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福州左海学校2017年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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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福州市部分民办(私立)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福州市部分民办(私立)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福州市部分民办(私立)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0.07.28
•【字号】闽价[2000]费字282号
•【施行日期】200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福州市部分民办(私
立)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0]费字282号2000年7月28日)
福州市物委、财政局、教委:
你们上报的《关于调整我市部分民办(私立)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榕价费字(2000)44号)收悉。

考虑到你市私立黎明学校、华伦中学、英华英语学校等民办(私立)学校办学条件较好,成本费用较高的实际,为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你市黎明学校、华伦中学、英华英语学校的学费最高收费标准调整为6000元/生.学年(含讲义费),原则上初中收费标准应低于高中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市审核。

代办费根据“按实发生、多还少补、及时结算、不得盈利”的原则向学生收取,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上述收费标准从2000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同时应严格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规定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华福苑和左海御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闽价[2000]房字432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华福苑和左海御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闽价[2000]房字432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华福苑和左海御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华福苑和左海御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闽价[2000]房字432号2000年11月15日)福建嘉信置业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福建嘉信置业有限公司收费项目及标准范围的申请报告》收悉。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省物委《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2000)房字40号)规定,经考核,对你公司管理的华福苑和左海御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一)综合管理服务费:1、华福苑:收费等级为二级,具体收费标准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为1元,住宅改作写字间的每月每平方米为2元,商场等营业场所的每月每平方米为3元。

2、左海御园:收费等级为二级,具体收费标准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为1.30元,住宅改作写字间的每月每平方米为2.60元。

(二)停车管理费:华福苑停放在院内停车场的汽车每月每辆为60元,摩托车每月每辆为20元;私家车库有停放汽车的每月每辆为20元。

左海御园外来车辆临时停放的:汽车每辆次为3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5元,摩托车每辆次为0.5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1元,自行车每辆次为0.2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0.50元。

(三)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水电周转金按省物委闽价(2000)房字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你公司应提供如下管理服务项目,才能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1、小区24小时安全保卫和消防监督工作;2、小区公共环境卫生保洁以及垃圾清运工作;3、小区的公共设备包括供变电系统、上下水管道系统、安全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梯等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并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4、保持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及一切附属设施完整无损,并对小区住户的二次装修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5、小区内的绿化管理维护工作;6、小区范围内的交通秩序管理工作;7、代收代缴水电费以及报刊、信件等的代收发工作;8、代表业主协调解决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公共事务以及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应提供的其他管理服务项目。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补齐民生短板的意见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补齐民生短板的意见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补齐民生短板的意见【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榕发改价格[2017]203号【发布部门】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10.27【实施日期】2017.10.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补齐民生短板的意见(榕发改价格〔2017〕203号)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州市委第十一届五次全会关于加快社会事业发展补齐民生短板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价格机制作用,推进我市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补齐民生短板的意见》(闽价综〔2017〕229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一)支持幼儿园发展。

将现行公办幼儿园委托定价管理方式改为授权定价管理方式,授权县(市、区)及以下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由县(市、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取消现行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最高限价管理政策,提高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缩小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差距,支持各地公办幼儿园发展。

严格落实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用电、用水、用气同价政策。

(二)进一步放开民办学历教育收费。

从2017年秋季起,民办本科高校(不含独立学院)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从2018年秋季起,民办中、高职(含民办技工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促进养老事业发展(三)健全完善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机制。

除对公建公营养老机构的基本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外,对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协议定价。

(四)严格落实支持性价费政策。

所有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或光缆电视材料和安装工程建设费、基本收视维护费、主终端基本型机顶盒收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福州左海学校收费标准的函-榕发改价格〔2021〕65号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福州左海学校收费标准的函-榕发改价格〔2021〕65号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福州左海学校收费标准的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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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福州左海学校收费标准的函
榕发改价格〔2021〕65号
福州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福州左海学校申请调整收费标准的函》(榕教函[2021]199)收悉。

根据《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考虑成本监审及学校办学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福州左海学校自2021年秋季新生入学起学费收费标准为初中18000元/生·学年,高中20000元/生·学年。

福州左海学校应规范收费行为,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其他有关事项严格按《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执行。

本函自2021年秋季入学起执行,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收取,有效期3年。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
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1.10
•【字号】闽价服[2014]7号
•【施行日期】2014.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的通

