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刑期能否降低犯罪率
监狱减刑的条件和限度
监狱减刑的条件和限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犯罪率也在逐年上升,监狱的人数也在逐年增加。
为了能够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为了让他们有机会改过自新,监狱减刑制度应运而生。
监狱减刑是指在服刑期间,根据犯罪人员的表现和情况,对其刑期进行缩短的一种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监狱减刑的条件和限度。
一、监狱减刑的条件1、服从管理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必须服从监狱的管理,遵守监规和纪律,不得违反监狱的规定,否则将影响其减刑。
2、积极改造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必须积极参加各种教育、劳动和文娱活动,同时要认真听从工作人员的教育和指导,改正错误思想和行为。
3、犯罪认罪悔罪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必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深刻的反思,认罪悔罪,表现出真诚的悔改态度。
4、具备减刑条件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需要具备减刑的条件,如表现良好、积极改造、没有违规等。
5、服刑期间无重大违规行为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监规和纪律,不得有重大违规行为,否则将影响其减刑。
二、监狱减刑的限度1、最高限度监狱减刑的最高限度是减去原判刑期的三分之一,即如果原判刑期为10年,最高减刑期为3年。
2、不得减免缓刑期如果犯罪人员被判缓刑,监狱减刑不得减免缓刑期。
3、不得减免罚金如果犯罪人员被判罚金,监狱减刑不得减免罚金。
4、不得减免没收财产如果犯罪人员被判没收财产,监狱减刑不得减免没收财产。
5、不得减免剥夺政治权利如果犯罪人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监狱减刑不得减免剥夺政治权利。
总之,监狱减刑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它为犯罪人员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贡献。
但是减刑的条件和限度必须要严格执行,以保证犯罪人员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让他们有机会改过自新,成为有用之才。
监狱减刑的条件和限度
监狱减刑的条件和限度监狱减刑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一个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的制度,是体现国家刑罚理念和人道精神的重要体现。
而要想获得减刑,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限度。
一、减刑的基本概念减刑是指对罪犯刑期在刑期执行期间进行的一种矫正措施,其目的是促进罪犯矫正改造,减轻其惩罚程度,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
减刑的种类主要有三种:假释、暂时出狱和减少刑期。
二、减刑的条件和限度(一)减刑条件1、无法继续执行原判指罪犯因病、年迈等原因,无法继续执行原判,危及罪犯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
2、有立功表现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认罪悔罪,改正错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
3、有表现好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参与劳动改造,学习法律知识,自觉遵守服刑纪律,表现良好,能够保持良好的思想状态。
(二)减刑的限度1、最高限制指罪犯的减刑量不能超过最高限制,例如不能超过原来判处的十分之一或五年。
2、刑期限制指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减刑权利的期限,例如罪犯在刑期前三分之一的时间内不得申请假释。
3、政治安全限制指罪犯如果涉及影响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等重大罪行,则不得获得减刑。
三、减刑的作用和意义减刑具有多种作用和意义,如:1、体现刑罚的特殊目的减刑是刑罚的特殊目的之一,它反映了对犯罪行为的观念、对罪犯人格改造的信念以及对犯罪与惩罚的合理性关系的认识。
2、促进罪犯的矫正改造减刑通过对罪犯的奖励和激励,促进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参加各种改造活动,提高其自我修养和自我管理能力,从而达到矫正改造的目标。
3、保障罪犯人权减刑是保障罪犯人权的一种方式,它直接体现了国家对罪犯人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以及对罪犯人权的实际关怀。
结语:以上便是关于“监狱减刑的条件和限度”的相关内容,减刑是对罪犯进行各种教育和矫正的一种方式,是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人类社会发展趋势的重要体现,它将在未来的刑罚执行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累犯的法律后果为(3篇)
第1篇在我国,累犯是指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新罪的行为。
累犯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刑罚加重、刑期延长、禁止判处缓刑和假释、限制政治权利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累犯的法律后果。
一、刑罚加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这意味着,如果犯罪分子再次犯罪,且前罪刑罚较轻,那么新罪将会受到较重的处罚。
刑罚加重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犯罪分子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二、刑期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可以延长原刑期。
