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与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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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通过网络购物、社交、工作、学习,享受着前所未有的便利。
然而,网络的普及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隐私权的保护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焦点。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内涵与特点发生了显著变化。
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主要指个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侵扰等。
但在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还涵盖了个人在网络上的活动轨迹、浏览记录、消费习惯、社交关系等。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具有易受侵犯性。
网络的开放性和互联性使得个人信息能够被轻易获取和传播。
不法分子可以通过黑客技术入侵数据库,窃取大量用户的隐私信息;一些网站和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个人数据,用于商业目的;甚至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可能会泄露用户的隐私。
此外,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损害后果更为严重。
一旦个人隐私在网络上被泄露,其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往往超乎想象。
这可能导致个人遭受骚扰、诈骗,名誉受损,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而且,由于网络信息的长期留存性,隐私泄露的影响往往是持久的,难以消除。
目前,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也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进行了规范。
然而,现有的法律保护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导致在实际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其次,对于新型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法律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例如,对于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算法中的隐私侵权问题,法律尚未给出明确的界定和规范。
再者,网络隐私侵权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顺畅,导致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定稿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定稿](https://img.taocdn.com/s3/m/2b447a0b6c85ec3a87c2c579.png)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相关问题本文所探讨的是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这一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先界定以下几个概念:隐私、隐私权、网络隐私权。
只有在理解这三个最基本的概念的同时,我们才能进一步讨论保护问题,否则探讨也就成了空中楼阁。
(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概念隐私,在我国又称“阴私”,是一个范围很广的概念,一般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和公开等[1]。
而隐私权则是指自然人控制和利用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3]。
隐私权是《联合国人权宣言》、《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的国际或地区的条约中所认可的基本人权之一。
1890年,美国著名法学家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迪斯于《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2]。
在随后的近百年的时间里,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得到各国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作为自然人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4]。
隐私权是关于隐私的权利,这一权利延伸到网络环境中便产生了网络隐私权。
事实上,“网络隐私权”一词并不是法定概念,而是从学理角度对应传统隐私权提出的一个新概念。
由于这一领域的研究正处于起步阶段,所以还没有对网络隐私权确切而统一的定义。
我国有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互联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及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5]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就其实质而言,仍属于隐私权的一种,可以说是隐私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隐私权的形态之一。
论网络运营商对用户隐私权的侵害
![论网络运营商对用户隐私权的侵害](https://img.taocdn.com/s3/m/64a1b476cc22bcd127ff0c41.png)
论网络运营商对用户隐私权的侵害一、从某网管软件说起世纪是互联网的世纪,上网在当前不但已经成为一种时尚,而且也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工具和手段。
但是,互联网作为除报刊书籍、广播、电视之外的第四媒体,在一些情况下或在某些板快,如、聊天室、文章评论部分、寄生的个人主页等,具有相对较高的不可控性,因而就可能出现较多的侵权信息,对此,网络运营商应当承担一定的监管义务和责任,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网络运营商对网络的监管,简称“网管”,往往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如过滤、删除信息,切断链接,登录记录,邮件查看,等等。
但这样就会产生另外一个的法律问题,即网络运营商如果滥用或不当使用网管权,就会对网络用户的隐私权造成侵害。
某网络运营商新近开发了一个“网络接入认证管理系统”,该系统的一个主要卖点是它具有一种对用户端进行实时“抓屏”和监控的功能,即凡是通过该认证系统登录在线的用户和计算机,其屏幕显示的内容随时受到网络管理员(网管员)的监视和摄录。
该认证系统拟在近期应用于本公司的网络接入业务,同时向社会推介。
值得肯定的是,该系统从源头上、从技术上对网络信息加强了监管,有利于分清网络信息侵权责任,有可能杜绝网络信息侵权行为,但矫枉过正,无论对于个人用户还是单位内部用户,都构成了对他人人格权主要是隐私权的侵害。
⒈一般说来,单位用户对该认证系统的监控功能是比较肯定的,因为通过此功能,能够对本单位员工应用计算机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为岗位设置与考核、人员配备与控制提供依据。
但是,从员工角度来说,由于计算机本身的特点和应用的普遍性,在个人专用的单位所有的计算机中,开辟有私人领域,存储有私人信息,部分私人活动也借助其完成,对此所在单位也是默许的,因而对这些计算机进行实时“抓屏”和监控的结果,构成了对员工隐私权的侵害。
单位对该侵权行为的抗辩理由是,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实时“抓屏”和监控只局限于上班时间之内。
⒉个人用户对于该认证系统无疑是强烈反对的,因为个人上网属于私人活动和个人隐私,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加以干涉和侵害。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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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网络空间隐私 ,亦指网络空间的安 宁 ,是指个人在 网络上拥有 的特 定私密空间不受他人窥伺 、侵入、干扰的隐私权 。例如计算机 的硬盘空 间、网盘空间 、网络聊天室 、个人 电子 邮箱 、QQ用户 的 Q Q空 间、人 人 网站 的个人主页 、博客主页等 ,这些 网络虚拟空间的安宁亦应 当受 到 法律保护 ,免遭他人的非法侵扰。在 信息时代里 ,信息就是金 钱 ,然而 网络对于信息 的收集可谓是轻而易举 。通过 网络侵入个人空 间来 大规 模 的收集信息 ,从而获得非 法利益 正式 当下 网络隐私 权被侵 犯 的典型 表 现 。网络的全球性 、开放性 和瞬间性 ,使得 网络在储存 和利用信息方 面 存在着无限 的空间和可能性 ,使得各地发生 的信息在瞬 间收集 、存储 和 传播 ,共享 网络资源变得极为便利 。因此 ,通过各种网络技术而侵 害他 人隐私也更为容易 ,造成的后 果也更 为严重 。
