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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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一、总则。

煤矿地质工作是煤炭生产的基础工作,是保证煤炭资源有效开发和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为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提高煤矿地质工作水平,保障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工作范围。

煤矿地质工作包括煤炭地质勘探、煤矿地质灾害防治、煤炭资源评价和勘探开发规划等内容。

1. 煤炭地质勘探。

煤炭地质勘探是指对煤炭资源进行调查、勘探和评价,确定煤炭资源的储量和品质,为煤炭的合理开采提供依据。

在进行煤炭地质勘探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勘探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勘探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煤矿地质灾害防治。

煤矿地质灾害防治是指对煤矿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评价和治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

煤矿地质灾害包括煤与瓦斯突出、煤层自燃、煤与瓦斯突出、煤与瓦斯突出、煤与瓦斯突出等。

对于已发生的地质灾害,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3. 煤炭资源评价和勘探开发规划。

煤炭资源评价和勘探开发规划是指对煤炭资源进行评价和规划,确定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向和规模。

在进行煤炭资源评价和勘探开发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性和环境保护要求,制定合理的开发规划,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三、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

煤矿地质工作应当由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的地质工作组织机构,明确地质工作的责任部门和领导人员,加强对地质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地质工作的顺利开展。

2. 提高技术水平。

煤矿地质工作人员应当不断提高地质勘探、地质灾害防治和资源评价等方面的专业技术水平,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地质勘探技术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 加强安全管理。

煤矿地质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对地质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地质工作的安全进行。

四、监督检查。

地方煤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地质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地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地质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五、附则。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煤调2013-135号)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安监总煤调2013-135号)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第九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第十条井工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细则》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23.12.29
•【文号】矿安〔2023〕192号
•【施行日期】2024.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的通知
矿安〔2023〕19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地质工作细则》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3年第3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3年12月29日。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实施细则【九矿版】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实施细则【九矿版】

标红为修改部分,露天矿部分直接删除【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实施细则(九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井地质是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以适应鹤煤公司煤矿安全生产建设的需要,特制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鹤煤公司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煤矿地质工作应针对煤矿建设、生产和闭坑等阶段存在的各种地质问题和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各种地质观测、探测、编录、补充地质调查与勘探和综合分析等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十六字原则。

“综合勘查”就是要采用地质调查与观测、物探和钻探等多种手段、多种方法的综合勘探,查明各种地质因素,消除物探资料解释结果的多解性和钻探探测的局限性。

“科学分析”就是以科学的理念和先进的理论为指导,对通过多种手段获取的地质资料的分析解释要正确合理。

“预测预报”是指地质工作应在时间和空间上超前进行综合勘探、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判断各种采掘活动前方地质情况是否清楚,各种地质灾害治理是否达标,及时发出地质预报,通知相关单位提前采取相应措施,以有效指导安全生产避免出现事故。

“保障安全”是煤矿地质工作的根本目的和基础要求;煤矿地质工作要围绕安全生产开展工作,夯实煤矿安全生产的根基基础。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水文地质、瓦斯地质、冲击地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搞好超前探测工作,防止出现误揭煤和杜绝各类水害事故,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通知一、煤矿地质工作(一)新建、改扩建、兼并重组整合、水平延伸等煤矿各类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由煤矿企业组织实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中的其他地质工作,按规定执行。

二、地质报告的编制(一)新建、改扩建、兼并重组整合、水平延深等煤矿各类补充地质勘探报告和生产地质报告(原生产矿井地质报告)按以下规定编制:1.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2.编制单位应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附录中的编制提纲进行编制。

3.编制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主编对所编制的地质报告负责。

(二)《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中的其它各类地质报告,均按规定和附录中的编制提纲进行编制。

三、地质报告的审定(一)地质报告编制完成后及时提交煤矿企业审定。

(二)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补充地质勘探设计和报告、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建矿地质报告(原《矿井地质规程》中的建井地质报告)、生产地质报告、水平延深补充勘探设计和勘探地质报告均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三)煤矿闭坑地质报告由煤矿企业组织编写,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四)《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中的其它地质报告,均按照规定审查或审定。

