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损害救济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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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376法治时空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健全与完善生态环境是对人类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必要因素,也是人类得以存在的基础与前提。

破环生态导致的后果,对于个人生产活动和整个生态平衡都会产生巨大危害,故损害赔偿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对于人类生存发展以及生态建设来说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2017年12月印发实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的具体任务与总体要求。

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实现新时代美丽中国的必由之路。

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生态损害赔偿程序由损害赔偿协商程序、诉讼程序及二者之间的衔接机制等构成。

协商程序以环保行政机关和生态环境损害者为主体,以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为重点。

有鉴于此,协商程序就应当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商程序的启动、适用条件、管辖、主体、内容、步骤、期限以及效力等相关事项。

而在诉讼程序中应当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免责事由与生态环境损害证明标准、判决执行等专属于生态环境损害的诉讼规则。

以上两种程序的衔接则应侧重于损害赔偿未能达成协商或虽已协商完毕但赔偿人拒不执行的情形以及有关环保机关与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孰先孰后等起诉顺位的问题,作为润滑机制起重要作用。

当发生环境损害时,有关的索赔权人在进行了初步调查后就能一定程度上判断环境损害程度及可采取的补救措施,在此时生态环境损害权利人就可以启动两种不同的程序,第一是与损害人进行协商,第二是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诉讼。

在一般情况下,协商程序较诉讼程序来说更加及时高效,能够尽快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同时还可以避免诉讼周期过长、举证困难等问题,有鉴于此,环境损害发生时应优先发起协商程序,以较为简易可行的方式解决环境损害问题。

当协商不成或赔偿责任人拒绝履行协议时可以分为几种情况讨论:首先,当协商完成达成了协议而义务人却拒不履行时,此时赔偿权利人就可以根据达成的协议向有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运用强制性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就应明确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在诉讼中直接采信的法律效力。

试析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以广西玉林大气污染损害赔偿案为例

试析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以广西玉林大气污染损害赔偿案为例
保 护局关 于 A、 泥 厂与石 南芒果 场 污染 纠纷 处 B水
理决定书》确定原告因污染损失 18O 元 , 中 , O OO 其
收 稿 日期 :0 6 5 1 2 国家机关及工作 中, 人员职务侵权 、 产品责任 、 高度危险作业 的赔偿责
Ab ta t Th h e e iin i so h g l y t m fe vr n n a n rn e n e d ft r a i h n r i— src e t r e d f e ce ft e l a s e o n i me t l f ig me tr me y o o tlw C i a a e d s c e s o i n
作者简 介: 汪斌 (9 7 , , 1 7 一)男 湖北郧西人 , 博士研究生 。
66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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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侵权 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
通 常认 为 , 国环 境侵 权 民事责任 归责 原则 是 我 无 过失责 任原 则 。这 是从《 民法 通则 》环境 法律 和 , 环 境保 护 司法 实践 总结和 概括 出来 的[ 。但 是 , 1 ] 我
案情 简 介 : 告 石 南 芒 果 场 种 植 的 芒 果 自 原 19 9 4年 5月份开 始 出现黑 斑 , 喷各 种 农 药均 无 效 , 严重 落果 。玉林市 环 保 局 认 定原 告 的芒 果落 果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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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期
20 0 7年 2月
试析我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

以广 西玉 林大气 污 染损 害赔偿 案 为例
R s a c n t e L g l y t m fE v r n n a e e r h o h e a se o n i me t l S o Ifig me tR me y o o tL w nrn e n e d f r a T

论我国环境侵权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侵权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侵权制度的完善摘要《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是法律的“绿化”需求在环境时代的体现,但《侵权责任法》未将生态破坏行为纳入到环境侵权的范围。

本文通过分析扩大环境侵权的调整范围,即将生态破坏行为纳入环境侵权,以便进一步解决解决由环境侵权引发的损害,就首先应明确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上位概念。

关键词环境侵权生态破坏《侵权责任法》作者简介:董双锋,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052-0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八章专门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体现当今社会亟需法律“绿化”,与传统侵权责任法不同,环境污染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形式,其并不以行为违法性作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要件,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实为危险责任)。

许多学者指出未将生态破坏行为纳入到环境侵权之内是《侵权责任法》的失误,环境侵权的客体包括哪些?进一步完善环境侵权责任救济机制需要明确生态破坏能否纳入民事侵权责任调整对象。

一、立法——未将生态破坏纳入环境侵权调整范围目前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将生态破坏列为环境侵权的调整对象,这在很大程度上暴露了我国在环境侵权立法方面的不足。

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大致经历了民刑法沿用、行政管制立法主导和多元因应三大阶段。

在环境民事立法上,主要形成了两种应对思路,一是英美法系的相邻侵害、损害赔偿和禁制令制,二是大陆法系的相邻关系和损害赔偿。

作为改革开放后首批立法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对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并未做出特别规定,1982年制定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和1984年制定的《水污染防治法》开始首先涉及具体污染类型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并为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所确认。