( 三 ) 网 络 私 生 活安 宁
网络 私 生 活 安 宁 指 个 人 在 网 络 上 的行 为 不 受 他 人 非 法 干 涉 、监 视 、 跟踪与骚扰 ,从而可以在网络上独处 而不受侵害 。网络私生活安 宁的保 护对于维护独立人格以及人格 尊严 和人身 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 网络 技术 的发展使得网络私生活的安宁极其容易被破坏 ,因此有效保 障网络 私生活安宁是迫不及待的课题 。 有些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 网络 隐私权 内容提出 了不 同的看法 。美 国 学者弗里德 (C h a r l e s F r i e d )认为 ,信息隐私权不仅仅包 含排除他人 获 取我们 的个人信息 ,还应包含 自己掌控 自己信息 的使用与 流转 。与传 统 的隐私权相 比,认为其权利内容不仅应 当包括传统隐私权那样 的消极 权 利 内容 ,还应当包含积极的权利 内容 ,即从消极的不收干涉正转变 为积 极的能动权利 。 “ 个 人 数 据 法 律 保 护 的 基 本 内容 包 含 个 人 数 据 的 收 集 、 持有 、处理 、披露和公开 ,数据主体 的知悉与更正权。 ” 0 三 、我 国 网 络 隐 私 权 的 保 护现 状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模式 在立法上有两种 ,一种是直接认定为侵 害隐 私权 的直接保护模式 ,另一种为没有确认 隐私权为独立人格权 ,而是纳 入其他侵权行为范围的间接保护模式 。我 国 《 侵权责任法》第 2条将隐 私权纳入了法律保护的民事权 益范围。据此 ,我 国民法对隐私权 的保 护 实 现 了直 接 保 护 模 式 。 那 么 实 现 了直 接 保 护模 式 ,是 否 意 味 着 对 于 隐 私
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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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类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巨大威胁,这种状况不但阻碍了网络经济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还致使个人隐私利益受到相当大的损害。
因此,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愈加重要,已成为网络立法的当务之急。
本文通过分析网络隐私权的概念、特点,现今遇到的网络侵权问题,以及国内外立法的保护现状,提出了隐私权保护的一些个人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立法一、网络隐私权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索、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包括个人数据信息、私人生活安宁、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
其中个人数据信息与私人生活安宁是网络隐私权的重要内容。
1、个人数据信息。
是指涉及个人的已被识别和可被识别的任何资料,也包括一个家庭的相关资料。
如:个人的自然情况、社会与政治背景、生活经历与习惯和家庭基本情况。
2、虚拟私人生活安宁。
网络是现代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人进入某一特定的网络领域往往还需要申请账号、设置密码等程序,其实这也是网络运行商对自然人个人隐私保护的手段。
比如说在申请个人邮箱时,就需要输入年龄、性别、手机号码等信息。
一些信誉度较高的网站甚至要求输入身份证号等能确定自然人唯一性的信息。
对于这些邮箱、网站,公民虽然不拥有所有权,却享有在个人相对封闭空间的生活安宁,应该享有信息不被泄露、私人安宁生活不被影响的法律保护。
二、网络隐私权的侵权问题1、个人数据信息的侵权问题非法搜集个人信息。
许多机构在搜集个人资料时,并没有征得资料主体的同意。
获取信息的直接途径是许多网站用户填写注册表格:而有些隐蔽的技术手段也可以搜集信息。
这些技术手段可以为网络用户带来一定便利,但也存在着被不当使用从而泄漏用户个人资料的可能性。
第三方泄漏。
有些公司无视网上资料涉及到的用户敏感信息,无视保护用户隐私权的规定,与有关部门或公司买卖网上个人信息资料。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分析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e7536480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cd.png)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分析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深度融入我们的生活。
从社交娱乐到工作学习,从购物消费到金融交易,几乎无所不包。
然而,伴随着网络带来的便捷,个人隐私信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泄露风险,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网络隐私权,简单来说,是指公民在网络环境中享有的个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它涵盖了个人的身份信息、通信内容、浏览记录、位置信息等诸多方面。
目前,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此外,《网络安全法》也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其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对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
然而,尽管有这些法律规定,网络隐私权保护仍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隐私侵权行为更加复杂多样。
黑客攻击、恶意软件、网络诈骗等手段层出不穷,个人信息在不知不觉中就被窃取和滥用。
例如,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钓鱼获取用户的账号密码,进而窃取其个人隐私信息;还有一些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过度收集个人数据,用于商业营销甚至非法交易。
其次,法律规定在具体适用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确定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发生地以及损害后果等都变得极为复杂。
而且,对于网络隐私权损害的赔偿标准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给予受害者充分的救济。
再者,用户自身的隐私保护意识相对薄弱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很多人在享受网络服务时,随意点击“同意”各种隐私协议,对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缺乏足够的警惕。
同时,部分用户在网络上过度分享个人生活,也增加了隐私泄露的可能性。
此外,行业自律机制尚不健全。
虽然一些互联网企业制定了内部的隐私保护政策,但执行力度往往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论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权保护
![论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权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7f71ca0cb52acfc789ebc9c6.png)
论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保护一、引子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上网人数的逐年增加,网络已经成为很多人生活中不可或却的一部分,在网络中,虚拟身份的人群中的言行越来越侵害到现实社会中的个体权利,新兴的“人肉搜索”引擎就是其中之一。
什么是“人肉搜索”呢?经常上网的人一定不会陌生,和传统的机器搜索(利用机器自动化的收集网络信息并有序化的一种技术)不同,简单地说,“人肉搜索”是利用网络人找人、人帮人的活动。
它是“猫扑(mop)”网在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通过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网民以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甚至冷嘲热讽来回答这一切。