(五)煤矿的各类地质报告应由省政府确定的煤矿主体企业(或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批准的单独保留煤矿)的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六)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各类地质报告时,应由地质水文地质、采矿和煤质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专家组成员(可聘请)必须从事本工作五年以上,并持有相应专业的副高级以上职称,也可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评审,评审机构评审对也应达到以上要求,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根据专家组意见或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进行审定。

(七)评审专家对出具的审查意见负责,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对出具的审定意见负责。

(八)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监管煤矿的地质工作和各类地质报告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督促其加强地质工作或责令其熏新补充勘探。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一、序言为了规范煤矿地质工作,保障生产安全和资源利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二、工作原则1.加强对煤矿地质工作安全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2.坚持科学开采、合理利用、严控浪费的原则,优化资源配置结构。

3.在矿山开采全过程中,对煤矿地质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问题进行严密监测及控制。

4.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参与和推进环保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三、工作内容1.地质调查•对煤矿工程布局进行调查研究,确定煤炭资源的储量、质量和分布情况。

•对煤矿选址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制定选址方案并提供技术支持。

•开展矿山区域地质环境调查,提供环保及安全生产参考资料。

2.工程设计•根据调查研究资料制定煤矿工程设计方案,保障煤矿工程布局科学合理。

•提供地下开采、支护、排水及通风等技术方案,保证煤矿工程运行安全顺畅。

3.安全监测•进行煤矿开采过程中的地质灾害监测评估,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预警和处理。

•进行煤炭资源补采利用的地质环境监测,提供相关评估和决策支持。

4.环境保护•对煤矿工程建设和运营中可能产生的污染进行风险评估,提供环保技术方案。

•开展矿山区域水质、大气质量、土地土壤等环境监测,定期提交监测报告。

四、工作要求1.严格遵守国家地质工作规定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煤炭资源和矿山环境安全可持续。

2.严肃认真履行地质工作职责,加强技术创新和质量管理,提高工作实效。

3.积极参与煤炭生产和环境保护,与其他部门通力协作,共同推动煤炭工作和地质工作的发展。

4.汇报工作情况,对重要技术问题和安全风险进行及时报告和有效控制处理。

五、工作效果1.煤炭资源储备量和品质得到保障,煤炭开采利用效率得到提高。

2.矿山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生产环境得到保护和改善。

3.地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得到提升,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不断增强。

六、工作责任本规定实施后,各级地质工作机构应当积极负责、认真执行,确保煤矿地质工作按照规范和要求进行,成果取得实效。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1. 引言煤矿地质工作是煤矿生产的前提和基础,对于煤矿的安全开采和资源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煤矿地质工作,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制定本《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2. 任务和责任煤矿地质工作的任务是全面掌握煤层的地理分布、性质及矿层地质构造,提供煤矿生产的地质基础数据。

煤矿地质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地质人员负责,地质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明确责任人。

3. 地质调查3.1 煤矿地质调查的内容应包括:煤矿附近地质构造、地层特征、煤层分布等。

调查中应注重对地质灾害隐患的评估和预测,为煤矿的合理设计和安全生产提供依据。

3.2 煤矿地质调查应使用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调查资料应编制详细的报告并存档,以备后续使用。

4. 煤矿设计4.1 煤矿设计应根据煤矿地质调查结果,科学合理地确定矿井的布置和采煤方式。

设计过程应充分考虑煤层的地质条件和矿井的安全要求,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4.2 煤矿设计应由专业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

设计文件应包括煤矿平面布置图、剖面图、采煤工艺流程、支护方式等,以确保设计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5. 煤层探测5.1 煤层探测是指使用地下探测技术对煤层进行勘探和测量。

煤层探测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煤层的分布、厚度、倾角等参数,为煤矿生产提供基础数据。

