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烟草公司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知识(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应当向当地烟草专卖局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二)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收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卷烟零售户应当守法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1.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制品零售业务;2.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走私烟草制品;3.销售无当地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4.非法收购烟草制品;5.无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四)相关处罚规定:1.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走私烟草制品:没收销售的烟草制品,并处1-3倍罚款;2.销售无当地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没收销售的烟草制品;3.非法收购烟草制品:没收非法收购的烟草制品。
(五)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法律责任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销售非法渠道卷烟的法律责任销售非法渠道卷烟的法律责任。
销售非法渠道卷烟是指销售的卷烟不是从当地烟草公司进货,而从其他渠道、方式进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七)无证批发卷烟的法律责任无证批发卷烟是指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含50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烟草行业法律法规知识
烟草行业法律法规知识烟草行业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行业,随着人们对健康和环境的关注不断增加,烟草行业的法律法规也变得越来越严格。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烟草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以帮助读者了解烟草行业的法律规定和执行情况。
一、烟草行业监管机构及相关法律规定1.国务院烟草专卖局:国务院烟草专卖局是中国烟草行业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烟草行业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其职责包括统一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国烟草工作,确保烟草市场的有序运行。
2.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是我国烟草行业的根本性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烟草生产、销售、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根据该法律,除了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的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烟草产品。
3.烟草专卖税法:烟草专卖税法是我国对烟草产品征收的税收法律。
根据该法律,生产、销售烟草产品的企业需要缴纳烟草专卖税。
烟草专卖税的税率根据烟草产品的种类和价格不同而有所区别。
二、烟草行业的广告宣传和包装规定1.禁止烟草广告宣传:我国烟草广告宣传受到严格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况外,禁止在广告中进行烟草产品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烟草广告。
2.烟草包装警示标识:我国对烟草产品的包装也有特定的要求。
根据《烟草产品包装管理办法》,烟草产品的包装上必须标注明显的警示标识,如“吸烟有害健康”、“未成年人禁止购买”等。
包装上不得使用虚假宣传和误导性语言。
三、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规定1.烟草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烟草行业的劳动保护工作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保护。
根据该法律,烟草企业应保障职工的工作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同时,也要开展职工的劳动保护教育和培训。
2.环境保护要求:烟草生产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因此,烟草企业也需要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烟草企业应合理使用资源,减少和防止污染物排放,开展环境监测和治理工作。
烟草法律法规
烟草法律法规●烟叶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一、《烟草专卖法》法律规定1、相关规定第八条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
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第九条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
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2、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二、《烟草专卖实施条例》法律规定1、相关规定第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第十八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
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九条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3篇)
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工作,保护公众健康,推动烟草专卖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烟草专卖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烟草专卖工作。
第三条烟草专卖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坚持健康优先、科学管理的原则,加强监管,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烟草专卖工作应当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明确烟草专卖经营者的资格、条件和责任。
第五条烟草专卖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形成科学、健康的吸烟观念和生活方式。
第六条烟草专卖工作应当注重科研创新,促进烟草健康发展,加强与相关科研机构的合作,提高烟草产品质量。
第七条烟草专卖工作应当强化监督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烟草专卖经营者的资格和条件第八条烟草专卖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烟草专卖经营者资格;(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三)具备从事烟草专卖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四)在过去一年内,无被吊销烟草专卖经营资格、涉嫌偷税漏税、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产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烟草专卖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一)不得在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专卖经营;(二)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或者无合法生产许可证的烟草产品;(三)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产品;(四)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产品;(五)不得违规宣传烟草产品的功能或者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六)不得以低价销售烟草产品。
第十条烟草专卖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销售监管制度,确保经营行为的合规性。
