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共同犯罪介绍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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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标准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或变更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2)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具体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犯罪进程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完成形态(既遂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未完成形态(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将乙杀死了。
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既遂。
例2:丙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砍杀乙某,但乙某没有死。
该情形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符合故意杀人罪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未遂。
第二类是从正犯共犯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正犯形态(实行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共犯形态(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是《刑法》分则正条(第266条)规定的实行行为,因此,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的实行犯,德日刑法也称之为“正犯”。
例2:乙自己没有实施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实行行为,但乙教唆丙去实施诈骗,或者为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刑法课件: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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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前无通谋的行为 1.事前有通谋:共犯 2.事前无通谋:独立的犯罪 (六)承继的共犯 先行行为人的部分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之后未达既遂之前,后行 行为人以共同的犯罪故意中途参与犯罪的形态。对加入后的罪 行负责 1.既遂之前加入(事中的共犯)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与性质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25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广义的共同犯罪 (1)任意的共同犯罪 (2)必要的共同犯罪 ①聚众犯:三人以上才成立犯罪 ②对向犯:又称对合犯,是以存在二人以上的行为人互相对向的行 为为要件的犯罪 ③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 组织
(2)支配说:强制或欺骗手段支配实施者 2.意义:间接正犯对被利用者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承担责任 e.g.让10岁小孩偷钱,小孩叫来其他5个小孩,各偷5000,对全部3万元负责。 ·分类: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 2、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 3.类型 (1)被利用者欠缺构成要件 a.利用他人犯他罪的故意 e.g.甲诈骗,甲将面粉给乙去卖(甲利用乙进行诈骗)。则 甲诈骗,乙贩卖毒品的 不能犯,不处罚
二、共犯与错误 (一)同一要件内的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 1、共同正犯的认识错误
e.g.共同杀甲结果杀乙
2、间接正犯的认识错误
e.g.利用甲杀乙,结果杀丙
(二)教唆犯的错误 (三)帮助犯的错误:只在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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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刑法各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地位;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1.刑法各论,也称刑法分论、罪刑各论、罪刑分论,研究的内容是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刑事责任,刑法各论是整个刑法学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
2.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是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这些法律规范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刑法典的分则部分、单行刑法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及附属刑法即其他非刑事法律、法规中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部分。
二、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刑法总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联系。
3.刑法总则规定的是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包括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构成犯罪的一般要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刑罚的种类及刑罚的具体运用制度等内容,是定罪与量刑过程中的一些共性的问题,而刑法分则规定的则是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及刑罚,包括罪状、罪名及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刑法分则,包含了刑法典的分则部分以及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内容。
4.总则的基本内容是从分则的具体规定内容中抽象和概括出来的,对分则具有指导作用;而分则的基本内容则是把总则规定的原理、原则具体化三、刑法各论的体系犯罪的分类和排序。
5.依照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是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确立的基础; 我国刑法分则对10大类犯罪进行排列的依据主要是以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轻重为序。
第二节罪状、罪名、法定刑一、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6.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由罪状和法定刑构成。
二、罪状罪状的概念;罪状的种类;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引证罪状。
7.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特征的描述。
8.根据对罪状描述方式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罪状:(1)简单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2)叙明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3)空白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刑法外);(4)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5)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刑法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7.21•【文号】法释〔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7.25•【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2017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2017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6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第二条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12章侦查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的法定程序与要求
