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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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社区工作者的基本待遇,包括基本工资、职务补贴、年限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住房补贴和其他待遇七部分。

下文是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街道(乡镇)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加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以下人员:1.依法选举产生、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2.通过招聘、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专职干事;3.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经党员(代表)会议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社区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社区工作者的产生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通过“面向社会、定岗竞争、公开招贤、择优入围、依法选举”的原则,由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实行社区工作者招聘制度,每年由各区、县(市)组织补充社区工作者职位进行招聘。

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职称并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条件并经面试合格的可直接聘用。

第五条社区专职干事实行聘任制。

专职干事招聘后,由街道办事处与其办理履行试用手续,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履行正式聘用手续,聘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一般应在本社区内长期居住的居民中产生。

必要时,经区、县(市)民政部门批准也可适当扩大选择范围。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和社区专职干事应由街道办事处分别颁发社区居民委员会《当选证书》或《社区专职干事聘任证书》。

第八条专职党务工作者依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产生。

第九条换届选举中,凡经过公开招选的社区工作者,连续三年考核达到称职以上标准且符合年龄要求的社区工作者,均不再进行重新考试,可直接依法参加选举或续聘。

第十条社区工作者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诚实守信,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年富力强,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适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2.具备大专以上学历;3.新任社区专职干事年龄应在四十岁以下(续聘人员可不受此年龄限制),须持有由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大学社区学院共同颁发的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本文旨在规范社区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社区居民的权益和幸福。

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基本原则1. 服务至上:社区工作人员应视居民的需求为首要任务,竭尽全力提供优质的服务;2. 公正平等:社区工作人员应公平对待每一位居民,不偏袒任何一方;3. 诚信守法:社区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操守,与居民建立诚信的关系;4. 公开透明: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应公开透明,接受居民的监督,提供必要的信息。

三、工作职责1. 社区工作人员应积极推动社区的发展,包括维护社区的治安秩序、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2. 社区工作人员应及时回应居民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3. 社区工作人员应协调居民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4. 社区工作人员应定期巡查社区设施的状况,及时修复和改善;5. 社区工作人员应组织社区居民参与各项社区活动,促进邻里之间的交流。

四、岗位要求1.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社区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了解社区管理的基本原理和方法;2. 善于沟通:社区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与不同背景的居民进行有效的沟通;3. 熟练运用办公软件:社区工作人员应熟练运用办公软件,提高工作效率;4. 注重团队合作:社区工作人员应注重团队合作,积极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和协作;5. 具备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社区工作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以提供优质的服务。

五、管理制度1. 考核制度社区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工作成果的考核,包括居民满意度、工作完成情况等方面。

根据考核结果,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激励和惩罚相结合,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2. 奖励制度社区工作人员应根据个人绩效和工作贡献,享受相应的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

奖励制度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3. 处罚制度社区工作人员如果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应依照相应的处罚制度进行惩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罚。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全面提高社区治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3〕30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专职从事社区服务管理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辖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调推动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积极支持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慈善活动和志愿互助服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居民服务。

(五)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等工作。

(六)组织社区居民对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第四条社区工作者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社区规模、管理幅度、居民构成和人口数量等确定,保持适当规模,形成合理结构。

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至9人。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为专职,委员可专职也可兼职,兼职委员应为本社区居民。

社区工作站按照每300至500户居民配置1名专职社工,并在每个社区配置1名物业管理专职人员。

各区县社区工作者的数量每年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五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聘的方式配备。

烟台市芝罘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常委会版)

烟台市芝罘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常委会版)

招远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会建设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区工作者是指全市统一选用、在社会工作站专职从事社会管理和服务的人员。

社会工作站岗位为政府出资购买的公益性服务类岗位。

第三条市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会办)负责全市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服务工作,各镇、街道、区在市社会办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市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社区工作者的职责第四条社区工作者职责是: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2、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会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会居民的公共事务,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3、承办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社会开展的、与社会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党建、社会综治、计生服务、社会环境、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帮扶救助等工作,以及其他由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进入社会的工作事项。

4、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会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会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解决群众利益矛盾,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社会居民服务。

5、组织、协调社会单位开展市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会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会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会。

