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规则介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1. 什么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设立的,具有中小企业股票转让功能的证券交易场所。
全国股转系统是为了满足中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和股权转让需求,促进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多元化发展而设立的。
2. 为何需要制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全国股转系统中股票的转让行为,促进中小企业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3. 股份转让的对象有哪些?股份转让的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4. 转让股份的方式有哪些?转让股份的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和集中竞价交易两种。
5. 协议转让和集中竞价交易有什么区别?协议转让是由买卖双方达成协议,自行确定交易价格和数量,完成股份转让。
而集中竞价交易是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进行集中撮合成交,交易价格由市场供求双方协商确定。
6. 股份转让的流程是怎样的?股份转让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环节:委托交易:卖方向证券公司委托交易;撮合交易:全国股转系统对买卖双方的委托进行撮合交易;成交确认:交易成功后,全国股转系统会向双方发送成交确认函;资金到账:买方支付货款,卖方将股权过户至买方名下;交割完成:过户完成后,全国股转系统会发送交割完成通知。
7. 股份转让的费用有哪些?股份转让的费用包括挂牌费、过户费、交易手续费等,具体费用标准由全国股转系统根据规定确定。
8. 股份转让的风险如何防范?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全国股转系统采取多种措施防范股份转让的风险,例如实行交易监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等制度。
9. 如何查询股份转让的信息?投资者可以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的官方网站、公众号等渠道查询股份转让的相关信息,包括股票的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状态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股票转让活动,促进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和产权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在股转系统进行的非上市公司股分转让活动,不合用于上市公司股分转让活动。
第三条股转系统股票转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股转系统应当通过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和监管制度,加强对股票转让活动的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章股票转让方案第五条非上市公司股分转让方案应当明确股权转让方、受让方、转让数量、转让价格、转让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股分转让方案应当根据转让数量确定转让方式,可采用一次性转让或者分期转让等方式。
第七条股分转让方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制定,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第八条股分转让方案在公告前应当经过股转系统审核,符合法律法规和股转系统规定的要求后方可予以公告。
第九条股票转让方案应当公告转让价格、转让时间、转让方式、是否有限售等信息。
第十条公告应当在股转系统指定媒介上刊登,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章交易及结算第十一条股票转让交易应当通过股转系统进行,双方应当签署股分转让协议并向股转系统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股票转让交易应当按照转让价格进行结算,结算资金由股转系统托管并在交易完成后进行划转。
第十三条股票转让交易完成后,双方应当向股转系统报告交易结果,并完成交易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股票转让涉及到的税费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缴纳。
第四章监管及处罚第十五条股转系统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加强对股票转让活动的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对于未经审核、未公告或者擅自转让限售股分等违规行为,股转系统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股转系统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调查。
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规则
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规则是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进行股票挂牌交易的方式和具体要求。
股转系统是我国股权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满足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需求而设立的。
首先,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规则要求挂牌公司需符合一定的准入条件。
公司应具备合法合规的经营资质,实际经营活动稳定并存在一定的盈利能力。
同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可以及时获取到相关的财务及经营信息。
其次,挂牌公司需要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审查和核准。
一般情况下,挂牌公司可以选择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作为评估和审查的机构,确保公司的信息披露、财务状况等符合相关要求。
机构会对挂牌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确保股东权益得到保护。
再次,挂牌公司需要按照股转系统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内容要求,向投资者公开发布经营活动、财务状况、风险提示等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最后,挂牌公司需要遵守股转系统的交易规则和市场规范。
公司应当按照股转系统的要求进行交易申报、撮合交易等操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交易后续的清算和结算流程。
同时,公司应当遵守市场规范,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宣传,确保市场交易秩序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总结来说,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规则是为确保股份转让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要求和规定。
挂牌公司应符合准入条件,经过专业机构的审查核准,并履行信息披露和交易规则。
全国股转系统的股票挂牌规则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促进中国股权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为众多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和发展的平台。
