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我市开展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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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2010]21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2010]21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2010〕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10月19日十一届5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二)市本级政府转让、出售国有资产和经营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用于建设的资金。

(三)政府性贷款(包括市政府和市财政担保的资金),及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指单位来源于经营服务性收入、非经营性资产租金收入、上级下拨收入、下属单位上缴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收入的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经济和社会领域,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市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肇府办函〔2018〕109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肇府办函〔2018〕109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肇府办函〔2018〕1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2018年6月4日第十三届4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8日肇庆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目录1 总则1.1 目的1.2 工作原则1.3 编制依据1.4 适用范围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部门职责3 风险预警和预防机制3.1 预警监测3.2 信息报告3.3 分类处置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4 应急处置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4.2 财政重整计划4.3 舆论引导4.4 应急终止5 后期处置5.1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5.2 评估分析6 保障措施6.1 通信保障6.2 人力保障6.3 资源保障6.4 安全保障6.5 技术储备与保障6.6 责任追究7 附则7.1 预案管理7.2 预案解释7.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目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729号)精神,建立健全市、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6•【字号】肇府办[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09〕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肇庆市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肇庆市经济类社会组织经费扶持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实施意见》(肇发〔2007〕23号),充分发挥经济类社会组织服务企业、服务农户、行业自律、市场监管的作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类社会组织是指经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法批准登记成立的工商产业类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两大类社会组织。

第三条政府对新组建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和属于重点或新兴产业领域的工商产业类行业协会(商会),根据其会员规模、运作情况,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扶持。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经费扶持标准:市、县级1万元,镇级0.5万元,村级0.2万元;工商产业类的行业协会(商会)3万元。

第四条所需资金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解决。

第五条申请经费扶持的经济类社会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领取市、县(市、区)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发给的《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二)新组建的行业协会(商会),属于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三)在本市范围内有固定合法的办公场所,有专职的工作人员,有合法经费来源、开设有独立的银行帐户;(四)机构制度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依照章程开展活动;(五)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能带动产业化和当地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六)协会的主要负责人由民主选举产生,且无现任公职;(七)在筹备成立、申请经费扶持过程中没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八)按时年检并年检合格。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肇府办[2010]77号【发布部门】肇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2.14【实施日期】2010.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肇府办〔2010〕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肇发〔2009〕24号),设立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将党政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小汽车定编的职责划给市监察局。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文电处理工作,草拟、审核、印发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负责市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

(二)检查、督促市政府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负责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四)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需由市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协调、督促相关应急管理工作。

(五)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及政协提案。

(六)收集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领导同志参阅的信息资料。

(七)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各地各部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八)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肇单位、驻军等关系,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九)管理市政府办公室直属单位和挂靠单位。

(十)承办市政府领导同志和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办公室设11个内设机构:(一)秘书一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9年市十件惠民实事进展情况的通报(1—6月份)-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9年市十件惠民实事进展情况的通报(1—6月份)-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9年市十件惠民实事进展情况的通报(1—6月份)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9年市十件惠民实事进展情况的通报(1—6月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市十件惠民实事1—6月份进展情况通报如下: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市政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函〔2019〕136号)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时制定市十件惠民实事相关工作方案,目前总体工作有序推进,其中7个事项已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分别为市人社局牵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每人每月148元提高到170元”(第1项);市民政局牵头的“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从每人每年2000元、27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100元、2800元”(第5项);市金融局牵头的“实施肇庆市民生意外保险,为我市登记在册的幼儿、中小学生(含中专职业院校)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保、特困人口购买民生意外保险,对自然灾害等12种情况进行保障”(第6项);市国资委牵头的“设立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增加安排60岁以上老年人、复退军人、残疾人免费乘车补贴,增加安排新增线路及冷僻线路运营补贴,实施城区公交企业经营亏损补贴”(第24项);市文广旅体局牵头的“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免费开放”(第31项)、“粤港澳大湾区光影艺术节”(第33项)、“‘请到肇庆过大年’系列活动”(第35项)。

“加快端州城区道路建设,缓解交通压力”(第23项)中由市公路局牵头的第2个子项目“天宁南路等瓶颈路段建成通车”已于4月30日建成通车。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府办[2012]4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府办[2012]4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府办〔20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二月十一日肇庆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意见为深化我市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加强社会建设决定的实施意见》(肇发〔2011〕17号)有关要求,现对我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与基本原则(一)目的意义。

