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7月13日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月26日,环控〔1996〕629号)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环发〔1999〕107号)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环发〔2000〕38号)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环发〔2000〕135号)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环发〔2001〕21号)5.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环发〔2001〕214号)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5号)7.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28日,环发〔2002〕54号)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环办函〔2002〕233号)9.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环办〔2003〕25号)10.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环办〔2003〕26号)1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2004年8月4日,环函〔2004〕253号)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环发〔2005〕24号)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1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环办〔2005〕126号)15.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环办〔2005〕137号)1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环办〔2006〕14号)17.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环办〔2006〕28号)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环发〔2006〕50号)19.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环发〔2006〕59号)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环函〔2006〕224号)21.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环办〔2006〕138号)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环发〔2006〕205号)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环发〔2007〕67号)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环发〔2007〕97号)26.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28日,环办函〔2007〕881号)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30日,环办函〔2007〕886号)28.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环发〔2007〕188号)29.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5号)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环发〔2008〕13号)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国核安函〔2008〕26号)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环办函〔2008〕119号)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5月15日,国核安发〔2008〕43号)36.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6日,环发〔2008〕48号)37.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环发〔2008〕52号)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环办〔2008〕53号)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环发〔2008〕69号)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9日,环函〔2008〕157号)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环办〔2008〕57号)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环办函〔2008〕539号)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环发〔2008〕89号)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环办〔2008〕81号)47.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年11月6日,环办函〔2008〕789号)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月26日,环办函〔2008〕944号)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核心应用软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环函〔2009〕17号)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5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环办〔2009〕45号)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环发〔2009〕48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环办〔2009〕51号)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山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29日,环办函〔2009〕397号)58.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环办〔2009〕53号)59.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月14日,环办函〔2009〕465号)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环办函〔2009〕578号)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环发〔2009〕73号)6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环办函〔2009〕777号)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环办函〔2009〕1045号)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环发〔2009〕127号)70.关于同意将2-溴己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年11月5日,环办函〔2009〕1147号)71.关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11月10日,环核函〔2009〕81号)72.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7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环办〔2010〕25号)76.关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月15日,环办函〔2010〕265号)77.关于实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高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月28日,环函〔2010〕161号)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79.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80.关于同意将4-(反-4-乙基环己基)溴苯等149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8月12日,环办函〔2010〕859号)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7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月15日,环办函〔2010〕997号)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2010年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月30日,环办函〔2010〕1446号)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年1月6日,环办函〔2011〕13号)85.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月18日,环办函〔2011〕57号)8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环办〔2011〕14号)8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5日,环办函〔2011〕157号)88.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8日,环办函〔2011〕180号)8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90.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环发〔2011〕43号)91.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环办函〔2011〕1117号)92.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月21日,环办函〔2011〕1363号)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月5日,环函〔2011〕337号)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91号)95.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月5日,环办函〔2012〕4号)97.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环办〔2012〕13号)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年3月20日,环办函〔2012〕337号)99.关于同意3,5-二氯溴苯等20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月28日,环办函〔2012〕481号)100.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环办〔2012〕79号)101.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环发〔2012〕54号)102.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国核安发〔2012〕106号)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环办〔2012〕109号)10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环发〔2012〕118号)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25日,环办函〔2013〕86号)106.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环办〔2013〕28号)108.关于多金属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月25日,环办函〔2013〕709号)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环发〔2013〕70号)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环办〔2013〕75号)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环函〔2013〕176号)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环办〔2013〕89号)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2日,环办函〔2013〕1074号)114.关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月6日,环办函〔2013〕1274号)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口废五金类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环办函〔2014〕93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年3月4日,环办〔2014〕24号)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环办〔2014〕33号)118.关于水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月30日,环办函〔2014〕929号)119.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环发〔2014〕149号)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月6日,环办函〔2015〕22号)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分类目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环办〔2015〕3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桂环发[2014]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桂环发[2014]10号2014年3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第一条为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13年第7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分国家、自治区、设区市、县四级。
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的相关文件后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实行核准制的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相关文件后和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服务天津发展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服务天津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津环保管[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服务天津发展的通知(津环保管[2010]45号)各区县环保局(环保和市容局、建环局、建发局、环境局):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营造最优投资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市委提出的“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工作部署,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再提速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0〕5号)中“以市发展改革部门下放到区县的项目审批权限为准,同时涉及的环评、能评、规划、人防、消防、开工许可等事项的审批权限,一律匹配下放到区县实施,防止审批层级不一致;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要求,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要继续加大权限下放力度、提高服务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照市委、市政府及环保部的要求,除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中规定必须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项目、市管项目外,市环保局与市发展改革委同口径配套下放审批权限,即: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内资核准项目;总投资7亿元以下的内资备案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内资房地产备案项目。