而股票转让细则作为其中的重要规则,对于投资者和企业都具有关键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解答一些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的常见问题。
问题一:什么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的交易场所,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流程,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股票进行买卖的行为。
它为企业提供了股权融资和流通的渠道,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参与中小企业成长的机会。
问题二:新三板股票转让的方式有哪些?目前,新三板股票转让主要有做市转让、集合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三种方式。
做市转让是指由具备做市商资格的证券公司为股票提供双边报价,投资者根据做市商的报价进行买卖。
这种方式能够增加股票的流动性和交易活跃度。
集合竞价转让则是在一定时间内,将投资者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以产生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分为基础层的每日 1 次集合竞价和创新层的每日 5 次集合竞价。
协议转让则是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和数量,并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进行申报和成交。
问题三:投资者参与新三板股票转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对于个人投资者,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开通权限前 10 个交易日日均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2、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对于机构投资者,要求则相对宽松,合法成立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等均可参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pdf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根据《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股票交易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股票交易采用无纸化的公开交易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形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设施与交易参与人第七条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第八条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票交易,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交易参与人。
第九条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第十条交易单元是交易参与人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并接受全国股转公司服务及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
第十二条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节交易方式第十三条股票交易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集合竞价交易方式、连续竞价交易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单笔申报数量或交易金额标准的,全国股转系统同时提供大宗交易安排。
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需要进行股票转让的,可以申请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1. 引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转让系统”)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设立的股份转让系统,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股份转让服务。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股份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市场稳定,转让系统特制定了本细则。
2. 主要内容本细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股份转让进行规定:2.1 转让主体涉及股份转让的主体包括中小企业股东、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其中,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
2.2 转让条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需满足以下条件:转让方具有合法持股,并且持股期限已满足法律规定的转让期限。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了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提供了必要的股权转让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申请、拟转让股票信息、资金划转凭证等。
转让方支付了相关的交易费用。
2.3 转让程序股份转让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转让方向转让系统提交股权转让申请。
2. 转让系统审核股权转让申请,包括核实转让方身份、持股情况等。
3. 转让系统向投资者公示待转让股票信息,并接受投资者报价。
4. 投资者报价截止后,转让系统根据报价确定双方的交易匹配。
5. 转让系统自动办理资金划转及股份过户手续。
6. 转让系统将交易结果通知转让方和受让方。
2.4 转让费用转让方在进行股份转让时,需要缴纳一定的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根据转让股票金额及具体交易规模而定,具体收费标准由转让系统制定并公布。
2.5 信息披露转让系统将对参与股份转让的企业进行信息披露。
企业需按照转让系统要求,及时更新并披露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股东变动等信息,以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3. 相关风险提示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存在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做出理性投资决策,并注意以下风险因素:中小企业经营风险: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可能受到市场竞争、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投资者需认真评估企业的经营风险。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转让行为,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股票转让的基本要求第一节交易对象股票转让的交易对象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并具备转让条件的公司股票。
第二节转让方式股票转让可采取定价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第三节转让条件在进行股票转让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股票转让方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2. 转让方应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3. 转让方应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挂牌。
