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年12月30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年12月30
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本规则”)是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中小
企业股转系统”)的业务操作,保证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工作的正常
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非上市公司股票
的转让、挂牌以及相关业务操作,公司股票及相关业务操作的具体
规定应遵循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定义
本规则所指的各种主体,以及特定术语的定义,请参阅《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业务规则》。
第二章股票挂牌
第四条挂牌条件
公司股票可以在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条件如下:
1. 具备合法的公司法人资格;
2. 公司的股权结构符合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要求;
3. 公司股份要符合中小企业股转系统的股份转让管理要求;
4. 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指标符合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要求;
5. 公司拥有合格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
6. 公司股票的发行数量符合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要求。
第五条挂牌申请及审批
公司申请将股票挂牌在中小企业股转系统进行转让,应向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提交申请文件,并按照申请所需的资料,经过中小企业股转系统的审查和审批程序,最终取得挂牌许可。
第六条挂牌后的披露义务
公司股票在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转让后,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应按照中小企业股转系统的规定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和中小企业股转系统进行信息披露。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定义
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负责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的管理工作。
2. 中小企业:依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和年度平均雇工规模适应国家规定的中小企业标准的企业。
3. 股份转让: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有偿方式转让给他人。
4. 股东:指持有中小企业股份的股东。
5. 发行人: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中小企业。
6. 投资者:指购买、持有、转让股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7. 做市商: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注册的、获得做市
商资格的证券公司。
第二章股份转让市场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股份转让市场的组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建立健全股份转让市场的组织
结构,包括管理机构、投资者维护机构、做市商等。
第四条公司治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积极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建立健全投融资决策机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透明度。
第五条股份转让机制
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建立股份转让的市场机制,
充分发挥股东权益的保护作用,推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的稳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19.12.27
•【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19〕1844号
•【施行日期】2019.12.2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的公
告
股转系统公告〔2019〕1844号为了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规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实现制度平稳过渡,给市场预留准备时间,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事项仍保持不变,具体施行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
全国股转公司
2019年12月27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根据《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全国股转系统做市商制度介绍
全国股转系统做市商制度介绍
全国股转系统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化市场生态的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提高股转系统的流动性和市场效率,全国股转系统于近年推出了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是指在股转系统中,由特定的机构或个人承担股票买卖的风险,为市场提供流动性和价格稳定的角色。做市商以自有资金进行交易,通过提供报价、买卖股票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交易环境和更高的交易效率。
全国股转系统的做市商制度主要包括两个层次:一级做市商和二级做市商。一级做市商是指通过资格审核、培训和考核合格的机构或个人,可以直接参与股票做市交易。一级做市商在市场中扮演着主导角色,负责提供报价、撮合买卖、提供流动性等职责,为市场提供基础的交易服务。
二级做市商是指在一级做市商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的审核和培训,具备更高的资金实力和交易经验的机构或个人。二级做市商在市场中扮演着支持和补充一级做市商的角色,通过提供更多的报价和交易深度,进一步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
全国股转系统的做市商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做市商制度有效提高了市场流动性,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好的交易环境。其次,做市商制度提供了价格稳定的保证,减少了市场波动性,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的交易机会。再次,做市商制度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了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
然而,全国股转系统的做市商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首先,做市商需要具备较高的资金实力和交易经验,这对于一些中小机构或个人来说可能存在较大的门槛。其次,做市商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和监管,以确保市场的公平和稳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12.30修改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年2月8日发布,2013年12月30日修改)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业务规则。
1.2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业务规则。本业务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
1.3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公开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4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业务规定。
1.5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新三板 做市规则
新三板做市规则
新三板,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我国为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和促进资本市场多层次发展而设立的一个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平台。新三板的做市商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中,由具备一定实力和资质的做市商(Market Maker)为挂牌公司提供双向报价服务,以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稳定性和价格发现功能。
一、新三板概述
新三板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公开、透明、高效的股权交易平台,帮助企业实现融资和发展。新三板市场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多层次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二、做市商制度介绍
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化的交易制度,通过引入具备专业知识和实力的做市商,为市场提供持续、稳定的双边报价服务,增加市场的交易活跃度和流动性。做市商在市场中起到稳定价格、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的作用。
三、做市规则的核心内容
新三板的做市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做市商资格要求: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信誉良好、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
2.做市商品质要求:具备一定的市值、财务状况良好、业务清晰、公司治理规范。
3.做市商报价要求:做市商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间,向市场提供真实、
准确、及时的双边报价。
4.做市商信息披露要求:做市商应按照监管要求,定期披露做市业务的相关信息。
四、做市商的市场行为规范
做市商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操纵市场价格,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侵害投资者权益。同时,做市商还需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服从监管部门的管理。
五、做市商的风险管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模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模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模板】
一、总则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促进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从事做市业务的做市商,以及相关参与机构。
二、做市商的资格要求
1. 做市商应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和市场声誉,且合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
2. 做市商应具备持续为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提供做市服务的能力和意愿。
3. 做市商应具备相应的运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和交易特点灵活调整做市策略。
4. 做市商应具备独立决策和风控能力,以确保做市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三、做市商的申请和备案程序
1. 对于具备做市商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应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 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做市方案等。
