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继续开展“老年宜居社区”市级配送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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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鼓励社区设立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鼓励社区设立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鼓励社区设立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8.04.02•【字号】沪民福发〔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鼓励社区设立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的通知沪民福发〔2008〕12号各区县民政局: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落实2008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沪民福发〔2008〕5号)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化发展,逐步满足本市老年人助餐服务的需求,现就鼓励社区设立老年人助餐服务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是指以社区为主导,为社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制、外送、集中用餐等服务的场所(以下简称“助餐服务点”)。

通过鼓励社区设立老年人助餐服务点,重点帮助解决本市高龄、独居、纯老家庭以及生活需要照料的老年群体的日常用餐难问题,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2008年,本市将设立200个助餐服务点列入了市政府实事。

根据各区县区域实际情况、老年人口密度和老年人助餐需求,实事项目任务已作了分解安排(任务分解表见附件一),重点鼓励助餐需求较为集中的中心城区推进助餐服务点的设立,切实提高本市养老服务的供给能力。

二、功能分类助餐服务点按功能、规模与服务提供能力,分为综合型助餐服务点与单一型助餐服务点。

(一)综合型助餐服务点:集膳食加工配制、外送及集中用餐等功能为一体,配送餐能力在150客/餐以上的为综合型助餐服务点。

其中,具备配送餐能力500客/餐以上,并同时承担2个以上助餐服务点膳食配送的为综合型助餐服务示范点。

(二)单一型助餐服务点:具备膳食加工配制、外送、集中用餐等功能之一或之二,供餐能力不低于50客/餐。

三、设立条件助餐服务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由本市依法成立的组织设立;2、在无污染、无危害的安全区域内;3、固定的膳食加工配制、外送、集中用餐场所(应能容纳20名以上老年人同时就餐);4、必要的膳食加工配制、外送、用餐设备;5、必要的管理、服务人员(持健康证上岗);6、一定的服务提供能力;7、用餐场所及环境无障碍;8、符合其它相关规定。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社区开展老年社会工作服务试点项目的通知-沪民社工发〔2016〕6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社区开展老年社会工作服务试点项目的通知-沪民社工发〔2016〕6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社区开展老年社会工作服务试点项目的通知正文:----------------------------------------------------------------------------------------------------------------------------------------------------关于在社区开展老年社会工作服务试点项目的通知沪民社工发〔2016〕6号徐汇区民政局、静安区民政局、奉贤区民政局:为完善社区为老服务体系,满足社区老年人多元需求,决定在徐汇区、静安区、奉贤区选取部分街道(镇)开展老年社会工作服务试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服务目标(一)根据社区老年人需求,以增强老年人及其家庭功能为核心,因地制宜设计服务主题,并以项目化的方式开展服务。

(二)加强社区营造,促进社区参与,链接社区关系,倡导社区互助,推动志愿服务,通过项目开展完善老年人社区支持体系。

(三)统筹社区为老服务资源,优化社区服务能级,形成政府、社区、市场多方责任共担,“在社区照顾”、“由社区照顾”、“为社区照顾”相互协调的老年社会工作服务模式。

(四)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需求评估、方案制定、资源整合、专业服务方面的作用,完善社区为老服务的转介、合作机制。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专业导向。

通过引入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综合运用个案、小组、社区的方法,统筹、整合社区养老服务资源,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多样化、多层次服务,展示社会工作介入社区养老服务的系统性,服务开展的专业性。

(二)坚持社区为本。

重视社区资源,通过老年人本身及其家庭成员、邻里、社区单位,以至整个社区的参与,促进社区增能,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照顾及支持。

(三)坚持探索研究。

项目的开展既是实务推进,也是探索研究,要在推进实务服务中研究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的模式,探索社会工作服务与社区现有养老服务体系的融合与嵌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下拨2018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市级福利彩票补贴资金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下拨2018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市级福利彩票补贴资金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下拨2018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市级福利彩票补贴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12.20•【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下拨2018年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市级福利彩票补贴资金的通知各区民政局:为了支持本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市民政局对2018年市政府实事建设项目(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标准化老年活动室等设施建设,以及老年宜居社区试点项目进行补贴。