具体延长幅度由法官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
刑期延长有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犯罪分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促使他们改过自新。
三、禁止判处缓刑和假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八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假释。
缓刑和假释是我国刑法中的两种刑罚执行方式,旨在让犯罪分子在监外接受教育、改造,降低再犯罪率。
然而,累犯往往具有较高的再犯罪风险,因此,法律禁止对累犯判处缓刑和假释,以确保社会安全。
四、限制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可以限制其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等。
限制政治权利有助于防止累犯利用政治资源再次犯罪,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五、累犯的法律后果对社会的意义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累犯的法律后果有利于对犯罪分子进行从重处罚,使犯罪分子付出更高的代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震慑犯罪:累犯的法律后果有助于警示犯罪分子,使其充分认识到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降低再犯罪率。
3. 维护社会稳定:累犯的法律后果有助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政治资源再次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重刑主义的概念
重刑主义的概念重刑主义是一种刑事政策理念,旨在通过严厉的刑罚来保障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安全,并以此对犯罪行为予以应有的惩罚。
重刑主义的核心思想是将刑罚提高到足够高的程度,以恐吓和威慑潜在犯罪分子,降低犯罪行为的发生率。
本文将从重刑主义的起源与理论基础、实施状况与影响、存在的问题与争议等方面进行讨论,以全面阐述重刑主义的概念。
重刑主义起源于近代欧洲,特别是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的法国。
其兴起的背景是18世纪欧洲社会经历了一系列社会变革,社会秩序动荡不安,犯罪率居高不下。
传统的矫正方法和温和的刑罚对于犯罪的遏制显得无能为力。
重刑主义倡导者认为,只有通过恢复被侵犯的秩序和权威,使人们对刑罚产生极大的恐惧和忌惮,才能够达到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安全的目的。
重刑主义的理论基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它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
重刑主义认为,对犯罪分子施加足够严厉的刑罚,可以产生强烈的恐惧和威慑效应,使其他人心生畏惧,从而起到预防和遏制犯罪的作用。
其次,重刑主义强调体罚和漫长刑期的效果。
重刑主义主张对罪犯采取身体上的鞭打、活埋等残酷的体罚方式,并将刑期拉长,以便更好地使罪犯体验到刑罚的痛苦和摧残,以期达到惩戒、震慑效果。
最后,重刑主义的理论基础还包括对司法公正性和社会正义的考量。
重刑主义认为,给予犯罪分子应有的严厉惩罚,可以恢复受害人的权益,满足公众对于正义的期待。
在实际实施方面,重刑主义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
一些国家采用了体罚和酷刑方式,如伊朗的鞭刑、沙特阿拉伯的斩首等。
此外,一些国家也对一些特定犯罪实施了极为严厉的刑罚,如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美国的死刑制度和三振出局制度等。
此外,一些国家将刑事政策建立在零容忍和严厉打击犯罪的基础之上,强调刑罚防范犯罪的职能。
然而,重刑主义也存在诸多问题与争议。
首先,重刑主义是否能够实现预防犯罪的目标尚存争议。
一些研究表明,刑罚的严厉程度并不一定能够有效地降低犯罪率,因为犯罪与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和个体心理、社会因素有关。
狱政管理:狱政管理测试题(题库版)
狱政管理:狱政管理测试题(题库版)1、多选“三假罪犯”是指具有O情形的罪犯。
A、假身份B、假法律文书C、假地址D、假社会关系E、假发正确答案:A,C,D2、单选如果由特殊情况,经O核准,可以不受监(江南博哥)狱法规定的假释受执行刑期的限制。
A、最高人民法院B、高级法院C、国务院D、全国人大正确答案:A3、单选16岁以下未成年犯()学习。
A、半天B、全天C、周末D、节假日正确答案:B4、单选不属于狱政管理机构的设置要遵循的原则的是OoA、依法设置原则B、工作目标原则C、面面俱到原则D、分工协作原则E、精简原则正确答案:C5、羲对未成年犯进行三课教育的课堂化教学时,每年不少于O课时。
A、800B、1000C、1200D、1300正确答案:B6、单选以下属于对罪犯行政处罚的措施是OoA>表扬B、禁闭C、记功D、减刑正确答案:B7、多选拨乱反正阶段主要特征是OoA、监狱制建设发展速度B、监狱各项改革工作进展顺利C、逐步建立国家财政保障体制保障监改造狱罪犯所需要的经费D、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不断提高正确答案:B,C,D8、填空⅛’“或固定”制度是睡觉铺位固定、学习坐位固定、列队位置固定、()、就餐桌位固定。
正确答案:劳动岗位固定9、多选社会主义国家监狱OoA、具有强烈阶级性B、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意志C、实现了社会正义的要求D、反映历史发展进步文明正确答案:A,B,C,D10、多选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指出了我国监狱的OoA、法律属性B、政治属性C、阶级属性D、法定职能正确答案:A,D11、单选文明管理原则要求OoA.对罪犯只能说服教育B.废止野蛮粗暴的管理方法C.对罪犯实行自治管理D.不对罪犯进行强制性的改造本题答案:B12、单选黑龙江省司法厅O负责黑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号的申报制作,分配发放和管理工作。
