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劳动报酬的具体模式设计
罪犯劳动现场管理工作整改情况
罪犯劳动现场管理工作整改情况(一)本单位罪犯劳动岗位组织情况1、罪犯劳动项目。
监狱严格以“有利于监管安全、有利于安全生产、有利于提供稳定的劳动岗位、有利于提高罪犯劳动技能、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等为原则,引进劳动项目,并严格依法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参加劳动生产。
2、根据罪犯的生理状况、文化程度、刑期长短、改造表现级入监甄别等情况,结合监狱生产实际,建立科学的分流模式,合理对罪犯进行分工。
3、岗位技能培训。
监狱对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在其服刑期间,对其进行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岗位技能培训。
主要包括:入监培训、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安全生产培训等。
4、劳动报酬。
监狱建立健全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明确规定罪犯劳动报酬的提取、管理、分配标准和使用办法,定期为参加劳动的罪犯发放劳动报酬。
(二)劳动现场组织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1、严格落实省局下发的《劳动现场规范化管理》相关文件,对生产现场进行“7”管理,严格落实罪犯“三人互监”制度,实行错时上厕所、模块化移动等管理规定,实行罪犯标识管理,严禁罪犯在生产车间无序流动。
2、充分保障罪犯的劳动、学习、休息时间。
严格落实“5+1+1”管理模式,充分发挥罪犯劳动的改造功能,通过互帮互学、互相监督、互相促进,提高罪犯劳动积极性。
3、加强劳动保护。
监狱为罪犯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以及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罪犯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存在问题:1、监狱对罪犯劳动力资源管理还存在调配不合理的情况;2、监狱皮包、pe袋等项目因生产工序多、物料多,且监狱厂房设计有缺陷,存在现场清理不及时较乱的情况;3、疫情期间外协人员无法进入生产车间,且警察对生产工艺不熟悉,废品率增加。
工作建议:1、加强罪犯排查,严格审批岗位;2、加强现场规范化管理;3、加强警察教育,提高业务能力。
(三)本单位对罪犯进行劳动考核的主要内容,主要做法,效果如何,下一步应如何完善和规范.对罪犯劳动的考核,是对罪犯改造质量考核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将罪犯的劳动表现、劳动成果与罪犯的减刑、假释等奖励条件切实结合起来,才能取得罪犯劳动和改造质量的双丰收。
罪犯劳动报酬表格模板
罪犯劳动报酬表格模板
罪犯劳动报酬表格模板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狱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岗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质量评分: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表现评分: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报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放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1. 工作报酬根据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量、工作质量评分和工作表现评分等因素综合计算。
2. 工作报酬将在发放日期前由监狱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3. 工作报酬将以现金或其他形式发放,具体方式由监狱管理部门决定。
4. 工作报酬将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发放,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赔偿等。
5. 工作报酬将在罪犯服刑期满后结算,未结算部分将作为罪犯的个人财产。
6. 工作报酬将在监狱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发放,任何违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7. 工作报酬将作为罪犯改造的一部分,帮助罪犯重建信心、增强自尊心和自我价值感,促进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再教育效果。
《罪犯劳动管理》课程标准1(精)
《罪犯劳动管理》课程标准一、《罪犯劳动管理》课程性质《罪犯劳动管理》课程是我国监狱在执行刑罚、改造罪犯过程中的有关运用劳动改造罪犯、依法组织罪犯劳动、进行罪犯劳动技能培训、监督控制罪犯劳动、进行罪犯劳动考核奖惩、并保护罪犯劳动合法权益为内容的罪犯改造思想,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通过劳动改造罪犯,造就社会新人的一系列执法过程中的管理、改造活动。
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性课程。
本课程是监狱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是监狱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与掌握罪犯劳动管理的知识技能是从事监狱工作和现代监狱管理的必备课,是监狱管理专业培养监狱一线干警的基本专业技能的一门必修课。
二、学习目标罪犯劳动管理是监狱的基础性工作,组织罪犯劳动是实现监狱宗旨的重要途径,是罪犯改造工作基本内容的主要方面之一。
罪犯劳动改造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
通过本课程学习,使学生具备现代管理理念,具备相应的罪犯劳动管理专业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了解罪犯劳动管理岗位职责,能够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本课程的具体目标分为专业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三个方面的能力标准与要求进行描述。
1、专业能力1)掌握罪犯劳动管理基本专业知识2)了解监狱劳动管理岗位的主要工作内容3)依法安排罪犯参加劳动4)熟悉监狱劳动现场管理工作流程5)能完成常规岗位工作任务6)能预防与处理罪犯劳动现场异常情况的能力2、方法能力1)理论知识与具体实践相结合相互转换的实际应用能力2)科学计划安排工作的能力3)融会贯通监管、管理与劳动教育的能力4)坚持原则与灵活性结合解决问题的能力5)善于观察、分析、归纳、总结思考不断总结经验能力3、社会能力1)能正确履行职责具有依法、科学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工作理念2)处事公道,正直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爱岗敬业具有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4)具有团队精神,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5)积极乐观向上,不怕困难的精神6)具有不断探索并不断完善,学习提高精神三、学习内容本课程由罪犯劳动管理概述;罪犯劳动管理职权与岗位职责要求;罪犯劳动项目选择;罪犯劳动技能测定、培训;组织罪犯劳动;罪犯劳动现场管理;罪犯劳动安全事故的防范、事故处理;劳动竞赛管理;罪犯劳动绩效管理;罪犯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管理;十个学习情境组成,总计48学时。
