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试行)
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学术诚信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强化我校教职员工的学术诚信意识,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各类在读学生、以及其它以名义从事学术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各类在读学生、以及其它以名义从事学术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应当遵守下述学术诚信要求:(一)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学术成果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正规渠道予以发表。
(四)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及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其它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学术诚信的管理(一)校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诚信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二)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成立独立的临时工作小组,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
教育部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相关文件、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教育部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相关文件全体研究生同学:根据中国科协和教育部宣讲教育通知的精神和河北省科协、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的要求,我校正在开展针对研究生的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活动。
近年来,教育部发布了有关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系列相关文件,为了方便大家学习,现将相关文件搜集整理如下,供大家学习参考。
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2011年12月附件一、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附件二、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附件三、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附件四、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附件一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长期以来,高等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体现了崇高师德,树立了良好学术风气,为教学科研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发生在少数人身上的学术不端行为,败坏了学术风气,损害了学校和教师队伍形象,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绝不姑息。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特提出如下要求:一、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二、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
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影响了教育的公平性与学生的学术成长。
为了维护学术的健康环境和促进学生的良好学风,各级学校纷纷制定了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
本文将依次从定义、种类、影响、处理、预防等方面展开,探讨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生在学术活动中违反道德伦理、操纵数据、剽窃他人成果、抄袭文献、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
这些行为背离了学术诚信的原则,损害了学术的公正公平,并严重扭曲了他们的学术成长。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种类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抄袭、剽窃、代写、论文买卖、替考、涂改成绩、伪造实验数据等。
这些行为在各个环节中都有可能发生,对学术的真实性和学生成果的知识产权产生严重的侵害。
三、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学术不端行为不仅影响了学校教育的公正性和学生的学业成果,还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如果学术不端行为泛滥,将严重损害学术研究的真实性和学术权威的信誉,导致知识产权的流失和学术造假的普遍化。
这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是一种巨大的挑战。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针对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制定了严格的处罚规定。
一方面,学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严谨的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如取消荣誉称号、降低学术评价等;另一方面,学校通过开展学生学术诚信教育,加强学生对学术道德和诚信的培养,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和责任心。
五、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预防学术不端行为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努力。
学校要加强学术诚信教育,提高学生的学术道德水平,深化学术诚信建设。
家庭要加强对子女的教育,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倡导诚实守信的行为。
社会应加强学术评价制度的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维护学术环境的公正公平。
六、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的重要性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的制定对于维护学术的公平性和学生的学术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学术规则和处罚机制,才能有效地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保障学术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XXXX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科研诚信教育,推动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XX)4号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XX)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XXXX大学名义从事科研工作的师生。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第三条我校从事科研工作的师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坚守学术诚信,严谨治学,不得损害学校的声誉和利益,反对各种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具体学术道德规范如下:1、树立法治观念,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办法。
2、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3、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的大小或相应的合法约定顺序署名;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成果承担相应责任,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4、在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和重要性。