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也做对环境侵权责任做了明确规定,该条款确认环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并规定因环境污染导致的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失责任。

我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及其完善

我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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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是解决 法 律 问题 的必 备 工 具 , 有 限 定 没 严格 的专 门概念 , 们 便 不 能 清楚 和理 性 地 思 考 我 法律 问题[ 。合理 界定 损害 、 1 ] 赔偿 、 环境 损害 赔偿
人 身或财 产 所造 成 的损 失 、 害 或 变 质 。损 害 伤 ] 不 同于 损 失 。损 失 是 指 侵 害 财 产 权 所 造 成 的 后 果_ 。可见 , 害的 范 围大 于损 失 。而赔偿 , 指 3 ] 损 是
关 键 词 : 境 损 害赔 偿 ; 法 体 系 ; 环 立 法律 内容 ; 善 完
中图分 类 号 : 9 2 6 D 2 .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8 1 ( 0 9 0 —0 0 —0 1 0 —8 3 2 0 ) 3 0 1 5
Le i l to n r e to f En io m e t lDa a e S g sa i n a d Pe f c i n o v r n n a m g ’ Co p ns to n Chi a m e a in i n
Ta g Zho g i n n hu
( h n i e st f Po iia ce c n w ,Bejn 0 0 8 C i aUn v r iy o ltc lS in ea d La ii g 1 0 8 )
Ab t a t sr c :Le sa i e ys e n o e o r t e a e i e c m p ns to t nvr n— gil tv s t m a d s m c nc e e l g lr g m s on o e a in o e io m e t ld m a sha e prm a iy e t bls d i i . H o e e n a a ge v i rl s a ihe n Ch na w v r, t e sa i y t m s f r he lgil tve s s e i a fom r e t i hih t r r s m e C lfit m o s m e s i l to nd s m e r g m e r pe f c , n w c he e a e o O3 lc s a ng o tpu a i ns a o e i s

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制度完善

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制度完善

72区域治理RULE OF LAW作者简介:侯丽颖,生于1984年,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

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制度完善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曹县分局法制宣传股 侯丽颖摘要: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本国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本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我国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和制度不断进行完善,但是由于我国自然地理环境差异大,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地区性差异,环境保护理念起步晚,生态环境保护依旧存在诸多问题,面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制度稍显无力,本文围绕以上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可参考意见。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确定;诉讼主体中图分类号:DF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8-0072-0001随着我国进入新时代、新阶段,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进入了更高层次,对生活环境的要求也不断提升。

但是,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上仍存在着漏洞,损害生态环境的事件时有发生,该如何保证被侵害人的利益,谁是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人,环境损害赔偿找不到侵权人要如何应对,都是本文探讨的问题。

一、我国现存环境损害现状(一)造成环境损害原因1.历史原因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为了加快发展不得不牺牲生态利益,保护经济利益,造成了对生态的极大破坏。

虽然我国近几年来紧抓生态环境保护,收益颇丰,但是依旧存在许多历史遗留问题。

2.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近些年来,我国进行了许多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部分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会影响到周边的生态环境,对人民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3.农民的不当生产部分地区的农民、牧民、渔民进行不当生产养殖活动,过度耗费当地的自然资源,不注重保护环境,导致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

(二)环境损害造成的影响生态环境的破坏,首先会制约当地的经济的发展。

第一产业的稳定生产和第三产业对环境的高质量要求都需要当地有良好的生态环境。

其次,生态环境的破坏会影响人民的生命健康,增加患疑难杂症的风险,尤其是患癌症的风险。

最后,当代破坏环境就是在消费后代的生存资源,不利于代际公平。

论如何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论如何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 词 环 境公 益诉讼 中图分 类 号 : 9 5 D 2

环境 法 市 民社会 理论
道德 失 范
法律教 义学 文 章编 号 :0 909 (0 90.4 .2 10 .5220 )1 50 0
但正足这种做法 , 在我国建设法制 国家时, 中国走入了一个误 区:
即先有立法 , 再形成法制 。也就是说 : 中国法律都 是从上 至下 的强制 型的 ; 中国的法大都是从外国 引进 的, 以中国的法逻 辑是从上到 而 所
诉讼 制度 的概 念 、 特点入 手概括 了环境公 益诉 讼制 度 的基础 知识 , 然后 从 市民社会 理论 方面 、 道德 失 范 角度 和 法律教 义 学方
面 着手 , 究 了我 国在 本土上如 何 更经 济、 率的解 决 环境 纠纷 , 研 效 以期在 立足 于本 土资 源, 陈就新 , 以开 拓一 个新 点来研 弃 可 究 如何 完善 我 国的环 境公 益诉 讼制 度 。
点。关注少数人 的声音, 则就是社会 中出现越来越 多的该现象后 , 国 家就会发现这方面 的缺陷 。公众也可 以有 公益 诉讼代表人 向社会提
起 国 家应 当关 注 该 方 面 的 问题 。 国家 在 关 注 该方 面 问题 时 , 不要 当 先 急着 引进 外 国 的成 熟 规 定 , 当先 顺 应 本 土 化 资源 的前 提 下 , 沿 本 应 顺
下 的 , 实这 种 逻 辑 是 反 法 律 生 长 逻 辑 的 。综 上 , 国在 立 法 上 完 善 其 我
文献 标识 码 : A