1.询问证人、被害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询问时,侦查人 员不得少于2人。 应在法定的询问地点进行。
不得另行指定其他询问地点,并对证人、被害人进行变相 拘禁以获取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 2.询问应个别进行,以避免相互串通或相互影响。 3.告知其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 证要负地法律责任。 4.询问证人,应当为证人提供客观、充分地提供证言地条件。
1、应经过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 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执行。 2、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和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可以轮候冻结。 3、冻结存款和汇款的期限为6个月,冻结证券的期限为2年。 4、对冻结的证券,侦查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 5、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应当在3日以内通知金 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财产的所有人。
第十二章 侦 查
第一节 侦查基本理论 第二节 侦查行为 第三节 侦查终结 第四节 补充侦查 第五节 侦查监督
第一节 侦查基本理论
一、侦查的概念和特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
侦
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
查
施。
组
特征(略)
织
(一)外国的侦查体系
体
1.侦诉一体的组织体系。
系
6.被扣押物,经查明确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 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增加:查询、冻结
(一)查询、冻结的概念
指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而依法向金融机 构、证券公司、邮电机关或企业查询犯罪嫌疑人 存款、汇款等财产,并在必要时予以冻结的一种 侦查活动。
刑法复习资料8(共同犯罪)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刑法分则一般是以一个人单独实行犯罪为模式的,对二人以上实施以单独犯罪为模式的犯罪,如何解决其各自的刑事责任,分则条文无规定。
这就需要对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条文进行研究。
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刑法》第25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特征:(一)主体要件——二人以上,并在相应犯罪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例:甲(36岁)唆使其8岁的女儿实施盗窃。
间接实行犯或间接正犯指把他人作为中介或工具实施犯罪行为,其所利用的中介人由于具有某些情节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同犯罪关系,由其本人就该罪行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人。
例:甲(13)、乙(15)、丙(17)三人一同盗窃。
利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的行为;利用他人的无罪过行为、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等等。
5(二)客观要件——二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
即各共犯者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相互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共同作用于危害结果。
1、行为方式: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结合。
2、行为分工:组织行为、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7(三)主观要件——二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即各共犯者通过犯意联系,明知自己与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8认识因素——1、共同犯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危害后果的认识是共同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2、共同犯罪人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性质及其危害后果的认识是共同犯罪故意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共同犯罪人之间主观联系的存在前提;3、共同犯罪人对自己与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性质及其危害后果的认识是共同犯罪故意成立的关键,是共同犯罪故意认识因素的核心。
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包括:共同希望、共同放任、既有希望也有放任。
各共犯者之间主观上有犯意联系。
即各共犯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表明其愿意共同实施某种犯罪。
共同犯罪故意是联系各共犯者的精神纽带,它把各个共犯者单个的犯意联结为一体,使各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统一起来,成为相互配合的共同犯罪活动。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第一章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的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确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的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是指对于任何人,无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是指犯多大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法院也应该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个方面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第二章刑法的效力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
第三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1.犯罪,概括的说,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四章犯罪客体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物。
第五章犯罪客观方面1.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的事实特征。
2.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和意识支配下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3.危害结果,狭义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
刑法总论主要名词解释
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狭义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与结构。
