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菌泡泡洗手液企业标准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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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SFSW

企业标准

Q/DSFSW11-2020

抑菌泡泡洗手液

2020-05-23发布2020-05-23实施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技术指标的制定贯彻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2014年版)的要求,符合原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和《消毒产品检验规定》(2003年版)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具有清洁、抑菌功能的洗手液产品。

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制。

本标准是依据GB/T20001.10-2014《标准编写规则第10部分:产品标准》的规则编制。

抑菌泡泡洗手液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抑菌泡泡洗手液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以苯扎氯铵为有效成分配制而成的抑菌泡泡洗手液(以下简称产品,不适用于非水洗型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6369季铵盐类消毒剂卫生标准

GB27950手消毒剂卫生要求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四部)2015版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

GB/T13173-2008表面活性剂洗涤剂实验方法

GB19877.1-2005《特种洗手液》

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消毒产品检验规定》2003年版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

卫监督发【2005】426号《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WS628-2018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

3要求

3.1原料要求

产品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的规定,或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版规定,不得使用工业级原料。

生产用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纯化水的要求。

3.2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感官指标

项目要求

气味符合规定香型,无其它异味。

不分层,无明显悬浮物(加入均匀悬浮物颗粒组分的产品除外观

外)或沉淀,无机械杂质的均匀液体。

耐热在(40±2)℃下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与实验前无明显变化。

稳定性

耐寒在(-5±2)℃下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与实验前无明显变化。

3.2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

苯扎氯铵含量,%0.25~0.5

总活性物含量,%≥9.0

pH值(25℃,1:10水溶液) 4.0~10.0

砷(以As计),mg/kg≤2

铅(以Pb计),mg/kg≤10

汞(以Hg计),mg/kg≤1

3.4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微生物指标

项目指标要求

抑菌率a、(1:1溶液,2min),%≥50

菌落总数,cfu/g≤200

真菌菌落总数,cfu/g≤100

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致病性化脓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

不得检出

胞菌和溶血性链球菌)

a.指金黄色葡萄球菌(ATCC6538)和大肠杆菌(8099或ATCC25922)的抑菌率;如产品标

明对真菌的作用,还需包括白色念珠菌(ATCC0231),标识为抑菌产品时,抑菌率≥50

3.5毒理学安全性指标

毒理学安全性指标符合表4的要求。

表4.毒理学安全性指标

项目指标

皮肤刺激试验无刺激或轻度刺激

3.6稳定性指标

37℃存放90天后,有效物含量下降率≤10%。

3.7净含量

根据市场需求确定规格,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试验方法

4.1感官指标

打开产品封口,将产品倒入洁净干燥的玻璃器皿中。目测其性状、色泽,观察是否有杂质。

4.2理化指标

4.2.1苯扎氯铵含量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4.4的方法进行。

4.2.2总表面活性剂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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