在此基础上,继续加大审批权限下放力度,对坐落在区县范围内的,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27个行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分投资大小,全部由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7个行业为:服装及鞋业制造,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木、竹、藤、棕、草制品,印刷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磁材料制品,油库,塑料制品,变电站(35千伏及以下),城市污水集中处理(5万吨/日及以下),城市粪便处理,农业,防沙治沙工程,畜牧,渔业,仓储,批发、零售市场,餐饮,停车场,长途客运站,驾驶员训练基地,洗车业、汽车维修、洗染、沐浴业、加油、加气站,火葬场、公墓,学校,废品收购站、彩扩点及其他社区服务设施,娱乐服务,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音乐厅,影视基地,胶片洗印等。
建设项目审批分级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审批分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九年一月十六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环境保护的通告
环境保护的通告通告是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事项的周知性公文。
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环境保护的通告,仅供参考!环境保护的通告范文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通告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20xx年第17号公告,经省政府批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现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xx年本)》予以通告。
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除钢铁行业外)环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各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通告,及时调整通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通告实施。
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1、本目录内需编制报告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除钢铁行业外)2、本目录外由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但环评审批权限归设区市及以下的建设项目3、化工(除对二甲苯,精对苯二甲酸、电石外)、造纸(除制浆造纸外)、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涉及重金属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通告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我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省直管县(市)享受与设区市同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权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通告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xx年本)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xx年6月4日环境保护的通告范文二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xx〕26号)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时期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4.26•【字号】鲁环函〔2018〕261号•【施行日期】2018.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18〕261号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2017年11月,原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现就相关法律修订前建设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通知如下:一、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环办函〔2015〕1242号)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现行分级审批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批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未发生重大变动的,按照现行分级审批规定,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三、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完成修订并依法取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设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职责后,此通知自行废止。
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
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机构改革相关要求,我部对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予以公告。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本公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承接能力,及时调整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及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生态环境部2019年2月26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2月27日印发附件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一、水利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核电厂:全部(包括核电厂范围内的有关配套设施,但不包括核电厂控制区范围内新增的不带放射性的实验室、试验装置、维修车间、仓库、办公设施等项目)。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项目。
煤矿: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煤炭开发项目。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三、交通运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
四、原材料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关于进步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权限的请示
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
权限的请示
鞍山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我们建设了基础设施完善的现代化工业园,现已有200余家工业企业在园区落户,其中20余家超亿元的大项目。
我们还建设了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现也已有20余家企业在开发区中落户。
各镇场区也都建设了工业小区,基础设施不断完善。
从2009年开始实施的两年再造一个新台安的宏伟目标已经全面完成。
2011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已达210亿元,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实现7.8亿元,同比增长40.2%,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24亿元。
为加快县域经济的发展,县委县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招商政策。
狠抓招商引资上项目工作,上亿元的投资建设项目大量增加。
目前,我县现行的环境保护审批工作执行的是2004年鞍山市委《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鞍委发【2004】16号文件。
“县环保部门可以审批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非政府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已经不适应我县经济工作的快速发展的需要,为了提高县区环保局对县域经济建设的服务水平。
加快招商引资项目尽快落地实施,我们恳请市政府下放环评审批权限,使我县环保部门可以审批污染较小,不涉
及环境敏感区的1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特此申请
台安县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二月九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发【2013】7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发【2013】7号各市、县(市)环保局、苏州工业园区环保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3〕95号)精神,按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以“依法合规、规范管理、责权统一、提高效率”为目标,在《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环境管理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08〕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0〕21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11〕325号)、《关于调整部分输变电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的通知》(苏环办〔2013〕29号)、《关于印发我省环保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2〕313号)的基础上,参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13〕1278号),自发文之日起,再次调整下放一批原由省级环保部门行使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调整下放审批权限的重要意义。
今年以来,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和调整下放若干行政审批事项。
切实有效地推进环评审批权限调整下放工作,是贯彻国家、省政府工作部署,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改革环境管理体制、提升环境监管效能、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基层环保队伍建设、促进全省环保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的有力手段。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晋环发〔2014〕156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晋环发〔2014〕156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和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为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进简政放权,提高审批效能,服务我省经济发展。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等有关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决定进一步将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予以下放。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相应的环境管理权限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分级审批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 2 号令)对建设项目的分类类别,结合我省实际,省环保厅决定将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及环境管理权限予以下放和调整。
(一)将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和相应的环境管理权限下放至设区市、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和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集中供热、集中供水工程;2、日处理5万m3及以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3、总投资5亿以下化工项目(除电石、焦炭外);4、总投资5亿以下医药项目;5、煤矿、铁矿、有色金属矿等矿产资源洗选项目;6、年产100万吨以下水泥粉磨站项目(不含100万吨/年);7、不涉及铁路的煤炭储存、集运项目;8、乳制品加工项目;9、总投资5亿元以下轻工类项目(除制浆造纸外);10、总投资5亿元以下装备制造项目;11、余压、余热利用项目(含发电)、光伏发电项目;12、煤矿抽放、风排瓦斯气发电项目;13、工业污染源脱硫、脱硝项目;14、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以外的引水工程项目;15、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的城市地下水开采项目。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省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评审批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1—位应依据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第五条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实行同级审批,兼顾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一)环境保护部审批之外的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二)环境保护部2013年第73号公告中《环境保护部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见附件1)中的项目;(三)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7号公告中《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见附件2)中的项目;(四)根据环保部令第5号第八条的规定,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五)环境保护部审批之外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或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报省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下列建设项目:1.政府类投资项目: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建设—2—基金、中央统还国外贷款、统借自还国外贷款的项目,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省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2.轻工纺织化纤:制浆造纸、印染、果汁、酿造/发酵(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皮革毛皮加工项目;3.化工石化医药:基本化学原料、化学药品原药、农药原药及其中间体、苯胺类及酚类有机中间体、还原染料、氯丁橡胶、石油制品、兰炭项目;4.冶金机电: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金属的冶炼项目,涉及电镀工艺的机电项目;5.火电:集中供热项目;6.农林水利: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的水力发电项目、大中型水库、跨市调水项目;7.采掘:石油、天然气和煤炭开采、金属和非金属矿采选类项目;8.交通运输:铁路、高速公路、水运枢纽、石油天然气水煤浆等的输送管道干线、民用军用机场项目;9.社会区域: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废电子、电器产品、汽车拆解项目;(六)环境保护部审批之外的输变电工程项目,以及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核与辐射类项目。
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的意见