第三章社区工作者的配备第五条核定人数。

以镇、街道、区所辖户数和工商业户为基数,核定镇、街道、区社区工作者总数,镇、街道、区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规模确定各社会具体人数。

社区工作者人数实行三年一核,由市人事、民政部门初拟意见,提报市政府核批。

每个社会根据基数按每300户—400户或每1000户工商业户1名的要求配备社区工作者(自管党员超过70人的社会可增配1名专职党务工作者)。

总数上,每个社会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不超过15名。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社区专职⼯作⼈员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强、服务⽔平⾼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专职⼯作者队伍,提⾼社区管理和服务⽔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社⼯⼈员是指经公开招(续)聘录⽤的专门从事社区⼯作的⼈员。

其基本职责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党的⽅针、政策。

(⼆)承接政府职能转变下放到社区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功能。

(三)完成政府⾏政管理与社区⾃我管理的有效衔接,形成政府依法⾏政和居民依法⾃治的良性互动,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社区公共服务⼯作⽅案和发展规划,运⽤相关社区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保证服务质量。

(五)协助社区居委会积极开展社区服务、社区卫⽣、社区⽂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作。

(六)做好社区的社会保障和社区救助⼯作。

(七)运⽤社会⼯作⽅法与技巧及时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理疏导、⼈⽂关怀等专业服务,帮助社区居民解决实际问题。

(⼋)向⼈民政府或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接受社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章社⼯⼈员的任职条件及职数设置第三条社⼯⼈员的任职条件:(⼀)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强,热⼼为居民服务,具有⼀定的组织能⼒;(⼆)具有⼤专以上学历,⾝体健康,新招聘的⼈员年龄⼀般在40周岁以下;(三)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原则上居住在本社区。

第四条社区严格按居民户数核定专职社⼯⼈数。

居民户数在2000户以下的社区配备2名专职社⼯⼈员,2000户及以上的社区配备3名专职社⼯⼈员,因⼯作需要增加社⼯的须上报市民政部门批准并备案。

第三章社⼯⼈员的招(续)聘第五条社⼯⼈员采取公开招(续)聘的办法录⽤。

招聘⼯作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公开招(续)聘社⼯⼈员程序:(⼀)应聘者申请报名;(⼆)对应聘⼈员进⾏资格初审;(三)组织笔试、综合素质考核、⾯试、体检和政审;(四)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续,签订聘⽤(续聘)合同。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本着以建设特色社区为重点,以抢抓软硬件建设为基础,以提高社区为民服务水平、服务质量为宗旨,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全面推动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稳定等各项工作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如下:一、责任制度。

社区实行支部书记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主任负责社区内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负责分管工作,工作人员各负其责。

二、学习制度。

街道社区办每年在春秋两季最后一个月组织两次社区成员培训班。

社区支部书记组织本社区成员的政治理论学习、业务知识短期培训,不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将学习情况与年度考核结合起来。

每个星期至少组织一个半天的学习, 做好学习内容登记,每位成员都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重点学习内容写好心得体会。

三、签到制度。

社区人员实行一天两签到制度,不得代签,如发现代签,则视为无故不到。

每个月的月底将签到复印件报到街道社区办备案。

四、考勤制度。

严格上下班考勤制度,严肃工作纪律。

(周一至周五上午8:OO--12:00,下午夏季3:00--6:30;冬季2:30--6:00)不迟到、早退,有事采取请销假制度,由社区主任负责管理、登记。

社区工作人员请事假,一月内超过三天者,每天扣发工资20元,累计误工一个月视情况劝其辞职;因病请假,超过医嘱时间者,每天扣发工资20元,连续三个月还不能康复或累计五个月的给予劝退。

对旷工、迟到、早退、挑拨离间同志关系、搞不团结、消极怠工、不服从领导、利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做出劝其辞职。

五、请销假制度1、社区成员因事请假每月不超过三次,请假时间累计原则上不超过三天。

申请病假住院必须有医院诊断书,视具体情况确定病假时间。

2、直系亲属红白喜事需请假,红事提前申请准予3—5天假期,白事准予一周假期。

婚假、产假按国家规定办理。

3、主任请假一天,包片领导批准;两天(含两天以上)经包片领导同意,街道办两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到社区办备案,程序以假条为准。

