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托管银行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托管银行资金管理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23708462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e3.png)
托管银行资金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托管银行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托管银行资金,是指客户委托托管银行保管、管理的资金,包括各类存款、结算资金、投资资金等。
第三条托管银行开展资金托管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安全稳健、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
第二章托管银行职责第四条托管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二)按照客户委托,办理资金的保管、结算、投资等相关业务;(三)提供资金托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估值、投资监督等;(四)确保资金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客户提供资金托管报告;(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托管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资金托管业务的合规运行。
第三章客户资金的保管与使用第六条托管银行应根据客户的委托,开立资金托管账户,并与客户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托管银行应保证客户资金的独立性,不得将客户资金与银行自有资金混合管理。
第八条托管银行应按照客户的委托,办理资金的划拨、结算等业务,确保资金的安全、准确、及时。
第九条托管银行应根据客户的委托,进行资产的投资监督,确保客户资金的投资安全。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条托管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监控资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托管银行应制定风险应对措施,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第十二条托管银行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资金托管业务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五章信息披露与报告第十三条托管银行应向客户提供资金托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余额、资金运用情况、费用支出等。
第十四条托管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资金托管业务的运行情况,接受监管。
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ac5c7742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1d.png)
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2月29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六章48条,包括总则、基本要求、业务范围与托管职责、管理要求、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相关概念和基本原则。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为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及社保基金、养老金、保险资金等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独立审慎、风险隔离原则,保障托管财产的独立性。
二是明确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持续符合的基本要求。
三是明确托管业务范围和托管职责。
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是否能够实际控制,将托管产品财产分为可托管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提供适合的托管服务和其他服务,并应通过托管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四是提出托管业务管理要求。
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托管业务治理架构,并从管理体系、管理制度、业务独立性、授权控制、业务准入、宣传营销、数据保护等方面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
五是进一步强化持续监管措施、监管处罚、数据报送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安排。
《办法》的制定发布,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范围和经营规范,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有利于更好发挥第三方独立托管机制作用,为资产管理等领域发展提供支持;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管,督促商业银行落实风险管理和合规展业的主体责任,实现审慎稳健经营。
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d7031d52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c020458.png)
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规范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保护客户财产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
三、核心原则1. 客户资产独立性原则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建立客户资产独立性的制度,确保客户资产与机构自有资产的独立存储、结算和监管,遵循客户意愿进行资金操作。
2. 信息披露原则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对客户自有资产存储、操作及相关费用等情况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客户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3. 风控管理原则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客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演练。
4. 审计监督原则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审计,积极配合审计机构进行业务审计,并及时履行信息报告和资料披露义务。
四、业务范围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为客户提供以下业务服务:1. 资金存管服务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接受客户自有资金存入,并根据客户要求办理款项支付、转账、结息等业务。
2. 资产托管服务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要求持有、管理、变现、期限届满归还、资产评估等业务。
3. 募集资金管理服务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接受各类募集资金委托管理,并按照约定进行投资、收益结转、风险控制、监管报告等服务。
五、客户账户管理1. 入账管理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对客户资金入账进行确认,并按照客户指示办理相应的账户操作。
2. 出账管理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按照客户指示,对客户资金进行支付、转账等出账操作,并按照客户要求结息。
3. 账户查询银行账户资金托管机构应当提供客户账户查询服务,为客户查询账户余额、账户明细、交易记录等信息。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89831b202020740bf1e9b68.png)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加强股权管理,提高股权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股权托管,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其管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记载股权信息,以及代为处理相关股权管理事务。
第四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商业银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需集中存管到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权托管工作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其他商业银行应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托管机构托管其股权,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与商业银行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商业银行提供安全高效的股权托管服务,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商业银行股权信息。