概 述
所谓环境 公益诉讼 , 就是公 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益, 在环境公 益遭受侵害或 有侵害之虞时, 对侵害环境公益 向法院提起诉讼 的制

环境损害救济制度探讨

环境损害救济制度探讨

环境损害救济制度探讨李丹湘潭大学法学院【摘要】所谓环境损害,系指人为日常的、反复的活动下所产生破坏维持人类健康与安适生活的环境,而间接损害公众之权利或利益或有损害之虞的事实,亦即以环境作为媒介,损害人民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

本文就环境损害救济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环境损害救济一、环境损害救济制度必要性环境损害特性为人为之灾害,并经长期酝酿所产生,故与突发性灾害有异,其次,其系经由多重的媒介体,间接且继续的侵害。

最后,其主体(加害人或被害人)与损害之内容常属多数与不明确。

公害或环境损害事件一旦发生,受害人得向加害人请求民事责任之法律途径,可提出公害纠纷处理,或提起民事诉讼、成立民法上之和解、或在乡镇市调解委员会成立调解。

环境污染之受害人或者不能获得妥适之权利救济,行使自力救济亦有可能,公害纠纷之自力救济,于何等限度内为法律所允许,应视其是否相当于民法上之正当防卫而定。

然而,巨额赔偿每每成为诉求目标,致使企业主投资意愿之低落。

求偿者虽得到巨额赔偿,污染与生活品质低落之事实仍然存在。

亦即。

环境损害最困难之原因,在于经济开发、科技发展及资源利用形态,对于人类之生命、身体、财产及自然生态破坏之现象,已远远超过传统民法体制所规范之民事责任基础架构所能负担。

环境损害问题因其特殊性,系现今社会非常严重之问题。

于世界先进国之中,皆十分注重环境损害问题之处理,因为这一类型事件牵涉到如何设法提升人民日常生活品质的基本问题,如未能处理得当,会影响到整个社会人民之生存环境,更重要的是,由于其不能解决生存上所必要之基本问题,法律将渐被人民所漠视。

要言之,此问题能否解决涉及整个社会生活之根基能否巩固之问题。

对人民因环境损害所受权利侵害之请求权,在比较先进国家已有特别法律规范之法制,此如德国环境损害赔偿法,我们实较为落后,致使受害人民权利无法得到周全保障。

因此如何建立一套因污染所形成对人民损害所可提出赔偿及补偿救济制度的法制为现行环保工作重要之一环。

论环境侵权社会救济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论环境侵权社会救济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的社 会 救 济 制 度 。
[ 关键词 ] 环境侵权 ; 社会救 济 ; 民事救 济 [ 中图分类号] 9 2 6 D 2 . D 2 . ;9 5 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0 2— 9 9 2 1 )0— 0 2— 5 10 3 0 (0 0 1 0 8 0
环境侵 权广 义 上包 括 环 境 污染 和 环境 破 坏 , 本 文所 指 的环 境侵权 是狭 义 的环 境侵 权 即环境 污染 侵 权 。对环境 侵权所 造成 的经济 损失 和人 身损 害的救 济途 径主要有 国家赔 偿 与 行政 救 济 、 统 的 民事 救 传 济和 社会化救 济 三种途 径 。其 中国家赔 偿 与行政 救 济是 以 国家 主管机关 职务 不履 行为 由而 向国家提 出 求 偿 的救济途 径 , 在实践 中适 用 的范围 比较狭 窄 , 其 因此 当前大 多数 的环境侵 害都 寄希望 于通 过 民事 救 济来 实 现 。 环境 侵权 的 民事 救 济 是根 据 《 民法 通 则 》、 环 《 境保 护法 》 《 权 责 任法 》 法 律 , 和 侵 等 因环 境 污染 行 为 给单位 或个人 造成 财产 、 身或精 神损 害 的 , 人 由侵 权行 为人 向被侵 权人 承担 民事责 任的救 济途径 。其 责任 形式 主要包 括 停止 侵 害 、 除 妨 碍 、 除危 险 、 排 消 恢 复原状 、 偿损 失 、 礼道 歉等 。近年来 我 国突发 赔 赔 性重 大环境 污染事 故频频 发生 , 例如 2 1 紫金 山 00年 铜矿 湿法厂 污水池 发生 渗漏 , 污染 汀江 , 造成 大批 养
他相 关规 定 , 同时依 据 民事 责任 基本 理论 , 环境侵权 的 构成要 件应 当 具 备 违 法 行 为 、 害 后 果 、 损 因果 关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目录:一、引言二、背景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性3.1 环境保护的紧迫性3.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进展4.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的修订4.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五、个人观点和理解六、结论七、参考文献一、引言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生态环境的损害却日益严重,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维护生态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我国正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本文将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进展以及个人观点进行全面评估和探讨。

