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办法
喀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什市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喀市政发[2013]85号
喀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什市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喀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喀什市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喀市政发〔2013〕85号)各乡(场)、镇、街道,市直各单位:《喀什市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二次常务会议和喀什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30日喀什市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喀什市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优美环境,共同维护城市的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喀什市行政辖区内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属地管理,分级分区域负责,部门协调,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管理喀什市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经授权开展具体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处罚权,经授权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
市政工程、城乡规划、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环保、物价、房地产、环卫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容市貌监管单位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完善的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各项体制机制,明确各项职责。
市容市貌环境整治实施方案
市容市貌环境整治实施方案
市容市貌环境整治是城市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市
民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推动市容市貌环境整治工作,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市容市貌环境管理。
1.加大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力度,加强对乱堆乱放、乱涂乱画等行为的整治力度,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
2.加强对城市垃圾处理和分类回收的管理,推动垃圾分类工作落实,提高垃圾
处理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3.加强对城市绿化管理,增加绿化投入,提高绿化覆盖率,打造宜居宜业的城
市环境。
二、改善城市交通环境。
1.加强对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严格执法,规范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
发生,提高交通通畅度。
2.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鼓励市民
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污染。
三、提升城市建筑环境质量。
1.加强对城市建筑外立面和广告招牌的管理,规范建筑外观,提高城市建筑环
境质量。
2.加强对城市老旧建筑改造和更新,推动城市建筑更新换代,提升城市建筑环
境档次。
四、加强市容市貌环境整治宣传教育。
1.加强市容市貌环境整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环保意识,引导市民文明
素质提升。
2.加强环境整治成果的宣传,展示城市环境整治的成效,激励市民参与环境整
治工作。
以上就是我们制定的市容市貌环境整治实施方案,希望通过全面落实这些措施,能够有效提升城市市容市貌环境质量,为市民营造一个更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良好的城市形象,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护环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湖北省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包括城市建设、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垃圾处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全民参与、科学管理”的原则,注重科学规划、精细施策、创新手段、依法监管,努力实现城市的美丽宜居。
第二章城市建设第四条湖北省城市建设应按照科学规划、综合整治、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的功能性和美观性。
第五条城市建设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和修复自然环境,节约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第六条城市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经过环境评估、安全评估等程序,确保项目的环境友好、安全可靠。
第三章市容市貌第七条城市市容的管理应注重城市整体形象和细节管理相结合,推动城市面貌的提升。
第八条城市市容的管理重点包括街道干净整洁、道路畅通有序、公共建筑绿化美化、标识标牌规范、外墙广告控制等方面。
第九条城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容设施的维护、修缮和更新,确保市容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美观程度。
第四章环境卫生第十条湖北省各地应确保城市环境卫生的整洁清爽,每一个角落都应清洁无垃圾。
第十一条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包括道路清扫、垃圾收集和处理、污水处理等方面。
第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应采取科学、规范、高效的方式,采用现代化设备和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五章垃圾处理第十三条湖北省各地应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制度,推动居民正确分类投放垃圾,实现垃圾资源化和减量化处理。
第十四条垃圾分类设施应建设到位,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应按照分类要求进行,确保垃圾处理的高效和环保。
第十五条垃圾处理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垃圾处理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最小化。
市容市貌集中治理方案(3篇)
市容市貌集中治理方案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城市文明创建水平,根据我县文明创建工作要求和城市管理实际,拟于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对南路及惠民中学周边出店经营、占道摆摊设点、乱搭乱建、车辆乱停放等市容乱象进行专项集中整治,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治范围及内容(一)本次整治范围南路及惠民中学周边。
