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1分析
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盗窃罪是指犯罪行为人未经被盗物品所属者同意,盗取其财物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其在刑法中也被明确规定,属于刑事犯罪行为之一。
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是指在判断犯罪主体的盗窃行为是否犯有罪时,以何种标准衡量,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认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盗窃罪的具体规定,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以被盗收物品的价值作为数额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当被盗物品的价值不足1500元时,即构成轻微盗窃罪,当被盗物品的价值在1500元至3万元之间时,即构成盗窃罪,当被盗物品的价值超过3万元时,即构成重大盗窃罪。
其次,以犯罪手段或者犯罪情节作为数额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当犯罪人采取以暴力、胁迫、恐吓等犯罪手段从事盗窃行为,并获得一定的财务利益时,即构成重大盗窃罪;当犯罪人在一定的社会状况下对他人财物进行盗取,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时,即构成盗窃罪;当犯罪人以轻率冒险的手段对他人财物进行盗取时,即构成轻微盗窃罪。
再次,以损失程度来作为数额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当被盗物品的损失不超过1000元时,即构成轻微盗窃罪,当被盗物品的损失在1000元至2万元之间时,即构成盗窃罪,当被盗物品的损失超过2万元时,即构成重大盗窃罪。
此外,以盗窃行为的次数作为数额认定标准也是可以接受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当犯罪人多次从事盗窃行为时,其数额认定标准会随着犯罪次数的增加而发生变化。
如果犯罪人仅仅限于一次盗窃行为,则其所获得财物不超过1500元时,即构成轻微盗窃罪;如果犯罪人多次从事盗窃行为,其每次盗窃行为所获得财物的价值不超过1500元的,即构成盗窃罪。
以上就是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即以被盗收物品的价值、犯罪手段或者情节、损失程度及盗窃行为的次数来作为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在判断犯罪主体是否构成犯罪时,法院应当以上述标准为依据,综合考虑,确定犯罪主体是否犯有这一罪行。
总之,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盗窃罪的重要认定依据,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的因素,准确的划分犯罪的等级,以便于实施有效的刑事司法,为社会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对被盗财物进行价格认定,适用本规则。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办理的涉嫌盗窃罪案件中无被盗财物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时,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价格认定机构应要求办案机关根据盗窃案件具体情况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上应载明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格类型、基准日、案发地、价格区域、真伪认定情况、提供材料名称和份数等内容。
其中,农产品价格类型包括生长期、产品收购、储运、调拨、批发、零售等环节的价格;工业品价格类型包括在产品、产成品、产品出厂、储运、总经销、分销、批发(批量)、零售、回收等环节的价格;艺术品价格类型一般指批发或零售等环节的价格。
第五条被盗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灭失状况进行价格认定:(一)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无法追缴的;(二)被追回,但实物状况和基准日相比已发生重大变化的;(三)被发还,办案机关无法提供的;(四)被严重毁坏或已经变形、变质,无法辩别基准日状况的;(五)毁坏后已修复,其基准日状态无法复原的;(六)基准日的状况无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被盗财物灭失的,除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要求办案机关在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中详细载明被盗财物购置时间(启用时间)、购置价格;在基准日的状况、新旧程度、使用情况(使用强度、使用环境、是否正常使用)、鲜活程度;成分、含量、保质期限、质量等级、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等影响价格的因素,并注明根据办案机关确认的情况进行价格认定。
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问题探讨
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问题探讨在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价格认定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还可能对案件的定性、定罪、量刑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在价格认定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如何确定涉案物品的市场价值、证据是否充分、价格认定标准是否科学合理等。
本文将就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的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
一、如何确定涉案物品的市场价值在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首先需要确定该物品的市场价值。
确定市场价值的方法有很多种,常见的有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等。
比较法是通过比较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来确定物品的市场价值,这种方法最为直观简便,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因为市场行情波动、地区差异等因素影响比较的准确性。
成本法是通过计算生产或者购买该物品所需的成本来确定其价值,但对于二手物品或者无法确定生产成本的物品来说,成本法可能并不适用。
收益法是通过物品的未来经济效益来确定其价值,但这种方法适用范围有限,且计算复杂度较高。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各种方法,以确定涉案物品的市场价值。
二、证据是否充分在价格认定过程中,证据的充分性是一个关键问题。
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以确保认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
这可能是因为涉案物品的特殊性、市场行情的波动、证据获取的困难等原因造成的。
对于证据不足的情况,司法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证据搜集工作,以确保价格认定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三、价格认定标准是否科学合理价格认定标准的科学合理性直接关系到价格认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当前,价格认定标准的科学合理性还存在一些问题。
对于同一种涉案物品,在不同的地区或者不同的时间点,其市场价格可能存在差异。
在价格认定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市场价格的波动、地区差异等因素,采用科学合理的价格认定标准。
价格认定还需要考虑到通货膨胀、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影响,以确保认定结果与实际情况相符。
盗窃