二、背景我国长期以来一直面临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重问题。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愈发严重。

现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责任追究不到位、赔偿标准不合理、司法救济难度大等,难以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绿色发展。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性3.1 环境保护的紧迫性生态环境保护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并成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焦点。

当前,我国正面临着严峻的生态环境挑战,如水资源短缺、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加强环境保护,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更关系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民族的未来。

3.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在现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多方面问题。

责任追究方面不到位。

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很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难以追责。

赔偿标准不合理。

目前赔偿金额有时难以反映环境损害的实际情况,未能起到应有的警示和惩戒作用。

司法救济难度大,民众参与度低也是制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作用的问题。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进展4.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的修订为了解决现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我国于2019年修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

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研究--以《民法典》第1234条的完善为视角

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研究--以《民法典》第1234条的完善为视角

法学研究©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研究—一以《民法典》第1234条的完善为视角徐尚(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237)摘要:《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促进了生态修复法律执行体系的健全,为生态修复提供了民法依据。

该制度借鉴于《行政强制法》上的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体现了私法的公法化倾向,但该制度能否发挥实效,仍值得进一步进行研究。

论文以代修复制度的主体、性质为出发点,剖析代修复制度设立的法律与事实依据,并为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的有效实施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求实现保护生态的目标。

关键词:《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完善路径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21)09-0163-03Research on the substitute repair of ecological environumental damag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improvement of article1234of the“Civil Code”Xu Shang(School of Law,Shandong University,Qingdao,Shandong,266237)Abstract:Article1234of the“Civil Code”stipulates a system for the restora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which promotes the soundness of the law enforcement system for ecological restoration and provides a civil law basis for ecological restoration.This system draws on the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agency performance system in the u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Law”,which embodies the tend­ency of public law of private law,but whether the system can exert its effectiveness is still worthy of further research.Based on the main body and nature of the substitute repair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damage,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legal and factual basis of the substitute repair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damage,and puts forward feasible suggestions for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ubstitute repair,in order to achieve the goal of protecting the ecology.Key words:u Civil Code”;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substitute repair;perfect path《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将原来的“环境污染责任”延展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充分总结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实践成果并将其予以法律化。

浅析我国环境侵权民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浅析我国环境侵权民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浅析我国环境侵权民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伴随而来的环境污染事故也频繁发生。

传统的部门法规在危机面前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缺陷:“环境侵权”概念界定的不全面、环境侵权构成要件在立法上的不统一、对侵权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不明确以及环境侵权在诉讼上的困难等等。

文章主要针对这些问题,说明我国环境侵权民事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从而提出一些完善的决策和建议。

[关键词]环境侵权;违法性要件;因果关系;公益诉讼一、我国环境侵权民事制度的现状环境侵权是环境法和侵权法的交叉领域。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环境侵权民事制度的规定主要分散于《民法通则》、环境基本法与单行法、民事程序法以及《侵权责任法》之中。

首先是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24条和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专门针对环境污染中的民事责任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此后,其他关于环境问题的民事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如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通过、1995年、2000年两次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1996年通过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这些陆续颁布的单行法基本上作了与《环境保护法》相似的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环境民事责任制度体系。

在民事程序法方面的规定主要有: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54、55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同样适用于环境侵权的民事诉讼,以及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3项之规定。

此外,2009年12月26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问题在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作的专章共四条(第65条至68条)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环境民事责任法律体系。

二、我国现行环境侵权民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对“环境侵权”概念的界定问题对于环境侵权,各国都有不同的表述,在日本和其他一些地区通常称之为“公害”,这一概念现也基本为各国所接受。