5、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6、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我校从事科研工作的师生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1、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将他人学术观点、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科技大学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xx科技大学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推进学风建设,促进学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科技大学所有从事教学、科研、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的教职工和学生。
以xx科技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也须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学校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坚持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宽容失败,尊重事实,反对一切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第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七)其他。
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行为。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第五条凡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经查实,视具体情况由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经学校研究后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学术与人事处理及相应的纪律处分;在岗位聘任、晋级晋职、导师评聘、项目申报或学位授予过程中,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教职工、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一)通报批评;(二)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三)撤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四)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五)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六)辞退或解聘;(七)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校内学术不和谐处理制度
校内学术不和谐处理制度
1. 背景
为了维护良好的学术环境以及提高学术水平,校内学术不和谐的处理制度被制定。
2. 定义和范围
学术不和谐指的是不符合学术规范的行为或言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作品;
- 私自修改或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作品;
- 散布虚假、误导性的学术信息;
- 恶意评价他人学术研究成果;
-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
3. 处理流程
3.1 报告与调查
当发现学术不和谐行为时,任何人均可向学术不和谐处理委员会进行举报。
学术不和谐处理委员会将对举报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收集相关证据、采访相关当事人等。
3.2 处理决定
在调查结束后,学术不和谐处理委员会将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 警告:对学术不和谐行为进行口头警告,提醒其遵守学术规范;
- 处罚:对学术不和谐行为进行相应处罚,如暂停学术活动、降低学术评级等;
- 公开谴责:对严重学术不和谐行为进行公开谴责,以警示他人。
3.3 申诉与复核
被处理人有权向学术不和谐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术不和谐处理委员会将对申诉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3.4 处理结果公示
学术不和谐处理委员会将公示处理结果,并将其记录在校园公告栏等适当的场所。
4. 效果评估和持续改进
学术不和谐处理委员会将定期评估处理制度的有效性,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持续改进,以确保处理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5. 总结
校内学术不和谐处理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学术秩序和学术道德,提高学术水平,为学校创造更好的学术环境。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生在学术领域中违反道德、伦理规范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着学术环境的整体质量和学术道德建设的稳定。
为了保障学术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学校需要制定一套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规定。
本文旨在探讨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的必要性、目标、具体措施以及问题与建议。
一、必要性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的制定对于维护学术正义、促进学术诚信具有重要意义。
学术不端行为的存在严重影响学术环境的公正性,损害其他学生的权益,甚至破坏整个学术界的声誉。
制定相关规定可以规范学生的学术行为,提高学术水平,保证学术环境的良好发展。
二、目标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的目标是明确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加强学术道德教育,促进学生遵守学术规范,针对学术不端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维护学术环境的纯洁与公正。
三、界定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篡改研究成果等。
学校可以明确规定这些行为的具体定义和标准,以便于学生清楚了解何为学术不端行为,并在实践中加以避免。
四、学术道德教育学术道德教育是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该加强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使其养成正确的学术道德观念和行为习惯。
可以通过课程设置、讲座、实践活动等方式进行学术道德的宣传与教育。
五、处罚措施对于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学校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首先,可以采取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等轻度处罚,对较轻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规范。
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可以采取停课、留校察看、学籍处分等措施,严肃处理。
六、教师监督与指导教师是学生学术行为监督与指导的重要力量。
学校应该组织教师对学生的学术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教师在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并应该确保处罚措施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七、培养学术自觉性学校应该重视培养学生的学术自觉性。
培养学生自觉遵守学术规范、诚实守信的能力和意识,能够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学院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规定
学院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规定第一条总则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有关法规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原则尊重事实。
相关部门妥善保存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细致调查,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依法按章。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接到举报后,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公正透明。
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教育和惩处相结合。
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坚决给予严肃处理,以教育大多数和当事人。
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 1 -XX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科研处为其下设执行机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经校学术委员会确认被举报的不端行为属实之后,由相关行政部门对被举报人给予相应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开除。