盗窃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卜作案的有所分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解析培训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解析培训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是针对盗窃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的目的是确定被盗财物的价值,为案件办理提供依据。
被盗财物的价格认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市场价格、折旧程度、修复成本等因素。
下面对被盗财物价格认定的规则进行解析。
一、市场价格被盗财物价格认定的首要依据是市场价格。
市场价格是指在正常交易条件下,经过供需关系调节所形成的价格。
被盗财物的市场价格可以通过参考同类物品的销售价格、经销商的价格或者专家意见进行估算。
市场价格通常是被盗财物价格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二、折旧程度折旧程度是指被盗财物因年限、使用状况、维修情况等原因而贬值的程度。
在被盗财物价格认定中,折旧程度需要考虑物品的使用寿命、品质以及剩余价值等因素。
一般来说,折旧程度越高,被盗财物的价格就越低。
三、修复成本修复成本是指将被盗财物修复到原有功能或美观状态所需的费用。
在被盗财物价格认定中,修复成本可以作为确定物品价格的一个重要依据。
修复成本包括人工成本、材料成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修复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被盗财物价格的认定。
四、证据材料在被盗财物价格认定中,需要充分收集和整理相关的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可以包括购买发票、评估报告、修理报告、物品照片等。
这些证据材料能够为被盗财物的真实价值提供证明,从而帮助确定被盗财物的价格。
需要注意的是,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是一个专业领域,需要相关专业人士进行认定。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提供意见或参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例如是否存在盗窃痕迹、对被盗财物进行鉴定等因素,以便更准确地确定被盗财物的价格。
综上所述,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是一个涉及多个因素的复杂过程。
只有通过综合考量市场价格、折旧程度、修复成本等因素,并结合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定,才能确定被盗财物的价格。
这对于案件的办理和相关赔偿等事宜具有重要意义。
被盗财物的价格认定对于盗窃案件的处置和赔偿具有重要作用。
派出所如何评估盗窃价值
派出所如何评估盗窃价值我们在发⽣了盗窃案件的时候,可以⽴即报警,到时候派出所会派⼈来进⾏调查的,那么在对⽅到来的时候,应当如何评估这个被盗窃的价值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派出所如何评估盗窃价值1、应当委托有评估权的单位进⾏评估。
各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盗窃案件中,对赃物应当估价的,应当委托有鉴定权的机构进⾏评估。
根据通知规定,各级物价部门设⽴的价格事务所是赃物鉴定的法定机关。
⼀般来讲应当委托价格事务所进⾏评估。
但对⼀些特殊赃物,如⽂。
物等,也可委托⽂物部门等其他有评估权的单位评定。
但不能委托不具有评估权的单位评估。
2、应当由具有评估权的⼈评估。
受委托单位接到委托评估书后,应当交由具有评估该项赃物权的⼈进⾏评估,评估⼈必须是熟悉赃物性能,并具有⼀定技术职称的专业⼈才。
对于没有估价资格的⼈,或者虽有估价资格但专业不对⼝的⼈,都不能对赃物进⾏评估。
3、要严格按照程序估价。
需要估价的赃物,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出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委托书⼀般应当载明赃物的品名、牌号、数量、来源、购置时间以及违法犯罪获得赃物的时间、地点等情况。
接受委托的单位和个⼈,应当根据赃物的性质,按照要求的程序和步骤进⾏评估,需要多⼈或组成评估⼩组评估的,应当由多⼈或评估⼩组评估。
受委托评估单位除另有约定外,⼀般应在七⽇内作出评估鉴定结论,并出具统⼀制作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由估价⼈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单位应当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进⾏审查。
如果对同级价格事务所出具有赃物估价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退回价格事务所重新估价或者委托上⼀级价格事务所复核。
对赃物估价结论没有异议的,应当随案移送并存档,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盗窃案件的这个价值评估,⼀般都是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来进⾏完成的,在评估的时候,会依据对⽅所盗窃的⾦额来进⾏判刑,或者是以对⽅盗窃的恶劣程度来进⾏判刑,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4〕 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局、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我们制定了《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在实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
附件:《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2014年11月15日附件: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对被盗财物进行价格认定,适用本规则。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办理的涉嫌盗窃罪案件中无被盗财物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时,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价格认定机构应要求办案机关根据盗窃案件具体情况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上应载明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格类型、基准日、案发地、价格区域、真伪认定情况、提供材料名称和份数等内容。
其中,农产品价格类型包括生长期、产品收购、储运、调拨、批发、零售等环节的价格;工业品价格类型包括在产品、产成品、产品出厂、储运、总经销、分销、批发(批量)、零售、回收等环节的价格;艺术品价格类型一般指批发或零售等环节的价格。
第五条被盗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灭失状况进行价格认定:(一)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无法追缴的;(二)被追回,但实物状况和基准日相比已发生重大变化的;(三)被发还,办案机关无法提供的;(四)被严重毁坏或已经变形、变质,无法辨别基准日状况的;(五)毁坏后已修复,其基准日状态无法复原的;(六)基准日的状况无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案件物品价格鉴定
刑事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应根据作案当时(鉴定基准日)、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进行价格鉴定:(1)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按被盗当日(基准日)市场的中等价格计算。
(2)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根据办案机关提供的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有效凭证,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3)残次品或假冒、伪劣物品,有使用价值的,按照其实际价值,参考生产成本计算;废品以及不具有使用价值但可回收利用的物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不能回收利用的物品,其价值为零。
(4)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其价值应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等价格计算;价值难以确定的,可按第(3)项的规定计算。