现就补贴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及资金(一)综合为老服务中心。

全年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共80家,其中,申请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一次性补贴的78家(2家不申请补贴),根据相关规定,拟下达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一次性补贴合计4590万元(详见附件1),已预拨1380万元,本次下拨3210万元。

对经评估的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分两档给予补贴。

整体建设(指选址新建或在原有设施基础上进行整体规划、功能作较大调整的项目)且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一次性补贴60万元。

局部改造(指在原有设施基础上增加场所设施及功能的项目),或者虽整体建设但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补贴30万元。

(二)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

全年新建81家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

根据相关规定,下拨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一次性建设补贴合计3315万元。

已预拨2260万元,本次下拨1055万元(详见附件2)。

(三)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

全年新增77个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根据相关规定合计补贴599万元彩票公益金一次性建设补贴(详见附件3)。

(四)标准化老年活动室。

全年新建改造303个,其中新建161个、改造142个老年活动室,对新建和改建的设施补贴合计2990万元,已预拨2235万元,本次下拨755万元(详见附件4)。

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老吾老计划”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老吾老计划”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老吾老计划”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1.31•【字号】沪老龄办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老吾老计划”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各试点区老龄办、民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性作用,增强家庭照护的能力与意愿,进一步发展社区非正式照料体系,现选择部分区及街道,开展“老吾老计划”试点工作。

一、试点项目本次试点的项目名称为:“老吾老计划——家庭照护能力提升项目”。

该项目主要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以实训式的“集中教学”和“个体辅导”等方式,为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提供支持性服务,缓解居家照护的服务压力。

二、试点范围在中心城区选取11个街道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项目实施主体由各街道根据相关要求选择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承担。

具体如下:黄浦区外滩街道、老西门街道,静安区江宁路街道、南京西路街道,长宁区江苏路街道,浦东新区陆家嘴街道、塘桥街道,普陀区甘泉路街道,虹口区欧阳路街道,徐汇区虹梅路街道,杨浦区五角场街道。

三、试点内容在开展社区动员、宣传和筛查的基础上,主要完成以下任务:(一)以照护服务为核心内容,开展“家庭照护实务训练”,为社区轻度失能老人及其家属提供家庭照护辅导,实训对象不少于100人。

(二)以健康养护为核心内容,开展“自我预防照护指导”,以社区潜在的被照护对象为主体开展照护实训,服务不少于20人;针对困难家庭提供居家照护指导不少于10人。

四、项目周期2017年12月—2018年1月:试点准备,制定方案,遴选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8•【字号】沪民老工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5〕4号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为了加快推进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能,根据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对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各项内容及要求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现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印发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部门和组织机构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6月8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一、基本原则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遵循三个主要原则,即:以人为本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安全便捷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以人为本原则是指整合社区养老服务资源,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结合每个老年人不同的实际情况,提供贴合老年人需求的多样化、个性化、有针对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2.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是指在服务内容个性化的基础上,不因老年人身体、经济、文化背景、宗教信仰等个体差异而产生服务歧视,做到一视同仁,确保公共服务资源的公平分配,合理使用。

3.安全便捷原则安全便捷原则是指在社区内部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队伍,能够就近就便向社区老年人提供有效服务,同时保护老年人及服务人员的安全。

二、服务对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有上门服务和日间照料服务等服务形式。

服务对象为本市年满60周岁及以上,依据《上海市老年人统一照护需求评估标准》,经第三方评估,有照料需求的老年人(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的老年人除外)。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指导意见(试行)-沪民福发〔2017〕29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指导意见(试行)-沪民福发〔2017〕29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指导意见(试行)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指导意见(试行)沪民福发〔2017〕29号各区民政局: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提升政府投资兴建或者租赁改造的养老服务设施的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369号)、以及《关于开展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的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6〕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本市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意见所称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是指通过合同的方式,将政府投资兴建或者租赁改造的养老服务设施交由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的模式。

本意见所称养老服务设施包括用作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社区日间服务中心、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等用途的建筑设施。