第三章转让流程和交易规则第一节转让流程股票转让的流程如下:1. 转让方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出转让申请;2. 转让方将转让信息录入交易系统,并提交相应的材料;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转让申请;4. 转让方支付相应的转让费用;5. 转让方公告转让信息,并接受投资者的竞价;6. 转让方确认转让对象并签署转让协议;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节交易规则股票转让的交易规则如下:1. 转让价格以竞价结果为准,最低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公司股票的面值;2. 转让方应遵守交易纪律,不得操纵市场行为;3. 转让方应按照规定及时公告转让信息,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4. 转让方应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一节监督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设立监督机构,负责对股票转让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节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股票转让细则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交易等,甚至终止股票转让资格。
第五章附则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上公布。
如有需要,本细则可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的内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股票转让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和交易效率,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股票转让的基本规则第一节转让方式1. 股票转让可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2. 集中竞价交易的具体规则由股转系统制定并公布,投资者需按照规则进行交易。
3. 协议转让需经过股转系统审核并登记备案,转让双方可通过自行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方式。
第二节交易准备1. 股票转让前,买卖双方需进行交易准备工作,包括申请开户、资金划转及相关证件材料准备等。
2. 股转系统将提供开户指南和相关资料清单,投资者应按照指南和清单执行。
第三节转让价格1. 集中竞价交易的股票转让价格以市场供需关系为基础,由股转系统确定。
2. 协议转让的股票转让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市场最低转让价格。
第四节转让费用1. 股票转让交易涉及的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过户费等。
具体标准由股转系统制定并公布。
2. 股转系统将提供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说明,投资者应按照说明缴纳相应费用。
第三章交易方式和流程第一节集中竞价交易1. 集中竞价交易由股转系统组织,按照交易日程和规则进行。
2. 投资者可通过证券交易商参与集中竞价交易,需符合股转系统的开户和交易条件。
第二节协议转让1. 协议转让需经过股转系统审核并登记备案,双方可通过委托代理机构或自行办理。
2. 转让双方应签订协议书,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公司章程、股权证明等。
第四章股票转让风险提醒第一节投资风险1. 股票投资涉及市场波动风险,投资者应对投资风险有清晰的认识。
2. 股票转让价格可能波动,投资者应谨慎决策,并充分了解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
第二节交易风险1. 股票转让可能受市场供需关系、投资者情绪等因素影响,投资者需注意市场变动。
2. 股票转让涉及的交易费用和手续费等应提前了解,并合理安排资金。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一、引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转让系统”)是为了加强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的管理,促进中小企业的股权交易活动,推动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转让细则。
二、转让标的1. 转让标的范围:本转让细则适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的中小企业股权转让。
2. 转让标的条件: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法持股、法律许可及其他相关条件。
三、转让程序1. 转让申请:委托机构需向转让系统提交转让申请,包括转让股东信息、股权转让计划、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
2. 转让挂牌:经转让系统审核通过后,转让标的将被挂牌公示,以便寻找购买方。
3. 交易撮合:转让系统将根据转让标的的特点和需求,对买卖双方进行匹配和撮合,促成交易的实现。
4. 交易清结算:完成交易后,相关资金将根据转让系统的规定进行清结算,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四、交易收费1. 转让挂牌费:转让申请一经受理,需支付挂牌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转让系统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并公开。
2. 交易服务费:交易成功后,买卖双方需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转让系统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并公开。
五、信息披露1. 挂牌信息披露:转让系统将及时对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确保市场透明度。
2. 交易信息披露:转让系统将对已完成的交易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交易时间等。
六、风险提示1. 转让风险:投资者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投资者需充分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决策是否参与转让活动。
2. 公司信息真实性风险:转让标的的公司信息真实性由挂牌公司负责,投资者需自行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
七、附件1.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转让申请表格:用于提交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
- 挂牌费用表格:用于查询转让挂牌费用收费标准。
八、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重点讲解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重点讲解第一,企业入驻。
企业可以通过转让系统入驻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证照、企业股权结构等。
入驻后,企业可以通过转让系统发布转让信息,吸引投资者参与股权交易。
第二,投资者注册。
投资者需要注册转让系统账户,并提供个人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
注册成功后,投资者可以在转让系统中浏览股权转让信息,并参与投标、竞价等交易活动。
第三,股权挂牌与转让。
转让系统提供了股权挂牌功能,允许企业在系统中发布股权转让信息。
投资者可以在系统中对挂牌的股权进行认购、竞价等交易。
双方达成交易后,系统会自动更新相应的股权转让记录。
第四,成交规则。