(5)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
(6)被盗伐、滥伐林木的价值,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实际生产成本加适当利税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
(7)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费用计算。
销赃数额高于电信部门规定费用,盗窃数额按实际销赃数额计算。
(8)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
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9)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第7项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7、8两项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物价鉴定是物价部门依法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案件中的物品进行分析、估定其价值的活动。
物价鉴定结论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鉴定结论中的一种,在盗窃案件的司法认定中起着关键作用。
据笔者对2000年至2004年,4年间检察院审查起诉并被本院作为有罪判决的436起盗窃案件的实证调查,其中有73.68%的盗窃数额是通过物价鉴定予以证实的,不仅如此,涉案物品价格的确定有时还涉及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认定。
因此,研究物价鉴定对依法准确认定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贯彻罪刑适应的原则,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人进行鉴定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鉴定人与当事人有无利益关系,物价鉴定结论的作出是否符合逻辑,即物价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客观、真实、合理这一问题上却存在许多问题。
(一)由于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物价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不充分,从而导致物价鉴定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
司法实践中,由于案发后被盗物品被依法追回的比例较小,据统计尚不到16%。
因此,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并非被窃物本身,而是仅凭被害人对涉案物品名称、品牌、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使用年限的陈述,且大多并未向物价鉴定部门提供原始发票等凭证。
而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激愤的情绪之下,往往会造成回忆和陈述障碍,受情绪的牵制和支配等,影响提供案件情况的真实性。
如王某盗窃案,其中一辆已使用2年的摩托车的评估价竟比当时当地的同型号新车的市场零售价还高出6000元,比二审认定的实际价值多1.1万元,全案的评估价值比二审认定数多4.2万元。
估价不准确,直接影响了对被告人的正确量刑。
尤其是当涉案物品的鉴定价格介于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边缘时,将成为影响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量型幅度的决定性因素。
(二)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法律知识和经济能力制约了其对所涉案件中物价鉴定结论的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抗辩。
关于盗窃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0法释[1998]4号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卜作案的有所分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卜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
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
•【字号】皖高法[2013]254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
正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
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皖高法[2013]254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2013]138号批复。
现对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四十万元以上。
对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有关问题的分析
对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有关问题的分析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会对案件的定性产生很大的影响。
但是,在涉案物品价格认定过程中,由于受价格认定方法单一、价格认定依据不明确、认定准确性得不到保障等影響,会导致认定结论不够准确。
本文对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其解决对策进行探讨。
标签: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有关问题涉案物品是刑事案件中对嫌犯量刑的重要依据,而在对涉案物品进行认定时,价格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认定内容,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案件结果。
所以,必须要保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的科学合理性,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
一、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有关问题分析1.涉案物品价格认定方法单一在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认定时,由于认定的对象和目的不同,所以采用的认定方法也会有所区别。
目前,比较常用的认定方法有四种,一是市场法,二是成本法,三是收益法,四是专家咨询法。
将多种方法结合起来对同一涉案物品的价格进行认定,能够使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更加公正。
但是,在实际的涉案物品价格认定过程中,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基本采用的是成本法。
比如,涉案物品即认定标,其价格=基准日价格*(1-折旧率)。
由于认定方法过于单一,没有对涉案物品进行全面的考虑,所以认定结果格式化现象十分严重。
套用公式对涉案物品进行认定,容易出现错误的认定结论。
2.涉案物品价格认定依据不明确在对同一涉案物品的价格进行认定时,不同级别的有权认定部门给出的认定结论却不同。
在这些结论出现冲突的时候,却没有明确的依据能够给出一个最终的唯一结果。
比如,某贪污案件中,涉嫌贪污者贪污850件成品,当地的区价格认证中心将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为7万元。
但嫌疑人认为认定价格高于实际价格,要求上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重新认定,认定结果为2万元。
由于前后两次的认定价格差别很大,所以当地检察院委托国家发改委直属的价格认证中心做第三次认定,认定结果为5万元。
因此,一审以此价格为依据,判处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5年。
刑事案件价格认定
刑事案件价格认定的司法实践中很多刑事案件都是与财物有关的,例如盗窃罪、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等,对这些案件进⾏审理的时候,就需要对案件涉及的财物进⾏价值的确定,那么刑事案件价格认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刑事案件价格认定《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第四条价格认定机构应要求办案机关根据盗窃案件具体情况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上应载明价格认定⽬的、被盗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格类型、基准⽇、案发地、价格区域、真伪认定情况、提供材料名称和份数等内容。