A、干部警务处B、政治处C、办公室D、监狱管理局正确答案:A13、多选封建国家制度监狱主要表现为OoA、刑罚观念和刑罚执行以报复为目的B、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C、刑罚观念和刑罚执行以威吓主义为目的D、监狱制度和管理残酷、黑暗正确答案:C,D14、多选未成年犯管教所按照办学的要求,教学设施应设立OoA.教学楼B.实验室C.活动场D.图书室E.语音室正确答案:A,B,C,D15、填空题狱政信息的采集的要求有:()、()、()、Oo正确答案:及时;准确;完整;有计划16、问答题对涉毒类罪犯的管理应采取的管理对策是什么?正确答案:(1)吸毒成瘾的,坚持标本兼治,严格管理;(2)强化管理,严格管理;(3)重点管理,重点监控。
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处罚问题探析
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处罚问题探析一、基本案情2019年7月19日,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将罪犯周某打伤,监狱及时对周某进行了治疗,并依照监规监纪对王某予以处理,但未对周某伤情进行鉴定。
后王某于2019年8月26日刑满释放。
检察机关在开展监狱巡回检察中发现该问题,遂监督监狱对周某开展伤情鉴定,并督促开展后续调查处理工作。
经鉴定,周某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王某的行为已经达到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立案标准。
监狱于2021年6月11日以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对王某立案侦查。
9月26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0月15日,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考虑到王某在刑满释放后已有了稳定的工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也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王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11月9日,法院对王某作出逮捕决定,同日执行逮捕。
12月27日,法院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9个月。
二、分歧意见本案和一般的狱内又犯罪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对当事人服刑期间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其刑满释放后才予追诉。
本案中,对王某所犯的新罪是否适用数罪并罚,以及新罪判决后的刑期执行起算日计算方面存在一定分歧。
在是否适用数罪并罚方面,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对王某的前罪和新罪进行数罪并罚。
因为数罪并罚的前提为数罪,对王某所犯新罪追诉、新罪的判决确定之时,其前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没有适用数罪并罚的必要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新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其服刑期间,此时其前罪刑罚并没有执行完毕,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理论,将王某犯新罪时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刑罚。
在第二种意见中,对刑期执行起算日计算方面又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新罪判决后的刑期起算日应当为法院判决作出之日,即2021年12月27日,判决前已实际执行的余刑和先行羁押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期执行起算日应当为判决执行之日,即王某被采取羁押措施之日。
公共管理视角中“监狱行刑社会化”研究
reformation”.In order to adapt to this request,the prison authorities as the public
well as ideas and methods of this article;part two made a deep analyses of the problems and its reasons that existed in the process of the”socialization of prison execution”part three gave its suggestions of the”socialization of Prison execution”
第一章 监狱行刑社会化研究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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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监狱行刑社会化与公共管理的概念……………………..12 一、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内涵、特征……………………………12 二、公共管理的定义和内涵…………………………………15
第二节监狱行刑社会化研究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16 一、监狱行刑社会化研究的理论基础………………………….17 二、监狱行刑社会化研究在我国的实践基础………….…………22
prison execution”.The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part one the introduction
explains the purpose of sdudy,its significance and research.related developments as
辩论:死刑能否有效地制止犯罪行为?
尊敬的评审委员会,亲爱的听众们:今天我要与大家辩论的话题是:死刑能否有效地制止犯罪行为?死刑作为一种极端的刑罚,一直备受争议。
支持者认为只有严厉的惩罚才能有效遏制犯罪行为,而反对者则坚信人权和人道主义价值观应该排斥这种极端手段。
在这个复杂的问题上,我将从三个方面来探讨死刑是否能有效地制止犯罪行为。
首先,死刑有警示作用。
死刑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罚,给予了公众一个明确的信号:严重犯罪行为将付出最高的代价。