各区民政局负责指导推进辖区内的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工作。

二、基本要求(一)履行公益职能。

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的公建养老服务设施主要用于提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要实用适用,避免铺张豪华。

(二)确保资产安全。

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应当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

运营方不得转包转租,或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防止资产流失。

(三)注重专业提升。

吸引具有先进管理理念、专业服务团队和优良服务品质的主体来运营公建养老服务设施,调动运营方积极性。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民福发〔2017〕30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民福发〔2017〕30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本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民福发〔2017〕30号各区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的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6〕15号)等文件精神,市民政局研究制定了本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区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

上海市民政局2017年9月21日本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的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6〕15号)等文件精神,为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提高公办养老机构的管理运行效率,特制定本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以需求为导向,以公建民营为主要模式,立足各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办养老机构发展现状,探索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模式。

坚持公开透明,强化公平公正,保障民间资本平等参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

2017年,在全市选择两个区先行试点。

在试点的基础上,出台本市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社会运营的指导意见,明确政府建设方与社会运营方的权责关系,规范程序方法,加强指导监督,到2020年,全市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上海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关于本市实施社区助老服务项目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关于本市实施社区助老服务项目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关于本市实施社区助老服务项目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关于本市实施社区助老服务项目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民政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社区助老服务项目的试行办法》(沪民福发〔2004〕7号)文件执行以来,社区助老服务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为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市政府调整政府补贴的困难人群范围和补贴标准的决定,对沪民福发〔2004〕7号文中的“资金筹措和拨付方式”作相应调整,现通知如下:1、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

社区助老服务项目实行社会化运作和政府扶持相结合。

政府扶持的部分为:90岁及以上享受低保和低收入且生活不能自理老人;80-89岁享受低保和低收入且生活不能自理老人;70-79岁享受低保和低收入且生活不能自理老人;60-69岁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老人,分别按人均250元/月、200元/月、150元/月、15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2、资金渠道。

社区助老服务补贴经费,由市、区县福利彩票公益金各出资1000万元;其余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匹配。

3、相关工作经费。

为更好地开展社区助老服务并加强管理,市、区县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的评估费等相关工作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对行政区划内符合补贴标准的对象多,管理工作量重且区县财政困难的,市财政将按转移支付的规定酌情予以补助。

除本文规定的调整内容外,沪民福发〔2004〕7号文件继续有效,其内容与本文不一致之处,按本文规定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3.11•【字号】沪民老工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4〕7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应对老龄化发展趋势,满足本市生活自理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不断提高本市养老服务的供给能力,现就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调整通知如下:一、调整养老服务补贴标准“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照护等级的服务量分别设定为30小时/月、40小时/月、50小时/月,在此基础上,将“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照护等级的服务小时单价分别调整为15元/小时、17元/小时、20元/小时。

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各出资6000万元,其余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二、保障老年照护等级评估经费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费用按不低于50元/次标准,首次评估和持续评估费用由区县财政出资保障,复核评估费用由申请者自费支付。

三、工作要求1.各区县民政局要深入开展需求调查,摸清底数,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保障。

要广泛宣传,确保政策知晓率。

要加强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助老服务社等服务组织、服务实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要加强对享受补贴对象的资格审核,做好资金初审和报表报送相关工作。

2.各区县财政局要做好资金审核、下拨、结算工作。

3.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要抓好队伍招募与培训、服务人员安排、相关信息录入、数据统计、档案管理、经费结算等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服务落到实处。

以上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2014年3月11日。

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本市推行“

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本市推行“

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本市推行“养老服务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老龄办发[2016]1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6.09.06【实施日期】2016.09.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本市推行“养老服务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老龄办发〔2016〕17号)各区县老龄办、民政局:推行养老服务包工作是推进本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老年宜居社区建设,进一步方便老年人获取养老服务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此项工作列入市政府印发的《2016年本市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目标》。

现将《关于本市推行“养老服务包”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同时,请各区在9月13日前将申报试点的街镇汇总报送市局老龄工作处。

附件:1.关于本市推行“养老服务包”工作实施方案2.2016年推行“养老服务包”试点单位申报表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2016年9月6日附件1关于本市推行“养老服务包”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实施《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老年宜居社区建设,进一步方便老年人获取养老服务,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基层实践探索成果,现就本市推进“养老服务包”工作制定以下总体方案。

