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T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样品采集与贮存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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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样品采集与贮存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产品、排泄物等的抽样准备、抽样原则与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等。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畜禽产品监督检验、认证检验和仲裁检验的样品采集与贮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43/ 426-2009 动物防疫样品采集技术规范
3 抽样准备
3.1 技术准备
3.1.1明确抽样目的,确定检测类型(监督检验、认证检验和仲裁检验)。
3.1.2 了解被抽产品性状、质量安全状况、生产过程控制、生产地区和产品检测标准等。
3.1.3 确定被抽产品检验分析内容和检验项目。
3.1.4确定抽样方案、程序、方法和质量保证措施。
3.2 抽样人员
3.2.1抽样人员应熟悉国家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3.2.2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接受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抽样相关知识和产品标准。
3.2.3每次每组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名。
3.3 抽样用品
3.3.1 抽样器具
根据所抽畜禽产品性质,准备适用于样品抽取和保存要求的器具。进行微生物检验抽样,应准备灭菌容器。抽样器具应清洁、无异味、无污染、不渗漏等。
3.3.2 相关物件准备
抽样单、任务书、封签、样品包装、贮存器具及抽样人员有效证件等。
4 抽样原则与方法
4.1 原则
1
2 并说明来意。 4.2 方法 4.2.1 组批
4.2.1.1 养殖场(户)以同一养殖场、同一时段生产的同一产品为一批。 4.2.1.2 屠宰场以同一来源、同一时段屠宰的同种动物为一批。
4.2.1.3 冷冻(冷藏)库与市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以企业标示的批号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编号为一批。
4.2.1.4 生鲜乳收购站以同一贮罐、同一时段收购的生鲜乳搅拌均匀后为一批。 4.2.2 养殖场(户)抽样 4.2.2.1 蛋类样品
在当日的产蛋架上随机抽样。按产蛋量确定抽样份数。样品应覆盖禽舍,将所得样品混合后再随机抽取,鸡、鸭、鹅蛋各抽取18枚(全项检测抽取60枚);鹌鹑蛋、鸽蛋各抽取30枚(全项检测抽取300枚)。禽蛋养殖场(户)抽样份数见表1。
表1 禽蛋养殖场(户)抽样份数
4.2.2.2 奶类样品
在奶桶或贮罐内随机抽样,养殖场按日产奶量,生乳收购站按日收购量,确定抽样份数。取混合奶,经充分搅拌后再抽样,样品量(300~1000)mL 。奶牛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抽样份数见表2。
表2 奶牛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抽样份数
4.2.2.3 蜂蜜样品
每批随机抽取10%的蜂群,每群随机抽取1张未封蜂坯,用分蜜机分离后取蜜1000g 。 4.2.2.4 尿液样品
直接抽取新鲜中段尿液(清晨饲喂前的尿液最佳),每个样品抽取100mL 。养殖场(户)猪尿液抽样份数见表3。
表3
养殖场(户)猪尿液抽样份数
随机从饲槽或水槽中抽样,抽样量900g或900mL。
4.2.3 屠宰场、加工厂抽样
4.2.3.1 肌肉样品
4.2.3.1.1 家畜抽取胴体背部、腿部、臀部等部位的肌肉组织,用绞肉机搅碎或剁碎混匀,每份样品1200g。屠宰场大家畜畜产品抽样份数见表4。
表4 屠宰场大家畜畜产品抽样份数
4.2.3.1.2家禽(鸡、鸭、鹅)从每批中随机抽取大腿和胸部肌肉;飞禽(鸽、鹌鹑)从每批中随机抽取去除内脏、头、爪后的(20~30)只整体,用绞肉机搅碎或剁碎混匀,每份样品900g。鸡、鸭、鹅、兔、鸽、鹌鹑肉抽样份数见表5。
表5 鸡、鸭、鹅、兔、鸽、鹌鹑肉抽样份数
4.2.3.2 脏器组织样品
4.2.3.2.1 家畜随机抽取一头或多头动物脏器组织,用绞肉机搅碎或剁碎混匀,每份抽样量900g。抽样份数参照表4.
4.2.3.2.2家禽抽同批禽脏器组织(12~20)份,用绞肉机搅碎或剁碎混匀,每份样品600g,抽样份数参照表5。
4.2.3.3 尿液样品
随机从膀胱中抽取尿液,每份样品100mL。
4.2.3.4 冷冻(冷藏)库抽样
成堆产品在堆放空间的四角和中间布设采样点,从采样点的上、中、下三层取若干小块肌肉混为一个样品;吊挂产品随机从(3~5)片胴体上抽取若干小块肌肉混为一个样品,用绞肉机搅碎或剁碎混匀,每份样品总重1200g(全项检测3000g)。
4.2.4 蜂蜜加工厂(场)抽样
用取样器吸取样品。蜂蜜结晶时,则用单套杆或取样器插到底,吸取样品,每件抽取300g倒入混样器混合均匀,每份样品总重1500g。
4.2.5市场抽样
4.2.
5.1 肌肉与脏器组织
肌肉与脏器组织抽样按4.2.3.1和4.2.3.2执行。
3
4 从同批鸡、鸭、鹅蛋产品中随机抽取18枚(全项检测抽取60枚);鹌鹑蛋、鸽蛋抽取30枚(全项
检测抽取300枚)。
4.2.6 动物疫病诊断
用于动物疫病诊断的畜禽产品抽样按DB43/ 426-2009的规定执行。
5 样品封存
抽取的样品不得进行洗涤或处理,将样品平均分成3份,分别用洁净的器具包装,贴上封签,封签上标明抽样人姓名、封样日期、抽样编号,被检单位代表签字确认。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封签见附录A。
6 记录
6.1 抽样单编号
格式为:[地区代码]/[动物品种代码]/[样品种类代码]/[抽样日期]/[样品序号]。
6.1.1地区代码见表6:
表6 地区代码
表6(续)
6.1.2动物品种代码见表7:
表7 动物品种代码
6.1.3样品种类代码见表8:
表8 样品种类代码
注:样品序号为同一次抽样编号,通常为3位,不够用“0”补齐。例:2010年8月1日在长沙市抽取的第一个猪肉,其编号为:A/P/M/20100801001。
6.2 抽样单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