既猫扑推出之后,大旗网、天涯等多家网站相继推出“人肉搜索”,“人肉搜索”的网络人群骤增,并引发了一系列另国内外、网内外关注的事件。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对于“人肉搜索”所暴露出的问题,在我国宪法中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并没有隐私权详细的规定,只是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列举,此外在一些相关的法律中有些零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只是将“隐私”作为公民名誉权的一种客体而存在,没有上升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利;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资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传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该解释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一部分予以保护,但就其保护的措施而言仍明显不足,因为其对隐私权的保护限制了种种条件,如需“造成一定影响”等。
这是因为立法者把隐私权等同于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一个最为主要的标志就是社会评价的降低,也即“造成一定影响”,然而就隐私权而言,未经他人同意,擅自披露、公布、宣扬他人隐私即可构成侵权,不以社会评价降低作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志。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没有具体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条文,只是比照传统隐私权来保护。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53820aa0d1f34693daef3e73.png)
2010年12月湖北经济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D ee.2010第24卷第6期J our nal of H ub ei U ni vers i t y of E c onom i cs(Phi l os ophy&Soci al Sc ie nc es)V01.24N o.6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李茂春(江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江西南昌330029)捕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与发展,网络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严竣挑战.这种状况巴经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迸一步发展。
在我国加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己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通过对网络隐私权内涵、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不足的分析,提出了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具体构想.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关于隐私权的概念及理论.最早起源于美国.学术界普遍认为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隐私的概念是由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戴斯和萨莫尔沃伦于1890年发表的论文《隐私权》中提出的。
在此后近百年的时间里.隐私权才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开始运用并逐渐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
但在我国.隐私权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的出现也不过十余年的时间.目前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出现隐私权的明确表述。
一般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网络隐私权权与现实生活中的隐私权不同.网络隐私权是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和发展。
针对这一新兴的历史产物.不同的学者观点不同.有的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网络中的隐私权是自然人在网络这个特定的空间中所享有的隐私权.是将现实空间中的隐私权向网络空间中的引申。
”有的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并非是一种全新意义上的隐私权.属于隐私权中个人资料隐私权的范畴。
个人资料包括以任何形式记载的、可供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包括种族、民族、肤色、肖像、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情况等信息”。
浅议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doc
![浅议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doc](https://img.taocdn.com/s3/m/f03ae47f58fb770bf78a55ca.png)
浅议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网络给人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极大的困惑。
加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方面能更好的规范网络技术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更好的维护公民的个人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人格权益,倡导健康的社会风气,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其内容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始于19 世纪90 年代,由美国法学家布兰戴斯和沃伦首次提出。
在我国学术界,张新宝教授认为: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①网络隐私权是基于网络技术发展而新命名的一个非法定的术语,目前国内外都没有明确其定义。
我国学者赵华明认为: 网络隐私权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②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是自然人在网络环境下的一种综合性人格权,其权利由自己支配,非经本人同意,不受非法侵犯。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侵权形式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使我们足不出门就可以尽知天下大事,另一方面也侵犯着我们的个人权利。
在一个无国界无地方区划的虚拟自由王国中,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数不胜数。
从侵权的主体来划分,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个人的侵权网络的方便快捷,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们将个人数据呈现在第三方的应用平台中,而有的人为了一己私利,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前提下,公开传播他们的隐形的不愿让别人知道的信息,侵犯权利人的知情权、选择权,给权利人带来无形的压力、痛苦。
到现在为止,计算机已经深入寻常百姓家,这种个人侵权方式表现得很普遍、直接,在技术层面上也更难掌控。
( 二) 网络经营者侵权网络经营者是个人数据的保管者,应该采用安全技术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侵犯。
网络隐私保护辩论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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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保护辩论辩题
正方辩手观点:
网络隐私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社会问题,我们应该采取措施来保
护个人在网络上的隐私权利。
首先,隐私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任何个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的隐私。
正如美国前总统罗斯福曾经说过,“人类的自由和尊严在于个人权利的尊重。
”网络隐私保护是
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其次,隐私泄露可能导致个人信息被滥用,给个人带来损失甚至危险。
比如,2018年Facebook数据泄露