论我国环境侵害救济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环境侵害救济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民法 的规 定 , 害 者理 应得 到 致 害 者 的补 偿 。 这 种 说 法 充 分 体 受 现 了我 国 民 法精 神 的正 义 性 , 到 了很 多 学 者 的 认 同 。 得 笔 者 通 过 认 真 研 究 和 思 考 , 为环 境 侵 权 学 说 目前 还 存 在 着 以下 三 点 认 局 限 性 , 我 国现 阶段 环境 问 题 的 特 点 及 解 决 办 法 不 相 适 宜 。 与 首 先 , 境 侵 权 说 客观 上 限 制 了致 人 权 利 受损 的 环 境 问题 环
决 策 参 考 I
论 我 国环 境 侵 害救 济 制 度 的缺 陷与 完善
向 前
( . 国政 法 大 学 , 京 10 8 ;. 庆 市 南 川 区环 境 保 护 局 , 庆 4 8 0 ) 1中 北 0 0 8 2重 重 0 4 0
【 摘 要 】 日益严 重的环境侵害 问题 引发 了人们 的高度 重视. .面对环境侵 害, 受害者 通过 各种渠道进行控告和 申 诉, 以期获得救济。但 囿于我 国现有 的相 关法律 制度在 框架设计上存在缺 陷, 受害者往往 无法得 到合 情合理 的救 济, 由此 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问题。 笔者分析 了环境侵害 的涵义及特征 , 揭示 了我国现 阶段的环境侵害状况 , 并对相应的救济 制度

环境侵权说脱胎于 民事侵权 理论 ,认为造成环境 污染 、 导 致 民事主体人身和财产受损 害者 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 补偿受 害 者 的损失 。 显然 , 境侵 权说 强调两个方面 , 环 一方 面客观上存 在 致 害者的环境 行为致 人权利受损 的事实 ; 另一方 面 , 依据我 国


环 境侵 害概 念 的提 出及 界 定
随 着 我 国经 济 快 速 、 入 的发 展 , 深 以及 城 镇 化 突 飞 猛 进 的 扩 张 , 境侵害开始 在各个领域 出现 , 环 已经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造 成 个人 、 集体和 国家利益 的损害 , 有愈演愈烈之势。 并 对于环境侵 害行 为的提法及界定 ,法学界及 环境法工作者们众说 纷纭 , 各 有 侧 重 , 本 上 形 成 了 两 种 学 说 , 是 环 境 侵 权 说 , 是 环 境 侵 基 一 一 害说 。 ( ) 境 侵 权 还 是 环 境 侵 害 一 环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完善路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完善路径

收稿日期:2019-04-06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重大项目“马克思主义视域中的民生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7ZD052)作者简介:卢瑶(1989-),女,湖北孝感人,湖北大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熊友华(1972-),湖北广水人,湖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完善路径卢瑶,熊友华(湖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430062)摘要:人类对生态环境的损害不仅仅对人类的生存发展状态造成巨大威胁,更导致了生态环境的满目疮痍,在此背景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救济的探索前进之路上,对理论基础的奠基尤为重要,唯有理论基础扎实稳固,具体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才能水到渠成。

习近平同志提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环境作为典型的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理论分析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合理的解释和有益的指导。

鉴于生态公共产品的公益性本质及其消费上的特殊属性,生态公共产品的有效分配供给应采用国家主导下社会多元化合作发展模式。

生态公共产品的供给模式实践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能赋予特定主体代表生态公共利益进行索赔的权利,并以此为逻辑起点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框架构建。

国家索赔权与国家监督权的合力运行,是国家主导生态公共产品供给的体现,是生态环境利益得以维护的重要保障;国家统筹规划生态公共产品的供给,还应该组织规划与其他主体进行联合、对供给方式进行引导和控制,让多元生态主体参与到具体过程中并逐步提高生态意识,力求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生态公共产品。

关键词:生态公共产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19)05-0131-08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要求在7个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改革试点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路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路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路径摘要:生态用地理应被纳入“多规合一”后的国土空间规划,从而得到保护。

但是,对生态用地保护加以规定的文件都未对生态用地予以界定。

学术界对生态用地未形成统一的概念,这无疑对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生态用地保护制度的构建造成了障碍。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对生态用地的认识不到位,被认定的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过于宽泛。

为此,有必要从法律层面对生态用地作出清晰的界定,为国土空间立法中的生态用地术语的选择提供支撑。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路径引言随着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党中央在十八大报告中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一路向好,取得相当成就,但环境损害现象依然存在。

为回应环境保护制度的现实需要,切实落实“损害担责”原则,建设生态文明大国,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首次提及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磋商制度,将其与诉讼并列平行,标志着我国保护环境理念由停止污染向损害弥补的转变。

2017年12月两办又联合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律定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用来论证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索赔正当性的依据。

从最高法2016年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可知官方认为政府索赔权源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政府基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具有索赔权的逻辑是国家依2018年《宪法》第9条享有自然资源所有权并授权政府行使,政府在自然资源受到损害时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向责任人索赔。

然而学界认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存在以下漏洞:一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私权属性与生态环境利益的公益属性不符;二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强调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救济的是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三是自然资源损害难以涵盖生态环境损害;四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对象不能涵盖集体所有以及空气等所有权属性不明的自然资源。

