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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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大项目库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5]6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19

【实施日期】2015.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5]6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9日

辽宁省重大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抓好重大项目建设,是落实新一轮东北振兴政策、促进辽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建立完善的全省重大项目库,对于加强和规范重大项目的设计、审批、建设和达产达效,提高项目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投资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中的关键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项目库是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依据。重大项目库的建设要坚持科学规划、结构优化、远近结合的总体原则,按照“建设一批、核准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总体要求,实行分级储备、动态管理。

第三条凡向中央申请预算内资金的项目,以及列入年度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从重大项目库中择优选定。

第二章项目入库条件

第四条纳入省级重大项目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专项建设规划,符合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原则上从下类项目中选定:(一)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大项目;

(二)重大产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三)基础设施类重大项目;

(四)区域合作类项目;

(五)其他具备条件的重大项目。

涉密的项目不纳入重大项目库。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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