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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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人身、生产、设备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火作业定义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气焊、电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煤气、天然气、氧气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和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定义、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第五条本制度不适用于生产区域的固定用火作业。

第三章动火作业分类

第六条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第七条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第八条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第九条二级动火作业:

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第四章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条许可证格式

《动火作业许可证》采用统一格式(见表2)。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1、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项目组)部(组)长及安全主管审查签字,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项目组)安全主管审查签字,报部(组)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项目组)下属工段段长审查签字,安全主管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逢节假日、夜班的应急抢修特殊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项目组)值班领导或安全主管审查并审核

批准后实施,报送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5、《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工段操作岗位(班长)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工段段长、动火人和安全环保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1、《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4、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5、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6、《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五章动火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

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地点要有代表性。

3、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30分钟,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分级审批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第十四条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煤气检测仪、氧气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动火分析的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被测的气体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气体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3、动火分析合格后,动火作业须经分级审批的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7、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8、在道路沿线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冷却塔、备件库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11、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12、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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