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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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印刷稿)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印刷稿)

ICS 13.030.50Z05备案号:24309-2009DB46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前言本标准由海南省商务厅提出。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再生资源行业协会、海南省物资回收公司、海南绿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员:陈敏、赵颖、郑有群、杨学才、吴雷电、梁昌军、张宾。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回收站、中转站、集散市场)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建设要求、环保要求以及设备和衡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22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CJJ 14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HJ/T 273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安部[1994年第16号令]《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8号令]《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商改发20号]《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商办改函(2007)103号]《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标准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份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深府[2004]214号)《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管理。

危险废物、严控废物及报废设备的回收利用及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保护单位和个人回收利用再生资源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规划、政策拟定及协调解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有关事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治安管理;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的登记与市场经济秩序管理;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环境保护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市容卫生管理;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中的场地规划;国土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法定程序出让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所需用地;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做好职权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与个人有义务保护、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有权揭发、举报破坏或滥用再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再生资源分拣整理场所依规划布点,依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场所经营者。

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

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

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秩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

报废汽车、危险废物、严控废物、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及管理,废弃电子产品的处理利用及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

各区、县级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

市供销总社具体实施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环保、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安全监管、税务、质监、保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管理信息。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反映行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建立与经济发展和城市管理相适应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统筹开展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七条鼓励企业将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纳入企业生产和技术改造计划,采取并完善回收利用措施。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取流动回收、上门服务等方式深入社区开展经营。

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浪费,厉行节约,积攒和交售再生资源。

第八条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宣传工作,普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知识,增强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

第二章规划与网点建设第九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城乡建设等规划,应当包括统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建设与管理的内容。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整治措施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整治措施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整治措施(一)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综合考虑人口密度、经济发展、服务半径和废旧商品产生量等因素,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巩固现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对现有标准回收网点实施改造升级。

鼓励有条件的回收网点探索创新“互联网+回收”模式,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仓储、销售全过程管理,提升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管理数字化水平。

各地形成以覆盖城乡回收网点为基础,分拣中心为支撑,骨干企业为龙头的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

(二)提升分拣利用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提标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建设,合理统筹布局再生资源分拣中心,项目用地选址阶段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充分保障分拣中心规划用地,选址建设符合规划和环保相关要求。

持续推进绿色分拣中心建设,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工业固废中可回收的再生资源量与分拣场地相匹配,逐步达到有固定厂房和分拣设施设备,地面硬化、环境美化、绿色环保、管理规范的要求。

推动现有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加工企业提质改造,全面提升自动化、信息化和智慧化水平。

培育壮大再生资源市场主体,培育一批规模化、集约化、智能化、品牌化的线上和线下融合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利用卫星遥感等先进手段,结合露天分拣情况网格式摸排,开展露天分拣中心集中整治,按照环保、用地等要求,就地改造或搬迁。

(三)深化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污染防治。

督促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环保管理制度,确保回收、分拣、利用全过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到位。

完善厂区雨污分流,做好厂区地面硬化及防渗防腐措施,厂房内设置堆场抑尘喷淋废水、清洗废水截流设施。

废水应经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或者预处理达标后纳管处理,并按要求办理排水许可证。

加强厂区及易产生粉尘环节防尘治理,物料堆场、分拣车间等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确保粉尘、恶臭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做好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规范化管理,不得违规回收转运危险废物,混入再生资源的危险废物应单独收集贮存并交由有资质的企业处理,不得私自转运,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等管理制度。

《广州市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标准(试行)》

《广州市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广州市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行业协会: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构建节约型社会和绿色环保社会,实现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推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根据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与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5]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附件:广州市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标准(试行)二○○七年四月三十日附件广州市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建设标准(试行)一、基本要求(一)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包括回收、中转等回收过程中的各类场所)必须是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二)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者,应经过市经贸部门、公安机关备案;(三)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四)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行业组织的业务指导。

二、经营场所要求(一)选址要求。

1、经营场地应以环保、便民、不扰民为原则,并应基本符合相应的规划功能;如属于租赁性质的,租赁期不能少于3年(从签订合同时起计算)。

使用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应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有效的证明文件;2、老城区回收网点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200㎡;非老城区的回收网点经营场地面积应在500㎡以上;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有与工商登记的经营住所相一致的、不少于1000㎡的储存场地;3、不得设置在铁路沿线、机场、港口、输变电站、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距离500米内;4、不应设置在22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15米内、500千伏电力高压线的边导线垂直投影向外20米内的电力线路保护区走廊。

(二)经营住所建筑要求。

1、经营场地应为封闭式建筑或四周筑有围墙。

2、门面装修。

成都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暂存点)建设技术导则(2020)