事件中,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获取并滥用,导致数百万用户受到影响。
再者,网络隐私保护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社会稳定和安
全的重要保障。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网络隐私保护措施,保护个人
的隐私权利。
反方辩手观点:
虽然网络隐私保护是重要的,但是过分强调隐私保护也可能对
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首先,隐私保护可能会对社会安全造成隐患。
比如,一些恐怖分子可能会利用网络隐私来隐藏自己的行踪和活动,给社会带来危险。
其次,过分强调隐私保护也可能会对商业发展和
社会管理造成困扰。
比如,一些公司在开展业务和管理社会时需要获取一定的个人信息,过分强调隐私保护可能会对这些活动造成阻碍。
再者,隐私保护也可能会对社会监管和治理造成困难,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因此,我们在网络隐私保护时,应该权衡个人隐私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过分强调个人隐私权利,而忽视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以上是我对网络隐私保护辩题的正反方观点阐述,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论文3000字
![民法论文3000字](https://img.taocdn.com/s3/m/e75ebeef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2b.png)
民法论文3000字民法论文3000字篇3论民法中的网络隐私权一、网络隐私权的特点(一)网站广泛收集个人信息导致侵犯隐私权较为容易在现代生活中的网络世界里,不少软件都需要用户提供大量的个人信息,比如姓名、电话、邮件地址、性别等,一些中间支付平台还需要客户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等,广大网民都已经习惯于提供这些个人信息,并且很少有客户会追问网站为何收集个人信息以及如何保管和利用个人信息。
在此种情况下,用户虽然是在主动提供个人信息,但是没有对自身隐私权引起足够的重视,正因为用网络户法制观念的淡薄,再加上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使得许多网站能够轻而易举地收集大量个人信息,并且随意进行运用。
(二)侵权手段技术高明,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上文中,笔者提到许多网络行为需要客户提供一些必要或者是不必要的个人行为,所以网站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较为容易,此种情况为客户主动提交个人信息。
此外,还存在着个人信息被非法窃取的情况。
比如,若一家购物网站或者社交网站的保护措施不够,黑客就很容易利用简单的技术手段从中窃取大量的个人信息,从事买卖或者其他违法活动。
这种窃取的方式往往具有隐蔽性的特点,用户很难发现自身信息被人盗用,也就更难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侵权行为涉及面广,影响较大传统的隐私权侵害案件往往是一对一的行为,例如盗用他人姓名进行违法活动、公布他人的隐私事件等。
但人类社会进入互联网时代后,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往往具有受害人众多、侵害事实传播的范围广范的特点。
另外,因为网络世界的便利,使得跨地域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大幅度增加,甚至出现多起跨国侵害隐私权的案件。
但由于各国各区域间缺乏这方面的司法协作,导致跨国跨区域侵害网络隐私权的案件面临着侦查困难、追责困难的?寰常?需要国际间加强沟通和协作来解决此类案件面临的问题。
(四)侵权目的相较传统侵权行为更加复杂传统的侵权行为大多数的目的都是出于私愤或者私欲,且具有明确的报复目的或者窥视目的,侵权行为的目的较为狭窄和明确。
论网络隐私权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之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7d112465b84ae45c3b358c14.png)
第 7卷 第 8 期
论网络隐私权之保护
冯 艳 红
( 北 经 贸 大学 法 学 院 , 北 石 家 庄 0 0 5 ) 河 河 5 0 1
摘
要 : 联 网 的普 及 使 人 们 在 享 受 网络 所 带 来 的 快捷 和便 利 的 同 时 。 让 人 深 深地 体会 到 个 人 隐 私 面 临 着 前 互 也
一
、
网络就不 是 真 正 的 发信 人 发 过来 的 内容 。 一般 情 况 下, 被侵 权 者 很 难 发现 和追 踪 “ 客 ” 更说 不 上 抓 住 了 。 黑 , ( ) 上 交际 、 易 中的 不 安 全 因素 三 网 交
网络 隐 私权 是 隐私 权 的一 种 ,它 具 有 隐 私 权 的一 般 含 义
三 、 国和 欧 盟 对 网络 隐私 权 的 保护 美
( ) 法 获取 、 用他 人 的隐 私 一 非 利
互 联 网 上对 人 们 隐 私 权 构 成侵 犯 的最 大 威 胁 来 自于个 人
信 息 的收 集 和传 播 。我 国消 费 者 目前 已经 具 体 感 受 到 了被 跟 踪 和泄 露 私 人信 息 的危 害 。 一 位 网 上用 户 在 某 个 网站 进 行 同 名搜 索 的 时候 。 入 了 自己 的 网上 名 称 , 查 出 了 自己在 网上 输 却
互 联 网 上 还有 一 种 较 为普 遍 的侵 害 隐私 权 的现 象是 垃 圾
邮件 , 邮箱 中充 斥 着大 量 与 本 人无 关 的 内容 。 的 一 个严 重 即 它
积极 控 制 支 配 的权 利 。
二、 网络 隐私 权 主 要侵 权 行 为 的 种 类
后 果 是 引 爆 邮 箱 , 其无 法 正 常 使 用 。 外 , 量垃 圾 邮 件 。 使 另 大 浪 费 了 以 自负 费 用 为特 点 的网 络用 户 的 金 钱 和时 间 .造成 了 网 络 系统 的 紧 张 。个 人 用 户 可 以 以 网络 广告 发 布 者 破 坏他 人 生 活 安 宁 、 犯 隐 私 权 为 由诉 其 停 止侵 害 , 论 上 这 种 救 济方 法 侵 理 虽 然 可 行 , 网海 茫 茫 , 找 到真 正 的 广告 发 布 者 , 非 易 事 。 但 要 实 所 以, 尽管 网络 用 户 一再 抱 怨 , 很 难 采取 切 实 可 行 的措 施 。 但
浅谈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浅谈网络隐私权的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6cc6a6d9240c844769eaeeab.png)
()黑客 。 3 黑客是 个颇有争议的话题 , 对 于 他 们 的 行 为 要 具 体 分 析 。但是 不可 否 认 的是 , 他们 中有些人利 用其 高超 的网络 技术 , 窃取 网络 用户的私人信 息。一位名 叫Ra h e Gry 1 岁青年黑客 曾经侵 p al a 的 8 入 美 国 、加 拿 大 、泰 国 、 日本 、英 国等 国 家的9 个电子商务站点 , 窃取 了超过 2 0 0 6 0 个信用 帐 户的信 息。其 中还包括号称世 界 富 的比尔 ・ 茨的信用卡号 。 盖
频 出现个人隐私被侵害的事件 , 对号称第
四 媒体 的互 联 网的 高 速 发 展 形 成 了强 大 的 冲 击 , 联 网上 的 隐私 保护 正 成 为 网 络 时 互 代 人 们 需 要 正视 的 一 个 大 问题 。鉴 丁 网络 隐私 权 对 于 互联 网 发 展 的 重 要 意 义 ,许 多 国 家都 对 网络 隐 私 权 保 护 进 行 了有 效 的 探 索 ,立 法 保 护 、行 业 自律 、 自我 保 护 相 结 合是 我 国 网络 隐 私 权 保 护 体 制 逐 步 完 善 的
息 化 的进 程 , 因此 有 必 要 对 此 问题 进 行 分 析 , 网络 隐私 权 保 护 予 以 道德 力量 的 支 给
持 。本 文从 隐私 、隐 私 权 、网络 隐私 权 和
四个部分,一是个人生 活的安 宁权,是权 利 主 体 所 享 有 的 按 照其 意 志 支 配 自己 与社
坏 , 网络 隐私 侵权 行 为 日益 泛 滥 , 不 仅 使 这 侵 害 了人 的 基 本权 利 , 而且 阻碍 了我 国信
不 受 搜 查 , 自己 的 件 宅 和 其 他 私 生 活 区 域 不 受侵 入 、 窥 探 。 隐 私 权 的 内 容 ,目前一 般 认 为 丰 要 有
社会网络上的隐私泄露与隐私保护策略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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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网络上的隐私泄露与隐私保护策略与探讨随着社交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离不开社交网络平台,平台上的信息交流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人们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和生活照片,分享自己的感受和经历,但很少考虑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问题,这些信息在被不法分子盗用或滥用之后,将对个人带来不可逆的打击。
因此,社交网络上的隐私泄露问题越来越严重,大家需要重新审视自己在社交网络上所公开的信息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隐私。
社交网络上的隐私泄露社交平台对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是一个难以操作的问题。