转让系统采取竞价成交的方式,即投资者可以通过报价方式参与竞价。
在投标期间,投资者可以多次修改报价,但仅有最高价和最低价的报价会对其他投资者显示。
竞价结束后,系统会根据最高价与最低价之间的报价进行成交。
第五,交易费用。
转让系统对股权交易收取一定的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的计算方式是按照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费率由转让系统根据市场情况和服务成本确定。
第六,信息披露。
转让系统要求企业在发布股权挂牌信息时,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
同时,转让系统还提供了信息披露和查阅功能,投资者可以查看企业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并向企业提问和留言。
第七,安全保障。
转让系统采取多重措施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包括实名认证、账户保护、信息加密等。
同时,转让系统也会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总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一个为中小企业和投资者提供股权转让和交易服务的平台。
它的业务规则包括企业入驻、投资者注册、股权挂牌与转让、成交规则、交易费用、信息披露和安全保障等。
通过遵守这些规则,中小企业和投资者可以在转让系统中进行透明、便捷和安全的股权交易。
除了以上提到的重点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还有一些其他规定,以下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讲解。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介绍
政策支持与监管
政策支持力度加大
政府将出台更多政策措施,支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健康 发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01
监管体系不断完善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 监管,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 。
02
03
法律法规逐步健全
相关法律法规将进一步完善,为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的规范发展提供法律保 障。
05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风险控制
市场风险
总结词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宏观 经济环境变化等因素导致的投资损失。
VS
详细描述
市场风险是股份转让系统中最常见的风险 之一,包括股票价格波动、市场供需变化 、宏观经济指标变动等。投资者和交易员 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以便及时应对市 场变化,减少潜在损失。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介绍
汇报人: 2024-01-05
目录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概述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范围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者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规则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风险控制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未来展望
01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 ,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 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 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
股票回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 公允的原则,并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பைடு நூலகம்
并购重组
并购重组是指通过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进行的公司并购和资产 重组活动。
并购重组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股权转让、资产剥离、资产注 入等。
并购重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 、公允的原则,并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详情(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详情(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份转让系统的概述1.1 系统的定义1.2 系统的功能1.3 系统的运营2. 股份转让系统的参与者2.1 参与者类型2.2 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2.3 参与者的注册与认证3. 股份转让规则3.1 股份转让的基本原则3.2 股份转让的方式3.3 股份转让的限制4. 股份转让系统的交易4.1 交易流程4.2 交易时间4.3 交易价格5. 股份转让系统的信息披露5.1 信息披露的要求5.2 信息披露的方式5.3 信息披露的监管6. 股份转让系统的风险管理6.1 系统风险的识别与评估6.2 风险控制措施6.3 风险事件的处理7. 股份转让系统的法律责任7.1 违反合同的责任7.2 侵权责任7.3 监管措施与处罚8. 股份转让系统的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的方式8.2 调解与仲裁8.3 法律诉讼9. 股份转让系统的变更与终止9.1 合同的变更9.2 合同的终止9.3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10. 股份转让系统的技术支持与服务10.1 技术支持的范围10.2 技术服务的提供10.3 技术支持与服务的费用11. 股份转让系统的维护与升级11.1 维护与升级的范围11.2 维护与升级的时间安排11.3 维护与升级的通知12. 股份转让系统的安全保障12.1 安全保障的措施12.2 安全保障的责任12.3 安全保障的监督13. 股份转让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13.1 知识产权的归属13.2 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13.3 知识产权的争议解决14. 股份转让系统的保密条款14.1 保密信息的定义14.2 保密信息的保护期限14.3 保密信息的泄露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份转让系统的概述1.1 系统的定义本合同所称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提供服务的电子交易平台。
全国股转系统股票转让细则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的公告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让细则》),并已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转让细则》有关交易结算制度的实施涉及系统开发、测试以及市场参与各方的技术衔接。
因此,《转让细则》将在交易结算相关技术系统开发和测试完成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公司另行公布。
二、《转让细则》实施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结算有关事项仍按《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交易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3]4号)执行。