一、目的意义和工作目标养老服务包主要是指面向各年龄段、各类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的老年人,通过对辖区内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和和项目以及其他为老服务资源,进行分类梳理、整合链接,形成体系完整、内容清晰的服务清单和服务指引,让老年人可知、可选、可用、可及,做到“一包在手、养老无忧”。

推行养老服务包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是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

养老服务包着眼于满足老年人实际需求,聚焦失能人群,兼顾健康人群,明确养老服务的基本内涵,内容直观、途径简明,提高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上海民政系统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沪民法发〔2022〕4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上海民政系统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沪民法发〔2022〕4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上海民政系统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上海民政系统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市局各有关处室,市殡葬服务中心,各试点单位: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服务民政事业发展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不断提升质量民生,在各区民政局和市局各有关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研究,确定上海市益善殡仪馆等17家单位为2022年上海民政系统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详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执行时间原则上为1年,自2022年2月1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

二、市民政局将于2月统一组织1次标准化工作培训,对试点示范工作进行辅导。

市局各有关业务部门、各区民政局要加强对试点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进,做好培训、指导等支持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工作交流、专题研讨,深化服务,确保试点示范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各单位在开展试点示范期间应严格按照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在期满前对照评估标准开展自查,自查合格后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申请验收。

四、试点期满,由市局标准化工作管理部门(政策法规处)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和专家,参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评估标准组织评估验收。

五、对试点示范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市局各有关部门、各区民政局要适时总结和复制推广,并推动制定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附件:2022年上海民政系统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名单上海市民政局2022年1月28日——结束——。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扩大养老服务“时间银行”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0〕21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扩大养老服务“时间银行”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0〕21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扩大养老服务“时间银行”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扩大养老服务“时间银行”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0〕21号徐汇、长宁、普陀、虹口、杨浦区民政局:为扩大养老服务社会参与,创新养老服务模式,我局于2019年在虹口、长宁两区开展了养老服务“时间银行”项目试点。

通过一年的探索实践,现拟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试点区域徐汇、长宁、普陀、虹口、杨浦五区各街镇。

市民政局将根据试点情况,适时明确进一步扩大试点和面上推开工作进度。

二、服务内容和种类“时间银行”项目是整个养老服务体系中的辅助性组成部分,试点期间的服务内容以非专业性、非家政类(如保洁、做饭、洗衣等)且风险可控的服务内容为主,包括上门提供服务和在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前者主要包括情感慰藉、协助服务、出行陪伴等,后者主要包括文体活动、健康科普、法律援助、培训讲座、指导防范金融和网络风险等。

各试点区可结合实际,明确具体服务内容。

三、工作规范试点期间,“时间银行”的基本范围、服务类别、服务提供者与服务对象、服务时间计算和兑换、管理方式、资金运用、运行标准、信息系统、监督管理等应符合《上海市养老服务“时间银行”项目工作指引(试用版)》相关要求。

四、经费保障各区要加强财力保障,确保“时间银行”试点项目的经费投入。

各区应设立托底性担保专项资金,可在区财政设立“时间银行”担保专户,明确由政府进行担保;也可通过财政支持和社会捐助等方式,依托社区基金会设立“时间银行”专项基金。

鼓励各区动员基金会、爱心企业等社会资源多渠道筹集资金。

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社区

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社区

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老龄办发[2014]1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4.08.05【实施日期】2014.0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试点的指导意见(沪老龄办发〔2014〕10号)各区县老龄办、民政局:建设老年宜居社区是推进本市建设老年友好城市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构建“五位一体”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

本市自2013年9月启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试点以来,各区县强化需求导向、推动设施建设、加强资源整合、构建科技助老平台、培育养老服务队伍,成效明显。

同时,试点工作进展不够平衡,推进力度尚需加大。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的相关要求,现就老年宜居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积极老龄化理念,围绕市政府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成老年友好城市、全面建设老年宜居社区”的目标,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政府在保障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方面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性作用,着力完善社区居家养老网络体系,努力推动服务设施网点化、服务资源集约化、服务方式智能化、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项目特色化,使老年人生活的社区在环境优美、居住舒适、设施齐全、服务完善、文明和谐五个方面得到有效提升,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需求导向。