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机构对做市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考察。
4. 审查通过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机构将做市商列入做市商备案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5. 若审查不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管理机构将向做市商发出通知,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四、做市商的义务与权责
1. 做市商应按照做市商备案名录中列明的股票范围和交易时间,为投资者提供做市交易服务。
2. 做市商应按照规定的界面和标准,及时报送做市交易相关信息。
3. 做市商应及时更新做市策略,并根据市场状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投资者常见问题问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投资者常见问题问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常见问题汇总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何时实施?具体要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已于2013年2月8日发布、2013年12月30日修订并施行,明确了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和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投资者。
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投资者:
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或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2、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
3、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投资者:
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的投资者;
2、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2.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实缴注册资本不足5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机构是否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三条第一款明确指出“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对注册资本的构成和缴纳情况并无要求,但法人机构注册资本的构成和缴纳等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如何认定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人民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简版修正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
股票转让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和交易效率,根据《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股票转让的基本规则
第一节转让方式
1. 股票转让可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2. 集中竞价交易的具体规则由股转系统制定并公布,投资者需
按照规则进行交易。
3. 协议转让需经过股转系统审核并登记备案,转让双方可通过
自行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方式。
第二节交易准备
1. 股票转让前,买卖双方需进行交易准备工作,包括申请开户、资金划转及相关证件材料准备等。
2. 股转系统将提供开户指南和相关资料清单,投资者应按照指
南和清单执行。
第三节转让价格
1. 集中竞价交易的股票转让价格以市场供需关系为基础,由股转系统确定。
2. 协议转让的股票转让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市场最低转让价格。
第四节转让费用
1. 股票转让交易涉及的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过户费等。具体标准由股转系统制定并公布。
2. 股转系统将提供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说明,投资者应按照说明缴纳相应费用。
第三章交易方式和流程
第一节集中竞价交易
1. 集中竞价交易由股转系统组织,按照交易日程和规则进行。
2. 投资者可通过证券交易商参与集中竞价交易,需符合股转系统的开户和交易条件。
第二节协议转让
1. 协议转让需经过股转系统审核并登记备案,双方可通过委托代理机构或自行办理。
2. 转让双方应签订协议书,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公司章程、股权证明等。
第四章股票转让风险提醒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管理细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管理细则(试行)
一、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本细则旨在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的管理和运作,推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本细则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
1.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的编制、发布、变更和使用等环节。
1.3 释义
1.3.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简称“股转指数”。
1.3.2 审核委员会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数编制审核委员会。
1.3.3 净资产收益率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指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计算。
二、股转指数的编制
2.1 编制原则
股转指数的编制应遵循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原则,确保指数能够准确反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市场的整体表现。
2.2 编制方法
股转指数的编制方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2.2.1 选股标准:选取具备一定市值和流动性的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作为指数样本股,符合挂牌公司数量、流通市值、交易量等条件的公司符合选股标准。
2.2.2 权重确定:根据挂牌公司市值、净资产收益率等因素,采用综合评价方法
确定每个样本股的权重。
2.2.3 调整机制:每半年对股转指数进行调整,剔除市值较小、流动性较差的公司,并根据最新市值和净资产收益率信息进行权重调整。
2.2.4 指数的基期:股转指数的基期为指数编制委员会设立之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主办券商推荐业务,明确主办券商职责,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办券商推荐股份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第三条主办券商应对申请挂牌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内核。同意推荐的,主办券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推荐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以下简称“推荐文件”)。
第四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审查推荐文件,履行审查程序。
第五条主办券商及相关人员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地开展推荐业务,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在推荐业务中获取的尚未公开信息谋取利益。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节项目小组与人员
第六条主办券商应针对每家申请挂牌公司设立专门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制作推荐文件等。
第七条项目小组应由主办券商内部人员组成,其成员须取得证券执业资格,其中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分析师至少各一名。
行业分析师应具有申请挂牌公司所属行业的相关专业知识,并在最近一年内发表过有关该行业的研究报告。
第八条主办券商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两个以上推荐挂牌项目,且负责财务会计事项、法律事项或相关行业事项的尽职调查工作;
(二)具有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历,且具有主持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经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
理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全国性股份转让系统机构,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下属的各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公司负责具
体运营管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的发展,提供便利的股权流转机制,推动中小
企业融资和投资者保护。
一、组织形式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由主管部
门指定并持有,主管部门可以将部分股权进行转让,但转让后不能影
响其股东控制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法依规经营,严
格遵守股份转让市场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市场管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股份转让市场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包括但不限于挂牌备案、信息披露、交易撮合、定期报告等。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市场自律机制,加强对挂
牌企业的审核和监管工作,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挂牌条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挂牌条件,明确资格要求和审核标准。挂牌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
求,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并获得主管部门的审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挂牌,并定期对挂牌企业进行绩效评估。
四、信息披露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要求挂牌企业按照规定公开披露信息,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的原则。挂牌企业应当按照制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根据信息进行分析和决策。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04月28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
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易单元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的管理,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规定。