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劳动权及劳动报酬权
论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劳动权及劳动报酬权作者:周勇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1期摘要劳动及获取劳动报酬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
既然是基本人权,那么它就是作为人的属性所享有的,不可任意剥夺的。
服刑人员虽然触犯了刑律,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但他们并没有失去人的属性,不能因为他们受到了刑罚而剥夺他们理应享受的基本权利。
关键词服刑人员劳动权劳动报酬权作者简介:周勇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86-02劳动是人们最基本的社会实践活动,人类的劳动,不仅具有获取生存条件的功能,而且还有助于矫正思想、端正作风和行为的作用,对培养勤劳的生活习惯、领悟人类生活具有重大的意义。
劳动权和获取劳动报酬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
所谓劳动报酬权,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
和其它基本人权一样,它是人作为人的属性所享有的,不可剥夺和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是保障人的生存以及人作为人应享有的尊严与价值的重要权利。
作为监狱服刑人员,他们也是整个社会的一员,尽管他们暂时身处狱中,但经过一段的时间的改造,他们会重新获得自由,走向社会,去生存去发展。
如何让他们能重新融入社会,尽快适应重新认识的社会,一定的物质条件是基础。
因此,劳动报酬权也是监狱服刑人员一项必不可少的权利。
因为,只有这样,他们可以一方面全心的接受监狱管理部门的教育改造,同时,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监狱组织的社会劳动获取一定的报酬,为今后再次走向社会铺垫一定的经济基础。
实践也证明,监狱组织服刑人员劳动,给予服刑人员一定的劳动报酬,能够使他们养成自食其力的思想意识,学会谋生的技能,有益于思想和行为改造,对于服刑人员重新走向社会、预防重新犯罪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国际法律及其相关国际文件的规定与要求《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三条规定:“(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论监狱执法行为的规范化——以罪犯劳动报酬的规范为视角
执法理念是监狱执法者的理想 、 信念和灵魂 , 是监狱执法的
价 值 体 现 。 包 括 公正 的法 治观 、 道 的 刑 罚 观 、 它 人 正确 的 改
求 尚未制定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省份 , 认真借鉴经验 , 尽早
出台相关规定。 罪 犯 劳 动 报 酬 维 护 了 罪 犯 的 合 法 权 利 , 定 了罪 犯 的 肯
造观 、 平稳 的安全观 , 体现公正理念 、 等理念、 平 人本理念 。 在监狱执法 理念中, 执法为 民是宗 旨, 法律至上是根本 , 公
正执法是核 心, 程序 公正是屏 障, 权力监督是保证 。
当前 形 势下 , 狱执 法 理 念 应 当 以我 国 《 狱 法》 《 监 监 、 刑
明确 规 定 。 罪犯 劳动 报 酬 是 《 狱 法 》 监 明确 规 定 罪 犯 的一 项 权 利 , 也 是 监 狱 人 民警 察 执 法 的一 个 重 要 方 面 。如 何 更好 、 合 更 理 地 规 范 罪 犯 劳 动 报 酬 制 度 , 而 更 好 地 规 范 民警 执 法 行 从 为 , 我 们 当 前 迫 切 需 要 解 决 的 一 个 问题 。 是 20 0 2年 北 京 市 监 狱 管理 局 已经 全 面 推 行 发 放 罪 犯 劳 动 报 酬 ,0 3年 福 建 省 监 狱 管 理 局 也 已经 发 放 劳 动 报 酬 。 20 21 0 0年 3月 , 法 部 制 定 罪 犯 劳 动 报 酬 管 理 办 法 , 全 国 司 在 范 围 内 征 求 意 见 5月份 向各 省 市 监 狱 局 转 发 了福 建 、湖 。 北 、 东 、 庆 四 省市 制 定 的劳 动 报 酬 管 理规 定 或 办 法 , 广 重 要
建设的原则, 为构建和谐社会、 进一步提高监 管改造质量作
试论监狱体制改革后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构建
有 非常深远 的意 义 。 三 、 我省 建立 并施行 罪犯 劳动 报酬制 度的意 义 在 在我省 建立并 实施罪犯 劳动报 酬制度 , 在狱 内参加劳动 的 对
( ) 行 罪犯劳 动报 酬是监 狱 工作 法治化 的本质要 求 一 施 我国《 劳动法 》 3 规 定: 劳动者 享有取 得劳动 报酬 的权 第 条 “
关键 词 劳动 报酬 监狱 劳动 改造 监 狱 工作
中 图分类 号 : 1 D96 罪犯 劳 动报酬 的概念 及其 内涵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 9(0 91.5—2 10 .5220)0 80 0 国家有关 劳动保护 的规定 因此 , ” 在我 罪犯参加 劳动应 当获得 劳动报酬 是有 明确法 律依 据 的 。 遗憾 的是 ,监狱 法》 《 虽颁 行 已有
应 享有 的一种 法定物 质报 酬权 利。 建立 并 实施 罪犯 劳动报 酬制度 , 进依 法治监 、 是推 加快 监狱 工作 法治化 进程 的本质要 求 , 是 维 护 罪犯合 法权益 , 贯彻 “ 首要 标准” 的客观 需要 , 彰显现代 行刑 理念 、 力适应 监狱 体制 改革 形势 的现 实选择 。 是 努
1罪犯 劳动报酬 具有“ 重性” 即既具有 劳动改造 这一特殊 监狱 管理局经过广 泛调 研 , 国 内率先 制定并 实施罪犯劳 动报酬 . 双 , 在
属性, 又具 有创 造社会 财 富这一劳 动 的普遍属 性 。
2 罪犯 劳动 报酬权 是罪 犯应享 受 的一种法 定权 利 。 中华 人 狱系 统罪犯 劳动报 酬 管理试 行办 法》 . 《 。北京 、 福建 等省市在 国 内 民共和 国监狱 法》 7 第 2条规定 :监狱对 参加劳 动的罪 犯 , 当按 率先推 行的罪 犯劳动报 酬制 度 , “ 应 实现 了从生产 奖金或 生活补贴到 照 有关 规定 给 予报酬 ” 这 是我 国法律第 一 次对罪犯 的劳动报 酬 劳动 报酬 的转变 , 不仅 仅是 简 单名称和 形式上 的变化 , , 这 而是具
关于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思考
关于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思考摘要: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参加劳动的服刑人员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但由于缺乏有关服刑人员劳动报酬的具体分配方案和被害人请求权的适用等配套法律制度,致使司法实践中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权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一些地方的监狱在实践中推行了罪犯根据劳动绩效获得劳动报酬的制度,但这些举措毕竟限于一定地域范围内,且各地的试行标准和执行方式差异较大。
构建全国统一的服刑人员劳动报酬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将服刑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纳入规范保障程序,是现阶段完善我国〈监狱法〉的主要任务。