5.2 煤层探测应由专业的地质勘探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

探测结果应编制成相应的地质图件和报告,并存档备查。

6. 煤层预测和评估6.1 煤层预测是指根据地质和勘探数据,对煤层的未知区域进行推理和预测。

预测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煤层的分布、质量等信息,为煤矿的开采提供依据。

6.2 煤层评估是指对煤层的储量、质量等进行评估和计算。

评估的结果对于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和资源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7. 地质灾害防治7.1 地质灾害防治是指针对煤矿地质条件,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防治地质灾害的发生。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在煤矿生产前进行,确保煤矿的安全开采。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2014【新标准】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2014【新标准】

规程》(试行)和1984年5月颁发的《矿井地质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 年至少进行1 次。

第九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第十条井工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地质工作是煤炭生产的重要环节,有效的地质工作可以为煤炭采掘提供必要的依据和参考,提高煤炭生产的安全性和效率。

为了规范煤矿地质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1.地质工作应当遵循勘探开发的原则,综合利用已有数据,结合当前煤炭市场需求,合理制定地质工作计划,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联合操作,将煤炭资源的开发放到科学规划和严格管理的轨道上,推动地质勘探和充分调查和评价,实现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

3.煤矿地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环保、节约、优质的原则。

4.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加强技术创新,更新理念,加强团队协作,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科学水平。

二、设施要求1.煤矿地质工作需要配备工具设备、车辆、仪器等必要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要求,并按要求进行检测和维护。

2.煤矿地质工作需要建立必要的办公场所、实验室、数据中心等设施,必须符合煤矿生产设施管理标准要求,并按要求进行检测和维护。

3.煤矿地质工作必须配备专业知识资深、技能过硬的人员,必须符合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标准要求,并接受专业培训。

三、责任制度1.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制定明确的责任制度,明确内部人员分工和职责,以规范工作流程,保证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2.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建立反馈机制,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必要的评估和审计工作必须得到充分重视,确保工作的质量和进展。

四、数据管理1.煤矿地质工作需要完善的数据管理体系,确保采集和处理的数据准确、可靠、安全。

2.煤矿地质工作需要对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存储和保护,必须符合数据管理规范,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3.煤矿地质工作需要加强应用技术,普及信息化管理,实现数据的共享和协同,以增加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五、安全管理1.煤矿地质工作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加强安全意识,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

2.煤矿地质工作必须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地质工作,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地质工作应遵循“以安全为前提、以提高煤炭资源
综合利用率为目标、以保护环境为要求”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省级煤炭主管部门应对煤矿地质工作实行全面管理,制
定地质工作指导方针,并按照规定要求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
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按照煤炭地质调查规范和《全国煤田多
普勒雷达勘探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应尽可能准确反映煤层分布、厚度、倾角、走向等地质情况。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加强对煤层水文地质情况的调查,制定
水文地质评价报告,为煤炭的安全开采提供可靠依据。

第六条在开片场、修建跨越区间电缆时,必须严格遵守煤层倾向、倾角、厚度等地质条件,以及相关的开采、支护、通风规定,
以保证施工安全和采煤安全。

第七条在煤矿开采中,应结合煤层探矿、钻孔、地质巷道等工
作进行煤层勘探,制定科学合理的采煤工艺,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
定和相关技术规程,严格执行煤矿地质计划。

第八条煤矿地质工作应注重技术创新,积极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努力提高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煤炭产业经济发展。

