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名称既是商标侵权也是不正当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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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名称既是商标侵权也

是不正当竞争-

日本HOYA株式会社在中国注册了“豪雅”中文文字商标,使用于第9类镜片等商品。豪雅(广州)公司是HOYA株式会社在中国投资的企业,其独占使用“豪雅”商标。上海豪雅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豪雅公司)生产销售的“1.56加硬加膜树脂镜片”包装袋上多处出现不同的字体“上海·豪雅光学”字样,并且在包装袋背面的最下方还印有“上海豪雅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出品”的字样。对此,豪雅(广州)诉诸法院要求上海豪雅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上海豪雅公司在其产品的包装袋上印有“上海·豪雅光学”字样的行为,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HOYA株式会社及豪雅(广州)公司与上海豪雅公司之间的关系产生误认,构成对“豪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鉴于"豪雅“作为镜片类商品商标的注册、使用时间长短及其显著与知名的程度,鉴于”豪雅“商标注册人HOYA株式会社及”豪雅“商标独占被许可人豪雅(广州)公司的经营规模,经营光学眼镜的上海豪雅公司将”豪雅“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其主观意图明显是不正当地利用”豪雅“商标的商业信誉推销自己的商品。上海豪雅公司将”豪雅“字样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予以禁止。

中国知识产权报·晓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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