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 小区选举业主代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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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选举楼栋业主代表的通知

尊敬的全体业主:

社区小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11、12条,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所以,结合小区业主多的实际情况,请各楼栋业主推荐或自荐出业主代表。请热心于小区公益事业的业主积极报名参与,现将报名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报名时间:月日---- 月日

2、报名形式:自荐和推荐(注:须住在小区内的业主)

3、报名投递:(写明:业主姓名、性别、学历、门牌号、电话、个人基本情况等。)

4、联系电话:

咨询联系电话:(筹备组)

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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