总则、分则各为一编,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但书:在具有多段结构的条款中,如果用“但是”表示转折关系的,在学理上,但是以后的这段文字称为但书。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何种行为构成犯罪、成立犯罪需要哪些条件,对犯罪应当如何处罚,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而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同等的保护。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溯及力的一项原则,指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如果既往的行为按照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即新法具有溯及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见《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五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刑法》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一、刑法各论及其研究对象1,刑法各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地位;刑法各论,也称刑法分论、罪刑各论、罪刑分论,研究的内容是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刑事责任,刑法各论是整个刑法学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
2,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1.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是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2.这些法律规范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刑法典的分则部分、单行刑法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及附属刑法即其他非刑事法律、法规中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部分。
3.在研究刑法各论的时候,必须依据国家立法机关对各种具体犯罪所作的立法解释以及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所作的司法解释进行研究。
研究刑法各论的意义1.在于有助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2.有助于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3.有助于对具体案件的犯罪人正确适用刑罚;4.有助于深化理解刑法总论的一般原理和原则;5.有助于刑事立法的修改与完善。
二、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1.刑法总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总则规定的是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包括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构成犯罪的一般要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刑罚的种类及刑罚的具体运用制度等内容,是定罪与量刑过程中的一些共同性的问题,而刑法分则规定的则是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及刑罚,包括罪状、罪名及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刑法分则,包含了刑法典的分则部分以及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内容。
2,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14年考试分析单列注意简答刑法分则和总则的内容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属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规定与抽象规定之间的关系,刑法总则指导分则的运用与研究,分则使总则的规定具体化。
一方面,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原理、原则,对于刑法分则的具体运用具有指导作用,在理解和适用刑法分则的规定时,必须考虑到刑法总则的原理与规定。
刑法学教学大纲
《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刑法学课程是法律高职专业必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的任务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根据,通过对刑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我国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各种原理、原则和制度,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中的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做到:1、了解刑法学和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概况。
2、明确刑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
3、掌握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4、掌握我国刑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5、学会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中的问题。
本课程的教学要求中,“了解”、“明确”、“掌握”、“学会”是四个由低到高、逐步深入的能力层次要求。
“了解”是指知道有关情况;“明确”是指在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正确理解有关名词、概念、知识的含义,并能准确表述;“掌握”是指在明确的基础上,能把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制度的完整内容;“学会”是指在掌握的基础上,能运用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并结合基本制度,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本课程考核中,要求“了解”的部分不作为考核内容;要求“明确”的部分作为一般考核的内容;要求“掌握”、“学会”的部分作为重点考核的内容。
三、课程的学时和学分本课程课内学时192,6学分。
1学年开设。
第1学期讲授刑法总论部分,第2学期讲授刑法各论部分。
四、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绪论【教学内容】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刑法学的概念。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2、刑法学的研究方法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对研究刑法学的指导作用。
刑法学的具体研究方法。
3、刑法学的体系刑法学的理论体系。
刑法学理论体系与刑法体系的联系与区别。
【教学要求】1、了解刑法学的研究方法与体系。
2、明确刑法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学习重点】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第十二章 量 刑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第1页 第十二章 量 刑一、累犯: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一)一般累犯:1.概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条件:(1)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注意从形式上看不出是过失的过失犯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2)前后罪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以内。
(4)已满18周岁。
(《修正案(八)增加》)(二)特别累犯:1.概念: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2.条件:(1)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后两种系《刑法修正案八》增加)(2)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间。