第六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股权托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委托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管理其股权事务:(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拥有不少于两年的登记托管业务经验(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除外);(二)具有提供股权托管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具有便捷的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安全要求的线上服务能力;(三)具有熟悉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定的管理人员;(四)具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和保密管理制度;(五)具有完善的信息系统,能够保证股权信息在传输、处理、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具有灾备能力;(六)具备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和相关资料的条件与能力;(七)能够妥善保管业务资料,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八)与商业银行股权托管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透明、公允;(九)最近两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负面案件;(十)银保监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9033638c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fb.png)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3.08.03•【文号】•【施行日期】2013.08.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以及商业银行下属或控股的其他从事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托管”是为解决委托—代理关系导致的时间和空间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完善市场治理结构的制度安排。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托管银行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资产保管职责,办理资金清算及其它约定的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托管银行提供的服务还可包括会计核算与估值、投资监督、绩效评估、投资管理综合金融服务以及其他资产服务类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托管业务应当遵循“合规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协会在中国银监会指导下,实施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并履行行业维权和行业协调职责,建立与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参与相关决策论证,代表行业提出政策建议。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法律法规规定托管业务应取得相关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应依法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业务资格。
商业银行将取得的有关监管机构颁发的托管业务资质情况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七条为保障托管业务的独立性,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完善托管银行的治理结构,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机构可采用职能部门制、事业部制、公司制等组织模式。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6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151c0ddb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64.png)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
通知
正文: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9〕156号
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落实《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尚未进行股权托管商业银行的工作要求
《办法》施行前,未进行股权托管的商业银行,原则上应于2020年6月底前将股权托管至符合《办法》要求的托管机构。
股权托管前,商业银行应就股权托管工作履行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提高股权管理透明度。
二、对已进行股权托管商业银行的工作要求
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包括在香港地区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份的商业银行,其股权托管工作按现有法律法规执行。
其他股权已托管的商业银行应自《办法》发布之日起,对股权托管机构和股权服务协议是否符合《办法》规定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应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或更换托管机构。
三、确权工作要求
各商业银行应在股权托管的同时做好股权确权工作,原则上2020年6月底前股权确权比例不低于80%,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股权的确权(因特殊情况无法确权的部分除外)。
2019年7月12日
——结束——。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e3d47d6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17.png)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商业银行托管来实现资金管理和流转。
为了保证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安全和良好运行,面向未来更高标准的监管体系是必不可少的。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就是为了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监管体系,以保障各方利益的最大利益。
二、定义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定义为:为客户提供的资金管理服务,如管理客户的账户、有价证券等,及相关的咨询和服务。
三、监管要求为了保护客户的利益,和确保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安全有序运行,本办法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实施以下监管要求:1、注册审查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要求商业银行具有合法的注册资格,并服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范。
2、资金安全商业银行的托管资金必须合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通过有关渠道处理充值提现事宜,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3、风险审查商业银行对客户融资对象或客户投资对象执行审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经济能力,并合法合规地进行相关业务。
4、报表制度商业银行要求定期向相关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数据和资料,以说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销售、服务等情况。
5、廉洁从业要求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廉洁从业的原则,确保托管业务的正当进行。
6、信息安全商业银行要求在客户信息交换和客户信息保存上强化数据安全措施,以保证客户信息的安全性。
四、执行机制1、持牌机构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持牌机构,一般由有关行政机构统一登记,严格实施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托管业务的安全有序运行。
2、受托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受托人,要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知识能力,严格遵守信托法律法规,以确保受托人本身的安全及业务的正常运行。
3、客户服务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要求商业银行提供贴心、周到的客户服务,包括账户开立、资金充值提现、持仓管理等,以保证客户的正常投资。
五、监督检查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监督检查,由客户服务、资金管理、风险控制、信息安全等几方面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
![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16e2c758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3b.png)
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2.07.27•【文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开展客户资金托管业务,适用本指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客户(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资金、办理资金清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披露资金保管及使用信息等职责,为客户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效率、防范风险、提升信用的资产托管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客户资金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客户资金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客户资金,是指委托人委托托管人托管的,在经济活动中用于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六条客户资金包括以下类型:(一)融入资金:委托人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获取、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的资金;(二)偿还资金:委托人通过专门账户归集、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三)交易资金:委托人在交易商品、服务、权益等的过程中按照交易合同等法律文件使用的资金;(四)担保资金:委托人在参与商事、投融资等活动的过程中使用的、用于担保委托人履行某项义务的资金;(五)专项资金:委托人拨付或发放、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用于公用事业或其他专门用途的资金;(六)委托人需要商业银行托管的其他类型资金。
