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杭州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杭州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五条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发现国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制止,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章保密机构第六条建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保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明确一名主任分工负责。
配备兼职保密员,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处室、直属单位保密工作由处室和单位负责人负责。
同时设兼职保密工作人员。
保密工作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增补。
第八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二)制定修订局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的保密工作;(三)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和借鉴保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四)负责审定我局的定密、调密、解密范围和项目,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五)负责指导和检查机要、通信、信息宣传、报道、会议、文书等方面的保密工作。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启用浙江省民政厅人事处等职能处室印章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启用浙江省民政厅人事处等职能处室印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0.03.16•【字号】浙民人[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启用浙江省民政厅人事处等职能处室印章的通知(浙民人[2010]46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60号),我厅部分职能处室名称和职能有相应调整。
为方便工作,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启用浙江省民政厅人事处、浙江省民政厅社会工作处、浙江省民政厅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浙江省民政厅救灾处、浙江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浙江省民政厅老龄综合处、浙江省民政厅老龄事业发展处、浙江省民政厅老龄文教宣传处、浙江省民政厅移民综合处、浙江省民政厅移民资金管理处、浙江省民政厅移民安置处、浙江省民政厅移民扶持开发处印章。
原浙江省民政厅人事教育处、浙江省民政厅安置处、浙江省民政厅救灾救济处、浙江省民政厅最低生活保障处、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处、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人事秘书处、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权益保护处、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宣传教育处、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综合处、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资金管理处、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移民安置处、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扶持开发处印章作废。
机构名称未作变动的职能处室继续使用原印章。
附件:新启用印章样式(略)印章样式(略)浙江省民政厅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浙民事〔2020〕10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浙民事〔2020〕109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规定,我厅对2018年10月31日公布并于12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2020年12月25日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省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及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一)本省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义乌市民政局。
(二)婚姻登记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公共服务得到落实。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9.02.10•【字号】浙民办[2009]99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则的通知(浙民办〔2009〕99号)厅机关各局处室,厅属各单位: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浙江省民政厅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提高厅机关制度化、规范化工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和《民政部工作规则》及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省民政厅工作,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创业扶民,创新强省”的总战略,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行政,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行使职权。
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落实,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努力把民政厅建设成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机关。
四、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依法履行解决民生、保障民权、维护民利的职责,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全面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领导职责五、省民政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民政厅的全面工作,副厅长协助厅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并对厅长负责;省老龄办主任、省移民办主任负责做好本单位工作,并向厅长负责;巡视员、副巡视员受厅长委托,负责一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22•【字号】杭政办[2001]15号•【施行日期】2001.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1]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杭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若干规定一、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实行登记,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市民政局及区、县(市)民政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程序为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
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登记申请表全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
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
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杭政函〔2019〕6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的通知杭政函〔2019〕6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对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自觉接受市人大监督,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二、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市政府应当依法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或决定:(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二)根据市委的重大决策,需要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或决定的事项;(三)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杭州和普法宣传教育五年规划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四)市政府工作报告,其中市政府提出的普惠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应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票决;(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五年规划,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五年规划的调整方案;(七)市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八)市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九)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十)市本级决算;(十一)市政府对区、县(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认为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十二)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情况;(十三)西溪国家湿地公园内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十四)确定或调整本市永久性节庆日;(十五)确定或调整市树、市花、市标、市歌等;(十六)授予或撤销杭州市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或决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林业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林业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8•【字号】杭政办函[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林业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林业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杭州市林业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林业水利局(简称市林水局)。
市林水局是主管林业、水利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市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四)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农田水利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加强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林业、水利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林业、水利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林业、水利及其生态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全市(市园林文物部门管辖范围除外)造林绿化和封山育林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杭政办函[2011]357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是经市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特设机构)。