不要求前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三)其他应注意的几点:1.前罪必须被判处刑罚,被免予刑罚或缓刑的不构成累犯。
因为前罪没有执行,不存在屡教不改的问题,但缓刑被撤销的例外。
2.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
因此:(1)主刑执行完毕但附加刑没有执行完毕的,也可构成累犯。
(2)就一般累犯而言,前后罪的时间距离5年也是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开始计算:如果主刑执行完毕超过了5年,即使附加刑执行完毕没有超过5年,也不成立一般累犯。
3.前罪被假释的,一般累犯前后罪的时间距离5年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
4.刑事责任:(1)应当从重处罚;(2)不得缓刑;(3)不得假释。
【例题·单选题】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2010-2-8)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
甲成立累犯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概述1.共同犯罪的概念与性质(1)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可以作广义与狭义之分。
①广义的共同犯罪广义的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所有故意犯罪,其中包括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a.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既可以由单独犯实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实施的犯罪。
b.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典分则的犯罪构成要件明确规定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才能成立的犯罪。
必要的共同犯罪包括“聚众型”犯罪和“对向型”犯罪。
②共犯理论分类a.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不同,将共同犯罪分为正犯和共犯。
实行犯罪的人是正犯(也称为实行犯),没有实行犯罪的人是共犯(也称为非实行犯)。
b.狭义的共犯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
③正犯分类a.根据实行者的人数多少将正犯分为单独正犯和共同正犯。
一人单独实行犯罪的是单独正犯。
两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是共同正犯b.根据实行者是否直接实行犯罪又可以将正犯分为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直接实行犯罪的人是直接正犯。
利用他人为工具实施犯罪的人是间接正犯。
(2)共同犯罪的性质①共同正犯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a.“犯罪共同说”认为,共同正犯必须是数人共同实行特定的犯罪,或者二人以上在完全相同的犯罪构成的范围内成立共同正犯。
b.“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正犯的成立不要求各个行为人必须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只要二人以上实行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可,各个行为人以不同的犯罪意图实施了其他犯罪时也可以成立共同正犯。
c.“犯罪共同说”强调行为人主观故意和结果的共同性,而“行为共同说”强调行为本身的共同性。
②正犯与共犯的关系a.“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共犯成立的前提是正犯人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因此共犯的成立应当从属于正犯。
b.“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共犯的行为是共犯人本身固有的行为,是共犯人反社会性格的表现,即使正犯没有实行犯罪,对于共犯也应当独立处罚,因此共犯行为不从属于正犯行为。
c.从我国刑法规定的情况看,基本上采用了“共犯独立性说”。
考研《法学综合》(学术学位) - 考试大纲
第八章 犯罪主体
重点:刑事责任能力及其影响因素;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第九章 犯罪主观方面
重点: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罪过之间的区分标准;意外事件及其特点;犯罪目的;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理论。
3.于世忠主编:《中国刑法学总论》(第二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4.于世忠主编:《中国刑法学分论》(第二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5.李峰主编:《民法学》(第二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第十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重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概念、条件以及两者之间的差异;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重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条件及其各自的刑事责任;法律既遂及分类
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
重点: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罪数
重点:一罪、数罪的认定;能够区分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重点:国家结构形式理论(单一制、联邦制模式,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地方自治理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方式),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行政区划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制改革与地方分权,一国两制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主要内容)。
刑法学
第一章 刑法概述
重点:了解刑法的概念,掌握刑法的解释。
l.简答题:10分;2.案例分析题:10分。
刑法题型和分值:(共45分)
l.简答题:10分;2.论述题:20分;3.案例分析题:15分。
刑法学(上册刑法总论)教案
《刑法学》(上册·刑法总论)教案(中央开放专科)前言刑法学是法律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属于必修课,分两个学期开设。
全书可分为刑法学一般理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和刑罚论四部分。
刑法学一般理论包括:绪论、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犯罪论包括:第四章犯罪概念、第五章犯罪构成、第六章犯罪客体、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第八章犯罪主体、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第十章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十二章共同犯罪、第十三章罪数。
犯罪论部分是全书的重点。
刑法学的核心问题及刑法学学科中的一切问题,都同犯罪问题有关。
刑事责任论:第十四章刑事责任。
刑罚论包括:第十五章刑罚概说、第十六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十七章刑罚裁量、第十八章刑罚裁量制度、第十九章刑罚执行制度、第二十章刑罚消灭制度。
学习方法:自学为主,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着重把握各章的重点内容,尤其是案例分析题,必须结合上册·刑法总论的一般理论和下册·刑法各论的具体罪刑知识,才能得出正确的答案。
平时应多做练习,通过做大量的练习,才能把握这门课程的重点。
期末考试:由中央电大命题,考试涵盖面很广,各章都有可能出题。
根据2002年7月的试题,考试题型包括:填空题(占20%,每空1分,大约10道题)、不定项选择题(占20%,每题2分,10道题)、名词解释(占20%,每个4分,5个名词)、简答题(占24%,每题8分,3道题)、案例分析题(占16%,1道题)。
面授内容:提示重点,讲解难点,分析案例。
目的是帮助大家掌握重点,理解难点,通过考试。