这种威慑力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迫使潜在罪犯三思而后行。
例如,多个研究表明某些国家或地区实行严格的死刑制度后,犯罪率有所下降。
这种劝退效果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保护无辜者免受犯罪的侵害。
其次,死刑能防止累犯。
对于某些特别严重的罪行,例如恶性杀人案件或恐怖活动,判处死刑可以确保罪犯无法再次伤害其他人。
与刑期有限的监禁相比,死刑是一种终极的、不可逆转的惩罚,将罪犯从社会中永久隔离。
这不仅是对罪犯的一种严肃警告,也是对受害者和公众的一种正义回应。
然而,我们必须承认死刑并不能解决犯罪问题的根本原因。
社会问题、心理问题以及教育和经济机会的缺失等方面都是导致犯罪的因素。
将犯罪问题仅仅归结为死刑的有无是简化和误导的。
因此,我们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和精力来解决社会问题,并通过改革法律制度和教育体系等手段来防范和减少犯罪。
此外,还有一些质疑死刑有效性的因素。
首先,判决错误可能导致无辜者被处决,这是一个无法弥补的错误。
尽管司法体系致力于公正审判,但人为错误无可避免。
其次,死刑的执行成本高昂,并对司法系统和监狱资源造成压力。
这些资源如果用于加强预防和改善犯罪问题的根源,可能会更有效地保护公众安全。
总结起来,死刑是否能有效地制止犯罪行为是一个复杂而争议的问题。
虽然死刑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能够防止累犯,但它并不能解决犯罪问题的根本原因。
我们应该从多个方面综合考虑,在平衡法律正义和人道主义价值观的同时,不断寻求有效的犯罪预防和刑罚制度改革。
我国目前减刑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我国目前减刑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重要经验。
然而,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反映,自今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减刑专项检查活动以来,发现违法减刑13961人,纠正4331人。
为杜绝违法减刑,促进罪犯积极改造,悔过自新,减少监管工作难度。
笔者认为,查找减刑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对策是一剂好的药方。
一、减刑中存在的问题(一)部分案件法律文书内容过于简单,个别案件材料不全由于案件数量过多,为减少减刑工作中不必要的重复劳作,几个相关的业务庭均制作了合议笔录、结案报告、审批表等制式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办案进度。
但是,有些案件的法律文书内容过于简单,如没有记录呈请减刑的罪犯是否在一线劳作、法院改变监狱意见的理由、上一次减刑的时间等与减刑有关的重要内容;有的合议笔录简单到只记载承办人的减刑意见,对于承办人提出减刑的理由以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同意或不同意承办人意见的根据只字不提,甚至连合议庭意见不统一的情况也未能体现。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案卷本身无法反映出案件审理工作的全貌。
有的减刑案件合议笔录的字迹很难辨认,对于审判员发表的是什么意见,不能一目了然看出来,要靠推敲和猜想;也有个别案件,因工作疏忽,案件材料不全,存在没有呈批表,该由庭长审批的庭长没有签字,案件做撤卷处理而合议笔录却未反映等现象。
(二)个别案件的减刑超过地方法规的减刑幅度通过调研发现,存在减刑案件呈报减刑的意见明显超过了地方法规有关减刑幅度的规定,而承办法院均按照监狱意见予以减刑,与地方法规存在冲突。
并且地方法规本身存在自相矛盾性,既不利于实际操作,也不利于维护法律尊严。
有些案件,未能准确适用地方法规中关于剩余刑的规定。
(三)根据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于余刑在两年以下的罪犯,具有突出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一次减去余刑,但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服刑人员再犯的可能性分析
重新犯罪问题的调查分析及对策重新犯罪是指触犯刑事法律并受到刑罚处罚后又重新故意实施犯罪活动,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
它既包括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再次犯罪,也包括正在执行刑罚期间的服刑人员的再次犯罪。
此类罪犯经验比较丰富,技能相对高明,手段比较残忍,计划周全,次数频繁,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近年来一些刑释人员为报复社会,结成团伙,称霸一方,制造了不少震惊全国的大案要案。
重新犯罪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严重关注。
为了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我们对平遥监狱重新犯罪的服刑人员作了全面的摸底调查,据此分析整理出了一些重新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并相应提出防范对策。
一、重新犯罪的特点截止到2006年12月底平遥监狱在押重新犯罪人员79人,发出重新犯罪问卷79份,收回79份,其中有效问卷76份,占问卷的96.2%。
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分析,得出以下特点:1.重新犯罪率上升速度明显加快。
据监狱的数据资料统计,90年代初,二次犯罪人数占在押犯的8%,2000年为9.2%,2006年升至11.8%。
2.中青年人数居多。
重新犯罪人员中35岁以下的占8.2%。
3.流窜犯罪呈上升趋势。
在结伙流窜犯罪中,多数刑释人员充当了核心骨干。
在平遥监狱在押犯中,首次犯罪流窜作案占3.31%。
二次以上犯罪流窜作案的占6.22%,上升了近一倍。
4.以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为主。
重新犯罪中财产型、暴力型犯罪占70%以上,表明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普遍急于发财而铤而走险。
5.刑满释放人员五年内重新犯罪的比例较大。
在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的,占58%,这说明刑释人员在释放后的五年内是重新犯罪高发时期。
6.未婚或离婚的刑释人员在重新犯罪中比例较大。
未婚、离婚两者占70.5%,说明家庭约束力至关重要。