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的意见概述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的审批监管,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序推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提出以下意见,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的权限划分。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权限1.1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本省范围内的重大、特大型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
审批程序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保护生态环境的安全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1.2 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本地市范围内的中型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
审批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本地市的环境特点,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项目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1.3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本县范围内的小型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
审批时,应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加强对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估,确保项目不会对县域内的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程序2.1 材料准备与提交申请单位应提供完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按照规定的材料提交要求,将报告提交至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2 审查与评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查中,应重点关注项目对环境的潜在影响、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等内容。
2.3 公众参与与意见征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公众参与。
如果有关公众提出合理的环境保护建议,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2.4 最终决策与审批结果在完成审查、评估和公众参与环节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最终决策。
如果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将予以批复;如果项目存在环境风险或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将予以否决。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18年 第4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正文:----------------------------------------------------------------------------------------------------------------------------------------------------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18年第4号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明确环评审批权责,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际,我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予以公告。
一、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
我省将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进步、污染防治技术发展和环境保护管理要求,适时调整该目录。
二、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建设项目,其调整、变更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本公告分级审批规定执行。
三、除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厅审批的项目外,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二)除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厅审批的项目外,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铁路、水运、油库和气库、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煤炭洗选和配煤、型煤和水煤浆生产、有化学处理或喷漆工艺的轻工类制品、屠宰、机场导航台站等配套工程、规模2万吨/天及以上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220千伏及以下的输变电工程。
环境法律法规大全
NO 法律法规大全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6修正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5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95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2006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2010修正7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8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20099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通知 20101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11 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 201012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201113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公告201614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18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19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20 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领域2010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 199622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 200323 关于实行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024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25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2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201527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201428 关于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 200429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201430 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201231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32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33 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1334 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的函35 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 HJ617-201136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37 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38 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39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340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200341 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42 环境保护部关于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43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20154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045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46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547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199948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200949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00750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00851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201552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GB50483-200953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54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修订56 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201457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201558 环境保护部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201659 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201260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36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20146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63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966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6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1466 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67 环境保护部关于醇基燃料锅炉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201568 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20-201269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70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71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72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873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修正74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6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76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77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78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79 关于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201180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5修正82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11修正83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0784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85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200686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87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20038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201189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201190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91 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201392 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 20109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 201094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200595 废弃固体化学品分类规范GB/T 31857-201596 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 31190-201497 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607-201198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99 关于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2014100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2011101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102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10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7-2007104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2016"105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007106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200910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108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10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111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10070-1988112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113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2016114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2004115 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2014116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117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118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119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120 