第三章烟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第十一条烟草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烟草产品的销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销售场所应当设立“禁止吸烟”标志,并提供良好的通风设施;(二)销售场所应当摆放烟草产品展示牌,明示烟草产品的品牌、价格、产地等信息;(三)销售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产品;(四)销售场所应当保证烟草产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五)销售场所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不得以低价销售烟草产品。
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内部专卖...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烟专〔2005〕377号)行业各直属单位:为加强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国家局制定了《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专卖管理监督是行业内部管理监督的基础。
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是解决行业注重自律课题的重要措施,是坚持和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本质要求,是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重要意义,自觉增强内部管理监督意识,认真抓好《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的落实,切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树立烟草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各省级局要牢固树立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共同价值观,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省局“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专卖的副局长要切实负起分管责任,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实抓好。
要结合实际,依据《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尽快研究制定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建立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紧紧抓住薄弱环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监督措施,对行业内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有效管理监督,增强行业自律能力。
要根据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健全组织机构,调整充实专卖部门的力量,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依法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要定岗定责定标准,做到任务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岗,切实加强日常专卖管理监督,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务求实效。
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规范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行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要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加强对地(市)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要确定联系单位,及时总结推广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各省级工业公司及各工商企业要树立自觉接受专卖管理监督的意识,积极配合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范经营内控机制,加强自律,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的规章制度,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在社会上树立对国家负责、对消费者负责,是一个负责任的行业的良好形象。
烟草行业烟草专卖法
烟草行业烟草专卖法烟草产业作为一个重要的行业,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管理烟草行业,各国纷纷设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烟草行业烟草专卖法进行细致分析和解读,以期更好地了解该领域的相关规定。
一、法律的依据与目的烟草专卖法是我国独立制定的一部法律,目的在于加强对烟草行业的监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并保护公众的健康权益。
该法律主要依据我国的宪法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
二、烟草专卖的主体和范围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烟草专卖指的是国家对烟草及其制品实施垄断经营的一种管理制度。
国家对烟草的生产、销售、进口和出口等行为进行专卖管理。
主体范围包括烟草生产企业、烟草销售企业、烟草进口和出口企业,以及相关的烟草配送、仓储、运输和广告宣传等环节。
此外,烟草专卖法对烟草的消费、销售和宣传行为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烟草专卖的管理机构和授权机关烟草专卖法规定了烟草专卖的管理机构和授权机关。
烟草专卖事业的管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由地方烟草专卖局负责。
国家烟草专卖局是国家烟草专卖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烟草专卖政策;地方烟草专卖局则负责地方范围内的专卖管理工作。
四、烟草专卖的许可与管理烟草专卖法规定了烟草专卖的许可与管理制度。
任何烟草生产、销售、进口和出口等经营行为必须事先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烟草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处罚。
此外,烟草专卖法还对烟草销售的地点、时间和方式等进行了规定,控制了未成年人和易烟者接触烟草的渠道和次数。
五、烟草专卖的价格与税收烟草专卖法对烟草的价格和税收进行了明确规定。
国家将制定统一的烟草价格,以及相关的税收政策,对于违规销售、偷税漏税以及销售劣质烟草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六、烟草专卖的宣传与监管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权益,烟草专卖法对烟草的宣传和广告进行了限制。
禁止在电视、广播等媒体上进行烟草广告的宣传,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草产品的宣传。
同时,烟草专卖法对烟草的质量和安全进行了要求,对于劣质烟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将进行严厉的处罚。
解读新修烟草专卖法及其他法律法规x
解读新修烟草专卖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烟草专卖法是我国针对烟草行业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为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我国最近修订了烟草专卖法,对烟草行业的经营管理、烟草产品的制造、流通和销售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调整和规定。
本文将对新修烟草专卖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我国烟草行业的管理与发展。
新修烟草专卖法的主要内容新修烟草专卖法对烟草行业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 烟草专卖的范围根据新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生产、流通和销售进行的特别管理。
烟草专卖范围包括了烟草的种植、加工、质检、流通和销售等环节。
通过烟草专卖的管理,可以确保烟草市场的稳定和烟草产品的质量安全。
2. 烟草经营许可新修烟草专卖法对烟草经营许可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烟草生产、流通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烟草经营许可。
同时,烟草经营许可证标志着该单位或个人具有合法经营烟草产品的资格,也是其合法经营的凭证。