1。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2014【新标准】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2014【新标准】
8°以下
一般不出现陷落柱、 冲击地压、地热和天 窗等地质危害
顶底板较平整,局 部凹凸不平,顶板 较完整、裂隙不很 发育
8°~25° (含 8°)
偶有陷落柱、冲击 地压、地热和天窗 等地质危害
顶底板凹凸不平, 顶底板凹凸不平, 顶板裂隙比较发育, 顶板岩性松软、破 岩性比较松软破碎 碎,裂隙发育
25°~45° (含 25°)
水文 地质条件
以坚硬岩层为主,软 弱结构层(面)不发育, 有很少的软弱结构 层(面)或层间距大于 30m,含水性差,不 影响边坡稳定
坚硬岩与软岩互层,软弱 结构层(面)发育,软弱结 构 层 (面 )多 或 层 间 距 为 15~30m,含水性中等, 对边坡稳定有一定影响
坚硬岩与软岩互层,软 弱结构层(面)极发育, 软弱结构层(面)很多或 层间距小于 15m,含水 性强或有井工煤矿开 采破坏边坡现象等,严 重影响边坡稳定
1
供可靠依据。 (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
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六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 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
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 质工作规章制度。
第二章 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煤矿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条 井工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 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 型划分。井工煤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 4 种类型(表 2-1)。
2
表 2-1
井工煤矿地质类型
划分依据
简单
类型 中等
复杂
极复杂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1.煤矿地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负责煤矿的地质调查、勘探、预测工作,保障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2.煤矿地质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煤矿地质工程师执业资格,具备执业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备独立承担相应工作的能力。

3.煤矿地质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地方和企业的地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技术交流和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4.煤矿地质工作必须按照科学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准确掌握煤炭资源储量、品质、构造、赋存规律等信息。

5.煤矿地质工作必须具备预测煤层赋存条件、规模,确定矿区开采方式、煤矿布局、矿井设计等能力。

6.煤矿地质工作必须做好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避免煤矿工作面的坍塌、冲击等事故的发生。

7.煤矿地质工作必须积极推动煤炭资源的节约利用和回收利用,降低矿山环境破坏和污染,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8.煤矿地质工作必须制定地质勘探和开发方案,保证地质勘探的科学性、安全性和经济、实际性。

9.煤矿地质工作必须参与矿山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确保矿区的地质环境和勘探数据科学规范。

10.煤矿地质工作必须做好勘探阶段的样品采集、运送和测试工作,确保地质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1.煤矿地质工作必须加强与矿井各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及时提供地质信息和技术支持,保障生产安全和高效开采。

12.煤矿地质工作必须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护煤矿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地质灾害事故的发生。

总之,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了煤矿地质工作的任务、资质要求、法律法规遵守、工作内容和保障措施等,目的是保障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维护煤矿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利益。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1、煤矿地质工作原则(1)坚持“以安全为第一”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

(2)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规范。

(3)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诚信经营。

(4)按照“科学、真实、及时”的原则进行工作,其结果要有可靠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2、煤矿地质工作实施(1)煤矿地质勘探及开采工作。

在煤矿勘探开发工程中,须按照《煤矿勘探开发技术验收标准》的要求,进行地质钻探、测井,勘察地质条件;对煤矿密度开采率、地质环境作用、路线正确性、安全规范和矿山工程规范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制度等进行评价审查;以确保开采合理、安全有效,按照规定报告记录、检验。

(2)煤矿地质综合研究和评价。

煤矿地质综合研究和评价是以煤原矿资源管理为主要任务,根据煤矿地质资料,研究掌握煤原矿资源类型、质量、结构特点、埋藏状况、运输条件、开采方法及设计技术要求等方面的技术和经济指标,从而根据地空设计及开采复杂化因素,提出经济合理、安全可行的开采方案,并进行矿山经济效益评价。

3、煤矿地质管理维护(1)煤矿地质工程采矿规划及实施。

应将开采规划与地质现状相结合,根据国家采矿权管理政策、煤矿地质现状及施工设计,合理分配相关人员职责,计划、组织地质开采工作,严格执行采矿工艺技术及安全要求,按照《煤矿采矿技术规程》的要求实施。