第三章委托人和托管人第七条本指引所称的委托人,是为解决时间和空间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效率、防范风险,将经济活动中的专项用途资金交付商业银行托管的企事业法人、行政单位、社团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天津银监局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天津银监局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e119561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70.png)
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天津银监局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天津银监局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中外资商业银行:现将《天津银监局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银监局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指导意见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天津银监局关于规范银行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指导意见为促进天津地区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以下简称“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现将开展银行托管业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意见所称银行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或其受托管理人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其提供包括资金保管、资金汇划清算等基本服务及根据双方约定,提供会计核算等增值服务。
二、天津地区商业银行在开展银行托管业务的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尽职调查、资金保管、项目清算等主要职责,严防非法集资、洗钱等风险。
三、天津银监局对开展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实行备案管理。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托管资质;(二)在津注册的法人商业银行,或经商业银行总行授权的天津市分行;(三)设有专门的托管业务部门,从事股权投资企业资产托管业务;(四)托管业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专用办公场所、独立运营场地。
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及硬件设备,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538681f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0c.png)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服务发展,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行的要求制定的办法。
一、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开展前应具备的条件。
1、持有托管资格证;
2、建立风险防控、客户资质审核、合规管理制度;
3、建立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本行条款的完善制度;
4、设立合规专职人员,完善交易流程,保证交易安全。
二、托管业务受理程序。
1、客户发起托管业务需求;
2、本行审核客户资质;
3、客户签署约定;
4、本行受理托管业务申请;
5、本行监督管理托管业务。
三、托管风险管理。
1、客户开户信息核实;
2、定期审核投资者资金账户;
3、及时向投资者发送交易账单;
4、异常变动及时了解;
5、建立系统性的监测机制。
四、账务处理。
1、客户资金流向核实;
2、及时制作和发布交易账单;
3、完成月结交易账目;
4、维护客户资金安全;
5、及时处理资金转账等业务。
五、其他。
1、搭建客户投诉渠道;
2、维护客户权益;
3、定期报告托管业务情况;
4、定期更新托管资格证等。
我国商业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
![我国商业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309b69ed02020740bf1e9ba0.png)
我国商业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作者:张媛媛来源:《销售与管理》2020年第23期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全面开展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风险与发展相伴而生,本文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风险现状出发,分析其产生原因,并提出解决的建议,积极寻找适合我国商业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
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资产托管行业发展报告(2020)》显示,截至2019年底,中国银行业资产托管规模已达153.26万亿元,较2018年末增长5.15%;投资组合数达21.88万个,较2018年末增长6.84%,存托比为77.34%,托管系数为52.85%,资产托管机制越来越得到广泛认同和运用。
尤其近几年,托管业务迅猛发展,托管规模急速扩大,在传统公募基金、券商、信托、银行理财、保险、养老金、QFII/QDII跨境托管等托管资产的基础上不断深入,产品及服务范围不断丰富,托管资产规模持续增长。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专业化及综合化经营特征最为显著的中间业务之一,资产托管作为服务各类客户、联接各类市场、横跨境内外的重要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在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服务社会民生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伴随着托管业务快速发展的是越来越多的风险问题,除了外部制度风险外,资产托管业务操作风险贯穿于业务的整个过程,来源复杂多样,已成为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重要风险之一。
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操作风险,指银行在资产托管业务开展中,由于制度、人员、系统、外部因素等原因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这些风险都会导致声誉风险,而良好的声誉是一家银行多年发展积累的重要资源,是银行的生存之本,是维护良好的投资者关系、客户关系以及信贷关系等诸多关系的重要保证。
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有安全保管委托资产、依法进行资金核算和清算的责任,在其现实的发展运行中,众多风险相伴而生。
目前我国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缺乏一套规范、完整的资产托管行业规范,人员疏忽失误和不专业,重大自然灾害等外部影响,这些都容易造成风险损失。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6adb3e2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ba.png)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监督管理,加强信用卡业务的风险防控和客户权益保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遵循稳健经营原则,严格落实内控监督机制,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和信用卡业务运营管理,保障客户权益;同时,商业银行应贯彻客户至上、诚实守信、持续创新、合规经营、风险控制等信用卡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包括信用卡发卡、交易处理、风险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内部控制评估、风险自查和信用卡业务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定的问题;强化外部监管,认真履行信息报告、风险提示、客户教育等职责,与监管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和协调。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确立内部人员结构、职责分工和任务落实,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信用卡产品设计、审批、营销、销售等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商业银行应特别关注特定客户及关联方业务和操作,防范潜在信用风险或道德风险。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信用卡持卡人的管理,通过信用报告、移动终端等方式,及时通知信用卡持卡人有关账户信息,防范持卡人商务风险。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不断加强信用卡市场宣传和客户教育,提高客户信用意识,提升信用卡管理水平。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将客户数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内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和保密,防止非法泄露或利用。
