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_LMYY 0013-2019竹醋抑菌液企业标准
卓顶精文2019一次性使用抗菌(或抑菌)液体产品企业标准
Q/YC x x x 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YC017-20XX 一次性使用抗菌(或抑菌)产品20XX-04-15发布20XX-05-01实施x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前言本标准是按GB15979-20XX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x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x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
本标准于20XX年04月15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x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批准,并对所规定的内容负责。
一次性使用抗菌(或抑菌)产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一次性使用抗菌(或抑菌)产品的定义、产品卫生指标、生产环境卫生指标、测试方法、原材料卫生要求、生产环境与过程卫生要求、消毒过程要求、包装运输与贮存要求及产品标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次性使用抗菌(或抑菌)液体产品。
2引用标准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15979-20XX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T2828.1-20XX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查的逐批检查及抽样计划GB/T2829-20XX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3定义GB15979-20XX所界定的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应于本标准。
3.1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使用一次后即丢弃的、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并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卫生保健(抗菌或抑菌)目的而使用的各种日常生活用品,产品性状可以是固体也可以是液体。
例如:一次性使用抗菌(或抑菌)液体产品(如:小儿止痒凝露)、纸巾、湿巾、卫生湿巾、电话膜、帽子、口罩等,在本标准中统称为“卫生用品”。
3.2一次性使用抗菌(或抑菌)液体产品集中医药学,现代免疫学,微生物专家研制而成,在传统医学理论基础上,采用先进技术研制而成。
抑菌液企业标准
Q/XXXXX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XXX 001-2019XX牌抑菌液2019-01-11发布 2019-03-15实施X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布前言本标准技术指标的制定贯彻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9年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要求;原卫生部2002年版《消毒技术规范》、2003年版《消毒产品检验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以银离子为主要原料的抑菌剂。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制。
本标准由X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于2019年首次发布。
XX牌抑菌液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抑菌液的要求, 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使用方法、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和有效期以及注意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以银离子为主要原料, 适量添加植物制剂、化学制剂等原料, 经溶解、溶胀、混合、均质、灌装制备而成的**牌抑菌液(以下简称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中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GB 15979-2002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消毒产品检验规定》2003年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2005年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2015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四部)2015版3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银离子为标准试剂浓度为100ppm,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2015年版规定的要求.3.1.2 ** 药品级别, 纯度为99.0%,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2015年版规定的要求.3.1.3** 为化妆品级别,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四部)2015年版规定的要求。
木醋液、竹醋液规格【中文版】 2
2006/11/29木醋液、竹醋液规格木竹酢液认证协议会1、适用范围本规格针对农业用资材(含除臭剂、动物用忌避剂)木醋液、竹醋液进行了规定。
2、用语定义(1)粗木(竹)醋液木材和竹材通过炭化炉(土窑、砖窑等)或干馏炉进行炭化时产生的排烟,经冷却、凝聚后的液体。
(2)木(竹)醋液粗木(竹)醋液静置90天以上,除去上层的轻质油、下层的沉降焦油之外的中层液体。
(3)蒸馏加热液体混合物,利用沸点的不同进行分离、浓缩操作。
(4)蒸馏木(竹)醋液粗木(竹)醋液或者木(竹)醋液经过蒸馏后的产物。
3、种类分为木(竹)醋液及蒸馏木(竹)醋液。
4、原材料原材料有以下(1)~(4)四种分类:(1)阔叶树(栎(lì)、柞(zuò)木、山毛榉、槠(zhū)、米槠等);(2)针叶树(杉树、柏树、松树、日本铁杉等);(3)竹类(竹、筱类);(4)其他(木屑、树皮、木屑棒以及以上原材料的混合物)。
但不可混杂除了上述原材料以外的其他原料。
(5)禁止作为原料的原材料包括:①住宅、家具等废弃材料;②经过杀虫剂消毒的木材(修剪枝、进口木材、受过虫害的木材等);③经过防腐处理的木材(枕木、杭木、电线杆等)。
5、品质木(竹)醋液或者蒸馏木(竹)醋液都需要参照“8、试验方法”对以下项目进行测试:附表1表示的内容为合格的产品。
(1)pH(2)比重(3)酸度(%)(4)色調・透明度附表1 品质方面的试验项目及适合范围木酢液・竹酢液蒸留木酢液・竹酢液pH 1.5~3.7比重 1.005以上 1.001以上酸度2~12(%)色調・透明度黄色~淡赤褐色~赤褐色透明(没有漂浮物)無色~淡黄色~淡赤褐色透明(没有漂浮物)6、制造方法(1)制造装置粗木醋液、竹醋液的制造装置是炭化炉(土窑、砖窑等)或干馏炉。
排烟采集应在排烟口温度80~150℃之间进行(蒸馏木(竹)醋液不受此限制)。
排烟冷却、凝聚的采集装置以及贮藏、过滤等处理装置均需使用耐酸性材料,如不锈钢(耐酸度SUS304以上)、玻璃、搪瓷材料、木材等材料。
抑菌产品生产标准
Q/0215青岛食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 QSA001-2015抑菌产品抑菌效果评价方法Test methods for evaluating antibacterial product bacteriostatic efficacy2015-04-22发布 2015-04-22实施青岛食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青岛食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推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食安生物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刘丽佳,陈怡。
本标准于2015年4月13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3年,到期复审。
抑菌产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抑菌类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定、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当归、白芷、紫草、甘草、轻粉、血竭等为原料,经水浸浓缩配以各基质及纯化水制备而成的抑菌产品,用于皮肤表面抑菌防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 15979-2002 一次性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 27951-2011 皮肤消毒剂卫生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一部、二部《消毒技术规范》(2008年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第75号令3 原辅料要求:3.1 当归:规格统货;药用级;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 年版一部当归项下要求。
3.2 白芷:规格统货;药用级;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 年版一部白芷项下要求。
3.3 紫草:规格统货;药用级;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 年版一部紫草项下要求。
Q_JYX021-2018抑菌液企业标准