(2)煤矿地质工程总体控制及管理。

应将矿山发展规划与煤的开采规模结合,制定合理的地质开采方案,决定采矿煤层的开采次序和开采量;合理配备煤矿地质工程资源,确保工程技术和安全要求得到满足;坚持职责分工、工作联系和统一指挥,制定相应的煤矿管理和安全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目录
01. 地质工作的重要性 02. 地质工作的内容 03. 地质工作的要求 04. 地质工作的成果应用
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地质工作是煤矿安全生 产的基础
地质工作可以预测和预 防煤矿事故的发生
地质工作可以提高煤矿 生产的效率和效益
地质工作可以降低煤矿 生产的风险和成本
提高煤矿资源利用率
地质工作是煤矿资源开 发的基础
产业升级
地质工作成 果应用:推 动煤矿行业 可持续发展 和绿色转型
地质工作可以优化 开采方案,提高开
2 采效率,降低成本。
3
地质工作可以预测 地质灾害,提前采 取措施,降低损失。
地质勘探
01
地质勘探的目的:了解地下地质情况,
为煤矿开采提供依据
02
地质勘探的方法:包括地质测量、地
质钻探、地质测试等
03
地质勘探的内容:包括地层、构造、
矿产、水文、工程地质等方面的研究
地质环境监测员: 负责地质环境的监 测和保护
地质资料管理员: 负责地质资料的收 集、整理和归档
技术设备投入
地质勘探设备: 如钻机、地质 雷达等
地质数据处理 设备:如计算 机、软件等
地质分析设备: 如显微镜、光 谱仪等
地质监测设备: 如地震仪、水 位计等
地质安全设备: 如安全帽、防 护服等
地质培训设备: 如模拟器、培 训教材等
地质工作可以优化煤矿 资源开采方案
地质工作可以提高煤矿 资源开采效率
地质工作可以降低煤矿 资源开采成本
地质工作可以减少煤矿 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地质工作可以提高煤矿 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降低煤矿开采风险
地质工作可以提前 发现地质隐患,降
低开采过程中的风 1

煤矿地质工工作程序及要求(三篇)

煤矿地质工工作程序及要求(三篇)

煤矿地质工工作程序及要求①熟悉本工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了解本行业的安全规程;②了解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的基本知识;③了解钻探、坑探、槽探及矿山物理勘探的知识;④熟悉本井田的地质、水文地质特征;⑤能编制掘进、回采地质说明书,并能为勘探工程设计提供有关地质资料。

⑥能独立进行井巷及水文地质调查,编录素描,并能编制工作用图纸。

⑦能发现影响矿山生产的简单的地质及水文地质问题。

⑧能填绘矿井地质,水文地质台帐和卡片。

在接近积水区采掘及探水,在排放被淹没井巷积水时,都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及拟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探放水设计应根据水文资料的采掘程度,积水区水头压力、水量、煤层和岩层厚度及强度等因素具体规定如下:1.探水起点:由于积水范围难以准确掌握,探水点及可疑水源间必须留出安全距离。

煤层中不得小于30m,岩层中不得小于20m。

2.钻孔深度及超前距离为使钻孔保持趋前采掘工作面不小于20米,钻孔深一般在30-40米。

3.钻孔直径:探水钻孔一般兼作排水钻孔。

因此,决定孔径时既要使积水能顺利排出,又要防止冲垮煤壁,所以孔径不大于75mm为宜。

4.钻孔布置与孔数。

钻孔一般按扇形布置或半扇形布置。

钻孔个数一般不得少于3个。

煤矿地质工工作程序及要求(二)煤矿地质工作是煤矿开采前必要的工作环节,包括调查、勘探、评价、预测、设计和规划等一系列工作,以确定煤矿的储量、品质、赋存状态和分布规律,为煤矿的开采提供必要的科学依据。

下面将介绍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一、调查调查是煤矿地质工作的起点,目的是了解煤矿地质条件和资源潜力。