关键词: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法制完善服刑人员在监狱内参加劳动有向社会补偿的含义,因此其劳动报酬的水平和取得方式会与同行业、同工种的普通社会劳动者有所不同,但作为公民,他们同样享有凭借自己的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服刑人员应得到与其劳动相应的报酬,我国《监狱法》也作了类似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得到切实实施。
如果劳动本身所蕴涵的权利价值不能常态地惠及服刑人员,就可能挫伤服刑人员向善的积极性,也有损我国监狱的执法形象。
一、国内外关于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立法考察现代西方国家大多实行向参加劳动的服刑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的制度,各国立法关于劳动报酬的提取标准、分配与结算方式、个人账户管理及支出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相关内容大都放在监狱法或者刑事执行法中,民法典很少涉及。
国外关于服刑人员劳动报酬权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其一,以日本为代表的奖金制。
日本《监狱法》第27条明确规定,服刑人员的劳动收入全部归国库所有;国家在获得服刑人员的劳动收益后,可以根据服刑人员的劳动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给服刑人员发放一定的奖金或者津贴。
其二,以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为代表的权利主义。
德国(刑罚执行法》明确丫监狱对犯人劳动报酬的发放办法。
规定犯人因参加职业培训、转学他业或上课而被免除劳动义务的,可以从狱方领取一定数额的培训补助费,犯人可以自由支配其劳动报酬和一定数额的培训补助费。
服刑人员综合账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服刑人员财务管理工作,保障监狱经济秩序,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监狱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监狱内所有服刑人员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三条服刑人员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二)真实性原则:账务反映真实情况,不得隐瞒、虚报;(三)安全性原则: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资产安全;(四)公开透明原则:财务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账务管理职责第四条监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服刑人员财务管理的具体实施,包括:(一)建立健全服刑人员财务管理制度;(二)监督服刑人员财务收支活动;(三)审核服刑人员财务报表;(四)组织开展财务审计工作。
第五条监狱监区负责服刑人员财务管理的日常监督,包括:(一)对服刑人员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二)定期向财务管理部门报告服刑人员财务状况;(三)协助财务管理部门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条服刑人员本人负责自己的财务收支,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
第三章账务收支管理第七条服刑人员财务收支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报监区审核;(二)根据财务收支计划,办理收支手续;(三)财务管理部门对收支进行审核,确保合法合规;(四)监区对收支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第八条服刑人员收入包括:(一)劳动报酬;(二)奖金、补贴;(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服刑人员支出包括:(一)生活费用;(二)医疗费用;(三)劳动工具购置;(四)其他合法支出。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条服刑人员资产包括:(一)现金;(二)存款;(三)实物资产;(四)其他资产。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保管原则:确保资产安全,防止丢失、损坏;(二)合理使用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合理使用资产;(三)账实相符原则:资产账目与实物相符。
第五章会计核算第十二条服刑人员财务核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
监狱罪犯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狱罪犯财务管理工作,确保监狱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监狱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监狱内所有罪犯的财务活动,包括罪犯的劳动报酬、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罚款、赔偿金等。
第三条监狱罪犯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二)公开透明原则: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三)专款专用原则:确保各项资金的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四)安全稳健原则: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和稳健。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监狱财务部门负责罪犯财务管理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罪犯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罪犯财务台账,做好财务核算工作;(三)对罪犯的劳动报酬、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进行审核、支付;(四)对罪犯的罚款、赔偿金等进行核算、收缴;(五)定期对罪犯财务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六)其他与罪犯财务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监狱狱政管理部门负责罪犯的劳动、生活、医疗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按照规定对罪犯的劳动报酬进行核算、发放;(二)对罪犯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审批;(三)对罪犯的罚款、赔偿金进行收缴;(四)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罪犯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财务核算与支付第六条罪犯的劳动报酬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核算、发放,具体标准由监狱财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罪犯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核、审批,由财务部门支付。