以老年人需求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解决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通过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格局,帮助老年人就近在熟悉的社区环境中颐养天年,增强老年人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和幸福感。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2019年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2019年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2019年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7.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2019年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养老服务机构:现将《关于开展2019年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静安区民政局2019年7月29日关于开展2019年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民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2019年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静安实际,制定本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以让养老机构入住老人生活得安心、舒心、安享晚年为目标,以“抬高底线、防范风险、注重日常、形成长效”为主题,推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到2019年底,实现养老服务的社会满意度持续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增强。

二、2019年重点行动任务和工作要求(一)开展重大风险隐患清除攻坚行动。

对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9〕7号)的要求,在开展自查的基础上,8月15日前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排查。

对不达标的情况,按照“一院一案”要求,采取专门措施,加大整治力度,确保9月底前全部整治到位;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逾期不改正的养老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前提下,依法取缔、关停、撤并。

(二)实现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全覆盖。

联合区消防救援支队定期开展对全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采取项目化购买服务的方式,组建第三方督导专家队伍,对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沪民养老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0〕31号各区民政局,各试点相关单位:2019年底,本市开始在5个区6个街道试点开展面向全体老年人的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工作(以下简称“适老化改造”),基本形成了全市统一的工作平台和机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作要求和《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提升广大老年人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现就本市适老化改造扩大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运作方式社会化。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通过项目平台吸纳行业内相关优质企业参与适老化改造工作。

探索政企合作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加强项目管理,确保服务质量。

(二)资金分摊多元化。

探索“政府补贴一点、企业让利一点、家庭自负一点”的资金分担机制,引导和支持包括困难、无子女、失能、高龄等特殊群体在内的全体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三)工作流程标准化。

在申请、评估、设计、施工、验收、结算、售后等各个环节开展全过程的服务与监管,逐步在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形成标准和规范。

(四)服务平台智能化。

全市采用统一的适老化改造平台提供线上服务,在“上海市养老服务平台”上设“适老化改造专区”,开通微信公众号及小程序,并借助后台信息管理系统智能比对数据等功能,方便公众办事,提供“一次也不跑”的服务。

(五)改造清单精细化。

根据适老性、普遍性和多样性的原则,聚焦老年人安全、健康等需求,提供涵盖卫生间、厨房、客厅、卧室、走道、玄关、阳台等七大日常生活场景的20多个品类300多种产品,供老年人自主选择。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社区开展老年社会工作服务试点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社区开展老年社会工作服务试点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社区开展老年社会工作服务试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2.23•【字号】沪民老工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关于2018年社区为老服务实事项目和老年宜居社区建设试点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8〕2号各区民政局、老龄办:根据《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沪府发〔2016〕85号)《关于推进本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6〕70号)等要求,结合各区实际需求及申报情况,经统筹协调,现将各区2018年社区为老服务实事项目和老年宜居社区建设试点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2018年主要项目安排(一)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建设。

全市计划新增综合为老服务中心74家(附件1)。

各区在组织推进本年度建设项目的同时,对尚未建设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的街镇,抓紧做好项目选址和前期准备工作,尽早启动项目建设。