XX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XX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XX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社区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加强社区工作人员能力提升,规范社区工作人员合理流动,强化人员管理,结合XX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人员,包括XX街道辖区内的各社区经选举产生的社区干部和聘用的专职社区工作者。

第三条街道或按有关政策安排到社区的人员不按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聘用、借用、交流第四条街道结合社区实际,为社区聘用与其工作相当的社区工作人员。

聘用的社区工作人员可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街道结合社区实际情况,可为社区设定社区党委(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社区工作者等职位,各职位之间可兼职。

第六条街道新聘用社区人员时,拟新聘请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1、品德高尚,为人和气,办事公道,适合做群众工作。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口齿清楚,语言表达能力较强,能够熟练操作电脑。

3、具有为基层群众服务的基本知识和常识。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5、年龄25周岁以上,热爱社区工作。

6、社区工作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新聘用社区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考试,考试合格并经过考察合格,方可聘用。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笔试和面试一般由街道组织。

笔试和面试成绩必须达到合格分数以上,否则不予以录用。

第八条新聘用社区工作人员,经过考试、考察、体检等合格后,经过街道党政办公会研究择优录用。

新聘任的社区工作人员,其试用期为3个月。

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终止试用,不予聘用。

第九条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向社区借用优秀工作人员。

被借用的工作人员,其工资待遇参照社区工作人员相关待遇执行。

第十条社区工作人员可根据各社区实际和本人实际情况进行交流,但交流时要考虑本人对社区工作的熟悉情况和适应情况慎重进行。

社区工作人员交流一般在年度末或者届满前进行。

街道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社区工作人员开展人员交流。

第十一条因工作需要,对社区工作人员需要交流的,可征求社区主要领导或者本人意见。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一、首问责任制度(一)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办事的人员,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耐心听讲,认真接待,服务周到。

(二)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及时接洽,能马上办理的即予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耐心说明情况;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将对方引导到相关人员处。

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都有责任和义务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三)办理事项不属于社区工作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给予解释。

需要报上级机构协调解决的,及时上报情况。

(四)对于来人、来电的投诉、报案、举报,应热情接待,详细耐心地听取群众的陈述,并做好记录。

需要上报的情况及时报相关领导。

(五)社区在办公场所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电话,使服务对象投诉有门。

对群众的投诉举报,一经查实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解聘。

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制度(一)按时上班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必须请假。

(二)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真心实意为居民服务。

(三)上班时间不做私事,不闲谈,不得无故离岗。

(四)上班时间外出工作或开会应事先向本社区领导报告,社区领导在工作时间内对本社区人员做到知人知事知去向。

在社区勤务栏上做好标识,表明去向。

凡外出工作或者开会不告知的作缺勤处理。

(五)办公室是办公的地方,上班时间不得在办公室进行一切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凡有不在岗的情况出现,扣发当天工资。

经常不在岗,且累教不改者,年终考核酌情扣分。

情节恶劣的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社区工作者考勤制度为加强社区工作者考勤管理,进一步转变社区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社区工作者必须遵守作息时间,上午9点-12点,下午2点-5点,每天签到时间上午9点-9点半,下午2点-2点半。

必须由本人签到,他人一律不得代签。

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到按缺勤处理。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及考核实施细则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及考核实施细则

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及考核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道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加强作风建设、严明组织纪律,增强社区干部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社区干部为居民服务的意识,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努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务实、稳定的社区工作者队伍,确保社区各项工作有效推进,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区打下坚实的基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片区管委会的实际,制定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及考核实施细则。

一、本制度所称社区工作者包括(一)通过招聘录用的社区工作人员二、工作时间规定及签到制度社区居委会工作时间与片区管委会处同步,上午10:30至13:30,下午15:30至18:30(错时工作法制度,按原规定执行)。

社区工作实行每日2次签到制度,分别为10:30和15:30,必须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