(闽价服〔2014〕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我局对历年来省物价局(含原省物价委员会)制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废止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月10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福建省定价目录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管道燃气通过跨设区市管道销售给城市燃气公司、燃气电厂的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车用气除外)授权市、县人民政府2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跨县(市、区)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来水价格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辖区内农村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4交通运输车辆通行费政府还贷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建主管部门4交通运输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运、行李运价率和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省价格主管部门道路客运价格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竞争程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放开政府定价管理的具体道路班车客运线路本省内市、县、区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毗邻区域间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涉及市民基本需求的城市公交(含地铁等轨道交通、轮渡)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网络预约出租车运价除外交通运输相关服务收费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具有垄断性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汽车客运场站提供的车辆站务和旅客站务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5教育公办学历教育收费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省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历教育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5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独立学院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由设区市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办幼儿园教育收费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我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6医疗养老省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新增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内省级以下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资并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7殡葬服务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收费等四项殡葬基本服务;遗体寄存(冷藏超过72小时)、吊唁设施及设备租用等两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墓穴租用、建墓工料、安葬、护墓管理等四项收费公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殡葬基本服务中单一开展骨灰寄存业务的除外8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渣土、餐厨垃圾等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作为生活垃圾管理的固体废物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9文化旅游有线电视收视基本维护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共体育服务收费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景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鼓浪屿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管理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3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2A(含2A)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在榕省属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定价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辖区内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1重要专业服务司法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包括部分司法鉴定、律师服务、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定价范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代理综合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林业中介服务、道路(除高速公路外)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重要专业服务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建设工程、节能环保类权益、矿业权、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粮食、农副产品等专业批发市场和省级以外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高速公路不停车电子标签、加油IC卡、闽通卡、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等全省范围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公交、地铁IC卡等辖区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电、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收费标准;部分供用电服务收费标准11重要专业服务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水、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说明:一、列入本目录定价项目的定价形式包括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制定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价成〔2014〕383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价成〔2014〕383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价成〔2014〕383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高中教育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2014年12月10日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全省范围内的高中教育收费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基础上,核定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同类学校生均教育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高中教育收费标准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2017年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

2017年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

2017年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二)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对象备注“校园一卡通”工本费每张20元首张免费,丢失补办时收费体检费每人每次50元军训服装费每人每套94元2017级新生,不包括2017级专升本新生招标价普通本专科教材费每人每年400元2014-2016级学生据实结算,毕业时多退少补普通本专科教材费每人每年1200元2017级本科学生据实结算,毕业时多退少补普通本专科教材费每人每年800元2017级专科、专升本学生据实结算,毕业时多退少补公寓用品费每人每套528元主校区、东校区招标价498元南校区学费每生每年4500元地理科学学费每生每年4500元教育学学费每生每年4500元物理学学费每生每年4500元学前教育学费每生每年5000元体育教育学费每生每年7000元美术学学费每生每年7000元音乐学学费每生每年7000元舞蹈编导学费每生每年4500元会计学学费每生每年4500元旅游管理学费每生每年4500元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学费每生每年4300元法学学费每生每年4500元数学与应用数学学费每生每年4500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费每生每年4500元化学学费每生每年4500元生物科学学费每生每年4500元心理学学费每生每年4500元财务管理学费每生每年4500元工商管理学费每生每年5000元英语学费每生每年4300元历史学根据晋价费字(2015)223号文件和招生指南公示。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督电话:12358忻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制 投诉电话:************,3339056学费 每生每年 4300元 思想政治教育 学费 每生每年 4300元 行政管理 学费 每生每年 4300元 汉语言文学 学费 每生每年 4500元 市场营销 学费 每生每年 4500元 通信工程 学费 每生每年 4500元 网络工程 学费 每生每年 4300元 秘书学 学费 每生每年 4500元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 学费 每生每年 7000元 书法学 学费 每生每年 4500元 应用化学 学费 每生每年 4500元 生物技术 学费 每生每年 4500元 科学教育 学费 每生每年 5000元 翻译学费 每生每年 5000元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学费 每生每年 4500元 审计学 学费 每生每年 4500元 酒店管理 学费每生每年4500元小学教育。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7.12.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
正文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州市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
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告
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4号)精神,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建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价服[2017]320号),现将《福州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福州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原公布的市级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单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国家和省政策有变化的,依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附件:1.福州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福州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福州市物价局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1
福州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注:我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请单项目共计10类15项,其中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2项
附件2
福州市县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注:各县(市)的具体项目内容由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核定福州高级中学、福州外国语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核定福州高级中学、福州外国语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核定福州高级中学、福州外国语中学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费[2007]32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7.08.20
【实施日期】2007.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核定福州高级中学、福州外国语中学中外合作办学
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闽价费〔2007〕326号 2007年8月20日)
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你市《关于核定福州高级中学中新实验班学费标
1 / 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7)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7)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2017)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2017]5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闽政〔2017〕5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福建省定价目录
定价
序号
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项目
1管道燃气。

