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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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论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与保护专业:法学

学习中心: 福建漳平奥鹏学习心

姓名: 林森学号:L***********

指导教师: 季涛

2010 年10 月28 日

论文摘要

互联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空间的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从了解网络隐私权的含义,了解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分析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明确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原则,并提出一些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建议。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侵权基本原则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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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5)

一、网络隐私权的涵义 (5)

(一)隐私权的概念 (5)

(二)网络隐私权的含义 (6)

二、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 (7)

(一)个人的侵权行为 (7)

(二)商业公司的侵权行为 (7)

(三)部分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侵权行为 (8)

(四)网络提供商的侵权行为 (8)

(五)网络监视及窃听 (8)

三、网络隐私权侵权的保护现状 (8)

(一)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滞后 (8)

(二)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滞后 (9)

四、解决网络隐私权侵权问题的建议 (10)

(一)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10)

1、个人控制、支配原则 (10)

2、严格保护人格尊严原则 (10)

3、安全和完整原则 (10)

4、兼顾国家与社会安全原则 (10)

(二)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建议 (10)

1、选择强调行业自律加强立法的综合保护模式 (10)

2、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 (11)

3、立法界定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行为的构成 (11)

4、将电子证据作为证据予以认定 (12)

5、用好现有的法律资源 (12)

结束语 (14)

参考文献 (14)

论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与保护

前言

在今天,隐私权已经是公民保持人格尊严和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互联网已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逐渐改变着人们的信息获取方式和生活习惯。越来越多的人已把互联网作为自己交流和传送信息的工具,但互联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空间的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侵犯网络隐私权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加强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研究,强化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网络隐私权的涵义

(一)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其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私人信息保密权。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内的事情,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刺探、公开和传播。

(2)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

(3)维护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享有维护其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保护。也可以找有关人员、组织调解,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甚至赔偿损失。

(4)私支配权。公民对于个人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可以公开隐私,也可以准许他人对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

(二)网络隐私权的含义

网络隐私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网络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选择权。网站收集个人资料前须征得用户的同意,用户有权选择是否提供个人资料以及提供哪些个人资料。

(2)知情权。当网站搜集的是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时,用户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他的哪些信息、信息的内容是什么、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这些信息会不会与他人共享等。如果用户无法得知上述情况,知情权就是不完整的,也就无法充分正确地行使其他权利。

(3)安全控制权。用户有权控制其个人信息的使用,包括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其个人资料,对错误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和补充等,并在利用个人资料的特定目的消失后享有永久删除其个人资料的权利。

(4)赔偿请求权。用户有权要求网站保护其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当网站或其他侵权者利用用户信息资料侵犯其隐私权时,用户有权要求网站经营者或其他侵权者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5)请求司法救济权。用户针对任何机构或个人侵犯自己信息隐私权的行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1

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涉及如下领域:

(1)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资料的保护。任何对个人资料的非法收集、存储、使用都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2)个人生活秩序的保护。网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在网上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

1辛春霞师迎祥:《网络隐私权概念新解》,《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第17页;

(3)个人私事的保护。任何人包括网络服务商,不得窥视、泄漏、干涉他人的私事。

(4)个人领域的保护。国家、网络服务商、黑客等不得对个人的信息系统进行攻击、破坏。若国家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网络进行监视而触及网络使用者的隐私时,应依法可免责。2

二、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

网络领域侵害隐私权问题是网络领域引发的侵权问题中最为普遍的问题。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网络的商业化,用户的个人资料,作为一种重要的网络资源,被收集和利用是无法避免的,这势必会对用户的网络隐私权造成侵害。其侵权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个人的侵权行为

1、侵犯个人隐私。即个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8条规定:用“户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事实上,这一类侵权行为时有发生,表现为损害他人名誉,或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肖像权。

2、非法收集传递个人信息。其表现为个人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获得资料或打扰他人安宁;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这类“侵权者”大多是黑客,他们可以利用各种技术手段窃取和篡改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被侵权者几乎无法发现或知道黑客身份。黑客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虽然表现形式上与传统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不同,但实质上与传统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无本质区别。

3、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个人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3

(二)商业公司的侵权行为

大批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进行窥探业务非法获取、利用他人隐私。某些网络公司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工具浏览和定时跟踪用户站上所进行的操作,

2于利军:《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刍议》,载,2100-10-14访问

3赵秉志卢建平:《遏制网络犯罪法律尚待完善》,载,2010-10-14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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