成都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暂存点)建设技术导则(2020)

成都市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暂存点)建设技术导则(2020)2020.10目次1 总则 (3)2 术语 (4)3 基本规定 (4)4 建设技术导则 (5)4.1 建筑结构 (5)4.2 功能分区 (5)5 配套设施设备 (6)1 总则1.0.1为规范成都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暂存点)的建设和管理,制订本技术导则。

1.0.2本技术导则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区域内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暂存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它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1.0.3 本技术导则依据四川省现行地方标准《四川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管理规范》(DB51/T1553)和现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1.0.4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暂存点)建设除执行本技术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1.0.5 本技术导则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1.0.6本技术导则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2 术语以下术语适用本导则:2.0.1再生资源在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不包括报废汽车。

2.0.2回收网点(暂存点)是指在不影响居民生活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在规划定点居住区范围内,固定、智能和规范设立的可回收物临时存放场所。

3 基本规定3.0.1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暂存点)的设立应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3.0.2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暂存点)的设立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其选址、布局、规模和建设要求应与市容环境协调发展。

按照“便于购销,保护环境”的原则,建设统一、规范的回收网点。

3.0.3 在铁路、矿区、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立收购废旧金属的暂存点。

关于将回收站(点)和分拣中心列入城市土地使用规划的提案

关于将回收站(点)和分拣中心列入城市土地使用规划的提案

2 ( ) 1 6 年, 0 f - q - 协会々家绀 刈 个 i 汁垃圾J : 状
l 近 年 回收 规 模 下 降 , 生 活 垃 圾 增 长
1 . 1 回 收 行 业 在 下 降
J 畦J f : 人『 自 私 渊 I : , m: 个 城 乡 f i j 圾‘ t - r I : l ,

4 建 议
再 牛资 源料 I 又 = 回收站 占和 分梳 中 I 、 纳 入城市
奇 回收公司 ,原来在杭州城区设有 4 0 0多个社 区回收 站点 , 每 天 回收 生活垃圾 ( 可 回收 物 ) 4 0 0 t , 近年 由于 用地规 划 和城 区改 造等 原 因 , 4 0 0个 回收站点 全部被 杭州城管拆除 , 现在该公司每天回收量缩 小到 2 0 t 。 大量 的再 生资源 回收 网点被拆 , 回收人员 遭哄赶
』 叫
"腱■批 f l t 资 源同收f 小系建没 试点 作 , t 儿 t - t 确 定 r 8 8个 I 体 系建设 点城 f 资 3 ( ) 累汁发排 I I 央 财政
,支持 试^ 城 『 建 设 5 l 5 5 0个同收站

关 于将 回 收站 ( 点) 和 分拣 中心 列 入 城 市 土地 使 用 规 划 的提 案
曩l § 碧●
范化的流动 回收网点( 三轮车 ) , 也被物业 、 城管 阻挡在
社 区之外 。
4 8 3 1 . 2 3 t , 超 过 日均 设计 处理能力 的 2倍 , 杭州 已经
找不到新的填埋用地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非试点 的再 生资源 回收网点 , 近 几年也 以不符城
市规划或城区改造等理由被拆除。比如, 浙江富阳申

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

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

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发展,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益,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的主要品种包括:废旧金属、废旧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及其他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品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管理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及报废设备的回收利用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产业政策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综合协调及行业管理工作。

市供销合作社协助市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再生资源行业管理工作。

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治安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的登记管理,依法查处固定场所无照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经营活动。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流动无照回收再生资源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利用标准。

珠海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56页

珠海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56页

珠海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目录目录 (I)第一章前言 (1)第一节规划背景 (1)第二节规划目标、原则及指导思想 (2)第三节规划依据 (5)第四节规划范围与期限 (7)第二章城市概况与发展展望 (8)第一节城市概况 (8)第二节城市发展展望 (9)第三章珠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现状与分析 (11)第一节再生资源定义 (11)第二节珠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取得的成就 (11)第三节珠海市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现状分析 (12)第四节珠海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存在的问题分析 (14)第五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17)第六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意义 (18)第四章行业发展规模 (20)第一节珠海市的人口规模和工业产值 (20)第二节珠海市的产业结构 (21)第五章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规划 (22)第一节规划思路 (22)第二节回收网络规划 (23)第三节信息系统规划 (39)第四节组织机构规划 (40)第五节规划实施 (43)第六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社会效益和经营情况预测 .. 50 第一节社会效益分析 (50)第二节经营情况预测 (52)第七章附件 (52)附件一:名词解释 (53)附件二:珠海市再生资源交易中心分布图 (53)第一章前言第一节规划背景《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中明确了珠海作为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的战略地位,要求珠海加快建设珠江口西岸交通枢纽城市,加快建设高栏港工业区、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航空产业园和国际商务休闲旅游度假区,把珠海建设成为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和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极大地提升了珠海的战略地位和城市价值。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对珠海城市发展的最新要求, 加快建设与之相适应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珠海市按照《广东省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意见和规划工作方案》和《关于报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19〕838号)中的明确要求,根据珠海实际情况,从保护环境的立场出发,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体系,整合现有回收网络,推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本规划。