不得以外出开会或培训等理由,不签到而直接去办事地点。

确因工作安排,无法签到,由考勤负责人标明原因,签到工作由书记主持,书记因事不在岗由副书记主持,正副书记均不在岗,书记指定1名同志负责,事后向书记汇报签到情况。

三、社区人员管理制度社区书记对社区工作负全面责任,在管理中,书记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社区人员的管理,做到任务明确、分工明确、制度明确。

社区工作人员要坚决服从社区书记的管理和分工安排,不得有不利于社区团结的言论和行为。

街道社区建设科,对6个社区实行全面、统一管理和统一考核。

四、请销假制度及审批程序和权限社区工作人员的请假程序:本人写出请假条并签字-社区书记视具体情况审批并签字-社区建设科-街道分管领导,社区书记视请假结果向社区公布。

审批权限:请假二日以上,由街道正职领导审批;一日以上由街道分管领导审批;一日以内由社区建设科审批。

临时外出(2小时以内)由社区书记视具体情况审批。

社区书记因事请假必须报街道主要领导批准,请假条必须写明请假事由、去向、所需时间,请假期间必须保持通信畅通,事后及时销假。

确因突发性原因,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电话请假后,于上班当天办理补假手续。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社区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

二、职责与权限1. 社区工作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履行社区工作任务,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社区秩序,开展社区活动,解决居民问题等。

2. 社区工作人员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工作计划,采购物品和材料,调配工作人员,组织社区活动等。

三、招聘与培训1. 招聘政策:社区工作人员的招聘应该根据公平、公正和能力的原则进行,选拔合适的人员进行面试和考核。

2. 培训机制:社区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掌握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工作技能,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能力。

四、考核与奖惩1. 考核方式:社区工作人员应按照一定的指标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服务态度、工作积极性等。

2. 奖励制度:对于工作表现优异的社区工作人员,可以给予奖励,如表扬信、奖金等。

3. 惩罚制度:对于违反工作规定、服务不到位等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惩罚,如口头警告、罚款等。

五、工作安排与管理1. 工作计划:社区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任务,有效利用时间。

2. 工作记录:社区工作人员应及时记录工作内容和工作进展,以备查阅和评估。

3. 工作督导:社区工作人员应接受上级领导的督导和指导,及时报告工作情况,汇报工作进展。

六、保密与诚信1. 保密原则:社区工作人员应对工作中涉及居民个人信息等保密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

2. 诚信原则:社区工作人员应诚实守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七、纠纷处理1. 内部纠纷:社区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纠纷应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上级领导请示解决。

2. 居民纠纷:社区工作人员在处理居民纠纷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妥善处理纠纷,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社区管理部门所有。

3. 如有必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街道社区干部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街道社区干部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街道社区干部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加强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增强社区工作人员为民服务理念,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很重要。

店铺今天为你整理了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篇一一、社区工作人员任职资格及条件1、为方便服务社区群众,强化社区管理,社区工作人员必须是本社区常住居民。

不在本社区居住的,就不能担任社区工作人员。

2、现社区工作人员,无论因何种原因,迁出本社区居住,应取消其社区工作人员资格及所享受的补贴待遇。

3、禁止社区工作人员迁往其他地方居住,办事处将不定期进行抽查,一经发现社区工作人员有跑通勤、两头跑行为,按迁出本社区居住处理。

二、社区工作人员学习能力要求1、社区工作人员要按照社区的要求,参加各项学习,并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

2、参加各级主管部门开展的业务培训。

熟练使用电脑和相关的应用软件。

3、熟悉个人分担工作的政策、法规、界线和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三、社区工作人员工作要求1、热爱本职工作,有自我奉献精神,热心为居民服务,履行好工作职责。

2、熟悉所分担的工作任务、性质、状况、部门要求和所要达到的目标。

准确掌握所分担工作要求的全部数据信息。

3、制定年初工作计划,做好半年和年终总结并建立完整的工作档案。

四、社区工作人员入户管理要求1、社区工作人员要重心下移,深入社区,与居民“打成一片、融为一体”,建好居民小组网络,选好居民小组长,进行登记造册。

2、社区定期对入户情况进行检查,对入户不到位,调查结果不实,弄虚作假的,按照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篇二一、社区干部及工作人员任职资格及条件1、党委政府安排、或指派任社区干部职的社区干部。