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 1999修订121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199112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123 关于严格控制新建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的通知 2009124 关于严格限制四氯化碳生产、购买和使用的公告 2009125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五批2009126 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六批的公告127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2010128 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 2010129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010130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2016修订13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2011132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3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两修正案的决定20131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订2009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136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16修正137 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订138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修订139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07140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199914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2010142 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2010143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144 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第二批2015145 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5年本,节能部分2016146 工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2015147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2016148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导则 2010149 企业能量平衡通则 GB/T 3484-2009150 用能设备能量平衡通则 GB/T 2587-2009151 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 24789-200915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15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15修正154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修正155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199515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5修正15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2014158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14159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10160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2014161 工伤保险条例 2010修订16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16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164 工伤认定办法 2010165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10166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167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 235-2011168 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2010169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17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 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6修正172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173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5 17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175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176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177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修正178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2012179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180 污水处理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T 28742-201218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2013182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183 关于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396-2012 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通告2013184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201518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修订186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1187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2009188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1995189 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2014190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012修订191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192 实施强制性认证的部分消防产品目录 2011193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12修订194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2012195 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196 消防安全工程总则 GB/T 31592-2015197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GB 29837-201319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199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20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201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202 爆炸性环境第14部分:场所分类爆炸性气体环境GB203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6 204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201620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2010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修正20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208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7209 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21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知2015211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212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201421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2015 214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201521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问题的复函2015216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21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取消有关安全资格认定后相关工作的复函201521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201521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201622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221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2009222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22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224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22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 9009-2015226 出口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包装检验规程SN/T 4149-2015227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4-200922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8958-2006229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2894-200823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AQ/T9007-2011 2011231 机械安全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4-2008232 机械安全风险评价第1部分:原则 GB/T 15706-2012233 机械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指南和方法举例GB/T 16856-2015234 机械安全与人体部位接近速度相关的安全防护装置的定位GB/T 19876-2012235 机械安全固定式直梯的安全设计规范GB/T 31254-2014236 机械安全工业楼梯、工作平台和通道的安全设计规范GB/T 31255-2014237 机械安全机械安全标准的理解和使用指南GB/T 20850-2014238 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 28755-2012239 接近电气设备的安全导则GB/T 29480-2013240 电气安全标志GB/T 29481-2013241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T 3047-20132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243 特种设备目录2014244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24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修订246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2001247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000248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2009249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2009250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995251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2002252 特种设备危险性评价与分级实施指南 2009253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25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5年修正255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指南 2010256 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1257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 2011258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2011259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 G5004-2014260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TSG G0002-201026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262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263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15264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5-2011265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2013266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267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13268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26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270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4387-2008271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 03-2015282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1997283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84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285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2007修订286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16修正287 关于将羟亚胺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公告 2008288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006289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290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2006291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2010292 