(二)整治内容占用南路人行道和车行道进行出店经营、摆摊设点、乱搭乱建、乱披乱挂、乱堆乱放及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放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理、市政道路的平整硬化等工作。
二、工作职责(一)县市容管理局牵头___对占用南路人行道和车行道进行出店经营、摆摊设点、乱搭乱建、乱披乱挂、杂物堆放和非机动车乱停放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清理,籍山镇予以配合。
(二)籍山镇负责阳光小区内市容市貌整治管理及工作。
(三)住建委负责南路道路的平整硬化。
(四)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对机动车乱停放进行查处,并配合市容管理局对非机动车乱停放进行整治。
(五)工业区派出所负责整治现场的秩序维护及___的处置工作。
(六)食药局和工商局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容管理局做好本次整治工作。
三、方法步骤此次集中整治分宣传发动、集中整治、巩固提高、常态化管理四个步骤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___月___日至___日)市容管理局和籍山镇各抽调___名执法队员对该路段所有经营户及流动摊贩等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同时进行宣传并下发整改通知书,对违法经营户及流动摊贩建立档案。
公安交警做好对乱停放机动车车主的宣传工作并设置交通提示牌。
(二)集中整治阶段(___月___日至___日)市容管理局抽调___名执法队员,籍山镇抽调___名执法队员,工业区派出所抽调___名公安干警,公安交警大队抽调___名交警,食药局、环保局和工商局各抽调___名工作人员联合对南路及惠民中学周边进行集中整治,同时住建委对该区域破损的路面进行平整、硬化及杂草的清除。
(三)巩固提高阶段(___月___日至___日)市容、籍山、公安交警根据各自职责对集中整治结束后的区域范围进行日常管理,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彻底杜绝该处脏乱差现象,市容局应对该路段人行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线。
市容市貌管理服务方案
市容市貌管理服务方案以下是 9 条关于市容市貌管理服务方案:1. 你难道不觉得大家都应该行动起来,一起维护街道的整洁吗?比如,看到垃圾主动捡起来丢进垃圾桶。
我们要制定严格的卫生标准,让每条街道都像刚打扫过的客厅一样干净!咱得号召大家都养成不乱扔垃圾的好习惯,这多重要啊!2. 能不能想想办法让那些乱贴小广告的现象彻底消失呢?就像给城市洗了个脸一样。
得加大巡查力度呀,一旦发现有人乱贴,就狠狠处罚。
你再看看那些贴得到处都是小广告的地方,简直不忍直视!3. 咱们是不是得好好管管那些随意摆放的流动摊点呀?就像整理自己的书桌一样,让街道变得有序起来。
可以规划专门的区域给他们,这样既不影响他们做生意,又能让街道井井有条,不是很好吗?哎呀,不然乱糟糟的像什么样子嘛!4. 要让绿化像衣服一样把城市装扮得漂漂亮亮啊,难道不是吗?多种些花草树木,让每条路都像公园的小径。
可以搞一些植树活动,大家一起参与,那才有意义呢!看看那些绿树成荫的地方,心情都变好了呢!5. 得严格管理那些施工场地呀,别搞得尘土飞扬的,跟刮沙尘暴似的!规定他们做好防尘措施,该围起来就围起来。
你说要是走在路上被灰尘呛到,多难受呀!所以一定得把这个管好呀!6. 怎么能让公共设施一直保持完好无损呢?好比爱护自己家里的东西一样。
定期检查和维护,有人破坏了就马上修复。
那些缺胳膊少腿的公共设施看着多扎眼呀,咱可不能让这情况出现啊!7. 加强对商铺招牌的管理好不好?让它们整齐划一,像军队一样排列整齐。
太杂乱无章的招牌看起来多别扭呀!规定好尺寸和样式,让城市的“面子”更好看呀!8. 不能任由那些不文明的行为在城市里泛滥呀,必须得管管啦!就像给调皮的孩子立规矩一样。
看到有人随地吐痰就批评教育,慢慢改变大家的不良习惯。
你想想,如果大家都这么不文明,城市还像个城市吗?9. 要打造一个让大家都骄傲的市容市貌,就得全方位努力呀!卫生、秩序、绿化、文明,一个都不能少!只要大家齐心协力,一定能让我们的城市变得美美的!就这么干,准没错!结论:市容市貌的管理服务需要大家共同努力,从各个方面着手,严格执行各项措施,才能让我们的城市变得更加美丽、整洁、有序。
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
城市建成区的范围由规划部门依法确定。
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开区、园区管委会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结合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公民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文明习惯。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卫生清洁、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及时调查处理举报问题。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市貌管理第九条市政、通讯、供电、园林、环卫等公用设施要保持完好、整洁,产权单位要经常维护,做好日常检查和监管,发生设施丢损或其他危害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修补或恢复。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等公共用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工程建设等临时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城管市容市貌实施方案
城管市容市貌实施方案
城市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窗口,也是一个地方的名片。
市容市貌是城市的面子,直接关系到城市形象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为了改善城市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位,我们制定了城管市容市貌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将加强市容市貌管理力度。
加大对乱堆乱放、乱张贴、乱涂鸦等行
为的整治力度,加强对建筑物、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绿地等市容市貌重点部位的管理和维护,对乱搭乱建、乱倾倒垃圾、乱砍乱伐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提升城市整体环境卫生水平。
其次,我们将加强市容市貌设施建设。
加大对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市容市
貌公共设施的改造和提升力度,提高市容市貌设施的品质和美观度,打造一批具有城市特色和文化内涵的市容市貌景观,提升市民的幸福感和归属感。
另外,我们将加强市容市貌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市容市貌宣传教育活动,
提高市民对市容市貌重要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市容市貌管理规定,培养市民爱护环境、文明行为的良好习惯,推动全社会形成共同关心、共同参与、共同维护市容市貌的良好氛围。
最后,我们将加强市容市貌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市容市貌监督检查机制,加大
对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督导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市容市貌问题,确保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为城市市容市貌的改善提供有力保障。
总之,城市的市容市貌是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