(二)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建设。

全市计划新建83家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附件2)。

各区应按照市政府实事项目的要求,早启动早施工,并于11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

(三)社区老年人助餐点建设。

全市计划新增助餐点项目70个(附件3)。

(四)社区老年活动室建设。

全市计划新建老年活动室项目209个,改造老年活动室项目163个,共计372个(附件4)。

今年继续做好老年活动室“以奖代补”工作。

(五)“示范睦邻点”建设。

全市计划新增“示范睦邻点”500个(附件5)。

(六)“适老性”改造。

全市计划为1000户低保等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室“适老性”改造(附件6)。

今年由各区民政局、老龄办负责项目运行,各区要进一步做好流程管理和资金管理,包括受助对象的申请筛选审核,社会组织和施工单位改造方案的设计和施工、项目的评估和验收、资金的合理使用等工作。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为20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为20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为20万高龄老年人提供家庭互助服务”和“为1000个低保等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室适老改造服务”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沪民老工发[2017]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4.05【实施日期】2017.04.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为20万高龄老年人提供家庭互助服务”和“为1000个低保等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室适老改造服务”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7〕8号)各区民政局、老龄办:根据《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2017年市老龄办工作安排,今年继续做好低龄老年志愿者为高龄老年人提供家庭互助服务项目(以下简称“老伙伴”计划)和“为1000个低保等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室适老改造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适老性”改造),具体通知如下:一、“老伙伴”计划今年将高龄老年人服务对象扩大至20万人,各区要结合本区域内的实际情况扩大服务覆盖面,服务对象在市民政局、市老龄办下发的(沪民老工发〔2014〕2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兼顾老劳模、无子女老年人以及75周岁以上有服务需求的独居老年人。

同时,做好志愿者招募工作,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5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乐于奉献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

“老伙伴”计划项目经费3600万元,根据各区需求对志愿者、服务对象和经费额度进行分解(见附件1)。

直接服务高龄老年人的费用不少于每位180元(服务周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各区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本区财政部门申请配套资金以补充项目经费的不足。

各区要尽早启动招投标工作,并做好与去年项目的衔接;各区中标的社会组织要探索创新服务方式,与社区睦邻点工作相结合,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为高龄老年人提供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引入专业社工提供专业化辅导和服务;社会组织要发挥核心志愿者的作用,利用信息化方式,通过上海志愿者网或社区志愿者服务网上的志愿服务记录系统,对志愿者、服务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服务信息,按照要求定期录入数据并及时更新,实现信息化管理;各区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市民政局老龄工作处上报志愿者名单。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
服务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沪民福发[2010]1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0.02.11
【实施日期】2010.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的通知
(沪民福发〔2010〕10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经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发布实施。

根据沪质技监标〔2009〕506号文的要求,《规范》于2010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规范》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挑战,满足居家老年人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本市积极探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形成了以社区助老服务社、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等为服务实体,上门、日间服务为主要形式,生活照料、康复护理、
精神慰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通过贯彻实施《规范》,进一步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行为,引导行业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水平,维护接受服务的居家老年人权益。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区“养老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8〕7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区“养老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8〕7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区“养老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开展社区“养老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8〕7号各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响“上海服务”品牌的要求,市民政局决定在全市开展社区“养老顾问”试点,解决养老服务供需对接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提升养老服务精准化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社区“养老顾问”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利用各类养老服务设施、机构和人员等资源,为市民特别是老年人寻找养老服务提供便利、指导和支撑的一项便民服务工作。

开展“养老顾问”工作的基本目标是:促进养老服务供需信息对称,为市民提供养老政策咨询、办事指南、服务推介等。

推动养老服务资源优化分配,为有需要的老年人形成养老服务建议清单,链接服务资源。

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通过基层顾问点的设立,增强基层组织服务能力,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开展“养老顾问”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以需求为导向,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的养老服务。

分类推进、分步实施,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在街镇、居村、专业机构设立顾问点,提供全方位的养老顾问服务。

政府主导,公益为先,在政府组织和推动下,依托现有设施、机构、人员,以志愿的形式兼职参与顾问点服务。

二、社区“养老顾问点”的设立社区“养老顾问点”共分为三类:(一)街镇顾问点。

设立在街镇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分中心)内,依托中心现有工作力量以及街镇其他养老工作管理人员提供顾问服务。

凡正常运营的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分中心)应当登记为顾问点。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市政府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市政府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市政府实事项目“为1000个低保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室适老改造服务”的通知【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发文字号】沪民老工发[2012]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3.21【实施日期】2012.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市政府实事项目“为1000个低保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室适老改造服务”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2〕6号)各有关区民政局、老龄办:为切实完成市政府实事项目“老年人社区支援服务”之一“为1000个低保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室适老改造服务”(以下简称“适老性”住房改造),帮助本市低保困难老年人家庭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主要内容和实施范围(一)主要内容“适老性”住房改造是由市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出资支持,采用招投标方式由社会组织具体运作,组织志愿者参与帮助改善低保困难老年人家庭室内居住环境的实事工程项目。