2、为方便服务社区群众,强化社区管理,社区工作人员必须是本社区常住居民。

3、现社区工作人员,无论因何种原因,迁出本社区居住,应取消其社区工作人员资格及所享受的补贴待遇。

二、社区干部、工作人员学习能力要求1、社区各项工作要在社区党总支和社区居委会领导下进行,每位社区工作人员都要服从社区党总支和居委会的领导,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全面提高社区治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3〕30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专职从事社区服务管理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辖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调推动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积极支持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慈善活动和志愿互助服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居民服务。

(五)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等工作。

(六)组织社区居民对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第四条社区工作者人数由各区县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社区规模、管理幅度、居民构成和人口数量等确定,保持适当规模,形成合理结构。

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至9人。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为专职,委员可专职也可兼职,兼职委员应为本社区居民。

社区工作站按照每300至500户居民配置1名专职社工,并在每个社区配置1名物业管理专职人员。

各区县社区工作者的数量每年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五条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聘的方式配备。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20条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20条

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20条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街道工委、办事处制定了以下20条管理制度。

一、招聘录用、辞退制度1.社区工作人员的职数应按上级相关文件和要求配置,各社区可根据物业管理和管理服务对象的不同进行适当调整。

社区工作者缺额人员,需经街道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调整或补充,社区书记、主任不得自行调配。

2.街道所有人员的人事安排由街道人事部门统筹,所有人员进出、调整,必须按章填表走程序报批后方可签订合同、派发工资单。

所有合同需备案。

各社区与社区临聘人员签订街道统一提供的《劳动合同》,与清扫人员、做饭人员签订《灵活就业协议》。

合同、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社区和街道人事部门各留一份。

3.对造成班子不团结或在居民中造成恶劣影响的主要责任人,按程序无条件地予以劝退,解除合同。

4.社区一般工作人员的调整程序:由社区负责考核,报街道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再由街道副书记提交街道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其中支委、居委会委员的调整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5.社区工作人员辞职,由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联点社区的街道班子成员同意,报街道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并报街道党政办备案。

6.对于平时纪律涣散,不服从领导,对工作不负责任,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社区要按制度严格处理。

第一次由社区书记、主任予以谈话,第二次由社区书记、主任予以警告,第三次报街道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社区可予以辞退,并报街道党政办备案。

二、工作制度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路线、方针、政策,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自觉维护街道及社区整体利益和形象。

2.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热情服务,扎扎实实做好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争创一流工作业绩。

3.日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坚持定期汇报。

关系到社区工作大局的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应随时报告社区主职或街道相关领导。

4.切实加强与辖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并充分调动和发挥党员骨干、志愿者队伍的作用,搞好社区共建工作。

街道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

街道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

街道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街道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宁波市江东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和完善如下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细则。

一、任职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2、掌握社区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熟悉群众工作方式、方法,有一定的组织协调、文字工作能力和电脑操作技能,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培训获得江东区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4、身体健康,男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50周岁。

新聘人员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内,特殊情况由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

5、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共党员和居住在本辖区的同志优先录用。

二、岗位职责1、带头拥护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2、认真执行社区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做好社区各项事务工作,加强与社区成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3、加强与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的联系和沟通,积极指导、帮助和支持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骨干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在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4、认真听取并及时反馈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积极向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或上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对策措施5、认真协助完成街道、部门的有关工作任务三、招聘录用、任1、社区工作者的人数一般按照每300户配1人的标准配置,同时考虑社区物业管理情况和管理服务对象构成差别,可作适当调整。

对社区工作者缺额人员,要按照有关条件及相应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聘2、实行考、聘分离的社区工作者招聘制度。

在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前,由区社区工作者录用考试办公室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组织实施社区工作者录用考试。

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下关区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下关区关于加快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实施办法》(关委发[2007]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党章》、《居委会组织法》、《劳动合同法》为依据,以民政部、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和从严管理原则,加强社区工作者的选配与管理,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服务作风优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不断提高社区工作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社工(不含劳动保障协理员和低保协理员)。

