产品和盐。因此,在进行资源税改革时,可以扩大征收对象范围,不在局限于矿产,像土地、水等环境资源也可以纳入其中,尤其是一些不可再生的资源、储量较小的再生资源、不能过量使用的“绿色”资源。

(二)计征方式的改革

我国资源税现在是遵循从量征收原则进行征收的,以开采量或自用量来计税,进行征收。改革后的资源税征收原则,将改为从价征收,即确定资源税的税率,征收比例税。如果仅仅以比例税率为收税标准,当资源产品的市场价格上下波动时,资源税的税率虽然不变,但具体的税额还是会与销售价格同步发生变动,将资源税与经济市场联系在了一起。但这种按市场售价确定资源税额的征税方式也有一定问题,比如不能区分不同产地矿产的开采成本。在对资源税进行改革后,实行从价征收与从量征收相结合的计税方式是最佳的。这样,可以在价格产生较大变动时,依据从价征收进行计税;而当资源市场价格平稳时,实行从量征收会更合理。笔者认为,从价征收和从量征收这两种资源税定价原则各有优缺点,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税收能够更合理,两者缺一不可。两种的结合使用,有利于强化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对资源进行更合理的使用,解决开采地区的赔偿问题。

(三)优化资源税收的分配方式

资源税在税收归属问题,关系着中央、地方还有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处理不当将威胁到社会稳定。从现在的政府财政收入支出形势,我们可以看出提高资源的税率、实行从价计征的资源税改革措施,并不能够使资源税的收入达到可以平衡资源大省的财政支出需求的程度。而在这一次的资源税改革方案中,也不会对资源受入进行明确的归属划分。笔者决定,资源税可以按一定的分配比例分配给由中央与地方政府,而这个比例需要依据地方情况来固定具体值,方不容易引起纠纷。

(四)相关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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