尽管社交网络平台制定了相关的隐私政策和保密协定,但这些规定往往被忽视并被人滥用。
通过各种手段,黑客和数据挖掘者可以轻松地破解和窃取用户的个人信息和账户密码。
由于用户常常披露家庭和工作关系,黑客可以容易地技术获取数据,或许是信息更敏感的财务和银行信息,从而发动诈骗或黑客攻击。
通过算法,数据挖掘者可以分析和预测用户的兴趣爱好、倾向性和行为模式,这种数据分析在商业和政治的数据营销中非常普遍,导致用户遭受处理信息的大量系统的广告和虚假信息。
除了以上的一些恶意行为外,用户本身也存在意外的泄漏信息风险。
一些不良信息和资源可能会被广泛传播,最后导致隐私泄露。
因此,用户需要设想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并采取相关的策略来保护自己的隐私,以避免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如何保护社交平台上的隐私保护个人隐私是用户使用社交网络应特别关注的问题。
以下是一些建议:1.限制你公开的信息- 用户应该为减少了黑客攻击的方便,尽可能地限制公开信息的范围。
避免添加不必要的个人详细信息,如家庭地址和电话号码等,以减少身份盗用和网络钓鱼的风险。
2.使用强密码- 普通的密码太容易猜出,黑客可以轻松破解。
采用一种不恰当的方式,例如将单词拼接在一起或使用相同的密码来访问多个社交媒体帐户也会增加风险。
创建一个使用数字、字母和符号的强密码并为每个帐户使用不同的密码是非常必要的。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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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பைடு நூலகம்
论 网络隐私权 的法律保护
朱 雅 婷
( 黑龙 江省商务学校 , 黑龙江 哈 尔滨 10 5 ) 50 6
摘 要: 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 的发展, 网络 空间的隐私权 保护受到前所未有的挑 战。 使 随着网络业的迅猛发展 , 网上侵犯 自然人 隐私权的案件 日 渐增多并 因此 阻碍 了电子 商务和 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以 加 强网络 空间的隐私权 法律保护 已刻不容缓 。 国应把保护网络 隐私权提到立法 日 所 , 我 程 上 来, 借鉴 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 国现状, 构建法律保护机 制。 关键 词: 隐私权 ; 网络 隐私权 ; 法律保护
网络隐私权并非一种完全新型 的隐私权 , 认识到必须设立相关部 门或机构 ,对网络实行 31 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 以 .将 这一概念是伴随着 网络的出现而产生的。虽然 统一有效的管理 ,以避免 由于网络所产生 的各 保 护 网络隐私权具有 自己的特点 , 但它与传统隐私 种副作用对社会生 活尤其是对青少 年健康成长 我 国现有立法 , 包括刑法、 刑事诉 讼法 、 民 权仍有重叠的部分 ,因此可以说 它是隐私权在 带来的不利影响。 事诉 讼法等法律都涉及 了对隐私权 的保 护 , 但 网络环境下 的体现 。 1 黑 客的侵权行为 . 5 作为根本法的宪法 以及作为基本法 的民法均未 1网络隐私权的主要侵权形式 黑 客侵权 行为如果 造成一定 的影 响 , 对他 将隐私权列为独立 的人格权 ,这就使得我国公 1 垃圾邮件和计算机病毒造成的侵权 . 1 人 名誉造成损害 , 或对他人 肖 像权进行了侵犯 , 民隐私权 的保护遭到了极大地削弱。 当然 , 我国 1 .垃圾邮件侵扰他人安宁 .1 1 应承担侵权责任 。电脑黑 客( a e) hc r未经授权 立法机关应通过法 律明确规定 隐私权的 内涵 、 k 垃 圾邮件 问题是 困扰 网络传 播的一大公 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 ,利用各 外延 以及侵权的责任形式, 使隐私权 的保 护在 害, 垃圾 邮件侵害几乎到 了无 孔不入 的地步 。 种技 术手段窃取 和篡改 网络用 户的私人信息 , 法律上有 明确的依据。特别是在民事基本 法中 这些垃圾 邮件有 的充斥着色情和广告, 的还 其情节严重 的可以适用刑法 2 2 有 5 条规定 ,构成 应 明文确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 因此 . 携带着病毒 和木马, 伺机破坏我们 的计算机系 侵犯通信 自由罪。 只有首先在立法上 承认隐私权是一种独立 的人 统, 有的则 自动打开浏览器 的窗口, 将我们带到 2我 国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法律保护 格权 , 才能谈如何去保护网络隐私权 的问题 。 P l 毫无意义的网站上 去。由此表明网络隐私权 已 2 我 国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有法律 . 1 3 规范网络隐私权保护 的范围与内容 . 2 受到严重侵犯, 这种侵犯有的是网络广告商和 资源 就 目前来看 , 网络隐私权 的保 护至少应包 寄发垃圾邮件的人大量非法搜集他人 电子邮箱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 网安全保护管理 括 以下 内容 :. a 个人登录 的身份 、 健康 状况等个 的行为, 有的是网站所有者有 价非 法转让电子 办法》 7条规定 : 第 用户的通信 自由和通信秘密 人资料 。b . 个人的信用 和财产状况 , 包括信 用 邮箱用户的相关资料的行为。获取 网络个人信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 卡 、 上网卡、 易账号和密码等 。 . m i 交 c — a 地址。 E l 息以后, 一些不法之徒就可以不费吹灰之力, 大 定 ,利用国际联 网侵犯用户的通信 自由和通信 d 户网络活 动踪 迹 , I . 用 如 P地址 、 动内 容与 活 量发送垃圾 邮件, 进行网络侵扰 。 秘密 。 浏览踪迹等 。 同时 由于网络技术 的不断进步 , 网 1 .制造、 .2 1 传播计算机病毒 《 计算机信 息网络 国际联 网管理暂行 规定 络隐私权 的内容在扩 大,侵权行为 的类 型也 在 第 8 不得 计算 机病 毒最早产生 于美 国电报 电话 公 实施 办法》 1 条规定 : 擅 自进入未 经许 增多 , 以规定的范 围与内容亦应采 取灵 活的 所 篡改他人信息 , 冒用他人名 义 方式 , 司的贝尔实验室 ,目 前全世界已发现的计算 机 可的计算机 系统 , 即在相关法律条款 中单列“ 其他导致侵 害 侵犯他人隐私 。 隐私权 的行为” 一项 。 病毒 已达上万种之多。在当今网络环境下计算 发出信息 , 机病毒 的犯罪趋势主要表现为 : 第一, 计算机病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电信 条例》第 5 条规 8 3 侵犯公 民网络隐私权行为之界定 . 3 毒犯罪在网络环境下带来的经济损失呈上升趋 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 网从事窃 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展 , 律必须对 网 法 势; 计算机病毒犯罪在 网络环境下给国家安全 、 取或者破坏他人信 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的活 络行为加以规范, 当然对于一个负责任 的网站 , 社会公共安全带来 日 趋严重的挑战。由于政府 动 。 也应该考虑用户的个人利益 。 首先是在立法 中, 上网工程的完成 。 2 我国关 于网络隐私权 的法律保护现状 应 明确规定采取直接保护的保护方式 。在立法 . 2 1 网络提供商的侵权行为 . 2 宪法的保护 。 国《 我 宪法) 8 3 条规定 了公 民 尚未对网络 隐私权作出明文规定之前 ,可以借 网站经营者作 为 IP 可能侵害隐私 : S, 一是 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o 4 条规定了公 民的通信 鉴国外的做法 , 在审判实践 中先进行尝试 , 由间 直接侵害了他人 的隐私权 ; 二是间接侵害了他 自由和通信 秘密受法律保护。这是《 宪法》 从基 接保护方式逐步转入直接保护方式。 人的隐私权 。IP C 是通过建立 网站 向广大用户 本法的角度对 隐私权所作的原则性保护 ,为网 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理应作 提供信息 。关于 1P的侵权行为 ,计算机信 息 络隐私权在其他法律部门中获得保护提供 了根 为人们独立的人格权 的组成部分. 为法 律保 C 《 成 护的对 象。尤其是在人们越来越多地 利用互联 网络 国际联 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 法}0条规 本依据 。 2 定: 互联单位 、 接人单 位“ 发现有害信息应 当及 民法 的保护 。 由于我国《 民法通则》 没有作 网作为信息传送和信息交流 的今天, 这一 问题 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并采取有效措施 , 不得 出保护 隐私权 的明文规定 ,最高法院就在有关 更应 引起各 方重视, 在全社会形成一整套保 护 使其扩散 。”如果 I P C 发现明显的公开宣扬他 的司法 解释 中对 名誉权 的保护 作 了扩 张性 解 网上 隐私权的法律及其执行机制。 唯其如此. 才 才 人隐私 的言论 , 对其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扩散 , 释 ,将侵犯 隐私 权视为 侵犯名 誉权来 予 以对 能使人们 的隐私权 得到充分 的尊重和保 护, I P 成侵 害 用户 隐私权 ,应 当适 用过 错责 待 。 C 构 能从根本上实现整个社会人际关系的和谐。 任。 部门规章的保 护。 