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关系中有多个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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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关系中有多个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何划分

出借方会要求借款人进行担保,一般情况下都是一个保证人,但是也有多个保证人的情况,那么有多个保证人时,保证责任如何划分呢?对于这个问题大家肯定会有许多疑问,所以今天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详细的阐述这个问题。

担保关系中有多个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何分担

《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根据《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

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所以如果发生多个担保人保证的话大家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这样也能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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