第二章社工的选聘第四条选聘社工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社工的任职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恪守职业道德。

(二)掌握社区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熟悉群众工作方式、方法,有一定的组织协调、文字工作能力和电脑操作技能,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男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50周岁。

初次聘用人员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称的人员优先录用。

第六条社工的聘用程序:(一)各街道以每个社区配备5名社区工作者为满编,缺编情况下需要招聘社工的,先将缺编人数和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统一组织资格审查和面试。

(二)对面试合格人员,由相关街道组织体检。

体检合格后,由区民政局社工招聘小组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填写《下关区招聘社区工作者审批表》。

第七条社工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社工与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聘用期限为二年。

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自用工之日起即与社工建立劳动关系。

街道对社区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街道对社区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街道对社区人员管理制度范文街道对社区人员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社区人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街道辖区内的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一套科学、公正、规范的社区人员管理制度,为社区工作提供良好的管理机制和保障机制。

第四条社区工作人员是指在社区内从事相关工作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合同工、志愿者等。

第五条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应遵循依法公正、分类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负有领导责任,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本地区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其宣传和培训;(二)指导和监督社区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三)定期评估和考核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四)维护社区工作人员的权益,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五)对失职渎职、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章选拔任用第七条社区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应依据岗位需要和个人素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对社区工作人员的岗位任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所在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二)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九条社区工作人员的任用程序如下:(一)采取公开招聘、考试等方式确定人选;(二)组织人选进行面试、考核等环节;(三)规范程序,及时公布选拔结果。

第四章职责与权利第十条社区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履行社区工作职责,服务社区居民和群众;(二)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各项工作,参与决策、执行和评估;(三)维护社区的安全和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四)传达上级文件、通知和决策,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第十一条社区工作人员的权利包括:(一)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和各类社会福利待遇;(二)享受合理的工作休假和休假津贴;(三)有权参加培训和进修,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四)享受安全和良好的工作环境,有权拒绝危险性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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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促进社区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基层组织建设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人员是指社区党总支、居委会、社区工作站人员和社区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章义务与权利
第三条社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四条社区工作人员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指导下,在党员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下,自觉履行职责,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社区工作人员要接受党员、居民的工作询问,并做出答复。

第五条社区工作人员要主动学习政策法规、时事政治、业务技能、文化知识等,参加街道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章教育的培训
第七条社区工作人员任职以后,必须进行上岗培训。

教育培训作为社区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的基本内容,两委成员主要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培训,其他工作人员主要由社区党总支和居委会以及街道的各职能科室进行培训。

第八条对社区干部的教育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体现时代要求,做到按需施教、学以致用。

培训以下列内容为主:
(一)政治理论学习,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各级党组织关于城乡统筹的各项方针政策,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重要文件精神等;
(二)思想作风教育,包括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服务意识、街道规范、廉政规定等;
(三)基本知识培训,包括党建基本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城乡统筹和社会管理知识等。

第四章请休假与考勤
第九条社区工作人员请(休)假实行书面报批制度。

社区党总支、居委会主要负责人请(休)假1天以内须报经街道联系领导审批,请(休)假1天以上的,须经街道联系领导审查,并报请街道主要领导批准。

社区其他工作人员请(休)假1天以内由社区权责领导人审批,请(休)假1天以上的须经街道分管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查,报经街道业务分管领导批准。

社区两委人员在3年任职期内,每年可享受5天的正常休假,连续工龄每超过1年,增加1天假期,累计不超过15天。

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工作站人员休假按街办聘用人员休假执行。

请(休)假到期后及时销假。

社区工作人员的请(休)假实行备案公开制度,每季度向群众公开,并报街道党政办和社事科备案。

每半年进行民主测评时,在党员代表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上公布。

第十条社区党总支、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考勤结果每月由社区党总支负责人签字后及时上报社事科备案,以此作为评定社区工作人员工作表现的依据之
一。

社区党总支、居委会和工作站负责人在考勤中不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该社区当年工作评优资格,并扣除社区主要负责人年终奖。