我们将按照这一实施方案,加强市容市貌管理,提升城市品位,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环境,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长远利益做出积极贡献。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建美丽城市!。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正文:----------------------------------------------------------------------------------------------------------------------------------------------------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12月1日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市容,是指城市外观的结合反映,主要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街景、建(构)筑物与附属设施、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户外广告、景观照明、施工现场、城市绿化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者整体景观。
第三条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辖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市、辖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市容的行政执法工作。
实行综合执法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辖市(区)经信、公安、财政、国土、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城乡规划、房管、园林、工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国务院颁发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延安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办法
延安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创建文明、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市容市貌管理,适用本办法。
凡在本市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容市貌是指城市道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工地、公共设施、园林绿地、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等所构成的城市容貌。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市容市貌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考核工作。
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受市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市区市容市貌管理的执法工作。
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按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范围,负责有关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各业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一)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地的市容市貌实施管理,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规划管理;(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和经营性摊点的市容市貌实施监督管理,对户外广告实施登记审查;(三)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工地的市容市貌实施管理;(四)公安交警部门对市区道路交通秩序及车辆、停车场的市容市貌实施监督管理;(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区大气、水域环境质量、城市工业废弃物实施监督管理;(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饮业、公共场所等方面实施卫生监督管理;(七)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的容貌实施管理;(八)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对各自涉及市容市貌的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负有市容市貌协同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担负的市容市貌管理职能,搞好专业管理;不履行职责的,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履行,限期整改。
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
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6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市貌管理第一节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节城市道路及相关公共设施容貌管理第三节车辆及其相关设施容貌管理第四节灯饰设置容貌管理第五节户外广告、标识牌容貌管理第六节园林绿化容貌管理第七节工程施工场地容貌管理第八节环境卫生容貌管理第三章执法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市区、县(区)城市建成区的市容市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市容市貌,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城市道路及相关公共设施,车辆及其相关设施,灯饰,广告设施与标识,园林绿化,施工场地,公共水域及公共空间等构成的城市容貌。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市貌的组织、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容市貌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围,负责有关的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建、规划、交通、水务、商务、卫生计生、人民防空、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文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市貌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考核机制,保障市容市貌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条城市市容市貌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坚持环保、智慧、宜居城市建设相统一原则,科学定位,突出城市地方特色,优化城市空间景观,建立科学完备的基础设施体系、专业服务体系和智慧城管体系,完善城市功能。
第七条市容市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市貌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单位和公民维护市容市貌的意识。