7.绝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
高中以上仅占8%,文盲或半文盲占52.5%。
8.无业人员所占比例较大。
工人占20.5%,农民占40%左右,干部占1.7%,个体户占11.4%,无业人员占30%左右。
第4章 重新构造论证
例:吉姆非常健康,因为他以健康的方式节食,并 做了大量锻炼活动。
❖ 如果认为听话者也认为吉姆健康,这就是解释; 如果听话者只知吉姆节食,并以为他身体虚弱, 而说话者要论证吉姆是健康的,这就是论证。
对解释的论证
• 对解释的正确与否也会有争论。当陈述的目的 是为了论证解释的正确性时,就构成了对解释 的论证。
• 前提2:写作像样文章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缺乏这种能力,不能在当今世界进行有效 的交流。
• 结论:教育工作者当今面临的最重要的挑战, 就是教学生如何写像样的文章。
• 遗失的前提:教育工作者有责任教学生理解我 们文化遗产的伟大成就和如何有效地交流。
补充预设前提需要注意的问题
• 所补充的前提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 能够为结论提供实际支持 2) 尽可能合理 • 但这两个要求的方向经常是相反的:能够为
或如何出现。它用于人们对某事件没有异议, 但要试图理解它为什么会出现时。 ❖ 在论证中,它们的目的是表明一个陈述或观点 是真的或假的。它用于人们对其正确性有可能 存在分歧时。
依据语境区分解释与论证
▪ 一些陈述貌似解释,但实际却是论证。
例:你应当经常去看你的父母,因为这样会使他们 非常高兴。
❖ 因为很难认为说话者与听话者在是否应当经常看 父母的问题上意见是一致的,所以这是论证。
• 他期中考试没有及格是毫不奇怪的。他逃课的 时间太多了。
• 我并不感到奇怪。毕竟父母对孩子过于严厉会 导致孩子的反叛,而托蒂的父亲对托蒂比我所 知道的任何父亲都更加严厉。
• 应当立法禁止在研究中使用动物,因为我们不 会容忍这样对待人类。
二、拟论证
• 一些陈述的组合看上去非常像论证,但 却不是论证。可以将它们称为“拟论证” (near argument),以免被它们的 表象所误导。
减刑 假释建议书
减刑假释建议书标题:减刑假释建议书引言概述:减刑和假释是刑罚执行中的重要环节,旨在促进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减刑假释的原则、具体操作方式、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建议等方面,对减刑假释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依据:1.1 刑法规定:根据我国刑法,减刑假释是罪犯在刑期内获得减轻刑罚或提前释放的一种方式。
1.2 相关法律法规:《刑法执行法》、《刑罚执行人员职责规定》等法规对减刑假释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规范。
1.3 法律适用原则:减刑假释的适用应遵循法定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人权保护原则。
二、减刑假释的原则:2.1 罪犯改造原则:减刑假释应以罪犯的改造为核心,通过教育、劳动等方式促使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2.2 社会危害原则:减刑假释应根据罪犯的危害程度和对社会的威胁程度进行评估,确保社会的安全稳定。
2.3 人道主义原则:减刑假释应考虑罪犯的人权保护,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为其提供改造和重返社会的机会。
三、减刑假释的具体操作方式:3.1 减刑方式:根据罪犯的表现和改造情况,可以采取减少刑期、减少劳动量、减少劳动强度等方式进行减刑。
3.2 假释条件:罪犯在刑期服刑期间,可以通过积极参加教育、劳动、改造等活动,达到假释条件后,可以申请假释。
3.3 假释监管:假释后的罪犯需要接受监督和指导,确保其遵守法律、规范行为,同时提供帮助和支持,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四、减刑假释对社会的影响:4.1 社会安全:减刑假释能够减轻监狱的负担,降低犯罪率,提高社会安全水平。
4.2 罪犯改造:通过减刑假释,罪犯有机会接受教育和改造,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减少再犯率。
4.3 社会和谐:减刑假释能够促进罪犯的社会融入,减少社会对罪犯的歧视和排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建议:5.1 完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的法律法规,明确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提高其透明度和公正性。
5.2 加强监管机制:加强对假释罪犯的监管和指导,确保其按照法律规定行为,避免再次犯罪。
顽危犯转化工作总结(3篇)
第1篇一、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犯罪形势日益严峻,其中顽危犯(指那些顽固、危险、难以改造的罪犯)的转化工作成为监狱工作的重要任务。
为了切实提高顽危犯转化工作的实效,本监狱紧紧围绕顽危犯转化工作的目标,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二、工作目标1. 提高顽危犯转化率,降低重新犯罪率。
2. 加强对顽危犯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3. 强化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措施1. 强化顽危犯摸底排查,建立完善台账为全面掌握顽危犯的基本情况,我们组织专人对全监区顽危犯进行了全面摸底排查,建立了详细的台账,明确了顽危犯的姓名、年龄、犯罪类型、刑期、改造表现等基本信息,为转化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2. 加强心理辅导,解决顽危犯心理问题针对顽危犯的心理问题,我们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顽危犯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缓解心理压力,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同时,加强对顽危犯的心理健康教育,提高他们的心理素质。
3. 实施个别化教育,提高转化效果针对顽危犯的个体差异,我们实施个别化教育,制定个性化转化方案。
一是加强法制教育,提高顽危犯的法律意识;二是加强道德教育,培养他们的道德品质;三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