第八条罪犯的罚款、赔偿金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核算、收缴,由财务部门管理。
第四章财务监督与审计第九条监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罪犯财务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十条监狱财务部门应定期向监狱领导汇报罪犯财务状况,接受监督。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监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新形势下罪犯劳动改造制度的研究
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机关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是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变破坏力量为建设力量的伟大创举,也是监狱工作的基本制度。
新中国监狱半个世纪的历史,可以说是一部劳动改造的历史,劳动改造作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在监狱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监狱生产是劳动改造的主要载体,是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的不可缺少的环节,是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多年实践的积累,形成了完善的劳动改造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并存的改造罪犯三大基本手段,构筑了中国监狱工作的基本特色。
在新世纪新阶段,对劳动改造罪犯的问题,我们应当在继承中创新,遵循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研究新情况,提出新举措,拓展新路子,努力开创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新局面。
一、罪犯劳动改造的地位和作用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已成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
罪犯劳动的重要作用首先在于通过劳动能够有效的改造罪犯的思想,使之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
这是我国监狱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所要实现的主要目的,也是我国罪犯劳动的一个重要角色。
劳动改造是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世界观。
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并非罪犯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
事实证明,劳动改造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
例如对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成功改造,充分显示了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其功能是:(一)矫正恶习的功能。
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不仅可以改造罪犯的思想,而且可以矫正罪犯的恶习。
骄奢淫逸,挥霍浪费,是许多罪犯参加生产劳动通路的原因之一,也是他们实施罪犯行为的动机。
通过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是罪犯获得真知和正确认识的有效途径。
可以使他们亲身感到产品要付出艰辛的劳动和汗水,懂得“一米来之不易”的道理,认识到不劳而获和掠夺他人劳动成果的可耻,从而逐渐根除其奢侈浪费的恶习,树立勤俭节约和珍惜他人劳动成果的好习惯。
监狱罪犯劳动报酬发放办法
公主岭监狱罪犯劳动报酬发放实施办法(试行)依据《监狱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为了强化监狱劳动改造工作职能,进一步规范罪犯劳动报酬,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建立激励机制,维护良好的生产与改造秩序,促进监狱经济工作,结合监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劳动报酬的发放原则(一)劳动报酬要与罪犯分级处遇相结合;(二)劳动报酬要与劳动奖分相结合;(三)劳动报酬要与技能培训相结合;(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五)监狱统一发放的原则。
二、劳动报酬的发放范围(一)参加直接生产、辅助生产和狱内勤杂劳动的罪犯。
1、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的。
2、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的。
3、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的。
4、出工率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月的劳动报酬:1、出现改造事故或生产事故;2、隔离审查、严管、禁闭的;3、抗拒劳动改造、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不服从管理的;4、破坏生产设备的;三、劳动报酬的提取与指标的核定(一)罪犯劳动报酬所需资金在监狱罪犯劳动补偿费中列支,劳动报酬总额与劳动补偿费的提取总额相匹配,依法依规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二)指标核定的依据经吉林省泰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审批备案的项目,按人均日收入50元标准核定,生产时间按每月22天计算。
每月按上月末监区押犯人数,分别扣减5%后的人数为计算指标人数。
(三)主体监区完成月指标100%的,按当月核定指标额的9%提取发放罪犯劳动报酬;未完成当月指标的,只发放基础报酬25元;八监区当月完成创收指标,参加劳动的罪犯按人均每月40元发放;十监区按总人数的95%人均每月20元发放;十二监区按人均60元发放。
(四)监狱在计划财务科建立罪犯就业储备金账户,将罪犯劳动报酬的10%提取存入罪犯个人就业储备金账户,由监狱代罪犯保管,释放时一次性发放,用于罪犯在出狱初期的基本生活(生产)费用。
罪犯奖惩机制
劳动改造中的奖惩机制一、奖惩规定应该多变灵活、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改进罪犯奖惩工作,建立科学的罪犯奖惩体系,除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健全的配套法律规范,打破现行的人为规定势在必行。
《河南省罪犯奖惩考核办法》规定的获得表扬、记功等行政奖励的比例是15%,有的法院限定获得减刑、假释等刑事奖励的比例是25%,这些极大的限定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从而使监狱机关在对罪犯实施奖励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受到诟病。
深化奖励规定和实施的公开透明,阳光下的执法者。
二、奖励方法多种多样,多管齐下共促改造当前罪犯改造中的最大改造动力来自享受减刑假释等刑事奖励政策,分分罪犯的命根,多挣分多减刑,多挣分快减刑成为罪犯的普遍改造理念。