第二章信用卡产品设计与审批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设计符合市场实际、可操作的信用卡产品,遵循科学合理、风险可控、客户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制定的信用卡产品进行审批,并对信用卡相关产品设计、营销活动和广告宣传进行考评,并提供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信息。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在信用卡合同、宣传资料、说明文案等文本中,对基本条款和要求进行详细说明,消除可能产生误解的条款和限制,并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和隐私保护要求。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e1b1a8c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80d8e43.png)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是国家重要的金融机构,是实现国家金融政策的重要载体,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其托管业务也是商业银行经营的重要业务,占据了商业银行非贷款财务来源的重要比重。
近年来,为进一步提高银行管理质量,保证托管业务安全、合规、有序发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的本《办法》旨在加强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监督管理,确保托管业务安全、合规发展,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开展的托管业务。
四、基本原则(一)合规合法: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规范托管业务行为。
(二)客观公正: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需求,客观、公正地向客户提供托管服务,不得损害客户利益和合法权益。
(三)安全稳定:商业银行应当保护客户的相关财产安全,尊重客户的支付意愿,确保客户信息安全有效地传输,确保客户指令准确无误地进行支付。
五、托管业务内容(一)债券托管:商业银行托管各类债券,包括股改债券、国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及政策性金融债券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其他债券可适用本办法。
(二)资金托管:商业银行可托管各类融资资金,包括融资性担保资金、发行人私募基金、本币和外币融资资金等,并为合规体系及模式认证资金提供服务。
(三)保证金托管:商业银行可托管证券、期货、期权等市场的保证金,包括交易所自营交易和其他形式的期货交易的保证金资金,以及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实现履约和担保的保证金。
(四)客户支付资金托管:商业银行可根据客户需求,托管客户支付资金,包括商品购买支付资金、委托投资支付资金、国库券支付资金、股权投资支付资金、购房支付资金等。
六、督管理(一)指定负责人:商业银行应当指定客户经理负责托管业务,对客户的托管账户开户及办理相关业务有责任。
(二)定期审核: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审核托管账户余额、收入和支出,及时清理账户差错等。
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bca5cabf02d276a200292ed1.png)
x银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及x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账户资金托管业务可按不同标准作以下分类。
(一)按照资金性质不同,分为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和专项资金托管业务。
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是指买卖双方在商品、股权等交易过程中,委托托管人保管资金并根据约定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促使交易成立的账户资金托管业务。
专项资金托管业务是指托管人根据监管要求或委托人单独委托,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保障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的账户资金托管业务。
(二)按照客户类型不同,分为单位账户资金托管业务和个人账户资金托管业务。
单位账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买方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的账户资金托管业务。
个人账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买方为自然人的账户资金托管业务。
本办法所称账户资金是指基于完善信任机制、促进交易成立或资金保管,需要引入保管和监督的资金,不包括正常结算资金。
第三条x银行开展账户资金托管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中立原则。
托管人对委托人的利益保持中立,不参与、不评价委托人之间的经济活动。
(二)严格相符原则。
托管人根据委托人指令划付资金,委托人指令必须符合托管协议的约定,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与托管协议约定不符的指令。
(三)保守商业秘密原则。
托管人对业务开展中所涉及的委托人相关信息要严格保守商业秘密,不向第三方披露。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四)不垫付资金原则。
在办理业务期间,托管人只负责资金托管、监督支付和信息披露等相关事项,严禁垫付资金。
第二章业务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总行托管业务部是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全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一)制定账户资金托管业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受理并协调对一级分行业务资格申请验收。
(三)开展全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系统指导与培训。
(四)协调、组织对一级分行账户资金托管业务开展情况的检查与监督。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托管业务自律公约》的通知-银协发[2009]21号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托管业务自律公约》的通知-银协发[2009]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afd9ecc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19.png)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托管业务自律公约》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托管业务自律公约》的通知(银协发[2009]21号2009年4月1日)各会员单位、准会员单位:为加强中国银行业托管业务自律规范,维护公平有序的托管业务市场环境,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制订了《中国银行业托管业务自律公约》,经2009年3月12日召开的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一届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共同签署,承诺依照公约开展托管业务。
现将《中国银行业托管业务自律公约》印发你们,并倡导银行业共同遵守,共同推动中国银行业托管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中国银行业托管业务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托管业务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国银行业资产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市场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托管业务行为,建立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和《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托管委员会)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自律的宗旨是:依法合规经营,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受益人利益,促进托管业务持续健康运行和发展。
第三条成员单位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以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坚持遵法守信、勤勉尽责、公平公正、团结协作、自我约束、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托管委员会是托管业务自律管理的专业组织,各成员单位通过成员大会参与自律管理。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0e8c0a8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de.png)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创新部(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29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12月29日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接受财产所有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以下合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为所托管产品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所托管的产品,包括各类金融产品、各类专项资金形成的投资组合等。