4. 严格纪律管理,强化顽危犯行为规范我们加强对顽危犯的纪律管理,严格执行监狱规章制度,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加强对顽危犯的劳动改造,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和劳动积极性。
5. 开展亲情帮教,激发顽危犯改造动力我们积极开展亲情帮教活动,邀请家属来狱探望顽危犯,让他们感受到家庭的温暖,激发他们的改造动力。
同时,鼓励顽危犯与家属保持联系,共同关心他们的改造情况。
6. 加强与社会各界联系,形成转化合力我们积极与社会各界联系,加强与公安机关、社区、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共同做好顽危犯的转化工作。
通过开展联合帮教、法律援助等活动,为顽危犯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四、工作成效1. 顽危犯转化率明显提高。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7.02•【字号】•【施行日期】2015.07.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5年7月2日)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中国行刑社会化现实思考
行刑社会化中的执行效率问题
执行资源不足
目前,中国行刑系统面临着执行资源 紧张的问题,包括人力、物力、财力 等方面的不足。这直接影响到行刑社 会化的顺利推进,亟待加以解决。
执行程序繁琐
行刑社会化涉及多个部门的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 率,确保行刑社会化的顺利实施。
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行刑社会化的良好氛围。
展示行刑社会化成果
03
定期发布行刑社会化工作报告,展示其在减少犯罪、促进社会
稳定等方面的成果,增强公众信心和支持。
06
CATALOGUE
结论与展望
中国行刑社会化的现状与未来趋势
现状总结:目前,中国行刑社会化已经在多个层 面得到体现,如社区矫正、公众教育等,但总体 上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如社会认知度不足、制度 不完善等。
刑罚执行方式创新
探索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如电子监控、社区矫 正等,减轻监狱压力,提高刑罚执行效率。
提升行刑社会化的公众认同度
加强行刑社会化宣传教育
01
通过媒体、社交平台等途径加强行刑社会化的宣传教育,提高
公众对其的认知和理解。
引导公众参与行刑社会化工作
02
鼓励公众参与社区矫正、罪犯帮教等行刑社会化工作,形成全
典型国家实践
例如,北欧国家广泛采用开放式监狱,重视囚犯的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日本则注重社区矫正,让囚 犯在社区中完成部分刑期。
国际经验与教训
成功经验
重视囚犯的再教育和职业培训,增强其 回归社会后的生存能力;采取社区矫正 和开放式监狱,降低囚犯的再犯率。
VS
失败教训
对某些高风险囚犯,社会化行刑可能会带 来安全隐患;行刑社会化需要大量的资源 投入,包括资金、人力和物力。
书评:克雷曼教授《重刑时代的落幕——如何降低犯罪率、减轻刑罚》
・】 O9 ・
境 外 动 态
《 犯 罪研 究 》2 0 1 3年第 4期
先 生所 说 :“ ‘ 继 《 1 9 9 6年刑 法修 正案 》之后 ,监禁 率在 随后 四年 内大 幅下 降达 1 0 % ,从
一
定程 度上 改善 了加 拿大 在工业 化 民主 国家 中一度 居 于高监 禁率 的现 状 ( 大 约每 l 0万成
加拿 大安 大 略省 法 院法 官。 +宋 虹 ,华 东政 法大 学法 学 专业 硕士 研究 生 。
① 宽严相 济 的 惩戒 相 比过 于严 厉 的刑 罚 更能 预 防犯 罪 、改变 人 的行 为 。( B l a c k s t o n e ,1 7 8 9 ,v o 1 . :1 6 . 1 7 )克雷 曼所 引用 的是 同 时期 意大利 理 论家 C e s a r e B e c c a r i a的著 作 ,其也 表述 了相 同的意 思 。 ② 根 据第 一 批送 达加 拿大 最 高 院的案 件 ,法 院 认为 : 社区矫 正 不 同于缓 刑 ,缓刑 主 要是 ~种 改造 犯罪 分子 的量 刑工 具 ; 而 社 区矫 正需 要解 决 惩戒 与改 造两 个 问题 。因此 ,社 区矫 正总体 应 当包括 限制 罪犯 自由的惩 罚性 条件 ,正如 家 中软禁 或严 格 的 宵禁 。 ③ 在 最初 的 条文 中 ,社 区矫 正适 用 于满 足下 述 条件 的所 有罪 犯 :( 1 )判 处最 低 限度 的强制 性 监禁 ;( 2 )判 处两 年 以下监 禁 ;( 3 )法 官认 为在 社 区服刑 并不 会 影响 社区 安全 ,并 与量 刑 的基 本原则 与 目的相 一致 。 ( ( C r i mi n a l Co d e s . 7 4 2 . 1 1 . S e e R o b e r t s ( 2 0 0 4 ) ) ④ P r o u l x , s e e n o t e 2 , a t p a r a . 3 9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刑事法网的收缩与扩张
结语部分对本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事法网;收缩;扩张
Abstract
Criminal policy is the system of tactics, guidelines, strategies, measures, actions, artifices and wisdoms that aimed to strike crime rationally but effectively by the whole country and society. Criminal Policy of Combining Punishment with Leniency is a basic criminal policy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onstructing harmonious society and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y tide of polarization. It is not only a judiciary policy but also ought to be a legislative policy. Besides criticizing and amending the current penalty system, it is also supposed to be guidelines in designing a rational criminal net by expanding or shrinking it in a certain extent.