《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篇: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xx省xx市人民政府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xx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忠金二○○六年四月十八日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安徽省城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五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第六条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读报栏、亭棚、休息椅、体育锻炼器材等公共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七条城市主要街道、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物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应科学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开启和关闭景观灯光设施。
第八条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
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广场等)、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
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场地堆放破旧、毁损等影响市容的物品。
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场地晾晒物品。
第十一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二)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三)驶离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六)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第十五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型整洁美观、设置安全适度,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市容市貌管理实施方案
市容市貌管理实施方案市容市貌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城市形象和市民生活质量。
为了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改善市民的生活环境,我们制定了以下市容市貌管理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将加强市容市貌管理的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市容市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任务,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同时,加强对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督导和考核,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其次,我们将加大市容市貌管理的投入力度。
增加市容市貌管理的资金投入,加强对市容市貌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提升城市的整体环境质量。
同时,加强对市容市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引导,提高其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在城市道路和街区环境方面,我们将加强对市容市貌管理的规划和设计。
合理规划城市道路和街区的布局和景观,提升城市的整体美观度和舒适度。
加强对城市绿化、道路清洁、垃圾分类等方面的管理,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和居住环境。
在建筑物和广告牌管理方面,我们将加强对市容市貌管理的监管和治理。
规范城市建筑物的外立面和广告牌的设置,提升城市的整体建筑美观度。
加强对违法建筑和乱贴乱画行为的整治,维护城市的整体环境秩序。
在城市公共设施和市场管理方面,我们将加强对市容市貌管理的服务和保障。
提升城市的公共设施和市场的整体管理水平,改善市民的生活便利度和舒适度。
加强对城市公共卫生、环境卫生和市场秩序的监管,提升城市的整体卫生环境。
最后,我们将加强市容市貌管理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市容市貌管理的宣传和教育,提升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文明素质。
组织开展各类市容市貌管理的志愿者活动,动员广大市民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总之,市容市貌管理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我们将坚决贯彻落实上述实施方案,全面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市民的生活质量,打造宜居宜业的美丽城市。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积极支持和配合我们的工作,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城市环境。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市容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第六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镇容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区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进行划分:(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绿地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五)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七)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市容管理整治方案(四篇)
市容管理整治方案一、综述市容管理是指对城市的公共空间进行有效规划、布局和维护,通过合理的市容管理整治,可以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
本方案旨在全面提升我市的市容管理水平,创建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
二、整治目标1. 提高市区的绿化覆盖率,建设更多的公园绿地和城市林带,增加城市景观品质。
2. 加强对市区建筑物外立面和道路的维护,防止建筑物外立面脱落及道路破损等问题。
3. 加强对正在建设和拆除的建筑物的管理,确保建筑工地的卫生和安全。
4. 提升市区街面的整洁度,加强对垃圾分类处理,减少市容垃圾污染。
5. 加强市区商业广告的管理,规范广告牌设置和内容,提高市容的美观度。
6. 推进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的整治,减少违法停车和道路交通堵塞的问题。
7. 积极利用新技术手段,改善市容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三、整治措施1. 加大绿化建设力度(1)提高绿化设施的覆盖率,增加公园绿地和社区绿地的建设,提升城市绿化品质。
(2)加强城市林带的建设,打造具有特色的城市景观,提供人们休闲娱乐的场所。
(3)推行游园生态化管理模式,加强草坪、花坛和绿地的养护和管理。
2. 加强建筑物外立面和道路的维护(1)建立健全建筑物外立面维护制度,定期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脱落和损坏。
(2)加强对道路路面及路边设施的维护,及时修补和更换破损设施。
3. 加强建筑工地的管理(1)建立健全建筑工地卫生管理制度,对建筑工地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建筑废弃物的处理和清运。
(2)加强建筑工地安全管理,确保工地设施的安全使用,减少工地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 提升市区街面的整洁度(1)加大对市区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力度,提供充足的垃圾箱和分类投放点。