上述金融产品包括各类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金融产品;专项资金包括来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的资金以及商业银行依法托管的其他资金。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1105b11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f9.png)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2•【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9.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2号《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2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7月12日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加强股权管理,提高股权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股权托管,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其管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记载股权信息,以及代为处理相关股权管理事务。
第四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商业银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需集中存管到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权托管工作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其他商业银行应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托管机构托管其股权,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与商业银行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商业银行提供安全高效的股权托管服务,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商业银行股权信息。
第六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股权托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商业银行股权的托管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委托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管理其股权事务:(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拥有不少于两年的登记托管业务经验(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除外);(二)具有提供股权托管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具有便捷的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安全要求的线上服务能力;(三)具有熟悉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定的管理人员;(四)具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和保密管理制度;(五)具有完善的信息系统,能够保证股权信息在传输、处理、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具有灾备能力;(六)具备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和相关资料的条件与能力;(七)能够妥善保管业务资料,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八)与商业银行股权托管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透明、公允;(九)最近两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负面案件;(十)银保监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211904e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c1.png)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理财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商业银行进行的理财业务。
三、定义1、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指商业银行把其他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其它单位提供的投资存款、理财产品和服务,通过经营者提供给客户的框架或建议,让客户可以接受投资服务,获得投资收益的业务活动。
2、经营者:指商业银行通过理财在线或其他方式经营理财业务的活动者或实体。
3、投资存款:指客户将一定金额的存款给银行投资,并以一定利率、一定期限获得收益的金融活动。
4、理财产品:指经营者按照客户的投资需求提供的有限期限,有一定投资风险的金融活动。
四、经营者的资质1、经营者必须具备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资质条件;2、经营者的业务人员必须具备取得注册金融投资咨询师资格所需的条件,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义务;3、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审查经营者的业务人员的相关资质,一旦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及时撤回;4、经营者应当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客户保护相关规定。
五、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管理1、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客户披露有关理财业务的有关信息,如产品名称、收益、投资期限、投资风险等;2、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披露托管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理财产品的收益状况;3、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办理客户申请赎回的手续;4、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投资需求,向客户提供与其资金实际状况相符的理财建议和服务,以及有关的投资责任和风险警示;5、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反馈机制,定期参与客户满意度调查,持续提高客户满意度;6、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受监督的相关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六、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所有。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也在不断增长,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有着更加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维护和完善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管理工作,促进银行托管业务的高效、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结合国家银行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
1、托管业务指商业银行按照客户的委托,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并实施资金存管、国际收支清算服务和资金结算服务等业务。
2、托管银行指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受委托实施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三、管理要求
1、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确保托管业务的规范管理和安全运行。
2、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健全各项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托管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3、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资金施行充分的资金保管及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4、商业银行应充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避及防范非法资金往来。
5、商业银行应按照要求,通过公开报告等途径,向客户及公众及时及准确地披露托管业务相关信息。
四、监督管理
1、商业银行应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专项审计,确保客户资金的及时充分支付。
2、商业银行应自行建立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内部监督机构,定期对托管业务进行审计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
3、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投诉和意见及时反馈,根据客户的意见做出改善措施,降低客户损失和风险。
五、责任追究
1、商业银行应对托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负责,负有维护客户资金信托合规安全的责任,相关责任追究应由商业银行负责。
2、凡擅自窃取客户资金或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被查实的,有权当事人和相关行政机关,均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3、商业银行未按规定及时向客户披露托管业务相关信息,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