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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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兴安X公司的公文是公司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公司内各部室、单位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对本部室、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公司综合工作部是兴安X公司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公司本部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公司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兴安X公司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三)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五)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七)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以及按照制度规定,审查、认定同级或下级机关报送的资金、财务计划或预、决算年报等。

(八)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意见文种可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做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单位要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单位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九)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示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六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及国家秘密(以下简称国密)的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国密和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密等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等级分为:普通商密、核心商密。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紧急公文应视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加急”。

(四)发文单位标志。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单位可以并用联合发文单位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单位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集团公司发文字号实行大流水制,发文代字由办公厅制定管理,并根据机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六)签发人。上行文须注明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单位。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

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单位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单位署名。署发文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单位统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单位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并与署名单位相符。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上行文须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及电话。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单位。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单位统称。

(十七)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单位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的顺序号。

第七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标准执行。

第八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九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

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一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二条除X公司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上报的“请示”、“意见”和“报告”,部室、二级单位不得自行直接报送上级单位。

第十三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也不得抄送个人,“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或者向来文机关答复请求批准的事项,应当使用“函”,不得使用“请示”或“批复”。

第十四条公司领导在各类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以兴安X公司会议纪要形式制发。

第十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得以兴安X公司名义对外行文;因工作确需对外行文,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发文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既要提高质量,又要控制数量。

(一)凡是可以用电话、协商、原件批回等方式解决的问题,不发公文。

(二)上级的公文,如需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的,一律将原件翻印下发;确需发文的,必须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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