(2)加强对垃圾分类投放行为的宣传和监管,提高市民的垃圾分类意识。
(3)加强对市区道路、街头巷尾的清洁工作,定期清理和清扫,保持市容整洁。
5. 规范市区商业广告的管理(1)建立健全商业广告设置审批制度,规范广告牌的设置位置、数量和尺寸。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建设整洁、文明的现代化省会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物容貌、道路景观、户外广告设置、户外装饰灯等城市容貌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市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的具体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工商、民政、建管、公用、环卫、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市容管理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建筑容貌管理第五条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持其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牌匾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对临街陈旧、破损的房屋、围墙及经批准设置的临时设施,应当按照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定期粉刷、修缮。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堆放杂物和搭建临时棚(屋)。
第七条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的护栏上和外部墙(窗)体上不得吊挂杂物。
不得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
第八条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封闭时,其外沿不得超出建筑物实体,外型、规格、色彩应当保持整齐一致。
封闭前,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须报经所在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所在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临街建筑物二层(含)以上需要搭建遮阳(雨)棚的,其规格、色彩、造型应当与原建筑相协调。
在临街建筑物底层外部安装空调外机,其下沿应当距地面一点八米以上。
第九条在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变更临街门窗,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持位置图、平面设计图、效果图及产权证明材料,属主要道路的,向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属非主要道路的,向所在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市中心区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市中心区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一、整治目标1.道路两侧绿化带整齐划一,树木修剪合理,无乱贴乱画现象。
2.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界限清晰,无占道经营现象。
3.市容市貌整洁,无暴露垃圾、污水横流现象。
4.公共设施完善,如公交站牌、候车亭、公共厕所等。
5.市民文明素质提升,自觉维护市容市貌。
二、整治措施1.绿化提升(1)对道路两侧绿化带进行改造,增加乔灌木、地被植物,提高绿化覆盖率。
(2)定期修剪树木,保持树形美观,避免枝叶遮挡视线。
(3)加强绿化带保洁,及时清理垃圾、杂草。
2.市容整治(1)加强道路两侧环境卫生管理,确保路面整洁。
(2)对乱贴乱画现象进行整治,设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市民参与监督。
(3)对占道经营现象进行整治,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3.公共设施完善(1)优化公交站牌设置,提高候车亭美观度。
(2)提升公共厕所卫生条件,增设第三卫生间。
(3)增设公共座椅、休息区,提高市民出行舒适度。
4.市民素质提升(1)开展市容市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维护市容市貌的意识。
(2)设立志愿服务站点,引导市民参与市容市貌整治。
(3)加强对违反市容市貌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形成震慑作用。
三、整治步骤1.调查研究阶段(1)收集市中心区市容市貌现状资料,分析存在问题。
(2)了解国内外先进市容市貌整治经验,为实施方案提供借鉴。
2.制定方案阶段(1)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制定具体整治方案。
(2)征求相关部门和市民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3.实施阶段(1)按照方案要求,分解任务,明确责任。
(2)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4.监督检查阶段(1)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整治效果。
(2)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巩固整治成果。
四、预期效果1.市中心区市容市貌焕然一新,市民满意度提高。
2.城市形象得到提升,吸引更多投资和游客。
3.市民文明素质提升,社会风气好转。
这个方案的实施,需要我们共同努力,从每一个细节入手,让市中心区焕发出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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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城市管理工作,美化城区环境,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竞争力,加快现代化文明城市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精细化管理城市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市容市貌,是指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集贸市场、施工现场和户外广告、牌匾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的容貌所构成的外部景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建成区、规划控制区,本县建制镇、中心镇。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市貌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坚持城市建设与科学管理并重、部门管理与社会参与互补、从严管理与公共服务兼顾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二章广告牌匾管理
第七条广告牌匾设置标准及要求
(一)门店牌匾设置要求及标准
1、所有门店实行一店一匾,不得设置多余的牌匾。
2、不准设置竖匾或其它影响市容观瞻的广告牌匾。
3、广告牌匾的内容必须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4、同一建筑物牌匾底色与楼体颜色相协调,不得出现较大反差。
5、同一建筑物(含相连接建筑楼体)牌匾规格、尺寸要做到协调统一。
建筑物侧墙、二层与一层之间均不得设置门店牌匾;严禁牌匾重叠设置。
6、牌匾材质应采用铝塑板、亚克力板或彩钢板等高标准安全美观材料,尽可能安装LED等亮化设施。
(二)其它广告设置要求及标准
1、楼顶牌匾必须是霓虹灯形式,或采用金属材料的镂空字体,字体完整,并安装亮化设施。
2、凡在城区内临街悬挂标语的,须经县城建监察大队批准,并规定悬挂时限。
残损和到期的,设置单位应及时摘除。