源于改造和生产中的分数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罪犯在改造中积极性,监狱作为远离社会的特殊场所承担了改造罪犯的全部任务,新形势下的社会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将人格缺失、精神疾患是这类人交给监狱去管理,尤其是刑八修订之后,限制减刑类罪犯的羁押压力增大,要监狱完成这类人的再社会化,就要在监狱内部形成自身的社会圈子。
当前罪犯除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之外,很难再有更多社会行为的发生。
正常的社会激励作用在监狱内部就不能发挥,正因此要丰富罪犯的激励手段。
三、注重劳动考核的科学性严格依据罪犯的计分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对罪犯的劳动生产实行日考核、阶段性评比、月公布制度。
日考核主要依据计分考核细则的规定,对罪犯的劳动生产定额完成数量、质量及劳动态度考核。
阶段性评比主要对罪犯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劳动质量、数量、遵守操作规程。
关于罪犯劳动报酬的分配,主要应参照罪犯劳动的质量、数量以及劳动工种。
劳动报酬的分配办法包括以下几种:按件计酬、按效益计酬、按劳动技能确定专业技术等级所划定的等级计酬、按超额累计计酬、按岗位计酬。
要公平公正考核罪犯劳动并发放劳动报酬,公正地让报酬待遇向责任重大、技术要求较高及苦脏累险的岗位倾斜,实劳动表现和劳动效果与劳动所得紧密挂钩,有效提高罪犯的劳动改造质量。
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20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了规范全国监狱系统罪犯工伤补偿工作,依法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现将《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罪犯在生产劳动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促进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依据《监狱法》,参照国家关于职工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监狱服刑期间,参加监狱生产劳动的罪犯。
第三条监狱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工伤危害。
第四条罪犯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监狱应当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罪犯工伤补偿工作,负责办理罪犯工伤补偿业务。
第六条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应当建立罪犯工伤补偿基金,作为对因工伤亡的罪犯提供经济补偿的资金来源。
罪犯工伤补偿基金的征集管理办法,待商有关部门后另行制定。
该办法未出台前,罪犯工伤补偿费用由各监狱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第七条罪犯在下列情况下致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日常劳动、生产或从事监狱临时指派或同意的劳动的;(二)经监狱安排或同意,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的;(三)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监狱指定,但从事有益于监狱工作或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四)在劳动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职业病种类、名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在生产劳动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六)经监狱确认其他可以比照因工作、残或死亡享受工伤补偿待遇的。
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司发[20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了规范全国监狱系统罪犯工伤补偿工作,依法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现将《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罪犯在生产劳动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促进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依据《监狱法》,参照国家关于职工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监狱服刑期间,参加监狱生产劳动的罪犯。
第三条监狱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工伤危害。
第四条罪犯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监狱应当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罪犯工伤补偿工作,负责办理罪犯工伤补偿业务。
第六条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应当建立罪犯工伤补偿基金,作为对因工伤亡的罪犯提供经济补偿的资金来源。
罪犯工伤补偿基金的征集管理办法,待商有关部门后另行制定。
该办法未出台前,罪犯工伤补偿费用由各监狱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第七条罪犯在下列情况下致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日常劳动、生产或从事监狱临时指派或同意的劳动的;(二)经监狱安排或同意,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的;(三)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监狱指定,但从事有益于监狱工作或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四)在劳动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职业病种类、名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在生产劳动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六)经监狱确认其他可以比照因工作、残或死亡享受工伤补偿待遇的。
罪犯劳动与报酬新论
罪犯劳动与报酬新论张晓菲;刘建会;任莉桃【摘要】研究证明,罪犯劳动对于防治重新犯罪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如何组织罪犯劳动却并非易事。
要想把罪犯劳动组织得高效,首先,在理论上应当厘清罪犯劳动的性质,由此引发刑罚执行中对罪犯劳动的一系列思考和政策实施;其次,在实践中要认真总结罪犯劳动经验和创新罪犯劳动形式、劳动报酬、劳动内容。
因此,希望罪犯劳动性质阶段论和罪犯"劳动报酬"也应当阶段论的观点,能给当前我国罪犯劳动组织中的一些新思想、新举措带来些许理论支持。
【期刊名称】《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12)002【总页数】4页(P68-71)【关键词】罪犯;劳动;报酬【作者】张晓菲;刘建会;任莉桃【作者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保定071000;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保定071000;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保定071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7罪犯劳动组织的历史很长,人们对它的争论也很长、很热烈,甚至罪犯劳动还曾被禁止。
