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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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2023年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2023年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维修服务行业,保护车主权益,提高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机动车维修服务行业,包括维修工厂、维修站、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等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服务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确保车主合法权益。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服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维修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服务应严格履行环保要求,推动绿色环保发展。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服务应积极倡导科技创新,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机动车维修服务准则第七条机动车维修服务应按照车主的要求进行维修,严禁强制搭售不需要的道具和配件。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服务应向车主提供详细的维修信息,包括维修项目、费用和时间等。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服务应保证所使用的配件和材料符合国家标准,确保质量可靠。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服务应提供保修期限和范围,并按照规定进行保修服务。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服务应及时完成维修任务,保证车辆交付时间。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服务应及时告知车主维修进度和维修结果,确保车主知情权。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服务应保证车辆在维修过程中的安全和财物安全。

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服务应保证车主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或滥用。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服务应保证车主的投诉和意见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纠纷。

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服务单位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维修技术和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服务单位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更新,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服务单位应建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确保维修质量安全可靠。

第三章机动车维修服务监管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服务单位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经营。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服务单位应保证收费公开透明,不得乱收费或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服务单位应保证提供真实有效的维修记录和报告。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赣交法规字[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赣交法规字〔2013〕25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各单位,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6月13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交通运输法制统一,根据《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交通运输部《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结合本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交通运输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程序在职权范围内为实施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而制定或联合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和实施细则等行政性文件。

第三条厅内设的临时性机构和处室不得以本机构或处室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审核、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项;(二)超越法定职权范围的事项;(三)违法增设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四)与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管理规定;(五)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第六条制定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促进和保障交通运输行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协调统一;(四)符合建立完善的交通运输法规体系的总体要求;(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普遍适用。

2024年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机动车维护、修理、维修救援和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机动车维修管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五条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化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故障诊断和检测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对机动车维修服务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和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积极发挥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的作用,支持其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一节机动车维修经营分类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指向社会提供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维护、修理、维修救援等相关活动的企业或业户。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服务能力和经营车型种类实行分类许可。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分为汽车维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

汽车维修企业按照规模大小和竣工检验能力不同分为一类整车维修企业、二类整车维修企业和三类专项维修企业(业户)。

整车维修企业可以根据许可项目,从事整车故障诊断、维护、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

机动车维修经验许可备案流程

机动车维修经验许可备案流程

机动车维修经验许可备案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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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解读(2019)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解读(2019)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解读(2019)经2019年6月12日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自2019年6月2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明确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要求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要制定完善并公布维修业务标准,督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

三是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是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709号令),将作为《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直接上位法的《道路运输条例》中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条款修改为备案制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推进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改为备案制管理,并具体规定、细化和规范有关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做法、要求,根据部立法计划要求,有必要在国务院第709号令公布后抓紧开展对《规定》进行修订。

同时,根据行业立法需要,将《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经营作业等有关要求,也应一并体现在《规定》修改中。

二、主要修订内容《规定》修改的内容,紧紧围绕国务院第709号令对《道路运输条例》中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改备案的事项开展,《规定》修正案共计34条。

(1)删除了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内容。

按照国务院第709号令要求,在《规定》全文中删除了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申请手续、许可证件、许可监督处罚及相关事项的全部条款内容。

(2)建立了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制度体系。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文(3篇)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文(3篇)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精)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精)
(一)分类 1、根据服务对象分类 (1)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 (3)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 (4)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2、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类 (1)汽车、其他机动车维修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
二类维修经营业务、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2)摩托车维修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
十、关于开业条件的说明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开业条件以《规定》要求 为准,GB/T16739和GB/T18189中不一致或 《规定》中不要求的一律废止。不一致的有以下几 个方面:
(一)一类维修经营者经营范围《规定》中多了 一项维修竣工检验。
(二)人员的要求。标准中要求所有的人员都要 持证上岗。《规定》中只对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及 机修、电器、钣金、涂漆四个工种的技术工人持证 上岗有个比例的要求。
(不同专项有不同要求)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1、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 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计量设备主要是指国家规定的强制检定的 量具和GB/T16739.1表3规定的主要检测 设备。
2、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符合GB/T16739 相关规定。
3、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参 照GB/T16739执行。
2、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 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
3、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器系统、自动 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 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 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 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璜(蓬布、座 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15个专项维修工作。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5.10.10•【字号】赣公字〔2015〕159号•【施行日期】2015.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赣公字〔2015〕159号各设区市公安局:现将《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公安厅2015年10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从业管理第三章治安责任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公章刻制业;(三)典当业;(四)废旧金属收购业;(五)印刷业;(六)旧货寄售或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七)机动车维修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八)开锁业;(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第三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依法保护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在治安部门指导下做好辖区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权制止和举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二章从业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202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2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2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修理的状况不少见,但是关于机动车修理管理的规定有什么饿呢?下面是第一为你整理的20xx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盼望对你有用!20xx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修理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修理市场秩序,爱护机动车修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平安,爱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修理业的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体现立法的主要意图。

本条确定的立法宗旨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规范机动车修理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修理市场秩序;二是爱护机动车修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保障机动车运行平安,爱护环境,节约能源;四是促进机动车修理业的健康进展。

一、关于规范机动车修理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修理市场秩序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汽车修理市场的崛起,1986年12月交通部联合原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并经财政部、公安部、国家物价局、国家标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中汽公司会签同意,颁发了《汽车修理行业管理暂行方法》((86)交大路字956号)。

根据此文件规定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相继组建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或汽车修理管理机构),坚持"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对汽车修理业实行了有效的行业管理,规范了市场准入原则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并不断推行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了汽车修理质量和服务质量,促进了汽车修理业持续、快速、健康进展。