如果该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有较轻情节的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记大过以下的处分;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者(如蓄意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结果,引用资料,学历,证书,鉴定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以及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端行为),处以记大过以上的处分;对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
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
XXXX大学学术行为违规处理管理规定(试行)
XXXX大学学术行为违规处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学术荣誉,强化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保证学术自由,杜绝学术违规,尊重学术的诚信和圣洁,及时、准确、规范处理学术违规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XX大学整体范围内的学术活动和以xxxx大学名义从事的学术活动,所涉及人员包括xxxx大学全体教职员工、全体医务人员、全体学生、全体兼职人员、全体博士后人员、全体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学术行为主要包括:(一)学术资格申请:为获得学历学位、专业职务岗位聘任及维护和专业职务晋升评审及维护、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及维护、院士资格申请及维护等方面所从事的学术活动。
(二)学术成就发表:以论文、专著、教材、研究报告、文献综述、学术评论、学术会议报告等方面正式发表以展示成就的学术活动。
(三)学术成果申报:各级各类科技成果奖申报、专利与软件著作权申报、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等方面成果申报与获取的学术活动。
(四)学术支持申请:各级各类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学位授权点和培养点、重点实验室、科研平台、工程中心、科研基金项目、学科建设项目、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等方面政策和经费资源申报与获取的学术活动。
(五)其他学术活动:包括参与学术评价、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
第二章学术行为违规界定第四条学术行为违规包括:学术行为失范、学术行为不端、学术行为腐败和学术行为约束失职。
第五条学术行为失范是指在学术活动中,由于相关知识不足、学术意识不够严谨等原因,而出现的非主观故意的轻度学术违规行为,其结果未侵犯他人学术权利,也不造成对于学校的不良影响。
第六条学术行为失范主要包括:(一)在学术资格申请中盲目或投机性超越自我现实、夸大自身申请条件、过度自我评价业绩。
(二)在学术成就发表中学术态度不严肃、行文或编著不规范、引注不规范、单纯追求数量和形式、学术会议组织或参加不规范、主观安排学术成就发表、学术评价与批评有失公允。
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5-02 】校学〔201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育优良的校风学风,营造文明、和谐、平安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且在校学习的各类全日制学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其他学生和学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按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
曾两次违纪受处分者,第三次违纪应当处分时,视为屡次违纪,可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视情况确定察看期(一般应当为6-12个月)。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无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期解除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的,提前解除察看(一般不少于6个月);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条款所列处分从重或加重处分:(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二)在校期间已受过一次处分的;(三)一人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四)情节严重或已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五)多人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六)与校外人员共同违纪违法应当处分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一)违纪后主动交代自己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诚恳的;(二)能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有助于违纪事件调查的;(三)违纪后能尽力补救、挽回损失的。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学术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学术活动中的不道德或违反规定的行为,包括抄袭、伪造数据、弄虚作假等。
为了维护学术界的正规秩序和学术诚信,许多机构和组织都颁布了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
本文将就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进行探讨。
一、界定学术不端行为在制定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之前,机构需要准确地界定学术不端行为的范畴。
通常,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抄袭。
指未经授权,将他人的研究成果、观点、文字等以自己的名义发布或使用的行为。
抄袭侵犯了知识产权,不仅违反学术伦理,也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不尊重。
第二,伪造数据。
指虚构或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等,以达到某种目的或影响研究结果的行为。
伪造数据严重损害了学术研究的可靠性和科学性,玷污了学术界的声誉。
第三,弄虚作假。
涉及虚构研究项目、篡改实验过程、虚报研究成果等行为。
弄虚作假不仅是对科学方法和学术诚信的否定,也对学术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第四,剽窃。
指未经授权,将他人的研究成果、观点、图片等以直接复制的方式使用的行为。
剽窃严重侵害了原作者的权益,是不道德和不合法的行为。
第五,不当合著权归属。
指将没有实质贡献的人列为合著作者,或将实际贡献者排除在合著作者之外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背了学术诚信原则和学术合作的一般规范。
以上仅是学术不端行为的一些典型范例,实际情况可能更加复杂。
机构在制定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时,需要具体明确不端行为的特征,以便更好地监督和处理。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后果和处理原则学术不端行为的后果多种多样,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丧失信任和声誉。
学术不端行为的曝光会导致个人或机构丧失声誉,信任关系受损。
在学术界,声誉是长期积累的,一旦受到不端行为的影响,修复将变得困难。
第二,学术机构的处罚。
学术机构通常会根据情况对不端行为人进行处理,可能采取警告、停职、开除等措施。
这些处罚旨在维护学术秩序和诚信。
第三,论文撤回和研究成果无效。
一旦发现学术不端行为,相关论文可能会被撤回,研究成果可能会被宣告无效。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近年来,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屡屡发生,对于大学学术环境的稳定运行产生了不利影响。
为了保障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各高校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本文将从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原因、常见类型、处理办法以及对大学学术环境的影响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有效的思路和措施。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术活动中违反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学术纪律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抄袭、剽窃、伪造数据、违规发表等等。