(期末总复习会给大家编复习资料)绪论一、什么是刑法学(教材2页)二、什么是刑法(教材2页)刑事实体法(教材2页):也称实体刑法,是程序刑法的对称。
从实体上规定国家刑罚权的内容及其实施的法律,即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也可以称为本来意义上的刑法。
广义刑法的所有内容均属实体刑法,它以刑法典为中心,包括单行刑事法规及附属刑法,都是对国家刑罚权的实体宣告。
共同犯罪死刑复核暂缓送监的法条
共同犯罪死刑复核暂缓送监的法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暂缓送监的法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共同犯罪死刑的复核、暂缓送监等措施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暂缓送监的法条适用于人民法院对共同犯罪死刑的复核、暂缓送监的审判活动。
第三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联合实施的犯罪行为。
第四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暂缓送监的审判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暂缓送监案件的复核、暂缓送监审判机关应当有独立的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查,给予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
第六条审判机关应当通过对证据、法律和事实的全面、公正的审查,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是否应当处以死刑。
第七条审判机关在共同犯罪死刑复核暂缓送监过程中,应当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严禁对被告人采取酷刑、非人道待遇或违反人权的行为。
第八条审判机关应当及时与各相关部门合作,互通情报,进行侦查取证,确保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共同犯罪死刑复核第九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是指人民法院对共同犯罪死刑判决的合法性和事实准确性进行审查的程序。
第十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的请求权属于被告人、其近亲属、律师和检察机关。
第十一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由具有独立审判权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
第十二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请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请求人是判决书上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律师和检察机关;(二)请求期限为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三)请求书必须写明请求事实及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据;(四)被告人如是在押人员,应当由所在监狱或拘留所负责送达请求书。
第十三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的审查程序为三审。
第十四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的审查期限为三十日。
第十五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的审查结果应当是与事实相符、合法有效的裁判文书。
第十六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请求人对于共同犯罪死刑复核的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刑法关于犯罪协犯从犯共犯的定义是
刑法关于犯罪协犯从犯共犯的定义是犯罪协犯、从犯和共犯是刑法中常用的几个概念,它们都是指在刑事犯罪行为中与主犯有关的角色。
下面将依次介绍犯罪协犯、从犯和共犯的定义。
犯罪协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与主犯有共同犯罪意图,并参与犯罪行为的人。
协犯与主犯一起共同策划、实施犯罪行为,并对犯罪过程起到重要作用。
协犯可以是共同犯罪中的一员,也可以是起到推波助澜作用的人。
例如,盗窃案中,一个人负责看守,一个人负责实施盗窃行为,他们之间有明确的分工和合作关系,即构成犯罪协犯。
从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有明确的犯罪意识,但在犯罪过程中,只是辅助或参与某个环节,并不具有协助策划或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
从犯在犯罪行为中起到次要的作用,只是在某种程度上为主犯提供便利条件或协助执行犯罪行为。
例如,抢劫案中,有人负责提供情报,而非亲自实施抢劫行为,这个人就可以被认定为从犯。
共犯是指与主犯共同进行犯罪行为的人,不同于犯罪协犯和从犯,共犯不要求与主犯有明确的犯罪意图,只要在犯罪行为中与主犯共同行动即可。
共犯与主犯在实施犯罪行为中承担相似的责任,不论其在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大小。
例如,被指控为共同实施贩卖毒品的人员,无论是负责销售、负责运输还是负责包装,只要他们参与共同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共犯。
需要指出的是,犯罪协犯、从犯和共犯的区分主要是基于其在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犯罪意图的不同。
在具体应用中,法院和相关执法机构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权衡。
此外,共犯参与犯罪行为的程度和影响力也会影响对其的定性和刑罚的决定。
总结起来,犯罪协犯、从犯和共犯是刑法中常用的几个概念,它们指的是在犯罪行为中与主犯有关的角色。
犯罪协犯是指与主犯共同策划、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从犯是指有明确犯罪意识但只是辅助或参与某个环节的人;共犯是指与主犯共同进行犯罪行为的人。
这些概念的界定主要基于其在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犯罪意图的不同。
在具体应用中,法院和执法机构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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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正犯——亲自实行
间接正犯——利用他人
1、间接正犯的概念和特征
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来实行犯罪。
在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之间不存在共同 犯罪的故意。
犯罪实行的间接性
2、间接正犯的主要类型
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 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动作实施犯罪 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实施犯罪 利用他人无目的无身份的行为实施犯罪 利用被害人自身的行为实施犯罪
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 罪,甲乙分别承担过失致人 死亡的刑事责任。
2、故意+过失
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 10倍,护士乙在给病人服药 时注意力不集中,没有发现这一常识性的错误,致使 病人用药后很快死亡。 甲:故意杀人罪; 乙:医疗事故罪
一人故意,一人过失, 不成立共同犯罪
共犯原则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
甲隐瞒杀人故意,让乙一起教训丙,乙同意。二人 对 丙共同实 施暴力,丙身受重伤 ,抢 救无效死亡。时 候查明,甲起主要作用,乙起次要作用。
பைடு நூலகம்甲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部分犯罪共同说
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客观行为完全相同, 主观 故意完全相同,只要有部分相同或重合, 就在重合的部分成立共同犯罪。
杀人的故意包含了伤害的故意,甲乙在 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定故 意杀人罪,乙定故意伤害罪。乙作为从犯, 可以从宽处罚。
存在重合的常见情形
1.两罪侵犯的法益具有相似性,重罪包含了轻罪的 内容时,在轻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故意杀人 与故意伤害,绑架与非法拘禁,抢劫与盗窃,强奸 与强制猥亵妇女)
2.法条竞合(盗窃枪支与盗窃) 3.在转化犯中,转化前的行为存在重合(教唆盗窃, 转化为抢劫)
共同行为
配合是否一 定需要作为的 形式呢?