关于调整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及相关申请表格的通知 2010293 加强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0294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295 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4年296 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经营企业进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的通知 2010297 高毒物品目录 200329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3修正29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201130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201130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5修正302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30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文书的通知2014 30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305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修正306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12307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5修正308 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201230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2012310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修正311 关于发布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2013312 环境保护部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2016313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2010314 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 2010315 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 2010316 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标识信息技术要求试行2011317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3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319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5603-1995320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GB/T16483-2008321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15258-2009322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T 17519-201332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29部分 GB ~29-2013324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 2004325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337 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24613-2009338 醇类物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 HG/T 4688-2014339 醛类物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 HG/T 4689-2014340 苯类物质泄漏的处理处置方法 HG/T 4690-2014341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GB13690-20093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343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1999344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345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3346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15347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2014348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2014349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2015350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2013351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188-2014352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 12801-2008353 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 GB/T 5817-2009354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35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T225-2010356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357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 GBZ/T3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 GBZ/T35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200336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Z230-201036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AQ/T 4269-201536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GBZ363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GBZ364 化学毒剂报警器通用技术条件GB/T 32187-2015365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AQ/T 4274-2016 366 噪声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指南AQ/T 4276-20163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536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13修正369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379 头部防护安全帽选用规范GB/T 30041-2013380 个体防护装备护听器的通用技术条件GB/T 31422-2015。
国家环保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环境保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九年一月十六日主题词:环保法规环评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关于明确机场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函-环评函〔2019〕50号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关于明确机场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
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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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机场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函
环评函〔2019〕50号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明确机场项目审批权限的请示》(赣环环评〔2019〕31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我部2019年2月印发的《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第8号),运输机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已经下放,不属于我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
2019年6月28日
——结束——。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保护部2015年第17号公告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市(州)行政区域或重点流域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3.有色冶炼、炼钢炼铁、火电站、热电站、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铅蓄电池及再生铅冶炼、汽车整车制造、国家高速公路、大型主题公园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4.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开发规划。
5.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环境保护部规定必须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由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1)非跨市(州)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独立公路桥梁及隧道(跨越长江、汉江桥梁除外)、输油输气管网、千吨级以下航电枢纽等建设项目;(2)汽车制造项目(汽车整车制造除外)、城市天然气管网、液化石油气接收及存储设施、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或气化发电、中型和小型主题公园等建设项目;(3)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非跨市(州)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建设项目;(4)非跨市(州)110千伏、220千伏输变电项目,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项目(包括介质加热设备、感应加热、微波加热设备、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射频溅射设备等);(5)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省属社会事业项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二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解振华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环保总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建设单位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二)周围环境现状;(三)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内容、格式编制或填报。
环保部连发三文推进环评审批改革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他 相关 部 门在 项 目建 设 过 程 中责 任
今 日 农诘 2 口 . 1
追究。 对违 法 现象 突 出 、 行 政 干 预严 重 的地 区 , 或 者
部 门负 责 人 . 督 促 进行 整 改 . 问题 严 重 的应 采 取 区 域 限批 各 级环 保部 门要进 一 步加 强 环评 工 作 的监 督指 导 .定 期 检查 或不 定 期 抽查 环 评 管理 情 况 , 各
革
环 境保 护 部 有关 负 责 人 2 0 1 3年 1 2月 1 0 日向 媒体 通 报 . 为充 分 发挥 环 境 影 响评 价 制 度在 优 化 经 编 制范 围 。 简化 、 减少 部 分环 评 审批 项 目, 并 将 对 环 境 影 响小 、 填 报环 境 影 响登 记 表 的建 设 项 目审 批 方
的具 体要 求 和措 施 . 这 是 环境 保 护 部推 进 环 评 审批
改革 、 转 变 政府 职 能 的又 一项 重要 举 措 。 据 了解 . 环 境 保 护部 下 一 步在 下放 审批 权 限 和
目, 以及 铬 盐 、 氰化 物 生产 项 目等 。 目前 . 环 境保 护 部 正在 研究 修 订《 建设 项 目环 境影 响 评价 分 类 管理
行 为屡 禁 不止 。严重 危 害 了环 评 制度 的严 肃性 、 权
威 性 和有 效性 。环境 保 护 部下 发 的 《 关 于 切实 加 强
环 境 影 响 评 价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通 知 》 ,汲 取 了近 年
来 环 评监 管 的有 效 措施 . 全 面提 出了加 大 环评 监 管
步 加 大 主 动公 开力 度 . 推进环评公众参与 . 促 进 环 评管 理 民主决 策 打下 坚实 基 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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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2013年第73号
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效能,推进简政放权,根据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权限的调整,我部对2009年第7号公告内容进行了调整,将其中部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依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得到落实。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环境保护部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
环境保护部
2013年11月15日附件
环境保护部下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
建设项目目录
1.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
2.燃煤背压热电站项目。
3.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4.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风电站项目。
5.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
6.非跨境、跨省(区、市)天然气输气管网项目。
7.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8.国道主干线公路项目;西部开发公路干线项目;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及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
9.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1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已通过审查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11.轧钢项目。
12.稀土深加工项目。
13.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
14.对二甲苯、精对苯二甲酸改扩建项目。
15.除新建整车以外的汽车项目。
16.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17.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18.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19.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20.制盐项目。
21.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社会事业项目。
22.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项目。
23.F1赛车场项目。
24.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2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