3、流动广告车单节车体长度不得超过4米,车体后不得拖挂。
4、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和街道树木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各类非法小广告,现有的非法小广告由责任人(设置人或本体物所有权人)全部清除。
第八条设置广告牌匾必须报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未经审批或未按照规定设置广告牌匾的,由监察大队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大型(任意边长超过4米)户外广告牌匾的,由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拆除。
在规定期限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临街悬挂标语或超过悬挂期限未摘除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和张贴标语、广告的,每处处以10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县公安局依法查处。
第三章建筑物和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九条建筑物临街一侧不得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阳台堆放物品不得超出护栏;临街安装空调高度应在2米以上,防盗窗不能超过墙体立面,不得安装遮阳雨棚、晒衣架等附属物;外墙瓷砖脱落的要重新补上,外墙涂层污损、陈旧的必须重新粉刷;临街建筑严禁破墙开店、改建阳台,楼顶加层。
第十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现有户外装修或设施,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按规划逐步改造。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经过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城区内设立车辆冲洗点。
凡需设立冲洗点的,必须报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车辆冲洗点须进院作业,并设沉淀池,冲洗泥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
主次干道临街不得设立废旧物资收购点。
第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两测利用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
进行户外装修,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装修立面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罚款;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物料的,每平方米每天处以50元罚款;城市道路两测沿街建筑物吊挂物品或阳台堆放物品超出护栏的,处以10元以上50以下罚款;擅自在城区内设立车辆冲洗点和废旧物资收购点,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章摊位管理
第十四条摊位管理的标准和要求
1、凡有营业用房的商店,必须坐店经商,物进门、货上架,严禁店外设摊、堆放物品;严禁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严禁用高音喇叭、音响等办法招揽生意;严禁在店面前搭设雨棚、阳棚等。
饮食店不得向街道和公共通道排放油烟、污水。
修理、焊接、餐饮等行业手续齐全后须封闭经营,不准在人行道上自行作业或设置附属物。
2、城市主干路两侧和交通要道禁止开办集贸市场、设置摊点。
其它道路两测开办集贸市场和设置摊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按有关规定审批。
3、所有摊点要按指定地点、指定时间营业。
不得超占、
乱摆、乱移、乱串,摊容要整洁;不得乱搭、乱挂、乱建。
4、城市道路两侧禁止露天屠宰禽畜、烧烤食品。
5、各种摊点的经营者,必须配备必要的垃圾收容器具,负责保持摊点周围卫生清洁,废弃物按时倾倒在指定的垃圾池(点)内。
不得利用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设施摆摊设点或搭建附属物,不得在行道树旁支锅立灶,不得将污物污水倒入树坑绿地,更不得泼入路面。
6、早市、夜市、菜市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路段设置,并严格执行开市、撤市时间。
禁止在非指定地点、路段随意设市设摊;禁止产生的垃圾恣意乱丢、乱堆,乱倒污水杂物。
第十五条县城建监察大队应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巡视,并对主要街道和部位进行定点防控。
对擅自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经营,每次处以50以上100以下罚款;经批准的摊点随意改变经营地点,扩大占地面积或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经营的摊点,处以50元以下罚款;在城市道路两侧露天烧烤食品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元以上100以下罚款;在城市道路两测露天屠宰禽类的,每只处以10以上50元以下罚款;露天屠宰畜类的,每头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在城市道路进行经营性维修、清洗车辆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施工现场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两侧的施工现场,必须按照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和规定标准设置围档。
主干路两侧和繁华地区施工现场的建筑物要随高度设置满围挡。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的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出入口要保持整洁,施工渣土不得在施工场地周围倾倒或堆积,施工中的废水、泥浆不得流出施工现场。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临时设施必须及时拆除。
第十九条在城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各种机动车辆应在交警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不得街道和人行道上影响交通。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不设围挡或不按规定设置围挡的,按应设围挡的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以上50元以下罚款;在城市道路运输液体、易飘撒的散装货物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门前三包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区沿街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即包门前卫生(即不准将垃圾杂物堆放在树下、电杆下、人行道上或店门外,不准随意倒污水);包门前秩序(即包门前及周围环境秩序良好,负责督促门前的自行车、摩托车在线内停放、无乱挂、乱张贴、堆放杂物、店外经营等违章现象);包门前绿化(即包门前行道树、花坛草木的保护,无人为损坏,如有损坏由责任单位负责补偿);
第二十二条“门前三包”工作由县文明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
各有关责任单位、经营门点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建立动态管理档案。
根据责任制度完成情况,评选处文明单位和文明市民,并对落实较差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电视曝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侮辱、殴打市容管理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