Q/JYX 江西优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JYX021—2018抑菌液2018-10-15发布2018-10-20实施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要求 (1)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3)5试验方法 (3)6检验规则 (3)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4)附录A(规范性附录)金银花等中药材提取液的生产工艺及质量要求 (5)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江西优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鹏抑菌液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抑菌液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金银花、艾草、野菊花、薰衣草,苦参、蛇床子、黄柏、金缕梅的提取液,醋酸氯己定,香茅油,天然薄荷脑,冰片,乙醇,纯化水为原辅料,经溶解、配制、灌装、包装制成的抑菌液。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3862-2006食品添加剂天然薄荷脑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30610-2014食品添加剂乙醇QB/T1033-1991香茅(精)油(爪哇型)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YBB00392003-2015外用液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一、二、四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监督发[2009]53号《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监督发[2005]426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3要求3.1原料要求3.1.1金银花、艾草、野菊花、薰衣草,苦参、蛇床子、黄柏、金缕梅、冰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的要求,金银花等中药材提取液及生产工艺的质量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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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MYY 浙江遂昌利民药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MYY0013-2019
竹醋抑菌液
2019-11-01发布2019-12-01实施浙江遂昌利民药业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企业标准,作为我公司组织生产和检验的依据。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编写和编写规则》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遂昌利民药业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遂昌利民药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樟富、濮发祥、朱盛华、金孔良、张彪。
本标准为新制订质量执行标准。
竹醋抑菌液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竹醋抑菌液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竹醋液为主要成分,辅加竹叶纯露等配制而成的。
皮肤外用、清凉、抑菌。
2、引用标准
本标准适当引用部分国家或部门标准的条款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T31734竹醋液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2005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技术要求
3.1原料要求
3.1.1竹醋液应符合GB/T31734的规定。
3.1.2生产用水:应为纯化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二部的规定。
3.2感官性状
本品为淡黄色液体。
在常温(室内)下,不分层。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
PH值2-5
竹醋12%~20%(添加量)
续表1
铅,mg/kg<40
汞,mg/kg<1
砷,mg/kg<10 3.4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微生物指标
项目指标细菌菌落总数,cfu/ml≤200
真菌菌落总数,cfu/ml≤100
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致病性化脓菌不得检出
3.5抑菌效果
抑菌效果应符合表3规定。
表3抑菌效果
项目使用浓度作用时间
min
抑菌效果
大肠杆菌原液5≥50.0%金黄色葡萄球菌原液5≥50.0%
3.6毒理学指标。
属实际无毒类,对皮肤无或仅具轻刺激性,无致突变性。
3.7稳定性
24个月。
3.8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30ml/瓶、50ml/瓶、100ml/瓶,也可根据市场要求确定规格。
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试验方法
4.1原材料
按GB/T3173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相应原材料及相关标准进行检测。
4.2外观
采用目视、鼻嗅方法进行检测。
4.3净含量
按JJF1070检测。
4.4理化指标
4.4.1pH值
按《消毒技术规范》规定进行检测。
4.4.2铅、汞、砷限量测定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检测。
4.4.3微生物指标
按GB15979附录B规定进行检测。
4.5抑菌效果
按GB15979附录C规定进行检测。
4.6毒性试验
按《消毒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按或GB15979附录A规定进行检测。
4.7稳定性
按GB15979附录C微生物法规定进行检测。
5、检验规则
5.1抽样
200瓶-5000瓶为一批,从每批产品中选取5-10支取样检验。
5.2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为外观性状、净含量、PH值、包装密封性。
5.3型式检验
下列情况下进行型式检验
①原材料、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时;
②较长时间停产后重新开始生产时;
③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验时;
5.4判定规则
5.4.1当出厂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时,应重新从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进行复检,并只检不合格项,仍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项,不能出场。
5.4.2形式检验如出现不合格项,允许在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次形式检验不合格,出现形式检验不合格应停止生产,待采取技术措施后,再次提交形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6..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和包装、运输、贮存
产品标签说明书标示内容应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6.1标志、标签
应符合GB/T191要求。
6.1.1销售包装内容如下:
a)产品名称;
b)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c)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d)主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e)生产日期和有效日期。
6.1.2产品外包装的标志如下:
a)产品名称;
b)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c)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d)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6.2使用说明书上应有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
b)剂型、规格;
c)主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d)抑制微生物类别;
e)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f)执行标准;
g)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h)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i)有效期。
6.3包装、运输、贮存
6.3.1包装
6.3.1.1大包装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塑料或玻璃瓶包装,封口严密。
6.3.1.2大包装采用双瓦楞油光纸箱。
6.3.2运输
运输装卸应轻搬轻放,避免倒置。
不得日晒雨淋,防止外包装破损。
或按订货合同规定储运。
6.3.3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处和通风良好的室内。
6.4有效期
在遵守本标准储运、贮存和使用规则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包装完整,有效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