三、主办券商应积极配合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做好交易结算系统开发、测试等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2013年12月30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行为,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转让,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第一章\t总则第一条 \t为了规范中小企业股份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t本细则适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发行的股份,适用于中小企业股权转让、股权过户、股息分配等相关行为。
第三条\t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投资者保护。
第四条\t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的主体包括股东、受让人、发行人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第二章\t股份转让与过户第五条\t股份转让是指股东将其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股东、受让人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
第六条\t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应通过公开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公开竞价应满足市场需求,协议转让应经受让人同意。
第七条\t股份过户是指持有股份的股东将其股份的所有权转移给股东、受让人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
第八条\t股份过户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包括填写过户申请表、办理过户登记、缴纳过户费用等。
第三章\t股息分配第九条\t中小企业应按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平合理地分配股息给股东。
第十条\t中小企业应将股息分配情况告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按时向股东发放股息。
第十一条\t股东应按规定提供有效联系明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确保股息正常分配到股东账户。
第四章\t附件本文涉及附件具体内容请参阅附件。
第五章\t法律名词及注释⒈股份:指企业为鼓励员工持股,发行给员工的股权证券。
股份由企业的全部授权发行。
⒉股权转让:指股东将其所持股份转让给其他主体的行为。
⒊股权过户:指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受让人之间进行股权转让的过程。
第六章\t结束语。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权交易和融资服务。
为了规范股转系统的股票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股转系统的股票转让采用电子竞价交易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股票转让的申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股转系统规定的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合法、合规的交易行为等。
股票转让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股票转让的结算方式可以采用逐笔结算或批量结算,具体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股票转让的交收方式可以采用逐笔交收或批量交收,具体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股票转让的程序包括申报、撮合、成交、结算和交收等环节。
申报环节要求申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申报价格符合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
撮合环节采用电子竞价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
成交环节要求成交价格符合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成交数量和成交金额等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结算环节要求结算方式合法、合规,结算结果及时、准确、完整。
交收环节要求交收方式合法、合规,交收结果及时、准确、完整。
股转系统要求挂牌公司履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股转系统与相关部门合作,对股票转让活动进行监管和执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旨在探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有关问题。
我们将简要介绍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背景和意义。
接着,我们将对目前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分析,并阐述不同学者的观点和研究成果。
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具体说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操作流程和风险,并提出自己的启示与展望。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的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转让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转让细则适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的股份转让活动。
第三条定义1. 转让人: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原股份持有人。
2. 受让人: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新股份持有人。
3. 转让价格:指股份转让的购买价格,可以是现金、股权或其他形式。
4. 转让方式:指股份转让的形式,包括协议转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
5. 转让时间:指股份转让的具体日期和时间。
6. 转让费用:指股份转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交易费用、印花税、过户费等费用。
7. 股份质押:指股份持有人将股份作为质押物进行借款或其他担保行为。
8. 股份司法冻结:指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股份进行限制或冻结的行为。
第二章股份转让条件第四条转让资格1. 转让人应当具有合法的股份所有权,且未被冻结、质押或其他限制。
2. 转让人应当履行相关程序,提供必要的转让材料和信息。
第五条受让资格1. 受让人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准入条件。
2. 受让人应当履行相关程序,提供必要的受让材料和信息。
第六条股权变更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手续,包括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进行过户登记等。
第三章转让方式第七条协议转让1. 转让人与受让人可以通过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进行股份转让。
2. 转让人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备股权转让事项。
3. 受让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转让价格。