由于我国目前市场发育的不完善与市场秩序不规范问题依旧存在。

机动车修理行业的问题频频被曝光。

格外是20xx年,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经济半小时'、"焦点访谈'栏目对机动车修理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报导。

反映了我国机动车修理市场存在着修理人员素养不高、修理作业不规范、修理技术资料匮乏、个别人员职业道德败坏,以及无证经营等等现象。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机动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机动车维修、拆解经营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维修(含维护与修复)企业、维修人员,以及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二)诚信经营:恪守商业道德,保障消费者权益,并遵守有关秘密保密、质量保证等规定;(三)服务质量: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机动车维修服务;(四)安全环保:严格遵循安全操作规范,保护环境、节能减排。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人员配备、设备设施、技术条件等符合维修需要,保证服务质量。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加强维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技能素质,确保维修质量。

第六条维修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维修工程师等相关资质,并定期参加培训,保持专业知识更新。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追溯体系,确保维修材料和零部件的来源可追溯。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维修人员应当按照《机动车辆维修质量一般规定》等相关标准进行维修工作,确保维修质量。

第二章维修合同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维修合同,并明确维修项目、费用标准和有关维修保修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维修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消费者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维修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维修期限,如不能按时完成维修,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对维修合同进行合法解除或变更,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得强制消费者选择指定供应商的维修材料和零部件;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维修材料和零部件,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消费者应当按时支付修理费用,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进行计费。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三个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三个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三个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0.31•【字号】赣交法规字〔2020〕9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三个制度的通知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质监局、省路政总队:《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江西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同时,请于2020年11月15日前,各推荐2个基层执法单位作为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示范候选单位,并报送落实三项制度典型案例及规范化音像记录视频至厅执法监督处,省厅将择优确定示范单位并在全省推广。

联系人:尚萤,86243635。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0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前公开第三章事中公示第四章事后公开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记录第三章调查取证阶段记录第四章审核决定阶段记录第五章送达执行阶段记录第六章执法记录资料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结合本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机动车辆维修行为,确保机动车辆维修质量,保障车辆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的一项规定。

以下是机动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的管理,保障机动车辆维修质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规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辆维修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维修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辆维修工作,包括汽车修理厂、汽车维修单位、汽车维修个体经营者等。

第四条机动车辆维修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水平的提高,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

第五条政府应加强对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维修服务质量监督体系。

第二章维修许可证管理第六条从事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取得维修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维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维修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年度复审,不合格的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及时予以整改或撤销许可证。

第九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应当公示维修许可证和技术人员的证书。

第十条维修许可证的发放、维护和撤销等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章维修质量管理第十一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为机动车辆维修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二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具备维修所需的技术设备和器具,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维修人员的工作量,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四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车辆维修工艺和规范进行维修,不得盗用、替用零部件。

第十五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制定的维修标准进行检测和验收,确保车辆修理后的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维修服务管理第十七条维修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提供规范、高效的维修服务。

2019年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19年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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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保障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维修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维修技能。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维权问题。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监管,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维修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虚假填报维修信息。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推行诚信经营,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维修费用,不得强行增加维修费用。

第二章维修设施和设备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维修设施和设备。

第十二条维修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三条维修设备应当保持良好运行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维修技术人员,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维修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升维修水平。

第三章维修管理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每辆维修车辆进行检测与评估,制定合理的维修方案。

第十七条维修单位应当按照标准操作流程进行维修工作,采用规范的维修工艺和材料。

第十八条维修单位应当使用正规渠道的原厂配件或合格的替代配件,不得使用伪劣配件。

第十九条维修单位应当保证维修所用配件和材料的质量,并开具相应的维修记录。

第二十条维修单位应当对维修车辆进行维修记录保存,并按规定形式提供给车主。

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令第245号

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令第245号

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6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易炼红2020年7月7日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第四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第五章监督问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对主管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主要负责人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新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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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申请表
业户名称:
业户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_____电话:______
填表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江西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人填写本表。

须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工整;本表一式二份,申请人一份,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档一份。

二、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名称:按申请人真实身份名称填写。

三、申请人住址:按详细通讯地址填写。

四、经营类别
根据具备条件分别填写:一类汽车整车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二类汽车整车维修或三类汽车专项维修;一类其他机动车整车维修、二类其他机动车整车维修或三类其他机动车专项维修;一类摩托车维修或二类摩托车维修。

五、经营范围
1、一类汽车整车维修分别填写:大中型客车维修、大型货车维修、小型车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大型货车维修。

2、二类汽车整车维修分别填写:大中型客车维修、大型货车维修、小型车维修。

3、三类汽车专项维修分别填写: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维修、空调维修、汽车装璜、门窗玻璃安装等。

4、一类摩托车维修填写:摩托车维修;二类摩托车维修填写:摩托车维护。

5、其他机动车维修参照汽车维修经营范围填写。

一、二类维修企业如果具备两种以上维修车型的经营条件,则应在经营范围中合并填写。

三类专项维修业户如果同时具备两个以上维修项目的经营条件,则应在经营范围中合并填写。

六、申请资料目录:按应提交审查的资料目录填写。

七、业户名称:按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业户名称填写。

八、业户地址:按详细通讯地址填写。

九、经济类型:按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以及其它经济分类填写。

十、企业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服务承诺、质量保障、安全生产、维修档案、设备管理、配件管理、人员培训、环境保护制度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文本。

二、企业(业户)基本情况表
三、通用、专用设备一览表
四、计量器具一览表
五、检测设备一览表
六、手工具一览表
七、企业人员一览表
检测工)等。

八、维修管理制度目录表
10
九、收集与执行的法律、法规目录
十、收集与执行的标准目录
十一、主修车型相关技术资料目录
十二、车辆维修工艺文件目录
十三、(拟)执行的维修工时定额及工时单价表
十四、维修质量保证期承诺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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