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造假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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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造假劳动合同

篇一:劳动者造假劳动合同

篇一:浅析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浅析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作者:东乡县人民法院王剑锋刘志峰发布时间:XX-11-17 11:30:46

随着就业形势的日趋紧张,有些劳动者为了找到一份工作或者为了应聘到更高的职位,对用人单位实施欺诈,后又被用人单位发现,由此产生纠纷。这类案件通常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其一,对劳动者采用欺诈手段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确认无效;其二,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的,是否可以一概认定为劳动者实施了欺诈行为,因而确认合同无效;其三,因劳动者的原因而形成的无效合同如何处理。

一、对劳动者采用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其特征

对于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是否可以一概确认据此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视情况而定,即应根据劳动者提供的信息对于合同的订立,合同中有关职位、工资的约定是否起决定作用,以及用人单位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无过错等情况来认定。可以分以下几种情

况:

1、用人单位所提出的用人条件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公序良俗,致使劳动者被动作假。当前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提出的招聘条件往往存在违反法律原则或公序良俗的情况,如要求女职工未婚,在聘用后一定时期内不准结婚、生育,否则一律予以辞退等。为此,一些女性劳动者为谋得该份工作,在其他条件均符合的情况下,只能对自己的婚姻状况隐瞒,提供虚假信息。那么,用人单位能否在合同履行期间,据此要求确认该劳动合同无效,并可以提前辞退女职工呢?显然不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种族、民族、性别、宗教信仰而受歧视;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因此,尽管从形式上看,劳动者提供了虚假情况,实施了欺诈行为,该劳动合同属于“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实质上,用人单位提出的上述录用条件,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属无效条款,因而这些劳动合同不能确认无效,用人单位也无权以此为由辞退女职工。

2、用人单位的用人条件合法,劳动者造假

在用人单位的用人条件合法的情况下,劳动者存在造假行为,还应对造假内容加以区分。以造假内容对合同签订是否起决定性作用为标准,分两种情况:(1)若劳动者此类造

假的内容对于合同的签订无决定性作用,则应确认合同有效。(2)若造假的内容对于合同的签订起决定性作用,则应确认合同无效。

二、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归纳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归国有三种。而劳动法第97条仅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劳动者而言,其付出劳动,必然有权获取报酬,即劳动者享有报酬索取权。虽然民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结果之一是返还财产,即合同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的义务,但对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则应当折价补偿。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即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不具有可返还性,如果受雇方单位返还报酬,显然有悖公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总之,针对目前劳动力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认定劳动合同的效力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体考量用人单位招聘条件的合法性,劳动者造假行为对签订合同的影响等,不仅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使劳动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篇二:劳动者简历造假用人单位可解雇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

劳动者简历造假用人单位可解雇

某电脑公司招聘销售经理,王某前往应聘,并向公司提交了其在多家电脑公司担任销售主管等相关证明材料。公司当即与王某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聘用王某为销售经理。6个月后,公司发现王某的销售业绩平平,遂对王某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通过调查,发现王某所谓在多家电脑公司担任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纯属虚构。公司当即作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王某提出让他离职可以,但需要给他经济补偿。公司认为王某用造假的求职简历骗取信任,属于过错在先,没有资格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王某不甘心,遂到江苏镇江市总工会咨询。市总通过分析法律条文告知他,简历造假用人单位可直接解雇,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贴士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求职过程中,简历作假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伪造学历,二是虚构经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

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特别提醒

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可能产生两大法律效果:一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是赔偿责任的承担。对于无效劳动合同在确认其无效的同时,如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通过简历造假的方式,诱使公司作出错误的判断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就属于采取欺诈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仅可以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可以追究王某的赔偿责任。

1篇三:劳动者应聘时提供虚构工作经历签订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专家介绍】李延龙律师长期致力于争议解决、人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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