3. 烟草产品的制造、流通和销售新修烟草专卖法对烟草产品的制造、流通和销售等环节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该法的规定,烟草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烟草产品。
同时,对于烟草产品的流通和销售环节,也做出了严格的管理要求,包括销售人员的资格要求、销售渠道的管理等方面。
4. 烟草专卖地域新修烟草专卖法对烟草专卖地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的规定,烟草专卖地域是指国家授予地方政府划定的烟草经营的范围。
各地方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烟草专卖地域,并加强对烟草经营的监督管理,以保障烟草市场的有序运行和烟草产品的质量安全。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新修烟草专卖法,我国还有一些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烟草行业进行了管理和规范。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1. 烟草广告法烟草广告法是我国对烟草广告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烟草广告的范围、内容、方式、地点和对象等方面的规定,以保护公众健康和预防未成年人吸烟。
新烟草法处罚条例
烟草的新方法处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条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并从事烟草专卖品和业务的进出口买卖外国烟草制品,必须按照“烟草专卖”和本条例的规定。
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适应了生产烟草专卖品;(二)有生产烟草专卖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4)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和零售烟草制品,以满足资金的需求;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川省烟草专卖考试真题
一、选择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哪个部门是负责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的监督管
理?
A.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B.国家烟草专卖局(正确答案)
C.国家税务总局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在履行其职责时,主要依据的法律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正确答案)
C.《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下列哪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
A.个人在指定地点销售卷烟
B.跨地区运输烟草专卖品未持有有效证明(正确答案)
C.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在其生产的卷烟上使用注册商标
D.烟草公司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替代品
4.四川省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依法实行何种制度?
A.审批制度
B.许可制度(正确答案)
C.备案制度
D.登记制度
5.根据四川省烟草专卖相关规定,下列哪种情形不会导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注销?
A.持证人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
B.持证人因违法经营被烟草专卖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C.持证人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注销
D.持证人因店铺装修暂停营业三个月(正确答案)
6.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哪项
权力?
A.拘留违法人员
B.没收违法所得(正确答案)
C.吊销营业执照(需与其他部门协作)
D.搜查私人住宅(需依法定程序并获得授权)。
烟草专卖局(公司)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一、目的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中适用的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识别、获取法律法规及要求的渠道,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为最新版本,提高员工和相关方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对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控制。
三、职责与分工法规科:负责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收集和获取,保证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时更新和使用。
安全保卫科:对法规科获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识别、确认、培训、传达和监督执行。
各相关部门负责及时获取、宣贯、遵守与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将有关要求传达给员工和相关方。
四、内容与要求1。
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1.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规范;1。
2地方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规章、规程;国家、行业、省市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则、标准及其他要求等;1。
3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1.4上级机关、执法机关的通知、公报等其他要求;1。
5国际公约等。
2。
获取方法2。
1上级发文、转文;2。
2报刊、杂志登载;2。
3会议获取;2.4从法律、法规、标准、其他要求发行处获取;2。
5通过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获取;2。
6上网查询;2。
7其他渠道。
3。
识别和确认3.1 安全保卫科根据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及相关部门、单位收集的信息,在获取的基础上进行适用性评价,编制公司通用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作为各部门、单位进行识别和执行的基本依据。
3.2 各部门结合自己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识别,确认适用本部门、单位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目录、内容(部分适用的法律法规应识别到适用的相关部分),编制本部门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3。
3清单内容应涵盖企业适用的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标准及行业要求等;清单应注明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名称(含文号和标准号)、颁布实施时间、颁布部门、适用条款、适用部门等内容;4。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烟草行业是各国普遍存在且规模庞大的产业之一。
然而,由于烟草产品的特殊性质以及与其相关的公共健康问题,各国政府对烟草行业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烟草行业的经营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本文将详细介绍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
一、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依据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下列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管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烟草行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非法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生产、销售未经合法授权的烟草制品,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草制品。