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规范

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规范

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规范第一条严格按照“七统一、一规范”(统一规划、标识、着装、价格、计量、车辆、管理及经营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二条回收站(点)经营证照及资质齐全,负责人有个人身份证明资料,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三条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城区每IOOo-15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乡、镇每1500-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

第四条回收站(点)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平方米,门面招牌采用统一规范的站名和设计。

第五条回收站(点)建设要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及装修与社区环境相符,社区回收站(点)采用绿色环保轻型建筑材料进行全封闭处理。

第六条社区回收站(点)的从业人员须经过培训学习,持证上岗。

第七条不影响当地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排污设施完善,符合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社区回收站(点)至中转站至再生资源集散市场间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

第九条保证社区回收站(点)再生资源能及时运出,避免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火灾隐患,同时配备消防安全设施,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二、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规范根据网络体系整体功能配置要求,市场应由“五区一中心”构成,即:商品交易区、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商品展示区、配套服务区和培训中心。

第一条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的设置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前提下,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近郊地区选址。

第二条再生资源集散市场规划、设计及建设要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安全等标准,设有隔离围墙,园区绿化,保持较好的外观环境。

第三条市场内服务区、经营区分离,仓储配送区、办公区分离,配套服务区、商品交易区、办公区配备相应的卫生、安全等作业设施,要完善集散、交易、储存、初加工、治污减排等功能,并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相配套,建有集中的污染治理设施,消除二次污染。

第四条市场的建设用地规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要求和当地再生资源总量而定,集约用地,原则上不少于IOO亩。

XX县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管理办法

XX县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管理办法

XX县再生斐源回收站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资源的循环使用,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文明卫生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XX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以及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县工作需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三条凡在本县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要求。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设置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多家经营、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

第五条县商务部门是全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办法或措施、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县公安机关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注册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关于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实施办法[001]

关于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实施办法[001]

关于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险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建筑垃圾、餐厨垃圾、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等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

第六条鼓励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对废旧电池、废玻璃等影响环境和低价值的再生品种,给予政策支持鼓励积攒交售和回收。

第七条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着力推动再生资源交易平台发展;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饮料瓶等为突破口,在有条件的社区、商场等公共场所试点设立智能型自动回收机;鼓励龙头企业推行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加盟)等方式,提高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规模化和组织化水平。

第八条鼓励应用分拣加工新技术。

鼓励研发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加工设备,提供再生资源分拣加工整体解决方案,提高分拣加工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第九条研究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用于扶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综合利用的产业发展和研究。

第二章规划与网点设置第十条区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区有关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根据本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编制全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情况汇报

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情况汇报

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情况汇报县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大力力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要求,,推进全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业健康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型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的建设。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建设的通知》(商商贸发[22009]142号)、《商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见》(商商贸发[2010]]187号)和《商务部办公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再生资源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通知》(商办流通函[20111]6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推推进我县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建设作如下汇报:一、我县县再生资源回收现状据调查查统计,我县现有再生资源回回收网点219家(其中县城城 41家,乡镇178家)),从业人员2000人(含含流动回收人员),再生资源源行业年可回收总量达8万吨吨(其中:废钢铁4万吨、废废塑料1万吨、废橡胶80000吨、废纸1.2万吨、废废旧电器8万台、废旧有色金金属600吨、废玻璃20000吨),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划和有效的管理指导,形成一一个低层次、脏乱差、粗放型型、污染大、无序、自发的““回收市场交易链”。

主要体体现在:1、环境污染严重重,与我县“省级卫生县城””严重相悖。

2、回收人员员结构复杂,素质较低,良莠莠不齐,无回收专业知识;回回收队伍松散,散兵游勇。

3、网点星罗棋布,成为城市市管理的空白点,绝大部分回回收网点是无证经营,有些经经营业主甚至从事盗窃销脏等等非法交易,严重影响社会和和谐。

4、产业化、规模化化程度低。

目前我县再生资源源回收行业还未形成从回收、、拆解到深加工的产业链,仍仍以手工劳动为主,只是进行行简单的分拣、拆解、粉碎、、清洗,直接运往外地,造成成极大的资源浪费。