其中,农产品价格类型包括⽣长期、产品收购、储运、调拨、批发、零售等环节的价格;⼯业品价格类型包括在产品、产成品、产品出⼚、储运、总经销、分销、批发(批量)、零售、回收等环节的价格;艺术品价格类型⼀般指批发或零售等环节的价格。
第⼗五条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般按照以下规定办理:(⼀)被盗财物组成部分为实⾏政府定价的,采⽤政府定价标准确定;(⼆)被盗财物为实⾏政府指导价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基准价格与浮动幅度结合市场情况合理测算;(三)被盗财物为实⾏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价值标准,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内容和在当地调查掌握的资料情况,选择以下与其相适应的⽅法进⾏测算;1、⽣产领域的产品,产成品按出⼚价计算;在产品按完⼯程度⽐照产品的出⼚价格折算;⾃制⽣产资料按照⽣产企业的合理⽣产成本测算;2、流通领域的商品,按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载明的价格类型,按相同或相似的同类商品的中等价格测算。
其中:(1)专供外销商品,国内⽆销售的,按离岸价测算;(2)进⼝商品,国内市场可采集到同类物品相应价格的,按该价格计算;⽆法采集国内市场价格但可采集到国外市场相应价格的,按国外价格考虑基准⽇汇率及各项进⼝税费测算;国内外均⽆法采集同类物品相应价格的,可通过⽐较质量、功能、性能和品牌等因素综合推算。
2022年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2022年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盗窃罪是我国罪古⽼的刑法之⼀,具有独⽴承担民事责任的⼈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那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盗窃罪的相关内容的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2022年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千元⾄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
2、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三万元⾄⼗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
3、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三⼗万元⾄五⼗万元以的,为“数额特别巨⼤”。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的公共交通⼯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相信⼤家从上⽂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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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
在应用成本法时,需要准确了解 被盗财物的制造成本或购买成本 ,以及相关税费、运输费用等信 息。同时,还需要考虑市场供求 关系和竞争情况等因素。
收益法
01 总结词
收益法是根据被盗财物未来能够 带来的预期收益来评估其价值。
03
02
总结词
详细描述
收益法考虑了被盗财物的使用寿命 、预期收益、风险等因素,以及资 金时间价值等因素。这种方法通常 适用于能够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被 盗物品,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收益法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被盗 财物未来能够带来的预期收益, 但需要预测未来的经济状况和市 场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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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在应用收益法时,需要准确了解被 盗财物的使用寿命、预期收益、风 险等因素,并考虑资金时间价值、 未来经济状况和市场趋势等因素。 同时,还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计算 和分析。
03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的程序
取证材料
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等。
评估程序
评估方法
采用市场法、成本法、收 益法等方法对被盗财物进 行评估,其中市场法是最 常用的方法之一。
评估标准
根据被盗财物的实际情况 确定评估标准,包括重置 成本、现行市场价格、二 手市场价格等。
专家论证
对于一些特殊或复杂的案 件,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和公正性。
目的
为公安机关提供涉案财物的价值参考,协助案件侦破、起诉和判决,同时保 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盗窃案件过程中涉及的财物价格 认定工作。
对于涉案财物涉及多地区、多类型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实 际情况,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商请其他地区公安机关协助 进行价格认定。
盗窃案件价格认定遵循原则探析
盗窃案件价格认定遵循原则探析盗窃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主要是指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盗窃案件中,价格认定一直是关键问题之一。
价格认定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也是盗窃罪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价格认定的原则价格认定的主要原则是根据受害人的报案材料及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按照合理的价格标准、计算方法,对被盗金额进行公正的认定。
在具体操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价格应当按受害人所受的损失计算,真实反映被盗物品的价值。
在价格认定时必须对被盗物品进行详细、全面的鉴定和评估,以确保受害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如果价格认定不合理,可能会给受害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甚至影响正义的实现。
2、公正、科学价格认定应当遵循公正、科学的原则,根据被盗物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市场价格等因素,在评估、估价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客观、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
同时,价格认定的结果必须是公正、公平的。
3、综合考虑价格认定还应综合考虑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被盗物品的损失程度进行评估,基于这些评估,对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等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和处理。
例如,在盗窃案件中,被盗物品的估值,需要参照相关的市场价格,同时还需结合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价格认定的方法通常有三种:1、直接参考市场价格通常情况下,被盗物品的价格会直接参考市场价格进行认定,即依靠相关行业的专业鉴定机构或相关部门来给出被盗物品的估值。
这是一种比较精准的方法,能够反映商品真实的价值情况。
2、按原价或成本价减少相应的损失在有些情况下,由于受害人的证据材料不充分,难以准确评估被盗物品的价值,此时可以采用该方法。