国务院于 19 年 1 月 97 2 参 考 文献 7日 颁布 的 《 计算机信息网络 国际联 网管理暂 【】 传乎. 法律制 度 1 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侵权行为 . 3 1 饶 网络 —— 前 沿与 热点专题 “ 有些 软硬件厂 商在销售 的产品 中滥设 识 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不得擅 自进 研 究f 】 M. 北京: 北京人 民法院出版社 ,05:2 . 20 13 别功能 , 对消费者 的数据隐私进行 “ 隐蔽” 收集。 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 , 篡改他人信息 ; 不得 【 张新 宝. 2 ] 隐私权 的法律保护 f 1 M. 北京: 群众 出 设备供应商开发了多种具有 网上跟踪功能的软 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 ,冒用他人名义发 出信 版 社 . 0 4, : . 2 0 5 7 件 ,致使人们在 网上的各种活动处于 “ 网络侦 息 , 侵犯他人隐私 。” f 曲直. 隐私 多大 空间f 1 3 】 留给 M. 北京: 中华工 商 探” 的窥探之下 。 因此设备供应 商对产 品的这种 2 0 :6 . 虽然这些规 定还很 不全面 、 体 , 具 可操 作 联 合 出版 社 . 0 4 1 7 设计 , 自然人网络隐私的潜在侵害是显而易 性也不强,对大量的侵犯 网络隐私权的行为也 对 见 的 。I - ' t 暂时无法予 以制裁 ,但已经是我国对网络隐私 1 政府管理部门的侵权行为 . 4 权保护在立法上 的一大进步。 鉴 于网络 的影响 日益广�
信息时代网络隐私权概况及其保护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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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网络隐私权概况及其保护对策探讨摘要:信息网络已成为人们工作、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并且会越来越紧密。
与此同时,信息网络作为一把双刃剑,在带给人们繁荣、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很多不安全的因素,特别是网络的公开性和易窥窃性很容易使人们的隐私暴露于天下,个人隐私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
“艳照门”事件、“兽兽门”事件和“工行女”事件等等便是例证。
如何有效保护人们的网络隐私权,并使之与网络的飞速发展相适应已成为各国面临的崭新课题。
关键词:信息时代网络隐私权保护对策2009年5月8日起,id为garros的网友在上海宽带山论坛上,上传了上海海运学院殷虹的一些照片和视频供网友下载,而视频、图片的内容涉及身体隐私部位。
这就是被网上热传的“海运女事件”。
据garros介绍,自己与殷虹相爱了两年半,但在他的事业陷入低谷的时候,女友却投入别人的怀抱,因此要报复她。
还有08年的“艳照门”事件、10年的“兽兽门”事件、“工行女”事件等等,由此可见,网络时代的隐私保护正越来越被我们关注,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势在必行。
本文试图通过对信息时代、网络隐私权的论述,分析欧、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讨适合我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对策。
一、信息时代概况20世纪40年代中期,从第一台计算机的诞生到计算机网络的出现,再到计算机、网络的发展普及,信息对整个社会的影响逐步被提高到一种绝对重要的地位,信息量,信息传播的速度,信息处理的速度以及应用信息的程度等都以几何级数的方式在增长,这标志着人类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
2010年7月1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tc)在京发布了《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中指出截至2010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4.2亿,互联网普及率持续上升增至31.8%,超过全球平均水平。
目前在银行、超市、医院、学校、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几乎都实现了电子化办公。
手机上网,网上购物等多种网络应用快速发展,信息网络已成为人们工作、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并且会随着信息化进程的加深越来越紧密。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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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与侵权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日常生活中已经离不开网络,而网络的迅速发展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现在人们面临着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与侵权的问题。
在这个网络时代,我们无法不将一些个人信息在网上公开,由此也引发了人们对于网络隐私权的关注与关心。
本文将从隐私权的含义和范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与侵权以及未来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隐私权的含义和范畴隐私权是人们享有的一种个人权利,是指个人在其私人生活、家庭生活、个人秘密、人身自由以及人的尊严方面的权利。
它是作为人类与社会生活的产物,是保护个人人身自由和尊严的重要发挥。
而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发展,人们在网络上的行为越来越频繁,隐私权也日益受到跟多的关注。
隐私权范畴包括三方面:第一,个人的心理和个人感受,比如信仰等;第二,个人的地位和名誉,比如社会地位等;第三,个人的物质财产和行为,比如资产所有权、收入等。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隐私权的范畴同样囊括这三部分内容,同时还包括个人的个人资料,比如姓名、生日、电话、地址、账号密码等等。
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与侵权网络隐私权侵权问题现在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包括个人隐私泄漏、网络诈骗、恶意软件等等都经常发生。
网络隐私权侵犯的形式多种多样,比如盗取密码、钓鱼网站、压缩包木马这些方式,更有甚者是直接在社交网络上扒取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为了保护个人的网络隐私权,各国政府和相关机构也采取了不少措施。
现在很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如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美国的《通信隐私法案》等等。
同时,一些公司以及专业机构也在持续推广网络安全意识,加强网络安全保护。
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隐私权保护面临着愈演愈烈的网络安全挑战。
对于隐私数据的保护,往往需要政策、技术和管理方面的综合应对策略。
尽管相关方面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是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和泄漏依然屡屡发生,无法根本解决。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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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利用权 。由此 可见, 隐私权在人格权利 中的基础性和重要性 。
隐私 权 的概 念 和理 论 , 初源 于美 国 。19 最 8 0年 , 国法 学 家 布兰 美
代斯 ( o iD. rn i 和沃伦 (a u l Warn 在哈佛大学的《 L us B ads ) S m eD. re) 法 学评论》 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 上, 隐私权》 T eRg tOP iay , ( h ih t rvc )
权 同属 于人 身 权 中 不 同性 质 的 权利 , 犯 隐 私权 的构 成 要件 与侵 犯 名 侵
、
隐 私 和 隐 私 权 的 概 念
隐 私 , 文 为 P iay本文 所 称 的 隐 私是 指 自然 人 的隐 私 。隐私 英 rvc .
誉权 的构成要件不同 。私下或小范围内传播他人 隐私一般是很难构 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这却 是对他人 隐私权 的侵犯 。 如果对侵犯隐 私权行为的惩罚以是否给名誉权造成 了一定的影响为前提, 事实上很
于受害人寻求司法保护 。 在实体上 , 如果隐私的侵害没有可参照的法
律 规 定 , 无法 进 行 司法 救 济 , 则
与西方国家相 比, 国长期 以来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不甚重视, 我 此外不论是商业网站还是公民个人 的隐私权观念都很薄弱, 这是传统