福建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闽价费[2006]288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价费〔2006〕288号)各市、县(区)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属民办高校: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今年3月制定印发了《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2006]费15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将会对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维护民办学校收费的基本稳定,确保今年秋季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对原先已进行审批或按《实施细则》实施前的管理形式由民办学校自行制定并报备的收费标准,今年暂不作调整,仍按《收费许可证》确定的收费标准实施收费,以保持稳定。

二、对2006年新开办的民办学校,其收费标准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三、从2007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各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一律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对不高于同类别、同层次公办学校标准收费按规定实行备案制的民办学校,其收费标准应在2006年10月30日前按类别、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报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收费标准实行审批制的民办学校,应在2006年10月30日前提出学费、住宿费标准的书面申请,连同学校三年来的办学成本等有关材料,按类别、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报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由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于2006年12月31日前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7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费项目的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7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费项目的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7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
费项目的补充通告(四)
【法规类别】经常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榕发改价格[2017]96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7.05.24
【实施日期】2017.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7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费项目的补充通告(四)
(榕发改价格〔2017〕96号)
根据《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贯彻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榕价费〔2015〕12号)要求,现将2017年福州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费项目予以补充公布。

未经公布的收费单位均无权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特此通告。

福州市物价局
2017年5月24日
附件:2017年福州市本级第四批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项目。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超德中学收费标准的函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超德中学收费标准的函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超德中学收费标准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3.04.28
•【字号】榕价费[2013]20号
•【施行日期】2013.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超德中学收费标准的函
(榕价费〔2013〕20号)
市教育局: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费〔2013〕41号)精神及你局《关于福州超德高级中学申请审核收费标准的函》(榕教财〔2013〕42号),考虑该校办学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核定福州超德中学初中学费自2013年秋季起标准为6000元/年生,试行期2年。

其他收费仍按原标准执行,即高中学费8000元/年生,住宿费1000元/年生。

代办费必须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多退少补、不得营利”的原则执行。

福州超德中学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凭《收费许可证》向财政主管部门审领收费票据。

同时必须认真实施收费公示制度。

除公示的收费(学费、住宿费、代办费)外,对入学后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其他事项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福州市物价局2013年4月28日。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7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的通告(二)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7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的通告(二)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7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的通
告(二)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部门】福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7.04.25
【实施日期】2017.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7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的通告(二)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现将福州市本级2017年有资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予以补充公布,未经公布的单位均无权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特此通告
附件:福州市本级2017年有资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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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核定福州三中、福州八中中外合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核定福州三中、福州八中中外合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核定福州三中、福州八中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费[2007]32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7.08.20
【实施日期】2007.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核定福州三中、福州八中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问
题的批复
(闽价费〔2007〕325号 2007年8月20日)
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你市《关于要求正式核定福州三中、福州八中中外合作办学实验班收费标准的请示》(榕教财[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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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核定福州市第二技工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榕价费[2003]74号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核定福州市第二技工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榕价费[2003]74号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核定福州市第二技工学校学生公寓收费
标准的通知
正文:
----------------------------------------------------------------------------------------------------------------------------------------------------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核定福州市
第二技工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
(榕价费[2003]74号2003年8月4日)
福清市物价局、福清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福州市第二技工学校公寓收费标准的报告》(融价字(2003)第50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价(1999)费字358号)的规定,核定福州市第二技工学校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90元。

本通知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至2005年8月31日,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窗口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结束——。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福州左海学校(金阵路校区)2019年小学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福州左海学校(金阵路校区)2019年小学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福州左海学校(金阵路校区)2019年小学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7.25
•【字号】榕发改收费〔2019〕42号
•【施行日期】2019.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价格
正文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福州左海学校(金阵路校区)2019年小学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榕发改收费〔2019〕42号
福州左海学校: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及你校《关于福州左海学校小学收费的请示报告》(榕左海[2019]07号),鉴于你校今年秋季在仓山区金阵路新投建一校区,经成本调查测算,制定你校(金阵路校区)2019年秋季新生起小学学费标准为16000元/年生。

你校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向社会公开
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除公示的收费(学费、住宿费、代办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其他有关事项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的《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以上通知自2019年秋季新生起执行,有效期3年。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25日。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核定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核定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核定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3.08.28
•【字号】榕价费[2003]83号
•【施行日期】2003.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核定福建农业职业
技术学院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
(榕价费[2003]83号2003年8月28日)
福清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申请核定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报告》(融价字(2003)第52号)悉。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为改善学生住宿条件,新改建2座学生公寓,每套均配备单独卫生间、大阳台、洗衣槽、书桌椅、衣柜、书架、个人床、电脑桌、淋浴设备、电话、电风扇等设备。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大中专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闽价(1999)费字358号),核定新建4号、改建5号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100元/年·生。

上述收费自2003年9月1日起至2004年8月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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