该方法需要以购入物品的原价或成本价作为基础,并减去由于盗窃而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评估被盗物品的价值。
此方法着眼于实际损失,因此更适用于固定成本的资产。
3、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估价如果受害人能够提供被盗物品相关的资料(如购买凭证、保修单、评估报告等),则可以根据这些资料来进行评估。
典型盗窃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盗窃案件在各地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例为切入点,对其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简介:某市居民张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产生盗窃念头。
一日,张某尾随邻居李某回家,趁李某开门时,迅速进入李某家中,窃取了李某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盗窃李某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且属于入户盗窃,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案件分析1. 犯罪主体:张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盗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
2. 犯罪客体:张某的盗窃行为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所有权,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3. 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出于非法占有李某财物的目的,具有盗窃的主观故意。
4. 犯罪客观方面:张某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四、法律适用1. 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2. 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张某应当被并处罚金。
3. 财产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张某应当返还盗窃的笔记本电脑给李某。
五、案例分析1. 盗窃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本案中,张某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夺财物,因此不属于抢劫罪,而是盗窃罪。
2. 入户盗窃与入室盗窃的区别:在本案中,张某是尾随李某进入李某家中,属于入户盗窃,不属于入室盗窃。
盗窃案件价格认定遵循原则探析
盗窃案件价格认定遵循原则探析作者:吴京涛来源:《消费导刊》2019年第07期摘要:最近几年,盗窃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为了更好的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认定,本文从价格认定过程中必须严格的遵守的原则展开论述。
关键词:盗窃案价格认定原则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盗窃也就是指采用非法的手段把公私财物占为已有。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人口的流动性也越来越频繁,外来人员的数量增多引起盗窃案件发生率提升,已经从原来的偷盗金额低的物品,转变为金银珠宝、汽车、名表等,盗窃的案件种类多,确定价格也难度相对较大。
对于盗窃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的认定,如何做到科学合理、客观高效,是摆在价格认定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
这就要求从事价格认定工作是依法进行的,并且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效率。
一、依法原则在行政法理论中,一般将依法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待,在价格认定工作方面,依法原则是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开展价格认定工作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
价格认定人员虽然不属于行政执法人员,但其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经司法机关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是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1.价格认定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这是确定价格认定工作是否合法的首要前提,开展价格认定工作的机构都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及价格认定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人员资格条件。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是经过编制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的专门从事价格认定工作的机构,是开展价格认定工作的法定机构。
2.价格认定工作必须要有法律规定的依据。
价格认定工作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价格法》是价格认定工作的依据,国家发改委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出台了大理规范性文件,如《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盗窃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规则》等,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价格认定工作时,应当予以执行。
被盗财物价格如何认定
被盗财物价格如何认定发现财物被盗后,通常都会第⼀时间报案,警察会记录被盗财物的价格。
那么,被盗财物价格如何认定?店铺的⼩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请阅读下⾯的⽂章了解。
被盗财物价格如何认定法律对于被盗财物价格有相关的规定。
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第⼆条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对被盗财物进⾏价格认定,适⽤本规则。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对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办理的涉嫌盗窃罪案件中⽆被盗财物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时,进⾏价格确认的⾏为。
第四条价格认定机构应要求办案机关根据盗窃案件具体情况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上应载明价格认定⽬的、被盗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格类型、基准⽇、案发地、价格区域、真伪认定情况、提供材料名称和份数等内容。
其中,农产品价格类型包括⽣长期、产品收购、储运、调拨、批发、零售等环节的价格;⼯业品价格类型包括在产品、产成品、产品出⼚、储运、总经销、分销、批发(批量)、零售、回收等环节的价格;艺术品价格类型⼀般指批发或零售等环节的价格。
第五条被盗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按灭失状况进⾏价格认定:(⼀)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法追缴的;(⼆)被追回,但实物状况和基准⽇相⽐已发⽣重⼤变化的;(三)被发还,办案机关⽆法提供的;(四)被严重毁坏或已经变形、变质,⽆法辩别基准⽇状况的;(五)毁坏后已修复,其基准⽇状态⽆法复原的;(六)基准⽇的状况⽆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被盗财物灭失的,除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要求办案机关在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中详细载明被盗财物购置时间(启⽤时间)、购置价格;在基准⽇的状况、新旧程度、使⽤情况(使⽤强度、使⽤环境、是否正常使⽤)、鲜活程度;成分、含量、保质期限、质量等级、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等影响价格的因素,并注明根据办案机关确认的情况进⾏价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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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 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