调查工作主要包括地形地貌调查、地质地貌调查、岩石区域调查、水文地质调查等。

1. 地形地貌调查:通过野外观察与测量,了解煤矿所在地的地势地貌特征,包括地表起伏、河流分布、山脉分布等。

2. 地质地貌调查:通过野外观察与测量,了解煤矿所在地的地质构造、岩石类型及分布、地质断裂、褶皱等地质特征。

3. 岩石区域调查:对煤矿所在地进行岩石采样与分析,了解岩石的物理力学性质和化学性质。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在煤矿开发中,地质工作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为保障煤矿地质环境安全,规范煤矿地质工作,保障煤矿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是解决煤矿地质问题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称。

下面将详细介绍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一、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目的1、保证煤炭和煤矿的合理利用。

2、规范地质勘探工作,使之满足煤矿开发和生产需要。

3、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保证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内容1、地质调查工作规定地质调查是煤矿地质工作的重要环节,地质调查工作规定是确保煤矿地质环境安全的保障措施。

(1)地质工作计划和方案制定规定。

(2)地质勘探和开采中的环境监察规定。

(3)充分利用现代化工具和技术,提高煤矿地质环境品质的改善规定。

2、安全评价和预测规定地质工作要对采掘区及周边地质环境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预测潜在危险和不良环境威胁,制定出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这些措施应在较早时间内实施,降低地质状况带来的不良影响。

(1)煤炭采掘中安全问题的评估规定。

(2)对采掘、煤气、灾害和污染等方面的预测和评估规定。

(3)对工作场址环境和条件进行科学了解和预估,明确与安全监测要求相协调的系统规定。

3、可持续发展和保护规定地质工作是保障煤矿发展和煤炭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保证。

煤炭开发自不利用地质环境、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

(1)维护煤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良好的煤炭的保存和保护策略的规定。

(2)防止采掘过程中存在的环境破坏并对煤矿环境进行有效保护的原则规定。

(3)煤矿环境的呈现和保护的制度规定。

三、《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实施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实施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加强地质资料记录,保护地质资料;2、定期监测地质环境变化,及时采取措施;3、保全煤矿地质资产,实现煤矿产品的可持续开发;4、保障煤矿地质环境安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5、加强煤炭工程管理,改善地质环境。

四、总结地质工作是煤矿生产发展中的重要环节。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2020【新标准】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2020【新标准】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2020【新标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第九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第条井工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矿井地质工作实施细则

矿井地质工作实施细则

矿井地质工作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矿井地质工作是矿山生产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矿山的开采效率、安全生产以及资源储量的合理利用。

为了规范矿井地质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性,制定和实施矿井地质工作实施细则显得尤为重要。

一、矿井地质勘察1.1 矿区地质调查:对矿区地质进行详细勘察,了解矿区地质构造、岩性、矿体赋存情况等。

1.2 矿山地质勘探:通过地下钻探、采样和实验分析等手段,确定矿体的形态、规模和品位。

1.3 地质资料整理:对矿山地质勘察和勘探获得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地质图、地质报告等。

二、矿井地质预测2.1 矿体预测:根据地质勘察和勘探结果,对矿体的赋存形式和分布进行预测。

2.2 矿床预测:通过地质统计学方法,预测矿床的规模、品位和开采条件。

2.3 矿山稳定性预测:对矿山的地质构造和岩性进行分析,预测矿山的稳定性,确保安全生产。

三、矿井地质设计3.1 矿山设计:根据地质预测结果,确定矿山的开采方式、工艺流程和设备选型。

3.2 巷道设计:设计矿井的巷道布局和尺寸,确保矿山的通风、排水和交通畅通。

3.3 支护设计:设计矿井的支护方案,保证矿山的安全稳定。

四、矿井地质监测4.1 矿山地质监测:对矿山地质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地质异常情况。

4.2 地质灾害监测:监测矿山地质灾害的可能性,采取相应措施预防灾害发生。

4.3 矿山环境监测:监测矿山开采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五、矿井地质信息管理5.1 地质信息采集:建立矿山地质信息数据库,定期采集和更新地质信息。