二、发发展机遇1、国家有政策、、资金支持。

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把发展循环经济济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党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会更就发展循环经济提出了明明确要求。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0〕5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0〕5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七届第4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21日清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废弃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与网点设置第四条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供销等部门,结合本辖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情况,编制县(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印发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28•【字号】2023-08-01•【施行日期】2023.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东府〔2023〕3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28日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回收经营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厨余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动力电池、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等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贯彻绿色、安全发展理念,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利于防范安全风险。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原则,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10719-22)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10719-22)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 10719-201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性质、功能、设立原则、建设标准和经营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活动,不适用于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再生资源 renewable resource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3.2回收站点 collection site在工矿企业、机关团体、高等院校、居民集中区专门设立的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存储、中转的回收场所,包括固定回收站点和流动回收站点。

4 设立原则4.1设立依据固定回收站点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土地、建筑、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消防安全、社会治安等有关方面的政策和规定。

4.2设立前提固定回收站点的选址、布局、规模和建设要与当地经济技术、城建交通、环保市容协调发展。

按照“便于购销,保护环境”的原则,采用现代流通方式,改造和建设统一、规范的回收站点。

4.3设立要求固定回收站点的设立应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在30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4.4 废旧金属回收站点设立要求回收废旧金属的固定回收站点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关于印发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与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与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与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方
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05(000)007
【摘要】&lt;正&gt;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与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总页数】5页(P49-5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13.2
【相关文献】
1.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开展向困难群体送温暖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J], ;;
2.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实现“四年大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J], ;;
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管理达标社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J], ;
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J], ;
5.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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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xx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海珠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8号)及《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与网络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穗府办…2005‟10号)文件精神,按照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的《关于编制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的工作指引》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紧紧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以优化利用再生资源为核心,以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效率和无害化处理为目标,切实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任务。

在规范和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渠道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建设发展规划,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实际情况,构建布局合理、网络健全、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动我区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向规模化、连锁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二、规划编制原则
(一)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控制总量,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三)科学布局,便民利民原则;
(四)规范建设,循序渐进原则;
(五)突出重点,高效利用原则。

三、规划适用范围及总体目标
本规划适用于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本规划有效期为5年,即2011至2015年。

本规划的总体目标:
争取从现在开始,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我区内形成以社区回收站点为基础、专业分选中心为核心、加工利用为目的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

与此同时,按照“六统一”和“四规范”的要求,大力推进回收人员、回收站点和专业分选中心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引导我区再生资源行业走向规模化、连锁化、产业化的发展道路,使可用废弃物得到充分的回收利用,基本消灭二次污染。

四、网点规划主要内容
(一)建设社区回收站点体系
社区回收站点体系的建设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基础性工作。

随着我区建设“宜居宜商”的现代化中心城区的目标的确立,以及“退二进三”工作的不断推进,我区的再生资源
种类将从生产消耗型(即以废旧金属、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为主)向生活消费型(即以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为主)转变,再生资源的生成场所也将发生由点(即以工业企业为主)到面(即以居民家庭和商务中心为主)的转变。

因此,社区回收站点体系的建设要特别突出科学布局、便民利民的原则。

1.社区回收站点设立样式:
社区回收站点以固定式或非固定式设立,所谓固定式是指其经营场所采用固定建筑形式(包括框架式和非框架式),非固定式是指采用非固定建筑为回收主体设施形式(包括以轻质材料构建的板房),样式相对统一,并且建筑、设施等符合规划、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专业要求。

2.社区回收站点的设立数量:
据统计,截至2009年,我区共有18个行政街道和257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全区总居民户数为310396户,户籍人口
92.26万,常住人口近150万。

社区回收站点的设立数量将同时参照居民户数与社区划分两个指标,按1000-1500户居民设立一个回收点为参照标准,以社区为单位,原则上一个社区设立一个回收点。

对于面积较大、居民较多或居民户数虽少但流动人口较多的社区可适当增加回收点数量,但同一社区内设立的回收站点总数不得超过3个,全区的社区回收站点总数控制在280个左右。

社区回收站点分布表
街道名称社区数总户数回收站点数xx街
xx街
xx
xxxx
xx
素社街
海幢街
南华西街
龙凤街
沙园街
南石头街
凤阳街
瑞宝街
江海街
琶洲街
南洲街
官洲街合计22 14
22
16
12
13
14
12 19916 20
19
17
11 1245 19884 27523 23163 178 17419
14886
27384
17377
23746
17500
16685
9948
7282
8902
5811
5652
71618
810277
3.社区回收站点的设立规范:
在人口较为密集的中心城区,如南华西街、素社街等,原则上不设立固定式回收站点,全部以活动板房的非固定形式设立。