论我国环境侵权非诉讼救济现状及其完善

论我国环境侵权非诉讼救济现状及其完善

据 一 定 的社 会 规 范 ( 括 道 德 规 范 和 法 律 规 范 ) 间 调处 . 包 居 促 使 双方 相 互 谅 解 , 成 合 意 。 达 解决 纠 纷 。 民 间调 解 主 要包 括 纯 粹 的 民 间 人 士 出 面进 行 的 调 解 和 人 民调 解 委 员 会 进 行 的 调 解。 民间 调解 与诉 讼 相 比具 有 责 任 形 式 、 用 手 段 的 灵活 多 样 运 的特 点 ,运 用 民间 调解 对 于 减少 环境 纠纷 的行 政处 理 和 民事
纠 纷解 决 方 式 。
诉讼 , 防止 矛 盾 的激 化 , 迅速 解 决 矛盾 , 便群 众 , 轻行 政 机 方 减 关 和 司法 机 关 的 负 担 , 有 积 极 作 用 。④ 都
3 仲裁 .
我 国《 仲裁 法 》 定 ,平 等 主 体 的 公 民 、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规 “ 法 之 间 发 生 的合 同 纠纷 和其 他 财 产 权 益 纠 纷 , 以仲 裁 ” 对 于 可 。 环 境 纠 纷 的 仲 裁 , 国 既 无 专 门 的 环 境 仲裁 机 构 , 无 专 门 的 中 亦 环 境 仲 裁 法规 , 实 践 中 , 国仲 裁 的 适 用 上 主要 局 限 于 劳 动 在 我 纠纷 和 商 事 纠纷 ,有 明确 规 定 可 以适 用 环 境 仲裁 的 只有 海 洋 环 境 污染 纠纷 , 境 纠 纷 的 仲裁 解 决 甚 为少 见 。 环
行 政处 理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依 照 法 律 授 权 。对 平 等 主 体 之 间 发 生 的 、 与行 政 管 理 活 动 密 切 相 关 的 或 者 特定 的 民事 纠纷 进 行 审 查并 作 出处 理 的程 序 或 方 式 。 政处 理 包 括 两 种 , 行 即行 政 调 解 和行 政裁 决 , 实 践 中 , 政 处 理 发 挥着 重 要 的 作 用 。 在 行

我国环境侵权损害救济制度完善思考

我国环境侵权损害救济制度完善思考
经快 要 死亡 了” J 。
体例下 , 商业保 险法是 民事特别 法的重要组 成部 分) 作 用 之延伸 , 但 保 险 原理 与 公 害特 性 间 存 有 矛
盾 。因 为就污染 现 象而 言 , 工 业生 产必 然带 来污 染
基 于 环境 责 任 保 险对 环境 侵 权 受 害者 的救济 优势, 曾有外 国学 者 提 出 了一个 大 胆 的 制 度构 想 , 呼吁建 立一个 由环境 责 任 保 险 和社 会 保 险 合 二 为
补 偿 制 度
关键词 : 环境侵权 ; 损 害赔偿 ; 排 除危害; 环境责任保险 ; 环境社会保 障 ; 环境侵权行政补偿 中图分类号 : 1 ) 9 2 2; D 9 0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0— 5 0 9 9 ( 2 0 1 3 ) 0 6— 0 0 9 1— 0 7

( 零 污染 事 实 上并 不 可 能 实现 ) , 其 损 害 结 果 的 发
生具 有确 定性 , 而保 险所 保之 危 险为不 确定 之风 险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8— 2 6
的综 合性 的人 身伤 害救济 系统 。但 时至今 日, 尚
基金项 目: 贵州大 学文 科 重 点学 科及 特 色 学 科 重 大科 研 项 目“ 环 境 侵 权 损 害赔 偿 救 济 制度 体 系 化研 究”[ 项 目编 号 : G D Z T 2 0 1 1 0 0 2 ] 及贵州省哲学社科规 划项 目“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制度体 系化研究” [ 项 目编 号: 1 2 G Z Y B 0 4 ] 阶
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 方 印( 1 9 6 9一) , 男, 贵州瓮安人 , 教授 , 硕士生导 师。 李明刚( 1 9 7 5一) , 男, 贵州清镇人 , 法律硕 士, 清镇市人 民法院 审判 员、 卫城 人民法庭 副庭 长。

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楚健黄金菊福州大学法学院【摘要】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也日益突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亟待完善。

本文从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找出该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环境侵权责任保险保险模式保险范围近年来,一系列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相继出现,造成了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损害。

企业在面对巨额的环境损害赔偿时难以承受,而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它通过适当转移和分散企业风险,及时救济受害人,维护社会稳定。

一、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内涵环境侵权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环境污染而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环境侵权责任保险是以“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即以被保险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同时,环境侵权责任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被保险人通过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以达到对这种消极损害进行填补的目的。