通过建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制度,将政府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以合同管理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探索建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新机制,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按照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高效运行,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形式和内容(一)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形式包括购买公益服务岗位和购买公益服务项目。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0•【字号】肇府办[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肇府办[2010]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四月二十日肇庆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肇发[2009]24号),设立肇庆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上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资产评估执业人员资质管理的职责和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具体工作交给相关社会组织。

(三)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财政局。

(四)加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合理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税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财政、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地方税收制度和规定的拟订。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四)制订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负责组织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肇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肇府规〔2019〕7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肇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肇府规〔2019〕7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肇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肇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肇府规〔20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关于加强肇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意见》已经2019年3月12日十三届6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19日关于加强肇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粤财农管〔2014〕4号)、《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肇发〔2018〕12号)等文件精神,支持和配合新时期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意见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农村财务管理问题仍然是事关基层治理的重要因素之一,事关乡镇(街道)基层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各项方针政策及正常工作开展,事关农村社会和谐与稳定。

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解决农村财务管理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全面强化我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15〕14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15〕14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15〕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业经第十二届4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6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范围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稳妥有序。

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局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工作意见的通知-肇府办[2004]104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局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工作意见的通知-肇府办[2004]104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局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局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工作意见的通知(肇府办[2004]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经贸局《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工作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十一月三日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工作意见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至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全面推进节约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资源以及资源的综合利用工作。

省政府要求力争经过3年努力,使全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资源意识和节约意识显著增强,资源节约技术和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资源节约政策、法规和标准不断完善,全社会自觉节约资源的机制初步形成。

为全面推进我市资源节约活动的开展,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急迫感我省是资源贫乏大省,我市同样也存在能源贫乏问题,所需能源90%以上要靠外地调入,同时,我市资源耗用量大,长期以来资源和能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潜在能源风险和不稳定因素。

第一,我市人均资源能源储量少,耗量大。

2003年末,全市耕地资源总量252.71万亩,人均耕地面积0.51亩,低于世界公认人均耕地警戒线0.8亩,仅为全国平均水平1.43亩的35.7%,而且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持续增长。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肇府办[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肇府办〔2013〕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业务机构负责人和法制机构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起草班子,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开展起草工作。

二、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不得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

严格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定法定程序,深入调研、全面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制度和措施,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并相对成熟。

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的,相关部门要给予配合。

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联系单位:市信息中心,电话:6838038);属市政府重大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时应按照《肇庆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细则(试行)》(肇府办〔2012〕68号)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规范性文件草案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前,应经过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三、保障工作进度。

起草单位要制订详细的工作时间表,起草工作应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并直接报送市法制局审核。

不能如期完成的,要向市法制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06•【字号】肇府规〔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肇府规〔2018〕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6月13日十三届4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6日肇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我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在一定时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为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部门起草、审查、决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及备案、评估、清理等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对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肇庆市市直教育费附加分配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肇庆市市直教育费附加分配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肇庆市市直教育费附加分配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7•【字号】肇府办[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肇庆市市直教育费附加分配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肇府办〔2010〕35号)端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科学合理分配我市市直教育费附加收入(以下简称教育费附加),切实加强教育费附加的管理,确保每年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直教育费附加分配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直教育费附加分配使用比例以2009年市直教育费附加收入(2637万元)为基数,按端州区40 %、职业技术教育30 %、基础教育30 %的比例分配;〖JP2〗超基数部分按端州区50 %、职业技术教育30 %、基础教育20 %的比例分配。

二、资金使用管理市直教育费附加应按国务院和省的规定用于中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各项教育、教学业务开支,不得用于发放教师工资和补贴,确保专款专用。

要加强教育费附加的财务管理,教育费附加收入、支出、结余要在会计核算中单独反映。

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及时完成项目,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直教育费附加安排的各类项目,财政、审计、教育、监察等部门要建立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及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8年11月19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教育费附加下拨问题的复函》(肇府办函〔1998〕76号)同时废止。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及国有自筹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及国有自筹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及国有自筹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7•【字号】肇府[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及国有自筹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肇府[2003]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明确和加强中央、省属驻肇单位使用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肇庆市市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及国有自筹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肇庆市市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及国有自筹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和加强中央、省属驻肇单位使用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市级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建设部令第86号)、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粤府[20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直的实际,现对《肇庆市市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及国有自筹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肇府[2001]1号)补充规定如下:一、中央、省属驻肇单位需要向市级财政申请安排解决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全部或部分建设资金,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以及预算,方可办理有关请款手续,作为安排资金和拨款的依据。