河北省某监狱假释状况调研报告
4.1.2 降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标准,细化操作 (17)4.1.3 修订老病残犯的假释、保外就医规定 (17)4.1.4 制定针对狱内精神病犯的治疗规定 (18)4.1.5 适当放宽特殊情况下假释的实际执行刑期和考验期 (19)4.2 理顺假释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 (20)4.2.1 构建累进制假释制度 (20)4.2.2 重新配置假释裁决权力 (21)4.2.3 建立检察机关对假释适用的同步监督机制 (22)4.2.4 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24)结论 (27)参考文献 (28)致谢 (30)引言假释是整个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假释在我国当前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由监狱等执行机关提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①。
假释制度体现了我国惩罚犯罪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于促进罪犯改造,帮助罪犯早日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假释制度起源于国外,经过近两百年的实践发展,早已完善成熟。
在当今世界,假释制度已经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在绝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假释率都在50%以上②,罪犯通过假释回归社会的比例远高于减刑,已经实现了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刑罚执行模式。
然而,目前在我国普遍存在着注重减刑而忽视假释的现象,导致假释适用率畸低,这是一个不利于罪犯回归社会和社会稳定的做法。
究其根源,既有传统的重刑思想在作崇,认为一个人犯了罪,就必须把他关在监狱里,进行惩罚;又源于假释制度在立法设计和执行机制上的不够健全。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人权、法治的思想已经逐步深入中国社会,受国际上行刑社会化思潮的影响,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人士呼吁打破监禁行刑模式,把假释由对罪犯的一种恩惠变为罪犯的应有权利。
同时假释重新犯罪率低,社会效果明显优于减刑的实践表现也激励着我们逐步扩大假释适用,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制度,因此改革、完善现行假释制度已势在必行!2012年7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新规定中提高了死刑缓期、无期徒刑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废除了“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不合理规定,规定被判处十年以上刑期的罪犯每次减刑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2017最高人民法院减刑新规标准细则
2017最高人民法院减刑新规标准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
下面小编整理的2017最高法减刑新规标准细则,欢迎阅读。
2017最高法减刑新规标准最高法减刑新规从实体上统一执法标准减刑假释暗藏权钱交易,新规统一执法标准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促进他们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澎湃新闻注意到,最高法院于2009年正式启动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修订工作,上述《规定》是对2012年7月实施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2年《规定》)的修改完善。
最高法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介绍说,新《规定》在2012年《规定》29个条文的基础上,修改条文17条,合并条文2条,删除(程序性)条文6条,新增条文20条,保留不变3条,总条文达42条。
不过,至今实施才四年之久的这一司法解释,为何要进行如此大幅度的修改?夏道虎解释说,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公信损害巨大,影响恶劣。
他认为,新出台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刑罚执行变更的法律制度,进一步统一了全国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
终身监禁贪贿犯不得减刑,倡导扩大假释适用据最高法统计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减刑、假释案件平均每年在60万件左右。
不过,在减刑、假释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亟待解决。
在夏道虎看来,这些普遍性问题包括如何界定减刑、假释性质,如何均衡适用减刑、假释,如何科学设置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等。