学术不端行为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获得不当的荣誉和收益,或者是为了提高个人学术地位和竞争力。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原因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原因复杂多样。
首先,部分学者缺乏学术道德观念,对于学术诚信缺乏认识和重视。
其次,学术评价体系的缺陷也是学术不端行为的诱因之一。
为了在竞争中胜出,一些学者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来取得成果,以满足评价体系的要求。
再次,科研经费的压力也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推动力。
为了争取项目经费支持,一些科研人员可能会夸大研究成果,甚至伪造数据。
三、常见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常见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包括抄袭、剽窃、伪造数据、违规发表等。
抄袭是指将他人的研究成果、观点、实验数据等完全或部分地复制为自己的成果;剽窃是指在研究中未经充分引用或抄袭他人成果的观点、文字等;伪造数据是指编造或篡改实验数据或调查结果,以获得所需的研究结论;违规发表是指未经同行评议或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研究结果发表在期刊、会议等平台上。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针对学术不端行为,高校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理办法。
首先,建立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机构,负责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案件进行调查。
其次,加强学术道德教育,提高学者的学术道德素养。
再次,制定严格的学术论文发表规定,加强对学术论文的抄袭检测和审查。
此外,加强同行评议制度,提高学术评价的公信力。
五、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学术不端行为对大学学术环境产生了严重影响。
首先,学术不端行为破坏了学术诚信,损害了学术界的声誉。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规章制度)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规章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活动中存在的违反学术道德、科研规范、考试纪律等不合规行为。
为了维护学术诚信,保障学校的学术环境,制定了以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学术纪律,促进科研诚信, 全体学生、教师和研究人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研究、教学、考试中涉及造假、抄袭、剽窃、篡改数据、捏造实验结果、违反学术规范等行为或其他侵害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原则为公正、严肃、及时,做到“发现一例、查处一例、曝光一例”。
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包括纪律处分、学术处分和法律处分。
具体处分措施根据不同情况严肃处理。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术道德与诚信委员会,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分类和处分第六条学术不端行为分为严重违规和一般违规两类。
第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及处分(一)造假行为:指在科研实验、学术报告、学术论文等活动中以捏造、编造、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虚假填报、报告、发布信息的行为;处理措施:取消论文发表资格,责令停止相关项目研究,学术处分,纪律处分。
(二)抄袭行为:指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观点、文字的行为;处理措施:责令改正,取消论文发表资格,学术处分。
(三)剽窃行为:指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创造的学术成果、研究成果等行为;处理措施:责令改正,取消论文发表资格,学术处分。
(四)违规评审行为:指在学术评审中,以贿赂、索贿、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干预评审结果的行为;处理措施:取消评审资格,学术处分,纪律处分。
第八条一般违规行为及处分(一)学术规范违反行为:指违反学术规范,如论文作者顺序的不当安排,未获得学术合作人员的同意等;处理措施:责令改正,警告。
(二)考试作弊行为:指在考试中抄袭、交头接耳、使用非法工具等作弊行为;处理措施:本次考试作弊者,该科目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生在学术研究或学习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伪造、剽窃他人成果或者作弊等违规行为。
为了保护学术诚信和提升学术研究水平,学校应当制定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
本文将从不端行为的定义、制定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的目的、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实施和效果等方面展开回答。
一、不端行为的定义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伪造、篡改或者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利用他人学术成果而不合理地附加作者或者采用论文剽窃他人成果;重复发表或者同时递交多个具有相同或者类似内容的论文;利用欺骗手段获取他人合作或者指导,并在研究成果中隐瞒真实贡献;无授权使用他人研究数据或者结果,并将其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作弊行为等。
二、制定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的目的制定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的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明确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态度和要求,有利于学生形成正确的学术道德观念和诚信意识。
其次,为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依据和程序,保证处理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最后,通过惩处违规行为,维护学术诚信和学术研究的规范性,提升学校的学术声誉。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 定义和分类:明确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和分类,确保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
2. 不端行为的认定程序:规定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程序,包括举报、调查、取证、听证等环节,确保处理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3. 处理措施:依据不同的学术不端行为,规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学籍等,确保处理的严肃和威慑力。
4. 救济与申诉:明确学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的渠道和程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5. 监督机制: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机制,包括设立学术道德委员会、举办学术诚信教育活动等,提高学术的自律性。
四、规定的实施为了确保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的有效实施,学校应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举办学术诚信教育讲座、编写教材和宣传手册等方式,提高学生对学术道德和诚信意识的认识。
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模版
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学术活动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各种交叉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大学的所有教师、科研人员、职员和学生,以及以学校的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包括在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第三条适用于本办法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在各类国际学术活动中,应遵守相应的国际条约和惯例。