非固定式回收站点的具体设立地点
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街道、社区共同商定,以便民利民不扰民、不增加城市管理难度为根本原则。

在社区面积较大的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地区,如官洲街、华洲街等,因尚存有部分工业生产性企业,流动人口多,再生资源的产生量较大,板房式的非固定回收站点难以满足需要,回收站点的设立将以固定式回收站点为主,并根据所服务社区的面积适当增加收购车辆的配置。

固定式回收站点的具体设立地点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征求规划、工商、环保、公安
等部门意见后确定。

固定式回收站点的设立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设施和资源,主要以对零散的、不规范的私人回收站点进行改造和规范化管理为主,严格控制新站点的设立。

4.社区回收站点的功能:
社区回收站点主要负责收购、收集居民、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交售的和生产、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再生资源(主要是废纸、废塑料、生活性废旧金属、废玻璃和废橡胶等品种)。

日收日清,原则上不作储存,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和二次污染。

(二)建设再生资源中转站场体系
1.中转站场的设立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方便集中的原则,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安全要求的条件下设立。

不设置在铁路沿线、港口、输变电站、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500米范围内,不设置在交通繁忙的一、二线马路旁,不影响市容、不影响社区居民正常生活。

2.中转站场的设立数量:
在区内每15至20个社区回收站点设置一个固定式的再生资源中转站场,原则上在每个街道设立1个中转站场,确有需要在一个街道辖区内设立2个或以上中转站场的,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每个中转站场周边500米半径范围内不设立新的社区回收站点。

3.中转站场的设立样式:
中转站场为封闭式建筑或四周设有隔离围墙,有绿化,保持较好的外观环境;实行办公区、作业区、储存区分离,硬地化和符合消防要求的上盖或顶棚,周围有导水沟渠。

各区配备相应的卫生、安全等作业设施。

中转站场营业面积:
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一般不低于300平方米,中心城区一般不低于100平方米。

4.中转站场的功能:
负责对除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以外的再生资源进行初步分拣、简单加工和资源分流。

其主要功能:
一是接收社区回收点回收的再生资源,以及工厂、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大宗再生资源的回收;二是按照再生资源分类标准、品质状况进行初步的分拣整理和简单加工;三是对再生资源进行短期储存;四是将初步分类后的再生资源集中运往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市场或专业分选中心。

(三)建设专业分选中心体系
专业分选中心体系的建立将直接影响到再生资源的利用效率。

通过分选中心的专业化运作,可以实现再生资源的合理配置,方便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场采购,促进再生资源有序、高效的流
通和利用。

1.专业分选中心的设立原则:
严格控制专业分选中心的数量,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安全等标准,方便外运。

2.专业分选中心的设立数量:
原则上不新建专业分选中心,可在区内选取现有的再生资源回收市场或规模较大的固定式回收点,通过升级改造的方式建设2个左右的专业分选中心。

3.专业分选中心的设立样式:
专业分选中心为封闭式建筑或四周设有隔离围墙,有绿化,保持较好的外观环境;实行办公区、作业区、储存区分离,硬地化和符合消防要求的上盖或顶棚,周围有导水沟渠。

各区配备相应的卫生、安全等作业设施。

专业分选中心营业面积一般不低于1000平方米。

4.专业分选中心的功能:
一是接收中转站点的再生资源,以及上门回收工厂、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大宗再生资源,并进行短期储存;二是按照再生资源分类标准、品质状况进行较为精细的分拣整理和加工;三是通过市场运作,及时收集和发布区内的再生资源信息,实现再生资源的合理配置,方便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联系或前来采购,促进资源有序流动。

(四)对综合利用处理企业进行升级改造
根据《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区内不再新建、扩建有污染的工业生产项目。

因对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利用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含重金属及有毒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所以在我区内不再新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处理企业。

区内已有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处理企业,也应通过升级改造,利用高新技术提高对再生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效率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同时,逐步引导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处理企业停止处理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电器电子产品等易产生污染物的再生资源。

(五)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总体设想架构
在整个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体系中,回收是基础、加工是手段、资源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才是最终目的。

三个环节缺一不可,形成一体化的产业化发展格局,从而形成我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网络体系。

回收站点中转站场专业分选中心
回收利用企业区外再生资源
(注:
箭头表示再生资源回收流向情况)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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