二、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

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立法的现状来看,我国只在一些法律中有部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主要有《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规定了特定行业要强制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从我国现有的保险业务来看,20世纪90年代初,保险公司和当地环保部门合作推出过污染责任保险。

并进行过环境责任保险的试点,后来都处于停顿状态。

2008年,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局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

在污染事故发生率高的行业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一些进展。

2.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自愿为主,保险缺乏强制性;现阶段,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多属于企业自愿投保,由于环境污染具有外部不经济性的特性,企业为追求最大利润,不愿将环境成本纳入其成本范畴,因此,企业大多都不愿购买环境侵权责任保险。

论环境侵权之司法救济

论环境侵权之司法救济

论环境侵权之司法救济作者:程慧芬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5期【摘要】与环境有关的侵权行为的司法救济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作为环境侵权救济主要途径的司法救济对世界环境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而我国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现状却不容乐观,这主要受到了我国特殊国情的影响。

本文将从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概述、造成环境侵权司法救济困境的原因分析、对完善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建议来进行论述。

【关键词】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环境法制一、环境侵权及其司法救济概述环境侵权是因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活、生产和一些深层次原因,导致我们生活的生态环境受到不同层次的破坏,也因此对其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及其他重要权利造成损害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环境侵权救济是指受害人在其人格权、财产权或环境权益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而遭受危害时,通过司法、行政乃至私力救济途径实现危害的排除。

基于环境侵权主体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侵害时间的反复性等特点,致使私力救济常常起不到很好的作用。

相比较而言,公力救济则起着重要作用。

二、环境侵权司法救济困境的原因分析(一)环境法治建设滞后阻碍了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发展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许多关于环境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环境侵权救济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环境保护缺失的并不是只有制度,还有就是缺少环境法律制度发挥作用的环境,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落后已是严重阻碍了环境侵权案件的司法救济的运作。

其中,公民环境权的缺失则是导致环境法治建设滞后的众多原因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中在环境立法方面,忽视公民的重要权利。

这样一来,导致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成为了硬邦邦的条文。

[2]在此基础上的环境司法救济也就缺乏了对社会的适应性,难以对环境侵权起到有效的作用。

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重点强调的是公众的环保义务,公众没有要求建设美好环境的权利基础,导致了环境法实施的效果只是用来表达政府的主观意愿,公众不能根据环境法律法规赋予的合法环境权利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论我国企业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企业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的构建