当代研究证明,罪犯劳动对于防治重新犯罪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组织罪犯劳动却并非易事。
接下来的研究就涉及罪犯劳动性质的问题,罪犯劳动形式的问题,罪犯劳动内容的问题,以及罪犯劳动报酬的问题。
再加以扩展的话,还涉及提供劳动岗位的问题,劳动中的技能培训问题,以及社会需求问题。
1.奴役论。
该观点认为,监狱组织罪犯劳动就是剥夺罪犯的劳动果实,因而这种剥削罪犯的劳动应该被取消。
笔者认为,该异议是将罪犯的劳动与社会上普通守法公民的劳动等同,侧重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却忽视了罪犯作为特殊劳动者的过错补偿性。
2.不正当竞争论。
该观点认为,组织罪犯劳动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为“监狱工厂”里的劳动力太廉价,使生产成本降低,经济效益非常可观,其生产的产品价格偏低,如果销往自由市场则违反了竞争规则。
笔者认为,该异议主要是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即认为罪犯劳动进入市场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规律。
但是,罪犯劳动不能单一地从经济学的视角,而是应当从社会学的角度全面地审视和改进。
现阶段我国实行罪犯工资制度的可行性探讨
665法制天地A rea of law2002年1月,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开始实施的《关于给予罪犯劳动报酬的暂行规定》,在全国率先实行劳动报酬制度,获得劳动报酬的罪犯占全部参加劳动罪犯的98%。
将罪犯参加劳动应得报酬以法规形式确定下来在全国属首创,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
2003年4月,福建省率先在莆田监狱进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5月在福建省监狱系统全面实行。
按照这项新的制度,福建省监狱系统每月发放罪犯劳动报酬200多万元人民币,每名参加监狱强制性劳动的罪犯可以根据劳动绩效获得每月十几元到三百元不等的劳动报酬。
此外,湖北省汉津监狱于2003年2月起全监狱实施了罪犯基本工资制。
江苏省、广东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的一些监狱也实行了犯人劳动报酬或奖励制度。
据统计,从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80年代末,整个中国监狱系统向国家上缴利税达300亿元左右,这期间的罪犯劳动基本上是没有报酬的。
虽然《监狱法》在1994年就明确了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但这一法律规定长期以来并没有执行,罪犯劳动报酬实际上是一张“法律白条”。
这种情况既与我国《劳动法》相抵触,也不符合我国签署的一些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联合国在《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76条第一款规定:“对囚犯的工作,应订立公平报酬的制度。
”由此可见,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实施在我国监狱经济和依法治监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性质的意义。
但是,北京市和福建省监狱系统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实施也引起了一些争议。
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方面,其一,罪犯劳动报酬的实施与《监狱法》规定的把强制性劳动作为对服刑罪犯的重要改造手段的思想是相抵触的;其二,在我国现阶段仍有大量贫困人口存在的情况下,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会产生诱导犯罪的作用。
当前监狱体制改革处在一个十分重要的发展阶段,有必要对罪犯劳动报酬制度这样一项重要的改革作出科学合理的价值判断,以推动监狱体制改革和依法治监工作的进行。
本文就罪犯劳动报酬(罪犯工资)及相关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罪犯考核奖罚制度的设计思路
罪犯考核奖罚制度的设计思路湖南省津市监狱刘海波一、当前罪犯考核奖罚制度的不足(一)缺乏相关法律规范,法律约束力不强当前,只有《监狱法》对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罪犯的行政与刑事奖励制度作了比较含糊的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罪犯考核奖罚制度和形式,导致监狱在对罪犯执行考核奖罚,人民法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缺乏可依的法律规律。
一方面,监狱系统内部对罪犯的考核各自为政,没有普遍的约束力。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只是将监狱的考核作为减刑的重要依据,对其判刑裁决权没有约束力。
致使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同一考核结果获取的减刑奖励幅度不同,如湖南省法院系统对拟呈报减刑材料且有财产附加刑的罪犯收取罚金,形成了“多交罚金多减刑,少交罚金少减刑,不交罚金不减刑”的现实局面,使考核不能真正发挥作用,挫伤了民警工作热情和罪犯改造积极性,丧失了罪犯考核应有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二)设计时间过于久远,缺乏时效性和统一性当前监狱考核奖罚制度为1990年8月司法部颁行《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已近19年未修改、完善。
期间,19年来,新时期对监狱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原有的考核制度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各地监狱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对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进行了相应修改,但由于考核奖罚方法、标准、尺度,以及减刑幅度、假释中的适用标准差异较大,严重影响了监狱执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如跨省调动的罪犯对换监后考核分折换不一样感到难以理解,甚至不能接受而产生强烈的思想波动,严重影响监狱安全稳定。
(三)设计内容存在缺失,对罪犯的行刑过程未能完整体现.以湖南省监狱系统的考核制度为例,其内容的不完整性体现在:一是出入监教育内容没有完整的规定,其罪犯月考核分统一定为2分,没有体现个体差异,也导致对罪犯的考核存在断层;二是与《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结合力度不够,行为规范38条有部分内容未在考核办法中体现,对《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矫正激励精神未充分得到贯彻落实;三是对行政奖惩、物质奖励、刑事奖惩、分级处遇等对罪犯管理规定过于简单或过于模糊,缺乏可操作的依据;四是缺乏考核复议与监督制度,导致在考核中错误难以得到及时的监督和修正。
服刑人员调岗调薪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服刑人员调岗调薪工作,提高监狱劳动改造质量,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监狱内服刑人员的岗位调整和薪酬变动。
