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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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淮河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

(本章程于2009年4月1日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八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章公司风险管理和财务会计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三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下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坚持依法经营,搭建融资平台,以确保自身信用为基础,为中小企业流动资金、技术改造资金、技术创新资金的贷款提供信用担保。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资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的是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国家提供税收,为股东创造投资效益。

第四条公司经县政府批准设立,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桐柏县淮河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桐柏县城关镇淮源大道342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融资担保、投资担保、合同履约担保、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实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资金3000万元。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股东认缴,其中:桐柏县财政局认缴2272万元,占76%,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桐柏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认缴728万元,占24%,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

第十条公司资本金补充来源:随着担保资金规模的扩大和担保业务范围的拓宽,必须不断补充、扩充资本金,补充渠道有:(一)国家、省、市无偿资助;(二)县政府财政增资;(三)公司货币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的50%;(四)其他来源。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一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桐柏县财政局、桐柏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会上表决;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帐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经审查合格,优先获得公司担保,并享受最低费率优惠。

第十四条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服从并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按期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

(三)公司注册登记后,在经营期内不得抽回入股资金;

(四)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五)维护公司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形象;

(六)提合理化建议,推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七章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东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额;

(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股东均应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内缴清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缴清出资后,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加盖公司公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七条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本章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九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征得合作金融机构的同意,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十条公司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八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重新向新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全体股东商定,每1万元为一股,一股行使一个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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