改造的内容主要分三大类:第一类:安全性改造。

主要包括:更换室内老化或裸露的电气线路,并配置安全插座;更换室内严重锈触或即将损坏的水管、煤气管和软管;更换损坏的门锁;更换破碎窗玻璃;更换严重老化的热水器、煤气灶等设备。

第二类:无障碍改造。

主要包括:平整易绊脚的地面;在坐便器、浴室安装安全扶手;铺设防滑地砖;扩大居室门框;改建厨房间操作台。

第三类:整洁性改造。

主要包括:更换旧式水龙头;更换老旧灯泡,安装节能灯;粉刷居室屋顶及室内墙面;油漆门窗;做简易而又实用的储物柜。

以上为“适老性”改造的总体内容,在制定改造方案时,可根据老年人居住的实际需要,选择部分项目进行改造。

如老年人身体状况不适应迁出改造的,应当实施局部改造,以安装扶手、更换老化管道、平整易绊脚的地面为主。

在改造过程中,应结合老年人行为习惯、身体状况、心理特点等设计服务及活动,同时依据住房改造特点组织志愿者参与住房改造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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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继续开展“老年宜居社区”市级配送项目
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民老工发[2016]2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10.18
【实施日期】2016.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继续开展“老年宜居社区”市级配送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民老工发〔2016〕24号)
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
根据全国老龄办推动“老年友好城市”建设的要求,近年来通过市级配送项目的方式试点开展了家庭养老支持服务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今年,老年宜居社区试点建设扩大到139个社区,为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市民政局(老龄办)在调研分析上一年度项目试点情况的基础上,向各区征询了市级配送项目需求,现决定2016年在本市部分街道(乡镇)开展失能老人家庭照料者培训的试点工作,由各区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制定试点方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主要内容
失能老人家庭照料者培训项目旨在通过专业社会组织为失能老人家庭照料者开展相关培训,使其在照护理论和技能上获得一定的专业指导,从而提升自行照护失能老人的能力。

具体采用集中教学和个体辅导等形式,对失能老人家庭照料者开展生活护理、心理护理、照护者心理减压等多方面的培训。

二、项目管理和保障
配送项目由上海市民政局委托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老发中心”)具体指导和监督,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作为本辖区配送项目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财务管理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具体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三、资金安排和使用范围
2016年市级配送失能老人家庭照料者培训项目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资金267.9050万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项目按时推进。

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启动项目,确保进度并狠抓落实;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把握项目内涵,分类制定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专人负责,明确职责分工,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二)规范运作,保障项目有序实施。

各试点区及单位要积极协助相关单位,开展规范化运作,始终把项目的安全保障放在首位;要及时向市老发中心反馈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并在项目周期内做好相关考核、评估、审计和总结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打造项目品牌。

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社区黑板报或海报等方式,在试点单位广泛开展宣传推广工作,提高项目的社区知晓度,使更多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能够享受到便利;同时要充分依托社区老年设施提供相关场地,落实项目对象,鼓励和扶持相关单位开展特色化、个性化服
务,打造项目品牌。

(四)加强资金管理,确保经费有效落实。

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资金管理,做到收支单列记帐、帐目清楚、凭证符合规定,并根据监管、审计或评估工作的需要,向本级财政申请资金补充项目经费不足部分,或根据本区域内实际需求,增加项目经费,扩大覆盖范围。

项目实施到期后,各区应按实清算项目资金,结转结余资金按市财政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附件:2016年失能老人家庭照料者培训项目试点实施方案
上海市民政局
2016年10月18日
附件
2016年失能老人家庭照料者培训项目试点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老龄办)开展失能老人家庭照料者培训项目试点工作,旨在通过专业社会组织为家庭照料者开展相关培训,使其在照护理论和技能上获得一定的专业指导,从而提升自行照护失能老人的能力,具体方案如下:
一、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失能(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老人的家庭照料者。

二、项目周期
2016年10月-2017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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