由安庆博瑞 电源有 限公 司非法生产 , 县有关部门违 规 审批 、 监管 不力 , 评单 位造 假等 因素 所致 。 环 怀宁 “ 血铅 事 件 ” 示 我 们 : 业 和政 府 应 当 认 提 企
识 到其所 肩 负 的“ 环境 责任” 重大 , 何环境 污染 问题 任 都可 能给人们 的人 身 财产 和生 态 环境 造 成重 大 的影 响 。因此 , 需要企 业加强环保 意识 , 重视环 境责 任 ; 政 府需 加强其监督 审核职能 , 避免污染 的再次发生 。
的社会救济 , 加强企业环境责任 , 对保护生态环境 , 维护公 民的合法权益 , 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
重要意义。现阶段我国环境侵权 的救济手段存在诸多问题 , 立法不健全 , 政府监督不力 , 企业 自身 对环境责任的认识和社会舆论、 公众方面参与 的不足都给环境侵权 的救济带来障碍。鉴于此 , 需要
据 国家环保 总局统计 , 国 8 %的污 染 物 都 是 由企 我 0 业排放的 , 其 是煤炭、 纸、 工、 尤 造 化 印染 、 织 、 纺 冶 金、 建材 等行业 。因此 , 企业 已成 为我 国环 境侵权 的 微观 主体 。与 一般 的侵 权 行 为 相 比, 境 侵权 行 为 环 具有 其特殊 性 。理 论界 普遍 承认 的有 如 主体 的不平 等性 、 害方式 的间接 性 以及 侵 害 状 态 的反 复性 和 侵 潜在 性等 , 环境 侵权 受 害人 的人 身 财 产 遭受 损 失 在 的同 时 , 也带来 社 会治 理环 境成 本等 问题 , 如果 仅 以
作者简介 : 孙昌兴(92 )男 , 15 一 , 安徽和 县人 , 副教授 , 从事 民商法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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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国环境 侵权救济 的现状及存在 的 问题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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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损害救济体制中的法律问题
(一)政府的原告资格
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认为,国家作为主权者和财产所有者,其身份既是分离的又是相互影响的,与自然人和法人不同,国家有其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成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寻求民事救济在理论上已经没有障碍。因此,信宜市政府有权针对国有财产所受损害要求紫金矿业进行财产损害赔偿的。
(二)环境公益诉讼救济机制
针对目前我国各地由于环境损害引发的环境公益诉讼,迫切要求我国尽快在相关法律制度中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损害从根本上来说是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的损害,为此一些国家相继在相应的法律中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无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直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期望达到监督经营者和政府遵守法律的目的。与民事诉讼相比较,世界各国的法律在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方面的要求显然要宽松得多。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赋予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对我国来说,当务之急是要在相关的法律制度中逐步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使我国的环境损害救济制度逐步完善,也使我国的环境损害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反复调研论证基础上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就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在立法审议过程中,许多常委认为此条款过于原则,没有操作性。应当先构建公益诉讼的平台,接下来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操作性问题。
四、环境损害法律救济机制的完善
(一)民事诉讼救济机制
环境损害的民事法律救济问题,本质上属于环境公共利益的私法救济问题。在环境损害的范围界定上,我国关于环境污染损害的界定借鉴了欧盟的环境污染的概念。与提起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诉讼不同,信宜市政府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际上是依照法定委托代表国家及其背后的社会公众行使诉讼请求权,在原告资格的认定上,依照最高院的复函应当成为适格的原告。信宜市政府的此举也是克服环境损害民事诉讼中无适格原告的诉讼障碍的一个有益尝试,并为其他领域的环境损害民事法律救济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范本。当前,根据环境保护的公益性以及环境损害的社会性特征,应当赋予政府及其相关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民事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使环境损害得到应有的民事救济,使污染企业承担相应的成本。
论我国环境损害救济制度的完善
摘 要:环境问题引发的诉讼解决方式仅限于人身和财产损害、生态损害的民事救济手段,在相关的环境公益诉讼中政府能否提起诉讼、政府原告资格的认定以及政府在环境损害中的法律责任等相关的行政诉讼问题却较少涉及;实践中可以借鉴欧盟和美国的环境损害救济机制,分别从私益和公益的角度出发提出适合我国民事和行政相结合的环境损害诉讼机制、环境公益诉讼机制以及环境责任社会化机制。
(二)政府能否做为公益诉讼的原告
1、“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相关的环境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2、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近几年,我国的法律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各方面的法律制度在逐步完善,但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进展缓慢。然而在以往的环境污染事件中,典型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一般是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如,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人民检察院诉金鑫化工厂污染环境纠纷案。
(三)政府在环பைடு நூலகம்保护中的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虽然许多学者对其存在不同的观点,然而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经济的高速发展往往导致环境的恶化。地方的经济发展是考量地方官员政绩的主要指标,许多地方的领导退休后直接进入当地的企业部门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当地经济的发展,没有严格执法,甚至以权代法,使政府成为许多污染企业的“保护伞”。应当明确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在环境损害事件中承担具体责任、责任类型,促使政府发挥其在环境保护中应当发挥的作用,使环境指标成为政府官员政绩考核的主要指标。
(三)环境责任社会化机制
在一些经营性活动引发的环境损害中,环境损害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比其他行业引发的环境损害更为严重,按照法律规定经营者所承担的赔偿数额超过其支付能力的几倍,这会让经营者不堪重负。我国在环境损害的救济制度方面,有必要借鉴国外的责任保险制度、赔偿基金制度、财务保证制度等,逐步完善我国的环境损害救济制度。
关键词:环境损害;环境救济;公益诉讼;环境责任
一、环境损害救济的理论
(一)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民事法律救济措施
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发生以后,如何运用民事救济程序解决污染事故造成的环境损害的赔偿问题,成为当地村民和政府首先考虑的法律救济手段。诉讼作为法律的最后救济手段,对于解决当地村民的人身和财产损失问题,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法律救济作用和社会功能。
三、国内有关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立法及评述
首先,关于环境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条文中并未做出规定,学界经常使用“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这两个概念加以代替,有时在某些领域又通用。立法上仅在环保部通过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中对环境污染损害加以界定。总之,在现行环境保护领域,关于“环境损害”这一概念缺乏统一性和系统性。其次,现行环境法体系没有规定有效的预防和补救环境损害的途径和方式。仅通过环境侵权行为对以环境为媒介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提供救济,民事方面的立法往往以人身和私有财产即以私益保护为主,不利于对环境损害的救济。
关于人员伤亡的人身损害,房屋等私有财产的损害,是特定的多数人的损害,属于传统民法所调整的领域,是特定人的环境侵权行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侵权的规定,既可提起单独诉讼,也可提起集团诉讼或共同诉讼。政府能否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呢?毕竟由当地村民提起的环境诉讼,因其专业性质较强,证据提取的复杂性较大,很难去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害,也很难对环境损害提供有效的救济。
(二)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法律救济措施
传统私法视域下,民法仅对传统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损害加以救济,而将“自然生态环境视为人身、财产权利损害的媒介而非民事法律保护和救济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难以对生态环境损害提供有效的救济,体现在民事诉讼方面,“作为私法主体的自然人难以获得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更无法申请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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