2. 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夸大烟草制品的功效或者隐瞒其危害特性,误导消费者。
3. 未获授权经营:未经批准或者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产品。
4. 销售给未成年人: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5. 违反禁烟规定:在禁烟场所吸烟,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向未成年人禁售烟草制品。
针对这些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罚款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违法者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2. 停产整顿:对非法生产烟草制品的企业,可以责令停产整顿,直至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 吊销许可证: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可以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暂停其销售烟草制品的资格。
4. 公告惩戒:依法可以公告违法行为,对违法者进行舆论惩戒,提醒公众警惕。
5. 涉嫌犯罪移送: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可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构和程序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构一般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组成。
具体的处罚程序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立案调查:行政执法机关接到相关投诉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会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搜集证据。
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规范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制定的实施条例,就烟草专卖法未明确之事项及具体实施问题作出详细的操作性更强的规定。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治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听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要紧添加剂实行操纵。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给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需要: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三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第四章烟草制品的生产第五章烟草制品的销售第六章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第七章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第八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条例
烟草专卖条例【发文字号】国发〔1983〕151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3.09.23【实施日期】1983.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烟草专卖条例(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3]1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全国范围的烟草行业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建立国家专卖制度,有计划地发展生产,提高质量,改善供应,调节消费,增加积累,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的范围,包括:㈠卷烟、雪茄烟、烟丝、烤烟、名晾(晒)烟;㈡卷烟盘纸、过滤嘴;㈢卷烟专用机械。
第三条设立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进行全面的行政管理。
设立中国烟草总公司,统一领导、全面经营管理烟草行业的产供销、人财物、内外贸业务。
省级、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烟草专卖的行政管理、业务经营机构,其工作分别受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和当地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为主。
第二章烟草种植和收购第四条烤烟、名晾(晒)烟实行计划种植、计划收购。
国家计划委员会下达计划;任何地区或部门,未经计划下达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五条烤烟、名晾(晒)烟由烟草公司按照国家计划负责安排生产布局,并负责良种推广、科学种植,采摘烘烤、分级检验等生产技术工作。
前款工作,农业部门应当密切配合进行。
第六条烤烟、名晾(晒)烟由烟草公司统一收购、复烤,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经营。
第七条烤烟、名晾(晒)烟的收购实行合同制。
烟草公司或其委托代购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计划同生产者协商签订生产、收购合同;生产者按照合同生产,烟草公司或其委托代购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和国家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收购价格统一组织收购。
生产者不得自行上市出售。
无计划、无合同,盲目发展的烤烟、名晾(晒)烟,由烟草公司按浮动价格统一收购。
第三章卷烟、雪茄烟、烟丝的生产和销售第八条卷烟、雪茄烟实行计划生产。
国家计划委员会下达指令性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和烟草公司应当保证计划的实施;未经计划下达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新烟草法处罚条例
新烟草法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已经发布。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生产烟草专卖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草行业法律法规解读
烟草行业法律法规解读烟草行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其经营活动和管理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的约束。
本文将对烟草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加全面地了解这一行业的规范和要求。
一、烟草行业法律法规概述烟草行业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的规章制度。
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文件中,地方性的规章制度则由各地方政府制定和实施。
二、烟草专卖管理1. 烟草专卖牌照核发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生产、销售企业和零售点都需要持有合法的烟草专卖牌照。
该法规对烟草专卖牌照的核发、有效期限以及管理要求做出了详细规定。
2. 烟草价格和税费管理烟草价格和税费管理是烟草行业的重要环节。
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烟草零售、批发价格的确定方式,以及各级政府对烟草类产品征收税费的规定和管理要求。
三、烟草产品质量和安全1. 烟草产品质量监控烟草产品的质量监控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建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制定质量标准等方式,对烟草产品的质量进行监控和管理,以确保产品的安全和优质。
2. 烟草产品包装标识管理烟草产品包装标识管理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
法律法规要求烟草产品包装必须明确标示烟草产品的成分、危害信息等重要内容,并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性标识。
四、烟草行业广告宣传管理1. 烟草广告宣传限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和公众利益,相关法律法规对烟草广告宣传进行严格限制。
烟草行业不能进行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形式的广告宣传,同时对互联网等新媒体也有相应的监管要求。
2. 烟草产品赞助活动管理法律法规还对烟草行业的赞助活动进行限制。
烟草生产企业不能参与体育、文化等领域的赞助活动,同时对烟草产品的赞助活动也有一定的管理要求。