第四条进行学术研究,应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抄袭他人成果,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第五条应遵循学术界的引证公认准则。
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成果的,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或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成果的,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六条合作成果应按照当事人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或遵从学术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
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应为实名制,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注明通讯作者的由通讯作者负全责,未注明通讯作者的由第一署名作者负全责。
学生作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作为合作者的,由指导教师负全责。
第七条论文、著作应是作者亲自进行深入研究获得的创新性知识成果。
不得在公开刊物上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第八条已经发表的论文、著作,如需用第二种文字再次发表时,必须注明其第一种文字已在何时何种文字版期刊、论文集、网站等媒体上发表。
第九条坚持诚实求真的科学态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或利用关系在科研项目、研究成果中署名,分享学术荣誉。
不得利用学术论文、著作等研究成果进行学术贿赂。
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规定
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科学精神,进一步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促进我校科研活动的健康发展,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有力惩治,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做到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以下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处理不端行为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个人或部门的不端行为,都应受到追究;(二)实事求是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度恰当、程序完备;(三)民主集中制原则,处理决定按程序由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做出处理决定,由有关部门执行。
第二章处理种类第五条对个人不端行为的处理种类:(一)书面警告;(二)内部通报批评;(三)行政处分;(四)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将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不承认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五)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处理规则第六条根据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及不端行为发生者的态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及加重的处理。
第七条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理。
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加重一档处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理:(一)一般过失性违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5-02 】校学〔201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育优良的校风学风,营造文明、和谐、平安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且在校学习的各类全日制学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其他学生和学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按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
曾两次违纪受处分者,第三次违纪应当处分时,视为屡次违纪,可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视情况确定察看期(一般应当为6-12个月)。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无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期解除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的,提前解除察看(一般不少于6个月);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条款所列处分从重或加重处分:(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二)在校期间已受过一次处分的;(三)一人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四)情节严重或已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五)多人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六)与校外人员共同违纪违法应当处分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一)违纪后主动交代自己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诚恳的;(二)能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有助于违纪事件调查的;(三)违纪后能尽力补救、挽回损失的。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制度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制度关键信息项:1、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和范围2、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机构和职责3、调查学术不端行为的程序和方法4、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措施和力度5、被指控者的权利和申诉途径6、预防学术不端行为的措施和教育机制1、引言本协议旨在确立一套全面、公正且有效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制度,以维护学术研究的诚信和声誉,促进学术的健康发展。
11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学术活动的个人和团体,包括学生、教师、研究人员等。
2、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和范围21 抄袭未经适当引用或注明来源,直接复制他人的研究成果、文字、数据等。
22 剽窃将他人的观点、研究成果等据为己有。
23 伪造数据故意编造、篡改研究数据或结果。
24 一稿多投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学术刊物投稿。
25 不当署名在研究成果中添加未实际参与工作的人员姓名,或排除应署名人员。
26 篡改研究记录故意修改研究过程中的原始记录。
3、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机构和职责31 设立专门的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委员会由资深学者、专家组成,负责受理和调查学术不端行为的指控。
32 委员会的职责321 公正、客观地审查指控材料。
322 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323 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相关人员和部门通报。
4、调查学术不端行为的程序和方法41 受理指控接到学术不端行为的指控后,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42 成立调查组根据指控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成立相应的调查组。
43 调查取证431 查阅相关文献、资料。
432 与当事人进行面谈和询问。
433 征求相关证人的意见。
44 形成调查报告调查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工作,形成详细的调查报告。
5、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措施和力度51 警告对于情节较轻的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52 撤销相关成果撤销涉及学术不端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报告等。