两委成员及工作站人员考勤情况由街道社事科进行汇总,涉及扣发工资及奖金的,报由党政办审查执行。

第十一条社区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一)迟到、早退、旷工
1、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发工资10元,30分钟以上1个小时以内的,每次扣发工资20元,超过1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扣除相应工资后,计旷工一次,旷工一次扣发一天双倍工资。

年度内旷工连续三天及以上或者累计旷工十天及以上者扣除年终目标奖。

(二)请假
1、病假
(1)社区工作人员病假须于上班开始的前30分钟内,致电社区权责领导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须补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证明。

(2)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街道党政办核定后,再行给予工作安排。

(3)病假(工伤除外)全年累计超过三天的,超过的天数扣除相应工资的20%;全年累计超过十天的,超过的天数扣除相应工资的40%;全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超过的天数扣除相应工资的60%,全年累计超过六十天的,超过的天数扣除相应工资的80%。

(4)病假(工伤除外)全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扣除年终目标奖的50%。

2、事假
(1)紧急突发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社区权责领导人批准,其余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规定程序批准,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

(2)事假全年累计超过十天的,扣除年终目标奖的80%。

第五章考核与奖励
第十二条根据《成都市社区班子成员考核奖惩试行办法》,社区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制度。

(一)社区工作人员的考核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组织,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二)对社区工作人员的考核,就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街道、社区党总支、居委会考核与社区群众考评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三)社区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民主评议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四)民主评议参照《武侯区社区党组织书记民主评议试行办法》执行。

(五)民主评议结果将纳入年度考核,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由街道党政办、社事科牵头组织,社区党员代表、居民代表和驻辖区单位代表参与进行测评。

(六)年度考核由个人总结,再由社区党总支部、居委会在听取党员代表、社区居民代表(或楼组长)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

社区党总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考核等次建议,由街道党政办综合各业务科室意见及民主评议、平时考核的结果后提出,上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确定考核等次。

各社区工作人员的考核等次建议,由各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综合民主评议、平时考核的结果后提出,上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确定考核等次。

各社区工作人员(不含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不超过应考核人数的20%。

(七)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八)社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要及时在社区内公示,并作为对个人的奖励的依据。

第十三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绩效考核为优秀,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社区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年度考核优秀者,奖励当年本人1个月工资。

对连续3年以上考核为优秀的,执行《成都市社区班子成员考核奖励办法》。

第六章纪律与惩戒
第十四条社区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为;
(二)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和其它非法活动;
(三)玩忽职守,不服从工作分工的安排,贻误工作;
(四)对组织安排布置的工作缺乏执行力,履职不到位,重点工作推动不力;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的群众;
(六)滥用职权,侵犯社区、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七)作风专断,党务、居务大事不召开党员大会和居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的;社区财务管理混乱,群众意见较大的;不按规定公开党务、居务和站务或党务、居务、站务公开不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九)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违法活动;
(十)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喝酒、打牌、利用电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等;
(十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休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二)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
(十三)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社区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者,应当给予惩戒;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于惩戒。

第十六条惩戒分为:诫免谈话、通报批评、诫免、停薪、停薪停职、免职或启动罢免程序。

(一)诫免谈话:对于违纪违法行为较轻微的或者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进行诫免谈话。

(二)通报批评:对于违纪违法行为较轻的或者民主测评连续两次基本满意票数超过实际测评人数的20%,或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诫免:对于违纪违法行为较重的或者民主评议连续两次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票超过实际测评人数的30%,或年度考核一次不称职的,给予诫免。

诫免时间为2个月,诫免期工资按60%计发。

(四)停薪:诫免期满仍无法改正的,或者民主测评连续三次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票超过实际测评人数的30%,或年度内连续旷工三天及以上或者累计旷工十天及以上者扣除年终目标奖。

(五)停薪停职:年终考核两次不称职的给予停薪停职处理并劝其辞职。

(六)免职或启动罢免程序:违背十四条所规定的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党章》、《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成都市社区党组织成员班子成员罢免试行办法》予以免职或启动罢免程序。

第七章辞职与卸任
第十七条社区工作人员辞职,应按照《党章》、《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对社区党支部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及与财务工作相关的居委会工作人员辞职的换届卸任的,进行离任审计。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武侯区**街道党政办、社事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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