第五条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
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 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
的共犯论处。
交通肇事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作为共同犯罪 论处,此为特例。
3、故意内容不同
甲用面粉骗乙说是海洛因,让乙去贩卖。
甲:诈骗罪; 乙:无罪
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
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实施犯罪
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甲利用乙杀 死了王某,成 立故 意杀人 罪 。 乙成立过失致 人死亡罪。
甲明知前方是王某, 却 对 乙 谎称 前方有野 兽 , 递给 乙一把 猎枪 让 乙射 击 。乙 没 仔细 看就 开 了 枪 , 结 果打 死了王某。
利用他人其他的犯罪故意
甲不知道丙坐在高 档穿衣镜后面,而乙知 道。乙为了杀丙,唆使 甲向穿衣镜开枪,穿衣 镜被打碎,丙也中弹身 亡。
片面的帮助
甲明知乙正在追杀丙,由于其与丙有仇,便暗中设 置障碍物将丙拌倒,从而使乙顺利地杀害丙。
结论
片面的帮助犯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不认定共犯 对甲的行为无法处理,作为从犯。 但乙不知情,与甲不构成共同犯罪。
片面帮助犯构成共同犯罪, 是单向的。
(三)间接正犯
在共同犯罪中,正犯也就是实行犯。此 外还包括帮助犯和教唆犯。
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
张三和李四 有仇,就让自 己 12 岁 的 儿 子 用弹弓去射瞎 了李四 5 岁儿子 的眼睛。
儿子是张三 的犯罪工具, 其后果由张三 承担
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动作实施犯罪
甲看见乙在梦游,就给了乙一个火 把,让他去把丙的房子烧了。
乙是甲的工具,其放火的后果 由甲来承担。
作为+作为 甲配钥匙,乙盗窃
行为 方式
作为+不作为 甲故意不锁仓库门,等乙去盗窃
不作为+不作为 夫妻二人对高烧不退的婴儿不救助
(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形 1、共同过失
甲乙是同一建筑工地的建筑工人,二人在脚手架上配 合拆卸物品,喊“一二三”一起朝下扔东西,结果两人 一边干活一边聊天,不慎将离脚手架不远处一路人砸死。
4、同时犯
甲乙不约而同去杀丙,各自向丙射击, 甲没命中,而乙命中丙的要害致其死亡。 甲:故意杀人未遂;乙:故意杀人既遂 没有犯意联络,不成立共同犯罪
5、实行过限行为
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
间窃取财物。乙窃取财物后,为毁灭罪证,放火后离开。
甲:盗窃罪;乙:盗窃罪、放火罪
放火为过限行为,由乙独自承担
6、事后通谋
销赃
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 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 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 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的分类
片面的共同实行
乙正欲对丙实施强奸行为时,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 下,使用暴力将丙打伤,乙得以顺利实施奸淫行为。
片面的教唆
甲将乙的妻子丙与他人通奸的照片和一支枪放在乙 的桌子上,乙发现后立即产生杀人故意,将丙杀死。
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
主要内容
1
2 3
共同犯罪的成立 共同犯罪的分类 共同犯罪中的停止形态 共犯者及其刑事责任
4
一、共同犯罪的成立
第25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主体条件
二人以上
主观条件
故意
共同犯罪
客观条件
共犯行为
主体条件
二人以上
自然人
单位
哥哥( 16 岁)伙同弟弟( 14 岁)盗窃商店 财物,哥哥负责望风,弟弟负责盗窃,窃得财 物价值8000元。
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人
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的条件?
根据犯罪 概 念的 层 次化理 论 ,哥哥和弟弟 在客观层面上成立共同犯罪。弟弟是主犯,但 由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哥 哥负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属于从犯,可以从宽 处罚。
主观条件
犯意联络
故意
彼此配合
共同的犯罪行为
客观条件
共同故意
乙利用甲杀 死了丙,是故 意杀人罪的间 接正犯。二人 构成故意毁坏 财物罪的共同 犯罪。
利用他人无目的无身份的行为实施犯罪
利用他人有故意无目的的行为 二者在传播 淫秽物品罪的 范围内成立共 同犯罪,甲是 传播淫秽物品 牟利罪的间接 正犯。
甲欲实施传 播淫秽物品牟 利罪的行为, 向乙隐瞒牟利 目的,利用乙 去传播。
利用他人有故意无身份的行为
警察甲指 使乙对丙实 施刑讯逼供
甲乙构成刑 讯逼供罪的共 同犯罪。甲是 间接正犯,乙 属于帮助犯。
间接正犯也属于正犯,无身份者不能构成 真正身份犯的正犯,所以乙只能是帮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