第三条调岗调薪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调岗调薪的条件第四条服刑人员调岗调薪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监狱纪律,表现良好;2. 具备一定的劳动技能和体能;3. 符合监狱劳动改造工作需要;4. 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条调岗调薪的类型包括:1. 调升岗位:根据服刑人员的劳动技能、表现及改造效果,提升其工作岗位;2. 调降岗位:因服刑人员劳动技能、表现或改造效果不达标,降低其工作岗位;3. 调整薪酬:根据服刑人员的劳动贡献、表现及改造效果,调整其薪酬水平。
第三章调岗调薪的程序第六条调岗调薪程序如下:1. 监狱劳动改造部门对服刑人员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调岗调薪建议;2. 监狱领导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决定是否进行调岗调薪;3. 对决定调岗调薪的服刑人员,由劳动改造部门通知本人;4. 服刑人员对调岗调薪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监狱劳动改造部门提出申诉;5. 监狱劳动改造部门对申诉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6. 最终调岗调薪结果由监狱领导审批。
第四章调岗调薪的保障措施第七条监狱应建立健全调岗调薪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调岗调薪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监狱应加强对服刑人员的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改造效果。
第九条监狱应定期对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调岗调薪。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监狱劳动改造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范本旨在为监狱服刑人员调岗调薪工作提供参考,具体实施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监狱应确保调岗调薪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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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提升监狱企业的管理水平。 监狱体制改革的不断深 入, 劳动报酬制度的实行, 为监企分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积极探索出一条规范监狱企业运行的路子, 从而提升了监狱 企业的管理水平。
三、 国际社会的做法对我国的借鉴 1 .外国对罪犯劳动报酬的具体规定 (1) 法国的具体规定是: 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劳动依法 获得劳动报酬, 计算标准是根据罪犯的技能水平、 所从事的 劳动工种和技术要求等来决定, 和社会上同工种的劳动所得 差不多。 法国规定的罪犯劳动报酬标准与其它国家相比应该 算是比较高的, 但是法国法律同时规定罪犯劳动所获报酬并 不能全部归其个人所有。 按照规定, 已决犯要把他的劳动收 入的二分之一上交国家; 六分之一用来作为司法费用和用于 作为受害人的赔偿金; 六分之一作为储蓄金, 在释放时返还 给罪犯, 用来作为回归社会初期的基本生活费用; 最后六分 之一的劳动所得, 才允许罪犯自己用于在监狱内的日常消 费, 也可以寄给需要其赡养的亲属。 〔4〕 (2) 德国在 《德国刑罚执行法》 第43条作了相关规定: 首先肯定了罪犯从事分配的劳动、 其他劳动或辅助性劳动, 应当给予报酬。 其次根据罪犯的劳动成果和工种将报酬分为 几个等级。 如果罪犯的劳动成果不能达到规定的要求, 其所 领取的报酬不能高于基本报酬的百分之七十五。 另外该法第 44条还规定, 劳动报酬和培训补助费的三分之二罪犯可以自 由支配, 甚至还可以更多, 其余的收入可以作为救济款, 以 保障罪犯和需要其赡养的亲属在其回归社会后最初一段时间 的生活费用。 〔5〕 和法国相比, 德国规定的罪犯可自由支配 的比例比较高。 (3) 美国的具体规定是: 美国联邦监狱和各州监狱在 罪犯劳动及报酬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但相同的是各州 都肯定了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给付劳动报酬。 由于美国刑 罚中强调“劳动赔偿” 这一方法, 强制用罪犯的劳动所得赔 偿给受害人, 这就要求监狱对罪犯的劳动必须给付报酬。 美 国联邦法律虽然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是每小时5.5美元, 然 而在各州的很多监狱达不到这一标准, 多数罪犯的工资只有 每小时1美元至1.5美元。 〔6〕 所以在美国, 罪犯的监狱劳动 报酬与社会上同工种的普通劳动者的工资相比是比较低的。 (4)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第76条规定: “①对囚犯的工作, 应订立公平报酬的制度。 ②按此制度, 囚犯应准至少花费部分收入, 购买核定的物 件, 以供自用, 并将部分收入交付家用。 ③此项制度并应规 定管理处应扣出部分收入, 设立一项储蓄基金, 在囚犯出狱 时交给囚犯。” 2 .国际社会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由上述各国和国际组织的相关法律规定, 可以概括他们 在设计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方面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 都肯定了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给付劳动报酬。 同时规定了计算罪犯劳动报酬的标准主要应按照其劳动的态 度和提供的劳动产品的数量、 质量以及劳动的工种而加以区 别对待。 第二, 罪犯劳动报酬数额, 普遍比本国同行业、 同工种
二、 建立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现实意义 1 .有效地保障罪犯人权。 罪犯劳动报酬权是参加劳动 的罪犯的一项重要权利, 也是罪犯人权的重要保障。 2 .规范了监狱执法行为。 罪犯劳动报酬有具体的计提 办法, 较好地解决了对生产不同产品、 不同岗位、 不同劳动 力素质的罪犯劳动报酬的计提问题, 减少警察人为控制的随 意性, 体现了公平、 公正、 公开的考核原则, 规范了监狱的 执法行为。 3 .稳定了狱内改造秩序。 实行劳动报酬后, 一些罪犯 特别是“三无” 罪犯通过自己的劳动, 获得报酬, 解决了一 些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不仅可以缓解罪犯家属的经济负担, 而且还促使罪犯在狱内安心改造, 稳定了狱内改造秩序。 4 .提高罪犯的劳动积极性。 劳动报酬发放, 体现了对 罪犯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的认同与肯定, 罪犯可以用劳动报酬 采购日常用品, 可以适当改善罪犯的狱内生活; 个别罪犯还 充分利用部分劳动所得用来接济家庭, 尽赡养、 抚 (扶) 养 的义务, 减缓其内心的愧疚感, 激发了罪犯的劳动改造积极 性, 实现由被动改造向主动改造的转变。 5 .降低重新犯罪率。 罪犯出狱后至就业前的保障与否 是导致重新犯罪的关键。 由于受世俗偏见, 刑释人员就业更 是难上加难。 劳动报酬制度的实施, 有利于罪犯储备一部分 资金作为出狱后的日常生活所需, 直至维持至就业为止, 大 大减低了重新犯罪的概率。