五、烟草行业监督与执法为了保证烟草行业的合规经营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律法规还规定了烟草行业的监督与执法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第七部分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学习要点:1.烟草专卖品的适用范围2.烟草专卖法的含义3.烟草专卖许可证概念、种类及核发原则、监督管理4.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规定5.烟草制品的生产、商标及广告的特殊规定6.烟草制品市场的特点、批发与零售及价格规定7.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类型、特点及准运证规定8.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与销售规定9.烟草进出口贸易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规定第一节烟草专卖法概述在现代汉语中,“法”是个多义词,一般指规范、标准、方法、效法等意思。
作为法律用语,“法”的概念通常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法是专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的具体意义上的法。
我国国家机关所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这种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公约或条约五种。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依据法律制定的机关和调整对象不同,法律又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基本法律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如《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调整国家基本法律以外的各种社会关系。
相对基本法律而言,其调整对象比较窄,内容也较为具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就属于这种法律形式,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它渊源于宪法,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因此,它是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
(3)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宪法及法律。
烟草专卖条例
烟草专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3.09.23•【文号】•【施行日期】1983.1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发布日期:1991年6月29日实施日期:1991年6月29日)废止烟草专卖条例(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全国范围的烟草行业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建立国家专卖制度,有计划地发展生产,提高质量,改善供应,调节消费,增加积累,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的范围,包括:㈠卷烟、雪茄烟、烟丝、烤烟、名晾(晒)烟;㈡卷烟盘纸、过滤嘴;㈢卷烟专用机械。
第三条设立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进行全面的行政管理。
设立中国烟草总公司,统一领导、全面经营管理烟草行业的产供销、人财物、内外贸业务。
省级、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烟草专卖的行政管理、业务经营机构,其工作分别受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和当地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为主。
第二章烟草种植和收购第四条烤烟、名晾(晒)烟实行计划种植、计划收购。
国家计划委员会下达计划;任何地区或部门,未经计划下达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五条烤烟、名晾(晒)烟由烟草公司按照国家计划负责安排生产布局,并负责良种推广、科学种植,采摘烘烤、分级检验等生产技术工作。
前款工作,农业部门应当密切配合进行。
第六条烤烟、名晾(晒)烟由烟草公司统一收购、复烤,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经营。
第七条烤烟、名晾(晒)烟的收购实行合同制。
烟草公司或其委托代购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计划同生产者协商签订生产、收购合同;生产者按照合同生产,烟草公司或其委托代购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和国家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收购价格统一组织收购。
生产者不得自行上市出售。
无计划、无合同,盲目发展的烤烟、名晾(晒)烟,由烟草公司按浮动价格统一收购。
第三章卷烟、雪茄烟、烟丝的生产和销售第八条卷烟、雪茄烟实行计划生产。
烟草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烟草相关法律法规解读烟草是一种具有潜在危害的物品,因此,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减少烟草消费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来监管和管理烟草行业。
本文将对烟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加深对这一领域的了解。
一、《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是我国烟草行业的核心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烟草市场,并保护公众免受烟草危害。
该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了烟草专卖制度、烟草经营许可、烟草生产和销售、烟草广告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该法律法规,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只有具备相应资质和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才能从事烟草生产和销售业务。
此外,烟草广告也受到了严格限制,禁止向未成年人宣传和推广烟草产品,并且烟草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由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通过采取综合的、跨国界的措施,减少吸烟率,限制烟草消费,并保护公众免受烟草危害。
该公约的内容包括烟草产品的规范、烟草税收、烟草广告和促销的限制等方面。
根据该公约,各签约国家应制定和实施烟草税收政策,通过提高烟草价格来减少烟草消费。
此外,各国还要采取措施限制烟草广告和促销活动,防止烟草产品对未成年人造成吸引力。
这一公约的签署和履行,有助于推动各国在烟草控制方面的合作和共同努力。
三、《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是我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主要法规,目的是保护公众不吸二手烟,促进公共场所的健康环境。
该条例规定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范围、控制吸烟的措施以及各方责任等内容。
根据该条例,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所、商场、医院、学校等,禁止吸烟的范围涵盖了这些场所的室内和特定的室外区域。
各单位应设立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吸烟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并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予以相应处罚。
四、全球烟草行业形势与趋势除了法律法规的制定之外,全球烟草行业也在不断发展和改变。
近年来,随着健康意识的增强和吸烟率的下降,烟草行业正逐渐面临市场萎缩的挑战。
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