第八条集中竞价1. 转让人将股份挂牌后,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竞价交易。
2. 转让价格以竞价结果为准。
3. 中标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竞价结果支付转让价格。
第九条大宗交易1. 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大宗交易。
股转的交易规则
股转的交易规则
股转的交易
1. 股转系统介绍
股转系统是指中国证券市场中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为“股转系统”,是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股权转让而设立的交易
系统。
2. 相关规则
股转的交易需要依据一定的规则和制度来进行,以下是一些与股
转交易相关的规则:
股转挂牌公司规定
•公司性质:挂牌公司应为合法设立的中小企业,股权转让属于自愿行为。
•资金要求: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净利润、净资产和营业收入等要求。
•管理要求: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及时披露经营信息。
股权转让准则
•公告披露:挂牌公司需要通过公告等方式披露股权转让信息,包括转让价格、数量及其他交易信息。
•交易方式:股权转让可以通过协议转让、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转让定价等方式进行。
•股权转让申报:买卖双方需要向股转系统申报股权转让,包括申报价格和数量。
3. 示例解释
假设某公司A计划将其10%股权转让给公司B,以下为该交易的示例解释:
公告披露
公司A通过股转系统发布公告,披露股权转让信息,公告中包括转让价格为10元/股,转让数量为10,000股,交易总金额为100,000元。
交易方式
双方协商决定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权交易。
公司A和公司B签订协议,约定转让价格和数量,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股权转让申报
公司A和公司B将股权转让申报提交给股转系统,申报中包括转让价格10元/股和数量10,000股。
以上便是股转的交易相关规则和一个示例解释。
通过上述规则,股转系统可提供一个合法、透明和有序的交易平台,更好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股权转让交易。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详情(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详情(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义与范围1.1 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义1.2 股份转让系统的范围2. 股份转让系统的主要功能2.1 股份转让2.2 信息披露2.3 监管与自律3. 股份转让系统的参与者3.1 投资者3.2 上市公司3.3 证券服务机构3.4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4. 股份转让规则与程序4.1 股份转让规则4.2 股份转让程序5. 信息披露要求与方式5.1 信息披露要求5.2 信息披露方式6. 监管与自律机制6.1 监管机构6.2 自律组织6.3 违规处理7. 股份转让系统的运作模式7.1 交易系统7.2 登记结算系统7.3 资金清算系统8. 股份转让系统的技术支持8.1 技术系统要求8.2 技术支持服务9. 合同的有效期与终止9.1 合同有效期9.2 合同终止条件10. 违约责任10.1 违约行为10.2 违约责任承担11. 争议解决方式11.1 协商解决11.2 调解解决11.3 仲裁解决11.4 法律诉讼12. 合同的生效、修改与解除12.1 合同生效条件12.2 合同修改程序12.3 合同解除条件13. 保密条款13.1 保密内容13.2 保密义务13.3 保密期限14. 其他条款14.1 法律法规规定14.2 双方约定事项14.3 合同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义与范围1.1 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设立并管理的,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提供服务的电子化交易平台。
1.2 股份转让系统的范围股份转让系统的范围包括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组织架构、业务规则、技术系统、市场参与者及监管与自律等方面,涵盖了股份转让、信息披露、监管与自律等主要功能。
第二条股份转让系统的主要功能2.1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功能包括投资者之间的股份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协议转让等,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股份转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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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式的确定与变更
挂牌时转让方式的确定 • 股票挂牌前,申请挂牌公司应当确定股票转让方式。 转让方式变更 • 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 票转让方式。 做市变更为竞价或协议方式 • 做市变更为竞价或协议: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 认可并经本公司同意。 • 做市强制变更协议:做市商不足2家,且未在30个转让日内恢复 为2家以上做市商的,如挂牌公司未提出变更申请,其转让方式 将强制变更为协议转让方式。
三、股票转让方式一般规定
基础规则
【转让时间】
-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时间9:15-11:30、13:00-15:00。 -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 -股票转让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
②做市商001:成交2000股,成交价18元(同一价格、时间优先)
③做市商002:成交2000股,成交价18元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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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1/3)
做市商报价
做市商 003 001 002 004 B/S S S S S 价格 17 18 18 19 数量 1000 2000 2000 5000 时间 10:40:30 10:35:10 10:36:20 10:41:50 到价 订单号 005 002 003 004 001
订单号
B/S
到价
订单号
005 002 003 004 001
B/S
B B B B B
价格
16 15.6 15.6 15.1 14
数量
2000 2000 1000 3000 4000
时间
10:41:20 10:36:30 10:37:40 10:38:10 10:35:50
更改报价
15.5
①投资者订单005:成交2000股,成交价15.5元(价格优先)
投资者订单
B/S B B B B B 价格 16 15.6 15.6 15.1 14 数量 2000 2000 1000 3000 4000 时间 10:41:20 10:36:30 10:37:40 10:38:10 10:35:50
更改报价
004 S 15.5 5000
做市商更改报价, 使限价申报到价
成交后的订单簿
做市商 001 002 B/S S S 价格 18 16 数量 1000 3000 时间 9:16:10 9:25:20
订单号
B C
B/S
B B
价格
18 19
数量
2000 1000
时间
9:19:30 9:22:40
26
例三:9:30时订单的处理(3/5)
B号限价订单到价,与001号做市申报成交,成交数量1000股,成交价18元
按照价格优先、时 间优先原则排序
到价限价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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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限价申报到价即成交(2/2)
