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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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
行)评分细则
一、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针对散煤清洁化治理、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2项子指标制定评分细则。
(一)工作要求
1、散煤清洁化治理各地区制定散煤清洁化治理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确定洁净煤利用目标与洁净煤替代项目;按照年度计划要求,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到xx年,北京市民用洁净煤使用量达到330万吨/年,洁净煤利用率达到100%;到xx年,天津市、河北省民用洁净煤使用量分别达到270万吨/年、1800万吨/年,洁净煤利用率达到90%以上。这里洁净煤是指含硫量低于0、6%,灰分低于15%的煤炭。
2、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按照《大气条》的安排,按时供应符合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禁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
(二)指标分值对于散煤清洁化治理,仅考核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分值为2分;对于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分值为2分,其他地区分值为6分。
(三)评分细则
1、散煤清洁化治理散煤清洁化治理由能源局负责考核,其评分结果作为该项指标的初始分值;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各地散煤清洁化治理情况开展抽查,检查结果作为倒扣分的依据。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地方上报已完成散煤清洁化治理地区的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其销售煤炭的煤质检测报告;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在售煤炭进行取样、送检。对拒绝出具煤质检测报告的,扣0、5分,扣完为止;发现一例销售不达标煤炭的,扣0、5分,扣完为止。
2、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情况由能源局负责考核,其评分结果作为该项指标的初始分值;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各地国
四、国五油品的供应情况开展抽查,检查结果作为倒扣分的依据。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会同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在完成油品置换的次年1月,随机抽检20个加油站,重点检查加油站标识情况、出入库台账、在售油品质量检测报告;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油品进行检测。对于拒绝出示出入库台账、在售油品质量检测报告的情形,发生一例扣0、5分,扣完为止;发现一例销售不达标油品的,扣1分,扣完为止。
二、燃煤小锅炉整治
(一)工作要求该项指标包括“燃煤小锅炉淘汰”、“新建燃煤锅炉准入”2项子指标,工作要求如下:
1、燃煤小锅炉淘汰(1)总体要求列入淘汰范围的燃煤小锅炉包括: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北京、天津、河北为城市建成区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其他远郊区县城镇地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建成区范围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考核认定的燃煤锅炉淘汰方式包括:集中供热、煤改气;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固硫型煤。其中新能源包括太阳能、地源热泵、水源热泵、成型固体生物质燃料等,对于燃用成型固体生物质燃料,应使用专用锅炉且配置袋式除尘器;固硫型煤含硫率应低于0、5%、灰分低于16%且低位热值高于5000千卡/公斤,并能满足国家或地方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集中供热淘汰燃煤锅炉的认定标准:燃煤锅炉主体拆除、烟囱落地、断水断电。改用固硫型煤的燃煤锅炉,应出具固硫型煤购买发票,及固硫型煤供货商提供的MS/DS文件或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煤质检测分析报告。(2)年度要求xx年,编制地区燃煤锅炉清单;根据集中供热、清洁能源等替代能源资源落实情况,编制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合理安排年度计划,并报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10%。年,对地区燃煤锅炉清单进行动态更新,合理安排燃煤小锅炉淘汰年度计划,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50%。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应基本完成(淘汰率不低于95%)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
炉、茶浴炉淘汰任务,对必要保留的,应由地方政府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年,对地区燃煤锅炉清单进行动态更新,合理安排燃煤小锅炉淘汰年度计划,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75%。年,对地区燃煤锅炉清单进行动态更新,合理安排燃煤小锅炉淘汰年度计划,基本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淘汰率不低于95%),对必要保留的,应由地方政府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必要保留的燃煤锅炉是指,建成区内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且不能进行清洁能源替代,确需保留的燃煤小锅炉。
2、新建燃煤锅炉准入严格执行《大气条》与《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禁止新建或移装已纳入淘汰范围的燃煤锅炉。燃煤锅炉禁建要求: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二)指标分值该项指标分值10分,其中燃煤小锅炉淘汰占8分,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占2分。
(三)评分细则
1、xx年度评分细则编制完成地区燃煤锅炉清单的,计2分;编制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报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计1分;编制完成燃煤小锅炉年度淘汰计划,报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计1分。在日常督察中,重点检查建成区范围内是否存在未
列入清单的燃煤锅炉,发现一例扣0、1分,扣完1分为止;将地区燃煤锅炉清单与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进行比对,检查清单范围内符合淘汰要求的燃煤锅炉是否全部纳入淘汰方案,发现一例未纳入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年度计划淘汰锅炉的规模不能达到工作目标要求的,扣0、5分。各地上报考核年度燃煤小锅炉的淘汰情况,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初始分值计4分;完成80%以上(含)的,计3分;完成60%以上(含)的,计2分;否则计0分。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分别于10月份和次年1~3月份,对列入年度计划的供暖锅炉与工业锅炉淘汰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共计抽查不少于100台锅炉。考核组在每年组织的例行考核中对各地燃煤小锅炉整治台账进行审查,并对燃煤小锅炉淘汰情况开展现场核查,视具体情况,抽查3-5台锅炉。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与考核组现场核查结果作为扣分项,发现一例地方上报完成淘汰而实际未淘汰的,在初始分值的基础上扣0、5分,扣完为止。
对于新建燃煤锅炉准入,初始分值计2分。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在日常督察中发现一例违规新建燃煤锅炉或移装纳入淘汰范围的燃煤锅炉,在初始分值的基础上扣0、5分,扣完为止。若该地区下辖中央燃煤锅炉综合整治资金支持城市,xx年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得分还应考察资金支持城市xx~xx年治理任务的完成情况。完成率低于90%的,在该年度燃煤小锅炉整治得分的基础上扣2分;低于80%的,扣4分。(2)xx~xx年度评分细则对上年度形成的燃煤锅炉清单进行动态更新,计1分;制定燃煤小锅炉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