第三条主办券商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转让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活动的,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行使相关转让权利,获取相关转让服务,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管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通过设立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活动的,相关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四条转让参与人应当遵守本方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有关交易单元的内部管理制度,标准相关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并承担所属交易单元相关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转让参与人设立交易单元后,方可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
转让参与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第六条转让参与人从事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做市和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应当使用不同的交易单元,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1.11.12
•【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21〕1031号
•【施行日期】2021.11.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告
股转系统公告〔2021〕1031号
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的公
告
为做好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工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本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
全国股转公司
2021年11月1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根据《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股票交易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股转公司做市业务员工行为规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
1、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做市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2) 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2) 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3) 建立做市股票报价管理制度、库存股管理制度、做市风险监控制度及其他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4) 具备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
(5)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2、主办券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专用交易单元进行。做市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第四十条)
3、主办券商应建立做市资金的管理制度,明确做市资金的审批、调拨、使用流程,确保做市资金安全。(第四十一条)
4、主办券商应建立做市股票的管理制度,明确做市股票获取、处置的决策程序、以及库存股票头寸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条)
5、主办券商应当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做市业务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风险监控指标规定等要求,合理确定做市业务规模。(第四十三条)
6、主办券商应建立做市业务内部报告制度,明确业务运作、风险监控、业务稽核及其他有关信息的报告路径和反馈机制。(第四十四条)
7、主办券商应当建立健全做市业务动态风险监控机制,监控做市业务风险的动态变化,提高动态监控效率。(第四十五条)
8、主办券商开展做市业务,不得利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以串通报价或相互买卖等方式制造异常价格波动,损害投资者利益。(第四十六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2013年12月30日)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行为,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转让,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股票转让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股票转让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股票转让采用无纸化的公开转让形式,或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形式。
第二章转让市场
第一节转让设施与转让参与人
第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股票转让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第八条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转让,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取得转让权限,成为转让参与人。
第九条转让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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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做市商做市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做市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做市商是指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
第三条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其他机构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三)建立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四)具备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申请备案,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证券公司基本情况申报表;
(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包括做市业务部门设置、人员配备与分工情况、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做市业务实施方案的合规审查意见等;
(五)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予以受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受理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向证券公司出具是否同意从事做市业务的备案函,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审慎原则,可对做市商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业务实施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做市商做市业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二)具备证券投资、投资顾问、投资银行、研究或类似从业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做市业务规则;
(四)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处分;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做市业务人员应当签署《做市业务人员自律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十条做市商做市专用技术系统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
(二)具备开展做市业务所需的委托、报价、成交、行情揭示、数据汇总、统计和查询等必要功能;
(三)系统操作全程留痕;
(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做市商应当制定做市专用技术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并设置必要的数据接口,便利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和检查做市业务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做市商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做市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一)做市股票报价管理制度,包括做市股票报价的决策与执行程序、报价调整和报价监控机制等;
(二)做市库存股票管理制度,包括做市股票论证、获取、处置的决策程序和库存股票动态调节机制等;
(三)做市资金管理制度,包括做市资金审批、调拨和使用流程等;
(四)业务隔离制度,确保做市业务与推荐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上严格分离;
(五)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制度,包括做市业务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机制、做市业务的合规检查与评估机制等;
(六)异常情况处理制度,包括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异常情况处理机制等;
(七)内部报告与留痕制度,包括业务运作、风险监控、合规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报告路径及反馈机制、强制留痕制度等;
(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二条做市商应当对做市业务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做市业务相关决策、授权与执行体系。明确做市业务决策机构与决策机制,合理确定做市业
务规模和可承受的风险限额。
第十三条做市商应设立做市业务部门,专职负责做市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做市业务部门应制定规范的做市业务操作规程,明确部门内部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应依法、合规开展做市业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或不规范履行报价义务;
(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
(三)利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制造异常价格波动;
(四)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其他做市商做市;
(五)与其他做市商通过串通报价或私下交换做市策略、做市库存股票数量等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与所做市的挂牌公司及其股东就股权回购、现金补偿等作出约定;
(七)做市业务人员通过做市向自身或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输送;
(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做市商应当于每月的前五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上月做市业务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合规情况、履行做市义务情况、做市股票库存、做市业务盈亏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等信息。
第十六条做市商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管理,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及时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或者不完整的资料。
第十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持续记录,建立做市业务评价体系,并可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做市商主动终止从事做市业务的,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