5.2 地质信息共享:实现矿山地质信息的共享和交流,提高地质工作效率。

5.3 地质信息保密:加强地质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泄露对矿山安全和经济造成损失。

结语:矿井地质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矿山生产效率、保障矿山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标准操作,才能确保矿山地质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为矿山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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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第九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第十条井工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井工煤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4种类型(表2-1)。

表2-1 井工煤矿地质类型2. 煤层稳定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3. 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按《煤矿防治水规定》执行。

4. 按划分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井工煤矿地质类型。

露天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露天煤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和复杂3种类型(表2-2)。

表2-2 露天煤矿地质类型2. 煤层稳定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3. 按划分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露天煤矿地质类型。

第十一条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依据以断层、褶皱、岩浆岩等影响采区合理划分因素为主。

(一)简单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不大,断层稀少,没有或很少受岩浆岩的影响,不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和采煤工作面的连续推进。

主要包括:1.产状接近水平,很少有缓波状起伏;2.缓倾斜的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3.为数不多和方向单一的宽缓褶皱。

(二)中等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有一定变化,断层较发育,局部受岩浆岩的影响,对采区的合理划分和采煤工作面的连续推进有一定影响。

主要包括:1.产状平缓,沿走向和倾向均发育宽缓褶皱,或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2.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伴有较多断层,或局部有小规模的褶曲及倒转。

(三)复杂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很大,断层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影响,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只能划分出部分正规采区。

主要包括:1.受几组断层严重破坏的断块构造;2.在单斜、向斜或背斜的基础上,次一级褶曲和断层均很发育;3.紧密褶皱,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

(四)极复杂构造。

含煤地层的产状变化极大,断层极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很难划分出正规采区。

主要包括:1.紧密褶皱、断层密集;2.形态复杂的褶皱,断层发育;3.断层发育,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

第十二条煤层稳定性以煤层变化规律和可采性划分,采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确定。

(一)煤层稳定性定性评定。

1.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变化很小,变化规律明显,结构简单至较简单;煤类单一。

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2.较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有一定变化,但规律性较明显,结构简单至复杂;有2个煤类。

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可采围厚度及煤质变化不大。

3.不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变化较大,无明显规律,结构复杂至极复杂;有3个或3个以上煤类。

主要包括:煤层厚度变化很大,具突然增厚、变薄现象,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煤层呈串珠状、藕节状,一般连续,局部可采,可采边界不规则;难以进行分层对比,但可进行层组对比的复合煤层。

4.极不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变化极大,呈透镜状、鸡窝状,一般不连续,很难找出规律,可采块段零星分布;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且层组对比也有困难的复合煤层。

(二)煤层稳定性定量评定。

薄煤层以煤层可采性指数K为主,煤厚变异系数γ为辅;中厚及厚m煤层以煤厚变异系数为主,可采性指数为辅。

参照指标见表2-3。

表2-3 评价煤层稳定性的主、辅指标煤层可采性指数m K 计算方法:nn K m '=(2-1)式中:m K ——煤层可采性指数;n ——参与煤层厚度评价的见煤点总数;'n ——煤层厚度大于或等于可采厚度的见煤点数。

煤厚变异系数γ计算方法:%100⨯=MSγ (2-2)S=(2-3)式中:γ——煤厚变异系数;M——每个见煤点的实测煤层厚度,m;1M——煤矿(或分区)的平均煤层厚度,m;n——参与评价的见煤点数;S——均方差值,m。

第十三条基建煤矿移交生产后,应在1年进行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编写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报告编写提纲见附录A,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第十四条一个煤矿原则上只评定划分一种地质类型,但在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工程地质条件等有明显分区规律时,可分区、分煤层划分地质类型。

第十五条煤矿地质类型每5年应重新确定。

当煤矿发生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煤矿应在1年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第二节煤矿地质基础资料第十六条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区域地质资料和图件:(一)矿区的各类地质报告;(二)矿区构造纲要图;(三)矿区地形地质图;(四)矿区地层综合柱状图;(五)矿区主要地质剖面图。