法 律 文 化 的 历 史 积 淀 所致 , 是 短 时 间 内可 以改 变 的 。 们 应 该 在 考 不 我 虑 本 国国 情 的 同 时 , 极 关注 国 际上 的立 法 趋 势 和 立 法 动 态 , 中吸 积 从 取 可 行 的 经 验 措 施 , 成 我 国 网络 隐 私 立 法 的一 般 方 式 和 原 则 。 逐 形 并 渐 向 隐私 保 护 的 国 际 标 准 靠 拢 , 取得 国 际协 调 , 争取 在 电 子信 息 网络
论互联网上隐私权的侵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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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公 民隐私 权 的事例 层 出不 穷 , 学者 便 提 出 了 有 “ 网络隐私权 ” 的概 念 , 将 其定 义 为 “ 民在 网 并 公 上 享有私人 生活 安 宁和 私人 信 息依 法 受 到保 护 , 不被他人非法 侵犯 、 知悉 、 搜集 、 复制 、 用 和公 开 利 的一种人格权 , 指禁 止 在 网上 泄露 某 些 与个 人 也
所 回应 , 其 面 对 网上 隐 私 权 侵 权 行 为 的 复 杂 样 态仍 显 不 足 , 必要 通过 专 门立 法 或 者 司 法 解释 予 以详 细规 定 。 但 有
关键词 : 隐私 ; 网上 隐私权 ; 权责任法 侵
中 图分 类 号 : 9 3 1 2 3 文 献 标 志 码 : A 文章 编 号 :6 1— 8 2 2 1 )2— 0 9— 4 17 34 ( 0 1 0 0 7 0
201 1
论 互 联 网上 隐 私 权 的侵 权 法 保护
潘 志 玉
( 东政 法学 院 民 商 法 学 院 , 山 山东 济 南 20 1 ) 50 4
摘
要: 计算机和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 网络 空间的隐私权 保护 问题 受到前 所未有 的挑 战 , 私人 生活在 互联
网时代轻 而易举地就 能被他人 严重和快速地 予 以侵 犯 , 国《 我 侵权 责任 法》虽然对于 网上 侵权 责任 问题 已经有
活 , 受 干扰 , 经本 人 同意 , 与公 众 无 关 的私 不 未 其
收 稿 日期 :0 0—1 0 21 1— 1
作者简介 : 潘志 玉( 90一) 男 , 18 , 山东德州人 , 讲师 , 研究 方向为民法学 。
① 隐私权的客体涉及到隐私权 的保护范 围, 对此 , 李兴水律师认为个人隐私包括生活隐私 、 人身 隐私 、 住宅隐私 、 身份 隐私 和言论 隐 私五方面的 内容 , 其中言论 隐私包括通讯 隐私 , 包括个人的 电报 、 信件 、 传真 、 电话 号码等通讯情况应受到隐私权 的保护 。张新宝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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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论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与保护专业:法学学习中心: 福建漳平奥鹏学习心姓名: 林森学号:L***********指导教师: 季涛2010 年10 月28 日论文摘要互联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空间的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从了解网络隐私权的含义,了解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分析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明确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原则,并提出一些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建议。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侵权基本原则法律保护请再全文阅读,注意文字、体例和文脉逻辑等可能存在的错误!目录前言 (5)一、网络隐私权的涵义 (5)(一)隐私权的概念 (5)(二)网络隐私权的含义 (6)二、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 (7)(一)个人的侵权行为 (7)(二)商业公司的侵权行为 (7)(三)部分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侵权行为 (8)(四)网络提供商的侵权行为 (8)(五)网络监视及窃听 (8)三、网络隐私权侵权的保护现状 (8)(一)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滞后 (8)(二)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滞后 (9)四、解决网络隐私权侵权问题的建议 (10)(一)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10)1、个人控制、支配原则 (10)2、严格保护人格尊严原则 (10)3、安全和完整原则 (10)4、兼顾国家与社会安全原则 (10)(二)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建议 (10)1、选择强调行业自律加强立法的综合保护模式 (10)2、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 (11)3、立法界定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行为的构成 (11)4、将电子证据作为证据予以认定 (12)5、用好现有的法律资源 (12)结束语 (14)参考文献 (14)论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与保护前言在今天,隐私权已经是公民保持人格尊严和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互联网已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逐渐改变着人们的信息获取方式和生活习惯。
越来越多的人已把互联网作为自己交流和传送信息的工具,但互联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空间的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侵犯网络隐私权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加强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研究,强化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网络隐私权的涵义(一)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其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私人信息保密权。
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内的事情,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刺探、公开和传播。
(2)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
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
(3)维护权。
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享有维护其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保护。
也可以找有关人员、组织调解,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甚至赔偿损失。
(4)私支配权。
公民对于个人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可以公开隐私,也可以准许他人对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
(二)网络隐私权的含义网络隐私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网络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选择权。
网站收集个人资料前须征得用户的同意,用户有权选择是否提供个人资料以及提供哪些个人资料。
(2)知情权。
当网站搜集的是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时,用户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他的哪些信息、信息的内容是什么、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这些信息会不会与他人共享等。
如果用户无法得知上述情况,知情权就是不完整的,也就无法充分正确地行使其他权利。
(3)安全控制权。
用户有权控制其个人信息的使用,包括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其个人资料,对错误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和补充等,并在利用个人资料的特定目的消失后享有永久删除其个人资料的权利。
(4)赔偿请求权。