“减刑、假释的根本目的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罪犯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者,才能获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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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刑期能否降低犯罪率
作者:
来源:《检察风云》2008年第08期
原刊译文
在过去的20年期间,美国的监禁率升高了3倍多,其主要原因在于上世纪80年代推行的强制性监禁措施(对特定的犯罪行为处以最起码的入狱刑期,并要求法官判定刑期)与此同时,加拿大的监禁率却没有什么变化。
目前,美国估计有两百万人被关入监狱——人均计算(占总人口的比率)为加拿大的6倍。
那么入狱人数的爆炸性增长使犯罪率下降了吗?简而言之,情况确实如此。
在上世纪90年代期间,美国的犯罪率发生了戏剧性的下降。
入室盗窃案减少了几乎50%,抢劫案减少了33%,轿车偷盗案与80年代后期相比也明显减少。
不过在此期间,加拿大的犯罪率也下降了。
从历史的角度分析,在评判监禁是否对犯罪现象产生效果的最大挑战之一是两者的相互关联性——犯罪率的高发将自然而然地导致更多的人被投入监狱。
20世纪90年代中期,芝加哥大学著名的经济学教授史迪文·赖威特对此作了深入的研究。
由于美国的入狱人数不断攀升,人权组织在几个州提起诉讼,争辩说监狱内过于拥挤,侵犯了监禁者的人权——致使在一些案件中,法官指令某些州减少罪犯投入大牢的人数。
他发现,那些被迫减少入狱人数的州,犯罪率却增加了。
在仔细研究了获得的数据之后,赖威特发现以平均值计算,将一个罪犯送进监狱,就能减少15件严重犯罪案件。
根据这一结果,赖威特证明,美国在90年代监禁人数的大量增加导致暴力犯罪降低了12%,经济犯罪降低了8%,而总犯罪率则下降了33%。
他认为其他导致犯罪率下降的因素是基于雇用了更多的警察,毒品的遏止以及最有争议的问题——20年前人工流产的合法化,使得不慎怀孕的孩子出生率下降,从而减少了社会问题……
监狱成了“教唆学校”
那么将更多的人投入监狱为何会使犯罪率下降呢?一个可能的答案是:它能将罪犯转变为一个好人。
然而事实却似乎未必如此。
1999年,新布鲁斯威克大学的研究人员以30多万犯罪者为蓝本,对惯犯现象进行了50次调研。
在考虑到其他因素,如罪犯的背景和年龄,他们发
现某一名犯人如果在牢内待的时间愈长,其出狱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反而愈大。
研究人员发现受影响最明显的是罪行较轻的人。
这意味着监狱成了一所“教唆学校”——人们在里面不是变好了,而是学坏了。
而持反对观点的人则认为,加重刑期传递出的信息是——给图谋不轨者以一种威慑力。
大多数专家认为,某些经济犯罪案件,例如种植大麻或诈骗,较长的刑期能使以身试法者权衡再三。
专业人士指出,许多危害性较大的罪犯,如谋杀或人身攻击是一种冲动性犯罪,作案者很少会权衡行为的得失。
那些为搞到钱而不顾一切实施了侵占他人财产的毒品瘾君子往往不会去思考会获得多么严重的量刑。
“如果犯事者是有理性的、非极端的、不沾毒品的,那么就比较容易控制犯罪行为”,英国牛津大学犯罪学教授朱莉安·罗伯兹指出。
“然而不幸的是,情况往往不是这么回事。
”
加利福尼亚州第8号立法提案
有关重刑能起威慑作用的一个强硬观点来自斯坦福大学教授赖威特和丹尼尔·凯斯勒尔1999年对加利福尼亚州第8号立法提案的研究——该提案要求对累犯者采取严厉的、长达数十年以上的监禁。
加州之所以成为学者们理想的研究课题,是因为它对大多数严重犯罪行为采取强制性刑期,而第8号提案的惩罚力度可说是最严厉的,所以在它被通过成为法律之后的一个短时期内,加州的严重犯罪活动似乎因为恐惧新刑法而有了明显的下降,监狱中的人数几乎没有增加。
研究人员在将加州的案发率与其他的州作了对比之后得出的结论是,在随后的3年之中,加州的犯罪率下降了8%。
然而真正令人感兴趣的是后来发生的情况。
在该提案通过7年之后——当第一批重案犯开始服他们增加的刑期时(即按新刑法被判的刑)——加州的犯罪率比原先下降了20%。
由此可见,重典治罪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手段:它并不是什么改革,也不是什么威慑力,它奉行的是一条最简单的道理——因为肇事者们被判入狱,那么在服刑期间,社会上的案发率当然就下降了。
一些专家对判刑入狱人数的增加是案发率下降的主要原因并不以为然,因为他们认为由于犯罪行为而被起诉至法庭的人并不多。
“大约只有4%—5%的作案者真正获得了刑期”。
罗伯兹指出。
“一些作案者未被抓住,另一些没有被判刑,所以判刑就能使犯罪率大大下降的作用是有限的。
”
犯罪学教授普勒卡斯的观点
然而,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佛拉塞瓦里大学学院的犯罪学教授达利尔·普勒卡斯认为,反对方疏忽了一个事实,即大多数犯罪者实施作案是基于常规的一种行为。
例如一个人一年偷盗20辆轿车,那么他迟早要被逮住。
将这类屡犯者送入大牢,关上哪怕是一两年,也能让社会上减少许多案发率。
“我认为加拿大的芸芸众生恰恰不理解这些人是怎样频繁作案的,”普勒卡斯指出。
在辩论有关判刑的改革问题上,某些人或许认为保守党政府可能会欣慰于这一事实:该研究成果支持了他们监禁能解决问题的论点。
然而同一研究成果也表明,如果目标是减少犯罪。
普勒卡斯强调,有些犯罪分子,大约只有5%,他们作案的频率则异乎寻常的高。
毒品瘾君子大多数都从事着抢夺他人财物的犯罪——作案对这部分人来说是一种生活方式。
普勒卡斯关于判刑的研究发现,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法庭常常只给予屡教不改的罪犯轻微的刑期。
“说起来真可笑,”他说。
“曾经被定罪过80次的一些人被判的刑期只有3个月。
”
目前的情况是,许多惯犯上法庭犹如进出旋转门,成了家常便饭。
“对我来说,让一个人在15年或20年期间一直从事犯罪活动不啻是道德沦丧。
或许我想告诫这些人,你已在法庭上表演了30次,这次你别想侥幸逃脱,到里面去过5年吧。
”普勒卡斯义正辞严地说。
■
(刘旭东译加拿大《Reader’sDigest》杂志2007年10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