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向有利于提高竞争力、完善投资环境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性、战略性、公益性产业集中。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市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对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受委托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依法对区、县(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情况介绍(精简篇)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情况介绍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情况介绍一、工作职责2016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政办发[2001066号)规定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工作职责:1、研究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2、拟定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规划并组织实施;3、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4、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5、研究拟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措施,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主要业务工作情况1、城市社区建设社区建设是社会建设、管理与服务的平台,城市社区建设是城市社会建设、管理与服务的平台。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要求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建设,要求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良性互动,要求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发展社区服务业。
党的十七大要求,要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大城市,城市社区建设已经走上规范化轨道,正在往深入、精品方面发展。
我市从2004年9月召开了全市社区建设动员大会起步,全市各级各部门逐步把社区建设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去年以来,各级各部门把社区建设摆到突出位置,坚持以创新的精神,积极探索,下大力气抓督导、抓推进、抓落实,不断健全组织体系,改革管理体制,加强设施建设,拓展工作职能,逐步建立了符合我市实际的社区建设四有六进一机制,城市社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效。
截至目前,全市共有城市社区82个,其中,纯城市社区36个(钟山区29个),村改居社区46个(钟山区34个)。
四有指的是:社区实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房办事、有章理事。
(一)实现了有钱办事,即:建立了社区建设经费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社区建设经费主要包括社区办公经费、社区居委会成员工资补贴、社区配套用房专项资金、社区服务发展专项资金等。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4年修订)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4•【字号】杭政[2004]13号•【施行日期】2004.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杭政[2004]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杭州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主任、局长。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杭州市委•【公布日期】2011.11.30•【字号】市委办[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委办〔2011〕15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1月30日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市委〔2010〕24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科学制定和实施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一)各区、县(市)和乡镇(街道)应依照《杭州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科学制定本地区的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具体行动计划,并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
(二)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规划局科学制定《杭州市养老设施布点规划》,并根据布点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萧山区、余杭区要以《杭州市养老设施布点规划》为指导,抓紧完成区养老设施布点规划。
五县(市)要参照《杭州市养老设施布点规划》,制定出台本地区的养老设施布点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
(三)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纳入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相对集中地进行配建;各区单个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最小规模为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五县(市)单个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最小规模为50平方米建筑面积。
对建设规模较小的新建住宅项目,由规划部门集中若干个规划新建住宅项目提出统一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1•【字号】杭政办函[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杭州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教育局(简称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是主管教育事业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职责。
(三)加强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责。
(四)加强民办教育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受委托起草教育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制定和实施教育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指导和管理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及现代教育技术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市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学校稳定;负责直属学校(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和党建工作;指导在杭部分民办高职院校和专修学院的党建工作。
(四)统筹管理全市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特殊教育等工作;负责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杭州市区)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下同)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的办学审批工作;统筹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工作;协调、指导全市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成人学校的布局调整工作;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基本建设及校舍改造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市卫生局、杭州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市卫生局、杭州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15•【字号】杭政办函[2003]256号•【施行日期】200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市卫生局、杭州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教育局、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残联二00三年九月十七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是发展残疾人事业、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我市三个文明建设,实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确保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结合杭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今后一个阶段,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社会经济同步发展,适应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服务需求;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以社区为工作平台,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技术水平,积极开发社会资源,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目标是:到2005年,市区(含萧山区、余杭区)和富阳市、临安市70%的有需求的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其余县(市)达到50%。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30•【字号】湖政办发[2011]36号•【施行日期】2011.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1〕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147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湖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3号),设立湖州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新增的职责1.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2.管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3.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
4.指导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工作。
(二)取消的职责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市政府规定交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加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指导基层民政工作。