用户有权要求网站保护其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当网站或其他侵权者利用用户信息资料侵犯其隐私权时,用户有权要求网站经营者或其他侵权者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5)请求司法救济权。
用户针对任何机构或个人侵犯自己信息隐私权的行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1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涉及如下领域:(1)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资料的保护。
任何对个人资料的非法收集、存储、使用都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2)个人生活秩序的保护。
网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在网上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
1辛春霞师迎祥:《网络隐私权概念新解》,《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第17页;(3)个人私事的保护。
任何人包括网络服务商,不得窥视、泄漏、干涉他人的私事。
(4)个人领域的保护。
国家、网络服务商、黑客等不得对个人的信息系统进行攻击、破坏。
若国家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网络进行监视而触及网络使用者的隐私时,应依法可免责。
2二、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网络领域侵害隐私权问题是网络领域引发的侵权问题中最为普遍的问题。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网络的商业化,用户的个人资料,作为一种重要的网络资源,被收集和利用是无法避免的,这势必会对用户的网络隐私权造成侵害。
其侵权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个人的侵权行为1、侵犯个人隐私。
即个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8条规定:用“户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事实上,这一类侵权行为时有发生,表现为损害他人名誉,或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肖像权。
2、非法收集传递个人信息。
其表现为个人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获得资料或打扰他人安宁;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
这类“侵权者”大多是黑客,他们可以利用各种技术手段窃取和篡改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被侵权者几乎无法发现或知道黑客身份。
黑客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虽然表现形式上与传统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不同,但实质上与传统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无本质区别。
3、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即个人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二)商业公司的侵权行为大批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进行窥探业务非法获取、利用他人隐私。
某些网络公司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工具浏览和定时跟踪用户站上所进行的操作,2于利军:《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刍议》,载,2100-10-14访问3赵秉志卢建平:《遏制网络犯罪法律尚待完善》,载,2010-10-14访问;并将自动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和内容,并将详细资料发送到网络公司中,网络公司根据这些资料掌握个人的情况,并建立庞大的资料库。
这可能导致某些用户重要信息的失窃,并极有可能让用户造成损失。
例:股票信息、信用卡资料等。
4(三)部分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侵权行为有些软件和硬件厂商在自己销售的产品中埋下了伏笔,用于收集消费者的隐私。
例如,英特尔公司1999年就曾经在其PⅢ处理器植入“安全序号”。
每个使用该处理器的计算机在网络中的身份极易识别,从而可以监视用户接、发的信息,使计算机用户的私人信息受到不适当的跟踪。
对于这种侵权行为的识别需要极高的技术要求,所以用户个人是无法得知的。
(四)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行为网站经营者能够直接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
例如,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对其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扩散,造成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
(五)网络监视及窃听某些网络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会通过网络中心监视或窃听局域网内的其他电脑,监控网内人员的电子邮件。
这种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但网络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却以各种理由来掩盖自己的侵权行为。
网络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没有对用户尽到如下的告知义务:用户发的电子邮件或其他信息是没有个人隐私的,能够被所有者或管理者监控;网络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得到的用户隐私的信息,不得用于传播或其它目的。
三、网络隐私权领域侵权问题保护现状在行业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我国现有法律对网络隐私权领域的涉及是很有限的,或者说,难以实现有力的约束,原因有以下方面:(一)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滞后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状在我国司空见惯,但迄今仍未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权利从立法上予以确认。
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情况来看,其依据仅是《宪法》所确立的保护公民人身权的基本原则和《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个别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4何佳林、张敏、张强:《浅谈关于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载,2010-11-3访问;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条款:“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但是,在我国,民法作为最基本保护公民各项人身权利的法律却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而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肖像权、名誉权。
而事实上,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同属于人身权中不同性质的权利,这样所带来的结果是法律保护隐私权的实际效力减少,隐私权寻求法律保障的实际可诉性、可操作性降低,不利于受害者请求司法救济。
笔者认为,不对隐私权进行专门立法保护不仅无法解决我国在隐私权传统保护领域的难题,更无法面对网络空间对个人隐私权提出的挑战。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确定隐私是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但是该解释仍未从法律上确立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民事权利的地位,隐私权仍不能与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并列,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56(二)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滞后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网上消费者既无专门的网络隐私保护的规定可供适用,也无法求助于传统隐私权的保护手段进行救济。
对网络隐私的保护仅仅限于国内一些网站形同虚设的隐私保护声明和各部委的零散文件: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