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
3.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4.责任内容: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司法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 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 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5)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 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 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
认定盗窃数额: (1)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 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 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罪及其司法解释
(一)盗窃罪
定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 行为。 构成要件: 1.行为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
2.行为内容: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平和手段),
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解析
2015.11
(一)背景
一、 《规则》出台背景、意义及过程
近年来,盗窃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出现 了新情况,有了新变化,并愈发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1.新刑诉法的实施和社会民众法制观念日益增强 2.盗窃财物案件中各有关方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更加注
重维护自身权益 3.社会舆论提出的观点、看法(天价手机案) 4.现代技术的发展、传统产业的更新、科技含量的提高和 产品更新换代速度的加快
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进行认定,其它不予受理)。
(2)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
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
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 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
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
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 大”。 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 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第十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 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
(2)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
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3)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
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 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1)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
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这一条就是我们认证机构 进行盗窃罪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依据,大家做认定时一定按照
本条去执行,我们认证机构只对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
(2)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 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
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
计算盗窃数额。
第九条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
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数额;
(3)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 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 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 处罚。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
理: (1)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 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 罚;
(二பைடு நூலகம்意义
1.为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办理此类案件提供规范支撑
2.有利于统一盗窃财物价格鉴定的标准和方法
3.提高价格鉴定结论公信力 4.降低价格鉴定和复核裁定风险。
(三)过程
2013年10月进行立项由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具体负责,
国家中心鉴定部进行指导。 2014年2月26日下发课题调查通知 随后赴河南、河北、山东等地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 听取各地意见。 于2014年5月形成初稿,召开各地业务骨干及部分省认 证中心主任会议,对初稿进行讨论修改。 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2014年6月上报成果。 国家中心根据研究成果起草初稿,征求各地意见,对 初稿进行数次修改 2014年11月15日印发了《被盗财物价格鉴定规则(试 行)的通知》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 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 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4)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 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
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
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 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 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 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