动报酬制度的成功经验, 结合我国国情, 对我国罪犯劳动报酬的范围、 标准、 考核条件、 支配、 发放和管理、
监督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 罪犯劳动报酬; 监狱劳动; 劳动报酬支配权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547 (2014) 05-0069-04
罪犯劳动报酬是指罪犯在监狱劳动改造期间因付出了 一定数量、 质量的劳动后, 应当有权利从监狱企业获得的 相应劳动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72条规定, “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 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罪犯的劳动报酬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069
·总第489期·
【法学论丛】
动义务却是如此。 监狱企业和罪犯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般法 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是 义务性规定, 且是第一位的。 在监狱, 罪犯没有权利对参加 劳动还是不参加劳动进行选择, 监狱对有劳动能力的罪犯依 法强制他们参加劳动。 不仅劳动本身被强制, 就连劳动的场 所、 任务和时间等等都是强制的, 罪犯必须服从。
【法学论丛】
·总第489期·
罪犯劳动报酬的具体模式设计
□朱美云
(江苏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 江苏 徐州 221116)
摘要: 罪犯作为人类成员、 社会成员和国家成员而享有劳动报酬权既有其正当性又有其特殊性, 推行罪犯
劳动报酬制度提高了罪犯的劳动积极性, 有利于罪犯人权保护, 有利于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 借鉴国外罪犯劳
基金项目: 本文系校级重点课题“对我国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反思与建构” 项目 (10XWA13) 研究成果之一。 [收稿日期] 2013-10-17 [作者简介] 朱美云 (1971-), 女, 江苏如皋人, 江苏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 南京大学法学硕士,
研究方向: 国际人权法。
理 论 界 2014 第 5 期
一、 罪犯享有劳动报酬权的正当性和特殊性 1 .罪犯享有劳动报酬权的法理基础 (1) 作为人类成员, 罪犯享有劳动报酬权 从权利的本源来看, 人权是具有主体资格的“人” 所 必须享有的权利, 仅仅因为他是人就应当享有的权利, 是 没有任何其他条件的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第 二 条 规 定 :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 不分种 族、 肤色、 性别、 语言、 宗教、 政治或其他见解、 国籍或 社会出身、 财产、 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既然所有 人都享有人权, 那么作为人类的一员, 罪犯尽管是因犯罪 而被监禁, 同样也拥有作为人的主体资格, 自然享有人权。 劳动报酬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人权宣言第二十三条 第 (三) 项规定: “每一个工作的人, 有权享受公正和合 适的报酬, 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 活条件, 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1〕 (2) 作为社会成员, 罪犯享有劳动报酬权 人在本质上是社会性动物, 社会成员之所以犯罪而成 为一名罪犯, 不仅仅是他个人的主观过错, 其实更是社会 中许多不良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迪尔凯姆 (法国社会学 家) 论证了犯罪的相对性原理, 甚至提出了犯罪可能还具 有一定的社会积极功能。 犯罪深深根植于社会本身, 是社 会运行的一种特殊方式。 犯罪是社会中的犯罪, 罪犯属于 社会中的罪犯, 他们基于其社会成员身份而依然享有基本 人权。 《经济、 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第七条规定: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或良好的工作条件, 特别要保证: 第一, 最低限度给予所有工人以下报酬: ①公 平的工资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 特别是保证妇女 享受不差于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条件, 并享受同工同酬; ……” 〔2〕 因此, 社会除了要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并对 其处以各类刑事惩罚, 但同时更重要的是, 社会还负有教 育、 挽救犯罪人的责任, 帮助他们重新回归到整个社会共同 体当中来。
(2) 罪犯劳动目的的特殊性。 依大多数学者的观点, 监狱劳动的目的同时具有惩罚、 矫正和经济三个方面的目 的, 这其中的惩罚和矫正目的是社会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所不 具备的。 罪犯劳动和一般意义上的“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 富的生产活动” 不同, 它是监狱秉承“改造人” 的宗旨, 对 罪犯实施的一种矫正其犯罪思想及行为的行刑活动, 劳动只 是手段, 改造才是根本出发点与归宿点。 同时, 罪犯劳动的 改造性离不开劳动的惩罚性。 劳动惩罚性给罪犯带来的身体 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体验, 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改造性。
(3) 作为国家成员, 罪犯享有劳动报酬权 各国宪法对“公民” 的普遍定义是: 一个人, 只要他具 有了某国的国籍, 他就自然成了该国公民, 该国就有义务保 护该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 “公民” 在法律概念上是中性 词, 不论是守法者还是犯罪人, 判断他是不是该国公民的唯 一标准是他有没有该国国籍。 罪犯虽然受到刑罚, 被剥夺了 自由等, 但并没有剥夺他们的公民资格, 他们依然享有作为 公民所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 劳动报酬权是宪法规定的权 利, 世界各国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劳动报酬权的相关内容属 于政治权利之一。 我国 《宪法》 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 章中确认劳动报酬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综上所述, 虽然人们在监狱劳动上面赋予了多重目的, 使监狱劳动和普通公民的劳动明显有许多不同, 但劳动是人 类生存的基本手段, 劳动权是生存权的重要内容。 罪犯只是 被剥夺了自由, 作为人类成员、 作为社会成员、 作为国家成 员, 他们同样享有生存权, 同样也应享有劳动报酬权。 2 .罪犯享有劳动报酬权的特殊性 (1) 劳动主体的特殊性。 监狱劳动的主体是罪犯, 由 于人身自由的被剥夺, 使得他们和普通公民相比在劳动中的 地位明显不同。 劳动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义务, 但对普 通公民来说, 劳动义务并不是指强制参加劳动, 但罪犯的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