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2006年9月22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运输、存储、销售以及专卖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受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公安、工商、质监、交通、城管、海关、铁路、民航、邮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各项有益活动。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营者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第二章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管理第七条生产烟草专卖品,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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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烟草公司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练习题)一、单选题1、《烟草专卖法》规定,烟草制品是指( C )。
A、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B、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C、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D、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2、《烟草专卖法》规定,烟草制品是指( A )。
A、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B、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C、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D、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3、《烟草专卖法》规定,不属于烟草专卖品是指( D )。
A、卷烟B、雪茄烟C、烟丝D、烟机零配件4、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及制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的专门生产、试验、检测设备的总称,含整机及( D )种特定部件。
A、10B、15C、25D、285、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及制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的专门生产、试验、检测设备的总称,含整机及( D )种特定部件。
A、21B、20C、25D、286、《烟草专卖法》的通过日期是( D )。
A、1997年6月29日B、1992年1月1日C、1997年7月3日D、1991年6月29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由( A )制定颁布。
A、国务院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家烟草专卖局D、国家经贸委8、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烟草法典是( B ),它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烟草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
A《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B《烟草专卖法》C《烟草专卖条例》 D《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办法》9、制定《烟草专卖法》的重大意义不包括( A )。
A、《烟草专卖法》确定了烟草行业的法律地位,把烟草专卖制度用国家行政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B、《烟草专卖法》确定了专卖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执法权限,提高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C、《烟草专卖法》是强化烟草专卖管理的有力武器D、《烟草专卖法》是烟草企业从事生产和业务活动的法律保障10、制定《烟草专卖法》的重大意义不包括( D )。
A、《烟草专卖法》确定了烟草行业的法律地位,把烟草专卖制度用国家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B、《烟草专卖法》确定了烟草专卖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执法权限,提高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C、《烟草专卖法》是强化烟草专卖管理的有力武器D、《烟草专卖法》提高了烟草行业的法律地位11、《烟草专卖法》的正式施行的日期是( B )。
A、1997年6月29日B、 1992年1月1日C、 1997年7月3日D、1991年6月29日1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由( B )制定颁布。
A、国务院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家烟草专卖局D、国家经贸委13、下列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是( D )。
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B、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C、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D、烟叶收购许可证14、下列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是( D )。
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B、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C、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D、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5、下列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是( B )。
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B、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C、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D、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16、现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于( B )开始施行。
A、2007年2月5日B、2007年3月7日C、1998年5月11日D、2002年7月1日17、下列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法律效力的是( D )。
A、证明力B、约束力C、确定力D、排他性18、下列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法律效力的是( D )。
A、证明力B、约束力C、确定力D、惩罚性19、“烟草专卖许可证既有赋予权利的一面,也有确定义务的一面”体现的法律效力为( C )。
A、证明力B、确定力C、约束力D、排他性以下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发原则的是( D )。
A、法定原则B、属地原则C、先申请原则D、统一核发原则20、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 A )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A、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B、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C、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D、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21、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 A )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A、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B、省级以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C、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D、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2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是( C )。
A、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B、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县级烟草专卖局D、市级烟草专卖局2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是( C )。