(二)负责市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三)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办伤残等级、烈士称号的申报工作;承担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网上政务大厅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6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网上政务大厅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网上政务大厅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6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杭州市网上政务大厅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7日杭州市网上政务大厅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集中力量建设以行政审批“一张网”为重点的杭州市网上政务大厅(以下简称市网上政务大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网上政务大厅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0号)、《浙江省网上政务大厅建设指南》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杭州市网上政务大厅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顺应新兴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发展趋势,着力建设集行政审批、便民服务、政务公开等功能于一体,市县联动的综合型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全市行政审批等服务管理事项“一站式”网上办理与“全流程”效能监督,逐步形成品牌一体化、服务规范化、体验便捷化、建设集约化、资源共享化的覆盖全市的网上“政务超市”。
本项目建设范围覆盖杭州市及区、县(市)政府部门,时间从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
二、基本框架市网上政务大厅依托市电子政务外网,在整合全市政府门户网站群和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等电子政务系统的基础上,按照市和区、县(市)两级平台的模式构建。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特困人员生活保障优惠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特困人员生活保障优惠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杭州市委•【公布日期】2001.01.10•【字号】市委办发[2001]号•【施行日期】200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特困人员生活保障优惠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01]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杭州市城市特困人员生活保障优惠扶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一月十日杭州市城市特困人员生活保障优惠扶助暂行办法为切实保障城市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改善生活条件,根据《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杭州市送温暖工程联席会议精神,凡持有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市总工会核发的《杭州市职工家庭特困证》的特困人员,均可享受下述相应的优惠扶助:一、特困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愿意就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就业,免交有关费用。
二、给予特困人员优惠医疗待遇,特困人员凭证(特困人员的家庭成员同时凭户口簿)免收挂号费、诊疗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免交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每人每年36元)。
优先给予慈善助医的待遇。
三、特困人员承租公有住房的,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后的新增租金由住房产权单位给予减免,租金减免金额按本市有关房改政策执行。
四、特困人员家庭有成员在校读书的,教育部门免收其中、小学学杂费(含职高、中专)。
优先给予慈善助学或结对助学的待遇。
五、特困人员日常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给予补助,实行定额货币补贴,每户每年300元。
六、特困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社区服务业,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证照,免收登记费和管理费。
市民政局主要工作职责
市民政局主要工作职责市民政局是主管全市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机关内设秘书科、救灾救济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科、优抚科、双退科(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民间组织管理科、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科(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区划地名科(市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地名办公室)、监察室、市“双拥”办公室、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办室。
此外,市老龄委办公室隶属市民政局。
主要职责1、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市民政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编制我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2、协助指导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开展村务公开和乡镇政务公开活动,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3、主管农村自然灾害救济工作。
核查、上报和发布灾情,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接收社会各界和国外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使用情况。
4、主管全市社会救济工作。
负责建立、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5、主管社会福利工作。
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负责全市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救济和权益保障工作,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对市直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指导并协调救助管理及流浪少年儿童保护工作。
6、管理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组织和指导社会福利奖券的发行、销售,负责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7、主管优待抚恤工作。
负责全市军、烈属优待、抚恤补助,审核追认、褒扬革命烈士和除企事业工伤外的伤残等级确定工作。
8、主管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军队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工作。
负责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开发使用和管理军供站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站)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杭政办函〔2020〕1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杭政办函〔2020〕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2020年是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极为关键一年。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站位,强化责任,不折不扣落实重点工作任务;加强统筹,第一时间制定有针对性的计划方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聚焦重点,多措并举,真抓实干,确保2020年各项年度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责任分解中,列第一位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或汇总单位。
各牵头单位和汇总单位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措施。
市政府督查室要将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作为重点督查内容,督促推进落实。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20日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序号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单位一、刘忻市长牵头重点工作1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扎实推进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持续整治“文山会海”。
市政府办公厅二、戴建平常务副市长牵头重点工作2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增强法治思维。
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认真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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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1]362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31
【实施日期】2011.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3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杭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民政局(简称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增加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的职责。
2.增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管理的职责。
3.增加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职责。
(二)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负责发行福利彩票的有关职责交由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加强指导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职责。
3.加强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受委托起草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制定全市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工作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负责民政事业的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负
责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评定伤残等级,承办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
(五)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军供管理和保障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核查、上报、发布灾情,核定灾害等级;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制定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灾区进行灾民生活自救和生产自救。
(七)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困难群众救助工作;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负责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组织、管理和指导扶贫济困、社会捐赠等社会。