53 学术处分如暂停学术活动、取消学位授予资格等。
54 职业处分对于教师和研究人员,可能包括降职、解聘等。
科研处叶霖
五、泄密
违反国家和医院有关保密规定,未经医院科研主管部门 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公开的, 为泄密行为。
维生素C泄密
大陆的“两步发酵法生产维生素C”通过鉴定,为国家重 大科技发明,这是人类需求极大、前景无比广阔的科学成果, 世界两大产业国瑞士和美国闻风而至,竞相出价要买下这项 技术专利。没想到,一星期后,争得脸红脖子粗的两国代表 “和气生财”,欢天喜地地回老家去了。原来这项专利便宜 到只值一本杂志的价钱!某学报将全部研制过程、细节、配 方、剂量刊登无遗。
107篇论文撤销事件,同行评议造假
事件回顾: 107篇论文 被撤稿
4月20日,Springer出版集团宣布撤销旗下期刊《肿瘤生物学 (Tumor Biology)》107篇发表于2012年至2016年的中国论文,涉及来 自中国的524名医生及医学生,涉嫌同行评议造假。撤稿第一单位的 77家单位中,不乏北大第三医院、上海交大医学院、复旦大学及其附 属医院等知名机构。
七、买卖论文
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武汉大学副教授沈阳及其团队进行了3年多专题研究后,日前披露,中 国买卖论文已形成产业,2009年规模达10亿元。用反剽窃软件查询,有 相当一部分论文存在部分或全文抄袭现象,值得反思。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p 包括夸大、炒作个人学术成果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 p 虚报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 p 滥用学术信誉,在参与学术评价活动中徇私舞弊 p 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研究活动 p 包庇他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等行为。
三、私自署名
Ø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成果创作而要求在别人成果中署 名 Ø 未经本人同意而私自在成果及学术承诺中代其署名 的,是私自署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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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的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风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华中科技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和以华中科技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人员。
第三条学校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坚持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宽容失败,反对学术活动中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学校在校学术委员会中设立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遴选若干名委员担任委员会主任与常设委员,必要时可以增加特邀委员。
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本《规定》确定的程序,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经由校学术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提交调查结论。
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执行机构,负责受理举报等日常工作。
具体挂靠在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校人事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院、先进技术与装备研究院、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监察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本《规定》及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的调查结论,提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处理建议。
校长办公会根据本《规定》、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和校有关部门提交的具体处理建议,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其决定由校长签署发布。
第六条校各职能部门应迅速、严格地执行校长办公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
学校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二章学术行为准则第七条在学术成果(包括论文、专利、报奖等)中引用他人的思想、观点、实验数据、资料、结论或其他学术成果的,应当如实注明出处。
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得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泄露他人技术秘密和其他秘密。
第八条合作成果的署名人应对合作成果进行审阅并书面声明对成果表达的思想、观点和结论同意和负责。
合作研究的主持人或成果的第一署名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指导教师经审阅同意后为通讯作者,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任何人不得假冒他人对成果及学术承诺署名。
第九条在参与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评奖等学术活动中,行为人应坚持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或谋求不正当利益。
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提交学术成果总结、验收或鉴定报告,不得弄虚作假,夸大事实。
第十条重大学术成果的发布,应经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第十一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应受学术道德谴责并受相应处分的行为,包括剽窃、抄袭、私自署名、伪造、泄密、一稿多投等。
第十二条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实验结论、其他学术成果和技术成果,通过不正当手段窃为己有,冒充为自己所创成果的行为,是剽窃行为。
第十三条在成果中使用他人的学术作品时,不注明出处的,是抄袭行为。
第十四条未参加实际研究或成果创作而要求或者同意在别人成果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而私自在成果及学私自署名人不仅应对私自署名行为负责,而且应对成果本身负责。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伪造行为:(一)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背景的报告中,伪造学历、学术成果的;(二)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背景的报告中,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学位证书、获奖证书或其他学术经历与能力证明材料的;(三)伪造或篡改实验条件、实验数据、实验过程、实验结论的。
第十六条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未经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公开的,为泄密行为。
第十七条将同一稿件同时期两次或多次投送不同报刊或出版部门以求发表的,为一稿多投行为。
第十八条在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就他人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时,故意隐匿有关事实和证据的,属于包庇行为。
第十九条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夸大、炒作个人学术成果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虚报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滥用学术信誉,在参与学术评价活动中徇私舞弊;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第二十条对本校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举报。
举报的形式分书面举报和口头举报。
第二十一条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举报、记录在案,并及时通报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负责人。
口头举报的,应将记录经举报人核实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确认。