A、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B、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县级烟草专卖局D、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2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由( D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A、国务院B、省级C、县级以上D、省级以上(含省级)25、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由( B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A、国务院B、省级以上(含省级)C、地市级以上D、县级以上26、申办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必须由( B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A、国务院B、省级C、市级D、县级27、凡跨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或烟叶调拨业务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由( A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
A、国务院B、省级C、市级D、县级28、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各种烟草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 D )。
A、1年B、2年C、 3年D、5年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各种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自( D)起计算。
A、生产经营之日B、核准之日C、申请之日D、发证之日29、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监督检查不可以采取的方式是( D)。
A、书面检查B、现场检查C、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D、强制检查30、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七条,纳入专卖管理范围的烟叶有烤烟和( D )。
A、晒烟B、晾烟C、香料烟D、名晾晒烟31、名晾晒烟的名录由( A )规定。
A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B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C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D 、国务院计划部门32、《烟草专卖法》规定: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合同应当约定( B )。
A、收购价格B、种植面积C、收购数量D、收购时间33、《烟草专卖法》规定: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合同应当约定( B )。
A、收购地点B、种植面积C、收购数量D、收购时间34、不属于烟叶种植原则的是( C )。
A、良种化B、规范化C、等级化D、合同化35、烟叶收购计划由( B )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A、市级B、县级以上C、县级或市级D、省级36、《烟草专卖法》规定:交售烟叶者如对定级有异议,由( A )裁定。
A、评级委员会B、县级烟草公司C、市级烟草公司D、省级烟草公司37、《烟草专卖法》规定:交售烟叶者如对定级有异议,由( A )裁定。
A、评级委员会B、质量技术监督部门C、地方人民政府D、烟农协会37、省际间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 C )下达。
A、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B、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行政主管部门C、国务院计划部门D、省级计划部门38、省内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 D )下达。
A、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B、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行政主管部门C、国务院计划部门D、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39、烟叶种植计划是由( D )下达的。
A、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B、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C、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D、国家计划部门40、烟叶收购工作的原则不包括( D )。
A、按国家计划收购B、按合同收购C、按国家标准收购D、按企业价格政策收购41、烟叶收购工作的原则包括( B )。
A、按计划收购B、按合同收购C、按标准收购D、按企业价格政策收购42、储备烟叶的计划由( A )下达。
A、国务院计划部门B、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C、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D、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行政主管部门43、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分立、合并、撤消,必须经( D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消登记手续。
A、省级B、县级C、市级D、国务院44、一个企业分离成两个以上企业,本企业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企业为( B )。
A、新设分立B、存续分立C、吸收合并D、新设合并45、原有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对原有设备或工程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称之为( B )。
A、新建B、改建C、扩建D、恢复46、卷烟、雪茄烟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属于( A )。
A、指令性上限计划B、指令性下限计划C、以销量定计划D、指导性计划4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 C )下达。
A、国务院烟草行政主管部门B、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行政主管部门C、国务院计划部门D、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48、国家对卷烟商标注册实行( B )。
A、自愿注册B、强制注册C、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结合D、以强制注册为主49、烟草制品的商标标识必须由( B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的商标标识。
A、国家B、省级C、市级D、县级50、国家允许在( D )播放、刊登或设置烟草广告。
A、广播、报纸、期刊B、电影、电视C、影剧院、会议厅、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D、除以上媒介或场所以外的地方51、《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禁止发布烟草制品广告的范围是( A )。
A、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B、等候室、影剧院C、所有新闻媒介和公共场所D、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52、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属于( C )。
A、新设分立B、存续分立C、吸收合并D、新设合并53、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属于( D )。
A、新设分立B、存续分立C、吸收合并D、新设合并54、不属于烟草制品市场的特点是( C )。
A、垄断性B、适度性C、自由性D、复杂性55、只有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才有资格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批发、( A )以及进出口贸易活动。
A、零售B、运输C、收购D、调拨56、只有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才有资格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 A )、零售以及进出口贸易活动。
A、批发B、运输C、收购D、调拨57、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 D )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A、100B、40C、80D、5058下列卷烟零售户的销售行为( D )视为非法批发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