做市商报价
做市商 003 001 002 004 B/S S S S S 价格 17 18 18 19 数量 1000 2000 2000 3000 时间 10:25:30 10:16:10 10:18:20 10:27:50 到价 订单号 001 002 003 004 005 B/S B B B B B
9:30累积的做市申报和限价申报订单
做市商 003 001 002 B/S S S S 价格 17 18 16 数量 1000 2000 3000 时间 9:15:30 9:16:10 9:25:20 订单号 A B C B/S B B B 价格 18 18 19 数量 2000 2000 1000 时间 9:17:20 9:19:30 9:22:40
配套指引
二、转让方式的确定与变更
股票转让方式
采取三种转让方式之一进行转让
做市转让方式
•
•
协议转让方式
•
•
竞价转让方式
应当符合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规定的条件;
具体条件由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应当有2家以上做市商 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 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其 中一家做市商应为推荐 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 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 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债券转让细则(试行)》 …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办法》 《异常交易实时监控办法》 《交易单元管理办法》 《股票转让方式确定与变更指引》 《做市商做市业务考核管理办法》 …
【申报类型】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做市商的做市申报。 做市申报是指做市商为履行做市义务,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送的, 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
(三)做市转让——成交
【做市转让撮合时间】
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做市转让撮合时间。
做市商有意愿与投资者订单成交,可以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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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3/3)
做市商 003 001 002 004 004 B/S S S S S S 价格 17 18 18 19 数量 1000 2000 2000 4000 5000 时间 10:40:30 10:35:10 10:36:20 10:41:50 10:42:50
-9:15~9:3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限价申报、做市申报,但不对申报进行撮合成交。
【做市转让成交原则】
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投资者与做市商订单进行连续自 动撮合;成交价均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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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做市转让——成交
到价限价申报成交原则
限价申报未到价时,做市商不负有成交义务。 因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价格 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到价限价申报依次与该做市申报进行成交。 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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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限价申报到价即成交(1/2)
做市商报价
做市商 003 001 B/S S S 价格 17 18 数量 1000 2000 时间 10:25:30 10:16:10 到价 订单号 001 002
投资者订单
价格 15 16 16.2 16.8 18 数量 2000 5000 3000 3000 5000 时间 10:16:20 10:18:30 10:20:40 10:25:10 10:28:50
①做市商003:成交1000股,成交价17元(价格优先)
成 交 结 果
有2笔以上做市申报到
价的,按照价格优先、 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 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
成 交 结 果
②投资者订单002 :成交2000股,成交价15.5元(同一价格、时 间优先)
做市商更改报价使投资 者订单进入成交范围的, 到价投资者订单按照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原则与其成交,成交价 格以做市商报价为准。
③投资者订单003 :成交1000股,成交价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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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三:9:30时累积订单的处理(1/5)
• 投资者和做市商间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自动撮合成交。 • 成交价均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做市商管理——适度从紧 • 对做市商初始库存股来源、初始数量、做市期限、持续报价时间、买 卖价差等均做了量化规定。 • 明确做市商重点监控内容。
做市转让方式概述
接受限价申报和 做市申报 接受 限价 开盘集 申报 做市转让撮合时间 合竞价 但 不做 9:15 9:30 处理
投资者订单
B/S B B 价格 15 16 数量 2000 5000 时间 10:16:20 10:18:30
002
004
S
S
18
19
2000
3000
10:18:20
10:27:50
003
004 005
B
B B
16.2
16.8 18
3000
3000 5000
10:20:40
10:25:10 10:28:50
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基础规则
【申报单位】 买卖挂牌公司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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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规则
【单笔申报数量上限】
-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涨跌幅限制】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
接受限价申报和 做市申报
盘中 集合 竞价
11:30 13:00
盘中 收盘 协议 集合 转让 做市转让撮合时间 竞价
点击 成交
15:00
(二)做市转让——委托
委托方式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二)做市转让——申报
【申报时间】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 至15:00
做市商报价
做市商 003 001 002 004 B/S S S S S 价格 17 18 18 19 数量 1000 2000 2000 4000 时间 10:40:30 10:35:10 10:36:20 10:41:50 到价 10:42:50 订单号 005 002 003 004 001
投资者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