二、中央、省属驻肇单位由市级财力安排解决基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原则上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肇庆市市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及国有自筹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肇府[2001]1号)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肇庆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肇庆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肇庆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函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肇庆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市市场监管局:《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肇庆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肇市监请〔2022〕23号)收悉。

经市政府研究,现函复如下:同意建立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的肇庆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肇庆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7日附件肇庆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稳定就业、促进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肇庆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研究并推进实施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加强部门协作,统筹协调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抓好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任务落实,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人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等12个单位组成,市市场监管局为牵头单位。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民间投资政策落地落实,持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持续促进民间投资扩规模、优结构、提质效,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持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大力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环境。

精准研究市场投资需求,结合实际出台支持民间投资系列政策措施,积极通过政府投资和政策激励有效带动全社会投资,进一步提振民间投资信心和积极性,促进民间投资合理增长。

二、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新活力。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家和省市重大项目建设;深入开展制造业项目建设“大会战”,持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推动企业增资扩产、技术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积极推动民间资本参与服务“百千万工程”;鼓励民间资本投向农文旅体、物流、教育、医疗、康养等产业领域,积极培育发展城市经济新业态;充分发挥国资国企引导带动作用,充分挖掘闲置资源资产价值,积极引导民间投资以多种方式参与盘活存量优质资产,建立完善民间资本投融资合作体制机制。

三、持续强化要素保障力度,推动民间投资“能投”“愿投”“敢投”。

建立全市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加强民间投资在用地、融资等方面保障力度,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抓项目促投资调度服务机制,积极主动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持续梳理谋划吸引民间资本投资的资源型项目,常态化开展对外推介。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市十件惠民实事进展情况的通报-肇府办电〔2018〕18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市十件惠民实事进展情况的通报-肇府办电〔2018〕18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市十件惠民实事进展情况的通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市十件惠民实事进展情况的通报(6月份)肇府办电〔2018〕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函〔2018〕81号)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惠民实事工作。

今年上半年,大部分事项进展顺利,43个事项中已有5个完成任务,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的“建成乡镇干部周转房2511套并交付使用”事项(第26项),鼎湖区、怀集县、封开县工程总体进度较慢。

下一步,各牵头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牵头主体责任,对照年初的工作方案,对进展缓慢的事项要抓紧推进,特别是个别进度偏慢的项目,要进行实地督促检查,帮助各地解决实际困难,加快推进十件惠民实事工作落到实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市十件惠民实事6月份进展情况予以通报。

附件:2018年市十件惠民实事进展情况表(6月份)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6日2018年市十件惠民实事进展情况表(6月份)事项工作任务分管市领导牵头单位及责任人进展情况一、优化教育资源均衡配置1.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标准从每月人均不低于900元提高到不低于1000元。

陈宣群市教育局彭银祥已完成。

按政策要求,高要区、四会市、封开县、德庆县、广宁县、怀集县已落实补助政策,月人均标准均不低于1000元。

2.义务教育寄宿制公办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从每生每年250元提高到300元。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我市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意见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我市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意见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我市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0•【字号】肇府办[2005]155号•【施行日期】2005.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我市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意见的通知(肇府办〔2005〕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人事局《关于我市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由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人事局另行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关于我市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体系,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100号)和2005年肇庆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完善财政支出有效监控机制,进一步扩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点”的要求,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人事局就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是财政工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举措,是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也是财政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有利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体系,有利于提高我市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反腐倡廉工作。

二、坚持“先简后繁、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的原则,稳步推进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业务性突出,操作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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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我市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肇府办[2005]155号
【发布部门】肇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2.20
【实施日期】2005.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我市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意见
的通知
(肇府办〔2005〕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人事局《关于我市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由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人事局另行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我市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体系,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100号)和2005年肇庆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完善财政支出有效监控机制,进一步扩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点”的要求,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人事局就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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