第十七条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及图件:(一)地质勘探报告、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建矿地质报告和生产地质报告等;(二)煤矿地层综合柱状图;(三)煤矿地形地质图或基岩地质图;(四)煤矿煤岩层对比图;(五)煤矿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面投影图和立面投影资源/储量估算图);(六)煤矿地质剖面图;(七)煤矿水平地质切面图(煤层倾角大于25°的多煤层煤矿);(八)勘探钻孔柱状图;(九)矿井瓦斯地质图;(十)井上下对照图;(十一)采掘(剥)工程平面图(急倾斜煤层要绘采掘工程立面图);(十二)井巷、石门地质编录;(十三)工程地质相关图件。

第十八条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台账:(一)钻孔成果台账;(二)地质构造台账;(三)矿井瓦斯资料台账;(四)煤质资料台账;(五)井筒、石门见煤点台账;(六)工程地质资料台账;(七)资源/储量台账;(八)井田及周边采空区、老窑地质资料台账;(九)井下火区地质资料台账;(十)封闭不良钻孔台账。

第十九条煤矿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

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数字化、信息化,容真实可靠,每年对相关容进行补充完善。

图件的比例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建立地质资料档案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资料要齐全、完整,分类妥善保存,便于利用。

第三章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第二十一条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和生产需要时,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调查与勘探,收集相关地质资料,重点调查煤矿或周边煤矿开采情况,并将老窑、采空区标绘在采掘(剥)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相关图件上。

第二十二条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一)原勘探程度不足,或遗留有瓦斯地质、水文地质或重大工程地质等问题;(二)在建矿和生产过程中,构造、煤层、瓦斯、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三)煤矿老窑或周边相邻煤矿采空区未查清;(四)资源整合、水平延深或煤矿围扩大时,原地质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煤矿建设和安全生产要求;(五)提高资源/储量级别或新增资源/储量;(六)其他专项安全工程要求。

第二十三条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以查明地质构造、煤层厚度及结构、瓦斯赋存规律、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等为主要任务,满足工程设计和安全采掘(剥)要求。

第二十四条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程应遵循物探、钻探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一孔多用”,钻孔应兼顾构造、瓦斯、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等多项任务。

第二十五条井工煤矿补充勘探工程布置应坚持井上下结合,且与井巷设计工程结合。

勘探线原则上应垂直于煤层走向布设。

沿走向推进的露天煤矿应平行于煤层走向布设,勘探线之间应尽量保持平行等距,并和地质剖面线一致。

补充勘探钻孔应穿过最下部可采煤层底板至少30米。

第二十六条勘探工程原则上应布置在已有的勘探线上。

井工煤矿加密勘探线应尽量与石门、采区上(下)山等主要井巷工程的方向一致。

为解决某些地质问题和井巷设计需要等勘探工程,可按实际需要合理布置。

第二十七条对具有工业价值的有益矿产应有针对性地进行采样化验,圈定符合工业品位和可采厚度要求的围,编写相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应由煤矿企业组织实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现场工程结束后6个月提交补充地质勘探报告。

补充地质勘探设计和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设计和报告编写提纲参考附录D、E)。

第四章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第二十九条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主要包括: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区,导水裂缝带,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

每个煤矿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提出普查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小煤矿集中的矿区,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区域性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制定防事故的措施。

第三十条采空区普查,应采用调查访问、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方法进行,查明采空区分布、形成时间、围、积水状况、自然发火情况和有害气体等。

应将采空区相关信息标绘在采掘(剥)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建立煤矿和周边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第三十一条废弃老窑(井筒)和封闭不良钻孔普查,应收集废弃老窑(井筒)闭坑时间、开采煤层、围,是否开采煤柱和充填情况等资料。

井田及周边施工的所有钻孔都要标注在图上,分析每个钻孔封孔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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