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为其保密。
第二十二条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应设专人对案卷材料进行严格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案情材料。
第二十三条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或以上人员到相关院系或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核实举报事实,听取相关院系或单位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及被举报人的申辩,并于14个工作日内在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会议上(不少于半数委员)报告初步调查结果。
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的,予以正式立案。
第二十四条由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正式立案的,应当书面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要求举报人提供事实证据和相关证明。
正式立案后,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应责成相关院系或单位的学术委员会(不少于3人)在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就举报的事实作出明确认定或否定的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院系或单位学术委员会的报告应由多数成员通过并注明表决情况和分歧意见。
院系或单位的调查工作接受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的指导。
当被调查对象涉及院系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委员以及必要时,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可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专门调查组,独立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相关院系或单位的学术委员会中与案件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指导教师与学生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若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机构人员中有不宜参加调查或审议的,经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第二十六条在受理举报、获取证据、调查处理过程中,学校及相关方面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在接到调查结果的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分发给有关委员,并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议,作出明确的调查结论。
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在审议中,应充分听取相关院系或单位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并分别听取举报人、证人、被举报人的陈述。
校有关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可以列席审议。
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的调查结论,由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人数通过有效。
第二十八条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通过的调查报告,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并由后者在14日内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
第五章处理和申诉第二十九条学术不端行为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由有关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处理,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处理,但均不能免除学校的处分。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通则》和《专利法》等有关法律中的条款,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于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规定的教师及相关人员,将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式包括: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硕导、博导岗位;取消今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硕导、博导岗位的资格;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硕导、博导岗位的聘任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按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或学术职位享受其相应的工资、岗位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撤消当事人行政职务;对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撤销其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学术荣誉及其他资格;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者,给予当事人解聘处理或行政开除处分。
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并用。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在校学生,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式包括: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取消参加各类奖励评定资格;取消申请获得相关学位的资格。
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对于在读期间违反本规定的已毕业学生,将依照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追加处分,直至撤销其所获学位,并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并用。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师生员工的处分期限,一般为2-4年。
在处分期限内,无申请及获得相关学位资格,无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资格,无晋升工资资格,无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
处分期满,经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其在受处分期限内能够认识错误,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未发现新的违规行为,即可获得原有各项资格及权限。
第三十四条校长办公会在接到经由校学术委员会报送的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和校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理意见后,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书面送达被举报人、证人和举报人,10日内如无申诉则由学校公布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举报人或被举报人为教职员工,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0日内向校有关职能部门书面申请复议。
校长办公会在30日内对案件作出复议或不复议的决定。
被举报人或当事人为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则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 61条、62条、63条履行申诉程序。
第三十六条经校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调查审议,确认举报失实的,学校及相关方面有义务维护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其他权益。
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校内举报人,由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试行)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试行)经华中科技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